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7号
【发文日期】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7号
【发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0年9月25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聚氯乙烯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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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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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 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 条例》)的规定,2020 年 9 月 25 日,商务部发布 2020 年第 40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以下称被调 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 查产品是否对国内聚氯乙烯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 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 作出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20 年 8 月 18 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 天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家国内企业(以下统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聚氯乙烯产业正式 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 调查的申请。 1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 司、茌平信发聚氯乙烯有限公司、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 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 分公司、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三友氯碱有限 责任公司、陕西金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海湾化学有限 公司、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10 家企业作为 本次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支持企业(以下统称支持企业),支 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发起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 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 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 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 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 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 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聚氯乙烯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 2 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 2020 年 9 月 25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 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 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 的美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 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 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并将电子版 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国内生产企业新疆中泰、新疆天业、陕 西北元、天津大沽、宜宾天原 5 家申请企业以及内蒙古君正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茌平信发聚氯 乙烯有限公司、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 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中盐吉兰 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三友氯碱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 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宁夏金昱元 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 家支持企业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 3 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美国驻华大使馆代表美国政府登记参 加调查。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20 年 10 月 29 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发放聚氯乙烯 反倾销案调查问卷的通知》,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出 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 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要求答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 完整的答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 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 问卷。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 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 当延期。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 了国内生产者答卷;无企业递交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答卷及 国内进口商答卷。 3.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1 年 5 月 17 日至 20 日,调查机关对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 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收集有关证据,相 关核查材料已送至公开信息查阅室。 4.信息披露。 4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1 年 9 月 8 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 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 美国政府提交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依法予以了考虑。 5.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 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 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 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氯乙烯。 英文名称:Polyvinyl Chloride(PVC)。 化学结构式:(CH2-CHCL)n 物理和化学特性:被调查产品为聚氯乙烯纯粉,主要包 括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交联聚氯 乙烯树脂。 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是指由聚乙烯单体在引发剂的作 用下聚合形成。平均聚合度在 700-1300,外观为白色粉末, 表观密度为 0.40-0.62g/ml,颗粒直径在 100-190μm,增 塑剂吸收(吸油率)14-32g/100gpvc。 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是指在氯乙烯单体聚合体系中 5 加入链增长剂聚合而成的树脂。平均聚合度在 1700 以上(K 值 77 以上、VN 在 155ml/g 以上),又称为超高分子量聚氯乙 烯。其外观为白色粉末,表观密度为 0.41-0.6g/ml,颗粒 直径在 120-190μm,增塑剂吸收大于 32g/100gpvc。 交联聚氯乙烯树脂是在氯乙烯单体聚合体系中加入含 有双烯或多烯的交联剂聚合而成的树脂。凝胶含量一般在 2%以下,平均聚合度一般在 800-4000,其外观为白色粉末。 主要用途:聚氯乙烯是重要的有机合成材料,具有良好 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主要用于建材、包装、电子电气、 家具装饰、日用百货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41090。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情况进行了调查。2020 年 10 月 29 日,调查机关向各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调查问卷。 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未收到美国利害关系方的答卷。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倾销幅度计算中影响价格可比性的非市场状况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长期以来美国政府通过行 业规划、扶持和补贴等方式干预本国石油、天然气、煤炭、 可再生能源等行业,导致美国相关涉案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 类产品的原料、燃料、动力等诸多生产要素存在非市场状况, 其价格受到扭曲,影响了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价格的可比 6 性。申请人据此请求对影响倾销幅度计算的非市场状况进行 调查,并在认定正常价值时确保价格的可比性。针对上述申 请,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供了相关主张的初步证 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 关决定在本反倾销调查中对可能影响正常价值计算的相关 非市场状况进行调查。 调查机关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向美国利害关系方发放 了《聚氯乙烯反倾销案非市场状况调查问卷》,请有关利害 关系方说明情况,向调查机关提供信息,包括美国石油、天 然气、煤炭等产业的规划,美国政府对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 能源产业的扶持措施,美国国内石油、天然气、煤炭产业的 市场准入和价格情况,美国电力市场状况,美国政府对聚氯 乙烯及其原材料的生产、运输和价格管理情况以及美国化工 产品整体市场情况等。这些信息是调查机关用于认定美国国 内是否存在非市场状况并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必要信息。调查 机关在答卷要求和发放调查问卷的通知中多次提醒各有关 利害关系方配合调查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如各有关利害关系 方未能按要求完整准确提供答卷的后果。在规定的提交答卷 期限内,调查机关未收到任何美国利害关系方关于非市场状 况调查问卷的答卷,也没有任何美国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 7 申请延期提交答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于美国各利 害关系方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为按期推进调 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 基础上作出裁定,其中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调查机关在 以往案件中所掌握的相关事实信息。 1. 美国政府部门或公共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煤炭、 可再生能源等资源进行管理和限制。 美国政府通过相关立法和产业规划与政策,以及资金扶 持措施、进出口管制等方法,全方位加强对能源行业的管理、 约束和激励,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重要影响,实现了对石油、 天然气、煤炭、可再生能源等资源的整体规划和高度控制。 美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可再生能源进行管理和限 制的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包括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能 源部、环境保护署、内政部海洋能源管理局、内政部土地管 理局、内政部安全和环境执法局、内政部自然资源收入办公 室、印第安人事务局能源和矿产开发部、运输部管道和有害 物质安全管理局等部门。在州一级包括德克萨斯州环境质量 委员会、德克萨斯州铁路委员会、宾夕法尼亚州环境保护局 等机构。 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煤炭、可再生能源等资源进 行管理和限制涉及的立法包括:1920 年《矿产租赁法》修正 8 案、1932 年《联邦石油和天然气专营权管理法》、1953 年《外 大陆架土地法》、1954 年《多重矿产开发法》、1969 年《国 家环境政策法》、1976 年《联邦土地政策及管理法》、1978 年《天然气政策法案》、1980 年《原油暴利税法》、1992 年 《能源政策法案》、1997 年《纳税人减负法案》、2005 年《能 源政策法案》、2008 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2009 年《美 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等。 2. 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产业规划和战略的实施 及影响。 美国政府高度重视包括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在 内的能源产业,将其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内容之一,并 为此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战略规划,对庞大的能源市场进行 管理调控。美国政府自 2005 年以后通过一系列政府规划文 件,明确鼓励本土能源供应、减少国外能源依赖、拥抱能源 支配(地位)和促进能源出口等能源产业干预目标。为实现 相关目标,美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推动能源产业发展的具体 举措。 在立法上,美国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法令、政策 性文件以实现对能源行业的管理、约束和激励。2005 年制订 《能源政策法案》,明确将油页岩作为新兴战略资源的地位, 指令能源部协调促进油页岩资源商业性开发,对相关油气公 司进行税费减免等诸多优惠。2007 年的《能源独立和安全法 9 案》、2009 年制订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复兴与再投 资法案》等,对行业具有指导意义,明确规定支持增加石油 天然气生产供应,减少对进口石油的依赖。2011 年,发布《未 来能源安全蓝图》,再次强调能源行业的战略意义,并提出 三大战略以确保美国未来能源供应和安全:一是增加国内油 气开发和生产,引领全球能源清洁、安全供应;二是向消费 者提供更多选择,降低成本支出和能源消费;三是鼓励清洁 能源技术创新。 美国政府通过“识别公有土地的开采区域”、“为油气生 产提供激励机制”、“制订区域发展战略”、“鼓励负责任的天 然气开发行为”等规定鼓励开发、降低企业开采成本、促进 资源向能源开发开采和生产领域流动。同时,政府专门设立 相应部门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进行授权认证、 兑现鼓励措施等。此外,美国还出台了很多面向高风险勘探 者和小型生产者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由于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行业进行了全面、系统的 战略规划,尤其是实施了一系列具体的激励措施,扭曲了相 关行业的资源配置,推动了美国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 产量增长,降低了产品价格。尤其是 2005 年将页岩油和页 岩气明确为新兴战略资源之后,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的产量均 大幅增长。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署的统计,2009 至 2019 年, 石油产量从 19.3 亿桶增加至 44.9 亿桶;天然气由 26 万亿 10 立方英尺增加至 41 万亿立方英尺;页岩气由 31 亿立方英尺 增加至 256 亿立方英尺,其中页岩气的增长最明显。而且, 在以上产业政策的刺激下,美国国内石油、天然气的生产除 满足其国内消费需求外,已经开始向国外市场大量出口。以 天然气为例,2019 年美国国内总消费量为 31 万亿立方英尺, 供过于求部分则主要面向国外市场。 3.美国政府对能源行业的扶持措施。 美国政府为了实现前述能源战略,对能源行业的生产投 资提供了大量扶持政策,这些扶持政策激发了投资者对投资 相关资源勘探开发的积极性,吸引了投资和生产,对资源配 置造成了影响。 (1)关于能源行业的总体扶持措施。 ①联邦政府扶持措施。 根据美国 2005 年出台的《能源政策法案》,从 2006 年 起,美国政府将给予法案各项计划配套总额为 145 亿美元的 减税优惠及补助,其中给予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传统能源 公司的减税额达 90 亿美元,鼓励其增加产量;2006 年投入 运营的生产非常规能源油气井,在 2006 年至 2010 年可获得 每桶油当量 3 美元的补贴;从 2006 年起 10 年内给予提高效 能和可再生能源的补贴额近 50 亿美元。 美国 2008 年出台《紧急经济稳定法》为清洁能源产业 提供 182 亿美元税收抵免的激励措施。2009 年出台的《经济 11 复苏和再投资法》授权美国财政部为投资于“先进能源项目” 的纳税人提供 23 亿美元的税金抵免,其中包括“用于生产 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或其它可再生能源的产品”。 美国能源信息署(EIA)和德克萨斯大学研究显示,2010 年至 2016 年,美国政府对煤炭、天然气和核能发电的补贴 为 0.05 美分至 0.2 美分/千瓦小时。2010 年至 2013 年,联 邦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增长了 54%,从 86 亿美元增加到 132 亿美元;2010 年至 2016 年,美国政府对太阳能的补贴 达到 10 美分至 88 美分/千瓦小时;同期风能补贴为 1.3 美 分至 5.7 美分/千瓦小时。 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CBO)公布的文件显示,美国联 邦政府 2011 年补贴计划中,化石燃料产业得到 25 亿美元的 税收优惠。 根据英国海外发展研究所(ODI)和国际石油变革组织 (OCI)的一份报告,美国联邦政府对化石燃料生产的补贴 2013 年和 2014 年平均每年为 172 亿美元。 美国政府 2015 年 12 月向 G20 同行审议小组提交的《美 国化石燃料补贴自述报告》显示,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联邦 政府每年对化石燃料产业,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等生产 者补贴共计 16 项,2016 财政年度补贴额为 47.57 亿美元。 美国能源信息署(EIA)于 2018 年 4 月发布的《2016 年 财政年度联邦政府对能源的直接财政干预和补贴报告》显 12 示,2016 年美国对能源产业的补贴高达 149.83 亿美元。 ②地方政府扶持措施。 除了联邦政府的扶持政策之外,美国各地方政府也颁布 和实施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鼓励石油天然气公司对相关资 源进行开发,吸引石化能源生产企业的投资和扩大生产。 各州政府就《复兴与再投资法案》等能源政策指导性文 件配套了相应的扶持政策。以德克萨斯州为例,德克萨斯州 地方政府法典第 380 节规定,授权市政当局提供一系列旨在 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措施,如可以获得城市资金 提供的贷款和赠款,以很少的代价或无偿使用市政雇员、市 政设施、市政服务等。 美国部分州存在大量吸引投资或扩大投资的补贴项目。 包括:《俄亥俄州修正法典》第 122.011 节授权俄亥俄州发 展部在一定范围内管理州内各种激励措施项目;《印地安纳 州行政法典》授权为吸引企业投资实施一揽子激励措施项 目;《肯塔基州产业振兴法》第 12.020 节授权肯塔基州政府 提供一揽子税收激励措施项目;《肯塔基州法典》第 154.32 章授权肯塔基州政府实施商业投资计划,第 154.31 章授权 实施企业激励措施项目,第 154.34 章授权实施再投资激励 措施项目;《伊利诺伊州企业园区法案》授权伊利诺伊州政 府实施企业园区税收减免项目;《爱荷华州法案》授权爱荷 华州政府实施高质就业补贴项目;阿肯色州《2003 年综合经 13 济刺激法案》,阿肯色州政府实施投资和就业创造激励,包 括提升阿肯色州鼓励措施、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创业退 税鼓励措施、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和退税鼓励措施;北 达科他州《世纪法典》授权实施新产业公司税收减免项目; 《密歇根州 1974 年第 198 号法案》授权密歇根州实施生产 商税收优惠政策等。 根据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和国际能源署(IEA) “化石燃料补贴数据库”的统计,美国阿拉斯加州、加利福 尼亚州、上述十州合计向化石燃料行业补贴额 2016 年达 20.7 亿美元,2017 年达 13.2 亿美元。 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署的统计,美国在 2018 年已成为全 球最大的原油生产国。2018 年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的产量增长 创造了新的记录并领先全球,石油和天然气的出口量也创造 了新的记录。在 2018 年 11 月的最后一周,美国实现了原油 和石油产品的净出口。美国政府对能源产业的干预和扶持不 但极大地刺激了本国的能源生产,还深刻影响了美国国内能 源市场的供求关系。 (2)美国政府对页岩气产业的扶持措施。 美国政府成立并资助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研究中 心和美国天然气研究院,邀请多所大学、研究机构和私营的 石油天然气公司进行联合研究,推动“东部页岩气项目”。 研究中心成功研发了页岩气大型水力压裂技术,极大提高了 14 非常规能源的开发效率,向众多美国国内公司推行开采技术 并广泛运用后,显著降低了开采成本,使得页岩油气得以进 入规模化和商业化轨道,产量大幅增加。 在美国能源部设立的专项基金资助下,美国能源部所属 的 Sandia 国家实验室很快研发出包括微地震成图、页岩及 煤层水力压裂等技术;在美国能源部和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 员会的共同资助下,德克萨斯州天然气公司 Mitchell Energy 成功完钻第一口页岩气水平井;在政府的资助下,Mitchell Energy 公司研发了具有经济效益的滑溜水压裂技术,作为核 心技术被广泛运用于页岩气开发。这些政府资助技术的规模 化应用提高了页岩气井产量,降低了开采成本,使页岩气生 产规模迅速扩大。 2005 年《能源政策法案》规定,政府将在未来 10 年内 每年投资 4500 万美元用于包括页岩气在内的非常规天然气 研发。从 20 世纪 80 年代至今,美国能源部、美国联邦能源 管理委员会等多个政府部门先后投入了 60 多亿美元用于非 常规气的勘探开发,其中用于培训和研究的费用近 20 亿美 元,后来诸多技术突破都得益于这些研究。其间,美国政府 资助研发的技术主要包括:水平井钻井技术、水平井多段压 裂技术、清水压裂技术和近期出现的同步压裂技术,这些政 府资助技术的规模化应用提高了页岩气井产量,降低了开采 成本,使页岩气生产进入了工厂化、规模化开发阶段。且由 15 于页岩气的产量增加,促使原油价格下降。 根据美国政府向世贸组织提交的补贴通报,2013 年和 2014 年用于天然气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分别为 1390 万美元 和 2060 万美元。除联邦政府的产业政策外,拥有页岩气资 源的德克萨斯州政府也相继颁布了一些鼓励政策,其中最具 代表性的是德克萨斯州。自 1992 年以来,该州政府对页岩 气开发免征生产税,实行每立方米 3.5 美分的州政府补贴(占 州政府全年税收的 7.5%)。 因此,这些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石油天然气公司对 页岩气资源进行开发,使得美国非常规气探井数量大幅上 升,天然气探明储量和产量也随之大幅增加。 4. 石油、天然气行业市场准入的管控。 美国政府对石油市场准入进行了严格的市场监管,主要 包括从业资格的认定审查,组织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招标 和许可证的发放。同时,美国在《天然气法案》第 7 部分授 予了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对从事天然气销售的公司或转售 和内陆运输的公司在市场准入上的管辖权。联邦能源管理委 员会通过颁发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批准天然气公司运输 和销售天然气。美国政府对石油市场准入和天然气销售、运 输准入进行了管控,影响了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美国政府对政府所有的土地上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市 场准入具有管辖权。美国的矿产性权益,例如石油和天然气, 16 通常由拥有表面土地的个人、公司或政府单位所有。根据美 国联邦政府 2011 年发布的《未来能源安全蓝图》,为鼓励大 规模开采国家资源,仅在过去 2 年内美国政府就出让了百万 亩以上的公有土地和联邦水资源以供油气开采。美国政府对 占全部油气资源重要部分其政府所有土地上的石油和天然 气资源具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美国内政部土地管理局对属于 美国政府所有土地上的石油和天然气的出租、勘探、开发和 生产拥有管辖权。由土地管理局审查批准申请在联邦土地上 钻探和开矿的请求。美国邮政管理局和总务管理局拥有对联 邦政府所有土地上的石油和天然气的出租权。美国政府通过 以上措施对矿产使用和油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施了 监督管理,实现其产业政策和战略目的。 因此,美国政府对其国内石油、天然气行业进行了市场 准入管控;美国政府对全部油气资源重要部分的政府所有土 地上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市场准入具有管辖权。政府为实 现其产业政策,通过对相关准入管控干预了市场配置资源作 用。 5. 石油、天然气行业的进出口管制。 (1)石油行业进出口管制。 美国联邦政府曾经长期直接介入干预美国原油的出口 贸易,对石油资源配置进行人为控制,导致美国正常石油市 场受到影响。 17 1975 年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能源政策和保护法》,美 国原油的进出口管理主要由美国商务部负责,该法案规定了 美国原油的出口需要获得美国政府的事先授权,由美国商务 部颁发许可。美国政府通过该法案授权的对出口的管制,达 到控制美国国内油价,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的目的。 2015 年 12 月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2016 年综合拨款法 案》。该法案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生效,正式解除了长达 40 年的原油出口禁令。原油出口不再需要获得美国商务部颁发 的许可。但根据《综合拨款法案》规定,出口解禁仍不是无 条件、完全市场化的。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中仍规定了要 求从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获得许可方能从美国出口原油 的短缺供应条款。 2016 年 5 月 12 日后,美国商务部对《出口管理条例》 进行了修改使之符合《综合拨款法案》“联邦政府的任何部 门不得对原油出口施加或执行任何限制”的要求,但该法案 仍存在豁免的规定以及政府可以通过制裁和禁运的方式对 石油的正常出口进行干预。 美国政府自 1975 年颁布《能源政策和保护法》以来, 为保障其石油供应的安全以及实现产业政策,对石油的出口 贸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美国政府干预石油正常贸易使得石 油行业存在非正常市场状况。近年来,虽然美国政府逐步放 松对原油出口的管制,但其对原油的管制措施仍未完全取 18 消。同时,未有证据表明美国政府对原油出口的长期管制对 美国石油行业和石油市场的影响在调查期内已经消除。 (2)天然气行业进出口管制。 美国联邦政府直接干预美国天然气的进出口贸易,对天 然气资源配置进行人为控制,导致美国天然气市场受到影 响。 根据美国《1938 年天然气法案》,美国天然气进出口受 到美国能源部管理。该强制授权令规定,自 1938 年 6 月 21 日始,未经过联邦动力委员会(现为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 会)批准,任何人不得从事美国与外国天然气的进出口。该 法案要求从事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的进出口业务需要美 国能源部颁发的许可证。希望与境外买方和卖方进行天然气 交易的主体,需要依据能源部相关规定中的要求和程序,申 请获得进口和/或出口的批准。委员会具有通过授权令全部 或部分授权批准,在认为必要和合适的情形下作出调整等职 权。 美国政府自 1938 年颁布《天然气法案》以来,对天然 气的进出口贸易进行了限制,美国政府干预天然气正常贸易 使得天然气行业存在非正常市场状况。未有证据表明调查期 内美国政府减少或解除了对天然气进出口的持续管控。 6. 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价格的干预和限制。 美国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和影响美国石油、天然气的 19 价格。 美国商务部对石油的出口存在长期的管控,影响石油市 场的正常资源配置,通过政府干预供给的方式,对石油价格 进行间接干预。同时,美国政府也通过监管管道输油公司的 运营和费率、管道服务和开放,监管管道输送价格,制定费 率和价格公示,提出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等方式对石油的运 输、销售进行干预,从而直接影响美国石油价格。 美国联邦动力委员会(现为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对天 然气的进出口存在长期的管控,影响天然气市场的正常资源 配置,对天然气价格进行间接干预。同时,根据美国《1938 年天然气法案》就费率和费用的规定,任何天然气公司制定 和收受的与天然气运输和销售相关的费率和费用都在联邦 动力委员会(现为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规定天 然气公司需要向委员会报备费用和费率,规定除委员会另行 通知并在向委员会和公众通知 30 天后,任何天然气公司不 得就费率、费用等做出改变。 因此,美国政府通过上述运输和销售费率监管、审批管 辖以及提供大量资金支持等方式,对美国石油、天然气价格 的形成造成干预,导致相关产品价格受到扭曲,不能反映出 正常的市场状况。 7. 美国电力行业的非市场状况。 聚氯乙烯生产用电成本较大,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 20 和煤炭的扶持和补贴也必然通过电力市场传导至聚氯乙烯, 使其动力成本受到影响而降低。 (1)美国政府对电力行业的监管和控制。 美国能源部、能源信息署和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是涉及 美国电力行业管理的主要政府机构。美国能源部是美国联邦 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主要负责美国联邦政府能源政策制 定、能源行业管理、能源相关技术研发等。能源部负责电力 管制的部门为电力传输和能源可靠办公室,该办公室的主要 职能是促进电网的现代化和能源基础设施的弹性,通过调 查、合作、便利化、建模和分析、应急准备等手段,确保电 力系统的弹性、可靠性和灵活性。该办公室还负责授权电力 出口,颁发跨境输电线路建设许可。能源信息署是能源部的 能源信息数据统计和分析机构,为美国政府能源决策提供支 持服务。能源信息署定期发布有关能源的生产、储备、需求、 进出口和价格的周、月、年度报告以及专题报告,是美国能 源数据及其分析预测的主要信息来源。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 主要负责:监管州际电力的传输和批发交易,审查电力公司 的某些并购和公司事务,在有限情况下审查电力传输设施的 选址申请,对私人、市政和州的水力发电项目颁发许可证和 进行检查,通过强制性可靠性标准保护高压州际传输系统的 可靠性,预警和调查能源市场,监管与电力相关的环境事宜, 通过收取罚金等手段实施管制要求等,其主要职能是通过适 21 当的管制和市场手段,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可靠、有效率 和可持续的能源供应。 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通过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对电力工 业进行监管,对各电力公司在发电、输配电、销售、市场准 入、设施建设、合同条款以及环境合规等方面的监管和审批 来履行政府职能,特别在市场准入方面,除非得到监管机构 的许可,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得建设新的电站或扩建老电 站,不得新建、扩建、改造电网项目,或者中止现有电网的 运行。美国电力产业受到美国政府的监管和控制。 (2)美国政府在战略规划和资源需求方面对电力市场 的规制。 由于联邦和州监管机构对电力行业的管辖权进行了划 分,美国电力市场的战略规划和资源需求受到许多方面的规 制。例如,许多州曾实施资源充足性要求以检查州内的当地 配电公司是否拥有足够的资源可以满足需求、是否有足够的 备用措施来防止过度依赖一种发电资源。在美国国会 2009 年颁布《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美国政府要求到 2020 年时,电力部门至少有 12%的发电量来自风能、太阳能等可 再生能源。该法案提及建立一个综合的高效和可再生能源标 准,要求每个零售电力供应商销售超过 400 万兆瓦时节省电 力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产生的电量以满足消费者每年增长的 需求。 22 美国联邦政府 1935 年出台《公用事业法》,包括《公用 事业控股公司法》和《联邦电力法》,在 20 世纪 30 年代建 立起对电力产业的管制机制,对运营程序、价格和进入进行 全面控制。虽然后期通过《能源政策法案》、联邦能源管理 委员会第 888 号和第 889 号法令以及《能源政策法案 2005》 等政策逐步放开电力市场的诸多限制,但也进一步说明美国 联邦政府事实上通过系列的政策、法案或长期规划来实现其 对电力产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影响美国电力产业和市场的 发展方向。美国电力市场的战略规划和资源需求并不是完全 的市场导向,而是由美国政府机构监管和控制的。 (3)美国政府对电力出口的管制。 从美国向国外出口电力需要得到美国能源部(DOE)的 事先批准。同样,在为了将电力输出美国而需要建设设施的 情况下,能源部必须颁发总统特许,批准这些设施的建设和 运营。能源部批准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用以确保拟议的出口不 会对电力系统的可靠性产生负面影响。美国对于输入美国的 电力则不进行管制。 美国联邦政府直接介入干预美国电力的出口贸易,美国 的电力出口受到了限制,影响了美国电力资源的市场配置。 (4)美国政府对电力价格的管制。 美国电力价格须受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或州公用 事业管理委员会的管理。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 23 跨州输电企业输电价格监管,各州公用事业管理委员会负责 本辖区配电价格监管。主要定价程序包括企业提交核价申 请,依法核定输电价格,定期和不定期调整输电价格和听取 利益相关方意见等。 美国电力公司包括私营电力公司和非私营电力公司,其 中,非私营电力公司包括联邦电力公司和地方公用电力公司 和电力合作社。联邦电力公司由联邦政府所有,地方公共电 力公司归地方政府所有。非私营电力公司的电价由公司管理 委员会自行制定,公司管理委员会是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包 括电价在内的所有管理事务。委员经政府任命或选举产生, 许多委员由政府官员兼职。非私营电力公司制定电价的目标 和基本原则常见于公司相关法案或章程中,可以概括为:① 为公司正常运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②不允许以营利为目 标;③制定尽可能低的电价;④反映实际供电成本的同时尽 可能保持终端电价的稳定、便于理解和执行;⑤公平对待各 类用户;⑥有利于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因此,美国的非私 营电力公司实际上不以盈利为目标,制定尽可能低的电价, 虽然制订过程中考虑了供电成本,但其最终原则是尽可能的 保持电价的稳定,美国的非私营电力公司的电力价格并没有 完全真实的反映正常市场价格。 美国政府对私营电力供应商实施一系列的管制和审批。 概况起来,主要包括:①能源部严格控制美国电力出口,任 24 何人从事电力出口必须获得政府批准。②联邦能源管理委员 会对州际电力的传输和批发交易进行监管,审查电力公司的 某些并购和公司事务,在有限情况下审查电力传输设施的选 址申请,对私人、市政和州的水力发电项目颁发许可证和进 行检查,通过强制性可靠性标准保护高压州际传输系统的可 靠性,预警和调查能源市场,监管与电力相关的环境事宜, 通过收取罚金等手段实施管制要求等。③州监管委员会的监 管内容更多,除了审批电力商品以及输电和配电服务价格 外,还对供应企业的融资、债券、环境合规计划、服务地域 范围、项目建造、收购新设工厂和装置等进行监管,还可以 对所有供应企业的定价和操作发起调查。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主要通过两种方法对私营电力企 业的定价进行审批。一种是基于市场的方法,另一种是传统 的基于成本的方法。采用哪种方法取决于电力销售所在地区 的竞争环境。如果电力企业明显不具有垄断势力或该类企业 的市场势力将被减弱,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就采用基于市场 的方法。在竞争不充分且电力企业具有市场势力的区域,联 邦能源监管委员会采用传统的基于成本的方法防止电力企 业运用市场势力收取过高的电价。 美国政府部门是监管和审批部门,其政府职能将被包含 在其监管或者审批标准里予以实现,并通过电力供应商具体 实施。无论是私营电力公司还是非私营电力公司,政府的职 25 能是保证能源供应的价格消费者负担得起且安全、可靠,政 府正是通过多方面监管和审批,才保证了供应商提供价格负 担得起和安全、可靠的电力。在缺乏足够竞争、公司拥有市 场支配力的地区,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使用以成本为基 础的传统方法来阻止其行使市场支配力并收取过高的电价。 在评估价格提议时,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必须防止公司 为谋取利益而向消费者收取过高费用,同时确保公司收回其 费用并有机会获得合理的资本回报率。因此,美国的电力公 司确定电力价格时并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状况来制订,美国的 电力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其市场价格。 8. 上述因素造成美国国内乙烯生产成本和价格扭曲。 美国聚氯乙烯生产企业通常采用乙烯作为生产聚氯乙 烯的主要原材料。传统的乙烯生产方法是石脑油裂解。美国 政府长期以来对石油、天然气、煤炭、可再生能源的产业规 划、资金支持、市场准入、管制和对电力市场的监管、管制 等措施以及对石油、天然气价格的干预和限制等,极大地促 进了美国国内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开发,造成了美国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供应量的大幅上升和价格下降,促使在美 国市场上生成大量价格低廉的乙烷丙烷等烷类产品。美国企 业开始使用乙烷等烷类产品来生产乙烯。因此,受益于前述 美国政府广泛的干预,美国企业获得了大量且低价的乙烷等 烷类产品供给。乙烷等烷类产品是美国化工企业生产乙烯的 26 主要原材料,该原材料成本以及电力等能耗支出在乙烯生产 成本中占据重要比例。 鉴于前述对美国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市场受到 扭曲的分析认定,同时考虑到乙烷等烷类产品成本和电力等 能耗支出在乙烯生产成本中的占比,美国国内乙烯的生产成 本和价格存在扭曲,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状况。 9. 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对美国石油、天然气、煤炭、可再生能 源、电力和乙烯市场的非市场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 示,美国由专门的政府或公共部门通过立法和政策制订实施 产业规划和战略、对石油、天然气、煤炭、可再生能源、电 力等资源进行管理、控制、监管或进出口管制等,并采取提 供资金支持、减免税费等激励措施,鼓励和刺激了上述行业 的投资与开发,对行业的资源配置造成了干扰,影响了正常 的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水平,导致美国石油、天然气、煤炭、 可再生能源和电力市场存在非市场状况。 乙烯是以石油、天然气、煤炭和电力为主要原材料或燃 料动力的直接下游产品,其生产成本和价格与石油、天然气、 煤炭和电力的价格密切相关。在美国石油、天然气、煤炭和 电力的供应数量和价格被扭曲的情况下,同时考虑到相关上 游能源产品和能耗支出在乙烯生产成本中的重要占比,美国 国内的乙烯市场存在非市场状况。 27 美国政府对裁定前披露提交评论意见称,调查机关没有 对“非市场状况”一词进行定义,没有解释进行非市场状况 调查的理由,也没有确定进行非市场状况调查的任何法律依 据,美国各利害关系方无法对该调查的合法性进行评论或提 交有意义的论证和证据。评论意见还认为,调查机关没有提 供数据和证据来证明申请人指控的上游产业扭曲如何对生 产聚氯乙烯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乙烯的价格造成影响。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首先,本案申请人指控美国相 关涉案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原料、燃料、动力等诸 多生产要素存在导致价格受到扭曲的非市场状况,影响了被 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价格的可比性,并据此请求对上述非市 场状况进行调查。针对该申请,美国各利害关系方在立案公 告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评论意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直至裁决 披露前也未提出评论意见。 其次,调查机关应申请人申请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非市 场状况进行调查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在本案中,调查机关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反倾 销条例》第三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对美国有关市场上存在的 可能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审查,以确定进口产品的出口 价格和正常价值,并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最后,在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向美国各利害关系方发 放了调查问卷,要求美国各利害关系方配合调查机关调查, 28 同时填答问卷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还多次告知各利害 关系方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调查机关未收到来自美国任何 利害关系方的信息和答卷。美国政府评论意见中所提到的对 调查合法性的质疑不是美国各利害关系方不发表评论或提 交必要信息的理由。本案中美国各利害关系方未提交任何证 据反对申请人主张,也未提交任何信息或证据证明美国不存 在影响价格可比性的非市场状况。因此,调查机关根据《反 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 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作出裁定。 综上,调查机关决定对美国政府提交的上述评论意见不 予接受。 美国的公司 2020 年 9 月 25 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 乙烯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 馆立案事宜。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 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 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 20 天时间登记参加调查,给予所有 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随后,调查机关 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并通知美国驻华大使馆。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然而,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没有收到任何美国公司的答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 29 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 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 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 销幅度。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以中国海关统计的倾销调查期 内美国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确定出 口价格的基础,并考虑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等境外环节费 用和包装费等境内环节费用等价格调整项目。关于正常价 值,申请书主张采用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方法确定, 以美国向挪威出口乙烯的价格作为原材料成本来计算结构 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上述主张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认 为其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美国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 的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这是确定美国公司出口 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因此,调查机关决定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上述信息确定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虑了 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 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厂水平进行比较。在计算倾 销幅度时,调查机关接受了申请书主张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 30 格,并对其进行比较后计算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计算,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为 168.1%。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类产品是与倾销 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倾销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 品。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与被调 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 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物理和化学特性。 被调查产品和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在外 观、密度、含氯量、溶解性等物理化学特性上相同。 2.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原材料。 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主要分为电石乙炔法和乙烯氧氯 化法。被调查产品主要采用乙烯氧氯化法,申请人及支持企 业生产的聚氯乙烯既采用乙烯氧氯化法,也采用电石乙炔 法。 乙烯氧氯化法是乙烯直接氯化、氧氯化制二氯乙烷,裂 解得到氯乙烯,聚合制成聚氯乙烯。电石乙炔法是用电石制 31 乙炔,与氯化氢制氯乙烯单体,聚合成聚氯乙烯。 3.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 被调查产品与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的用 途完全相同,都是重要的有机合成材料,主要用于建材、包 装、电子电气、家具装饰、日用百货等。 4.销售渠道。 被调查产品和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销售 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中间商转销或直销等方式在中国市 场进行销售。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生产的聚 氯乙烯和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和原材 料、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 代性,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与被调查产品属于 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 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 本案中,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共 15 家国内聚氯乙烯生产 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 经调查核实,提交答卷的 15 家国内生产者 2016 年、2017 年、 2018 年和 2019 年的产量占同期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 分别为 57.02%、54.82%、53.42%和 50.61%,占国内同类产 32 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 内产业认定的规定。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提交答卷的 15 家国内生产 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 的基础。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 来自上述 15 家国内生产者。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倾销进口产品数量。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中国国 内生产或消费的数量进行了调查。 1.倾销进口产品数量。 调查显示,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损害调查期内倾销 进口产品进口数量 2016 年为 26.01 万吨;2017 年为 30.65 万吨,比 2016 年增长 17.83%;2018 年为 31.86 万吨,比 2017 年增长 3.92%;2019 年为 29.68 万吨,比 2018 年下降 6.83%; 2019 年较 2016 年累计增长 14.09%。损害调查期内,倾销 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呈先增后降并总体上升趋势。 2.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占中 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 1.69%、1.84%、1.79%和 1.54%。2017 年比 2016 年上升 0.15 个百分点、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0.05 个百分点,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0.25 个百分点。损害调查 33 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先升后降,总体呈下降趋 势。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 影响进行了调查。 1.倾销进口价格。 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应在同一贸 易水平上对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 较。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格与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 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 用等。 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价格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汇率、 关税、反倾销税、贸易方式以及国内进口商的清关费用,对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的被调查产品进 口价格作为倾销进口价格。其中,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关于关税,根据中国关税 税则,自美国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关税税率为 6.5%。关于进口 清关费用,采用调查机关在以往案件中掌握的化工产品通常 情况下的清关费用。关于反倾销税,调查机关暂按美国公司 所适用反倾销税率的算数平均数予以调整。 按上述方法调整后,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34 年倾销进口价格分别为 5143.28 元/吨、6026.39 元/吨、 5953.64 元/吨和 5864.19 元/吨。2017 年比 2016 年上涨 17.17%,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1.21%,2019 年比 2018 年下 降 1.50%。倾销进口价格呈先升后降、总体上升趋势,调查期 内累计上升 14.02%。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 上,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 4877.48 元/吨、5446.43 元/ 吨、5734.74 元/吨、5821.57 元/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 格 2017 年比 2016 年上升 11.66%;2018 年比 2017 年上升 5.29%;2019 年比 2018 年上升 1.5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 格呈现上升趋势,调查期内累计上升 19.36%。 (三)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规定时间内,15 家国内生产企业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 查问卷》答卷。对于其中部分国内生产者的调查问卷答卷, 调查机关进行了实地核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 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以下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相关经济因 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数据见附表),证据显示: 1. 表观消费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聚氯乙烯表观消费量 2016 年为 1543 35 万吨;2017 年为 1669 万吨,比 2016 年增长 8.14%;2018 为 1781 万吨,比 2017 年增长 6.77%;2019 年为 1928 万吨,比 2018 年增长 8.22%。 2. 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能 2016 年为 937.50 万吨; 2017 年为 949.50 万吨,比 2016 年增长 1.28%;2018 为 955.50 万吨,比 2017 年增长 0.63%;2019 年为 1016.50 万吨,比 2018 年增长 6.38%。 3. 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 2016 年为 902.02 万吨;2017 年为 924.86 万吨,比 2016 年增长 2.53%;2018 为 943.94 万吨,比 2017 年增长 2.06%;2019 年为 967.71 吨,比 2018 年增长 2.52%。 4. 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 2016 年为 846.44 万吨;2017 年为 868.29 万吨,比 2016 年增长 2.58%; 2018 为 914.54 万吨,比 2017 年增长 5.33%;2019 年为 936.67 万吨,比 2018 年增长 2.42%。 5. 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2016 年为 54.86%;2017 年为 52.04%,比 2016 年下降 2.82 个百分点;2018 年为 51.34%,比 2017 年下降 0.70 个百分 36 点;2019 年为 48.59%,比 2018 年下降 2.75 个百分点。 6. 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2016 年为 4877.48 元/吨;2017 年为 5446.43 元/吨,2017 年比 2016 年上涨 11.66%;2018 年为 5734.74 元/吨,2018 年比 2017 年上涨 5.29%;2019 年为 5821.57 元/吨,2019 年比 2018 年 上涨 1.51%。 7. 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 2016 年为 412.85 亿元;2017 年为 472.91 亿元,比 2016 年增长 14.55%; 2018 年为 524.46 亿元,比 2017 年增长 10.90%;2019 年为 545.29 亿元,比 2018 年增长 3.97%。 8. 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 2016 年为 29.53 亿元;2017 年为 18.26 亿元,比 2016 年下降 38.15%; 2018 年为 18.36 亿元,比 2017 年增长 0.54%;2019 年为 26.98 亿元,比 2018 年增长 46.94%。 9. 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 2016 年 为 3.01%;2017 年为 1.67%,较 2016 年下降 1.34 个百分点; 2018 年为 1.54%,较 2017 年下降 0.13 个百分点;2019 年为 2.12%,较 2018 年上升 0.58 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累计下 37 降 0.89 个百分点。 10. 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先升后降, 2015 年为 96.22%;2016 年比 2015 年上升 1.19 个百分点; 2017 年比 2016 年上升 1.38 个百分点;2019 年比 2018 年下 降 3.59 个百分点。 11. 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数 2016 年为 20779 人; 2017 年为 21092 人,比 2016 年增长 1.51%;2018 年为 21614 人,比 2017 年增长 2.47%;2019 年为 23121 人,比 2018 年 增长 6.97%。 12. 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 2016 年为 434.10 吨/年/人;2017 年为 438.48 吨/年/人,比 2016 年增长 1.01%; 2018 年为 436.72 吨/年/人,比 2017 年下降 0.40%;2019 年 为 418.54 吨/年/人,比 2018 年下降 4.16%。 13. 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员人均工资 2016 年为 41745.03 元/年/人, 2017 年为 45654.70 元/年/人,较 2016 年增加 9.37%;2018 年为 46299.40 元/年/人,较 2017 年增加 1.41%;2019 年为 48903.03 元/年/人,较 2018 年 增加 5.62%。 38 14. 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 2016 年为 40.34 万吨;2017 年为 28.65 万吨,比 2016 年下降 28.96%; 2018 年为 25.33 万吨,比 2017 年下降 11.59%;2019 年为 20.01 万吨,比 2018 年下降 21.02%。 1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6 年现金净流出为 39.27 亿元;2017 年现金净流出 180.77 亿元,比 2016 年扩大 360.36%;2018 年现金净流出 347.41 亿元,比 2017 年扩大 92.18%;2019 年现金净流出 229.21 亿元,比 2018 年减少 34.02%;损害调查期内现金持续净流 出。 16. 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尚无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 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以上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表观消费量由 1543 万吨增长至 1928 万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由 937.5 万吨增长至 1016.50 万吨、产量由 902.02 万吨增长至 967.71 万吨,开工率保持在 95%以上。同期,国内产业销 售价格也呈增长趋势,由 4877.48 元/吨上涨至 5821.57 元/ 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由 926.11 万吨增长至 1031.99 万吨,而同期库存持续下降,由 40.34 万吨下降至 20.01 万 39 吨,销售收入持续增长,由 412.85 亿元增长至 545.29 亿元。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先降后升且一直处于赢利状态。 综合分析,调查机关认定,尚无足够证据支持国内产业在损 害调查期内存在实质损害。 (四)实质损害威胁。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对国 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进行了审查。 1.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情况。 申请人主张,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后,预计美国聚氯乙烯 将实质性的大幅增加对中国出口数量,对中国出口的增幅及 抢占市场份额的潜力巨大。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未来实质增加的可能性进行 了调查。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 品进口数量 2016 年为 26.01 万吨;2017 年为 30.65 万吨, 比 2016 年增长 17.83%;2018 年为 31.86 万吨,比 2017 年 增长 3.92%;2019 年进口数量为 29.68 万吨,比 2018 年下 降 6.83%;2019 年较 2016 年累计增长 14.09%。倾销进口产 品绝对进口数量呈先增后降、总体增长趋势。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 别为 1.69%、1.84%、1.79%和 1.54%。2017 年比 2016 年上升 0.15 个百分点、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0.05 个百分点,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0.25 个百分点。倾销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 40 呈先增后降、总体下降趋势,且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不足 2%。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后,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9 中国自美国进口被调查产品 29.68 万吨,较 2018 年下降 6.83%,2020 年中国自美国进口被调查产品 25.79 万吨,较 2019 年下降 13.11%,由此可见,原反倾销措施终止后,倾 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并未出现大幅增长。综合分析以上数 据,调查机关认定,尚无足够的证据支持倾销进口产品存在 明显预见且迫近的实质增加的可能性。 2.美国可充分自由使用的产能以及出口情况。 申请人主张,全球聚氯乙烯产能过剩,美国最为严重, 美国拥有巨大的出口能力和出口量且聚氯乙烯成本低、竞争 力强,美国聚氯乙烯将对中国市场形成巨大冲击。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全球聚氯乙烯产能过剩。2018 年美国被调查产品产能为 777 万吨,产量为 698 万吨,消费 量为 438.6 万吨,出口能力为 338.4 万吨,其中对中国出口 31.86 万吨。经审查,目前尚无证据显示调查期内美国存在 扩建聚氯乙烯产能的情况,也尚无证据显示美国国内市场消 费或对其他市场出口存在变化的情况。2019 年第 3 季度终止 原反倾销措施后,2019 年美国对中国出口价格为 5864.19 元 /吨,虽然出口价格较 2018 年的 5953.64 元/吨下降 1.5%, 但出口数量并未增长,数据显示 2019 年对中国出口 29.68 万吨,较 2018 年出口下降 6.83%。在尚无证据表明美国被调 41 查产品存在产能实质增加或将要实质增加的情况下,美国出 口商可自由使用的产能并未导致对中国出口的实质增加,申 请人主张的美国拥有巨大的出口能力和产品成本优势并未 导致美国对中国出口的大幅增长。综合分析以上数据,调查 机关认定尚无证据支持美国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产能 或实质增加的能力将使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出口实质增加。 3.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进一步影 响。 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 2016 年为 26.01 万吨;2017 年为 30.65 万吨,比 2016 年增长 17.83%;2018 年为 31.86 万吨,比 2017 年增长 3.92%;2019 年进口数量 为 29.68 万吨,比 2018 年下降 6.83%。倾销进口产品绝对进 口数量呈先增后降、总体增长趋势。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 1.69%、1.84%、1.79%和 1.54%,由此可见倾销进口产品占中 国国内市场份额很低。 损害调查期内,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倾 销进口产品进口价格分别为 5143.28 元/吨、6026.39 元/吨、 5953.64 元/吨和 5864.19 元/吨。倾销进口价格呈先升后降 总体上升趋势,累计上涨 14.02%。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销售价格分别为 4877.48 元/吨、5446.43 元/吨、5734.74 元/吨、5821.57 元/吨,国内产业销售价格呈上升趋势,累计 42 上涨 19.36%。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成本分别为 3994.08 元 /吨、4636.68 元/吨、5007.50 元/吨和 4923.32 元/吨,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分别为 883.40 元/吨、809.75 元/吨、727.24 元/吨和 898.25 元/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 格成本差呈先降后升、总体扩大趋势。综合分析以上数据, 调查机关认定,目前尚无足够证据支持倾销进口产品将以对 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或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 4.被调查产品库存情况。 经审查,尚无证据显示美国出口商被调查产品的库存会 大幅增加对中国的出口。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定,尚无足够的证据支 持倾销将造成损害发生的情形变化是明显可预见且迫近的, 尚无证据显示如不采取措施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 造成实质损害将会发生。 六、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 聚氯乙烯存在倾销,国内聚氯乙烯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或实 质损害威胁。 七、终止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鉴于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 胁,调查机关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 43 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调查。 附:聚氯乙烯反倾销案数据表 44 附 聚氯乙烯反倾销案数据表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全国总产能(万吨) 2,201 2,269 2,279 2,399 变化率 3.09% 0.44% 5.27% 全国总产量(万吨) 1,582 1,687 1,767 1,912 变化率 6.64% 4.74% 8.21% 表观消费量(万吨) 1,543 1,669 1,781 1,928 变化率 8.14% 6.77% 8.22% 被调查产品进口量(万吨) 26.01 30.65 31.86 29.68 变化率 17.83% 3.92% -6.83%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1.69% 1.84% 1.79% 1.54% 变化率(百分点) 0.15 -0.05 -0.25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元/吨) 5143.28 6026.39 5953.64 5864.19 变化率 17.17% -1.21% -1.50% 国内产业产能(万吨) 937.50 949.50 955.50 1,016.50 变化率 1.28% 0.63% 6.38% 国内产业产量(吨) 902.02 924.86 943.94 967.71 变化率 2.53% 2.06% 2.52% 开工率 96.22% 97.41% 98.79% 95.20% 变化率(百分点) 1.19 1.38 -3.59 总销量(吨) 926.11 979.10 1,008.14 1,031.99 变化率 5.72% 2.97% 2.37% 内销量(吨) 846.44 868.29 914.54 936.67 变化率 2.58% 5.33% 2.42% 市场份额 54.86% 52.04% 51.34% 48.59% 增减百分点 -2.82 -0.70 -2.75 国内销售收入(亿元) 412.85 472.91 524.46 545.29 变化率 14.55% 10.90% 3.97% 国内销售价格(元/吨) 4,877.48 5,446.43 5,734.74 5,821.57 变化率 11.66% 5.29% 1.51% 税前利润(亿元) 29.53 18.26 18.36 26.98 变化率 -38.15% 0.54% 46.94% 投资收益率 3.01% 1.67% 1.54% 2.12% 变化率(百分点) -1.34 -0.13 0.58 现金流量净额(亿元)进口 -39.27 -180.77 -347.41 -229.21 变化率 360.36% 92.18% -34.02% 45 期末库存(万吨) 40.34 28.65 25.33 20.01 变化率 -28.96% -11.59% -21.02% 就业人数(人) 20,779 21,092 21,614 23,121 变化率 1.51% 2.47% 6.97% 人均工资(元/年/人) 41,745.03 45,654.70 46,299.40 48,903.03 变化率 9.37% 1.41% 5.62%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434.1 438.48 436.72 418.54 变化率 1.01% -0.40% -4.16% 单位生产成本 3,994.08 4,636.68 5,007.05 4,923.32 变化率 16.09% 8.00% -1.59%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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