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1〕5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1-07-15
【生效日期】2021-07-15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21年7月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老挝9个村庄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这是老挝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老挝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老挝的牛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老挝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加强对来自老挝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老挝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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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老挝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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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 告 2021 年 第 58 号 2021 年 7 月 2 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老挝 9 个 村庄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这是老挝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 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 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老挝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 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老挝的牛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 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 如发现有来自老挝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 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 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 — 1 — 输工具上如发现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 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加强对来自老挝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老挝的牛及其产品, 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 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 年 7 月 15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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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    告

 

 

2021年  第58号

 

2021年7月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老挝9个村庄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这是老挝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老挝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老挝的牛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老挝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加强对来自老挝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老挝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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