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1〕3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1-04-19
【生效日期】2021-04-19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近日,玻利维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其境内的拉巴斯省1家禽场发生1起新城疫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玻利维亚拉巴斯省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玻利维亚拉巴斯省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玻利维亚拉巴斯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新城疫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玻利维亚拉巴斯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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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农 村 部 公 告 2021 年 第 32 号 近日,玻利维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其境内的拉 巴斯省1家禽场发生1起新城疫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 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玻利维亚拉巴斯省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 (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玻利维亚拉巴斯省的禽类及其产品入 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 现来自玻利维亚拉巴斯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 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 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新城疫疫情, — 1 — 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玻利维亚拉巴斯省的 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 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 年 4 月 19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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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    告

 

 

2021年  第32号

 

近日,玻利维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其境内的拉巴斯省1家禽场发生1起新城疫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玻利维亚拉巴斯省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玻利维亚拉巴斯省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玻利维亚拉巴斯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新城疫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玻利维亚拉巴斯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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