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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总页数:72页 公开文本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腈纶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 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期终复审申请人: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 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支持申请企业: 河北艾科瑞纤维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期终复审申请人: 1、 名 称: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中国吉林省吉林市吉林高新技术开发区恒山西路 D 区 4 座 法定代表人: 宋德武 案件联系人: 杨立杰 联系 电话: 0432-63503443 传 真: 0432-63058451 2、 名 称: 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 地 址: 中国吉林省吉林市九站街 516-1 号 法定代表人: 宋德武 案件联系人: 杨立杰 联系 电话: 0432-63503443 传 真: 0432-63058451 3、 名 称: 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 地 址: 宁波市化学工业区(镇海区蟹浦) 法定代表人: 陈飞 案件联系人: 黄央旦 联系 电话: 0574-86503733 传 真: 0574-86505781 4、 名 称: 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 地 址: 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朱卫强 案件联系人: 井婷婷 联系 电话: 0574-86231720 传 真: 0574-86231719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名 称: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 23 号,北广大厦 1205 室 邮政编码: 100120 代理律师: 郭东平、贺京华、蓝雄 联系电话: 010-82230591/92/93/94 传 真: 010-82230598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电子邮箱: gdp@bohenglaw.com 网 址: www.bohenglaw.com 期终复审支持申请企业: 名 称: 河北艾科瑞纤维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东宁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达志 案件联系人: 杨立杰 联系 电话: 0432-63503443 传 真: 0432-63058451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目 录 前 言...............................................................................................................................................9 一、 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9 二、 更名复审.............................................................................................................................9 三、 期间复审...........................................................................................................................10 四、 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10 五、 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12 六、 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理由和请求...................................................................................12 第一部分 申请书正文.................................................................................................................. 13 一、利害关系方的相关情况及信息.............................................................................................13 (一)申请人、支持申请企业、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及行业组织..................... 13 1、申请人的相关信息.........................................................................................................13 2、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14 3、支持申请企业的相关信息.............................................................................................15 4、国内其他已知的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15 5、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所组成的协会或商会.........................................................16 6、申请提出之日前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 ...............................................................................................................................................16 (二)国内腈纶产业介绍......................................................................................................... 17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 18 1、生产商.............................................................................................................................18 2、出口商.............................................................................................................................19 3、进口商.............................................................................................................................20 二、申请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20 (一)申请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申请人申请的调查范围................................................. 21 (二)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比较......................................................................... 22 1、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物理特性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 22 2、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22 3、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下游用途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22 4、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22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5、 结论................................................................................................................................ 23 三、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基本情况.................................................................................23 (一)原审反倾销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23 (二)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的出口情况............................................. 24 1、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和进口价格情况.............................................24 2、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变化情况.................................................................................24 2.1 申请调查产品绝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24 2.2 申请调查产品相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26 3、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情况.................................................................................27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28 (一)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的倾销情况........29 1、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29 2、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29 3、申请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31 4、估算的倾销幅度.............................................................................................................34 (二)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34 1、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申请调查国家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一旦终止反 倾销措施,其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甚至更加严重...................................34 2、中国对申请调查国家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其有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抢 占中国市场...........................................................................................................................35 3、申请调查国家腈纶的生产、消费以及出口等情况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其 对中国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37 3.1 日本............................................................................................................................37 3.1.1 日本腈纶的出口能力..........................................................................................37 3.1.2 日本腈纶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38 3.1.3 日本腈纶对中国出口情况..................................................................................38 3.1.4 日本腈纶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情况......................................................39 3.1.5 中国市场较其他国家更具吸引力,更易成为日本低价倾销的目标市场......40 3.1.6 日本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了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40 3.2 韩国............................................................................................................................41 3.2.1 韩国腈纶的出口能力..........................................................................................41 3.2.2 韩国腈纶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42 3.2.3 韩国腈纶对中国出口情况..................................................................................42 3.2.4 韩国腈纶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情况......................................................43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3.2.5 中国市场较其他国家更具吸引力,更易成为韩国低价倾销的目标市..........44 3.2.6 韩国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了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44 3.3 土耳其........................................................................................................................45 3.3.1 土耳其腈纶的出口能力......................................................................................45 3.3.2 土耳其腈纶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46 3.3.3 土耳其腈纶对中国出口情况..............................................................................47 3.3.4 土耳其腈纶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情况..................................................47 3.3.5 中国市场价格较其他国家更具吸引力,更易成为土耳其低价倾销的目标市 场...................................................................................................................................48 3.3.6 土耳其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了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49 (三)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国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49 五、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50 (一) 累积评估........................................................................................................................50 (二) 中国国内腈纶产业的状况............................................................................................51 1、原审案件调查期间国内腈纶产业的状况.....................................................................51 2、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的发展状况.................................................................51 2.1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的变化.....................................................52 2.2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的变化.....................................................53 2.3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的变化.........................................................................54 2.4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的变化.........................................................................55 2.5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的变化.........................................................................56 2.6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的变化.........................................................................57 2.7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的变化.....................................................................58 2.8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量的变化....................................59 2.9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工资和就业的变化....................................................................60 2.10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61 3、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然不稳定且 较为脆弱...............................................................................................................................61 (三)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63 1、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过剩产能、闲置产能情况.................................................63 2、申请调查国家(地区)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63 3、申请调查产品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情况.........................................................63 4、中国市场的吸引力.........................................................................................................64 5、申请调查国家(地区)对中国市场的销售竞争优势.................................................64 (四)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64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1、申请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64 2、中国同类产品价格趋势预测.........................................................................................65 (五)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66 (六)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67 六、公共利益考量.........................................................................................................................68 七、结论和请求.............................................................................................................................69 (一)结论..................................................................................................................................69 (二)请求..................................................................................................................................70 第二部分 保密申请........................................................................................................................ 71 一 、保密申请............................................................................................................................... 71 二、非保密性概要.........................................................................................................................71 第三部分 证据目录和清单.............................................................................................................. 72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8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前 言 一、 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提交申请 2015年5月29日,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 有限公司、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国内腈纶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反倾销 调查申请,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持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 耳其的进口腈纶进行反倾销调查。 2、立案调查 2015年7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 腈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 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3、初步裁定 2016年4月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号公告,初裁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 腈纶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 据初步裁定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4月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 4、最终裁定 201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1号最终裁定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 的进口腈纶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自2016年7月14日起,我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 期限起为5年。 二、 更名复审 2017年6月15日,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向商 务部提交申请,称三菱丽阳株式会社于2017年4月1日吸收合并三菱化学株式会社(旧三菱化 学)及三菱树脂株式会社,合并后三菱丽阳株式会社名称变更为三菱化学株式会社(新三菱 化学),请求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原公司在腈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9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7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年度第36号,决定自2017年8月5日起,由三菱化学株式 会 社 (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继 承 三 菱 丽 阳 株 式 会 社 (Mitsubishi Rayon Co.,Ltd.)在腈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5.8%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 权利义务。以三菱丽阳株式会社(Mitsubishi RayonCo.,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腈纶产品, 适用腈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16.1%的反倾销税率。 三、 期间复审 1、提交申请 2017年8月8日,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 有限公司、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代表中国腈纶产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期间复审调查申请, 请求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间复审调查。 2、立案调查 2017年11月7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 倾销措施进行期间复审立案调查。 3、期间复审裁定 2018年11月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4号期间复审裁定公告,提高了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 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四、 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 目前,我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和反 倾销税税率如下: 1、产品范围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被归入:55013000、55033000、 55063000项下。上述税号项下的变性腈纶(变性聚丙烯腈纤维)不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产品名称:腈纶,又称聚丙烯腈纤维; 英文名称:Polyacrylonitrile fiber,或Acrylic fiber;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0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化学结构式: R 代表:CN 或其他官能基团 产品描述:腈纶是以丙烯腈为主要单体的共聚物制成的一种合成纤维,其分子链中至少 有85%(质量分数)的丙烯腈重复单元,外观通常为白色(也可染为其他颜色)、卷曲、蓬松、 手感柔软,酷似羊毛且保暖性高于羊毛,有“合成羊毛”之称。腈纶的相对密度较小,具有 较好的化学稳定性(耐酸、耐弱碱、耐氧化剂和一般有机溶剂),优良的耐光性、耐热性、 耐气候性和防霉、防蛀等性能。腈纶通常分为腈纶丝束、腈纶短纤、腈纶毛条三种规格; 主要用途:腈纶一般通过棉纺或毛纺纺成纱线后主要用于服装(如帽子、手套、围巾、 人造毛皮、毛衫、针织运动服)、装饰(如地毯、窗帘)、毛毯、毛绒玩具以及户外(如车、 船的罩衣)等领域。 2、反倾销税税率 (1)日本公司 日本依克丝兰工业株式会社(JAPANEXLAN CO.,LTD) 16.1%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15.8% 东丽株式会社(TorayIndustries,Inc.) 16.0% 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16.1% (2)韩国公司 泰光产业株式会社(TAEKWANG INDUSTRIAL CO., LTD.) 8.6% 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21.7% (3)土耳其公司 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Aksa Akrilik Kimya Sanayii A. .)8.2% 其他土耳其公司(All Others) 16.1% Ş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1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五、 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2020年10月10日,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发布了《关于2021年部分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 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 销措施将于2021年7月14日到期,国内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 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六、 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理由和请求 鉴于本申请书中所述原因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 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对中国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 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 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 因此,为维护国内腈纶产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 称“《反倾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 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议,对原 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并向中国出口的腈纶按照商务部2016年第31号、2017年第36号公告 以及2018年第74号公告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2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一部分 申请书正文 一、利害关系方的相关情况及信息 (一)申请人、支持申请企业、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及行业组织 1、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1.1 原审案件的申请人 原反倾销调查案件的申请人为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浙 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 1.2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件的申请人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件的申请人仍为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 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和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其相关信息如下: (1) 名 称: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中国吉林省吉林市吉林高新技术开发区恒山西路 D 区 4 座 法定代表人: 宋德武 案件联系人: 杨立杰 联系 电话: 0432-63503443 传 真: 0432-63058451 (2) 名 称: 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 地 址: 中国吉林省吉林市九站街 516-1 号 法定代表人: 宋德武 案件联系人: 杨立杰 联系 电话: 0432-63503443 传 真: 0432-63058451 (3) 名 称: 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 地 址: 宁波市化学工业区(镇海区蟹浦) 法定代表人: 陈飞 案件联系人: 黄央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3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联系 电话: 0574-86503733 传 真: 0574-86505781 (4) 名 称: 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 地 址: 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朱卫强 案件联系人: 井婷婷 联系 电话: 0574-86231720 传 真: 0574-86231719 (参见附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2、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 为申请题述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之目的,申请人授权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作为其 全权代理人,代理题述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申请及调查工作,具体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请参见附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所郭东平律师、贺京华律师和蓝雄律 师共同处理申请人所委托的与本案有关的全部事宜。(请参见附件二:“律师指派书和律师 执业证明”) 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郭东平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402136 贺京华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510115344 蓝 雄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81777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 23 号,北广大厦 1205 室 邮 编:100120 电 话:010-82230591/2/3/4 传 真:010-82230598 电子邮箱:gdp@bohenglaw.com 网 址:www.bohenglaw.com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4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3、支持申请企业的相关信息 原审案件的支持申请企业为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期终复审案件的 支持申请企业变更为河北艾科瑞纤维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新投产的企业, 其相关信息如下: 名 称: 河北艾科瑞纤维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东宁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达志 案件联系人: 杨立杰 联系 电话: 0432-63503443 传 真: 0432-63058451 (请参见附件三:“支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支持声明”) 4、国内其他已知的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 根据申请人的了解,目前已知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除了以上申请人和支持申请企业 之外,还包括如下企业: (1)公司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 15 号 联系电话:0533-7180777 传 真:0533-7180406 (2)公司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公司地址:安徽省安庆市石化四路 20 号 联系电话:0556—5381717 传 真:0556—5378299 (3)公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联系电话:0459-6763987 传 真:0459-6767025 (4)公司名称: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5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 48 号 联系电话:021-57941699 传 真:021-57942450 5、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所组成的协会或商会 协会名称: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人保寿险大厦 7 层 邮政编码: 100020 联系电话: 010-51292251 传 真: 010- 010-51292251-840 或 848 6、申请提出之日前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 数量单位:万吨 项目/期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申请人产量 38.80 38.57 30.62 30.59 28.29 支持申请企业产量 0 【100】 【103】 【145】 【147】 国内总产量 65.24 70.00 61.45 58.00 55.03 申请人产量占比 59% 55% 50% 53% 51% 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占比 59% 【55-65】% 【55-65】% 【55-65】% 【55-65】% 注:(1)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有关证明材料,请参见附件四:“关于腈纶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 (2)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数据,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3)支持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参见附件三:“支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支持声明”。 【上表支持申请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涉及该企业单家企业的商业秘密,该数据的披露将对 其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故申请保密不再列出,并以指数的形式表示其变化情况,首年度 2017 的指数为 100,之后各期间按照与首年度的实际数据比乘以首年度的指数。】 【如果披露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占国内总产量比例,则可以推算出支持申请企 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因此对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占国内总产量比例的申请保密, 不再列出,并以数值区间的形式表示。】 上述数据显示: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同类产品的合计产量占中 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 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申请人主体资 格的规定。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6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二)国内腈纶产业介绍 腈纶,学名聚丙烯腈纤维,外观通常为白色(也可染为其它颜色)、卷曲、蓬松、手感 柔软,酷似羊毛且保暖性高于羊毛,有“合成羊毛”之称。 腈纶从 20 世纪 50 年代开始实现工业化生产。我国从 1958 年开始研制腈纶,最初的生产 厂家有中石油和中石化的相关企业。目前,中国国内生产腈纶的厂家包括吉林奇峰化纤股份 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河 北艾科瑞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安庆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以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等企业。2012 年以来,全国腈纶总产能在 80 万吨左右,总产量保持在 55-70 万吨 左右的水平。 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2011 年-2014 年期间,我国腈纶的需求量保持在 80 万吨左右的高 水平。需求总体保持稳定且规模巨大的中国市场对日本、土耳其和韩国腈纶厂商产生了极大 的吸引力。国外腈纶的生产厂商为了抢占或维持在中国的市场份额,采取了不公平的降价倾 销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导致国内腈纶产业受到了严重的实质损害。 为了遏制国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2015 年 5 月 29 日,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 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中国腈纶产业向商务 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进行反倾销调查。商 务部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立案,并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做出最终裁定。自 2016 年 7 月 14 日 起,我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起为 5 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2017 年相比 2016 年,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的产能、内销量以及劳动生产率均呈增长趋势。2016 年至 2017 年,同类产品的开工 率维持在 90%以上的较高水平。而且,2016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额、内销 价格、内销收入均呈持续增长趋势。整个申请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经 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以及人均工资总体呈增长趋势。此外,受益于反倾销调查以及反倾销措 施的实施,在反倾销调查的当年以及措施实施的 2016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扭转了之前连续 大幅亏损的局面,实现了扭亏为盈。 但是,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比较脆弱。自 2018 年开始,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内销量、劳动生产率也总体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反 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以及库存占产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就业人数总体呈 下降趋势;2017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由 2016 年的盈利转变为亏损,且 2018 年 以来的亏损额相比 2017 年还有所扩大,投资收益率也由 2016 年的正收益率转变为 2017 年以 来均为负收益率。国内产业为建设和扩建装置而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且面临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7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着折旧和摊销的巨大压力。 与此同时,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腈纶具有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且过剩产能和闲 置产能均大幅增长,对外出口是申请调查国家消化腈纶大量过剩产能的重要渠道,而中国市 场又是申请调查产品主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腈纶 巨大且大量增加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申请调查产品很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的价格大量 涌入中国市场,其进口价格很可能进一步大幅下滑并压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在进口 产品价格大幅下降且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为了保住一定的市场份额,将不得不 跟随申请调查产品大幅降价。 受上述影响,如果反倾销措施取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可能进一步下降, 开工率可能处于更低的水平,同类产品的内销量和市场份额也很可能进一步下降,期末库存 可能进一步大幅增长,内销价格很可能会因为竞争加剧而进一步出现大幅下降,进而导致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进一步大幅下降,亏损将进一步加剧,就业人数将继续减少。而近 年来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金将无法得到有效回收,甚至付诸东流。 根据以上情况以及下文申请书所论述的其他相关原因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 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申请调查国家的进口腈纶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因此,为维护中国腈纶产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代表中国腈纶产业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 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 则委作出建议,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并向中国出口的腈纶按照商务部2016年第31号、 2017年第36号公告以及2018年第74号公告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 税,实施期限为5年。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 申请人在合理可获得的信息和资料的基础上,提供如下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商、 出口商和进口商名单: 1、生产商 1.1 日本 (1)公司名称:日本依克丝兰工业株式会社(JAPAN EXLAN CO., LTD) 公司地址:Toyobo Bldg. 6F, 2-2-8 Dojimahama, Kita-ku, Osaka 530-0004 联系电话:+81-6-6348-3431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8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传 真:+81-6-6348-4170 网 址:https://www.exlan.co.jp/en/ (2)公司名称: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公司地址:1-1, Marunouchi 1-Chome, Chiyoda-ku, Tokyo 100-8251, Japan 联系电话:+81-3-6748-7300 传 真:+81-3-3286-1226 网 址:https://www.m-chemical.co.jp/en/index.html (3)公司名称:东丽株式会社(Toray Industries, Inc.) 公司地址:Nihonbashi Mitsui Tower, 1-1, Nihonbashi-Muromachi 2-chome, Chuo-ku, Tokyo 103-8666, Japan 联系电话:+81-3-3245-5111 传 真:+81-3-3245-5054 网 址:http://www.toray.com/ 1.2 韩国 公司名称:泰光产业株式会社(TAEKWANG INDUSTRIAL CO., LTD.) 公司地址:162-1 Jangchung-dong 2-ga, Jung-gu, Seoul, Korea 联系电话:+82-2-3406-0300 传 真:+82-2-2273-9166 网 址:http://www.taekwang.co.kr/en/index.asp 1.3 土耳其 公司名称: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Aksa Akrilik Kimya Sanayii A. .) 公司地址:Merkez Mahallesi Ali Raif Dinçkök Caddesi No:2 Ta köprü Ş Çiftlikköy-Yalova /Türkiye ş 联系电话:+90 (226) 353-25-45 传 真:+90 (226) 353-33-07 网 址:http://www.aksa.com/ 2、出口商 根据申请人的了解,上述主要生产商本身从事出口业务,即亦为出口商。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9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3、进口商 申请人已知的进口商的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万源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纺织原料市场 1110A 室 联系电话:0512-58327716 (2)公司名称: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工业区 联系电话:0512-58350228 传 真:0512-58470080 (3)公司名称:江苏良基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常熟市梅李镇通港工业园华联路 18 号 联系电话:0512-52661049 传 真:0512-52262958 (4)公司名称:山东恒泰纺织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经济开发区腾飞路西段 联系电话:0539-2251220 传 真:0539-2225220 (5)公司名称:江苏国泰亿盛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滨河路 1 号(国泰金融广场)B 座 5-12 楼 联系电话:0512-58696027 (6)公司名称:慈溪市中大毛绒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慈溪市坎墩街道大昌路 188 号 联系电话:0574-58582210 传 真:0574-63733925 二、申请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0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一)申请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申请人申请的调查范围 中文名称:腈纶,又称聚丙烯腈纤维。 英文名称:Polyacrylonitrile fiber,或 Acrylic fiber。 化学结构式: R 代表:CN 或其他官能基团 具体描述:腈纶是以丙烯腈为主要单体的共聚物制成的一种合成纤维,其分子链中至少 有85%(质量分数)的丙烯腈重复单元,外观通常为白色(也可染为其他颜色)、卷曲、蓬松、 手感柔软,酷似羊毛且保暖性高于羊毛,有“合成羊毛”之称。腈纶的相对密度较小,具有 较好的化学稳定性(耐酸、耐弱碱、耐氧化剂和一般有机溶剂),优良的耐光性、耐热性、 耐气候性和防霉、防蛀等性能。腈纶通常分为腈纶丝束、腈纶短纤、腈纶毛条三种规格。 主要用途:腈纶一般通过棉纺或毛纺纺成纱线后主要用于服装(如帽子、手套、围巾、 人造毛皮、毛衫、针织运动服)、装饰(如地毯、窗帘)、毛毯、毛绒玩具以及户外(如车、 船的罩衣)等领域。 申请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55013000、55033000、55063000 项下。上述税号项下的变性腈纶(变性聚丙烯腈纤维)不在本次申请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进口关税税率: 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1)55013000、55033000、55063000 项下原产 于日本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均适用最惠国税率 5%;(2)55013000、55033000、55063000 项 下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分别适用如下协定税率: 期间 55013000 55033000 55063000 2016 年 4.3% 4% 4% 2017 年 4% 3.5% 3.5% 2018 年 3.6% 3% 3% 2019 年 3.3% 2.5% 2.5% 2020 年 3% 2% 2% 增值税税率:2018 年 5 月 1 日前,增值税率为 17%,2018 年 5 月 1 日起调整为 16%,2019 年 4 月 1 日起调整为 13%。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1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6 年-2020 年版) 监管条件:根据商务部 2016 年第 31 号、2017 年第 36 号公告以及 2018 年第 74 号公告, 中国目前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 8.2%-21.7%不等的反倾销税,实施期 限至 2021 年 7 月 14 日。 (二)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比较 根据原审案件的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与国内企业生产的腈 纶产品的物理特性和技术指标、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基 本相同,属于同类产品。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与 国内企业生产的腈纶产品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申请人认为,国内企业生产的腈纶产品与此 次申请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国内企业生产的腈纶产品与申请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物理特性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 国内生产的腈纶与申请调查产品的物理化学特性相同,均是以丙烯腈为主要单体的共聚 物制成的一种合成纤维,分子链中均至少有 85%(质量分数)的丙烯腈重复单元,外观均通常 为白色(也可染为其它颜色)、卷曲、蓬松、手感柔软,酷似羊毛且保暖性高于羊毛,有“合 成羊毛”之称;相对密度较小,均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耐酸、耐弱碱、耐氧化剂和一般 有机溶剂),有优良的耐光性、耐热性、耐气候性和防霉、防蛀等性能。 2、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 国内生产的腈纶与申请调查产品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相同,均为丙烯腈。不同公司在溶 剂和工艺细节上略有差异,但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均包括聚合、原液制备、纺丝、 纺丝后处理等工序,均是以丙烯腈为主要单体的共聚物制得腈纶。 3、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下游用途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 国内生产的腈纶与申请调查产品的下游用途相同,均一般通过棉纺或毛纺纺成纱线后主 要用于服装(如帽子、手套、围巾、人造毛皮、毛衫、针织运动服)、装饰(如地毯、窗帘)、 毛毯、毛绒玩具以及户外(如车、船的罩衣)等领域。 4、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2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国内生产的腈纶与申请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均主要通过直销或代理的方式在 国内市场上销售。二者的销售地域也基本相同,主要集中在江苏、浙江、山东地区、上海等 地。二者的客户群体也基本相同,很多厂家如【】、【】、【】、【】等既购买或使用申请 调查产品,也同时购买或使用国内生产的腈纶。因此,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企业生产的腈纶 之间具有明显的竞争和替代性。 【上述括号内的信息为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下游客户名称,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其披露 将一方面会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会损害这些下游用户的利益,故申请保 密不予列出。】 5、结论 综上分析,此次国内企业生产的腈纶产品与申请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生产工艺和主要 原材料、下游用途,以及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销售区域等方面基本相同,不存在实质性的 区别,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因此,二者属于同类产品。 三、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基本情况 (一)原审反倾销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2011 年至 2014 年,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合计对 中国出口数量分别为 97000-118000 吨、79000-96000 吨、105000-127000 吨和 73000-88500 吨。其中,2012 年比 2011 年下降 18.54%,2013 年比 2012 年增长 32.47%,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30.27%。原审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 此外,2011 年至 2014 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 11%-14%、9%-12%、 12 %-15%、9%-11%,2012 年比 2011 年下降 1.90 个百分点,2013 年比 2012 年上升 2.88 个百 分点,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3.48 个百分点。原审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 国内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虽然 2014 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比 2013 年下降,但 2013 年市场份额高于 2011 年和 2012 年,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在中国 国内市场占有相当份额,保持在 9%-15%。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2011 年至 2014 年,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分别为 21000-26000 元/吨、 19500-24500 元/吨、18500-22500 元/吨和 18500-22500 元/吨,2012 年比 2011 年下降 7.04%, 2013 年比 2012 年下降 5.85%,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0.07%,原审损害调查期内年均降幅为 4.37%。2011 年至 2014 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 19000-23000 元/吨、14500-18500 元/ 吨、14000-18000 元/吨和 15000-19000 元/吨,2012 年比 2011 年下降 22.66%,2013 年比 2012 年下降 0.92%,2014 年比 2013 年上升 2.31%,原审损害调查期内年均降幅为 7.79%。倾销进 口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3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二)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的出口情况 1、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和进口价格情况 2016 年至 2020 年申请调查产品进口统计表 单位:吨;美元;美元/吨 期间 国别 进口数量 进口金额 进口价格 数量占比 中国总进口 138,235 300,125,602 2,171 100.00% 日本 51,248 144,201,884 2,814 37.07% 2016 年 韩国 13,357 22,835,950 1,710 9.66% 土耳其 8,760 19,374,970 2,212 6.34% 三国合计(平均) 73,365 186,412,804 2,541 53.07% 中国总进口 147,405 343,777,530 2,332 100.00% 日本 56,802 163,081,119 2,871 38.53% 2017 年 韩国 10,175 20,167,637 1,982 6.90% 土耳其 13,692 30,231,526 2,208 9.29% 三国合计(平均) 80,669 213,480,282 2,646 54.73% 中国总进口 149,472 423,721,087 2,835 100.00% 日本 55,959 180,843,591 3,232 37.44% 2018 年 韩国 10,808 26,249,840 2,429 7.23% 土耳其 12,793 36,672,169 2,867 8.56% 三国合计(平均) 79,560 243,765,600 3,064 53.23% 中国总进口 89,541 249,321,254 2,784 100.00% 日本 44,837 145,698,903 3,250 50.07% 2019 年 韩国 11,857 24,640,273 2,078 13.24% 土耳其 3,906 13,936,489 3,568 4.36% 三国合计(平均) 60,600 184,275,665 3,041 67.68% 中国总进口 67,799 171,279,443 2,526 100.00% 日本 35,954 104,828,230 2,916 53.03% 2020 年 韩国 6,129 10,520,330 1,717 9.04% 土耳其 4,402 13,928,477 3,164 6.49% 三国合计(平均) 46,485 129,277,037 2,781 68.56%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腈纶进口数据统计”。 2、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2.1 申请调查产品绝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4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6 年至 2020 年申请调查产品进口量统计表 单位:万吨 期间 国别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项目 进口数量 5.12 5.68 5.60 4.48 3.60 日本 变化幅度 - 10.84% -1.48% -19.87% -19.81% 进口数量 1.34 1.02 1.08 1.19 0.61 韩国 变化幅度 - -23.82% 6.22% 9.71% -48.31% 进口数量 0.88 1.37 1.28 0.39 0.44 土耳其 变化幅度 - 56.29% -6.57% -69.47% 12.69% 进口数量 7.34 8.07 7.96 6.06 4.65 三国合计 变化幅度 - 9.96% -1.38% -23.83% -23.29%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腈纶进口数据统计”。 从上述图表可以看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的合计 进口数量先升后降,总体呈下降趋势,2017 年至 2020 年分别比上年同期增 长 9.96% 、 下 降 1.38%、下降 23.83%和下降 23.29%。 分国别(地区)来看,2017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同期相比:(1)来自日本的腈纶进口数 量分别增长 10.84%、下降 1.48%、下降 19.87%和下降 19.81%。(2)来自韩国的腈纶进口数 量分别下降 23.82%、增长 6.22%、增长 9.71%和下降 48.31%。(3)来自土耳其的腈纶进口数 量分别增长 56.29%、下降 6.57%、下降 69.47%和增长 12.69%。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5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综合上述,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制约,2016 年至 2020 年,申请调查产品的合计进口数量先 升后降,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2016 年至 2020 年,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的 比例呈上升趋势,分别为 53.07%、54.73%、53.23%、67.68%和 68.56%。因此,虽然进口数量 先升后降,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申请调查产品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上升,2020 年占 比高达 68.56%,相比 2016 年上升 15 个百分点。上述情况表明,中国市场依然是申请调查产 品厂商主要或不容放弃的目标市场。 2.2 申请调查产品相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2.2.1 中国同类产品的需求量 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变化情况 单位:万吨 项目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需求量 75.0 79.0 73.5 63.5 57.7 变化幅度 - 5.33% -6.96% -13.61% -9.13%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关于腈纶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 腈纶一般通过棉纺或毛纺纺成纱线后主要用于服装(如帽子、手套、围巾、人造毛皮、 毛衫、针织运动服)、装饰(如地毯、窗帘)、毛毯、毛绒玩具以及户外(如车、船的罩衣) 等领域。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6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如上述图表所示,2016 年至 2020 年,国内腈纶的需求量分别为 75 万吨、79 万吨、73.5 万吨、63.5 万吨和 57.7 万吨,呈先升后降、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 年与 2016 年相比,国内 腈纶的需求量累计下降了 23%。 2.2.2 申请调查产品的相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申请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情况 单位:万吨 项目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申请调查产品合计进口量 7.34 8.07 7.96 6.06 4.65 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 75.0 79.0 73.5 63.5 57.7 申请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 9.78% 10.21% 10.82% 9.54% 8.06% 增减百分点 - 0.43 0.61 -1.28 -1.49 注:申请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申请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 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 2016 年至 2020 年,申请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先升后降、总体呈下降趋势。2016 年至 2020 年,申请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 9.78%、10.21%、10.82%、9.54% 和 8.06%,2018 年比 2016 年累计上升 1.04 个百分点,2019 开始下降,2020 年比 2018 年累 计下降 2.77 个百分点,整个申请调查期内累计下降 1.73 个百分点。 3、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情况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7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016 年至 2020 年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情况 单位:美元/吨 期间 国别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项目 进口价格 2,814 2,871 3,232 3,250 2,916 日本 变化幅度 - 2.03% 12.56% 0.55% -10.28% 进口价格 1,710 1,982 2,429 2,078 1,717 韩国 变化幅度 - 15.93% 22.54% -14.44% -17.40% 进口价格 2,212 2,208 2,867 3,568 3,164 土耳其 变化幅度 - -0.17% 29.83% 24.46% -11.31% 三国加权平 进口价格 2,541 2,646 3,064 3,041 2,781 均 变化幅度 - 4.15% 15.78% -0.75% -8.54% 注:(1)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腈纶进口数据统计”; (2)进口价格=进口金额/进口数量。 从上述图表可以看出: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先升后降、总 体呈上升趋势,申请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 2017 年至 2020 年分别比上年上升 4.15%、 上升 15.78%、下降 0.75%和下降 8.54%。2018 年与 2016 年相比,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累 计上升了 20.58%,2019 年开始出现下降,2019 年、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 0.75%和 8.54%, 整个申请调查期内累计上升 9.45%。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8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一)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的倾销情况 根据申请人目前掌握的初步证据表明,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并向中国出口的腈纶 存在倾销行为。以下,申请人申请以2020年为本案的倾销调查期间,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和 数据,初步估算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并向中国出口的腈纶的倾销幅度。 1、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 (1) 受限于资料,申请人无法详细了解到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在 2020 年向 中国出口的具体交易价格,申请人暂根据中国海关进口数据计算出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计算 其出口价格的基础。 (2)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 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进口 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 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 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由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原因,申请人无法详细了解到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腈纶产品在其本 土市场上的具体销售价格。但是,鉴于日本、韩国本身也进口腈纶产品,进口产品在这些国 家本土市场上流通,反映的是其本土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申请人暂以可获得的日本、 韩国腈纶的进口价格进行必要调整后,作为计算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土耳其而言,根据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暂以土耳其腈纶对一个适当第三国的出口 价格作为计算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3) 基于上述出口价格以及正常价值,申请人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的水平 上进行比较,进而估算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并向中国出口的腈纶的倾销幅度。 (4) 申请人根据进一步的资料和信息收集,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以及倾销幅度的计算保 留进一步变动和主张的权利。 2、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2.1 调整前的出口价格 单位:吨、美元、美元/吨 期间 国别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调整前的出口价格(CIF) 日本 35,954 104,828,230 2,916 2020 年 韩国 6,129 10,520,330 1,717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9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土耳其 4,402 13,928,477 3,164 注:(1)上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腈纶进口数据统计”; (2)出口价格=出口金额/出口数量。 2.2 价格调整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价格调整和价格比较,申请人应当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在销售条 件、条款、税收、贸易环节、数量、物理特征等方面做适当调整,在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进行比较时,应当尽可能在同一贸易环节、相同时间的销售上进行。 为估算倾销幅度之目的,申请人进行下列调整: 2.2.1 进口关税、增值税的适当调整 由于申请人了解到的出口价格是是加权平均 CIF 价格,并不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 此项调整不应适用。 2.2.2 销售条件和贸易环节的适当调整 由于申请人了解到的出口价格是加权平均 CIF 出口价格,为了和正常价值在出厂价的水 平上进行比较,应该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扣除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从出厂到中国的各种环 节费用,包括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港口杂费,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境内运费,境内保 费,包装费,折扣,佣金,信用成本,仓储,商检费和其它费用等等。 总体而言,上述环节费用大致可以分为日本、韩国和土耳其到中国的境外环节费用和日 本、韩国和土耳其的境内环节费用。 关于境外环节费用,根据申请人了解,日本、韩国和土耳其向中国出口腈纶主要通过海 运的方式,每个 20 呎的集装箱货柜大约可以运输 15 吨腈纶产品。为了对海运费和保险费进 行合理调整,申请人暂以初步获得的日本、韩国和土耳其到中国的 20 呎集装箱货柜的海运费 和保险费作为基础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保险费根据货物 CIF 价值的 110%进行计算,保险费 等于 CIF 价格×110%×保险费率。关于其他费用,根据稳健原则,暂不扣除。申请人获得的 海运费和保险费初步证据如下: 单位:美元、美元/吨 海运费 海运费单价 国别 保险费率 保险费单价 (20 呎集装箱) (每集装箱可运 15 吨) 日本 769 51 0.25% 8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0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韩国 526 35 0.25% 5 土耳其 2750 183 0.35% 12 注:海运费单价=海运费/15 吨;保险费单价=出口价格 CIF*110%*保险费率。海运费和保险费率相关证据请 参见“附件七:关于海运费和保险费的情况说明”。 关于境内环节费用,目前申请人没有合理渠道了解具体费用或者比率,为提请本次反倾 销调查申请之目的,参照申请人企业 2020 年的销售费用占其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2.7% 左右,暂认为日本、韩国和土耳其境内环节费用占其价格的比例为 2.7%。 由此,本项调整如下: 单位:美元/吨 销售条件和贸易环节的调整 国别 调整前的出口 本项调整后 减:境内环节 价格(CIF) 减:海运费单价 减:保险费单价 的出口价格 费用 2.7% 日本 2,916 51 8 79 2,778 韩国 1,717 35 5 46 1,630 土耳其 3,164 183 12 85 2,883 2.2.3 销售数量和物理特征等其它方面的调整 由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生产并向中国出口销售的腈纶数量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而且 在理化特性等方面基本相同,此项调整暂不应考虑。 2.3 调整后的出口价格 经过上述调整,调整后出口价格为: 单位:美元/吨 期间 国别 调整后的出口价格 日本 2,778 2020 年 韩国 1,630 土耳其 2,883 3、申请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3.1 调整前的正常价值 目前,申请人暂不掌握腈纶在日本、韩国和土耳其本土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但是,申请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1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人仍努力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其他价格数据。根据上文倾销幅度计算方法中的第 2 项说明,鉴 于进口同类产品在日本、韩国本土市场上流通,与两国腈纶同时在市场上竞争,该进口价格 经过合理调整后,可以反映两国同类产品在其本土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因此,申请人暂以可 获得的日本和韩国腈纶的进口价格作为调整前的正常价值。 根据初步获得证据,2020 年日本和韩国腈纶的进口价格如下表所示: 国别 进口价格(美元/吨) 日本 5,603 韩国 3,455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八:“正常价值资料”。 对于土耳其而言,申请人暂以土耳其腈纶对一个适当的第三国即埃及的出口价格作为调 整前的正常价值。根据初步获得证据,2020 年土耳其对埃及出口腈纶的价格如下表所示: 国别 出口价格(美元/吨) 土耳其 4,466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八:“正常价值资料”。 综上,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调整前的正常价值如下表所示: 国别 调整前的正常价值(美元/吨) 日本 5,603 韩国 3,455 土耳其 4,466 3.2 正常价值调整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价格调整和价格比较,申请人应当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在销售条 件、条款、税收、贸易环节、数量、物理特征等方面做适当调整,在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进行比较时,应当尽可能在同一贸易环节、相同时间的销售、出厂前的水平上进行。 为估算倾销幅度之目的,申请人进行下列调整: (1)销售条件和贸易环节的调整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2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为了计算倾销幅度之目的,申请人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上述日本、 韩国的进口价格并不包括在其本土市场上的销售环节费用。因此,申请人应在上述进口价格 的基础上加上相关进口环节费用,使得价格可以合理反映其本土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 目前申请人没有合理渠道了解相关进口环节的具体费用或者比率,为提请本次反倾销调 查申请之目的,暂参照前文出口价格调整部分所述的境内环节费用占销售价格的 2.7%进行调 整。 由此,日本、韩国的境内贸易环节费用调整如下: 调整前的正常价值 加:进口境内环节费用 调整后的正常价值 国别 (美元/吨) 2.7% (美元/吨) 日本 5,603 151 5,754 韩国 3,455 93 3,548 注:(1)进口境内环节费用=调整前正常价值*2.7%; (2)调整后正常价值=调整前正常价值+进口境内环节费用。 对于土耳其而言,上述调整前的正常价值为 FOB 出口价格,为了与出口价格在出厂价的 水平上进行比较,应当在此基础上扣除土耳其的出口境内环节费用。此项调整如下: 调整前的正常价值 减:出口境内环节费用 调整后的正常价值 国别 (美元/吨) 2.7% (美元/吨) 土耳其 4,466 121 4,345 注:(1)出口境内环节费用=调整前正常价值*2.7%; (2)调整后正常价值=调整前正常价值-出口境内环节费用。 (2)税收的调整 申请人所获得的上述日本、韩国腈纶的进口价格不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由于货物 在进口时,进口商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进口腈纶在日本、韩国的市场价格应当考虑 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并进行调整。申请人暂不了解日本、韩国腈纶的进口关税,根据稳健原 则,暂不调整。另外,由于出口价格不包括增值税,上述日本、韩国腈纶调整前的正常价值 也不包括增值税,因此正常价值对增值税不予调整。 对于土耳其而言,由于土耳其调整前的正常价值为 FOB 价格,不包含关税和增值税,因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3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此此项调整不应考虑。 (3)物理特征等其它方面的调整 根据申请人的初步了解,日本、韩国的进口腈纶,以及土耳其对一个适当第三国出口的 腈纶与其向中国出口销售的腈纶在物化特性等方面基本相同,因此此项调整暂不应考虑。 3.3 调整后的正常价值 单位:美元/吨 国别 调整后的正常价值 日本 5,754 韩国 3,548 土耳其 4,345 4、估算的倾销幅度 申请调查国家腈纶的倾销幅度 单位:美元/吨 2020 年 日本 韩国 土耳其 出口价格(CIF) 2,916 1,717 3,164 出口价格(调整后) 2,778 1,630 2,883 正常价值(调整后) 5,754 3,548 4,345 倾销绝对额 2,977 1,918 1,462 倾销幅度 102.10% 111.73% 46.20% 注:(1)倾销绝对额=正常价值(调整后)-出口价格(调整后); (2)倾销幅度=倾销绝对额 / 出口价格(CIF)。 (二)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1、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申请调查国家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 其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甚至更加严重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韩国和土耳其对中国出口的申请调查产品仍存在明显的倾 销行为。根据申请人的初步估算,申请倾销调查期内日本、韩国和土耳其对中国出口腈纶的 倾销幅度分别为 102.10%、111.73%和 46.20%。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4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上述情况表明: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约束的情况下,日本、韩国和土耳其对中国的出口价 格仍然属于倾销价格,可以合理预见,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国家腈纶对中国的倾 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甚至更加严重。 2、中国对申请调查国家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其有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抢占中国市 场 表一:全球及相关国家(地区)腈纶产能情况表 单位:万吨 产能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欧盟 35.0 35.0 35.0 35.0 35.0 中国 76.6 84.7 84.7 84.7 84.7 日本 20.5 20.5 20.5 20.5 20.5 韩国 10.0 10.0 10.0 10.0 10.0 土耳其 30.8 30.8 30.8 30.8 30.8 泰国 12.0 12.0 12.0 12.0 12.0 墨西哥 10.0 10.0 10.0 10.0 10.0 其它国家(地区) 35.7 40.2 33.3 33.3 33.3 全球合计 230.6 243.2 236.3 236.3 236.3 表二:全球及相关国家(地区)腈纶产量情况表 单位:万吨 产量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欧盟 30.0 30.0 29.0 27.0 22.0 中国 65.24 70.00 61.45 58.0 55.03 日本 16.0 15.5 15.0 14.2 11.5 韩国 9.0 9.0 8.0 7.0 6.0 土耳其 25.0 24.0 23.5 22.5 21.0 泰国 11.0 10.0 10.0 6.6 5.3 墨西哥 8.0 7.0 6.5 6.0 5.0 其它国家(地区) 26.5 25.5 21.5 18.7 16.0 全球合计 190.7 191.0 175.0 160.0 141.8 表三:全球及相关国家(地区)腈纶需求量情况表 单位:万吨 消费量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欧盟 30.8 29.4 27.5 26.6 22.0 中国 75.0 79.0 73.5 63.5 57.7 日本 2.1 1.9 1.8 1.7 1.2 韩国 4.3 3.7 3.4 3.0 2.8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5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土耳其 21.2 20.6 18.0 15.7 12.8 泰国 0.9 0.7 0.7 0.6 0.5 墨西哥 8.1 7.1 7.1 6.1 5.0 其它国家(地区) 46.3 43.7 38.8 36.1 31.2 全球合计 188.7 186.1 170.8 153.3 133.2 注:上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关于腈纶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全球腈纶生产主要分布在欧盟、中国、日本、韩国、土耳其、泰 国、墨西哥以及其它国家(地区)。近年来,全球腈纶一直处于明显产能过剩状态。2016 年 至 2020 年,全球腈纶过剩产能(产能与需求量差额)分别为 41.9 万吨、57.1 万吨、65.6 万 吨、83.0 万吨和 103.1 万吨,过剩产能呈逐年增长趋势。过剩产能占同期总产能的比重也呈 逐年增长趋势,2020 年过剩产能占同期总产能的比重高达 44%,与 2016 年 18%的占比相比累 计增加了 25 个百分点。 从产能变化来看:2016 至 2020 年,全球腈纶的产能总体增长 2%,其中:(1)申请调查 国家的产能均保持稳定,日本 20.5 万吨,韩国 10 万吨,土耳其 30.8 万吨,2020 年三国腈纶 的产能占全球产能比例分别为 9%、4%、13%;(2)欧盟、泰国和墨西哥产能也均保持稳定, 欧盟 35.0 万吨、泰国 12 万吨、墨西哥 10 万吨,2020 年三国(地区)腈纶的产能占全球产能 比例分别为 15%、5%和 4%;(3)中国的产能从 2016 年的 76.6 万吨增长至 2017 年的 84.7 万 吨,其后保持稳定在 84.7 万吨;(4)其它国家(地区)的产能从 2016 年的 35.7 万吨增长 至 2017 年的 40.2 万吨,2018 年又下降至 33.3 万吨,其后保持稳定在 33.3 万吨。 从需求变化来看:2016 至 2020 年,全球腈纶需求量均呈下降趋势。其中:(1)欧盟需 求量由 30.8 万吨下降至 22.0 万吨,累计下降 29%,2020 年占全球需求量比例约 17%;(2) 中国需求量由 2016 年的 75 万吨增加至 2017 年的 79 万吨,2018 年下降至 73.5 万吨,2019 年下降至 63.5 万吨,2020 年下降至 57.7 万吨,2020 年相比 2016 年累计下降 23%,2020 年 占全球需求量比例高达 43%;(3)日本需求量由 2.1 万吨下降至 1.2 万吨,累计下降 44%, 2020 年占全球需求量比例约 1%;(4)韩国需求量由 4.3 万吨下降至 2.8 万吨,累计下降 35%, 2020 年占全球需求量比例约 2%;(5)土耳其需求量由 21.2 万吨下降至 12.8 万吨,累计下 降 40%,2020 年占全球需求量比例约 10%;(6)泰国需求量由 0.9 万吨下降至 0.5 万吨,累 计下降 44%,2020 年占全球需求量比例约 0.4%;(7)墨西哥需求量由 8.1 万吨下降至 5.0 万吨,累计下降 38%,2020 年占全球需求量比例约 4%;(8)其它国家(地区)需求量由 46.3 万吨下降至 31.2 万吨,累计下降 33%,2020 年占全球需求量比例约 23%。 从供需状况来看, 2020 年欧盟、日本、韩国、土耳其、泰国、墨西哥、其它国家(地区) 的腈纶均存在明显的供过于求的情况,且需求量大幅下降。反观中国市场,尽管中国腈纶的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6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需求量总体也呈下降趋势,但 2020 年与 2016 年相比,中国腈纶需求量的累计降幅只有 23%, 要明显小于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市场需求量 34%的累计降幅。而且,中国是全球最大的腈纶消费 市场,2020 年中国需求量占全球总需求量的比重高达 43%,并且 2016 年至 2020 年,中国需 求量占全球需求量比例还有所增加,从 2016 年的 40%增长至 2020 年的 43%。中国作为全球需 求规模最大、需求下降幅度相对较缓,且需求量占全球需求量比重还呈增长趋势的市场,是 申请调查国家腈纶厂商主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因此,一旦终止反 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申请调查国家腈纶的生产、消费以及出口等情况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对中国的 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1 日本 3.1.1 日本腈纶的出口能力 日本腈纶的产能、产量、闲置产能、需求量及出口能力 单位:万吨 期 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产 能 20.5 20.5 20.5 20.5 20.5 产 量 16.0 15.5 15.0 14.2 11.5 开工率 78% 76% 73% 69% 56% 闲置产能 4.5 5.0 5.5 6.3 9.0 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 22% 24% 27% 31% 44% 需求量 2.1 1.9 1.8 1.7 1.2 须依赖出口的产能 18.4 18.7 18.7 18.8 19.3 (过剩产能) 须依赖出口的产能 90% 91% 91% 92% 94% 占总产能的比例 注:(1)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四:“关于腈纶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 (2)开工率=产量/产能; (3)闲置产能=产能-产量; (4)须依赖出口的产能(过剩产能)=产能-需求量。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6 年以来日本腈纶的产能保持在 20.5 万吨,但产需均萎缩严重, 产量由 2016 年的 16.0 万吨下降至 2020 年的 11.5 万吨,开工率由 78%下降至 56%,闲置产能 由 4.5 万吨大幅增长至 9 万吨,需求量由 2.1 万吨下降至 1.2 万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7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相对于 20.5 万吨的生产能力,日本腈纶的需求有限且下降明显,产能严重过剩、市场过 度饱和,须依赖出口的产能较大。2016 年-2020 年期间,日本腈纶的过剩产能由 18.4 万吨增 长至 19.3 万吨,过剩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由 90%增长至 94%,也就是说,日本高达 90%以上的 腈纶产能需要寻求境外市场来消化,出口能力很大。 因此,在日本腈纶市场严重过度饱和、全球其它主要腈纶消费市场供过于求、需求大幅 下降的情况下,中国作为需求规模最大、需求下降幅度相对较缓,且需求量占全球需求量比 重还呈增长趋势的市场,将成为其重点出口的对象。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闲置产能将 得到充分释放,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得到增强,其产能可能更多地转向中国市场,对中国市场 的倾销行为可能更为严重。 3.1.2 日本腈纶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日本腈纶的对外出口情况 数量单位:万吨 期 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日本腈纶总出口量 14.0 13.7 13.3 12.6 10.4 腈纶总产量 16.0 15.5 15.0 14.2 11.5 出口量占总产量比重 88% 88% 89% 89% 90% 对中国出口数量 5.2 5.6 5.5 4.5 3.6 对中国出口量占总出口量比例 37% 41% 41% 36% 35% 注:出口量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日本、韩国腈纶的出口数据统计”。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日本腈纶的出口量占产量比例由 2016 年的 88%增长至 2020 年的 90%,日本严重依赖对外出口消化其腈纶大量的过剩产能,且依赖程度越来越高。 受反倾销措施的制约,日本腈纶对中国出口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从 2016 年的 5.2 万吨下 降至 2020 年的 3.6 万吨,对中国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年均比例为 38%。中国市场一直是日本 腈纶出口最大的目标市场,中国市场对日本腈纶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在日本腈纶严重依赖国外市场尤其是中国市场来消化其较大的产能产量的情况下,如果 终止对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市场的出口约束,日本很可能加大 对中国市场倾销出口的力度。 3.1.3 日本腈纶对中国出口情况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8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日本腈纶对中国出口情况 单位:万吨;美元/吨 期 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对中国出口数量 5.12 5.68 5.60 4.48 3.60 变化幅度 - 10.84% -1.48% -19.87% -19.81% 对中国出口价格 2,814 2,871 3,232 3,250 2,916 变化幅度 - 2.03% 12.56% 0.55% -10.28% 注:数量来源参见附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腈纶进口数据统计”。 2016 年至 2020 年,日本腈纶对中国出口数量呈先升后降,总体呈下降趋势,2017 年比 2016 年上升 10.84%,之后呈持续下降趋势,2020 年相比 2016 年累计降幅为 30%。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腈纶对中国的出口价格呈先升后降,总体呈上升趋势,由 2016 年的 2,814 美元/吨上升至 2019 年的 3,250 美元/吨,但是 2020 年下降至 2,916 美元/吨,与 上年相比降幅高达 10%。而且如上文所述,日本腈纶对中国的出口价格仍属于倾销价格。 上述情况表明,即使在有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2020 年,日本腈纶对中国出口价格大幅下 降,且仍然存在倾销行为。因此,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腈纶的反倾销措施,其对中国市 场的倾销行为可能更为严重。 3.1.4 日本腈纶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情况 本案申请的倾销调查期间,日本腈纶的正常价值为 5,754 美元/吨。根据申请人获得的日 本腈纶出口数据,在不考虑调整因素的情况下,日本腈纶生产商、出口商同时对除中国以外 的其他国家(地区)大量低价出口腈纶。 日本腈纶对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情况 单位:吨;美元;美元/吨 日本腈纶正常价值 出口国家(地区)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出口价格 价格差额 对第三国(地区)出口合计 68,433 321,870,337 4,703 -1,051 其中:美国 18,438 80,490,109 4,366 -1,389 印度尼西亚 7,290 28,743,729 3,943 -1,812 5,754 英国 4,820 19,971,879 4,144 -1,611 印度 2,035 5,669,631 2,786 -2,968 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量 68,433 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比例 100% 注:(1)上表的出口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日本、韩国腈纶的出口数据统计”;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9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价格差异为日本对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与日本腈纶正常价值的差价。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申请倾销调查期间,日本对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低价 出口腈纶的合计数量占同期对第三国(地区)总出口量的比例高达 100%,说明其低价寻求海外 市场的需求非常强烈。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该情形可能发生在对中国的出口中,这些对第 三国(地区)低价出口的数量很可能转移到中国市场。 3.1.5 中国市场较其他国家更具吸引力,更易成为日本低价倾销的目标市场 第一,如上文所述,即使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国市场也一直是日本腈纶出口最大 的目标市场,中国市场对日本腈纶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第二,从需求情况来看,全球其它主要腈纶消费市场供过于求、需求大幅下降。反观中 国市场,中国需求规模全球最大、需求下降幅度相对较缓,且需求量占全球需求量比重还呈 增长趋势。中国市场对日本腈纶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腈纶对 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可能更为严重。 3.1.6 日本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了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1)日本邻近中国,运距短,有利于降低成本和风险 在全球经济受新冠疫情影响持续低迷的背景之下,如何有效的节约成本将更加成为出口 商需要面对的共同问题。运输距离短可以有效地减少对外出口的运费成本。此外,运距短, 也意味着交货期缩短。交货期缩短有利于减少成本、降低贸易风险,也有助于优化销售服务, 稳定客户和促成交易。因此,相对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运输时间和成本,与日本邻近的中国 市场对日本腈纶厂商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在此情况下,中国市场将继续成为日本第一大出口销售市场。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毗 邻日本的中国市场可能继续成为其以低价转移其过剩产能的必争之地。 (2) 日本熟悉中国市场,对中国出口更具便利条件 由于长期以来在中国大量倾销,日本腈纶厂商已经对中国市场非常熟悉,其在华市场通 路、销售渠道仍十分健全,随时可以加以发展和扩张。事实上,日本腈纶厂商一直充分利用 这些便利条件,继续低价在中国倾销。2017 年比 2016 年,日本腈纶对华出口数量还增加了 10.84%,而且 2020 年对华出口价格大幅下降了 10%。由此可见,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0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腈纶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扩大对中国出口,加大其继续倾销的 可能性。 3.2 韩国 3.2.1 韩国腈纶的出口能力 韩国腈纶的产能、产量、闲置产能、需求量及出口能力 单位:万吨 期 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产 能 10.0 10.0 10.0 10.0 10.0 产 量 9.0 9.0 8.0 7.0 6.0 开工率 90% 90% 80% 70% 60% 闲置产能 1.0 1.0 2.0 3.0 4.0 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 10% 10% 20% 30% 40% 比例 需求量 4.3 3.7 3.4 3.0 2.8 须依赖出口的产能 5.7 6.3 6.6 7.0 7.2 (过剩产能) 须依赖出口的产能 57% 63% 66% 70% 72% 占总产能的比例 注:(1)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四:“关于腈纶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 (2)开工率=产量/产能; (3)闲置产能=产能-产量; (4)须依赖出口的产能(过剩产能)=产能-需求量。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6 年以来韩国腈纶的产能保持在 10.0 万吨,但产需均萎缩严重, 产量由 2016 年的 9.0 万吨下降至 2020 年的 6.0 万吨,降幅开工率由 90%下降至 60%,闲置产 能由 1.0 万吨增长至 4.0 万吨,需求量由 4.3 万吨下降至 2.8 万吨。 相对于 10.0 万吨的生产能力,韩国腈纶的需求有限且下降明显,产能严重过剩、市场过 度饱和,须依赖出口的产能较大,且呈增长趋势。2016 年-2020 年期间,韩国过剩产能由 5.7 万吨增长至 7.2 万吨,过剩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由 57%增长至 72%,也就是说,2020 年韩国 70%以上的腈纶的产能需要寻求境外市场来消化,出口能力越来越大。 因此,在韩国腈纶市场严重过度饱和、全球其它主要腈纶消费市场供过于求、需求大幅 下降的情况下,中国作为需求规模最大、需求下降幅度相对较缓,且需求量占全球需求量比 重还呈增长趋势的市场,将成为其重点出口的对象。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闲置产能将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1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得到充分释放,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得到增强,其产能可能更多地转向中国市场,对中国市场 的倾销行为可能更为严重。 3.2.2 韩国腈纶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韩国腈纶的对外出口情况 数量单位:万吨 期 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韩国腈纶总出口量 4.9 5.5 4.8 4.1 3.3 韩国腈纶产量 9.0 9.0 8.0 7.0 6.0 总出口量占产量比例 54% 61% 60% 59% 55% 对中国出口数量 1.34 0.97 1.15 1.12 0.53 对中国出口量占总出口量比例 27% 18% 24% 27% 16% 注:出口量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日本、韩国腈纶的出口数据统计”。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韩国腈纶的出口量占产量平均比例高达 58%,韩国严重依赖对外出 口消化其腈纶大量的过剩产能。 受反倾销措施的制约,韩国腈纶对中国出口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从 2016 年的 1.34 万吨 下降至 2020 年的 0.53 万吨,对中国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比例年均 22%。这说明,中国市场对 韩国腈纶厂商仍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中国市场是韩国腈纶出口主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 在韩国腈纶严重依赖国外市场来消化其较大的产能产量的情况下,如果终止对韩国申请 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市场的出口约束,韩国很可能加大对中国市场倾销 出口的力度。 3.2.3 韩国腈纶对中国出口情况 韩国腈纶对中国出口情况 单位:万吨;美元/吨 期 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对中国出口数量 1.34 1.02 1.08 1.19 0.61 变化幅度 - -23.82% 6.22% 9.71% -48.31% 对中国出口价格 1,710 1,982 2,429 2,078 1,717 变化幅度 - 15.93% 22.54% -14.44% -17.40% 注:数量来源参见附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腈纶进口数据统计”。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2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制约,2016 年至 2020 年,尽管韩国腈纶对中国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 势,但在 2018 年、2019 年两度出现反弹,2018 年、2019 年与上年相比增幅分别为 6.22%和 9.71%。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腈纶对中国出口价格先升后降、总体呈上升趋势,由 2016 年 的 1,710 美元/吨上升至 2018 年的 2,429 美元/吨,但 2019 年和 2020 年出口价格两度出现下 降,同比分别下降 14.44%和 17.40%。而且如上文所述,韩国腈纶对中国的出口价格仍属于倾 销价格。 上述情况表明,即使在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 2018 年、2019 年,韩国腈纶对中国出口数 量两度出现反弹,且对中国出口价格自 2019 年起持续大幅下降,且仍然存在倾销行为。因此, 如果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腈纶的反倾销措施,其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可能更为严重。 3.2.4 韩国腈纶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情况 本案申请的倾销调查期间,韩国腈纶的正常价值为 3,548 美元/吨。根据申请人获得的韩 国腈纶出口数据,在不考虑调整因素的情况下,韩国腈纶生产商、出口商同时对除中国以外 的其他国家(地区)大量低价出口腈纶。 韩国腈纶对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情况 单位:吨;美元;美元/吨 韩国腈纶 出口国家(地区)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出口价格 价格差额 正常价值 对第三国(地区)出口合计 27,166 44,520,000 1,639 -1,909 其中:印度尼西亚 10,624 17,443,000 1,642 -1,906 巴基斯坦 4,570 7,088,000 1,551 -1,997 3,548 土耳其 4,137 6,172,000 1,492 -2,056 印度 332 487,000 1,466 -2,082 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量 27,166 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比例 100% 注:(1)韩国对第三国(地区)出口=韩国腈纶的总出口-韩国腈纶对中国的出口。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 “日本、韩国腈纶的出口数据统计”; (2)价格差异为韩国对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与韩国腈纶正常价值的差价。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申请的倾销调查期间,韩国对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3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口价格也全部低于其本土正常价值,说明其低价寻求海外市场的需求非常强烈。如果终止反倾 销措施,该情形可能发生在对中国的出口中,这些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的数量很可能 转移到中国市场。 3.2.5 中国市场较其他国家更具吸引力,更易成为韩国低价倾销的目标市场 第一,如上文所述,即使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国市场也一直是韩国腈纶出口主要 的目标市场,中国市场对韩国腈纶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而且,从下表数据可以看出,韩国对中国的出口价格为 1,646 美元/吨,对除中国以外的 第三国(地区)的出口价格为 1,639 美元/吨,对中国的出口价格比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 价格要高,表明中国市场腈纶的价格较其他国家(地区)的更具吸引力。由于对中国可以以 更高的价格出口腈纶,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数量可能转移到 中国市场。 韩国腈纶对中国以及第三国(地区)的出口价格比较 单位:吨;美元;美元/吨 期间 价格类型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出口价格 韩国对第三国(地区) 27,166 44,520,000 1,639 加权平均出口价格 韩国对中国 2020 年 5,355 8,812,000 1,646 出口价格 价格差额 - - 7 注:(1)韩国对第三国(地区)出口=韩国腈纶的总出口-韩国腈纶对中国的出口。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 “日本、韩国腈纶的出口数据统计”; (2)价格差额=对中国出口价格-对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 第二,从需求情况来看,全球其它主要腈纶消费市场供过于求、需求大幅下降。反观中 国市场,中国需求规模全球最大、需求下降幅度相对较缓,且需求量占全球需求量比重还呈 增长趋势。中国市场对韩国腈纶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腈纶对 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可能更为严重。 3.2.6 韩国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了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1)韩国邻近中国,运距短,有利于降低成本和风险 在全球经济受新冠疫情影响持续低迷的背景之下,如何有效的节约成本将更加成为出口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4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商需要面对的共同问题。运输距离短可以有效地减少对外出口的运费成本。此外,运距短, 也意味着交货期缩短。交货期缩短有利于减少成本、降低贸易风险,也有助于优化销售服务, 稳定客户和促成交易。因此,相对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运输时间和成本,与韩国邻近的中国 市场对韩国腈纶厂商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在此情况下,中国市场将继续成为韩国主要且不容放弃的重点销售市场。一旦终止反倾 销措施,毗邻韩国的中国市场可能继续成为其以低价转移其过剩产能的必争之地。 (2) 韩国熟悉中国市场,对中国出口更具便利条件 由于长期以来在中国大量倾销,韩国腈纶厂商已经对中国市场非常熟悉,其在华市场通 路、销售渠道仍十分健全,随时可以加以发展和扩张。事实上,韩国腈纶厂商一直充分利用 这些便利条件,继续低价在中国倾销。2018 年、2019 年,韩国腈纶对中国出口数量两度出现 反弹,且对中国出口价格自 2019 年起持续大幅下降。由此可见,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 腈纶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扩大对中国出口,加大其继续倾销的 可能性。 3.3 土耳其 3.3.1 土耳其腈纶的出口能力 土耳其腈纶的产能、产量、闲置产能、需求量及出口能力 单位:万吨 期 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产 能 30.8 30.8 30.8 30.8 30.8 产 量 25.0 24.0 23.5 22.5 21.0 开工率 81% 78% 76% 73% 68% 闲置产能 5.8 6.8 7.3 8.3 9.8 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 19% 22% 24% 27% 32% 需求量 21.2 20.6 18.0 15.7 12.8 须依赖出口的产能 9.6 10.2 12.8 15.1 18.0 (过剩产能) 须依赖出口的产能 31% 33% 42% 49% 58% 占总产能的比例 注:(1)数据来源附件四:“关于腈纶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 (2)开工率=产量/产能; (3)闲置产能=产能-产量; (4)须依赖出口的能力=产能-需求量。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5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6 年以来土耳其腈纶的产能保持在 30.8 万吨,但产需萎缩严重, 产量由 2015 年的 25 万吨下降至 2020 年的 21 万吨,开工率由 81%下降至 68%,闲置产能由 5.8 万吨增长至 9.8 万吨,需求量由 21.2 万吨下降至 12.8 万吨。 相对于土耳其 30.8 万吨的生产能力,土耳其腈纶的需求有限且下降明显,产能严重过剩、 市场过度饱和,须依赖出口的产能较大且呈增长趋势。2016 年-2020 年期间,土耳其过剩产 能由 9.6 万吨增长至 18 万吨,过剩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由 31%增长至 58%,也就是说,土耳 其过半的腈纶的产能需要寻求境外市场来消化,出口能力很大。 因此,在土耳其腈纶市场严重过度饱和、全球其它主要腈纶消费市场供过于求、需求下 降的情况下,中国作为需求规模最大、需求下降幅度相对较缓,且需求量占全球需求量比重 还呈增长趋势的市场,将成为其重点出口的对象。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土耳其闲置产能将 得到充分释放,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得到增强,其产能可能更多地转向中国市场,对中国市场 的倾销行为可能更为严重。 3.3.2 土耳其腈纶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土耳其腈纶的对外出口情况 数量单位:万吨 期 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土耳其腈纶总出口量 12.3 12.2 12.2 12.6 13.6 土耳其腈纶产量 25.0 24.0 23.5 22.5 21.0 总出口量占产量比例 49% 51% 52% 56% 65% 土耳其对中国出口数量 0.9 1.4 1.3 0.4 0.4 对中国出口量占总出口量比例 7% 11% 10% 3% 3% 注:(1)土耳其腈纶总出口量以及总产量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四:“关于腈纶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 (2)土耳其对中国出口数量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六。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土耳其腈纶的出口量占产量比例由 2016 年的 49%增长至 2020 年的 65%。这表明,土耳其愈加严重依赖对外出口消化其腈纶大量的过剩产能,超过一半的产量需 依靠对外出口消化。 受反倾销措施的制约,土耳其腈纶对中国总体呈下降趋势,从 2016 年的 0.9 万吨下降至 2020 年的 0.4 万吨,对中国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比例年均 7%。这说明,中国市场对土耳其腈 纶厂商仍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中国市场是土耳其腈纶出口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6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在土耳其腈纶严重依赖国外市场来消化其大量的产能产量的情况下,如果终止对土耳其 申请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市场的出口约束,土耳其很可能加大对中国市 场倾销出口的力度。 3.3.3 土耳其腈纶对中国出口情况 土耳其腈纶对中国出口情况 单位:万吨;美元/吨 期 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对中国出口数量 0.88 1.37 1.28 0.39 0.44 变化幅度 - 56.29% -6.57% -69.47% 12.69% 对中国出口价格 2,212 2,208 2,867 3,568 3,164 变化幅度 - -0.17% 29.83% 24.46% -11.31%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腈纶进口数据统计”。 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制约,尽管 2016 年以来土耳其腈纶对中国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 由 2016 年的 0.88 万吨下降至 2020 年的 0.44 万吨,累计降幅为 50%,但是,2017 年、2018 年与 2016 年相比,土耳其腈纶对中国出口数量均呈增长趋势。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土耳其腈纶对中国的出口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由 2016 年的 2,212 美元/吨上升至 2020 年的 3,164 美元/吨。但是,2020 年相比 2019 年,土耳其腈纶对中国的 出口价格大幅下降了 11.31%。而且,如上文所述,土耳其腈纶对中国的出口价格仍属于倾销 价格。 上述情况表明,即使在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2017 年、2018 年与 2016 年相比,土耳其腈 纶对中国出口数量均呈增长趋势,出口价格在 2020 年出现大幅下降,且仍然存在倾销行为。 因此,如果终止对土耳其的腈纶的反倾销措施,其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可能更为严重。 3.3.4 土耳其腈纶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情况 本案申请的倾销调查期间,土耳其腈纶的正常价值为 4,353 美元/吨。根据申请人获得的 土耳其腈纶出口数据,在不考虑调整因素的情况下,土耳其腈纶生产商、出口商同时对除中 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大量低价出口腈纶。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7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土耳其腈纶对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情况 单位:吨;美元;美元/吨 土耳其腈纶正常价值 出口国家(地区)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出口价格 价格差额 对第三国(地区)出 131,598 288,071,523 2,189 -2,164 口合计 4,353 对第三国(地区)低 131,598 价出口量 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比例 100% 注:(1)土耳其对第三国(地区)出口=土耳其腈纶的总出口-土耳其腈纶对中国的出口。土耳其腈纶的总 出口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土耳其腈纶对中国的出口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六; (2)价格差异为土耳其对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与土耳其腈纶正常价值的差价。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申请的倾销调查期间,土耳其对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 出口价格全部低于其本土正常价值,说明其低价寻求海外市场的需求非常强烈。如果终止反倾 销措施,该情形可能发生在对中国的出口中,这些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的数量很可能 转移到中国市场。 3.3.5 中国市场价格较其他国家更具吸引力,更易成为土耳其低价倾销的目标市场 土耳其腈纶对中国以及第三国(地区)的出口价格比较 单位:吨;美元;美元/吨 期间 价格类型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出口价格 土耳其对第三国(地区) 131,598 288,071,523 2,189 加权平均出口价格 土耳其对中国 2020 年 4,402 13,928,477 3,164 出口价格 价格差额 - - 975 注:(1)土耳其对第三国(地区)出口=土耳其腈纶的总出口-土耳其腈纶对中国的出口。土耳其腈纶的总 出口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四,土耳其腈纶对中国的出口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六; (2)价格差额=土耳其对中国出口价格-对第三国加权平均出口价格。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土耳其对中国的出口价格为 3,164 美元/吨,对除中国以外的第三 国(地区)的出口价格为 2,189 美元/吨,对中国的出口价格比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价格 高 975 美元/吨,表明中国市场腈纶的价格较其他国家(地区)的价格更具吸引力。由于对中 国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口腈纶,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土耳其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数量 可能转移到中国市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8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3.3.6 土耳其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了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由于长期以来在中国大量倾销,土耳其腈纶厂商已经对中国市场非常熟悉,其在华市场 通路、销售渠道仍十分健全,随时可以加以发展和扩张。事实上,土耳其腈纶厂商一直充分 利用这些便利条件,继续低价在中国倾销。2017 年、2018 年与 2016 年相比,土耳其腈纶对 中国出口数量均呈增长趋势,出口价格在 2020 年出现大幅下降。由此可见,一旦终止反倾销 措施,土耳其腈纶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扩大对中国出口,加大 其继续倾销的可能性。 (三)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国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综合上述分析表明: 1、原审案件调查期内,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腈纶对中国出口存在大量低价倾销的历史。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尽管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对华出 口数量 2017 年、2018 年与 2016 年相比出现明显的反弹,占中国总进口的比例总体 大幅上升,对华出口价格从 2019 年以来呈持续下降趋势,且对华出口仍然存在明显 的倾销行为。以上事实说明,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的倾 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甚至更加严重; 2、中国市场是全球最大的腈纶消费市场,相比全球其它主要市场供过于求、需求大幅 下降的情况,中国作为需求规模最大、需求下降幅度相对较缓,且需求量占全球需 求量比重还呈增长趋势的市场,是申请调查国家腈纶厂商主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标 市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因此,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倾销 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中国市场相对于其他国家(地区)更具吸引力。由于对中国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口 腈纶,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厂商有可能将其对第三国(地区) 的出口数量可能转移到中国市场,加大其对华出口低价倾销的可能性; 4、日本、韩国和土耳其是全球腈纶的主要生产国家。与三国腈纶巨大的产能相比,其 需求有限且呈大幅下降趋势,存在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且过闲置产能、过 剩产能大幅增加,2020 年相比 2016 年,申请调查产品的闲置产能增加了 11.5 万吨, 增幅高达 102%,过剩产能则增加了 10.8 万吨,增幅高达 32%。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申请调查产品大量的闲置产能将得到充分释放,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得到增强,其大 量的闲置产能和过剩可能更多地转向中国市场,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可能更为严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9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重; 5、申请调查国家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三国腈纶的合计出口量占其总产量的年均 比例高达 66%,对外出口是消化其腈纶过剩产能的重要渠道,而中国市场是三国腈纶 主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厂商很有可能 将其大量的闲置产能和过剩可能以倾销方式转向中国市场; 6、申请调查国家均大量以低价甚至倾销的价格向第三国(地区)出口腈纶,说明其低 价寻求海外市场的需求非常强烈,低价出口是其消化过剩产能,解决境内产能严重 过剩的重要途径。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国家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数 量很可能更多地转移到对中国的出口中; 7、申请调查产品厂商熟悉中国市场,更容易融入中国市场。在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 况下,其对中国销售渠道仍保留的十分健全。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数量 2017 年、 2018 年与 2016 年相比出现明显的反弹,占中国总进口的比例总体大幅上升,对华出 口价格自 2019 年以来呈持续下降趋势,且对华出口仍然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可见, 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国家可迅速扩展其对中国出口业务,加大继续对中 国倾销的可能性。 鉴于上述情形,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对中国 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累积评估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的认定,应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对国内产业造成 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申请人认为,申请调查产品之间、以及其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目 前的及可合理预见的期间内可能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且竞争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申请 调查产品之间以及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下游 用途、产品质量以及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等方面基本相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而且有些客 户完全重合,二者之间直接竞争并且可以相互替代。 此外,如上文所述,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对中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0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因此,申请人认为,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调查案中,申请调查产品之间、以及其 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目前的及可合理预见的期间内可能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且竞争条件未 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对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对国内 产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二)中国国内腈纶产业的状况 1、原审案件调查期间国内腈纶产业的状况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原反倾销案件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向 中国大量低价出口,导致国内腈纶产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在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 不得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 入大幅下降,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由正转负,期末库存增加, 生产经营状况恶化。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腈纶产业的实质损害。 2、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的发展状况 本案 4 家申请人企业为国内腈纶主要的生产企业,其同类产品的产量占中国国内同类产 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其同类产品的相关数据可以合理反映国内腈纶产业的总体情况。因此 本申请书在分析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的发展状况时,有关国内腈纶产业的各项经济 因素和指标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为 4 家申请人企业的合并数据。 通过对申请人同类产品的相关指标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本案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下, 国内产业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2017 年相比 2016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内销量以 及劳动生产率均呈增长趋势。2016 年至 2017 年,同类产品的开工率维持在 90%以上的较高水 平。而且,2016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额、内销价格、内销收入均呈持续增 长趋势。整个申请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以及人 均工资总体呈增长趋势。此外,受益于反倾销调查以及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在反倾销调查的 当年以及措施实施的 2016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扭转了之前连续大幅亏损的局面,实现了扭 亏为盈。 但是,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比较脆弱:自 2018 年开始,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内销量、劳动生产率也总体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反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1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以及库存占产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就业人数总体呈 下降趋势;2017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由 2016 年的盈利转变为亏损,且 2018 年 以来的亏损额相比 2017 年还有所扩大,投资收益率也由 2016 年的正收益率转变为 2017 年以 来均为负收益率。国内产业为建设和扩建装置而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且面临 着折旧和摊销的巨大压力。以下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说明: 2.1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万吨 期 间 生产能力 产量 开工率 开工率增减百分点 2016 年 41.10 38.80 94.40% - 2017 年 42.70 38.57 90.34% 减少 4.06 个百分点 2018 年 42.70 30.62 71.71% 减少 18.62 个百分点 2019 年 42.70 30.59 71.65% 减少 0.07 个百分点 2020 年 42.70 28.29 66.26% 减少 5.39 个百分点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开工率=产量 / 生产能力。 说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2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由 2016 年的 41.1 万吨增长至 2017 年的 42.7 万吨,之后保持稳定。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 2017 年与 2016 年基本持平,自 2018 年开始呈明显的下降趋势,2018 年、2019 年以及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 20.61%、0.09% 和 7.53%。 2016 年、2017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维持在 90%以上的较高水平,自 2018 年开 始呈明显的下降趋势,2018 年、2019 年以及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减少 18.62 个百分点、 减少 0.07 个百分点和减少 5.39 个百分点。 2.2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万吨 期 间 内销量 变化幅度 市场份额 份额增减百分点 2016 年 30.40 - 40.54% - 2017 年 31.01 1.99% 39.25% 减少 1.29 个百分点 2018 年 28.19 -9.09% 38.35% 减少 0.90 个百分点 2019 年 28.10 -0.32% 44.25% 增加 5.90 个百分点 2020 年 23.80 -15.30% 41.25% 减少 3.00 个百分点 注:(1)内销量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市场份额=内销量/总需求量。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3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2017 年相比 2016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量增加 1.99%,自 2018 年开始呈明显的 下降趋势,2018 年、2019 年以及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 9.09%、0.32%和 15.30%。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 2017 年、2018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减少 1.29 个百分点和 0.9 个百分点,2019 年相比 2018 年增加 5.90 个百分点,但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又减少 3 个百分点, 2020 年与 2016 年相比增加 0.71 个百分点。 2.3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万吨 期间 期末库存 变化幅度 库存占产量比例 增减百分点 2016 年 2.11 - 5.44% - 2017 年 2.34 10.77% 6.06% 增加 0.62 个百分点 2018 年 2.23 -4.56% 7.29% 增加 1.23 个百分点 2019 年 1.70 -23.71% 5.57% 减少 1.72 个百分点 2020 年 2.71 59.30% 9.59% 增加 4.02 个百分点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库存占比=期末库存/产量。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4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呈先升后降再升、总体呈上升趋势。 2017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分别上升 10.77%、 下 降 4.56% 、 下 降 23.71%和上升 59.30%,整个申请调查期内累计上升 28.48%。 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也总体呈上升趋势。2017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增加 0.62 个百分点、增加 1.23 个百分点、减少 1.72 个百分点和增加 4.02 个百分点,整个申请调查期内累计增加 4.15 个百分点,库存占产量的年平均比重接近 7%,处 于较高水平。 2.4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变化情况 单位:亿元 期间 内销收入 变化幅度 2016 年 34.75 - 2017 年 42.22 21.47% 2018 年 46.64 10.48% 2019 年 40.04 -14.16% 2020 年 27.07 -32.39%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5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呈先增后降趋势。2017 年至 2018 年与上年相比,内销收入分别增长 21.47%、增长 10.48%,但 2019 年、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 别下降 14.16%和下降 32.39%。 2.5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变化情况 单位:元/吨 期间 内销价格 变化幅度 2016 年 11,432 - 2017 年 13,616 19.10% 2018 年 16,546 21.52% 2019 年 14,250 -13.88% 2020 年 11,374 -20.18%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内销价格 = 内销收入 / 内销数量。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6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呈先升后下降趋势。2017 年至 2018 年与上年相比,内销价格分别增长 19.10%、增长 21.52%,但 2019 年、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 别下降 13.88%和下降 20.18%,2020 年与 2016 年相比基本持平略微下降 0.50%。 2.6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变化情况 单位:亿元 期间 税前利润 变化情况 2016 年 0.95 - 2017 年 -1.36 由盈利变为亏损 2018 年 -2.54 亏损额增加 87% 2019 年 -2.96 亏损额增加 17% 2020 年 -2.18 亏损额减少 26%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7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受益于反倾销调查以及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在反倾销调查的当年以及措施实施的 2016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扭转了之前连续大幅亏损的局面,实现了扭亏为盈,2016 年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接近 1 亿元。2017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分别为亏损 1.36 亿。2018 年、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亏损额同比有所增加,2020 年亏损额额同比有所 减少。 2.7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亿元 期间 平均投资额 税前利润 投资收益率 2016 年 54.57 0.95 1.74% 2017 年 59.93 -1.36 -2.27% 2018 年 64.77 -2.54 -3.91% 2019 年 63.40 -2.96 -4.68% 2020 年 58.10 -2.18 -3.76% 注:(1)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投资收益率 = 税前利润 / 平均投资额。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8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国内产业为同类产品的生产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的平均投资额总体呈增长趋势,由 2016 年的 54.57 亿元增加至 2020 年的 58.10 亿元。 与税前利润的变化趋势一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 2016 年为 1.74%,2017 年, 随着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由盈利转变为亏损,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也由 2016 年的正收益率 转变为负收益率,随后的 2018 年-2020 年也仍为负收益率。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 到有效回收,仍需要稳定的市场环境以获得恢复和发展。 2.8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量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变化情况 单位:亿元 期间 现金净流量 变化幅度 2016 年 2.68 - 2017 年 0.15 -94.46% 2018 年 -2.05 转变为净流出 2019 年 3.17 转变为净流入 2020 年 5.70 净流入增加 80%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9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说明: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波动较大。2017 年相比 2016 年减少 94.46%,2018 年转变为净流出,2019 年又转变为净流入,2020 年的净流入额同 比增加 80%。 2.9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工资和就业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和人均工资变化情况 单位:人;元/人 期间 就业人数 变化幅度 人均工资 变化幅度 2016 年 2,051 - 48,706 - 2017 年 2,018 -1.61% 57,275 17.59% 2018 年 2,034 0.79% 60,472 5.58% 2019 年 2,049 0.74% 67,289 11.27% 2020 年 1,869 -8.78% 69,595 3.43%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呈先降后升再降、总体呈下降趋势, 2017 年至 2020 年分别比上年减少 1.61%、增加 0.79%、增加 0.74%和减少 8.78%,2020 年比 2016 年减少 8.87%。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0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在人均工资方面,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人均工资呈持续增长趋势,2017 年至 2020 年与上 年相分别增长 17.59%、增长 5.58%、增长 11.27%和增长 3.43%,2020 年比 2016 年增长 42.89%。 2.10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变化情况 单位:吨/人 期间 劳动生产率 变化幅度 2016 年 189 - 2017 年 191 1.05% 2018 年 151 -21.24% 2019 年 149 -0.83% 2020 年 151 1.38%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说明: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受产量和就业人数波动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总 体呈先升后降趋势,2017 年至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 1.05%、下降 21.24%、下降 0.83% 和增长 1.38%。 3、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 在本案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下,国内产业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2017 年相比 2016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内销量以及劳动生产率均呈增长 趋势,分别增长 3.89%、1.99%和 1.05%。而且,2016 年至 2017 年期间,同类产品的开工率还 维持在 90%以上的较高水平; 第二,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额、内销价格、内销收入均呈持 续增长趋势。2017 年至 2018 年与上年相比,投资额分别增长 9.82%和 8.08%,内销价格分别 增长 19.10%和 21.52%,内销收入分别增长 21.47%和 10.48%; 第三,整个申请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以及 人均工资总体呈增长趋势,市场份额累计增加 0.71 个百分点,现金净流量累计增长 113%,人 均工资累计增长 42.89%;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1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四,受益于反倾销调查以及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在反倾销调查的当年以及措施实施的 2016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扭转了之前连续大幅亏损的局面,实现了扭亏为盈,2016 年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接近 1 亿元,投资收益率为 1.74%。 尽管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的状态,具体体现 在以下方面: 第一,自 2018 年开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呈明显的下降趋势。2018 年、 2019 年以及 2020 年与上年相比,产量分别下降 20.61%、0.09%和 7.53%,开工率分别减少 18.62 个百分点、减少 0.07 个百分点和减少 5.39 个百分点; 第二,自 2018 年开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量、劳动生产率也总体呈明显的下降趋 势。2018 年、2019 年以及 2020 年与上年相比,内销量分别下降 9.09%、0.32%和 15.30%,劳 动生产率分别下降 21.24%、下降 0.83%和增长 1.38%; 第三,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累计上升 28.48%,占同期产 量的比重也累计增加 4.15 个百分点,且处于较高水平; 第四,2019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额、内销价格、内销收入均呈持续下降趋 势。2019 年、2020 年与上年相比,投资额分别下降 2.12%和 8.35% , 内 销 价 格 分 别 下 降 13.88%和 20.18%,内销收入分别下降 14.16%和 32.39%; 第五,2017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由 2016 年的盈利转变为亏损,且 2018 年 以来的亏损额相比 2017 年还有所扩大。投资收益率也由 2016 年的正收益率转变为 2017 年以 来均为负收益率。国内腈纶产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其装置建设具有投入资金大、投资回收 慢等特点,国内产业为建设和扩建腈纶装置而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且面临着 折旧和摊销的巨大压力。 第六,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17 年至 2020 年分别比上年减少 1.61%、增加 0.79%、增加 0.74%和减少 8.78%,2020 年比 2016 年减 少 8.87%。 综合上述情况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获得一定 的恢复和发展,但仍然处于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等其它因素的 影响和干扰。在这种背景下,如下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有可能大量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2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低价涌入国内市场,其进口价格可能进一步大幅下滑,届时处于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状态的国 内产业将可能受到严重的冲击。 (三)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1、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过剩产能、闲置产能情况 2016 年至 2020 年,申请调查国家腈纶合计的过剩产能由 33.7 万吨增长至 44.5 万吨,增 加了 32%,过剩产能占中国需求量的年均比重为 57%。 2016 年至 2020 年,申请调查国家腈纶合计的闲置产能由 11.3 万吨增长至 22.8 万吨,大 幅增加了 102%,闲置产能占同期中国需求量的比重由 15%上升至 39%。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国家很可能将其大量的腈纶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转向中 国市场,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将大量增加。 2、申请调查国家(地区)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如上文所述,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腈纶具有强大的出口能力,对境外市场依赖程度高, 对外出口是其消化腈纶大量过剩产能的重要渠道。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日本、韩国和土耳 其腈纶的出口量占产量的年均比例分别高达 89%、58%和 55%,三国腈纶的合计出口量占总产 量的年均比例高达 66%,三国腈纶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中国市场是三国腈纶出口主要或 者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 在申请调查国家腈纶市场严重供过于求,需求大幅下降,急需依赖海外市场来消化其巨 大过剩产能的情况下,如果终止对申请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解除了其在中国市场的出口 约束,申请调查国家很可能加大对中国市场倾销出口的力度,其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很可能大 量增加。 3、申请调查产品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情况 申请的倾销调查期间,日本、韩国和土耳其对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出口也采 取了大量低价甚至倾销的策略,说明申请调查国家低价寻求海外市场的需求非常强烈。如果终 止反倾销措施,该情形可能发生在对中国的出口中,这些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的数量 很可能大量转移到中国市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3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4、中国市场的吸引力 第一,从需求情况来看,全球除中国以外的其它国家(地区)腈纶需求量呈大幅下降趋 势,2020 年相比 2016 年大幅下降了 34%。尽管中国市腈纶的需求量也总体在下降,但降幅只 有 23%,降幅比其它国家(地区)低 11 个百分点。而且,中国是全球腈纶最大的消费市场, 占全球需求量的 43%。中国市场是申请调查国家腈纶厂商主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具有 极大的吸引力。因此,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很可能大量增 加。 第二,如上文所述,中国腈纶市场相对于其他国家(地区)更具吸引力。由于对中国可 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口腈纶,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厂商有可能将其对第 三国(地区)的出口数量可能转移到中国市场,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很可能大量 增加。 5、申请调查国家(地区)对中国市场的销售竞争优势 申请调查国家腈纶厂商对中国市场非常熟悉,其在华市场通路、销售渠道仍十分健全, 申请调查国家腈纶厂商也一直充分利用这些便利条件,继续低价在中国倾销。2017 年、2018 年与 2016 年相比,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数量均呈明显的上升趋势。而且,反倾销措施实施 期间,申请调查产品对华出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的比例总体大幅上升。可见,一旦终止反倾 销措施,申请调查国家可迅速扩展其对中国出口业务,加大其对中国大量出口的可能性。 综合上述分析,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市场有可能继续成为申请调查 产品厂商低价转移其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的必争之地, 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很可 能大量增加。 (四)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1、申请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呈先升后降趋势,2017 年、2018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 4.15%和 15.78%,但 2019 年、2020 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 0.75%和 8.54%。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4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即使在受到反倾销措施制约的情况下,申请调查产品厂商依然可以以降价和倾销的价格 对中国出口,因此,如果终止目前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有可能继续以更低的价 格加大对中国市场的出口。 而且,如上文所述,申请调查产品厂商腈纶具有巨大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且过剩产 能和闲置产能均大幅增长,对外出口是申请调查国家消化腈纶过剩产能的重要渠道,而中国 市场又是申请调查国家腈纶主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 其腈纶巨大且大量增加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申请调查国家有可能继续采用倾销手段向中 国大量出口申请调查产品。 由于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品质量、下游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并无明 显优势,产品的可替代性很高,价格因素是申请调查产品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争夺市场份额 的主要手段。鉴于国内产业已经在中国市场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市场份额和地位,申请调查产品 只有通过低价或继续降价的方式才能重新抢回在中国市场的份额。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申 请调查产品厂商可能会通过降价策略来抢占市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的价格可能会进一步大幅 下降并处于较低水平。 2、中国同类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对比表 申请调查产品 同类产品 申请调查产品 同类产品 期间 进口价格 内销价格 价格变化幅度 价格变化幅度 (美元/吨) (元/吨) 2016 年 2,541 - 11,432 - 2017 年 2,646 4.15% 13,616 19.10% 2018 年 3,064 15.78% 16,546 21.52% 2019 年 3,041 -0.75% 14,250 -13.88% 2020 年 2,781 -8.54% 11,374 -20.18% 注:(1)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数据请参见“附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腈纶进口数据统计”;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请参见“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从上表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的对比表格可以看出,反 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一致,均呈先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5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升后降趋势,价格联动性较强。而且,如原审终裁所述,进口产品压低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的价格。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很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的价格大量涌入中国市场, 其进口价格很可能进一步大幅下滑,并继续压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在进口产品价格 大幅下降且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为了保住一定的市场份额,将不得不跟随申请 调查产品大幅降价。 (五)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在本案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下,国内产业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2017 年相比 2016 年,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内销量以及劳动生产率均呈增长趋势。2016 年至 2017 年,同类产品 的开工率维持在 90%以上的较高水平。而且,2016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额、 内销价格、内销收入均呈持续增长趋势。整个申请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 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以及人均工资总体呈增长趋势。此外,受益于反倾销调查以及反倾销 措施的实施,在反倾销调查的当年以及措施实施的 2016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扭转了之前连 续大幅亏损的局面,实现了扭亏为盈,2016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接近 1 亿元,投 资收益率为 1.74%。 但是,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比较脆弱:自 2018 年开始,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内销量、劳动生产率也总体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反 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以及库存占产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就业人数总体呈 下降趋势;2017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由 2016 年的盈利转变为亏损,且 2018 年 以来的亏损额相比 2017 年还有所扩大,投资收益率也由 2016 年的正收益率转变为 2017 年以 来均为负收益率。国内产业为建设和扩建装置而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且面临 着折旧和摊销的巨大压力。 而且,如上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很可能大量涌入中国市场,其 进口价格可能进一步大幅下降并压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可 能进一步大幅下降,国内产业将可能由此受到严重的冲击和影响。 受上述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可能进一步下降, 开工率可能处于更低的水平,同类产品的内销量和市场份额也很可能进一步下降,期末库存 可能进一步大幅增长,内销价格很可能会因为竞争加剧而进一步出现大幅下降,进而导致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进一步大幅下降,亏损将进一步加剧,就业人数将继续减少。而近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6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年来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金将无法得到有效回收,甚至付诸东流。 (六)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综合以上分析表明: 1、 在本案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下,国内产业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2017 年相比 2016 年,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内销量以及劳动生产率均呈增长趋势。2016 年至 2017 年, 同类产品的开工率维持在 90%以上的较高水平。而且,2016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的投资额、内销价格、内销收入均呈持续增长趋势。整个申请调查期内,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以及人均工资总体呈增长趋势。 此外,受益于反倾销调查以及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在反倾销调查的当年以及措施实施 的 2016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扭转了之前连续大幅亏损的局面,实现了扭亏为盈, 2016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接近 1 亿元,投资收益率为 1.74%; 2、 但是,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比较脆弱:自 2018 年开始,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内销量、劳动生产率也总体呈明显的下 降趋势;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以及库存占产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17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由 2016 年的盈利 转变为亏损,且 2018 年以来的亏损额相比 2017 年还有所扩大,投资收益率也由 2016 年的正收益率转变为 2017 年以来均为负收益率。国内产业为建设和扩建装置而投入 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且面临着折旧和摊销的巨大压力; 3、 证据显示,申请调查产品厂商腈纶具有巨大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且过剩产能和闲 置产能均大幅增长,对外出口是申请调查国家消化腈纶过剩产能的重要渠道,而中国 市场又是申请调查国家腈纶主要或者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 了消化其腈纶巨大且大量增加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申请调查国家有可能继续或再 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申请调查产品; 4、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很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的价格大量涌入中国市 场,其进口价格很可能进一步大幅下滑并压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在进口产品 价格大幅下降且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为了保住一定的市场份额,将不得 不跟随申请调查产品大幅降价; 5、 受上述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可能进一步下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7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降,开工率可能处于更低的水平,同类产品的内销量和市场份额也很可能进一步下降, 期末库存可能进一步大幅增长,内销价格很可能会因为竞争加剧而进一步出现大幅下 降,进而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进一步大幅下降,亏损将进一步加剧,就业 人数将继续减少。而近年来国内产业投入的巨额资金将无法得到有效回收,甚至付诸 东流。 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对国内产业造 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公共利益考量 在 2004 年 4 月 5 日《商务部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明确指出:“产业安全是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产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使其免受进口产品 不公平竞争和进口激增造成的损害;为产业创造正常的发展条件,使各产业能够依靠自身的 努力,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发展的空间,赢得利益,从而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稳 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申请人认为:反倾销正是为了纠正倾销进口产品不公平贸易竞争的 行为,消除倾销对中国腈纶产业造成的损害性影响。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破坏 正常市场秩序的不规范低价倾销行为的制约,以维护和规范正常的贸易秩序,恢复和促进公 平竞争。根据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实践,考量公共利益问题时对于恢复扭曲的市场秩 序和保护有效的竞争应予以特别的重视。由于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在中国 进行大量低价倾销,严重破坏了中国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在原反倾销调查案 件中,及时有效地采取反倾销措施,有助于恢复这种被扭曲的竞争秩序,保障中国腈纶产业 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发展,是符合国家公共利益的。 经过近年来的发展,目前国内腈纶产业已经具备较大规模的生产能力。国产腈纶产品的 质量与进口产品基本相当,能够相互替代,可以满足下游企业的质量要求。国产腈纶已经成 为国内下游用户长期、稳定的优质原料供应来源。国产腈纶在产品数量以及质量方面可以满 足下游需求。 此外,腈纶产业是纺织工业的前端重要原料来源,是替代羊毛的理想原料,腈纶产业的 健康发展对下游纺织工业至关重要。上游腈纶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保障中国大陆纺织产业链 的完整发展,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均有着重要的意义。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8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另外,腈纶产业的正常发展,也有利于下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合理预测和控制原材 料成本并合理规划今后发展规模,而不至于受到进口产品的倾销价格的误导,甚至出现市场 混乱或者原材料的异常波动的情况,而影响下游产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申请人认为,腈纶产 业与下游产业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上下游产业之中的任何一方受到损害,都不可避免的 影响到另一方的利益,甚至遭受损害。只有上游市场得到规范,价格保持在一个合理、稳定 和有序的水平,上、下游企业才能共存共荣,下游企业也才能从稳定的市场中最终获益。因 此,腈纶的下游消费企业与腈纶产业的最终利益是一致的,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有 利于腈纶产业和下游产业的共同发展,反倾销措施将为保护下游消费企业的最终利益发挥作 用。 而且,从长远来看,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不会实质性影响下游产业的利益。反倾销针对的 是以价格歧视方式倾销进口的产品,并不抵制正常的对外贸易,也不会对正当的、公平的进 口造成障碍。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将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调整到公平的竞争水平上,并 不是将进口产品挡在国门之外。如果今后采取相关的反倾销措施,相关进口产品也完全可以 以公平、正常的价格水平向中国出口,其正当进口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上文的大量资料显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对 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申请调查国家的腈纶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 继续或再度发生。得益于反倾销调查以及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国内腈纶产业获得了一定的恢 复和发展,但仍然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等其它因素的干扰。如果终止反 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将重新大量低价对中国市场进行倾销,并将对国内产业继续或再度 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不但有利于国内腈纶产业的健康发展,而 且也有利于下游产品正常生产经营和良性发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 七、结论和请求 (一)结论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尽管中国腈纶产业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仍然不稳定且比较脆弱。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 生,申请调查国家的进口腈纶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申请人 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9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二)请求 为维护中国腈纶产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 审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议,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并向中国出口的腈 纶按照商务部 2016 年第 31 号、2017 年第 36 号公告以及 2018 年第 74 号公告所确定的产品范 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0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二部分 保密申请 一 、保密申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22 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本申请书中的材料以及附件作保密处 理,即除了本案调查机关及《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部门可以审核及查阅之外,该部分材料 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保密,禁止以任何方式接触、查阅、调卷或了解。 二、非保密性概要 为使本案的利害关系方能了解本申请书以及附件的综合信息,申请人特此制作申请书以 及附件的公开文本,而有关申请保密的材料和信息在申请书及附件的公开文本中作了有关说 明或非保密性概要。 三、保密处理方法说明 对于本申请书公开文本中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及能够用于推算出保密信息的 相关数据,申请人按照如下方法进行保密处理: 第一,在表格中列示的保密数据,以指数/数值区间的形式替代原有数字并表示原有数字 的变化情况。涉及的数据包括:支持申请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同类 产品合计产量占国内总产量的比例。 第二,文字中涉及的保密信息,申请人以方括号“【 】”的方式隐去原有信息,并提 供相关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涉及的信息包括: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下游客户名称。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1 - 公开文本 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三部分 证据目录和清单 附件一: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 律师指派书和律师执业证明 附件三: 支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支持声明 附件四: 关于腈纶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 附件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6 年-2020 年版 附件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腈纶进口数据统计 附件七: 海运费和保险费报价 附件八: 正常价值资料 附件九: 汇率表 附件十: 日本、韩国腈纶的出口数据统计 附件十一: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2 - 公开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