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1〕112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12-22
【生效日期】2021-12-22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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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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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 年 第 112 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 2006 年第 64 号公告。相关 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 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 年 12 月 22 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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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年  第112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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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 年 第 112 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 2006 年第 64 号公告。相关 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 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 年 12 月 22 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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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年  第112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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