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报关单位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执行。涉及报关单位备案的具体业务问题,企业可以咨询海关12360热线或所在地海关。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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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公 告 2021 年 第 113 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 现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 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 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 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 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 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 — 1 — 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 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报关单位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53 号)执行。涉及报关单位备案的具 体业务问题,企业可以咨询海关 12360 热线或所在地海关。 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 局发布的 2019 年第 14 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1 年 12 月 20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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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21年  第113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报关单位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执行。涉及报关单位备案的具体业务问题,企业可以咨询海关12360热线或所在地海关。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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