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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政策解读 2021年6月10日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 告2021年第39号)正式实施,这将给广大进出口 出口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调整内容 调整内容 取消海关监管条件“A” 增设海关监管条件“A” 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 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 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 调整范围 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 号 号 涉及机电产品、金属 商品类别 涉及进口再生原料 材料、化工品、仿真 涉及出口钢坏、生铁 饰品 知识点: 海关监管条件“A是指入境检验检疫 海关监管条件“B"是指出境检验检疫。 海关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 列入目录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进出口贸易相关方在办理进出口业务时,对新调入目录的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 商品编号、涉及出口钢坏及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产品应当及时办理海关手续,并 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免耽误收发货。 建议进出口贸易相关方主动收集相关产品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向当地主管海关咨 询,确保进出口商品符合要求。 重要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条规定 将必须经商 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 或者将必须经 检机构检验的 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 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 构成犯罪的 下的罚款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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