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1〕1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1-02-19
【生效日期】2021-02-19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近日,阿尔及利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阿尔及利亚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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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阿尔及利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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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农 村 部 公 告 2021年 第15号 近日,阿尔及利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 生 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 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阿尔及利亚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 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 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 发现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 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 — 1 —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 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 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 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 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 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19日 — 2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阿尔及利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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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    告

 

2021年  第15号

 

近日,阿尔及利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阿尔及利亚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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