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20/356,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 No 1333/2008条例附件II的关于在碳酸饮料中使用聚山梨酸酯(E 432-436)使用规定,经评估后,授权在食品类别14.1.4“调味饮料”、14.2.3“苹果酒”等产品中,以10 mg/kg的最大水平使用聚山梨酸盐(E 432-436)是适当的。同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委员会法规(EU)2020/355,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 No 1333/2008号条例附件II的关于在液体植物油乳液中使用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使用规定,经评估后,授权在食品类别02.2.2“其他脂肪”中以及油乳液,包括法规(EC)No 1234/2007号所定义的涂抹酱和液体乳液中,聚甘油聚蓖麻酸酯(E 476)作为液体植物油乳液的乳化剂,使用限量修订为4000为mg/kg。 以上法规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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