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配套执行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2019年第46号、2019年第229号、2020年第1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说明.doc

      2.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doc

      3.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doc

      4.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报关企业).doc

      5.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doc

      6.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doc

      7.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doc

      8.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水运物流运输企业).doc

      9.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公路物流运输企业).doc

      10.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航空物流运输企业).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pdf

相关附件

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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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说  明

 

一、关于认证标准的分类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和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单项标准,具体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5大类标准。

二、关于认证标准的赋分规则

(一)基础标准赋分规则。

赋分选项分为两种,一是“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2”;二是“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1”、“-2”。

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当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基本达标:企业实际情况基本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当符合或者基本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的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中如有不达标情形的,该项标准即为不达标。

不适用:相关标准不适用于该类型和经营范围企业的,海关不再对该项标准进行认证。

(二)附加标准赋分规则。

设定“符合”和“不适用”选项,对应分值为“2”和“0”。附加标准分值最高为“2”,不重复记分。

三、关于认证标准的通过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赋分标准项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

(二)内部控制、贸易安全两类标准中没有单一标准项(用1、2、3表示)基本达标(-1分)超过3项的情形;

(三)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

认证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总和)。

四、关于时间计算

“1年内”,指连续的12个月。

企业信用等级向上调整为高级认证企业的,自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起倒推计算。

企业信用等级向下调整的,以最近一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倒推计算;其中,已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海关最近一次接受企业申请之日倒推12个月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参与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