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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日热加工偶蹄动物肉及其产品动物卫生要求(翻译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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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日热加工偶蹄动物肉及其产品动物卫生要求》 (参考译文) 1、本文规定了出口国家对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卫生要 求。 2、在本文中,涉及的名词定义如下: (1)偶蹄动物是指牛、绵羊、山羊、猪(包括野猪)以及鹿 (2)偶蹄动物产品是指偶蹄动物的肉类(肌肉、舌、心脏、膈 等),内脏(肾脏、肝脏等),香肠,火腿,培根。但消化道、 子宫、膀胱、头(舌头、面颊肌肉除外)、脊髓、脑、三叉神经、 背部神经除外。 (3)热加工是指按照日本农林水产省指定的热加工标准进行加 工: ①偶蹄动物的肉类与内脏(消化道、子宫、膀胱除外)在完全 去骨后必须按照以下一种方法进行热加工处理; 1)通过 100℃蒸汽进行蒸、煮使产品中心温度达到 70℃ 或 70℃以上持续 1 分钟或 1 分钟以上 2)通过水浴加热、热空气干燥或其他方式使肉类产品的中 心温度达到 70℃或 70℃以上持续 30 分钟或 30 分钟以上 ②用于生产香肠、火腿、培根的偶蹄动物的肉与内脏,经完全 去骨,用腌制、风干或其他类似方法加工后,必须在非冷冻状 态下保存 3 天以上,然后,采用以下一种方法进行热加工处理: 1)通过 100℃蒸汽进行蒸、煮使产品中心温度达到 70℃ 1 或 70℃以上持续 1 分钟或 1 分钟以上 2)通过水浴加热、热空气干燥或其他方式使产品的中心温 度达到 70℃或 70℃以上持续 30 分钟或 30 分钟以上。 (4)疫情的发生是指一种疾病的临床症状的出现,并检测到该 疾病的抗原或抗体。 (5)出口国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6)第三国是指被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认为没有 BSE 或者慢性 消耗性疾病(CWD)的国家,见附件 1 列表; (7)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是指日本农林水产省食品安全与消费者 事务局动物健康课。 3、出口热加工牛、绵羊、山羊肉类产品的国家必须没有疯牛病; 热加工鹿肉产品的出口国家必须没有慢性消耗性疾病。 4、用做热加工肉类产品的绵羊与山羊,必须来自出生、饲养于 当地没有羊痒病的饲养群。 5、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必须满足以下一种条件: (1)如果用来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来源于出生并饲养 在出口国家的偶蹄动物,那么必须保证: ①用来生产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在 出口国家出生、饲养; ②必须证实: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经过出口国 家官方认可屠宰场(具体见第 6 条)的官方检疫人员的宰前、 宰后检疫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 2 (2)如果用来生产出口到日本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来源 于第三国,那么: ①用来生产热加工动物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在第三国出 生、饲养; ②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从第三国直接 引入,不得从任何第三国以外的国家中转; ③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经出口国家进 境检疫,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 ④必须证实: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经过出 口国家官方认可屠宰场(具体见第 6 条)的官方检疫人员的宰 前、宰后检疫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 ⑤如果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是绵羊与山 羊,那么这类动物必须被证实来自第三国,出具证书,并来自 在第三国出生、饲养没有羊痒病的饲养群。 (3)如果用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来自第三国偶 蹄动物产品,那么: ①用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在 第三国出生并饲养; ②用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原料必须直接 从第三国进口,不得经其他第三国以外中转; ③用来生产热加工偶蹄动物肉品的原料必须经过出口国家 动物卫生当局的进境检验,没有携带任何动物传染病,并直接 3 运至认可或注册加工厂(具体见第 7 条与第 8 条) ④如果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是绵羊与山 羊,那么这类动物必须被证实来自第三国,出具证书,并来自 在第三国出生、饲养没有羊痒病的饲养群。 6、用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的偶蹄动物的屠宰场(以下统称为认可 屠宰场)必须得到出口国家的认可。 7、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加热前加工(分割、腌 制、风干等的加工厂)与冷冻储藏厂必须得到出口国家的认可。 8、经出口国家申请,日本农林水产省注册符合附件 2 条件(以 下统称注册要求)的加工厂为注册加工厂,只有注册加工厂才 有资格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到日本,注册有效期为 2 年 9、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根据第 8 条所提的申请,到出口国家现场 检查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加工厂是否符合注册要求,费 用由出口国家承担。 10、当按照第 8 条注册的加工厂(以下统称注册加工厂)进行 改建、扩建或其他变更事项(以下统称变更),必须经出口国家 动物卫生当局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提出许可申请。 11、如果注册加工厂改变名称、地址或不再用做生产出口到日 本的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应及时通报 给日本动物卫生当局。 12、注册加工厂必须至少每个月确认一次在实施加工过程中卫 生危害控制措施以及保证达到了适当的质量水平,书面的核查 4 记录必须保留 2 年以上。 13、注册加工厂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以下书面记录,并保留 2 年 以上: (1)热加工的日期; (2)原产地国家或省的名称(如果原料来自第三国,第三国国 名),热加工偶蹄动物肉类产品的数量及其他们的热加工记录; (3)出口到目的地国家每批货物的数量与装运日期。 14、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至少每 6 个月对注册加工厂 实地检查一次,检查其是否持续符合注册要求及本卫生要求, 检查结果记录必须以书面形式保存 2 年以上。 15.如果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发现注册加工厂不符合注册 要求与本文规定的动物卫生要求,必须立即暂停该加工厂热加 工偶蹄类动物产品的出口,并尽快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通报事 件相关信息。 16、当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认为必要时,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 局应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提供 14 条所提检查结果的书面记录。 17、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认为需要核实注册加工厂是否符合注册 要求与本文件规定的动物卫生要求时,可以对注册加工厂进行 实地检查。 18、在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日本动物卫生局可以撤回对 工厂的指定,立即暂停进口该工厂生产的偶蹄动物肉及其产品。 (1)当发现注册加工厂不符合指定标准时; 5 (2)当发现注册加工厂通过欺骗或不公平的方式获得注册资格 时; (3)当发现注册加工厂在有不合法或不诚信行为是; (4)当注册加工厂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因不采取整改 措施,达不到日本动物卫生局要求时; (5)当注册加工厂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获得注册资格起 两年内没有出口热加工禽肉和禽肉产品到日本;(注:此处可能 是日方的笔误,应为偶蹄肉和偶蹄肉产品) (6)除以上(1)至(5)项所标明的情况,在发现注册加工厂违反动物 卫生要求和一些导致或可能导致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违规行为 时。 19、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必须保证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包装与 容器干净、卫生,并对产品进行预防动物传染病病原污染的处 理,直到装运。 20、如果热加工肉类产品经第三国运至日本,那么出口到日本 的热加工肉类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必须用密闭集装箱; (2)所用集装箱必须由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施加铅封; (3)铅封应明显不同于第三国所加施的; (4)所用铅封必须事先报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备案; 21、如果在 20 条所用的铅封发现被人为破坏、缺失等,那么在 到达日本进行入境检疫时,该热加工肉类产品可能被禁止入境。 6 22、如果在出口国家发生 BSE 与 CWD 时,日本动物卫生当局 将立刻暂停出口国家热加工肉类产品的进口(如果出现 BSE, 就暂停牛、绵羊、山羊热加工肉类产品;如果出现 CWD,就暂 停热加工鹿肉类产品),正在途中出口到日本热加工产品可能被 禁止入境,除非能明确表明产品与所发生疫病没有流行病学关 系。 23、如果出口国家发生 BSE 或者 CWD,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 当局必须暂停出口到日本热加工肉类产品的装运(如果出现 BSE,就暂停牛、绵羊、山羊肉类产品;如果出现 CWD,就暂 停鹿肉类产品)。 24、如果第三国发生 BSE 或者 CWD,出口国家行政当局必须 立刻暂停用第三国偶蹄类动物产品来加工的注册加工厂的出口 装运(如果出现 BSE,就暂停牛、绵羊、山羊热加工肉类产品; 如果出现 CWD,就暂停鹿的热加工肉类产品)。正在途中出口 到日本热加工产品可能被禁止入境,除非能明确表明产品与发 生疾病没有流行病学关系。 25、当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已证实第三国没有所述疾病,出口国 家已禁止注册或认可加工厂从第三国进口偶蹄类动物产品,并 已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通报上述禁令,第 24 条颁布的装运禁令 可以被解除。(如果热加工肉类产品与发生疾病没有流行病学上 的关系,第 24 条禁令也可以被解除) 26、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一个月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 7 通报本国动物传染病的发生情况(包括口蹄疫(FMD)、牛瘟、 非洲猪瘟(ASF)、羊痒病与疯牛病(BSE) (其他事项) 27、如果含有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与热加工禽肉产品成份的产 品,准备出口到日本,应遵照以下要求: (1)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必须保证用作原料的热加工禽肉 (热加工偶蹄动物肉)的包装与容器的干净、卫生,并采取措 施防止受到任何动物传染病病原污染,直到热加工偶蹄动物肉 (热加工禽肉)注册厂。禽肉与偶蹄动物肉都可以在同一个注 册加工厂混合后进行热加工。 (2)出口国热加工肉类产品必须同时符合出口到日本热加工 偶蹄类动物产品卫生要求与热加工禽肉卫生要求。 28、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为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 产品出具检验证书,用英语注明以下事项: (1)遵守了第 3 条到第 7 条以及第 19 条与第 27(1)的每一 项要求; (2)认可屠宰厂与加工厂的名称、地址、注册编号; (3)注册加工厂的名称、地址、注册编号; (4)原产地国家; (5)屠宰、加工、热加工的日期及热加工条件; (6)集装箱铅封号码; (7)装运港口的名称与装运日期; 8 (8)检验证书的颁发日期与地点,签发人的名字与职务。 29、动物卫生要求将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适用。 9 附 1: 如果是热加工牛、绵羊、山羊肉类产品: 不包括以下网址中列出的国家。 http://www.maff.go.jp/aqs/english/news/bse.html 如果是热加工鹿肉类产品: 除美国、加拿大、韩国外,其他国家外,其他国家都可以。 10 附 2: 注册要求 1、注册加工厂应有一个专门为热加工原材料的热加工前处理区 与专门的热加工后处理区域,并配备必要的设备。 2、热加工前处理区域应完全与热加工后处理区隔离,以下除外: -热加工设备上用来传递原材料,平时保持关闭的窗 或 -安装在热加工设备上的、采取了防止空气从热加工前处理区到 热加工后处理区回流措施的进出口 3、热加工前处理区域应有储藏、处理、检验的设施。 4、注册加工厂应在热加工设备上配备检疫设备如:温度测量仪。 5、在经过热加工后,热加工后期处理区应用围墙与外界完全隔 开,配有检验、冷却、包装的装置与仪器。 6、热加工前处理区与热加工后处理区应有自己单独的设施,如: 为每个区域工作人员进出的门、衣帽间、洗手间等,以防止再 污染。 7、地板、墙壁、天花板应光滑易于清扫,地板应由不易渗透材 料做成,有适当的坡度与排水装置便于消毒。 8、注册加工厂应配备净化设施与供水充足。 9、应制订一系列关于热处理前期、热加工、热处理后期防止发 生危害的手册。 10、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第 9 条规定的操作手册中一系列程序 11 的符合情况。 12 附 3: 注册加工厂变更批准程序 1、如果注册加工厂准备变更,在变更建设前,出口国家的动物 卫生当局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提交申请,说明 变更具体情况,包括变更的时间。企业变更申请必须得到日本 动物卫生当局的批准。 2、变更是注册加工厂的重建、扩建或其他在附件 2 中涉及有关 注册加工厂要求的变更事项。变更的情况举例如下。 只要是下述提及的变更,以及上述提到的变更(包括临时的), 都需要事先提出申请。 [重建] (1)、有关热加工设施的重建(设施的增加或减少,热加工方 法等) (2)、热加工前处理区与热加工后处理区之间隔离设施的改造。 (3)、关系到工人流水线与原材料流水线及产品流水线改变的 内墙改造(热加工前处理区与热加工后处理区之间的墙除外)。 (4)、有关外墙的改造。 [扩建] (1)、涉及到不完全独立于注册区域的扩建。 (2)、与注册加工厂使用同一注册编号、地址、名称等设施的 扩建。 3、在注册加工厂开始变更建设时,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必须暂停 13 在该注册加工厂(或加工厂中的一部分)中生产的热加工产品 的进口。 4、当变更完成后,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必须向日本动物卫生 当局提交一份变更完成报告,包括:实际变更建设的时间、变 更的计划、变更区域的照片。在收到变更完成的报告后,日本 动物卫生当局可以对变更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结 果和/或企业变更完成报告,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必须允许注册加 工厂(或注册加工厂的一部分)生产的热加工产品出口到日本。 5、第 4 条涉及到有关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进行现场检查的费用由 出口国家承担。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