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1〕112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12-22
【生效日期】2021-12-22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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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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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 年 第 112 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 2006 年第 64 号公告。相关 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 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 年 12 月 22 日 — 1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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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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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第112号 |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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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 年 第 112 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 2006 年第 64 号公告。相关 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 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 年 12 月 22 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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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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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第112号 |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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