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7号
【发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12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贴,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公告附件2)。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贴,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反补贴措施

鉴于调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发起反倾销调查,且调查机关认定存在倾销和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为避免双重征税,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决定不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补贴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简称“相关葡萄酒”。

英文名称:Wines in containers 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产品描述: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在本公告附件1中列明。

三、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退还

鉴于商务部决定不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补贴税,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商务部2020年第58号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

四、复审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1年3月28日起执行。

附件:1.各公司从价补贴率表

2.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

2021年3月26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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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 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 条例》)的规定,2020 年 8 月 31 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 机关)发布 2020 年第 35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 进口相关葡萄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 查产品是否对国内葡萄酒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 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 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立案前磋商 2020 年 7 月 6 日,中国酒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 国内葡萄酒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交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 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 条的规定,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澳 大利亚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 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澳两国政府代表于 8 月 27 日 进行了磋商。2020 年 8 月 28 日,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向调 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葡萄酒反补贴调查启动前磋商会议—— 1 澳方观点》。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申请材料后,认为本案申请符合 《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 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 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 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在完成上述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 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 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补贴立案调 查。补贴调查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 下称补贴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 2020 年 8 月 31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澳大 利亚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 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 明的澳大利亚企业。 3.公开信息。 2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 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补贴调查相关信 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 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初裁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富 豪 葡 萄 酒 产 业 酒 商 有 限 公 司 (Treasury Wine Estates Vintners Limited)、卡塞拉酒 业私人有限公司(Casella Wines Pty. Limited)、保乐力 加酿酒师有限公司(Pernod Ricard Winemakers Pty Ltd)、 天鹅酿酒有限公司(Australia Swan Vintage Pty Ltd)、 誉 加 酒 业 澳 洲 有 限 公 司 ( Accolade Wines Australia Limited)、芬格富酒业集团(Ferngrove Vineyards Pty Ltd)、 澳塔瓦酒庄(Octtava Wines Pty Ltd)、澳洲佳酿集团 (Australian Vintage Limited)、绅士酒庄(Zilzie Wines Pty Ltd)、史密斯父子有限公司(S. Smith & Son Pty Ltd trading as The Yalumba Wine Company)、布朗兄弟米拉 瓦葡萄园有限公司(Brown Brothers Milawa Vineyard Pty. Ltd)、腾达堡(Australian Food & Beverage Group Pty Ltd)、 德灵酒庄(Dorrien Estate Winery Pty Ltd)、澳洲红袋 3 鼠酒业有限公司(The Red Kangaroo Wine Company Pty Ltd)、 丹歌酒庄(Agreen Pty Ltd)、泰勒飞力士(Terra Felix Pty Ltd)、珀缇雅谷葡萄酒有限公司(Portia Valley Wines Pty Ltd)、福润德酒业公司(Furunde Wine Company Pty Ltd)、 博格丹投资有限公司(Bogdan Investments Pty Ltd)、温 加拉葡萄酒集团有限公司(Wingara Wine Group Pty Ltd)、 福莱斯葡萄酒有限公司(Fowles Wine Pty Ltd)、礼拜山 酒庄(Chapel Hill Winery Pty Ltd)、澳大利亚依恋森林 酒庄(Australia Farm and Land Investment Pty Ltd)、 澳大利亚奋进饮料有限公司(Endeavour Group Limited)、 南澳大利亚葡萄酒集团有限公司(South Australian Wine Group Pty Ltd)、利客兰德(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 (Liquorland (Australia) Pty Ltd)、绿色生活控股有限 公司(Greenlife Holdings Pty Ltd)等公司作为国外生产 商或贸易商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保乐 力加(中国)酒业有限公司、酒富圣酩(北京)贸易有限公 司、浙江商源国际酒业有限公司、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 郑州豫之霖商贸有限公司等作为国内进口商按立案公告要 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君顶酒庄有限公司、威龙葡萄 酒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阳阳国际酒庄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莫 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宁 夏恒生西夏王酒业有限公司、新疆唐庭霞露酒庄有限公司、 4 御马国际葡萄酒业(宁夏)有限公司、中粮长城酒业有限公 司、新疆中菲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 限公司、河北马丁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龙徽酿酒有限公司、秦皇岛金士国际葡 萄酒庄有限公司、宁夏类人首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怀来容辰 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新疆西域明珠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通 化万通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瑞泰青林酒业有限责任公 司、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宁夏贺兰晴雪酒庄有限 公司、天明民权葡萄酒有限公司、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 朗格斯酒庄(秦皇岛)有限公司、新疆芳香庄园酒业股份有 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山西戎子酒庄有 限公司、黑龙江青谷酒庄有限公司、青岛华东葡萄酿酒有限 公司、蓬莱国宾葡萄酒庄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 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怀来紫 晶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河北沙城家和酒业有限公司、山东 台依湖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楼兰酒庄股份有限公 司、新疆乡都酒业有限公司、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昌黎地王酿酒有限公司、蓬莱龙亭葡萄酒庄有限公司、甘肃 祁连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罄玉酒庄有限公司、通化 通天酒业有限公司、长白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奥德曼 葡萄酒庄有限公司、怀来县贵族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甘 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南山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 5 海市葡萄酒有限公司、新疆天塞酒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桥 畔葡萄酒有限公司、辽宁五女山米兰酒业有限公司、秦皇岛 柳河山庄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广西中天领御酒业有限公司、 新疆嘉恒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宁夏长和翡翠酒庄有限公司、 四川红星领地酒庄有限公司、新疆元森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 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沃尔丰葡萄酒有限公司、通化葡萄酒股 份有限公司、怀来迦南酒业有限公司、怀来中法庄园葡萄酒 有限公司、宁夏凯仕丽实业有限公司、大连宝盈龙酒庄有限 公司等作为国内生产者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 加调查。中国酒业协会作为申请人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 关登记参加调查。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代表澳大利亚政府登 记参加调查。 2.抽样调查。 由于登记参加调查的涉案企业较多,根据《反补贴条例》 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反 补贴调查。 2020 年 9 月 22 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各利害关系方发放 了补贴抽样调查问卷。在法定期限内,誉加酒业澳洲有限公 司、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 司和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澳洲佳酿集团等公司向调查 机关递交延期答卷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 6 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 在规定期限内收到多家澳大利亚生产商、澳大利亚贸易 商、澳大利亚政府提交的补贴抽样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 对上述抽样调查问卷的答卷进行了审查,初步决定以收到的 补贴抽样问卷答卷为基础进行抽样,将提交补贴抽样调查问 卷答卷的澳大利亚生产商按照其报告的出口数量大小进行 排序,选取出口数量占前 4 位的公司作为被抽样公司。 2020 年 9 月 30 日,调查机关发放了《关于相关葡萄酒 反补贴案抽样有关情况的通知》,将上述初步抽样方法、结 果及有关情况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并公开征求其评论意见。在 规定期限内无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论意见。因此,调查机关最 终选取的四家公司分别为: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 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天鹅酿酒有限公司、保乐力加酿 酒师有限公司。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20 年 10 月 10 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反 补贴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反补贴国内生产者 调查问卷》、《反补贴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反补贴政 府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 当日,调查机关还向国内申请人、澳大利亚抽样调查公司及 澳大利亚政府单独发放了问卷通知并对答卷要求进行了说 明。 7 在法定期限内,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卡塞拉 酒业私人有限公司、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 交延期答卷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调查机关经审查后认 为,第一,调查机关在发放调查问卷之前设置了单独的抽样 环节,且在抽样环节中已经给有关利害关系方适当延期,有 关利害关系方已获得了充分时间进行答卷准备;第二,国外 生产商或出口商调查问卷中的部分问题与此前的抽样问卷 相同,有关利害关系方已在抽样答卷中进行了回答,这进一 步减少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填答调查问卷的工作量。鉴于此, 调查机关认为已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充分时间准备和填答 问卷,因此决定不予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国内申请人 企业、澳大利亚政府、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卡塞 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天鹅酿酒有限公司、保乐力加酿酒师 有限公司、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 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 澳大利亚政府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机关拒绝延 期提交答卷申请的决定,没有充分考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 的理由,没有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进行辩护的充分机会。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调查机关充分考虑了有关利害关 系方陈述的理由、该案的实际情况以及调查工作安排,在此 基础上作出了拒绝延期提交答卷申请的决定。如果同意延期 申请,将影响调查程序的正常进行。第二,在整个调查的各 8 个阶段中,调查机关通过发放和接受答卷及补充答卷、征求 和接受评论意见等多种方式,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了陈述意 见、提交论据及解释说明的充分机会。第三,调查机关在问 卷中收集的信息是调查所必需的信息,且给予了合理的答卷 时间,没有给有关利害关系方强加不合理的举证责任。 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在 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主张,由于调查机关拒绝澳大利亚政府 的延期申请,导致澳大利亚政府没有足够的时间将其所有相 关附件翻译成中文。调查机关发现,在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的 规定期限内,澳大利亚政府并没有提交任何延期申请,因此, 调查机关认为,在问卷规定的时限内,澳大利亚政府有充足 的时间提交完整的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2020 年 9 月 18 日,澳大利亚政府提交了《对原产于澳 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澳大利亚的 评论》。 2020 年 9 月 18 日,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提交 了《澳大利亚进口葡萄酒产品反补贴调查初步评论意见》。 2020 年 11 月 25 日,国内申请人提交了《葡萄酒反补贴 案申请人对澳大利亚政府立案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5.公开信息。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 9 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 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 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此外,各利害关系方亦可通过“贸 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查阅、下载调查机关发布及其他利害 关系方提交的有关公开信息的电子版。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20 年 12 月 10 日,调查机关发布 2020 年第 58 号公告, 公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初步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 关葡萄酒存在补贴,中国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补 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 2020 年 12 月 11 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公告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和本案 已知的涉案企业,并将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供各利害关 系方和公众查阅。 (四)初裁后调查。 1.初裁后信息披露。 2020 年 12 月 10 日,调查机关向 4 家被抽样公司和澳大 利亚驻华大使馆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公司从价补 贴率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 机会。根据初裁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亦可在初裁决定 发布之日起 10 天之内就初裁决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 并附相关证据。 10 2.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20 年 12 月 16 日,天鹅酿酒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相 关葡萄酒反补贴初裁补贴部分所依据基本事实披露的函评 论意见》。 2020 年 12 月 17 日,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提交了《对 相关葡萄酒反补贴案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2020 年 12 月 17 日,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提交了《对 相关葡萄酒反补贴案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2020 年 12 月 18 日,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葡萄酒反补贴 案申请人关于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2020 年 12 月 18 日,澳大利亚葡萄和葡萄酒协会提交了 提交了《对澳洲葡萄酒反补贴案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2020 年 12 月 21 日,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提交 了《澳大利亚进口葡萄酒产品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决评论意 见》。 2020 年 12 月 21 日,澳大利亚政府提交了《关于对原产 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澳大 利亚书面评论意见》。 2021 年 1 月 22 日,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葡萄酒反倾销 和反补贴案申请人对澳方相关价格承诺申请的评论意见》。 2021 年 2 月 10 日,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葡萄酒反补贴 案申请人关于补贴项目调查的评论意见》。 11 2021 年 3 月 3 日,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葡萄酒反补贴案 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初裁后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2021 年 3 月 3 日,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提交了《关 于:对相关葡萄酒反补贴案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 2021 年 3 月 22 日,澳大利亚葡萄和葡萄酒协会提交了 《关于对澳洲葡萄酒反倾销案和反补贴案最终裁定基本事 实披露的评论意见》。 2021 年 3 月 22 日,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提交 了《澳大利亚葡萄酒产品反补贴调查终裁事实披露评论意 见》。 2021 年 3 月 23 日,澳大利亚政府提交了《关于对原产 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所依据 的基本事实披露澳大利亚书面评论意见》。 3.国内产业核查。 为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据进 行核查,了解其他与本案调查工作有关的情况,调查机关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向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中粮 长城酒业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相关葡萄酒反倾销反补贴案 核查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该两家公司根据核查问题单的 要求准备并按时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在规定时 间内,该两家公司按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4.发放和回收补充问卷。 12 2021 年 2 月 1 日,调查机关向澳大利亚政府发出了《关 于发放相关葡萄酒反补贴案补充问卷的通知》,要求澳大利 亚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补充问卷答卷。澳大 利亚政府申请延期提交答卷。调查机关经审查后决定给予 4 天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澳大利亚政府向调查机关提交 了答卷。 对上述调查中收集到的材料、信息以及有关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5.价格承诺申请。 在初裁后规定时限内,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富豪 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博格丹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提交了 价格承诺申请。 申请人在随后的评论意见中主张,第一,卡塞拉酒业私 人有限公司、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和澳大利亚葡萄 和葡萄酒协会及其代表的公司没有充分配合调查机关的调 查工作,其价格承诺申请应依法被驳回;第二,被调查产品 的种类和规格繁多,申请价格承诺的生产企业数量多,容易 导致规避,无法消除倾销和补贴进口造成的损害。 调查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的被调查产品型号众多, 出口商数量众多,价格承诺的监控不具可行性,且发生规避 的风险较大。鉴于此,调查机关决定对上述价格承诺申请不 予接受。 13 6.终裁前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并说明了本次反补贴调查终 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发表了对终裁披露的评论 意见。调查机关在终裁决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7.公开信息。 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初裁后调查过 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 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 有关公开信息。此外,各利害关系方亦可通过“贸易救济调查 信息化平台”查阅、下载调查机关发布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 的有关公开信息的电子版。 三、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范围。 被调查产品范围及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 2 升及以下容器 的葡萄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 2 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简称 “相关葡萄酒”。 英文名称:Wines in containers 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14 产品描述: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 酵酿制而成的装入 2 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二)相关评论意见。 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其出 口的配制酒、白兰地及起泡葡萄酒与被调查产品描述和海关 税则号不符,请求调查机关确认上述产品不是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强调,被调查产品的范围确定以产品描述为 准,且本次被调查产品全部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 则》:22042100,归入其他税则号的产品不属于被调查产品。 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 四、补贴和补贴金额 调查机关以 10 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 摊期,即对补贴调查期内及之前 9 年中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 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展开调查。 在调查中,调查机关依据获得补贴利益的产品范围分摊 补贴项目的利益。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的主张和证据材料、澳大利亚政 府和各抽样调查公司的答卷,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答 卷。由于澳大利亚政府仅提交了答卷正文的中文版本,其提 交的所有相关附件均没有中文翻译,根据调查问卷答卷要 15 求,调查机关只接受以中文形式提供的证据和材料作为正式 答卷内容,任何用其他语言提供的信息,如果没有中文翻译, 将不会在调查中考虑。因此,对于没有中文翻译的答卷内容,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将根据可 获得的事实进行认定。 澳大利亚政府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主张,澳方提交了 完整答卷的中文版本,并提交了附件中关键文件的中文翻 译,并且在反倾销调查问卷第七部分第 4、5 题中按照提出 的具体要求翻译了相关文件的内容,澳方答卷提供了大量的 中文翻译,同时澳方还将所有支持澳大利亚对政府问卷具体 问题的完整答复的法律依据,总共超过 30 部法律,都以电 子和打印版本的形式提交了。澳大利亚葡萄和葡萄酒协会在 初裁评论中也有类似主张。 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根据本次《葡萄酒反补贴案 政府调查问卷》的答卷填写要求,“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只接受以中文形式提供的证据和材料作为正式答卷内容。如 果原件是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按照外文原文的格式 翻译)并附外文原文或复印件。任何用其他语言提供的信息, 如果没有中文翻译,将不会在调查中考虑”。然而,根据澳 大利亚政府的问卷答卷,在“中美营销活动项目”或“出口 市场发展资助项目”项下,申请人注意到澳大利亚政府在相 关附件中只提供了英文资料,并没有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 16 因此,申请人认为,根据问卷要求澳大利亚政府提供的未附 中文翻译的英文附件不能成为有效证据在调查中使用。此 外,澳大利亚政府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材料,是调查机关无法 获得补贴认定所需必要信息的重要原因。因此,申请人认为, 澳大利亚政府未在合理时间内向调查机关提供必要信息,其 所谓已经提交完整答卷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还主张,本次《葡萄酒反补贴案政 府调查问卷》明确说明,“如你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 照本问卷的要求提供答卷,或没有提供完整准确的答卷,或 者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允许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予 以核查,则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做出裁定”。因此, 鉴于澳大利亚政府未在合理时间内向调查机关提供必要信 息,申请人认为,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根据可获得的事实 对相关补贴项目做出裁定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在调查问卷答卷要求第一部分第 7 点、第二部分第 1 点中,调查机关已经明确指出问卷答卷 提交的形式和方法,以及不按答卷要求提交答卷的后果。调 查机关只接受以中文形式提供的证据和材料作为正式答卷 内容,任何用其他语言提供的信息,如果没有中文翻译,将 不会在调查中考虑。其次,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是两个 完全独立的调查程序,调查机关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发 17 起对澳大利亚相关葡萄酒的反倾销调查,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起对澳大利亚相关葡萄酒的反补贴调查,并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作出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决,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作出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决。因此,澳方有义务配合反补 贴调查并通过反补贴程序提交反补贴调查的必要信息。再 次,澳大利亚政府虽然对部分答卷提供了中文翻译,但是本 案共立案调查了 37 个补贴项目,为了能够全面深入了解这 些项目的实际情况,调查机关在调查问卷中要求澳大利亚政 府就每个项目分别提供其执行标准、立法依据、申请流程、 政府文件、年度报告、资金拨付、分摊方式、葡萄酒产业和 企业受益情况等相关信息,澳大利亚政府提交的答卷中文翻 译中,部分项目并不包括上述信息,导致调查机关无法基于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中提交的信息对部分补贴项目进行全面 深入地调查了解。最后,鉴于澳大利亚政府在提交问卷答卷 过程中,没有申请延期,调查机关在发放相关葡萄酒反补贴 案补充问卷时,再次给了澳大利亚政府解释未能按要求提交 调查问卷答卷的机会。但澳大利亚政府仍未能就其没有按要 求提交问卷答卷提供合理的理由。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中, 对于澳大利亚政府未按要求提交的必要信息,将继续根据《反 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进行认定。 经调查,调查机关对各补贴项目作出认定如下: (一)出口和区域葡萄酒一揽子扶持计划(The Export 18 and Regional Wine Support Package)。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主张, 为发展本国经济,澳大利亚政府出台了出口和区域葡萄酒一 揽子扶持计划。该一揽子计划包括国际葡萄酒旅游竞争拨款 项目、国际葡萄酒旅游州拨款项目、葡萄酒出口拨款项目、 中美营销活动项目和能力发展项目。该一揽子计划是一项高 达 5000 万澳元的承诺,实施期限自 2017 年至 2020 年,由 葡萄酒管理局具体负责,致力于提升澳大利亚葡萄酒对外出 口,协助发展以出口为重点的企业,使葡萄酒生产企业受益。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调查发现,出口和区域葡萄酒一揽子 扶持计划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 2016-2017 年度预算中制定 的,涉及金额 5000 万澳元,其中包括国际市场营销活动项 目、竞争拨款项目、能力发展项目等诺干子项目。在初裁中, 调查机关认定澳大利亚州政府通过中美营销活动项目为澳 大利亚葡萄酒产业提供了财政资助,该项目具有专向性且澳 大利亚葡萄酒产业获得了补贴利益。在初裁后,调查机关对 该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审查认定如下: 1.财政资助的认定。 中美营销活动项目是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根据联邦政 府预算制定的,由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Wine Australia) 负责实施。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是隶属于澳大利亚农业、 水和环境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Water and the 19 Environment)的联邦法定机构,其职责包括:协调或资助 葡萄和葡萄酒的研究与开发,推动成果宣传、采用和商业化; 促进葡萄酒在澳大利亚和海外的销售和消费;监管澳大利亚 葡萄酒出口事宜。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澳大利亚 葡萄酒管理局是本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本项目下构成 《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中的“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资金来源于澳大利亚政 府拨款,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 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 成财政资助。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该项目下的补贴构成财 政资助。 初裁后,澳大利亚政府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均未对上述认 定提出异议。在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未发现初裁所依据的事实发生改变。因此,调查机关决 定维持初裁认定,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为中美营销活动项 目的政府主管部门,该项目下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澳大利亚政府为中美营销活动 项目拨款 3250 万澳元用于出口促销活动,以支持葡萄酒对 中国和美国的出口。可见该项补贴是直接服务于出口的专项 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以出口实绩为条 件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该 20 项目为出口补贴,具有专向性。 初裁后,澳大利亚政府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均未对上述认 定提出异议。在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未发现初裁所依据的事实发生改变。因此,调查机关决 定维持初裁认定,中美营销活动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澳大利亚政府的法定机构澳大 利亚葡萄酒管理局利用中美营销活动项目资金,一方面通过 参加在中国举办的包括澳大利亚葡萄酒中国年度奖项、中国 成都糖酒会、国际葡萄酒与烈酒贸易展览会中国区展会等在 内的各类商品交易会以及相关促销活动,另一方面通过社交 媒体、公共关系活动和举办教育研讨会等方式,使澳大利亚 葡萄酒产业主要获得以下收益:发展澳大利亚葡萄酒品牌; 创建促进葡萄酒贸易的教育平台;让酒店业专业人士和消费 者了解澳大利亚葡萄酒;创建数字资产管理库和资料集,供 葡萄酒行业人员阅读学习;在贸易活动中壮大澳大利亚葡萄 酒品牌;参与新的国际盛事;开发地方能力和营销资产,以 增加游客数量和/或区域内国际葡萄酒旅游的消费;向中小型 葡萄酒生产商提供补偿,以减少他们在获得新分销渠道和进 行澳大利亚葡萄酒出口推广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升级澳大利 亚旅游数据仓库中葡萄酒企业列表;以及开发课程和提高教 育水平,以帮助中小型葡萄酒企业提高商业技能。因此,调 21 查机关在初裁中认为,澳大利亚政府通过该项目扩大了澳大 利亚葡萄酒品牌在中国的知名度,帮助澳大利亚葡萄酒产业 提升对华出口能力,为澳大利亚葡萄酒产业在华发展提供支 持和补贴,使澳大利亚葡萄酒产品在对中国出口方面获得利 益。 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 主张,中美营销活动项目下的资金由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 用于市场营销及推广活动,是作为澳大利亚政府机构的澳大 利亚葡萄酒管理局的运营资金,不存在给葡萄酒企业或行业 的赠款,因此并不构成补贴利益。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 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也提出了 类似主张。 调查机关认为,虽然澳大利亚政府答卷中称,中美营销 活动项目下的资金是作为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的运营资 金,不向任何葡萄酒行业企业或组织拨款,但澳大利亚政府 答卷中同样显示,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在该项目下所进行 的活动,包括参加中国国内市场各类展会和媒体宣传等,其 目的均是为提高澳大利亚葡萄酒在中国市场的认识度和认 知度。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通过该项目下资金所采取的各 类商业活动,直接扩大了澳大利亚葡萄酒在中国的知名度, 为澳大利亚葡萄酒产业提升对华出口能力提供了支持,所有 对华出口的澳大利亚葡萄酒企业虽然没有直接从该项目下 22 获得资金支持,但实际上这些企业的产品在对中国出口时, 均从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所开展的各类活动中获益,一定 程度上降低了澳大利亚葡萄酒企业在中国宣传自身产品的 相关费用支出,因此,调查机关认为,澳大利亚葡萄酒产业 在中美营销活动项目下获得了补贴利益。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还认为,虽然澳大利亚政府在答卷中 提交了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但对于调查机关要求提交的该项 目在调查期内和之前的资金使用详情,以及相关财务报告和 年度报告等材料,澳大利亚政府未能按照调查问卷的要求提 交,导致调查机关无法获得该项目在调查期内的使用明细、 一次性或重复性补贴利益性质及其他具体相关情况等必要 信息。因此,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 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计算补贴利益。 澳大利亚政府、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和保乐力加酿 酒师有限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主张,中美营销活动项 目下资金 3250 万澳元是在四年间使用的,调查机关应当予 以分摊。并且调查机关应根据澳大利亚政府提供的中国市场 所占出口份额比例,将该金额在中美两国间进行分摊。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澳大利亚政府答卷中只是对出口 和区域葡萄酒一揽子扶持计划以及其项下的中美营销活动 项目进行了基本描述,陈述该项目是在 2016-2017 年度联邦 预算中设立的,为期四年,从 2017 年开始提供资金,但是 23 答卷中没有能够提交证据对上述陈述予以证明,对于调查机 关要求提交的该项目下的资金使用明细、财务报告和葡萄酒 产业受益情况等信息均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导致调查机关无 法根据答卷了解该项目的确切内容和实际资金使用情况,以 及该项目是一次性或重复性补贴利益性质等信息。其次,澳 大利亚政府答卷中明确承认,澳大利亚政府拨款 3250 万澳 元用于出口促销活动,以支持葡萄酒对中国和美国的出口。 但是答卷中未能提交该项资金在中美两国中具体的使用明 细,导致调查机关无法确定该费用在中国和在美国的具体使 用和受益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将继续维持初裁认 定的方式。 综上所述,由于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有效信息,无法拆 分该项目中澳大利亚政府在中国和美国市场实际投入的资 金数额,且无法明确分摊该项目在具体年份内的资金使用数 额,因此,调查机关将政府答卷中填报 3250 万澳元作为该 项目在调查期内的补贴金额,再根据澳大利亚政府答卷中提 交的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金额,计算被调查产品的 从价补贴率,为 2.928%。 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 主张,其没有申请、使用或在中美营销活动项目下受益,澳 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也没有授予其此项目下的赠款。卡塞拉 酒业私人有限公司也提出了类似主张。 24 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提出,尽管 3 家抽样应诉企业主张 其未从认定的补贴项目项下获得补贴,但由于澳大利亚政府 未提供必要信息,3 家抽样应诉企业是否获得补贴无法进一 步印证。而且,调查机关认定的补贴项目是针对的整个葡萄 酒产业,即使葡萄酒生产企业实际没有获得资助,但相关证 据也表明葡萄酒产业能够从中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调 查机关基于整个葡萄酒产业获得的补贴利益进而计算被调 查产品的补贴幅度也是客观、合理的。相关抽样应诉企业所 谓没有获得补贴而不应计算补贴幅度的主张不能成立。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本案中虽然抽样企业提交了问卷 答卷,但由于澳大利亚政府未能提交必要信息,导致调查机 关无法基于澳大利亚政府提交的信息对企业答卷内容进行 核实比对。其次,调查机关调查发现,该项目中澳大利亚政 府并不是通过向葡萄酒企业或组织拨款来补贴澳葡萄酒产 业的,而是通过其政府行为,提升葡萄酒产业对华出口的竞 争能力,降低葡萄酒产业在华开拓市场的成本,因此,调查 机关认为,澳大利亚葡萄酒生产企业生产并向中国出口的葡 萄酒产品在该项目下获得利益。 对于出口和区域葡萄酒一揽子扶持计划中的其他子项 目,调查机关在本案中暂不予以认定。 (二)葡萄酒旅游和酒窖门票拨款项目(Wine Tourism and Cellar Door Grant)。 25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主张, 该补贴项目由葡萄酒管理局负责实施,是其与澳大利亚葡萄 和葡萄酒业共同制定的一系列扶持措施的一部分,也是作为 出口和区域葡萄酒一揽子扶持计划的补充。该项目旨在吸引 游客参观葡萄酒区域,带动葡萄酒发展。在该补贴项目下, 葡萄酒管理局通过拨款资助的方式,可以帮助澳大利亚葡萄 酒产业提升出口,给葡萄酒厂商带来利益。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澳大利亚州政府通过葡萄酒旅 游和酒窖门票拨款项目为澳大利亚葡萄酒生产企业提供了 财政资助,该项目具有专向性且澳大利亚葡萄酒生产企业获 得了补贴利益。在初裁后,调查机关对该项目进行了进一步 审查。调查机关审查认定如下: 1.财政资助的认定。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葡萄酒旅游和酒窖门票拨款项 目是由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根据其与澳大利亚农业和水 资源部(代表联邦)签订的《葡萄酒旅游和酒窖门票拨款协 议(Wine Tourism and Cellar Door Grant Agreement)》 进行管理的。由于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是澳大利亚政府的 法定管理机构,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澳大利亚葡 萄酒管理局是本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本项目下构成《反 补贴条例》第三条中的“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资金来源于澳大利亚政 26 府拨款,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规定,“出口国(地区) 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成财 政资助。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该项目下的补贴构成财政资 助。 初裁后,澳大利亚政府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均未对上述认 定提出异议。在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未发现初裁所依据的事实发生改变。因此,调查机关决 定维持初裁认定,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为葡萄酒旅游和酒 窖门票拨款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该项目下的补贴构成财政 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管理该 项 目 的 法 律 依 据 为 《 2013 年 澳 大 利 亚 葡 萄 酒 法 ( Wine Australia Act 2013)》第 3(aa)条和第 3(ab)条,该法条 规定的目标是:支持葡萄酒业和葡萄酒酿造产业的增长,支 持国际葡萄酒旅游业的增长,并支持国际葡萄酒旅游业的补 充服务、产品和体验发展。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还显示,该项目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 资格:是葡萄酒生产商;是进行了商品及服务税登记,并拥 有有效澳大利亚商业编号的法律实体;在相关财年,可退税 葡萄酒销售额至少达到 120.7 万澳元;在相关财年,应计可 退税国内酒窖销售超过了满足 120.7 万澳元门槛的此类销售 27 额;申请材料中所有符合条件的销售额均已支付葡萄酒平衡 税;在相关财年,在澳大利亚拥有或租有实体酒窖,和/或 其相关实体(一个或多个)在相关财年在澳大利亚拥有或租 有实体酒窖;在相关财年拥有有效酒牌。 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答卷显示,该项目通过鼓 励游客到澳大利亚参观葡萄酒产区以支持那些为澳大利亚 葡萄酒行业增值的生产商。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为,该法律所说支持国际葡萄酒旅 游业,其实是支持具备酒窖等葡萄酒生产能力的葡萄酒生产 企业发展其旅游业务,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 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该项目 具有专向性。 初裁后,澳大利亚政府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均未对上述认 定提出异议。在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未发现初裁所依据的事实发生改变。因此,调查机关决 定维持初裁认定,葡萄酒旅游和酒窖门票拨款项目具有专向 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由澳大利亚政府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宣布实施,第一批拨款已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 支付。该项目旨在吸引游客参观澳大利亚葡萄酒区域,从而 28 为给国内葡萄酒业增值的葡萄酒生产商提供支持。项目总预 算为每财年 1000 万澳元。单个公司获得的拨款不超过 10 万 澳元,也可能低于此金额,具体取决于成功的申请人数量。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还显示,2019 年的所有拨款均已拨付,该 项目没有待拨付的拨款。 调查机关注意到,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于 2019 年启动,在 2020 年开展的第 2 轮拨款中,澳大利亚政 府虽然针对项目进行了一些调整,但并未调整项目的预算金 额。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葡萄酒产业从该项目下 获得利益,且该利益为重复性补贴利益。 初裁后,澳大利亚政府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均未对上述认 定提出异议。在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未发现初裁所依据的事实发生改变。因此,调查机关决 定维持初裁认定。 关于相关抽样公司在该项目下的补贴利益,调查机关根 据从该补贴项目中获益的抽样公司答卷情况,认定如下: (1)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 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答卷显示,调查期内该公 司在该项目下获得了资金拨款,该笔资金已经得到使用。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无偿拨款形式提 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收的金额计算。调查机关 根据该公司调查期内所获得的补贴金额和其在答卷中提交 29 的销售收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从价补贴率。 (2)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 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答卷显示,调查期内该公司在 该项目下获得了资金拨款。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无偿拨款形式提 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收的金额计算。调查机关 根据该公司调查期内所获得的补贴金额和其在答卷中提交 的销售收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从价补贴率。 (3)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 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答卷显示,调查期内该公司在 该项目下获得了资金拨款,该笔资金已经得到使用。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无偿拨款形式提 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收的金额计算。调查机关 根据该公司调查期内所获得的补贴金额和其在答卷中提交 的销售收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从价补贴率。 ( 三 ) 出 口 市 场 发 展 资 助 项 目 ( Export Market Development Grants)。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主张, 出口市场发展资助项目是澳大利亚政府为出口商提供的重 要财政援助计划,由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管理实施。该计划 旨在鼓励中小型澳大利亚企业发展出口市场,并补贴合格的 出口营销费用。该补贴项目允许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最多 30 可以获得 8 笔拨款,以报销超过 5000 澳元以上的合格的出 口营销费用的 50%,构成《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项下的“财政资助”。在该补贴项目下,澳大利亚政府通过 出口补贴,可以降低企业出口营销成本,给企业带来利益。 根据澳大利亚葡萄酒研究所列出的葡萄酒行业可获得的补 贴清单,每个葡萄种植者及酒庄可以从该补贴项目中申请最 高 15 万澳元的补贴,并获得利益。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澳大利亚州政府通过出口市场 发展资助项目为澳大利亚葡萄酒产业提供了财政资助,该项 目具有专向性且澳大利亚葡萄酒产业获得了补贴利益。在初 裁后,调查机关对该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审查 认定如下: 1.财政资助的认定。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出口市场发展资助项目是由澳 大利亚贸易投资委员会负责实施。根据答卷内容和澳大利亚 贸易投资委员会主页网址可以看出,澳大利亚贸易投资委员 会是专门负责出口市场发展资助项目管理的政府机构,其主 要职责包括:对澳大利亚贸易进行国际推广(通过出口市场 发展资助项目和贸易启动网络等,帮助澳大利亚公司拓展国 际业务)、对澳大利亚教育进行国际推广、为澳大利亚吸引 外商直接投资、加强澳大利亚旅游业、为政府建言献策、通 过线上、媒体和营销活动推广澳大利亚和提供领事服务等。 31 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澳大利亚贸易投资委员会是 本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本项目下构成《反补贴条例》第 三条中的“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资金来源于澳大利亚政 府资助,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规定,“出口国(地区) 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成财 政资助。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该项目下的补贴构成财政资 助。 初裁后,澳大利亚政府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均未对上述认 定提出异议。在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未发现初裁所依据的事实发生改变。因此,调查机关决 定维持初裁认定,澳大利亚贸易投资委员会为出口市场发展 资助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该项目下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澳大利亚政府常年为出口市场 发展资助项目拨款用于鼓励澳大利亚企业开拓出口市场。该 项目鼓励澳大利亚中小企业开拓出口市场,资助方式是如果 合格的贸易推广费用总额不低于 1.5 万澳元,则 0.5 万澳元 以上的费用可报销 50%。可见该项补贴是直接服务于出口的 专项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以出口实绩 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 定该项目为出口补贴,具有专向性。 32 初裁后,澳大利亚政府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均未对上述认 定提出异议。在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未发现初裁所依据的事实发生改变。因此,调查机关决 定维持初裁认定,出口市场发展资助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单个澳大利亚实体在该项目下 每年最多可获得 8 项资助,每项资助金额最高可达 15 万澳 元,且葡萄酒产业作为澳大利亚国内产业从该项目中获得了 资助。澳大利亚政府答卷还显示,澳大利亚政府每财年均会 对该项目进行资助,且已持续多年。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 中认为,葡萄酒产业从该项目下获得利益,且该利益为重复 性补贴利益。 初裁后,澳大利亚政府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均未对上述认 定提出异议。在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未发现初裁所依据的事实发生改变。因此,调查机关决 定维持初裁认定。 调查机关还认为,由于澳大利亚政府在答卷中未能有效 提交该项目下葡萄酒产业获得资助的详细信息,因此,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 事实计算补贴利益。 鉴于调查机关无法拆分该项目中葡萄酒产业获得资助 的具体数额,因此,调查机关将政府答卷中提交的该项目 33 2019 年度的总拨款 1.379 亿澳元作为该项目下澳大利亚葡萄 酒产业在全球出口市场上获得的补贴金额,再根据政府答卷 中提交的 2019 年澳大利亚葡萄酒全球零售额中中国市场所 占澳大利亚葡萄酒全球出口份额的比例,得到调查期内该项 目下澳大利亚葡萄酒产业为出口中国市场所获得的补贴金 额为 3778 万澳元,再根据澳大利亚政府答卷中提交的调查 期内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额,计算被调查产品的从价补贴 率,为 3.404%。 调查机关注意到,天鹅酿酒有限公司在调查问卷中提交 了接受该项目补贴金额的有关情况。调查机关还注意到,根 据澳大利亚政府和天鹅酿酒有限公司答卷,澳大利亚葡萄酒 产业相关各方均有申请该项目补贴并获得政府资助的资格, 但天鹅酿酒有限公司并未提交其关联方以及原材料供应方 等在该项目下的获益情况,且调查机关也无法从政府答卷中 获得相关信息。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在已经认定了澳大利 亚政府在该项目下对澳大利亚葡萄酒产业进行补贴的情况 下,调查机关已经包括了对天鹅酿酒有限公司的考虑,无需 再对其补贴情况予以单独计算。 澳大利亚政府、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卡塞拉 酒业私人有限公司和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在初裁后的 评论意见中主张,三家抽样公司并不符合该项目申请资格要 求,未收到相关款项的补贴。 34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本案中虽然抽样企业提交了问卷 答卷,但由于澳大利亚政府未能提交足够的有效答卷内容, 导致调查机关没有足够的信息对企业答卷内容进行核实比 对。其次,澳大利亚政府答卷中虽陈述了该项目的申请资格 要求,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性文件予以支撑。调查机关也无法 从答卷中找到必要的的法律法规和报告文件,从而无法对该 项目的申请资格有效性进行验证。再次,各公司在评论意见 中提及的在该项目下受益葡萄酒企业名单,调查机关在澳大 利亚政府提交的答卷中文版本中并未找到,因此,调查机关 无法依据该信息予以认定。最后,在已经认定了该项目对澳 大利亚葡萄酒产业进行补贴的情况下,已经包括了调查机关 对每个公司的考虑,无需再对每个公司的补贴情况予以单独 计算。 (四)可持续农村用水和基础设施项目(Sustainable Rural Water Use and Infrastructure Program)。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主张, 该项目是一项涉及 100 亿澳元的国家计划,与农业灌溉和用 水管理密切相关。该补贴项目由联邦向各州和地区提供资 金,于 2007/2008 年开始实施,计划 2023/2034 年结束。在 该项目下,澳大利亚各州政府根据本州情况实施具体补贴项 目,包括:(1)新南威尔士州的私人灌溉设施运营商项目; (2)南澳大利亚州私人灌溉设施运营商项目;(3)昆士兰 35 州健康水源用水和高效计划;(4)古尔本-墨累水资源连接 项目;(5)维多利亚州农场现代化项目;(6)新南威尔士 州盆地管道项目;(7)新南威尔士州灌溉农业现代化项目; (8)农场高效灌溉项目。申请人主张以上项目中澳大利亚 政府已经分别提供了 0.144 亿-9.56 亿澳元的补贴。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澳大利亚州政府通过可持续农 村用水和基础设施项目为澳大利亚葡萄酒产业和生产企业 提供了财政资助,该项目具有专向性且澳大利亚葡萄酒产业 和企业获得了补贴利益。在初裁后,调查机关对该项目进行 了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审查认定如下: 1.财政资助的认定。 申请人主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 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 直接提供资金”构成财政资助。该补贴项目是由澳大利亚联 邦政府制定并提供 100 亿澳元资金支持,由各州政府具体负 责实施的补贴项目,已经构成《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第(一) 款项下的“财政资助”。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主张,该项目是一项涉及 100 亿澳元 的联邦政府计划,在 17 年间拨款 100 亿澳元。一些子项目 根据联邦对各州/领地的安排而建立和实施,其他子项目作 为《联邦金融关系的政府间协定》的一部分而建立和实施, 已确认的相关子项目已在国家和州级实施。该项目在联邦层 36 面由农业水利和环境部负责实施,在州层面由南澳大利亚州 墨累-达令盆地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新南威尔士州第一产 业部负责实施。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提供了各子项目下的拨款 金额,包括逐年的拨款金额。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该项目是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 制定的,由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共同实施的项目,提供预算 资金支持。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规定,“出口国(地 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 成财政资助。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该项目下补贴构成财政 资助。 初裁后,澳大利亚政府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均未对上述认 定提出异议。在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未发现初裁所依据的事实发生改变。因此,调查机关决 定维持初裁认定。 2.专向性的认定。 申请人主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在确定补 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 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南澳大利 亚州是澳大利亚最大的葡萄/葡萄酒产区,占全国总产量的 50%左右。因此,申请人有理由相信,由于葡萄酒产区主要 分布在干旱地区,在包括南澳大利亚州在内的各葡萄酒主产 区,灌溉项目和用水管理将主要服务于葡萄作物,造成可持 37 续农村用水和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具有事实上 的专向性。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主张,该项目目的是改善环境健康和 澳大利亚最重要的墨累-达令河流系统,不针对任何特定行 业或部门。澳大利亚政府答卷中表示,受助者必须是位于墨 累-达令盆地,项目受益群体包括墨累-达令盆地的灌溉者。 部分子项目用以解决古尔本-墨累灌溉区的输水系统和用户 连接中的节水问题、将新南威尔士州的耗水量降到最低、实 现农场灌溉基础设施现代化。 调查机关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足够证据证明其专向性。 因此,调查机关对该项目专向性暂不认定。 3.补贴利益的确定。 申请人主张,在该补贴项目下,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各 州政府通过直接财政资助的方式,可以降低葡萄作物的种植 成本,给种植者或农场带来利益。而且,鉴于葡萄是生产葡 萄酒的主要原材料,葡萄酒产业同样可以从中受益。澳大利 亚政府实际支出的补贴金额即构成该项目下可获得的补贴 利益。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主张,该项目旨在改善环境健康和澳 大利亚最重要的墨累-达令河流系统。政府收回私人灌溉设 施运营商在合格灌溉基础设施升级项目中所节约的水,从而 获得取水权。 38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为,作为经济作物,灌溉与提高产 量有直接关系。如在下墨累河地区,不同品种的葡萄产量每 公顷达到 17.4 吨-20.4 吨,远高于其他地区。调查机关注意 到,在不同地区的葡萄产量和采购价格均不同,如在河谷地 区葡萄采购价格为每吨 390 澳元-607 澳元,而在部分地区价 格达到 2000 澳元以上。根据澳大利亚政府答卷,2019 年酿 酒葡萄平均采购价格为每吨 664 澳元。2019 年,澳大利亚全 国共压榨 173 万吨葡萄。2010-2019 年,澳大利亚葡萄进口 量为 6351-16211 吨,进口量占总压榨数量的比例较小。澳 大利亚葡萄酒的原料葡萄主要为国内种植。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为,通过调节分配灌溉用水,作为 地区主要作物的葡萄实际获得了补贴利益。同时,灌溉促进 了该地区葡萄产量的提高,对葡萄价格产生影响,葡萄酒公 司生产和购买葡萄时降低了成本,最终对葡萄酒产生补贴利 益。 初裁后,澳大利亚政府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均未对上述认 定提出异议。在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未发现初裁所依据的事实发生改变。因此,调查机关决 定维持初裁认定。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构成补贴,葡萄酒产业和企 业获得补贴利益。鉴于计算具体补贴额的信息仍不充分,调 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不对该项目计算从价补贴率。 39 ( 五 ) 南 澳 大 利 亚 州 出 口 加 速 资 助 项 目 ( Export Accelerator Grants)。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提出, 出口加速资助项目是由南澳大利亚州政府制定的,通过贸 易、旅游和投资部实施的补贴项目,该项目可以为合格的中 小企业提供资金资助,以帮助其通过营销和出口发展开拓新 的全球市场。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南澳大利亚州政府通过提供出 口加速资助项目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财政资助,该项目具 有专向性且有抽样调查企业获得了补贴利益。在初裁后,调 查机关对该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审查认定如 下: 1.财政资助的认定。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南澳大利亚出口加速资助项目 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设立,旨在通过一次性的拨款帮助企业 参加国际贸易展览会和商务代表团、制作市场宣传资料、开 展市场研究、发展电子商务,提供出口培训和咨询,并为旅 行和住宿提供资助。 该项目由南澳大利亚州贸易和投资部负责,包括该项目 的申请受理、批准、管理、实施和评价等。贸易和投资部的 职能是支持南澳大利亚州的企业与海外市场建立联系、建立 牢固的国际关系、充分利用出口机会,同时增强南澳大利亚 40 州的经济并创造就业机会。具体包括:与行业、其他政府部 门和行业组织合作,以确保行业主导部门的战略对州增长议 程产生积极影响;推动和促进南澳大利亚州商品和服务的增 长;推动和促进对南澳大利亚州的投资,增加经济多样性; 提高南澳大利亚州在主要出口和投资市场的知名度等。因此 调查机关认定,南澳大利亚州政府贸易和投资部是本项目的 政府主管部门,在本项目项下构成《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中 的“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南澳大利亚州出口加速资助项 目资金由南澳大利亚州政府提供。该项目于 2018-2019 年启 动,预算为 128.55 万澳元,2019-2020 年继续实行,预算为 78.2 万澳元。根据答卷,该项目共分为三个资助类别,最高 0.5 万澳元的新出口商资助项目、最高 3 万澳元的出口加速 资助项目和最高 1.5 万澳元的新市场进入资助项目。通过上 述三个项目,共资助了 72 位申请人,其中有 31 位申请人来 自葡萄酒行业。根据天鹅酿酒有限公司的答卷显示,该公司 于 2019 年申请了该项目并获得了出口加速资助项目的资金 资助。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 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成财政资 助。根据澳大利亚提交的政府答卷以及天鹅酿酒有限公司提 交的答卷信息,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该项目构成了财政资 41 助。 在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未发 现初裁所依据的事实发生改变。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 裁认定,本项目构成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初裁中,调查机关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在向澳大利亚 政府发出的调查问卷中询问了调查期和前 9 年内,主管机构 申请情况、已批准和应批准提供资助的情况及已发放和应予 发放资助的情况包括企业名单、金额、申请及发放时间,受 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予 补贴的方式,以及出口实绩是否是取得申请资格或实际使用 该项目的唯一条件或者多种条件之一。 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南澳大利亚州出口加速资助项 目分为三个资助类别,新出口商资助项目、出口加速资助项 目和新市场进入资助项目,三个项目分别对申请人资格作出 了明确的限定,并且均以出口为申请的必备要件。 其中,新出口商资助项目要求申请人必须是新出口商, 且首次建立业务联系、参加贸易展览或进行商业访问。同时 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次开展国际出口业务;年营业 额在 5 万到 100 万澳元之间;为南澳大利亚州的注册企业、 个体工商户、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公司;具有澳大利亚商 业编号;并已完成商品及服务税务登记;有至少 12 个月的 42 活跃交易记录;拥有生产于南澳大利亚州的可交易、可出口 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与南澳大利亚州政府签订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资助协议;愿意按照要求提供信息和数据,包括财务信 息、出口计划等。 出口商加速资助项目要求申请人须先申请新出口商资 助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年营业额在 10 万到 1500 万澳 元之间;为南澳大利亚州的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公司, 合伙企业或信托公司;具有澳大利亚商业编号并已完成商品 及服务税务登记;有至少 24 个月的活跃交易记录;拥有生 产于南澳大利亚州的可交易、可出口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与 南澳大利亚州政府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资助协议;愿意按 照要求提供信息和数据,包括财务信息;同时提供出口计划 等。 新市场进入资助项目要求申请人须满足如下条件:进入 新的国际市场;年营业额在 25 万到 2000 万澳元之间;为南 澳大利亚州的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公司,合伙企业或信 托公司;具有澳大利亚商业编号并已完成商品及服务税务登 记;拥有生产于南澳大利亚州的可交易、可出口的商品或服 务;能够与南澳大利亚州政府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资助协 议;愿意按照要求提供信息和数据,包括财务信息、出口计 划等。 根据澳大利亚政府的答卷,出口是合格申请人获得补贴 43 的必备条件。澳大利亚政府在答卷中承认,“合格的受资助 人必须正在或将在南澳大利亚州生产要出口的商品或服务, 或者如果并非产于南澳大利亚州,则申请人必须证明南澳大 利亚州将如何从该货物出口销售中获得可观的净收益。” 天鹅酿酒有限公司在答卷中承认“天鹅酿酒因为出口 业务获得了该补贴”。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补贴具有专向性: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补贴。根据上述 答卷信息,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澳大利亚政府在该项目 中限定了以出口实绩为要件,具有专向性。 在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未发 现初裁所依据的事实发生改变。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 裁认定。 3.补贴利益的确定。 初裁中,调查机关审查了澳大利亚政府和被抽样调查公 司的答卷。其中天鹅酿酒有限公司填报的信息显示,该公司 在 2019 年获得出口加速资助项目的资助。因此,在初裁中 调查机关认定,天鹅酿酒有限公司在该补贴项目下获得了补 贴利益,其他抽样答卷企业未从该补贴项目中获益。 在确定本项目为重复性补贴利益或一次性补贴利益时, 初裁中调查机关审查了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根据项目获得审 批的条件和标准,只要申请人满足了申请条件,即可被审批 44 机构认定为合格申请人。同时,澳大利亚政府在答卷中承认, “一些公司已经成功获得了不止一次的资助。”因此,在本 项目下参与企业获得利益具有规律性和预见性,并且可以在 不同年度内重复申请。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 项下的利益为重复性补贴利益。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无偿拨款形式提 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收的金额计算。综合上述 所有关于补贴利益的认定情况,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调 查期内实际申请并获得的拨款为该公司在该项目中的受益 金额。初裁后,针对本项目澳大利亚政府评论称,认定南澳 大利亚州的出口加速资助项目是出口补贴是错误的,其他三 家澳大利亚抽样调查公司没有收到本项目的拨款。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在认定本项目是否构成出口补 贴时,调查机关按照《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进行了审查。澳 大利亚政府在评论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甚 至没有提供任何理由论证调查机关的认定错误之处,至于其 他三家抽样调查公司未收到本项目的拨款,这个理由不影响 调查机关认定本项目存在对产业的补贴利益。 天鹅酿酒有限公司在评论中认为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 真实完整的填报了获得补贴的情况,并如实呈报了其获得的 所有指控反补贴项目的实际金额,但仍被使用最佳可获得信 息来计算天鹅酿酒的补贴幅度。 45 调查机关初裁中认定该公司在 2019 年获得出口加速资 助项目的资助认定,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 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其实际接收的金额计 算。因此,调查机关已在初裁中明确天鹅酿酒有限公司调查 期内实际申请并获得的拨款为该公司在该项目中的受益金 额。该公司的从价补贴率计算依据为,补贴调查期内即 2019 年该公司所获得的补贴金额和其在答卷中提交的该年度出 口收入。 综上,调查机关考虑了澳大利亚政府的评论意见,但由 于该评论意见并未提交对该主张的支持证据,并未陈述具体 的理由或依据,亦未对调查机关对本项目财政资助、专向性、 补贴利益的认定提出异议。在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未发现初裁所依据的事实发生改变。因此,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六)南澳大利亚州区域食品激励项目(Regional Food Initiatives Program)。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称南 澳大利亚州区域食品激励项目应被认定为补贴项目,该项目 是南澳大利亚州政府制定的区域发展基金项下的一个项目。 区域发展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以及提高生产力。 通过其项下的区域食品激励项目,南澳大利亚州致力于为促 进区域食品网络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合作项目提供支 46 持,并优先考虑“清洁环境中的优质食品和葡萄酒”。南澳 大利亚州政府通过区域发展基金项下的食品激励项目可以 向合格的食品企业提供补贴,可以降低企业的项目成本,使 其从中获得利益。葡萄酒生产企业有资格申请该项补贴,接 受补贴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可以从中获得利益。 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答卷称,南澳大利亚州区域食 品激励项目是区域发展基金下属项目,该公司未从南澳大利 亚州区域食品激励项目中受益,但是该公司承认,其从区域 发展基金项下的另一项目“重大项目计划”中获得了利益。 终裁中,调查机关对此进一步审查。 1.财政资助的认定。 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答卷中称,区域发展基金为南 澳地区管理局管理的1500万澳元一年期基金,为期4年。区域 发展基金的目标是通过以下方式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创造新 的就业机会和改善职业机会; 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及服务; 加强社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基础;支持项目的开发和实施; 以及融资和投资。区域发展基金由五个项目构成: (1)区域食品激励项目:支持以区域为基础的粮食组 织在南澳大利亚建立一个更强大的区域粮食存在。 (2)小额赠款方案:用于支持与州政府优先事项相关 的新的区域就业和投资机会。 (3)重大项目计划:用于支持那些旨在加强区域产业、 47 支持地方经济和通过投资战略性项目创造机会的重大经济 项目。 (4)社区基础设施方案:用于支持对区域社区的投资, 以发展其经济基础设施,并增强其作为未来就业和经济增长 基础的能力。 (5)国家内阁方案:用于支持在今后 4 年里主办国家 内阁会议的社区,用于协助社区满足其经济和社会需要的项 目提案。 调查机关审查了澳大利亚政府填报的答卷信息,印证了 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填报的信息,南澳大利亚州区域食 品激励项目隶属于区域发展基金项下,由南澳大利亚州政府 全额资助,具体管理部门是南澳大利亚州的政府部门第一产 业与区域部,该项目预计在4年内完成,但仅实施了一年, 共提供了60万澳元的资助。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 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成财政资 助。 2.专向性的认定。 在澳大利亚政府填报的答卷中,区域食品激励项目的申 请者条件为:是公司协会、地方政府机构、澳大利亚地区发 展协会和企业;是一个法人实体,即南澳大利亚州政府,可 以与之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资助协议;拥有澳大利亚商业 48 编号;位于州政府划定的非大都市地区边界,如大阿德莱德 区和乡村地区。 根据澳大利亚政府填报的答卷,区域食品激励项目的申 请程序为:申请人需完成一份意向书,并交至南澳大利亚州 第一产业与区域部,评估小组将根据项目实现最优成果的可 能性、项目与区域食品激励项目的目标一致性、项目与评估 标准的一致性,对各申请进行比较。根据结果,通过此阶段 评选的申请人应提供一份完整的申请表和证明文件来支持 他们的申请。完整申请需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后,方可由评 估小组按照标准对其进行审议。评估小组向区域发展部部长 提出建议。区域发展部长做出最终决策,并批准项目资助。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补贴具有专向性:(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 的补贴。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南澳大利亚州政府在该项目 下限定了申请企业的区域,必须“位于位于州政府划定的非 大都市地区边界,如大阿德莱德区和乡村地区”。符合上述 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本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根据澳大利亚政府填报的答卷公开版,区域食品激励项 目项下葡萄酒行业收到的资金略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40%。 在整个过程中,四家与葡萄酒相关的协会获得了总计24.5万 澳元的资助。 49 调查机关认为,参加抽样调查的公司未从本项目中获 益,但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承认限定地区的葡萄酒行业从中获 得了补贴利益,但由于信息仍不充分,本案中不计算该项目 的补贴利益。 综上,调查机关在终裁中调查机关未发现初裁所依据的 事实发生改变。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认定本项目构 成补贴。 (七)南 澳 大 利 亚 州 “ 重 大 项 目 计 划 ” 项 目 ( Major Program Plan)。 在初裁中,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承认,从前述区域 发展基金项下的“重大项目计划”中获得了利益。初裁中, 调查机关对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获益的区域发展基金 项下的“重大项目计划”作出了构成补贴的项目认定,并根 据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填报的获利信息计算了补贴利 益。在初步裁定中,对该项目的认定分析如下: 1.财政资助的认定。 根据澳大利亚政府和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答卷, “重大项目计划”隶属于南澳大利亚州区域发展基金。关于 南澳大利亚州区域发展基金的项目的详情见前述(六)南澳 大利亚州区域食品激励项目。 澳大利亚州政府答卷显示,“重大项目计划”隶属的南 澳大利亚州区域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南澳大利亚州第一 50 产业与区域部。该机构为南澳大利亚州政府的经济发展机 构,负责该州第一产业及区域的经济繁荣。因此调查机关认 定,南澳大利亚州政府第一产业与区域部是该项目的政府主 管部门,构成《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政府”。 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答卷称,区域发展基金的重大 项目计划资助项目的申请要求为:“区域发展基金的重大项 目计划不以增加出口或出口数量,或以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 物为条件。重大项目计划申请者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 法人、地方主管机关、澳大利亚区域发展协会或企业。合格 申请者(特别是合格项目)无需来自某一特定行业,便可申 报重大项目计划。合格申请者必须位于州政府定义的非大都 会地区,包括大阿德莱德地区和乡村地区。” 2014 年,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申请本项目资金补助 并获得了南澳大利亚州政府第一产业与区域部的批准,得到 资金拨款。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 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为财政资助。 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南澳大利亚州政府在该项目 下以拨款的形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直接提供拨款,符合 上述规定,应被认定为财政资助。 在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未发 现初裁所依据的事实发生改变。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 51 裁认定。 2.专向性的认定。 澳大利亚州政府答卷显示,“重大项目计划”隶属于南 澳大利亚州区域发展基金,该项目的申请资格要求申请者需 “位于州政府划定的非大都会地区边界,如大阿德莱德地区 和乡村地区”。 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答卷显示,为了获得南澳大利 亚州区域发展基金的项目拨款,合格申请者必须“位于州政 府定义的非大都会地区,包括大阿德莱德地区和乡村地 区”。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补贴具有专向性:(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 的补贴。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南澳大利亚州政府 在该项目下限定了申请企业的区域,符合上述规定,应被认 定为具有专向性。 在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未发 现初裁所依据的事实发生改变。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 裁认定。 3.补贴利益的确定。 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根据被抽样调查公司答卷填报 信息,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4 年申请并获得 了南澳大利亚州区域发展基金的项目拨款,其他抽样答卷企 52 业未从该补贴项目中获益。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认定, 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在该补贴项目下获得了补贴利益, 其他抽样答卷企业未从该补贴项目中获益。 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答卷显示,该公司希望建造一 个酒窖门,但由于资源的限制未能动工,2014年该公司以此 为由申请资金补助。按照区域发展基金的重大项目计划资助 项目的标准,南澳大利亚州政府第一产业与区域部批准了该 项申请。 为确定本项目为重复性补贴利益或一次性补贴利益,调 查机关对照审查了澳大利亚政府答卷和保乐力加酿酒师有 限公司答卷。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陈述称,该项目为一 次性资金资助,分为四次收到了拨款。澳大利亚州政府答卷 亦承认该项目为一次性补贴,且该项目仅仅实施了一年。因 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本项目为一次性补贴利益。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收的金 额计算,鉴于该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调查机关以10 年作为 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对补贴金额按调查期 内被调查产品销售收入进行分摊后,计算出保乐力加酿酒师 有限公司的被调查产品从价补贴率为0.04%。 初裁后,在评论意见中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提出, 该公司未从区域食品激励项目中获益,商务部不应审查其获 53 得利益的“重大项目计划”。理由是:申请人未将该项目列 为相关补贴项目;这两个项目的申请和批准程序要求和标准 不同;该补贴资金的使用并未使该酒庄因此盈利;澳大利亚 政府未能获得合理的机会进行磋商并进行澄清。同时保乐力 加酿酒师有限公司和澳大利亚政府均在评论中认为,0.04% 的微量补贴幅度应忽略不计并终止调查。 调查机关对上述评论意见进行了考虑。首先,调查机关 认为,在发放调查问卷时,调查机关已经向各有关利害关系 方明确,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其他可能对被调查产品的 生产、制造或出口授予的,依据《反补贴条例》可被认定为 补贴的项目也将进行调查;其次,审查是否构成补贴项目的 要素,与两个项目的申请和批准程序要求和标准是否相同并 无关联。本案中,调查机关按照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补贴 的各项构成因素进行了审查,结果显示该项资金符合无偿拨 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要件;第三,在调查过程中,澳大利亚政 府随时有机会就此项目与调查机关进行政府间磋商,各利害 关系方有机会就此问题进行抗辩,且调查机关根据澳大利亚 政府和抽样调查公司提交的问卷已经获得充分的信息,能够 据此确定补贴项目的存在。第四,调查机关根据答卷信息计 算出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在本项目项下获得了0.04%的 补贴幅度,该幅度虽然低于1%,根据《反补贴条例》,补贴 金额微量终止调查的原则并非指单个项目。 54 终裁中,调查机关未发现初裁所依据的事实发生改变,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对本项目的认定。 综上,抽样公司从价补贴率分别为: 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Treasury Wine Estates Vintners Limited) 6.3 % 卡 塞 拉 酒 业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 Casella Wines Pty. Limited) 6.3 % 天鹅酿酒有限公司(Australia Swan Vintage Pty Ltd) 6.3 % 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Pernod Ricard Winemakers Pty Ltd) 6.4 % 其他配合调查的公司 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于按要 求提交了抽样问卷答卷但未被选取的公司,采用抽样选取公 司的加权平均补贴率,确定其从价补贴率。(详见公告附件 1) 其他澳大利亚公司(All Others) 2020 年 8 月 31 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 相关葡萄酒发起反补贴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澳大利 亚驻华大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 55 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 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 20 天的登记参加 调查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 况。调查机关还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 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调查机 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 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 调查机关将登记参加调查的各公司对中国出口数据、填 答了补贴抽样调查问卷的公司对中国出口数据与中国海关 统计数据进行了比较,发现二者与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均有很 大差距,调查机关认为,有一定比例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未登 记参加或未配合本次反补贴调查。 对于上述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 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在可获得的事实基础上裁定其补贴率。调查机关比 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 的从价补贴率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澳大利亚政府对被 调查产品的补贴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根据该信 息确定其他澳大利亚公司的补贴率。(详见公告附件 1) 其他补贴项目: 对于立案公告和调查问卷中列明的其他补贴项目,调查 56 机关决定在本案中暂不予以认定。项目如下: 1. 葡萄酒平衡税项目 2. 区域计划 3. 管理农场风险项目 4. 国家土地保育项目 5. 加速商业化项目 6. 创新连接项目 7. 研发税收激励项目 8. 业务增长资助项目 9. 可持续农村用水和基础设施项目 10. 初级生产者的供水设施三年税收抵扣项目 11. 干旱优惠贷款计划 12. 农场金融特许贷款计划 13. 维多利亚州农业能源投资计划 14. 维多利亚州区域就业基金项目 15. 维多利亚州食品资源资助项目 16. 维多利亚州区域买家吸引项目 17. 首都领地商业能源和用水项目 18. 新南威尔士州TechVouchers项目 19. 塔斯马尼亚州先进制造业创新和增长优惠券制度 20. 西澳大利亚州创新优惠券项目 21. 南澳大利亚州资源生产力评估项目 57 22. 南澳大利亚州重点区域品牌支持项目 23. 塔斯马尼亚州葡萄园和果园扩建项目 24. 南澳大利亚州河谷地区可持续发展基金项目 25. 南澳大利亚州墨累河可持续发展计划 26. 维多利亚州NVIRP 2农场项目 27. 维多利亚州农场生产力改善补助金项目 28. 维多利亚州农业基础设施和就业基金项目 29. 新南威尔士州和昆士兰州干旱恢复优惠贷款计划 30. 塔斯马尼亚州更高效的灌溉支持项目 31. 塔斯马尼亚州农业发展优惠贷款计划 五、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类产品是与补贴 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补贴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 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与被调查产品的基本 物理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产品用途、销售 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基本物理特性。 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与被调查产品都是以鲜葡萄或 葡萄汁为原料,经过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发酵酒,两 者分类标准基本相同,均可以按照色泽、含糖量、二氧化碳 58 含量等指标进行产品分类。同时,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与 被调查产品均能满足酒精度、总糖、柠檬酸、干浸出物等主 要的理化指标要求以及外观色泽、澄清程度、起泡程度、香 气和口味等感官要求。 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和被调查产品的 物理特性基本相同。 2.原材料、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 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与被调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使 用的主要原材料基本相同,均为鲜葡萄或葡萄汁。生产工艺 和生产流程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均是对其全部或部分进行 发酵后转化成葡萄酒,然后进行稳定处理、澄清、调配、冷 冻、过滤等工艺处理,最终获得成品葡萄酒。生产设备基本 类似,均主要采用大规模生产的现代化生产设备,包括葡萄 分选设备、发酵罐、压榨机、离心机和过滤机等设备。 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和被调查产品的 原材料、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基本相同。 3.产品用途。 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 均作为饮料酒主要供人消费,均是通过商店、超市、专卖店、 网络销售、餐饮、娱乐场等方式面向消费者。 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和被调查产品的 用途基本相同。 59 4.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 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与被调查产品均通过直接销售、 代理销售或网络销售等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针对下游 消费群体,商店、超市、专卖店、餐饮和娱乐场等销售渠道 既提供国内相关葡萄酒产品,也提供被调查产品,用于满足 下游客户的消费需求,下游消费群体既可以选择购买被调查 产品,也可以选择购买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 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和被调查产品销 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基本相同。 综上,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 与被调查产品在基本物理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和生产设 备、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基 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与被 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初裁后,澳大利亚葡萄和葡萄酒协会(以下简称“澳酒业 协会”)在其提交的《关于对澳洲葡萄酒反补贴案初步裁定的 评论意见》中提出,被调查产品不是“大宗商品”,根据葡萄 品种、调配、葡萄采摘年份、葡萄产区、品质、品牌等不同, 每款葡萄酒产品都是独特且与众不同的,不能将其做为同一 种大宗商品与中国葡萄酒进行比较,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国内 同类产品、实质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认定。 国内申请人在其提交的《相关葡萄酒反补贴案申请人对 60 相关利害关系方初裁后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中认为,不同 的葡萄酒在葡萄品种、采摘年份、品质和品牌等方面存在差 异,反映的是产品之间的规格或型号不同,但其基本内在特 性不存在实质性区别,不同葡萄酒的产品价格存在差异,并 不影响不同葡萄酒之间存在的竞争关系,属于同一类产品, 且与国内同类产品存在竞争关系。 调查机关进一步调查后认为,第一,自澳大利亚进口的 葡萄酒依据不同的葡萄品种、葡萄的采摘年份、葡萄的产区、 品质和品牌等因素,可以被划分为不同规格和型号,调查机 关对不同规格和型号葡萄酒的物理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 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进行了比较,调查显 示,不同规格的葡萄酒产品在理化指标和物理特性方面并无 实质性差别,均是通过色泽、含糖量和二氧化碳含量等指标 进行衡量。原料和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基本一致,均是以鲜 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均主要采用大规模生产的现代化生产 设备,包括葡萄分选设备、发酵罐、压榨机、离心机和过滤 机等设备。产品用途基本一致,均是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也基本相同,均是通过直接销售、代理 销售或网络销售等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具有较高的竞 争性和可替代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自澳大利亚进口的 葡萄酒产品虽然有不同规格和型号,但都属于同一类产品。 第二,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质量 61 和品质、价格和销售渠道、客户群体以及产品用途之间的竞 争条件进行了比较,调查显示,被调查产品有不同价位档次、 不同品质的葡萄酒产品,国内同类产品同样也细分为高档葡 萄酒和中低档普通葡萄酒。国内相关葡萄酒消费市场是一个 竞争开放的市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都在中国国内 市场上销售,国外高档葡萄酒价格的变化,会对消费者选择 国内高档或中低档普通葡萄酒产生直接影响,被调查产品与 国内同类产品均主要通过直接销售、代理销售等方式同时在 国内市场进行销售,并存在共同的客户群体,被调查产品和 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没有明显的时间和地域偏好。因此, 调查机关认定,在质量和品质、价格和销售渠道、客户群体 以及产品用途方面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 接的竞争关系。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自澳大利亚进口的葡 萄酒产品虽然有不同的规格和型号,但都属于同一类产品, 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自澳大利亚进口的葡萄 酒产品将做为同一类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进行同类产品、实 质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澳酒业协会关于被调查产品不应 被认定为“大宗商品”,且与国内同类产品不存在竞争关系, 不能以此为基础进行实质损害和因果关系认定的主张不成 立。 澳酒业协会在其《关于对澳洲葡萄酒反倾销案和反补贴 案最终裁定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中提出,以千升为单 62 位的葡萄酒产品不是被调查产品,被调查产品装入 2 升及以 下容器,并不是以千升为单位进行销售和购买。 调查机关进一步调查后认为,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为原 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 2 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千升和 升均为葡萄酒产品的计量单位,且千升和升本质上为同一种 计量单位,并不影响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调 查机关对澳酒业协会的主张不予接受。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葡 萄酒与被调查产品在基本物理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和生 产设备、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方 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 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 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2015 年至 2019 年,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 21 家企业生产的 相关葡萄酒产量合计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 66.95%、68.27%、60.75%、62.76 和 60.72%,符合《反补贴 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中的中国葡萄酒产量数据进行了核 实,调查机关注意到,申请书中提供的中国葡萄酒产量数据 不仅仅包括申请调查的相关葡萄酒产品,即以鲜葡萄或葡萄 63 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装入 2 升及以下容 器的葡萄酒的产量,还包括申请调查产品之外的利口葡萄 酒、高起泡葡萄酒、葡萄汽酒、加香葡萄酒等特种葡萄酒和 葡萄蒸馏酒以及葡萄原酒的产量。在无法直接获得国内相关 葡萄酒总产量数据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多方调查了解国内产 业实际生产情况,认为通过酿酒葡萄种植面积、酿酒葡萄亩 产量、出酒率、原酒进口生产成品酒的数量及损耗率以及不 同成品酒的生产比例等计算出国内相关葡萄酒总产量的数 据较为合理。 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依据国内权威机构提供的数据, 计算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相关葡萄酒产品总产量分别为 37.76 万千升、34.76 万千升、37.48 万千升、35.12 万千升 和 28.82 万千升。损害调查期内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 卷企业生产的国内同类产品占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总产量 的比例分别为 66.95%、68.27%、60.75%、62.76 和 60.72%。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答卷的企业可以代表国内产业,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 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企业。没有利害关 系方对此认定提出异议。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结论。调查机关 最终认定,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企业可以代 表国内产业,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 64 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企业。 六、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补贴进口产品进口数量。 调查机关对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中国生 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进行了调查。 调查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5 年、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补贴进口产品进口数 量分别为 5.67 万千升、7.94 万千升、10.58 万千升、11.78 万千升和 12.08 万千升。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40.04%;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33.25%,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11.34%,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 2.55%。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进口 数 量 呈 持 续 大 幅 增 长 趋 势 , 损 害 调 查 期 内 累 计 增 长 113.05%。 中国相关葡萄酒的表观消费量在损害调查期内呈先升 后降趋势,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分别为 76.59 万千升、81.96 万千升、91.80 万千升、85.39 万千升和 74.12 万千升。2016 年比 2015 年上升 7.01%,2017 年比 2016 年上升 12.01%,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6.98%, 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13.20%。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补贴进 口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 7.40%、9.69%、 11.53%、13.80%和 16.30%。2016 年比 2015 年上升了 2.29 65 个百分点,2017 年比 2016 年上升了 1.84 个百分点,2018 年比 2017 年上升了 2.27 个百分点,2019 年比 2018 年比上 年上升了 2.50 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市 场份额呈持续显著增长趋势,损害调查期内累计增长 8.90 个百分点。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 的绝对进口数量呈持续大量增长趋势,补贴进口产品市场份 额呈持续显著增长趋势。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认定提出异 议。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结论。调查机关 最终认定,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进口数量呈 持续大量增长趋势,补贴进口产品市场份额呈持续显著增长 趋势。 (二)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 影响进行了调查。 1.关于补贴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确定。 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应在同一贸 易水平上对补贴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 较。调查机关认定,补贴进口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和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 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费 66 用。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提供的补贴进口产品 CIF 价格的基 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税率和进口清 关费用,对补贴进口产品进口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的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作为补贴进口价格。其中,汇率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进口 清关费用采用进口商答卷相关信息。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 上,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按上述方法调整后的补贴进口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且 损害调查期末的价格低于期初的价格。2015 年、2016 年、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补贴进口价格分别为 55390 元/ 千升、49500 元/千升、46352 元/千升、41780 元/千升和 46577 元/千升。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10.63%,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6.36%,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9.86%,2019 年 比 2018 年上升 11.48%,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下降 15.91%。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 32019 元/千升、33227 元/千升、 34560 元/千升、35932 元/千升和 38595 元/千升。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价格 2016 年比 2015 年上升 3.77%、2017 年比 2016 年上升 4.01%、2018 年比 2017 年上升 3.97%、2019 年比 2018 67 年上升 7.41%。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呈上 升趋势。 初裁后,澳酒业协会在其提交的对初裁的评论意见中提 出,被调查产品是一种消费品,其与中国国内葡萄酒产品的 竞争关系发生在贸易的零售层面,而不是在出厂或进口的节 点上,因此,用被调查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和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的出厂价格进行比较存在缺陷。 申请人在其评论意见中认为,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 品的销售渠道上具有相同或相似性,两者既通过经销商等经 销渠道销售,也通过直销的形式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且零 售价格会受到经销商的采购渠道、盈利模式、销售平台等多 种因素的影响,用零售价格进行比较不能准确反映补贴进口 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出厂销售渠道的直接竞争关系。 调查机关进一步调查后认为,第一,调查机关认定被调 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在质量和品质、价格和销售 渠道、客户群体以及产品用途方面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证 据显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相互竞 争,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均主要通过直接销售、 代理销售等方式同时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国内部分经销商 既销售被调查产品,也同时销售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不同销 售渠道和环节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均存在价格 竞争。因此,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的价格竞 68 争并不只存在于零售环节。第二,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 两者具有可比性,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补贴进口价格和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零售环节上的价格很大程度 上由经销商决定,其价格受经销商的采购渠道、销售策略、 盈利模式和利润水平影响,既不能真实反映补贴进口产品生 产企业和国内同类产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也不能客观准 确地反映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 价格的影响。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澳酒业协会关于将补贴 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在零售环节上进行 比较更为合理的主张。 2.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 调查数据显示,2015 年至 2019 年,补贴进口产品数量 持续大幅增加,由 2015 年的 5.67 万千升逐年上升至 2019 年的 12.08 万千升,损害调查期间累计增长了 113.05%。补 贴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持续增长,由 2015 年 的 7.40%逐年增长至 2019 年的 16.30%,损害调查期间累计 增加了 8.90 个百分点。 调查显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相关葡萄酒在物理 特性和技术指标、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 渠道、客户群体基本相同,属于同类产品。国内相关葡萄酒 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均主要通过直接销售、代理销售或网络销售等方式同 69 时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 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具有传统的强 势地位,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其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的持 续大幅增加,足以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影响。 调查证据显示,2015 年至 2019 年,补贴进口价格呈总 体下降趋势,其中 2015 年至 2018 年持续下降,由 2015 年 的 55390 元/千升持续大幅下降至 2018 年的 41780 元/千升, 2019 年补贴进口价格虽有所上升,但仍比损害调查期初的价 格下降 15.9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 32019 元/千升、33227 元/千升、34560 元/千升、35932 元/千升和 38595 元/千升,虽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呈上升趋势, 但 2015 年至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成本费用分 别为 28723 元/千升、30617 元/千升、31845 元/千升、33409 元/千升和 35957 元/千升,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成 本费用上升 25.19%,特别是单位成本上升 30.24%的情况下,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仅上升 20.54%,低于同期成本 的涨幅,表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成本的上涨没有正常传导到 销售价格,销售价格的增长未能合理反映成本的上升,销售 价格没有增长到相应的价格水平,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 格成本差呈下降趋势,由 2015 年的 3296 元/千升下降到 2019 年的 2638 元/千升,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价 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抑制作用。 70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 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抑制作用。 澳酒业协会在其提交的对初裁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被调 查产品出口价格高于国内葡萄酒出厂价,没有证据证明被调 查产品抑制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 申请人在其评论意见中认为,进口价格高不代表被调查 产品价格不会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造成损害,被调查产品进 口数量大幅增长,价格下降,极大限制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的价格上涨空间,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造成了严重的价格抑 制。 调查机关进一步调查后认为,第一,补贴进口产品对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包括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和补贴 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损害调查期内, 补贴进口产品的无论是绝对进口数量还是相对进口数量,均 持续大幅增加,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持续 增长,同时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呈下降趋势,且补贴进口产 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因此,补贴进口 产品量增价跌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足以造成实质负 面影响。第二,价格抑制指的是由于补贴进口的影响,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未达到合理的水平,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 虽然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但损害调查期内,补贴 进口产品数量累计增长 113.05%,价格累计下跌 15.91%, 71 直接抑制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上涨空间,造成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在成本上涨的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的价格上涨。 因此,澳酒业协会关于补贴进口产品价格高就没有对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抑制的主张不成立。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结论。调查机关 最终认定,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价格产生了抑制作用。 (三)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 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表观消费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相关葡萄酒表观消费量呈先升后降 趋势。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国 内相关葡萄酒表观消费量分别为 76.59 万千升、81.96 万千 升、91.80 万千升、85.39 万千升和 74.12 万千升。2016 年 比 2015 年增长 7.01%,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12.01%,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6.98%,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13.20%。 2.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基本保持平稳。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 64.12 万千升、64.12 万千升、63.05 万千升、63.85 万升和 64.87 万千升。2016 年与 2015 年持 72 平,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1.67%,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1.27%,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 1.60%。 3.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呈持续下降趋 势。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 25.28 万千升、23.73 万千升、22.77 万千升、22.04 万千升和 17.50 万千升。2016 年比 2015 年 下降 6.13%,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4.05%,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3.21%,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20.60%。 4.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呈持续下 降趋势。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分别为 24.21 万千升、22.78 万 千升、21.93 万千升、21.71 万千升和 18.24 万千升。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5.91%,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3.73%,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1.00%,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15.98%。 5.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总体下降 趋势。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 31.62%、27.80%、23.90%、 25.43 和 24.61%。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3.82 个百分点,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3.90 个百分点,2018 年比 2017 年上升 1.53 73 个百分点,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0.82 个百分点。损害调查 期末比期初下降 7.01 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上升趋 势。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 32019 元/千升、33227 元/千 升、34560 元/千升、35932 元/千升和 38595 元/千升。2016 年比 2015 年上升 3.77%、2017 年比 2016 年上升 4.01%、2018 年比 2017 年上升 3.97%、2019 年比 2018 年上升 7.41%。 7.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呈下降趋 势,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分别为 77.53 亿元、75.69 亿元、75.80 亿元、78.01 亿元和 70.40 亿元。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2.37%,2017 年比 2016 年上升 0.15%,2018 年比 2017 年上升 2.92%,2019 年比 2018 年下 降 9.76%。损害调查期末比期初下降 9.20%。 8.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呈持续下降 趋势。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分别 为 7.96 亿元、5.93 亿元、5.92 亿元、5.46 亿元和 4.79 亿 元。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25.50%,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0.17%,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7.77%,2019 年比 2018 年下 74 降 12.27%。 9.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持续下 降。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分别为 3.14%、2.27%、2.20%、2.01%和 1.85%。2016 年比 2015 年 下降 0.87 个百分点,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0.07 个百分点, 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0.19 个百分点,2019 年比 2018 年下 降 0.16 个百分点。 10.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呈持续下降趋 势。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分别为 39.44%、37.00%、36.12%、34.52%和 26.97%。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2.44 个百分点,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0.88 个百分 点,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1.60 个百分点,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7.55 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呈持续下降 趋势。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 8733 人、8471 人、7942 人、 7461 人和 7068 人。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3%,2017 比 2016 年下降 6.24%,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6.06%,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5.27%。 75 12.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下 降趋势。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 28.95 千升/人、28.01 千升/人、28.67 千升/人、29.54 千升/人和 24.75 千升 /人。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3.25%,2017 年比 2016 年上升 2.36%,2018 年比 2017 年上升 3.03%,2019 年比 2018 年下 降 16.22%。 13.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持续增长。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人均工资分别为 56335 元、60149 元、64863 元、69361 元和 75342 元。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6.77%,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7.84%,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6.93%,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 8.62%。 14.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先降后升 再下降趋势。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 9.37 万千升、9.24 万 千升、9.75 万千升、8.97 万千升和 7.82 万千升。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1.39%,2017 年比 2016 年增加 5.52%,2018 年 比 2017 年下降 8.00%,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 12.82%。 76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和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 10.41 亿元、6.97 亿元、8.23 亿元、7.09 亿元和 2.06 亿元。 2016 年 比 2015 年 减 少 33.05% , 2017 年 比 2016 年 增 加 18.08%,2018 年比 2017 年减少 13.85%,2019 年比 2018 年 减少 70.94%。损害调查期末比期初下降 80.21%。 16.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 能力受到补贴进口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补贴进口产品的补贴幅度也进行了审查,证 据显示补贴进口产品的补贴幅度不属于微量补贴,足以对国 内市场的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相关葡萄酒市场表观消 费量先升后降,市场需求总体保持平稳,在补贴进口产品量 增价跌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产能扩展计划被搁置,产能各年 基本持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和销售数量持续下降,导 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且始终处于较 低水平,损害调查期内不足 3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 持续下降,且开工率严重不足,仅有 35%左右,生产装置大 量闲置,产能无法有效释放。在补贴进口产品绝对数量和市 77 场份额持续大幅增加,补贴进口产品价格累计降幅 15.91% 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虽然有所增长,但 增长幅度低于同期单位成本的涨幅,表明销售价格的涨幅并 未能合理消化成本的上升,未达到相应的销售价格水平,造 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持续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持续下降,无法收回前期投资,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呈现下降趋势,为了避免过 多的占用流动资金,国内产业通过去库存的方式减少库存积 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有所下降。损害调查期内,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下降且税前利润持续下降,造成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国内主动产业被 迫缩减就业人数,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持续下 降。 调查机关综合分析有关数据后在初裁中认定,损害调查 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状况恶化,国内相关葡萄 酒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初裁后,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在其提交的《关于对原产 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澳大 利亚书面评论意见》中主张,初步裁定中确认了任何已认定 的补贴都处在微量水平,不足以造成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证据显示,自澳大利 亚进口的相关葡萄酒存在补贴,且补贴幅度在 6.3%-6.4%之 78 间,不属于微量补贴,足以对国内市场的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初裁后,澳酒业协会在其提交的对初裁的评论意见中提 出,由于补贴调查期为 2019 年,调查机关没有认定 2015 年 —2018 年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因此该时间段内的国内产业 损害不能认为是补贴造成的损害,且 2019 年国内产业并未 受到损害。 申请人在其评论意见中认为,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立 案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在分析国内产业的各项经济指标 时,应将各个经济指标结合在一起,从它们之间的整体变化 和相互关系来考察,而不能利用损害调查期内个别期间的数 据表现进行孤立分析。 调查机关进一步调查后认为,第一,根据我国《反补贴 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18 条的规定,反补贴案件的产业损 害调查期通常为立案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相关葡萄酒反 补贴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二,关于补贴进口 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审查应包括整个损害调查期内对影 响产业状况的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发展变化趋势的评估,认 定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损害不能仅依据国内产业经济指 标在损害调查期中某一个期间的经济指标的表现,而应当综 合考虑国内产业各项经济指标在损害调查期内的变化趋势, 因此,澳酒业协会关于 2019 年国内产业没有受到损害,国 79 内产业就没有受到损害的主张不成立。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结论。调查机关 最终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状况 恶化,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七、因果关系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 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补贴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 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补贴进口之外, 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补贴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呈现逐年快速上升趋 势,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补贴 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 5.67 万千升、7.94 万千升、10.58 万千升、11.78 万千升和 12.08 万千升。2016 年比 2015 年 增长 40.04%;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33.25%,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11.34%,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 2.55%。 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市场份额持续快速增长。 2016 年比 2015 年上升了 2.29 个百分点,2017 年比 2016 年 上升了 1.84 个百分点,2018 年比 2017 年上升了 2.27 个百 分点,2019 年比 2018 年比上年上升了 2.50 个百分点。与此 同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总体下降趋势,2016 年 比 2015 年下降 3.82 个百分点,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3.90 80 个百分点,2018 年比 2017 年上升 1.53 个百分点,2019 年 比 2018 年下降 0.82 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市场份额累计 降幅达 7.01 个百分点。与此同时,补贴进口产品所占市场 份额累计上升 8.90 个百分点,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 额下降呈反向变动关系,补贴进口产品明显挤占了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 由于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理特性、原 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 相同,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存在竞争关系,价格成为下游客 户选择产品的主要因素。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价格 不断下降,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成本费用整体上升 25.19%,特别是单位成本上升 30.24%的情况下,销售价格仅 上升了 20.54%,低于同期成本的涨幅,表明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的成本的上涨未能正常传导到销售价格,销售价格未能上 升至合理的价格,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受到抑制,导致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销 售数量、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开工率和就业人数均逐年 持续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销售收入、劳动生 产率和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均呈总体下降趋势。补贴进口产 品对国内产业生产经营产生了严重损害。 调查机关据此在初裁中认定,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相关 葡萄酒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81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结论。调查机关 最终认定,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的实质 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补贴进口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 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经初步调查,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 影响、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 争、消费模式和替代产品的影响、技术发展、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出口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与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 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在其《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 关葡萄酒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评论》中主张在考虑国内产 业损害时应该同时审查以下因素,第一,澳大利亚专注开发 中国的高档葡萄酒市场,澳大利亚向中国出口的高档葡萄酒 在增加,而同时价格较低的澳大利亚葡萄酒向中国的出口一 直在降低,澳大利亚葡萄酒在中国的平均价格一直在增长。 第二,损害调查期内《中澳自贸协定》下进口关税降至零。 第三,其他国家同类产品进口。第四,中国政府颁布的相关 政策文件的影响。 申请人主张,第一,在被调查产品无法区分高档酒、低 档酒或其他档次酒的情况下,申请人采用被调查产品和国内 82 产业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并进行整体价格比较是合理的。第 二,对国内价格造成直接影响的是进口人民币价格,损害调 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无论是 CIF 美元价格,还是 考虑进口关税和汇率的变化后的人民币价格,都呈下降趋 势,导致进口产品人民币价格下降的真正原因是国外出口商 对中国低价定价策略所决定的。第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 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且澳大利亚被调查产品的降价幅度 明显高于其他国家进口产品的降价幅度。第四,中国政府出 台的相关消费限制政策可能会对市场需求产生一定影响,但 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则会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加剧 国内产业的损害。 调查机关对此进行了初步调查,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 第一,首先,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在其评论意见中并没有提 供关于澳大利亚对中国出口的相关葡萄酒不同品级和类别 数据的证据材料。其次,在本案的调查中,为了对价格进行 公平比较,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进行了损害调查产品控制 编码的分类,并要求答卷企业按公司日常销售过程中葡萄酒 的品质、消费档次或品牌层级的划分进行填报,国外生产者 仅有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 司和天鹅酿酒有限公司填报了问卷,其中卡塞拉酒业私人有 限公司未按调查机关的损害调查产品控制编码和品级划分 标准进行填报,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按照损害调查 83 控制编码进行了填报,但并未按照公司品级划分标准进行填 报,天鹅酿酒有限公司按照调查机关的分类标准进行了填 报,其调查问卷数据初步表明,损害调查期间,天鹅酿酒有 限公司对中国出口数量占被调查产品总进口数量的比例在 0.5%-3.5%,其出口金额占被调查产品总进口金额的比例在 0.3%-2.5%,调查机关认为其数据不足以代表被调查产品 的整体进口情况,调查机关无法通过国外生产商答卷获得澳 大利亚相关葡萄酒产品按损害调查产品控制编码和品级分 类的进口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用中国海关统计数据 中不区分产品控制编码的澳大利亚被调查进口产品加权平 均价格作为计算补贴进口价格的基础。最后,国内生产者均 按照调查机关的分类标准进行了问卷填报,在补贴进口价格 为不区分产品控制编码的加权平均价格的情况下,调查机关 决定按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做为计算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价格的基础。数据初步显示,补贴进口产品进口数 量损害调查期内累计增长 113.05%,市场份额累计增加 8.9 个百分点,补贴进口产品价格累计降低 15.91%,对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抑制作用。 第二,关于进口关税的变化对国内产业损害的影响。调 查机关在对补贴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进行价格比 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补贴进 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了比较。其中,补贴进 84 口产品的价格是在中国海关提供的补贴进口产品 CIF 价格的 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税率和清关 费用后的人民币价格,数据初步显示,损害调查期内,补贴 进口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且 2015 年至 2019 年累计降幅 15.91%,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成本费用上升的情况下,对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抑制,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 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等主要经营性指标持续下降, 对国内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因此,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关于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损害与进口关税有关的主张与事实 不符。 第三,关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进口数量呈下降趋势,由 2015 年的 33.95 万千升下降至 2019 年的 33.52 万千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价格呈下降趋势, 由 2015 年的 4238 美元/千升,下降至 2019 年的 4116 美元/ 千升,其下降幅度低于补贴进口产品价格的下降幅度,与其 他国家进口产品相比,补贴进口产品不仅进口数量持续大量 增加,且价格下降幅度更大。同时,未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因此,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对国内产 业的影响不能否定补贴进口产品进口与国内产业遭受实质 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四,关于有关政策文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首先,澳 85 大利亚外交贸易部主张相关消费政策可能会造成国内产业 需求减少,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次,调查证据显示,2015 年到 2017 年,国内相关葡萄酒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由 2015 年的 76.59 万千升增长至 2017 年的 91.80 万千升,在国内 产业市场需求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和销 量本应有良好的表现,以充分的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但产量 和销量均出现持续下降,其中产量由 2015 年的 25.28 万千 升下降到 2017 年的 22.77 万千升,销量由 2015 年的 24.21 万千升下降到 2017 年的 21.93 万千升,导致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开工率持续下降,且开工率严重不足,仅在 35%左右。 2018 年到 2019 年,国内相关葡萄酒的表观消费量虽然出现 下降,市场需求减少,但此时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不仅没有 因为市场需求下降而减少,反而大幅增加,抢占了国内产业 应有的市场份额,导致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和 销售数量下降幅度远大于表观消费量的下降幅度。损害调查 期内,国内相关葡萄酒的表观消费量累计降幅为 3.22%,而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和销售数量的累计降幅则分别达到 30.78%和 24.66%,远低于表观消费量的下降幅度。同时由于 补贴进口产品抑制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了国内产 业盈利能力,导致损害调查期内税前利润持续下滑,投资收 益率持续下降。因此,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关于损害调查期 内国内产业损害与相关消费政策有关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86 根据以上调查,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上述因素不能 否定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 系。 澳酒业协会在其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再次主张,国内产 业受到损害,是由于其他经济因素造成的,如其他国家进口 的影响、消费政策的影响以及国内产业结构性问题的影响。 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指出,被调查产品的补贴 进口行为与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他因 素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事实。澳 酒业协会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调查机关进一步调查后认为,第一,关于其他国家进口 的影响,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 数量呈下降趋势,由 2015 年的 33.95 万千升下降至 2019 年 的 33.52 万千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价格呈下降趋势, 由 2015 年的 4238 美元/千升,下降至 2019 年的 4116 美元/ 千升,其下降幅度低于补贴进口产品价格的下降幅度,与其 他国家进口产品相比,补贴进口产品不仅进口数量持续大量 增加,且价格下降幅度更大。同时,未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因此,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对国内产 业的影响不能否定补贴进口产品进口与国内产业遭受实质 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关于消费政策的影响,调查证据显示,2015 年到 87 2017 年,国内相关葡萄酒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由 2015 年 的 76.59 万千升增长至 2017 年的 91.80 万千升,在国内产 业市场需求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和销量 本应有良好的表现,以充分的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但产量和 销量均出现持续下降,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持续下 降,且开工率严重不足,仅在 35%左右。2018 年到 2019 年, 国内相关葡萄酒的表观消费量虽然出现下降,市场需求减 少,但此时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不仅没有因为市场需求下降 而减少,反而大幅增加,抢占了国内产业应有的市场份额, 导致 2019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和销售数量下降幅度 远大于表观消费量的下降幅度。同时由于补贴进口产品抑制 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了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导致 损害调查期内税前利润持续下滑,投资收益率持续下降。因 此,澳酒业协会关于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损害与相关消费 政策有关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国内葡萄酒产量急剧增长所导致的中国葡萄 酒产业结构性问题的主张。调查机关进一步调查后认为,首 先,澳酒业协会主张国内葡萄酒产业有结构性问题,成本高, 品质和形象不佳,但未提供证据材料支持。其次,澳酒业协 会主张的由于上世纪 90 年代和 21 世纪初国内葡萄酒产量急 剧增长导致的国内葡萄酒产业的结构性问题,其发生的时间 为 1990 年至 2000 年初,不属于本案损害调查期间。最后, 88 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质量稳定,符 合中国《葡萄酒国家标准》,生产设备主要采用大规模生产 的现代化生产设备,企业管理规范,产品规格型号丰富,可 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因此,澳酒业协会主张的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存在结构性问题,导致质量长期下降,品质和 形象不佳的主张不能成立。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其他异 议。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结论。调查机关 最终认定,上述因素不能否定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 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澳酒业协会在其《关于对澳洲葡萄酒反倾销案和反补贴 案最终裁定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中对价格影响、实质 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分析提出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终裁中 均予以了考虑。 八、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澳大利 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贴,国内葡萄酒产业受到了实质 损害,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89 附表:相关葡萄酒反补贴案数据表 项 目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全国总产量(万千升) 37.76 34.76 37.48 35.12 28.82 变化率 - -7.94% 7.83% -6.30% -17.94% 全国总进口量(万千升) 39.61 48.18 55.23 50.87 45.60 变化率 21.64% 14.63% -7.89% -10.36%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万千升) 5.67 7.94 10.58 11.78 12.08 变化率 - 40.04% 33.25% 11.34% 2.55%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7.40% 9.69% 11.53% 13.80% 16.30% 变化率(百分点) - 2.29 1.84 2.27 2.50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美元/千升) 7759 6834 6447 6090 6723 变化率 - -11.92% -5.66% -5.54% 10.39% 表观消费量(万千升) 76.59 81.96 91.80 85.39 74.12 变化率 - 7.01% 12.01% -6.98% -13.20% 产能(万千升) 64.12 64.12 63.05 63.85 64.87 变化率 - 0.00% -1.67% 1.27% 1.60% 产量(万千升) 25.28 23.73 22.77 22.04 17.50 变化率 - -6.13% -4.05% -3.21% -20.60% 开工率 39.44% 37.00% 36.12% 34.52% 26.97% 变化率(百分点) - -2.44 -0.88 -1.60 -7.55 国内销量(万千升) 24.21 22.78 21.93 21.71 18.24 变化率 - -5.91% -3.73% -1.00% -15.98% 国内市场份额 31.62% 27.80% 23.90% 25.43% 24.61% 变化率(百分点) - -3.82 -3.90 1.53 -0.82 国内销售收入(亿元) 77.53 75.69 75.80 78.01 70.40 变化率 - -2.37% 0.15% 2.92% -9.76% 国内销售价格(元/千升) 32019 33227 34560 35932 38595 变化率 3.77% 4.01% 3.97% 7.41% 税前利润(亿元) 7.96 5.93 5.92 5.46 4.79 亏损变化率 - -25.50% -0.17% -7.77% -12.27% 投资收益率 3.14% 2.27% 2.20% 2.01% 1.85% 变化率(百分点) - -0.87 -0.07 -0.19 -0.16 现金流量净额(亿元) 10.41 6.97 8.23 7.09 2.06 变化率 - -33.05% 18.08% -13.85% -70.94% 期末库存(万千升) 9.37 9.24 9.75 8.97 7.82 变化率 - -1.39% 5.52% -8.00% -12.82% 就业人数(人) 8,733 8,471 7,942 7,461 7,068 变化率 - -3.00% -6.24% -6.06% -5.27% 人均工资(元/年/人) 56335 60149 64863 69361 75342 变化率 - 6.77% 7.84% 6.93% 8.62% 劳动生产率(千升/人) 28.95 28.01 28.67 29.54 24.75 变化率 - -3.25% 2.36% 3.03% -16.22%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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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司保证金比率列表

 

公司名称

倾销幅度

一、抽样应诉企业

 

SEARA ALIMENTOS LTDA

JBS AVES LTDA

SEARA COMERCIO DE ALIMENTOS LTDA

AGRICOLA JANDELLE S/A

18.8%

BRF S.A.

25.3%

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38.4%

二、其他应诉企业

 

Cooperativa Central Aurora Alimentos

20.7%

LAR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20.7%

Copacol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nsolata

20.7%

COOPAVEL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20.7%

São Salvador Alimentos S/A

20.7%

NOGUEIRA RIVELLI IRMÃOS LTDA.

20.7%

GONCALVES & TORTOLA S/A

20.7%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pagril

20.7%

Vibra Agroindustrial S.A.

20.7%

AGROSUL AGROAVICOLA INDUSTRIAL, S. A

20.7%

KAEFER AGRO INDUSTRIAL LTDA

20.7%

VOSSKO DO BRASIL ALIMENTOS CONGELADOS LTDA

20.7%

AVENORTE AVICOLA CIANORTE LTDA.

20.7%

ADORO S/A

20.7%

BONASA ALIMENTOS SA

20.7%

FLAMBOIÃ ALIMENTOS LTDA

20.7%

FRIGORÍFICO NOVA ARAÇÁ LTDA.

20.7%

Rio Branco Alimentos S.A. (Pif Paf)

20.7%

Zanchetta Alimentos Ltda

20.7%

Agrodanieli Indústria e Comércio Ltda

20.7%

BELLO ALIMENTOS LTDA.

20.7%

COASUL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20.7%

COOPERATIVA LANGUIRU LTDA

20.7%

三、其他巴西公司

 

All others

38.4%

 

 

 

1

 

各公司从价补贴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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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各公司从价补贴率表 公司名称 从价补贴率比率 一、被抽样公司 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 6.3% (Treasury Wine Estates Vintners Limited) 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 6.3% (Casella Wines Pty. Limited) 天鹅酿酒有限公司 6.3% (Australia Swan Vintage Pty Ltd) 保乐力加酿酒师有限公司 6.4% (Pernod Ricard Winemakers Pty Ltd) 二、其他配合调查的公司 澳大利亚依恋森林酒庄 6.3% (AUSTRALIA FARM AND LAND INVESTMENT PTY LTD) 澳大利亚誉加葡萄酒有限公司 6.3% (Accolade Wines Australia Limited) 澳塔瓦酒庄 6.3% (OCTTAVA WINES PTY LTD) 澳洲佳酿集团 6.3% (Australian Vintage Limited) 博格丹投资有限公司 6.3% (Bogdan Investments Pty Ltd) 布朗兄弟米拉瓦葡萄园有限公司 6.3% (BROWN BROTHERS MILAWA VINEYARD PTY. LIMITED) 丹歌酒庄 6.3% (AGREEN PTY LTD) 德灵酒庄 6.3% (Dorrien Estate Winery Pty Ltd) 芬格富酒业集团 6.3% (FERNGROVE VINEYARDS LTD) 福莱斯葡萄酒有限公司 6.3% (FOWLES WINE PTY LTD) 福润德酒业有限公司 6.3% (FURUNDE WINE CO. PTY LTD) 歌浓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 6.3% (Kilikanoon Wines Pty Ltd) 红袋鼠葡萄酒有限公司 6.3% (THE RED KANGAROO WINE COMPANY PTY. LTD.) 礼拜山酒庄 6.3% (Chapel Hill Winery Pty Ltd) 珀缇雅谷葡萄酒有限公司 6.3% (Portia Valley Wines Pty Ltd) 绅士酒庄 6.3% (ZILZIE WINES PTY LTD) 史密斯父子有限公司 6.3% (S. SMITH & SON PTY. LIMITED) 泰勒飞力士 6.3% (TERRA FELIX PTY. LTD. ) 腾达堡 6.3% (AUSTRALIAN FOOD & BEVERAGE GROUP PTY LTD) 温加拉葡萄酒集团有限公司 6.3% (WINGARA WINE GROUP PTY. LTD.) 三、其他澳大利亚公司(All others)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