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1〕5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07-15
【生效日期】2021-07-15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20年第17号公告(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相关工作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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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通关手续办理有关规定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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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 年 第 57 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 2020 年第 17 号公告(关于 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 公告)。相关工作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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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年  第57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20年第17号公告(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相关工作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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