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1〕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01-07
【生效日期】2021-01-07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有关要求,满足海关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工作需要,海关总署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8号公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9号公告)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212号公告)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做如下修订:

  (一)修订第一章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第(二)项修订为:“集中作业场地,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二)修订第一章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第(二)项修订为:“查验作业区,该功能区以查验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储存区、暂时存放区、扣检区、技术整改区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涉及运营进口汽车、普通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水果、进境木材、进境粮食、进境种苗、供港澳鲜活产品、血液等特殊物品、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等业务,以及有公路口岸客车进出境的,相应的查验作业区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2)。”

  (三)修订第一章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第(三)项修订为:“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集中作业场地,应当适用本规范中对应的海关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规范。”

  (四)删除第三章的部分章节。

  将第三章“海关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规范”的第三节“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全文删除。

  (五)删除“附件2”的部分章节。

  将附件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的第九章“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全文删除。

  二、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号)做如下修订:

  (一)修订第一章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1.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第(二)项修订为:“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2.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第(三)项修订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如通用查验场地、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1)。”

  (二)删除第三章部分章节。

  将第三章“海关集中作业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的第三节“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全文删除。

  (三)删除“附件1”的部分章节。

  将附件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的第五章“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全文删除。

  三、对《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做如下修订:

  (一)修订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三条修订为:“指定监管场地包括:(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八)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二)修订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四条修订为:“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全文删除第三十七条:“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再次使用前应当经直属海关验收。”

  (四)删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全文删除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第三条第(八)项中的非国家隔离检疫场,可不提供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和立项申请。”

  修订后的规范文本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doc

  2.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doc

  3.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月7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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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 年 第 4 号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 2020 年第 53 号)有关要求,满足海关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工作需要,海 关总署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 2019 年第 68 号公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 范》(海关总署 2019 年第 69 号公告)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 规范》(海关总署 2019 年第 212 号公告)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 下: 一、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 告 2019 年第 68 号)做如下修订: — 1 — (一)修订第一章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第(二)项修订为:“集中作业场 地,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二)修订第一章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第(二)项修订为:“查验作业区, 该功能区以查验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储存区、暂时存放区、扣检 区、技术整改区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涉及运营进口汽车、 普通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水果、进境木 材、进境粮食、进境种苗、供港澳鲜活产品、血液等特殊物品、集 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等业务,以及有公路口岸客车进出境的, 相应的查验作业区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 2)。” (三)修订第一章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第(三)项修订为:“旅客通关 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集中作业场地,应当适用本规范中对 应的海关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规范。” (四)删除第三章的部分章节。 将第三章“海关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规范”的第三节“进境动物 隔离检疫场”全文删除。 (五)删除“附件 2”的部分章节。 将附件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的第九章“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全文删除。 二、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 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69 号)做如下修订: (一)修订第一章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 2 — 1.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第(二)项修订为:“海关集中 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2.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第(三)项修订为:“海关监管 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如通用查验场地、口岸前置拦截作 业区、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供港澳鲜 活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进境原木 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 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 1。)” (二)删除第三章部分章节。 将第三章“海关集中作业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的第三节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全文删除。 (三)删除“附件 1”的部分章节。 将附件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 规范》的第五章“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全文删除。 三、对《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第 212 号)做如下修订: (一)修订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三条修订为:“指定监管场地包括:(一)进境肉类指定监 管场地;(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三)进境粮食指定监 管场地;(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 监管场地;(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七)进境原木指定监 管场地;(八)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二)修订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四条修订为:“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 岸监管区内。” — 3 —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全文删除第三十七条:“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再次使用前应当 经直属海关验收。” (四)删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全文删除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第三条第(八)项中的非国家隔离 检疫场,可不提供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和立项申请。” 修订后的规范文本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3.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 海关总署 2021 年 1 月 7 日 — 4 —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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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年  第4号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有关要求,满足海关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工作需要,海关总署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8号公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9号公告)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212号公告)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做如下修订:

(一)修订第一章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第(二)项修订为:“集中作业场地,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二)修订第一章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第(二)项修订为:“查验作业区,该功能区以查验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储存区、暂时存放区、扣检区、技术整改区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涉及运营进口汽车、普通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水果、进境木材、进境粮食、进境种苗、供港澳鲜活产品、血液等特殊物品、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等业务,以及有公路口岸客车进出境的,相应的查验作业区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2)。”

(三)修订第一章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第(三)项修订为:“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集中作业场地,应当适用本规范中对应的海关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规范。”

(四)删除第三章的部分章节。

将第三章“海关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规范”的第三节“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全文删除。

(五)删除“附件2”的部分章节。

将附件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的第九章“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全文删除。

二、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号)做如下修订:

(一)修订第一章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1.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第(二)项修订为:“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2.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第(三)项修订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如通用查验场地、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1)。”

(二)删除第三章部分章节。

将第三章“海关集中作业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的第三节“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全文删除。

(三)删除“附件1”的部分章节。

将附件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的第五章“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全文删除。

三、对《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做如下修订:

(一)修订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三条修订为:“指定监管场地包括:(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八)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二)修订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四条修订为:“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全文删除第三十七条:“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再次使用前应当经直属海关验收。”

(四)删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全文删除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第三条第(八)项中的非国家隔离检疫场,可不提供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和立项申请。”

    修订后的规范文本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3.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

 

 

 

海关总署

2021年1月7日

 

 

 

— 1 —

3.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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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以下简称“指定监管场地”)。

第三条 指定监管场地包括:

(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

(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

(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

(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

(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

(八)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第四条 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

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的,原则上应当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行集约化监管。

第五条 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第六条 申请经营指定监管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建设指定监管场地。

第七条 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直属海关口岸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关区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隶属海关负责实施本辖区指定监管场地日常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法律法规对有关作业场所(场地)、区域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海关实施本规范不妨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立项与评估

 

第十条 地方政府根据口岸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指定监管场地设立的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并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

地方政府经评估,认为具备设立条件的,形成立项申请,函商直属海关提出立项评估意见,直属海关初审后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指定监管场地立项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外向型经济和口岸建设的基本情况、发展规划,指定监管场地开展相关业务的市场需求,以及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地方政府制定保障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工作制度(组织机构、能力保障、职责分工、督查督办)。

(三)指定监管场地的建设规划(建设主体、周期、资金保障、规划平面图等)。

(四)指定监管场地建设有关土地、环保、农林等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直属海关收到立项材料后,应当组成专家组进行初审评估,评估工作以资料审核为主,并视情开展实地验证和评估,必要时可与地方政府、申请单位沟通了解相关情况。

专家组应由海关系统内场所管理、动植检疫、食品安全专业的人员构成,必要时可聘请系统外专家。

第十三条 海关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一)口岸对外开放情况和相关配套保障情况;

(二)海关监管能力和配套保障情况;

(三)海关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配套保障情况;

(四)指定监管场地布局及必要性。

第十四条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初审评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直属海关经评估认为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报海关总署。

直属海关经评估认为不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应当向地方政府书面反馈意见。根据地方政府的需求,直属海关可以提出相关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海关总署对直属海关的立项评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批复意见,并反馈直属海关,由直属海关向地方政府反馈。

第十六条 指定监管场地应当在海关总署同意立项批复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

逾期未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的,该立项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的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可统一组织开展验收。

 

第三章  直属海关预验收

 

第十八条 指定监管场地申请预验收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指定监管场地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具备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条件;

(二)指定监管场地主管海关的监管能力满足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业需求;

(三)地方政府已建立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指定监管场地具备预验收条件后,由申请单位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二)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申请须知”中列明的随附材料;

(三)其他相关资料或材料。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二十条 直属海关口岸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验收组开展指定监管场地的预验收工作。

验收组应当由海关系统内场所管理、动植检疫、食品安全专家或骨干构成。

第二十一条 直属海关对指定监管场地的预验收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

书面材料审核通过的,直属海关组织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核;书面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中止验收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 指定监管场地的实地验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召开验收工作见面会,验收组公布验收工作的依据和程序,听取指定监管场地的建设情况汇报。

(二)验收组赴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验室等场地开展实地验核。

(三)验收组内部评议,形成验收结论。

(四)召开现场反馈会,验收组反馈验收情况,给出验收结论,由验收组和申请单位签字确认。

(五)必要时,海关可提前安排进行检疫处理效果、海关监管人员能力考试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预验收的或预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的,直属海关应当函请海关总署组织验收。

 

第四章  海关总署验收

 

第二十四条 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根据直属海关预验收情况,组织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也可视情况委托直属海关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海关总署的验收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

资料审核通过的,海关总署组织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核工作;资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中止验收,由海关总署书面答复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程序开展指定监管场地实地验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组向海关总署提交指定监管场地验收工作报告,随附审核验收记录。

海关总署委托直属海关开展验收工作的,直属海关应将验收情况函报总署,并随附指定监管场地验收工作报告和审核验收记录。

第二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或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的指定监管场地,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报请署领导批准后,将新批准的指定监管场地信息维护进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并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

经公布的指定监管场地可正式承载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海关监管业务。

 

第五章  海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指定监管场地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名称变更、指定监管场地因行政区划造成地址名称变化的,应当于变更后1个月内向直属海关报告,经直属海关核实后向海关总署报备。

第三十条 指定监管场地改扩建或新建查验场地、冷链一体化设施、技术用房等基础设施,应当事先向直属海关报备。对于影响海关监管的,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或全部的指定监管场地海关监管业务。

指定监管场地改扩建或新建项目完成后,经营单位应当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海关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经营单位主动放弃经营指定监管场地的,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直属海关经审核确认指定监管场地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已经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的,应当同意其申请,并函报海关总署。

第三十二条 直属海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海关相关监管要求的,应当责成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情况严重的或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直属海关应当暂停在该指定监管场地开展海关作业,并向海关总署报备。

暂停海关作业后,指定监管场地对相关问题完成整改的,须报直属海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恢复相关海关业务,并向海关总署报备。

第三十三条 海关总署对指定监管场地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年度抽核,验证指定监管场地是否持续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年度抽核工作以书面审核为主,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对被抽核的指定监管场地进行初审,并将其日常监管情况和初审意见函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进行复审。必要时,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核。

第三十四条 海关总署在年度抽核中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经评估可以限期整改的,责成经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由直属海关负责跟踪验证,并将整改及跟踪验证情况函报海关总署。

第三十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年度抽核和海关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总署将其从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删除,并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

(一)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风险防控要求,造成重大动植物疫情扩散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指定监管场地有关食品安全或动植物疫病疫情的风险防控能力达不到本规范的要求,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指定监管场地被直属海关暂停开展海关作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四)在海关总署年度抽核工作中,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严重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或未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五)经营单位主动申请放弃经营指定监管场地并经海关审核同意的;

(六)指定监管场地连续2年未开展所申请的特定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业务的;

(七)经营单位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八)经营单位依法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指定监管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或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立项:

(一)指定监管场地经营单位变更的;

    (二)海关总署同意立项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的;

(三)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从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删除,停止指定监管场地运营海关业务后,拟重新开展指定监管场地海关业务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范发布之前,海关制定的指定监管场地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三十八条 自本规范发布之日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制度的公告》(2016年第74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名单的公告》(2017年第5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全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名单的公告》(2018年第20号)、《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肉类指定口岸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64号)、《质检总局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2009年第133号)、《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2014年第106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境植物种苗指定口岸和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及查验点名单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同时废止。

 

 

附表:

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

 

 

 

 

 

 


附表

 

 

 

_______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

 

 

 

指定监管场地名称:

 

申请单位:

                  (公章)

申请日期:

申 请 须 知

 

    (一)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文字工整、字迹清楚。

(二)申请单位提交《申请表》时应随附如下材料(一式三份,全部使用A4纸,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1.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批准文件;

2. 指定监管场地建设相关情况介绍材料,以及所在地地方外向型经济和口岸建设的基本情况、发展规划,指定监管场地开展相关业务的市场需求;

3.地方政府保障进口高风险动植物产品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工作制度(组织机构、能力保障、职责分工、督查督办),以及指定监管场地经营单位的组织机构与职责,指定监管场地相关管理制度;

4. 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5. 指定监管场地地理位置、功能设施布局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6.海关相关设施设备配备情况、人员配备情况及查验能力和方案;

7. 自查验收报告;

8. 直属海关的推荐意见;

9. 指定监管场地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必要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必要时)、卫生备案证书复印件(必要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必要时)。

(三)申请单位保证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支持并配合海关的考核和监管工作。

 

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性质

 

主管海关

(直属海关)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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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直属海关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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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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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要求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包括:

(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如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从事边民互市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如通用查验场地、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1)。

(四)海关作业现场,如免税品商店(含销售场所和监管仓库)、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陆路口岸边境通道、停机坪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2)。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应在满足对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对应功能区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

四、海关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和海关实际监管的要求确定监控摄像头的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主要包括:车辆进出通道及卡口、海关查验场地、检疫处理场地(不含第三方检疫场地)、泊位、施解封区、查验地磅、运输工具登临区、航空箱拆板和组板区、旅检大厅等。

    重点监控区域应保证监控摄像头点位具有一定的冗余度,确保个别摄像头出现故障时不影响海关对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的连续监控。

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其他设备、部件、材料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设备选型、平台系统、集成软件应当与海关现有系统相兼容,相关工程设计及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接入设备及系统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应符合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要求。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选型应当符合《海关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HS/T 58),并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符合上述规范或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提高设备选型、建设标准。

六、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当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通过视频监控安全设备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合理设置摄像头安装点、监控范围,并应当采用照明、红外等方式,保证监控摄像头夜间监控的清晰度。

八、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用于安置监控摄像头的存储、联网、集成等相关设备。

    九、监控摄像头的控制权,是指对摄像头的镜头焦距和监控视角(范围)的调动控制权,分为海关专控和海关主控。海关专控是指监控摄像头只能由海关控制,海关主控是指海关在执行对监控摄像头的调动时,不允许其他控制方调动。

    十、海关对与海关联网的监控摄像头实行编码管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经营单位应当按《海关视频监控摄像头编码规则和图像标识规范》(附件3),对联网的监控摄像头进行统一编码及标识。

十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应按照《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管理要求》(附件4)进行日常管理和运维保障。

十二、本规范适用于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控摄像头及相应视频监控系统软硬件的管理。

十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有关场所、场地或区域的监控摄像头选型和安装、使用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海关实施本规范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第一节  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一、泊位

(一)应对泊位、装卸区域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船舶靠泊、检疫信号悬挂、人员上下、货物装卸和物料添卸、废弃物移下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堆场

(一)应对货物堆存区、货物出入口、场内区间通道、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堆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仓库

(一)应对货物堆存区、装卸区、理货区、货物出入口(卡口)、人员进出通道以及库内区间通道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四、筒仓(贮存散装物料的仓库)

(一)应对货物出入口、装卸区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装卸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五、暂不予放行货物仓库/场地

(一)应对货物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进出、人员进出、货物储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六、卡口

(一)应对卡口的车头前方、车尾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司机、车辆尾部等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对卡口区域前后各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卡口整体区域的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七、船员专用通道

(一)应对监管运输工具人员进出场所专用通道出入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有关人员进出、随身携带物品和办理相关程序的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该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八、施解封区域

(一)应对运输工具、集装箱施/解封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能完整监控车体施/解封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在通道进行施封作业的,应满足上述设置要求。

    九、围网(墙)

(一)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以及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以满足整个围网监控的连续性为原则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翻墙、抛物等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由于机械吊装、履带运输、水岸泊位、铁路轨道等因素无法实现完全封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在相关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十、检疫处理区

    应对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木质包装等检疫处理作业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能够完整监控检疫处理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十一、内贸区

参照上述区域设置要求执行。

 

第二节  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一、卡口

(一)应对卡口的车头前方、车尾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司机、车辆尾部等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对卡口区域前后各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卡口整体区域的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暂不予放行货物仓库/场地

(一)应对货物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三、超期货物存放区

(一)应对货物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四、装卸场地

(一)应对车辆停放装卸区、出入口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人员进出、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五、运输工具登临检查区

    (一)应在对运输工具停靠检查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登临作业过程。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安装具备车牌识别功能的摄像头。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在卡口、查验场地进行运输工具登临检查的,应同时满足上述要求。

六、施/解封区

    (一)应对运输工具、集装箱施/解封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能完整监控车体施/解封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在通道完成施封作业的,应同时满足上述设置要求。

七、围网(墙)

(一)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以及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以满足整个围网监控的连续性为原则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翻墙、抛物等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由于机械吊装、履带运输、水岸泊位、铁路轨道等因素无法实现完全封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在相关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八、检疫处理区

    应对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木质包装等检疫处理作业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能够完整监控检疫处理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九、内贸区

参照上述区域设置要求执行。

 

第三节  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一、仓库

(一)应对货物堆存区、装卸区、拆板和组板区、集拼区、理货区、仓库货物出入口、提货和交货通道(区域)、人员进出通道以及库内区间通道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暂不予放行货物仓库/场地

(一)应对货物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超期货物存放区

(一)应对货物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四、装卸场地

(一)应对车辆停放装卸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人员进出、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五、卡口

(一)应对卡口的车头前方、车尾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司机、车辆尾部等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对卡口区域前后各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卡口整体区域的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应对空侧进出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装卸和作业过程,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六、围网(墙)

(一)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以及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以满足整个围网监控的连续性为原则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翻墙、抛物等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由于机械吊装、履带运输、水岸泊位、铁路轨道等因素无法实现完全封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在相关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七、检疫处理区

    应对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木质包装等检疫处理作业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能够完整监控检疫处理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八、内贸区

参照上述区域设置要求执行。

 

 

第四节  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一、铁路到发线

    应在列车抵达、驶离到发线的固定轨道线路两侧设置摄像头监控点,对铁路线进行交叉式监控。监控范围确保能够监控车辆抵达、驶离情况,监控画面应覆盖列车整体情况,并确保车辆处于连续监控。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运输工具登临检查区

(一)在列车停靠位置高点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列车车头整体情况、人员实时动态。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安装具备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清晰辨识(或智能识别)功能的摄像头。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固定式(列车)H986作业区

(一)每台非侵入式检查设备检入、检出口各对应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列车出入的全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在机检通道内高位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机检检查的整个过程。

    四、卡口

(一)应对卡口的车头前方、车尾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司机、车辆尾部等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对卡口区域前后各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卡口整体区域的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五、室内/外作业区

(一)应对运输工具停靠、装卸作业等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覆盖海关作业现场整体区域,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作业现场的货物装卸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在高点位置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作业区域的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安装具备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清晰辨识(或智能识别)功能的摄像头。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六、暂不予放行货物仓库/场地

(一)应对货物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进出、人员进出、货物储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七、超期货物存放区

(一)应在货物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进出、人员进出、货物储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八、施/解封区

(一)应对运输工具、集装箱施/解封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能完整监控车体施/解封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在通道进行施封作业的,应满足上述设置要求。

    九、围网(墙)

(一)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以及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以满足整个围网监控的连续性为原则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翻墙、抛物等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由于机械吊装、履带运输、水岸泊位、铁路轨道等因素无法实现完全封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在相关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十、检疫处理区

应对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木质包装等检疫处理作业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能够完整监控检疫处理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十一、内贸区

参照上述区域设置要求执行。

 

 

第五节  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一、理货区

(一)应对货物堆存区、装卸区、货物出入口(卡口)、人员进出通道、库内区间通道、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进出、人员进出、货物储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待查验区和待放行区

(一)应对货物堆存区、装卸区、货物出入口(卡口)、人员进出通道、库内区间通道、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进出、人员进出、货物储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

(一)应对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的上线口、下线口、线体以及设备与查验室连接通道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进出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货物进出查验室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四、放行区

(一)应对货物堆存区、装卸区、货物出入口(卡口)、人员进出通道、库内区间通道、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进出、人员进出、货物储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五、查验区(室)

(一)应对机检查验室、人工查验室、货物出入口、机检屏幕、人工查验台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进出、机检过程、人工查验等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摄像头海关专控。

    六、暂不予放行货物仓库/场地

(一)应对货物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进出、人员进出、货物储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七、超期货物存放区

(一)应在货物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进出、人员进出、货物储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八、卡口

(一)应对卡口的车头前方、车尾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司机、车辆尾部等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对卡口区域前后各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卡口整体区域的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九、围网(墙)

(一)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以及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以满足整个围网监控的连续性为原则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翻墙、抛物等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由于机械吊装、履带运输、水岸泊位、铁路轨道等因素无法实现完全封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在相关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十、检疫处理区

应对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木质包装等检疫处理作业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能够完整监控检疫处理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第六节  从事边民互市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一、卡口

(一)应对卡口的车头前方、车尾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司机、车辆尾部等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对卡口区域前后各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卡口整体区域的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一线安全准入检查区

应对运输工具停靠检查位置、登临作业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登临作业过程。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实现车牌识别功能。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三、交易区

(一)应对交易商铺、柜台等交易区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边民交易行为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四、结算区

(一)应对收银台、业务办理窗口等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边民结算的全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五、申报区

(一)应对申报台、申报窗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边民申报全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申报台摄像头、申报机实现人脸识别功能。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六、待检区

(一)应对停靠检查位置、出入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车牌号、停靠位置、车辆和人员进出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七、待放行区

(一)应对运输工具停靠检查位置、出入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车牌号、停靠位置、车辆和人员进出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八、物流通道

应对进入卡口至离开卡口的主要物流通道设置相应的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动态、车辆特征,沿途对完整物流链进行监控。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九、暂不予放行货物仓库/场地

(一)应对货物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情况、货物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十、围网(墙)

(一)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以及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以满足整个围网监控的连续性为原则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翻墙、抛物等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闸口式边民互市类场所相关区域的监控摄像头应比照上述要求设置。

 

第三章 海关集中作业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第一节  旅客通关作业场地

一、旅检大厅

(一)卫生检疫区。

1. 现场监测作业区。

应对卫生检疫等候区域、医学巡查专用区域、体温监测区域、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区域、健康申报及咨询台、卫生检疫查验台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等候、通过秩序以及医学巡查、体温监测、申报咨询等海关作业过程。摄像头应具备音频采集功能,满足对卫生检疫作业过程进行清晰录音的要求。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2. 现场排查处置作业区。

(1)应对医学排查室、(负压)临时留验室、隔离室、传染病病原体快速检测实验室、旅行健康室、核生化排查处置室、核生化应急处置室、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室、洗消室、应急物资储备室、独立转诊通道等各类功能用房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各区域海关作业过程。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安装具备对作业人员的清晰辨识(或智能识别)功能的摄像头。摄像头应具备音频采集功能,满足对申报作业过程进行清晰录音的要求。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2)根据海关管理要求,对现场排查处置作业区各类技术用房出入口及内部作业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摄像头应具备音频采集功能,满足对申报作业过程进行清晰录音的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3. 临时隔离处置区域。

应在临时隔离处置区域上端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通过秩序、海关作业过程。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安装具备对现场通过人员及作业人员的清晰辨识(或智能识别)功能的摄像头。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4. 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满足对该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现场排查处置作业区还应具备音频采集功能,满足对排查、处置的全过程进行清晰录音的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申报区。

应对申报台及申报等候区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申报作业过程。摄像头应具备音频采集功能,满足对申报作业过程进行清晰录音的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三)识别和拦截区。

1. 应对通道的旅客行走范围、通道机检设备区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旅客行进过程及海关作业过程。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2. 应对工作人员通道的人员行走范围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工作人员进出情况。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的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四)查验区。

1. 应对人工查验台等作业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查验作业过程。摄像头应具备音频采集功能,满足对查验作业过程进行清晰录音的要求。并应在查验台正上方设置至少1个云台摄像头,满足在查验作业过程中对查验物品的清晰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2. 应对机检显示屏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关员作业情况及机检显示屏图像。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五)集中处置区。

1. 应对问讯室出入口、海关执法作业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问讯过程。摄像头应具备音频采集功能,满足对问讯过程进行清晰录音的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2. 应对海关处置区人员进出、海关执法作业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处置作业过程。摄像头应具备音频采集功能,满足对处置作业过程进行清晰录音的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3. 应对暂不予放行物品仓库货物堆存区域、出入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人员进出及物品储存情况。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的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水路运输旅检类现场

(一)泊位(邮轮、游艇、客轮泊位)。

1. 应对人员船舶停靠、登离船口、行李物品装卸口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船舶、人员登离船过程及行李物品装卸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2.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缓冲区。

    1. 缓冲区是指出境人员办理海关手续前及完成通关手续后离开边境线、进境人员离开运输工具至海关申报区域的范围(边检作业区除外)。

    2. 应对缓冲区人员行走通道或行走范围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人员行进过程,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行李装卸区。

    应对行李装卸区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行李装卸全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四)先期机检区。

设置有先期机检区的,应对机检上线、下线等作业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托运行李机检过程。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的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五)托运行李物品集中/提取区。

    应对行李物品集中/提取、提取行李物品人员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全方位监控该区域监管秩序。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的监控要求,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六)行政车辆卡口。

    应对卡口的车头前方、车尾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司机、车辆尾部等情况。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七)工作人员通道。

    应对通道的工作人员行走范围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工作人员通道人员进出情况。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的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公路口岸旅检类现场

    (一)上、下客区域。

    现场设有上、下客区域的,应对车辆停靠位置、人员上下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车辆车牌、旅客上下车及行李装卸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缓冲区。

    1. 缓冲区是指出境人员办理海关手续前及完成通关手续后离开边境线、进境人员离开运输工具至海关申报区域的范围(边检作业区除外)。

    2. 应对缓冲区人员行走通道或行走范围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人员行进过程。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旅检车道卡口。

    应对车道卡口的车头前方、车尾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进出卡口车辆的车牌、司机及车辆尾部情况。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四)工作人员通道。

    应对通道的工作人员行走范围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工作人员进出情况。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的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五)旅检车辆查验区。

    应对实施查验作业的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查验作业全过程。并应在查验区内高处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及场地内监管秩序的全方位监控要求。查验区内设有旅检车辆机检设备的,监控范围应满足对客运车辆机检查验全过程的监控。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六)围网(墙)。

    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以及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以满足整个围网监控的连续性为原则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翻墙、抛物等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四、航空口岸旅检类现场

    (一)缓冲区。

    1. 缓冲区是指出境人员办理海关手续前及完成通关手续后离开边境线、进境人员离开运输工具至海关申报区域的范围(边检作业区除外)。

    2. 应对缓冲区人员行走通道或行走范围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人员行进过程。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行李装卸区。

    应对行李物品的装卸区域、作业人员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行李装卸全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先期机检区。

    应对机检上线、下线等作业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托运行李机检过程。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的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四)托运行李提取区。

   应对每个行李转盘设置摄像头监控点,满足对所有转盘托运行李提取的监控需求。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五)工作人员通道。

    应对通道的工作人员行走范围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工作人员进出情况。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的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六)国际中转、过境区域。

    航空口岸设置有国际中转、过境区域的,国际中转区域和过境区域参照旅检大厅摄像头设置规范进行设置。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五、铁路口岸旅检类现场

    (一)月台。

    应在月台两端分别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旅客上下车情况。

    (二)缓冲区。

    1. 缓冲区是指出境人员办理海关手续前及完成通关手续后离开边境线、进境人员离开运输工具至海关申报区域的范围(边检作业区除外)。

    2. 应对缓冲区人员行走通道或行走范围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人员行进过程。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行政车辆卡口。

    应对卡口的车头前方、车尾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司机、车辆尾部等情况。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四)工作人员通道。

    应对通道的工作人员行走范围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工作人员通道人员进出情况。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的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五)围网(墙)。

    1. 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以及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以满足整个围网监控的连续性为原则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翻墙、抛物等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第二节  邮检作业场地

 

    一、邮件装卸区

(一)应对车辆停放装卸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人员进出、邮件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分拨(处理)区

    应对邮件分拨(处理)作业的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邮件分拨(处理)全过程。

    三、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

(一)应对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的上线口、下线口、线体以及设备与查验室连接通道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邮件进出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邮件进出查验室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四、查验区(室)

(一)应对机检查验室、人工查验室、邮件出入口、机检屏幕、人工查验台以及毒品快速检测室、检疫隔离仓库、检疫鉴定初筛室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进出、机检过程、人工查验等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摄像头海关专控。

五、海关处置区

(一)留存邮件仓库等海关处置区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鉴定、隔离、检疫处理等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摄像头海关专控。

    六、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审查室

    应对室内、出入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人员进出及作业过程。摄像头海关专控。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邮件存放区(存放待申报、待查验、待处置等各类未办结海关手续邮件的仓库)

应对邮件存放区域、出入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人员进出及邮件存放情况。摄像头海关专控。

 

附件: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2.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3.海关视频监控摄像头编码规则和图像标识规范

4.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管理要求

 

 

 

 

 

 

 

 

 

 

 

 

 

 

 

 

附件1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

设置规范

 

第一章  通用查验场地

 

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有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H986机检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应按照下述规范要求设置。

    一、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

(一)应对查验作业区、查验货物堆存区、货物出入口、围网(墙)等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查验货物堆存情况、查验作业过程。

(二)在查验场地四角及场地居中的高点位置安装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及场地内监管秩序的全方位监控需求。

(三)实施查验作业的区域应安装摄像头,摄像头视角应能监控已掏出货物的堆放情况、对应停靠点停放集装箱/箱式货车的箱/车底情况以及查验作业全过程。

(四)查验场地配置CT机、X光机等非侵入式机检设备的,应针对非侵入式机检设备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上线口和机检检查全过程。

(五)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均由海关专控。

(六)海关集约化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应按照《海关集约化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有关视频监控系统要求设置摄像头。

    二、H986机检查验场地

    (一)机检区。

1. 按照H986机检设备的建设要求对设备内部、检入口、检出口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机检查验作业过程。

2. 对H986机检设备房(棚)外围车辆通道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进出过程。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3. 为H986机检设备专门单独设立场所的,除满足上述设置要求,还应对场所的卡口通道、场内车辆通道、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进出过程。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二)审像区(包括检验检疫判图区)。

按照海关管理要求设置摄像头监控点,实现对机检显示屏图像和机检查验人员作业情况的监控。

(三)H986机检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均由海关专控。

 

第二章 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一、水运口岸海关前置拦截作业区

(一)登轮检疫处理及检查区。

应按照本规范中水路运输类监管作业场所泊位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要求进行设置。

(二)核生化处置区。

1. 应在运输工具停靠、区间通道等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和核生化处置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2.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3. 安装核辐射探测门的,应在运输工具核辐射探测的检入口、检出口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和辐射探测作业过程。

(三)先期机检作业区。

应按照本规范中查验场地的H986机检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要求进行设置。

(四)人工检查作业区。

1. 应在对运输工具停靠检查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人工检查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2.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安装具备车牌识别功能以及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清晰辨识(或智能识别)功能的摄像头。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3. 设有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的,还应同时满足本规范中查验场地的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监控摄像头的设置要求。

(五)检疫处理区。

1. 应对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出入口、区间通道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人员进出,清晰监控检疫处理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2.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六)技术用房。

根据海关管理要求,对技术用房出入口及内部作业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七)暂存区(库)。

1. 应对货物堆存区、装卸区、暂存区(库)出入口(卡口)、人员进出通道以及库内区间通道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2.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八)卡口。

应按照本规范中水路运输类监管作业场所卡口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要求进行设置。

(九)其他。

设置在水路运输类监管作业场所内的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场地或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场地不同功能区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还需同时满足水路运输类监管作业场所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要求。

二、公路口岸海关前置拦截作业区

(一)运输工具登临检疫处理及检查区。

1. 应在对运输工具停靠检查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登临检疫处理及检查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2.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安装具备车牌识别功能以及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清晰辨识(或智能识别)功能的摄像头。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运输工具消毒通道/轮胎消毒池。

1. 应在对运输工具消毒停靠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消毒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2.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安装具备车牌识别功能以及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清晰辨识(或智能识别)功能的摄像头。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三)核生化处置区。

1. 应在运输工具停靠、区间通道等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和核生化处置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2.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3. 安装核辐射探测门的,应在运输工具核辐射探测的检入口、检出口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和辐射探测作业过程。

(四)先期机检作业区。

应按照本规范中查验场地的H986机检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要求进行设置。

(五)人工查验作业区。

1. 应在运输工具停靠检查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人工检查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2.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安装具备车牌识别功能以及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清晰辨识(或智能识别)功能的摄像头。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3. 设有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的,还应同时满足本规范中查验场地的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监控摄像头的设置要求。

4. 配备非侵入式检查设备的,应针对非侵入式机检设备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上线口和机检检查全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六)检疫处理区。

1. 应在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出入口、区间通道等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人员进出,清晰监控检疫处理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2.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七)技术用房。

根据海关管理要求,对技术用房出入口及内部作业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八)暂存区(库)。

1. 应对货物堆存区、装卸区、暂存区(库)出入口(卡口)、人员进出通道以及库内区间通道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2.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九)卡口。

应按照本规范中公路运输类监管作业场所卡口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要求进行设置。

(十)其他。

设置在公路运输类监管作业场所内的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场地或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场地不同功能区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还需同时满足公路运输类监管作业场所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要求。

三、航空口岸海关前置拦截作业区

(一)指定检疫廊桥/指定检疫机位。

1. 应对航空器停机位、廊桥、机位编号、航空器编号、人员上下及物料添卸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航空器抵、离停机位,廊桥接驳、货物装卸、混载货物航空器的货物装卸、人员上下及物料添卸情况。

2.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二)消毒区。

能够覆盖整个作业区域,实现对消毒作业全过程的监控。

(三)检疫处理区。

1. 应对运输工具、航空集装箱、货物、物品出入口、区间通道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运输工具、航空集装箱、货物、物品及人员进出,清晰监控检疫处理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2.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四)核辐射探测及隔离处置区。

1. 应对运输工具、航空集装箱、货物、物品出入口、区间通道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运输工具、航空集装箱、货物、物品及人员进出,清晰监控核辐射探测及隔离处置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2.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五)人工检查作业区。

1. 设置广角及云台摄像头。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工检查作业过程。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安装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清晰辨识(或智能识别)功能的摄像头。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2.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3. 配备非侵入式检查设备的,应针对非侵入式机检设备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上线口和机检检查全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4. 配备自动传输分拣设备的,应按照本规范中快递类场所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要求进行设置。

(六)技术用房。

根据海关管理要求,对技术用房出入口及内部作业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七)暂存区(库)。

1. 应对货物堆存区、装卸区、暂存区(库)出入口(卡口)、人员进出通道以及库内区间通道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2.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八)卡口。

应按照本规范中航空运输类监管作业场所卡口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要求进行设置。

(九)其他。

设置在航空运输类监管作业场所内的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场地或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场地不同功能区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还需同时满足航空运输类监管作业场所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要求。

四、铁路口岸海关前置拦截作业区

(一)喷洒消毒区。

应在对运输工具喷洒消毒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列车号、消毒作业过程。根据海关监管需要,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运输工具登临检疫检查区。

1. 在列车停靠位置高点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列车车头整体情况、人员实时动态。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2.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安装具备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清晰辨识(或智能识别)功能的摄像头。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作业区。

1. 每台非侵入式检查设备检入、检出口各对应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列车出入的全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2. 应在机检通道内高位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机检检查的整个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四)核生化隔离处置区。

1. 应在运输工具、货物出入口及区间通道等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运输工具、货物及人员进出,清晰监控隔离处置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2.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五)检疫处理区。

1. 应在运输工具、货物出入口及区间通道等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运输工具、货物及人员进出,清晰监控检疫处理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2.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六)人工检查作业区。

1. 应在运输工具停靠检查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人工检查作业过程。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安装具备车牌识别功能以及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清晰辨识(或智能识别)功能的摄像头。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2. 设有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的,还应同时满足本规范中查验场地的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监控摄像头的设置要求。

3. 配备非侵入式检查设备的,应针对非侵入式机检设备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上线口和机检检查全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七)技术用房。

根据海关管理要求,对技术用房出入口及内部作业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八)暂存区(库)。

1. 应对货物堆存区、装卸区、暂存区(库)出入口(卡口)、人员进出通道以及库内区间通道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货物储存、装卸和作业过程,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2. 设置在铁路运输类监管作业场所内的铁路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场地或铁路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场地功能区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还需同时满足铁路运输类监管作业场所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要求。

 

第三章  进口汽车查验区

 

一、检测车间

(一)应对检测车间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检测车间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检测线

(一)应对各条检测线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在各条检测线工作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三、地沟

(一)应对地沟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查验全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四、试车道路

(一)应对试车道路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试车道路车辆检测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五、驻车坡道

(一)应对驻车坡道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驻车坡道车辆检测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六、暂存区

(一)应对车辆暂存区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车辆移动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设置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第四章  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

 

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包含普通食品查验区、进口冷链食品查验区、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查验区、进境水果查验区、进境木材查验区、进境粮食查验区、进境种苗查验区。

一、查验平台

(一)两端或居中的高点位置安装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及场地内监管秩序的全方位监控需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实施查验作业的区域和查验位应安装摄像头,摄像头视角应能监控查验货物的堆存情况、产品外观情况、对应停靠点停放集装箱/箱式货车的箱/车底情况以及查验作业全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暂不予放行货物储存库

出入口应安装摄像头,满足对货物和人员进出库情况进行监控的要求,暂不予放行货物储存库内四角应安装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库存货物堆存情况的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三、技术用房

出入口应安装摄像头,满足对人员出入情况进行监控的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四、围网(墙)和场所出入卡口

(一)应安装摄像头,满足对人员和货物出入场所情况进行监控的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查验场所配置CT机、X光机等非侵入式机检设备的,应针对非侵入式机检设备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上线口和机检检查全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第五章  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

 

一、整体要求

(一)供港澳鲜活品查验区的整体空间应通过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查验区的全景监控要求。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对供港澳鲜活品查验区的边界、卡口、行政通道,对装卸、储存、查验、处理等功能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与货物出入情况、查验作业过程、暂存货物储存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查验场出入口

应安装摄像头,满足对人员和货物出入场所情况进行监控的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三、装卸区域

应安装云台摄像头,摄像头视角应能监控供港澳鲜活品外观状态,满足对供港澳鲜活品的接卸、装车等情况进行监控的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四、查验区域

两端或居中的高点位置安装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及场地内监管秩序的全方位监控需求。实施查验作业的区域和查验位应安装摄像头,摄像头视角应能监控供港澳鲜活品外观状态以及查验作业全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五、暂存区域

出入口应安装摄像头,满足对货物和人员进出区域情况进行监控的要求。暂存区域内四角应安装云台摄像头,满足对供港澳鲜活品暂存全过程进行监控的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第六章  卫生检疫查验区

 

一、特殊物品查验区

(一)整体要求。

查验场所整体空间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数量不少于2个,满足对区域全景监控要求。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人脸识别、移动侦测、入侵报警等功能。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普通查验区。

1. 查验区每个查验位应以对角安装的方式,安装至少2个固定摄像头,同时安装至少1个云台摄像头。摄像头视角应能监控已掏出特殊物品的堆放情况、查验作业全过程,并满足对查验位全景监控的需要。摄像头海关专控。

2. 载货车辆停靠装卸点(对接库门)附近应安装至少1个固定摄像头,同时安装至少1个云台摄像头。摄像头视角应能清晰监控车牌号、装卸作业过程,以及能清晰监控被查验集装箱的底部或箱式货车的车厢底部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三)冷链查验区。

1. 应以对角安装的方式分别安装至少2个固定摄像头,同时分别安装至少1个云台摄像头。摄像头海关专控。

2. 对于因货架等设施导致遮挡的,应适当增加安装固定摄像头;每个出入口应安装至少1个固定摄像头。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四)技术用房。

每个房间应以对角安装的方式,分别安装至少2个固定摄像头,同时分别安装至少1个云台摄像头;摄像头视角应能清晰监控特殊物品检查、存储等作业的全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五)人员进出通道。

每一条人员进出通道应安装至少1个固定摄像头,摄像头视角应能清晰监控进出人员的人脸;同时人员通道区域应安装至少1个云台摄像头,满足对通道区域全景监控的需要。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进出境境尸体骸骨检疫查验区

(一)检疫区设置要求。

检疫区每个检疫查验位应以对角安装的方式,安装至少2个固定摄像头,同时安装至少1个云台摄像头。摄像头视角应能监控查验作业全过程,能清晰监控车牌号,和对应停靠点停放车辆的箱/车底情况,并满足对查验位全景监控的需要。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卫生处理区设置要求。

摄像头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情况,能清晰监控配药室、药品存放室、卫生处理作业准备室、卫生处理设备存放室的情况,能清晰监控卫生处理作业过程。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隔离区设置要求。

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满足对该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第七章 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

 

一、卡口

(一)应在卡口的车头前方、车尾等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司机、车辆整体情况等。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在卡口区域前后各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卡口整体区域的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检查区

      (一)应在对运输工具停靠检查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登临、查验作业过程。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安装具备车牌识别功能的摄像头。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在大型车辆检查设备前、后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及机检的整个流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三、暂不予放行区

(一)应在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车辆、暂不予放行物品的仓库或者场地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车辆进出及物品储存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三、围网(墙)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以及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以满足整个围网(墙)监控的连续性为原则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四、检疫处理区

      在运输工具检疫处理作业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能够完整监控检疫处理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第八章  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

 

一、装卸场地

(一)出入口应安装摄像头,满足对货物和人员进出场情况进行监控的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除害处理/加工作业区

四角及居中的高点位置安装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及场地内监管秩序的全方位监控、监控进出境货物的除害处理作业全过程以及人员安全防护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三、合格堆场

四角及居中的高点位置安装摄像头,满足对堆场区域全景的全方位监控、满足对进出境合格木材的进出场情况进行监控的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四、技术用房

出入口应安装摄像头,满足对人员出入情况进行监控。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五、围网(墙)和场所出入卡口

应安装摄像头,满足对人员和货物出入场所情况进行监控的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第九章  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

 

一、查验和检疫处理作业区

四角及居中的高点位置安装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及场地内监管秩序的全方位监控、监控查验种苗外观情况以及查验作业全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技术用房

出入口应安装摄像头,满足对人员出入情况进行监控的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三、围网(墙)和场所出入卡口

应安装摄像头,满足对人员和货物出入场所情况进行监控的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四、隔离苗圃

出入口应安装摄像头,满足对货物和人员进出场情况进行监控的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附件2

 

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第一章  免税品商店(含销售场所和监管仓库)

 

一、监管仓库(含店前仓或周转库)

(一)出入口。

应对出入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免税品出、入库的动态情况。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增加设置具备智能视频监控功能的摄像头,能实现对进出人员的人脸识别。

(二)装卸区。

仓库有装卸区的,监控范围应满足对免税品装、卸动态情况的监控要求。

(三)调拨区。

仓库有调拨区的,监控范围应满足对免税品调拨出、入库动态情况的监控要求。

(四)存储区。

应对货物堆存货架或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整个存储区。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的监控要求。

二、销售场所

(一)出入口。

应对销售场所出入口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进出免税店的动态情况。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增加设置具备智能视频监控功能的摄像头,能实现对进出人员的人脸识别。

(二)展销区。

根据店面实际场景,对销售柜台等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展销区内免税品的实时销售动态。应以固定摄像头和云台摄像头组合的方式,实现对该区域的交叉覆盖的监控要求。

(三)提货点。

经批准设立有提货点的,监控范围应满足对免税品提取动态情况的监控要求。

(四)收银台。

应对收银台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清晰监控所有收银台交易的动态情况。

 

第二章  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

 

    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是指海关设立的集中办理本级海关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货物和物品进出境海关手续、海关对外业务等综合性管理服务场所,包括海关独立使用或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公的场所。

    一、等候区

    应对行政相对人等候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人员等候、走动及进出大厅的情况。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海关与其它相关单位联合办公的业务大厅,应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业务办理窗口/业务办理台

(一)应对业务办理窗口、业务办理台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每个办理窗口、办理台的业务办理过程。摄像头海关主控。

(二)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海关办公区

根据海关管理要求对海关内部办公区的部分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第三章  陆路口岸边境通道

 

一、口岸卡口通道至边境线区域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非军事管理区高点位置设置云台摄像头实现对全过程的鸟瞰需求、沿途设置固定摄像头的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广角、远距离、超高清监控镜头,实现对车辆行驶情况、中途异常情况等的监控。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口岸检疫处理区

    应对运输工具、箱体外表、轮胎等检疫处理作业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能够完整监控检疫处理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三、卡口通道

    应对卡口的车头前方、车尾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司机、车辆尾部等情况。并应对卡口区域前后各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卡口整体区域的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四、运输工具登临检查区

    应在对运输工具停靠检查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登临作业过程。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安装具备车牌识别功能的摄像头。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在卡口、查验场地进行运输工具登临检查的,应按照上述相应要求设置监控摄像头。

   五、施/解封区

    应对运输工具、集装箱施/解封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能完整监控车体施/解封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在通道完成施封作业的,应按照上述设置要求设置监控摄像头。

    六、口岸卡口通道至后置监管作业场所区间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以高点位置设置云台摄像头实现对全过程的鸟瞰需求、沿途设置固定摄像头的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远距离、超高清监控镜头,实现对车辆行驶情况、中途异常情况等的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二)因客观因素无法沿途安装摄像头的,应按照海关监管要求,采取其他措施实施途中监管。

(三)后置监管作业场所的卡口监控摄像头,应按照上述陆路口岸边境通道的监控摄像头要求设置,并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实现与陆路口岸边境通道的视频监控信息比对。

 

第四章  停机坪

 

    停机坪包括停机位、停机坪道口和空侧通道。停机位是指进出境航空器或装载进出境海关监管货物的航空器的停靠区域,包括廊桥、临时装卸作业停机位、公务机、包机专用停机位等。停机坪道口是指进出停机坪人员及车辆的通道。空侧通道是指航空器停靠区域与仓库之间的连接通道。

    一、停机位

    应对进出境航空器停机位,廊桥、机位编号、航空器编号、货物装卸、人员上下及物料添卸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航空器抵、离停机位,廊桥接驳、货物装卸、人员上下及物料添卸情况,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二、停机坪道口

    应在通道区域前后位置至少各设置摄像头1个,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进出卡口车辆车牌号、进出卡口人员情况,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三、空侧通道

应通过高点位置设置摄像头或在运输工具上安装摄像头实现对运输工具在航空器和仓库间的移动情况全过程的监控需求,在沿途弯道、岔道口等位置设置一定数量的监控镜头,满足对关键位置的监控需求。

 

 

 

 

 

 

 

 

 

 

附件3

 

海关视频监控摄像头编码规则和图像标识规范

 

一、视频监控摄像头编码规则

(一)编码摄像头范围。

本规范要求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二)摄像头编码规则。

1.摄像头编码(ID号)是海关视频监控摄像头的唯一标示,统一编码为20位数字。

2.第1至4位为所在海关四位关区代码。

3.第5至7位为场所三位流水号。属于经海关注册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第5至7位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代码后三位流水号;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的,第5至7位各关自行设定流水号,但第1至7位应保证场所唯一编码,不得重复。

4.第8位主控部门代码,具体如下:

1—该摄像头由海关主控;

2—该摄像头由公安部门主控;

3—该摄像头由边防部门主控;

5—该摄像头由企业主控;

6—该摄像头由其他部门或单位主控。

5.第9至10位为国标行业编码。具体数值为10,代表海关(不可更改)。

6.第11至13位为国标设备编码。具体数值为131,代表摄像机;具体数值为132,代表网络摄像机(IPC)。

7.第14至15位为海关监控摄像头场所分类代码,详见下表: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其他监管业务场所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

保税监管场所

01--水路运输类

02--航空运输类

03--铁路运输类

04--公路运输类

05--快件类/快递类

08--码头类

09--公路转关

10--陆路边境口岸

11--货栈类

12--堆场类

13--仓库类

14--边民互市类

15--台轮停泊点类

16--旅客通关类

17--国际邮件类

18--其他

19--水运码头泊位

20--免税品商店(包括经营场所和监管仓库)

21--报关大厅(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

22—停机坪

23--检疫处理场所

24--隔离检疫场所

51--卫生处理场所

 

 

31--保税区

32--出口加工区

33-保税物流园区

34--保税港区

35--综合保税区

36--跨境工业区

41--其他

(1)陆路边境口岸的摄像头,无论是否在口岸限定区域设置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摄像头编码的第14至15位均应为“10-陆路边境口岸”。

(2)未包含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的水运口岸泊位等作业区域的摄像头,相应摄像头编码的第14至15位为“19--水运码头泊位”。

(3)边民互市类监管作业场摄像头,相应摄像头编码的第14至15位为“14--边民互市类”。

(4)摄像头编码的第14-15位应严格谨慎使用“其他”(代码为18、41)。

8.第16至17位为摄像头位置代码(摄像头监控的范围),具体如下:

01—监控范围为办公场所出入口

02—监控范围为地磅或磅秤

03—监控范围为查验场地、查验平台或快件、邮件、旅检查验区

04—监控范围为货物、快件、邮件分拣线(机检线)或旅检先期机检线

05—储罐

06—监控范围为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H986,快件、邮件、旅检X光机或CT机等机检设备

07—监控范围为执法办案场所

08—监控范围为卡口

09—监控范围为码头泊位

10—监控范围为辐射探测设备

11—监控范围为仓库

12—监控范围为围网

13—监控范围为旅检通道

14—监控范围为旅检申报区

15—监控范围为搜身房、人体X光机检查房等旅检人身检查区

16—监控范围为旅检暂不予放行物品存放区域

17—监控范围为口岸免税店

18—监控范围为旅检作业区前的缓冲区、航空旅客行李提取区

19—监控范围为办理ATA单证册、客带货、离境退税等业务的区域

20—监控范围为上述所列的位置以外的地方。

21—监控范围为卫生处理场所。

22—监控范围为堆场。

9.第18至20位为该摄像头具体位置序号。例如:分别用“001”、“002”表示该位置的两个摄像头。

(三)摄像头完整编码样例。

完整编码“42010011101320803002”:“4201”表示的是青岛海关隶属烟台海关,“001”表示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编码后三位流水号,“1”表示该摄像头由海关主控,“10”表示海关(国标代码),“132”表示网络摄像机,“08”表示码头类监管场所,“03”表示安装在查验平台,“002”表示安装在查验平台的第二个摄像头。

二、视频监控摄像头图像标识规范(OSD)

(一)图像画面的显示要求、要素和位置。

1.显示要求:每一个图像画面都必须有规范的中文标识。

2.显示内容:中文标识应包括摄像日期、时间和摄像头位置两部分。摄像头日期、时间需与北京时间保持同步;摄像头位置应反映直属、隶属关别、具体业务类别、场所,文字要简洁,最多不超过两行,并须与视频监控平台树形目录中的摄像头点位名称保持一致。

3.字体要求:字体大小、颜色按设备标准定义,屏幕标识显示(OSD)属性为不透明、不闪烁。

4.显示位置:日期、时间顺序显示在图像画面的上方;摄像头名称显示标记在图像画面的下方,字号清晰可见。

(二)图像画面的显示格式规范及样例。

1.时间信息为北京时间(即 GMT+8:00),符合GB/T7408-2005日期和时间表示法规定。

2.摄像头位置应按照以下格式编写:直属海关名称+隶属海关名称+业务种类项下的场所名称(监管作业场所名称等)+业务类别(码头、泊位、查验平台、仓库等)+流水号+云台。

摄像头可以调整水平、俯仰角度的,其图像标识应在“摄像头位置”之后标注“云台”,固定摄像头无需标注;标注隶属海关的摄像头名称时,直属海关名称不需重复,例如上海海关隶属洋山海关,简略为“上海洋山海关”。

对于使用前述规则,因字符超过设备限制无法录入的,可使用简称,如呼和浩特海关驻白塔机场办事处,可简略为“呼和关机场办”;如甘其毛都口岸嘉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关监管场所,可简略为“嘉友国际物流”,但应保持简称唯一,且建立全称与简称的对应表单。

例如:上海洋山海关洋山申港石油码头查验平台01云台、呼关乌拉特海关嘉友国际物流查验平台01云台。

 

 

 

 

 

 

 

 

 

 

 

 

 

 

 

 

 

附件4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

管理要求

 

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运营单位应保证监控摄像头及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行、联网监控视频信号传输稳定和画面流畅,并应满足海关实施24小时视频监控需要。

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运营单位应确定监控摄像头的运维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监控摄像头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的运维保障;指定运维管理负责人,并向海关备案。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应预先设定日常的监控焦距和监控视角(范围),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监控焦距和监控视角(范围)调动的,应通过技术或手动方式及时恢复;出现无法恢复情况的,运维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及时修复。

四、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运维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对监控摄像头和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的日常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修理或处置。

对于未能在48小时内恢复摄像头监控的区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运营单位应加强值守管理,并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定期报送整改进度以及未恢复摄像头监控的区域海关监管货物作业情况。

五、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外,涉及海关监管作业的视频监控资料,未经海关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复制、使用和公开。

六、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及相关设备使用的机房或机柜,应建立机房或机柜管理制度并向海关备案;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对机房或机柜采取施加封条、加锁或其他管控措施。

七、海关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以及实地巡查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实施检查。

八、海关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实行联网集中监控,按照“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现场”的层级接入海关监控指挥中心,并通过联网集中监控的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海关业务情况进行监管。

九、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在监控摄像头安装地点附近的明显位置设置提示标识,标识尺寸可根据场地空间大小选择不同型号,表明该区域属于海关监控范围。

标识式样如下:

 

 

 

 

 

 

 

海关音视频采集区域提示标识式样

 

(一)图像采集区域标识。

  

 

(二)声音采集区域标识。

 

 

 

 

 

 

 

 

 

 

相关说明:大号标识尺寸,高为40cm,宽为30cm;中号标识尺寸,高为30cm,宽为20cm;小号标识尺寸,高为20cm,宽为15cm。标识底色为金黄色,图像为红色,边框和文字为黑体字;图案部分约占整个标识的三分之二,文字部分约占整个标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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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doc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1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划分为:

(一)监管作业场所,包括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集中作业场地,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划分为:

(一)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包括车体及轮胎消毒场所、核生化监测处置场所、指定检疫车位、指定检疫廊桥或指定检疫机位、检疫锚地或泊位、指定检疫轨道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1)。

(二)查验作业区,该功能区以查验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储存区、暂时存放区、扣检区、技术整改区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涉及运营进口汽车、普通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水果、进境木材、进境粮食、进境种苗、供港澳鲜活产品、血液等特殊物品、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等业务,以及有公路口岸客车进出境的,相应的查验作业区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2)。

(三)检疫处理区,该功能区以检疫处理和卫生处理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查验区、存放区等。包括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附件3)。

四、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适用原则:

(一)以水路、航空、铁路、公路运输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适用本规范中对应的运输方式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二)以快递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优先适用本规范中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三)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集中作业场地,应当适用本规范中对应的海关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规范。

(四)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应在满足上述对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对应功能区的设置规范的要求。

(五)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或跨境电子商务一般出口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或者邮检作业场地规范设置。

五、2个及以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在同一区域内的,在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设置统一的隔离围网(墙)和通道出入卡口;同一区域内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之间应当建立隔离设施以及设置区分标识。

六、设置在同一口岸监管区内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在满足开展海关监管作业要求的条件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使用有关的技术用房。

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监控摄像头及相应系统,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八、从事保税货物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活动的作业场所,不适用本规范。

九、法律法规对有关场所、场地或区域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海关实施本规范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第一节  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一)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

(二)凡需以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

(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二)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

(五)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的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环境治理鼠类》(GB/T31712)的相关要求。

(六)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备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与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

(七)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检疫处理区,用于对进出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八)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储存等,应设置专门区域。

三、场所用房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提供采样室、样品室、病媒生物和有害生物初筛鉴定室等技术用房,以及更衣室、工具室等配套设施,满足开展感官检验、取制样品、初筛鉴定及标本存放、留样存放、药品与器械存储等作业要求。

(二)根据海关卫生检疫工作需要,提供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满足开展医学排查、隔离留验、传染病快速监测、卫生监督采样检测、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等作业要求。

(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四、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接收海关相关指令信息,并按照海关要求实现货物进场、出场、存储状态等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五、其他

(一)对因机械吊装、履带运输、水岸泊位、铁路轨道等因素无法实现完全封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相应区域可以调整封闭设置。

(二)对不涉及货物储存及暂时存放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在保证海关监管的条件下,可以对“二、场地设置”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节  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一)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

(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二)设置符合海关要求的功能区域,设置区域标识牌,并且标识场内的通行、分流路线。

(三)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四)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五)提供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

(六)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的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环境治理鼠类》(GB/T31712)的相关要求。

(七)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备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与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

(八)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检疫处理区,用于对进出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九)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储存等,应设置专门区域。

三、场所用房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提供采样室、样品室、病媒生物及有害生物初筛鉴定室等技术用房,以及更衣室、工具室等配套设施,满足开展感官检验、取制样品、初筛鉴定及标本存放、留样存放、药品与器械存储等作业要求。

(二)根据海关卫生检疫工作需要,提供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满足开展医学排查、隔离留验、传染病快速监测、卫生监督采样检测、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等作业要求。

(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四、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接收海关相关指令信息,并按照海关要求实现货物进场、出场、存储状态等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第三节  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一)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

(二)凡需以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

(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监管货物按照进口、出口、暂不予放行等进行分类存放并隔离,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置非侵入式检查设备、自动传输分拣设备,并与海关联网。预留安装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和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三)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四)提供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

(五)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的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环境治理鼠类》(GB/T31712)的相关要求。

(六)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备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与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

(七)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检疫处理区,用于对进出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八)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储存等,应设置专门区域。

三、场所用房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提供采样室、样品室、病媒生物及有害生物初筛鉴定室等技术用房,以及更衣室、工具室等配套设施,满足开展感官检验、取制样品、初筛鉴定及标本存放、留样存放、药品与器械存储等作业要求。

(二)根据海关卫生检疫工作需要,提供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满足开展医学排查、隔离留验、传染病快速监测、卫生监督采样检测、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等作业要求。

(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四、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接收海关相关指令信息,并按照海关要求实现货物进场、出场、存储状态等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第四节  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一)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

对因铁路轨道因素导致隔离围网(墙)不能全封闭的,应当设置监控设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二)凡需以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

(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二)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提供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

(五)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的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环境治理鼠类》(GB/T31712)的相关要求。

(六)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备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与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

(七)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检疫处理区,用于对进出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八)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储存等,应设置专门区域。

三、场所用房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提供采样室、样品室、病媒生物及有害生物初筛鉴定室等技术用房,以及更衣室、工具室等配套设施,满足开展感官检验、取制样品、初筛鉴定及标本存放、留样存放、药品与器械存储等作业要求。

(二)根据海关卫生检疫工作需要,提供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满足开展医学排查、隔离留验、传染病快速监测、卫生监督采样检测、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等作业要求。

(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四、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接收海关相关指令信息,并按照海关要求实现货物进场、出场、存储状态等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第五节  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一)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

    (二)凡需以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

(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配备相应设施;海关监管货物按照进口、出口等进行分类存放并隔离,设置明显区分标识;放行区和未放行区应进行物理隔离。

(二)具备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配置可实现图像采集分析功能的检查设备,并且实现快件报关单与机检图像同屏对比功能。预留安装辐射探测等海关监管设备所需的场地,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三)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四)提供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

(五)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的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环境治理鼠类》(GB/T31712)的相关要求。

(六)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备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与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

(七)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检疫处理区,用于对进出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八)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储存等,应设置专门区域。

三、场所用房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提供采样室、样品室、病媒生物及有害生物初筛鉴定室等技术用房,以及更衣室、工具室等配套设施,满足开展感官检验、取制样品、初筛鉴定及标本存放、留样存放、药品与器械存储等作业要求。

(二)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四、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接收海关相关指令信息,并按照海关要求实现货物进场、出场、存储状态等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第三章  海关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规范

第一节  旅客通关作业场地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旅客通关作业场地一般划分为现场作业区和现场办公区两个主要区域;航空口岸等旅客通关作业场地还应当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行李先期机检区、旅客中转区和过境区。

一、现场作业区设置要求

(一)基本要求。

1. 办理旅客和行李物品监管通关手续的区域,应当相对封闭、独立,包括卫生检疫区(现场监测作业区、现场排查处置作业区)和行李物品监管区(申报区、旅客通道、查验区、处置区)。

2. 现场作业区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

3. 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二)卫生检疫区设置要求。

卫生检疫区作为对进出境旅客和行李物品实施卫生检疫、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并进行相应处置的区域,应设置在口岸范围内旅客进境、出境区域的最前部。包括现场监测作业区、现场排查处置作业区和现场办公区。

1.现场监测作业区。

(1)应当位于卫生检疫区前部,相对封闭、独立,设置划分为人员卫生检疫等候区和查验区。

(2)查验区分为红外测温区和医学巡查区,两个区域可以交叉或重叠。

(3)区内设置卫生检疫查验台、健康申报台、咨询台、进出境人员查验通道,配备体温监测设备、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设备等。

(4)各区域应当悬挂海关标识,设置明显标识。

现场监测作业区场地及业务用台、进出境人员查验通道设置具体要求详见《卫生检疫现场监测作业区场地及业务用台、人员查验通道设置规范》(附件4)。

2.现场排查处置作业区。

(1)一般应当设置于卫生检疫区后部,设置医学排查室、(负压)隔离室、传染病病原体快速检测实验室、旅行健康室、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室、洗消室、应急物资储备室、独立转诊通道、流行病学调查室等专业用房。

(2)应当在口岸内预留用于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大量受染人群的临时隔离处置区域。

现场排查处置作业区专业用房设置具体要求详见《卫生检疫现场排查处置作业区专业用房设置规范》(附件5)。

(三)行李物品监管区。

1. 申报区设置要求。

申报区为旅客向海关办理行李物品申报手续的区域。申报区设置申报台,配备主动放弃箱、音视频采集及办理监管业务必需的设施、设备。

2. 识别和拦截区设置要求。

(1)根据国际通用的“红绿通道”通关模式,识别和拦截区的旅客通道应当分别设置“申报通道”、“无申报通道”及“工作人员通道”。

(2)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可以单独设置“外交、礼遇通道”。

(3)各通道应当相对封闭、相互之间隔离,便于海关监管,设置总体要求应当保持狭长,通道内配备满足海关智能识别要求的设施、设备等。

3. 查验区设置要求。

(1)查验区为海关对旅客行李物品实施查验的区域。查验区划分为旅客候检区、人体机检区、行李机检区、人工开箱查验区等,并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工作犬查检区。

(2)查验区应当设置查验台,配备满足海关查验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等。

4. 处置区设置要求。

(1)处置区为对查验后的行李物品进行后续处置的区域,应当配备办理监管业务必需的设施、设备等。

(2)根据实际监管需要,现场作业区内应当配置执法调查室、毒品检测室、人身检查室、印刷品音像制品审查室、征税办理室、检疫初筛鉴定室、检疫处理室、宠物检疫室、宠物留观室、工作犬休息室、易腐败截留物的暂存库(冷库)、暂不予放行物品存放仓库、禁止进境物截留存放仓库、贵重物品保管仓库等业务用房。

5. 有旅客行李托运业务的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并进行相应处置的区域应设置在行李物品监管区,并预留相关辐射探测设备的安装场地。

二、现场办公区设置要求

(一)应当根据海关监管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会议室、更衣室、监控指挥室、设备间、备勤室、机房等。

(二)现场办公用房的面积和位置应当考虑监管业务的需求,满足通风、照明、卫生、网络通讯、取暖降温等需要,并具备防辐射、隔音等条件。

三、其他要求

(一)场地设置应当布局科学、大小适宜,便于旅客和行李物品通关,便于海关安装和使用监管设施、设备。因场地面积客观条件限制、卫生检疫区与行李物品监管区毗邻等情况,可根据海关监管要求适当进行区域整合。

(二)海关旅客通道与口岸边检通道之间应当预留纵深缓冲区,在缓冲区内悬挂统一设计的海关标识,设置法规公告栏或电子公告屏。

(三)航空口岸等旅客通关作业场地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应当设置先期机检区,具备满足安装、使用先期机检设备的场地、电源、网络以及配套设施等条件,并设置集中审图室等先期机检业务用房。

(四)在出境实行开放式布局的航空口岸等旅客通关作业场地,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应配备具有远程审图和操控的行李系统和五级安检系统,并配备相应的网络、设备,实时、准确提供出境旅客托运行李电子信息。
    (五)航空口岸等旅客通关作业场地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应当设置旅客中转区、过境区的,应当参照本设置要求配置海关现场作业区和现场办公区。配备相应的网络、设备,实时、准确提供中转旅客航程信息及托运行李电子信息。

 

第二节  邮检作业场地

根据海关对邮递物品监管业务和作业流程的需要,邮检作业场地划分为海关现场作业区和海关现场办公区两个主要区域。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建设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作业场地,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邮检作业场地的设置应当布局合理,流程顺畅,便于海关安装和使用监管设施、设备,并按口岸存储场地卫生监督相关要求设置。

一、现场作业区设置要求

(一)基本设置要求。

1. 现场作业区为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实施监管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区域,包括邮件申报区、海关查验作业区、海关处置区等。

2. 现场作业区应当相对独立、封闭,设置明显的标识。如以围网(墙)隔离,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各作业功能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

3. 凡需以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邮检作业场地的,应当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申报区设置要求。

邮件申报区的设置应当便于海关监管,方便收寄件人办理手续。

(三)机检设备。

1. 具备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配置可实现图像采集分析功能的检查设备。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具备申报信息与机检图像同屏对比功能。

2.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安装辐射探测等海关监管设备所需的场地,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查验作业区设置要求。

海关查验作业区为海关对邮递物品实施查验的区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查验区应当配置满足海关查验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等,并能够实现海关对邮件的分流检查。

(五)处置区设置要求。

海关处置区用于对查验后的邮件进行后续处置。设置各类留存邮件仓库及需要进行鉴定、隔离、检疫处理等后续处理的场地及设施、设备等。

(六)其他设置要求。

1.邮检作业场地内不得存放非进出境邮件。国际邮件的进口处理区、出口处理区应当单独设立。未办结海关手续的国际邮件应当按待申报、待查验、待处置、已放行等分区存放,各区域之间应当进行物理隔离,并设置明显标识。

2.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海关现场作业区内配套设置集中审图室、智能审图室、人工开拆查验室、毒品快速检测室、核生化爆防护监测设备存放室、海关工作犬舍、暂存邮件仓库、收件人待办仓库、侵权邮件仓库、隔离检疫仓库、检疫鉴定初筛室、印刷品音像制品审查室、核生化爆隔离室、药剂器械室、设备间等业务用房及符合消毒除害要求的检疫处理区。

3.根据海关监管需要,现场作业区出入口应当配置门禁系统或保安人员。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海关现场作业区。邮政企业等人员因公进出海关现场作业区应当凭有效证件,并接受海关对其携带物品的监管查验。

二、现场办公区设置要求

应当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三、其他要求

(一)应当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作业系统,按照海关邮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要求实现邮件电子信息的传送、交换,确保满足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进行有效监管的实际需要。

(二)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对货物查验、场所(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附件:

1.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

4.卫生检疫现场监测作业区场地及业务用台、人员查验通道设置规范

5.卫生检疫现场排查处置作业区专业用房设置规范

 

 

 

 

 

 

 

 

 

 

 

 

 

 

 

 

 

附件1

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设置在口岸国门一线的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配备相应设施设备,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二、海关在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对涉及安全准入等需进行拦截处置的进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实施前置预防性检疫处理(含检疫处理监管)、前置辐射探测、先期机检等顺势及非侵入的探测和处置作业。

三、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和前置拦截作业要求,水运、航空、铁路、公路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设置运输工具登临检疫/检查区、核生化处置区、人工检查作业区、检疫处理区、暂存区(库)及技术用房等功能区域,并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设先期机检作业区。

对于因口岸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独立设置功能区的,可结合口岸实际情况统筹建设功能区域,满足海关前置拦截作业需求。

四、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集中设置,对于因口岸监管区的面积、口岸原有设置布局等客观因素限制无法集中设置的,可结合口岸或监管区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功能区,组合形成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五、具备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应当根据其口岸类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设置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第二章 水运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一、场地建设

(一)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当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设施。

(二)应当设置功能区域标识牌,并且标识场内的通行、分流路线。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的消毒通道。

二、功能区域设置

(一)登轮检疫/检查区。基于指定泊位或检疫锚地,配备海关实施登临检疫/检查、防爆、核生化监测、卫生监督、病媒监测、反恐的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配套相应技术用房。

(二)核生化处置区。设置用于发现有核辐射超标、有害生化因子的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发现危化品包装破损的隔离处置区,配备满足相应作业要求设施及人员防护设备,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三)先期机检作业区。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所需的场地,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人工检查作业区。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用于集装箱查验的场地,还应当满足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区设置规范的要求。

(五)检疫处理区。用于对发现染疫嫌疑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等进行检疫处理。配备消毒、除虫、除污和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六)暂存区(库)。提供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待进一步检验检查货物的仓库或场地。

三、网络及卡口建设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铺设网络,满足海关作业和管理系统的接入需求;建立满足海关作业需求的无线网络,带宽不低于100M。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四、其他

(一)配备供电及应急供电设施,满足查验作业照明、视频监控、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的供电要求。

(二)安装照明设备,保障查验人员能对货物的铭牌、标识及状态进行清晰识辨别,并满足对查验过程实施全程视频监控和清晰录证的照明要求。

(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第三章 公路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一、场地建设

(一)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设施。

(二)应当设置功能区域标识牌,并且标识场内的通行、分流路线。

(三)应当设置公路消毒通道/轮胎消毒池,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二、功能区域设置

(一)登临检疫/检查区。基于指定车位,配备海关实施登临检疫/检查、防爆、核生化监测、卫生监督、病媒监测、反恐的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配套相应技术用房。

(二)核生化处置区。应当设置用于发现有核辐射超标、有害生化因子的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发现危化品包装破损的隔离处置区/车位,配备满足相应作业要求设施及人员防护设备,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三)先期作业机检区。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所需的场地,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人工检查作业区。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用于集装箱查验的场地,还应当满足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区设置规范的要求。

(五)检疫处理区/车位。用于对发现染疫嫌疑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等进行检疫处理,配备消毒、除虫、除污和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六)暂存区(库)。提供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待进一步检验检查货物的仓库或场地。

三、网络及卡口建设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铺设网络,满足海关作业和管理系统的接入需求;建立满足海关作业需求的无线网络,带宽不低于100M。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四、其他

(一)配备供电及应急供电设施,满足查验作业照明、视频监控、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的供电要求。

(二)安装照明设备,保障查验人员能对货物的铭牌、标识及状态进行清晰识辨别,并满足对查验过程实施全程视频监控和清晰录证的照明要求。

(三)提供海关备勤、办公用房,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

 

第四章 航空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一、场地建设

(一)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设施。

(二)应当设置功能区域标识牌,并且标识场内的通行、分流路线。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运输工具、航空专用集装箱、货物、物品的消毒通道。

二、功能区域设置

(一)登机检疫/检查区。基于指定机位,配备海关实施登临检疫/检查、防爆、核生化监测、卫生监督、病媒监测、反恐的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配套相应技术用房。

(二)核生化处置区。应当设置用于发现有核辐射超标、有害生化因子的运输工具、航空专用集装箱、货物、物品及发现危化品包装破损的隔离处置区,配备满足相应作业要求设施及人员防护设备,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三)先期机检作业区。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置非侵入式检查设备、自动传输分拣设备,预留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人工检查作业区。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五)检疫处理区。用于对发现染疫嫌疑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运输工具、航空专用集装箱、货物等进行检疫处理,配备消毒、除虫、除污和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六)暂存区(库)。提供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待进一步检验检查货物的仓库或场地。

三、网络及卡口建设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铺设网络,满足海关作业和管理系统的接入需求;建立满足海关作业需求的无线网络,带宽不低于100M。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四、其他

(一)配备供电及应急供电设施,满足查验作业照明、视频监控、非侵入式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的供电要求。

(二)安装照明设备,保障查验人员能对货物的铭牌、标识及状态进行清晰识辨别,并满足对查验过程实施全程视频监控和清晰录证的照明要求。

(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第五章 铁路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一、功能区域设置

(一)登临检疫/检查区。基于指定轨道,或在进境轨道前端、查车场和到发线位置指定相应场地,设置喷洒消毒设施,配备海关实施登临检疫/检查、防爆、核生化监测、卫生监督、病媒监测、反恐的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配套相应技术用房。

(二)核生化处置区。应当设置用于发现有核辐射超标或有害生化因子的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等实施隔离处置的区域,配备满足相应作业要求设施及人员防护设备,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三)先期作业机检区。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门户式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门户式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人工检查作业区。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五)检疫处理区。用于对发现染疫嫌疑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等进行检疫处理。配备消毒、除虫、除污和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六)暂存区(库)。提供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待进一步检验检查货物的仓库或场地。

二、网络及卡口建设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铺设网络,满足海关作业和管理系统的接入需求;建立满足海关作业需求的无线网络,带宽不低于100M。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三、其他

(一)配备供电及应急供电设施,满足查验作业照明、视频监控、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的供电要求。

(二)安装照明设备,保障查验人员能对货物的铭牌、标识及状态进行清晰识辨别,并满足对查验过程实施全程视频监控和清晰录证的照明要求。

(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附件2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第一章  进口汽车查验区

一、查验区设置

(一)查验区为海关对进口汽车进行检验的工作区域,应分为候检区、检测区、合格停放区、不合格停放区等区域,不同的区域应设立相应的标识,各区域规划布局应适应汽车整车进口检验工作流程及技术条件,并配套监管仓库等设施。

(二)查验区应当具有实施检验检测一体化的电子检验软硬件条件;提供满足现场查验业务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附属设施。

(三)应当设置候检区,不少于10个车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10个车位;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30个车位,且不合格停放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四)应当设置用于存放需实施退运、销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的汽车整车监管仓库,并应当相对独立,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五)应当设置检测区,满足汽车检测相应技术条件。

(六)检测区应当设置检测车间、检测线、地沟、试车道路、驻车坡道等设施。

1. 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适应承检车型检测的需要,并方便承检车辆进入和驶出;应通风、防雨,并设置排(换)气装置和排水装置,并有温度、湿度、大气压力测量装置;路面的承载能力应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应不大于0.1%,平整度应不大于2.0‰。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工位或平板制动检验台前、后,对于10吨(含)以上级检测线6米内和3吨级检测线3米内的行车地面,其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平板式制动检验台工位除外。

2. 检测线应当布置在检测车间内,并按检验流程合理分布。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识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等。

3. 地沟的长度应当与承检车型相适应,并设置通行通道及照明装置。地沟边缘应设置防止车辆跌入地沟的安全防护装置。

4. 试车道路的承载能力需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试验车道应铺设平坦、清洁、干燥、硬实的水泥或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识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

5. 用于驻车制动性能检验的驻车坡道,坡度分别为15%和20%,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米,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米。参照相关标准采用符合规定的驻车制动检测设备检验时,可不构建驻车坡道。

二、暂存区设置

(一)暂存区是进口汽车在口岸临时存放的区域。暂存区的面积应与检测业务量相适应,不得与试车道路和行车道路等设施共用。

(二)暂存区应当具有封闭管理的硬件条件;地面平整且经过硬化处理,地面抗压强度应满足存储车辆空载承压要求;设置消防、安全、照明设备;符合口岸进出境货物存储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要求。

 

第二章  普通食品查验区

一、查验区设置

(一)查验区查验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不得有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动物交易市场等动物疫病传播高风险场所,周围50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查验场区所在沿边口岸毗邻的境外地区不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的一类动物疫病的疫区。

(二)查验区内应当建有查验平台、暂不予放行货物存放仓库以及从事食品检验检疫的技术用房。在查验区的下风位置,建有废弃物暂存设施,应相对封闭且不易泄露,同时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查验平台应当相对封闭,配备遮盖封闭设施,墙体材料及建造应满足安全、保温要求。顶部结构应采用防水性能好、有利排水的材料或者构件建设,一般应设置不小于2%的采光带。地面应平整、坚固、耐磨、防滑,用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不渗水、不积水、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地面排水的坡度应为1%—2%。查验平台应设立固定的货物包装、标签、标识整改区域,并与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四)配置移动查验工作台及查验工具,满足对食品查验作业需求。

(五)场地内无病媒生物孳生地,查验场地应具备有效的防鼠、防虫设施。查验区域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二、查验区技术用房

(一)技术用房应配备满足无菌采样要求的采样室,采样室应设置取制样工作台,配置采样用切割机、分样器等采样工具。

(二)采样室内单独设置无菌取样间,配备无菌取样设施、设备;配备空气消毒、产品外包装消毒等设备;配置样品分区存放设施;设置工作台。

(三)配置空调,室内温度保持夏季22℃—26℃,冬季16℃—24℃,室内相对湿度保持夏季40%—80%,冬季30%—60%。

 

第三章  进口冷链食品查验区

进口冷链食品查验区适用于进口肉类产品、冰鲜水产品、进口冷冻水产品、肠衣等动物产品的查验,原则上应设置在进境口岸监管区内。该类查验区应首先满足普通食品查验区要求,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查验区设置

(一)查验平台配备有制冷设备及自动温控设施,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平台靠近门洞处应当配备非水银温度计,并应经过校准。紧邻查验平台应建有储存冷库。

(二)查验平台和技术用房建新风系统,能有效净化有害异味气体,满足整体作业环境需求。新风系统应由送风系统和排风系统组成,可实现室内正压或负压状态并可调节,防止外界污染物与查验产品交叉污染,疫情应急处置时保持负压状态。

(三)冰鲜水产品查验区域还应设置便于去冰水和加冰的设施。冰鲜产品查验区域和技术用房可设于冷藏库内。

(四)肠衣产品查验区域应当与其他产品查验区域隔离,区域内应设置便于冷冻肠衣解冻且便于清洗消毒的水槽,同时应配备盛放肠衣产品的耐高盐腐蚀的容器以及对容器防疫消毒的设施设备。

二、查验区技术用房

(一)技术用房原则上应紧邻查验平台,应按照工作流程合理设置,能保障人流和物流完全分开,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消毒。

(二)技术用房至少包括样品预处理室、感官检验室、采样室、样品存储室、防疫应急处置室、应急设备存放室、药械存放室、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室、信息设备机房或具有集合以上功能的房间。设有与技术用房相连接的更衣室、卫生间,设施和布局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用于肠衣等高盐食品检验检疫的设施设备必须能够耐受盐的腐蚀。

(三)配备供水装置,设置带有水槽的工作台,配备药剂存储柜、工具柜及防护设备存放柜,配备消毒喷洒设施,满足查验过程对作业场地防疫消毒和紧急防疫处置的需求。

(四)冷链食品采样室还应设置带有水槽的取制样工作台,配备锯骨机等设备。应配备样品暂存、留样存放用房。

(五)根据产品性质分区存放,配置冷冻冰柜、冷藏冰箱等样品存放设施。

(六)用于对查验废弃物品的无害化处理,设置带有水槽的工作台,配置大型高压灭菌锅等无害化处理设备。

三、冷链食品储存库

(一)冷链食品储存库原则上应当设置在进境口岸监管区范围内,交通运输便利,并具备方便搬运的运作空间,库容量具备一定规模。

(二)冷库区域周围无污染,符合环保要求,路面平整、不积水且无裸露的地面。

(三)冷库内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地面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墙壁、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库房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设施。

(四)冷链食品储存库按存储温度分为冷藏库和冷冻库,冷冻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冷藏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4℃以下,有特殊温度要求的还应设立特殊的存储场所。

(五)冷库内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保持过道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品;不同种类产品应分库存放,防止串味和交叉污染;库房应定期消毒,定期除霜。

(六)冷库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配备非水银温度计,并经过校准。

四、其他要求

(一)应当至少配备2名熟悉海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食品安全员,负责查验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应当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包括出入库管理、防疫消毒管理、温度监测、视频档案管理、废弃物管理、食品安全防护、异常报告等管理制度。

(三)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

 

第四章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查验区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查验区应当设立在口岸监管区范围内,具备防风防雨的查验场地、采样场所及检疫处理等配套设施设备,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场地设置

(一)查验场地面积应当与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数量、批次相适应。

(二)温度、光照、通风应当满足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现场查验的要求。

(三)采样场所应当配置采样工作台、消毒池以及必要的临床检查和采样工器具,如:解剖工具、不锈钢盘、手套、照相机、充氧设备、消毒设施设备、冷藏冰箱、保温送样箱、冰袋等。

(四)应当配置必要的查验设备,如:铲车、操作台、通风设备、防疫消毒设施、木包装拆卸和取样工具等。

(五)应当配置必要的防疫消毒药剂、器械及存放设施,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防疫消毒人员。

(六)供排水、供电、照明、安全防护、防虫防鼠设施齐全。

(七)具备死亡水生动物的暂存场所和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二、扣检场

(一)扣检场应当设在查验区所在地海关管辖区域内。

(二)扣检场周边卫生环境良好,与周围物理隔离,无污染源;具备供水、供电条件,满足海关扣检查验要求。

(三)扣检场存放池数量、容量应满足扣检需求。存放池独立供排水、标识清楚,具有供氧、调温、调节盐度等水生动物生存条件,并采取有效的防逃逸措施。

(四)具备对食用水生动物应分区、分池存放的条件;各区、池内使用的工具器具应清晰标识并区分。

(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扣检食用水生动物进行管理,记录扣检情况,包括食用水生动物存活、死亡和处理情况等,有关记录应至少保存6个月。

(六)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异常死亡报告制度、进/出场及流向登记制度、检疫处理制度等。

 

第五章  进境水果查验区

进境水果查验区应当设立在口岸监管区范围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场地设置

(一)布局、面积、物流运输满足进境水果查验需求。

(二)供排水、供电、照明、安全防护、消防设施齐全,周边5公里范围内没有果园。

(三)建立进境水果相关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如:水果查验场地和冷库管理制度、水果查验、存放等环节的防疫制度、水果溯源管理制度、重大疫情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破果烂果和不合格木质包装处理制度、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控制度等。

(四)配备熟悉水果检验检疫要求和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管理人员。

(五)进境水果查验区应当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

二、查验区设置

(一)应当设立查验区、扣箱区等查验功能区,各区域布局、面积、环境、光线满足进境水果需求。

(二)水果由集装箱、箱式货车装运的,应当建设满足水果现场查验的专用平台。

(三)开箱查验现场配备防止有害生物逃逸的设施,以确保开箱查验环境相对封闭。

(四)配置满足水果检验检疫需要的掏箱装卸设备,如叉车、掏箱工具、木包装拆卸取样工具、衡器等设备。

(五)配置集中收集破果、烂果的密闭设施设备。

(六)配置必要的水果检疫工具及器材、有害生物鉴定仪器设备、必要的检疫处理药剂及器械,具有远离生活、办公区域的检疫处理药械存放库房,并能确保其安全。

三、查验区技术用房

查验现场应当设有查验室、初筛鉴定室、样品存放室等配套设施。初筛鉴定室应明确划分养虫观察或生物安全饲养的功能区域。

四、检疫处理设施

具备满足水果除害处理需求的熏蒸库或冷处理库,或其他经海关认可的检疫处理设施。

(一)熏蒸处理设施。

1.容积不小于70立方米(空港根据业务量可适当调整库容),具有良好的密封效果。。

2.配置温度控制、监测系统,可实时记录库内温度。

3.配置适合水果熏蒸的气体循环系统,保证投药后熏蒸剂气体在较短时间内均匀分布。

4.配置熏蒸剂浓度检测系统,可实时记录库内熏蒸剂浓度。

5.配置必要的检疫处理药剂及器械,具有远离生活、办公区域的检疫处理药械存放库房,并能确保其安全。

6.配置自动投药系统。

7.配置熏蒸药剂安全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测量精度不低于0.004g/m3(1ppm)。

(二)冷处理设施。

1.冷处理设施符合相关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中心温度最低达到和维持在-1℃的制冷设备。

2.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果温探针,探针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温度。

3.具有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的结果。

(三)销毁设施。

口岸所在地海关辖区内应当具有经海关认可的、具有资质的销毁处理单位,或者在查验场地范围内配套建有水果销毁设施,如独立焚烧炉、粉碎机等,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建设要求,其处理能力应满足日常的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要。

五、监管冷库

(一)有独立的满足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要的监管冷库。

(二)冷库的调温能力应当满足不同水果储存温度要求。

(三)冷库内安装温湿度传感器,库外设有温湿度监控系统,能实现温湿度数据计算机自动记录、储存,可随时打印历史记录,同时具备温湿度异常状况报警装置。

 

第六章  进境木材查验区

进境木材(主要包括已经境外检疫处理的原木、板材等)查验区应当设立在口岸监管区范围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场地设置

(一)区域布局合理,实施封闭管理,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至少500米以上。

(二)周围1000米以内无成片树林,尤其是无适宜林木有害生物定殖的寄主植物。

(三)木材堆存及查验场地地面平整;木材处理场地硬化,无可见缝隙。供电供水、排水、消防设施齐全。

(四)配套建设进境木材检疫查验区的检疫办公、实验用房,保障日常办公和初筛鉴定工作。

二、查验区设置

(一)具备木材堆存、装卸、查验、检疫处理等功能,并能够防止查验过程中有害生物逃逸。

(二)按照功能设置配备木材检疫堆存及查验场地、木材检疫处理场地、下脚料存放场地等,场地区域划分清晰,并有醒目的区域标识及堆场管理、防疫制度标识。

三、查验及检疫处理设施

(一)配备进境木材检疫查验设施,包括木材现场查验设施和取样设备。通过集装箱或者汽车、火车装运的还应配备开箱、掏箱和落地查验必需的机械设备。

(二)配备进境木材防疫设施,包括防疫处理药品、药械和疫情监测设备等。

(三)配备与木材进口量相适应的熏蒸处理、热处理或者其他检疫处理方式的设施设备。

四、防疫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防疫管理体系。

(二)配备与进境木材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配套建设进境木材检疫查验区的检疫办公、实验用房,保障日常办公和初筛鉴定工作。

(四)具备残渣、土壤、树皮等无害化处理能力

(五)配备用于有害生物监测的设施和器具,以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诱捕。

 

第七章  进境粮食查验区

进境粮食查验区应当设立在口岸监管区范围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场地设置

(一)区域布局合理,与外界及生活区相对隔离,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有种植与进境粮食种类相同的粮食作物。

(二)地面平整、硬化,无裸露土壤,整洁卫生。供电供水、排水设施齐全,具备防火等消防安全条件。

(三)建立进境粮食接卸、运输、储存等环节防疫管理制度,建立防疫安全领导机构,配备经海关认可的防疫安全人员。

二、查验区设置

(一)应当具备进境粮食固定的靠泊接卸区域,海运口岸散装粮食日接卸能力不低于8000吨(木薯干不低于2000吨),海运集装箱或陆运口岸接卸能力与粮食进境量相适应。

(二)应当具备与粮食进境量相适应的口岸专用粮食仓库或换装堆放场所(限木薯干和集装箱装运的粮食),并符合国家相关粮食储藏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

(三)集装箱、汽车、火车装运的还应当配备开箱、掏箱和落地查验必需的防疫隔离场所及机械设备。

(四)应当具备装卸粮食的密闭、防撒漏运输工具和撒漏物收集清理存放的设施及设备,如挡防漏布、吸尘车等。如使用车辆运输的,装卸场所出入口应配备对车体进行清洁的专用设施。

三、防疫要求

(一)应当具备进境粮食撒漏物及下脚料专门存储场所及焚烧炉等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每批粮食接卸、运输、储存后,应对运输工具及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或消毒,并对收集的撒漏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应当配备疫情监测、防除等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常用的杀虫、除草、消毒药剂及处理器械,并专库保存。应对周边地区开展定期疫情监测。

 

第八章  进境种苗查验区

一、查验区设置

(一)查验场地固定,布局、面积、环境、光线满足进境种苗现场查验需求。

(二)种苗由集装箱、箱式货车装运的,应建有满足种苗现场查验的专用平台。

(三)开箱查验现场配备防止有害生物逃逸的设施,以确保开箱查验环境相对封闭。

(四)配置满足种苗检验检疫需要的查验设施和取样设备。

(五)具备固定的除害处理场地、处理设施,配有常用的药剂、器械及其贮藏场所。

二、隔离检疫苗圃

进境种苗查验区应当设立在具有通过资质认可的国家、专业或地方隔离检疫苗圃1.5小时车程范围内,具备对进境种苗进行隔离检疫的条件。

 

第九章  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

一、查验区设置

(一)查验场应当为相对独立的专用区域,与外界隔离。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二)查验场布局、面积、环境、光线、物流等应满足相关产品的查验需求。

(三)场所设置接卸、储存、查验、处理等功能区域,配备满足货物装卸、场内运输、暂时存放、除害处理等相关设施设备。

(四)场地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

二、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货物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二)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三、其他

查验场应当建立供港澳鲜活品安全、卫生、防疫、应急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章  卫生检疫查验区

一、特殊物品查验区

特殊物品类查验区适用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检疫监督管理,应当设置在口岸监管区范围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整体要求。

1. 布局合理,具备符合低温、生物安全控制要求的查验场地、采样场所、检疫处理配套设施设备及办公场所。

2. 规划设计与特殊物品品种、数量、体积、风险等级相适应,符合生物安全的防护要求,满足特殊物品查验中可能发生的破损、渗漏、外泄导致的生物安全应急处置设施设备要求。

(二)作业区设置。

配置独立查验区域,查验区包括普通查验区、冷链查验区。

1. 普通查验区(无特殊环境要求的低风险特殊物品查验作业)。

应当独立设置,并满足整箱特殊物品掏箱摆放的要求;设置防止病媒生物逃逸、防止核生化有害因子扩散及防止其他检疫风险扩散的检疫缓冲地带,用于发现病媒生物以及其他检疫风险时做紧急处理。

2. 冷链查验区(需低温环境的低风险特殊物品的查验和高风险特殊物品包装的表观查验作业)。

(1)与其他区域物理隔离,独立封闭,有遮光设备。

(2)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满足防止病媒生物、有害生物逃逸和其他检疫风险扩散要求,在对接库门上安装风帘。

(3)配备制冷设备,应保证查验区域温度控制在2-8℃内。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并应经过符合资质的计量部门予以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4)查验特殊物品有特殊温控要求,可单独设置与其他查验位物理隔离、封闭的查验位。

3. 具备必要的检疫处置场地。配备独立的清洗、消毒设施,废弃物集中收集装置。

(三)设施设备。

1. 查验场地配备红外低温检测设备,对含有病原微生物、毒素的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独立存放区域,粘贴生物安全警示标识,与人流量大的区域保持相对隔离,并设置相应物理屏障,限制人员进出,避免意外泄漏后造成的污染和人员伤害。满足特殊物品运输工具的临时停放要求。

2. 进境口岸查验现场不具备查验特殊物品所需安全防护条件的,特殊物品运送到符合生物安全等级条件的指定场所由海关实施查验。

3. 具备检疫处理场地、设备、设施,满足检疫处理药物、器械、设备的保存条件。

(四)场所用房。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可提供生物安全等级相匹配的采样室。配置生物安全柜、生物安全运输箱等,满足开展采样、制样、包装送样等作业要求。

二、进出境尸体骸骨检疫查验区

(一)整体要求。

1. 应当设置在口岸监管区范围内,布局合理,具备符合低温要求的查验场地、检疫处理配套设施设备及办公场所。

2. 应当设置进出境尸体骸骨运输工具指定停放区域,配备足够的防蝇、污水收集、消毒药品投放等设施设备,供海关实施卫生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疫病传播。

(二)作业区设置。

1. 作业区包括检疫区、卫生处理区、隔离区和办公区。

2. 检疫区应当具备适合停放尸体骸骨的场地和设施,根据作业要求预留车辆检查设备、运输车辆或棺柩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3. 卫生处理区应当设置在检疫区附近,具备实施卫生处理、包装更换等卫生控制措施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满足卫生处理药物、器械、设备的存放和保存条件;满足尸体、骸骨卫生处理的操作要求;并设置配药室、药品存放室、卫生处理作业准备室、卫生处理设备存放室、卫生处理作业区和污水处理设施。

4. 隔离区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并有醒目的隔离警示标识。

(三)配备专业人员。

应当配备专业操作人员配合海关实施尸体、骸骨现场查验、卫生处理及卫生检疫不合格情况下的检疫处置,应当为海关取样、检疫防疫和安全防护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一章  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一)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

(一)设置符合海关要求的功能区域,设置区域标识牌,并且标识场内的通行、分流路线。

(二)设置功能完备的场内车辆退车(回程)通道。

(三)设置满足海关对车辆及车载物品检查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四)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五)提供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车辆、暂不予放行物品的仓库或者场地。

(六)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的设施。

(七)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必要的检疫处理区。

三、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接收海关相关指令信息,并按照海关要求实现车辆进场、出场、查验状态等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第十二章  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区

一、场地设置

(一)查验场地应是相对独立封闭的平台或者有顶棚覆盖的平整场地,配备防控鼠类设施。

    (二)查验场地应当便于集装箱/厢式货车停靠,每个停靠点对应一个实施查验作业的区域,宽度应保证集装箱/箱式货车靠泊后开箱及掏箱,划线区分并按顺序编号,相邻作业区域间隔不少于1米。

(三)查验场地面积应当满足海关查验作业需求,实施查验作业的区域应满足整箱货物掏箱摆放的要求,并预留货检X光机、磅秤、查验工具柜等设备的放置区域。

(四)配备供电及应急供电设施,满足查验作业照明、视频监控、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查验用X光机、移动式查验指挥车、查验电瓶车等设备的供电要求。

(五)安装照明设备,保障查验人员能对货物的铭牌、标识及状态进行清晰识辨别,并满足对查验过程实施全程视频监控和清晰录证的照明要求。

(六)用于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的大宗散货查验的场地,其作业平台或者顶棚可根据实际查验作业特点予以调整。

二、网络建设

(一)能够接入海关作业和管理系统。

(二)在查验场地建立全覆盖的无线网络,带宽不低于100Mb。

三、图示

 

 

 

 

 

 

 

 

 

 

 

 

 

附件3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

 

第一章  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

一、进境原木除害处理区

(一)基本要求。

1. 区域布局合理,实施封闭管理,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至少1000米以上。

2. 应当配套建有紧临场所处理区的专用原木装卸区域,处理区周边1000米没有成片林地,无适宜林木有害生物定殖的寄主植物。

3. 木材处理场地场地平整,硬化,雨后无积水。

4. 应当配备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的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带自动报警、排气等装置的检疫除害处理专用药品和药械仓库,并符合危险化学品和消防管理规定。供电供水、排水设施齐全。

(二)功能要求。

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分为核心处理区、检疫合格堆场。

1. 核心处理区应当满足年处理200万立方米木材的处理能力。检疫合格堆场面积应与年处理能力相适应。

2. 核心处理区应当为水泥地面,检疫合格堆场应为硬质地面,满足重载机械全天候作业要求。

3. 核心处理区实施封闭管理,周围应建有隔离围墙(栏),与木材专用码头之间建有专用通道。

4. 核心处理区内配套符合海关要求的处理控制室。

5. 处理设施建设应当达到进境木材处理技术指标要求,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

(三)处理设施技术要求。

1. 熏蒸处理。

(1)处理设施要求。采用固定设计,单个熏蒸密闭空间不大于1500立方米,并至少设置2个熏蒸药剂浓度检测点。各熏蒸密闭设施间,应布局合理,便于原木装卸和熏蒸安全操作。必要时,配备加温设备,保证整个处理过程原木表皮下5cm内温度不低于5℃。

(2)处理设备要求。具备投药、汽化、循环、检测、回收、排放等功能。各项功能应实现自动操作与控制。汽化投药出口温度不低于20℃。气体检测设备灵敏度达到0.1g/m3。

(3)熏蒸空间气体循环和气密性要求。密闭条件下,投药后30分钟内熏蒸气体应能实现均匀分布,各检测点之间浓度差小于等于5g/m3。投药后2小时药剂浓度不低于起始浓度的75%,24小时不低于起始浓度的50%。

(4)熏蒸药剂重复利用和排放要求。处理设施设计应能实现熏蒸药剂重复利用,再利用率不低于50%。尾气应适当回收,保证排放安全。通风散毒达到0.02g/m3以下不超过2小时。

(5)报警装置要求。处理区及控制室配置熏蒸药剂安全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测量精度不低于0.004g/m3(1ppm)。

2. 水浸处理。

水浸处理过程原木应完全浸泡于水中90天以上。

3. 辐照处理。

原木最低吸收剂量150Gy。

4. 热处理。

中心温度至少要达到71.1℃并保持75分钟以上。

(四)其他。

1. 建立完善的防疫管理体系。

2. 配备与进境木材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配套建设进境木材检疫处理区的检疫办公、实验用房,保障日常办公和初筛鉴定工作。

4. 配有用于有害生物监测的设施和器具,以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诱捕。

二、进境原木检疫加工区

(一)基本要求。

1. 仅限设置在北方陆路边境口岸内。

2. 区域布局合理,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至少500米以上。

3. 周围1000米以内无成片树林,尤其是无适宜林木有害生物定殖的寄主植物。

4. 木材堆存场地地面平整,木材处理场地硬化;供电供水、排水、消防设施齐全。

(二)功能要求。

进境原木检疫加工区分为加工区、合格堆场。

1. 加工区实施封闭管理,周围应建有隔离围墙(栏)。

2. 加工区内配备实施加工处理的木材加工、烘干设施,并确保能够达到除害处理效果。

3. 合格堆场应为硬质地面,满足重载机械作业要求。

4. 针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配备符合要求的存放场地及处理设施。

(三)防疫要求。

1. 建立完善的防疫管理体系。

2. 配备与进境木材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配套建设进境原木检疫加工区的检疫办公、实验用房,保障日常办公和初筛鉴定工作。

4. 配备用于有害生物监测的设施和器具,以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诱捕。

 

第二章  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

一、基本要求

(一)应当设立在大型苗木隔离苗圃附近。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二、场所设置

(一)地面水泥硬化,场所周边1公里内无相关种苗及同科植物,以物理隔离措施封闭,入口设置车辆消毒设施。

(二)场所应当设有专用的现场查验区域,具有符合要求的查验设施。

(三)具备符合要求的检疫处理场地,设立根部处理区、熏蒸处理区,配备土壤处理设施、熏蒸处理设施等满足除害处理要求的相关设施。

(四)设立药剂器械存放库,同时应配备除害处理所需药剂及器械。

三、检疫处理设施

(一)根部处理设施。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可选择符合进境大型苗木除害处理的设施,如药剂浸泡设施或自动滴灌设施。

(二)熏蒸处理设施。该设施能方便集装箱的快速进出和熏蒸剂气体的迅速均匀分布。需具备自动投药、循环、气密性检测、熏蒸气体浓度定时检测、尾气排放和实时监控等自动控制功能。

四、其他

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的半径1公里范围内,应设立外来植物疫情监测防控区域。

 

 

 

 

 

 

附件4

卫生检疫现场监测作业区场地及业务用台、人员查验通道设置规范

 

一、人员卫生检疫等候区是进出境人员等候体温监测、接受医学巡查、进行健康申报的区域。应当保证通风透气、光照充足。最低配置要求:从查验区最远端向外延伸计算,其面积以人员最长等候时间15分钟为前提,依照每15分钟内最大客流量乘以每名人员1平方米 等候面积计算。

二、红外测温区是使用红外测温设备对进出境人员实施体温监测的区域。应覆盖进出境人员查验通道,避免阳光直射,且距离门口应有适当的缓冲距离,避免室内外温差较大引起误报警。最低配置要求:面积(㎡)=通道数×通道宽度(1.5 m)×通道长度(18 m)。

    三、医学巡查区是通过医学专业人员开展巡查方式发现传染病可疑病例的区域。

四、人员卫生检疫等候区配套设施和标识标牌:

(一)引导牌:中文“前方请接受卫生检疫”, 英文 “Health Quarantine Ahead”;推荐规格100cm×30cm;金属或塑料材质制作;立式摆放或醒目位置贴墙、悬挂安装。

(二)公告/宣传栏:用于张贴有关公告和传染病防控政策或知识的宣传;推荐规格300cm×100cm;金属或塑料材质制作,可设置电子触摸屏;立式摆放或醒目位置贴墙、悬挂安装。

    (三)告示牌:用于向旅客告知进出境卫生检疫有关事项;推荐规格为100cm×30cm;中文“如您有发热、咳嗽、腹泻等身体不适,请向海关申报”,英文“If  you  have  any  symptoms such as fever, cough, diarrhea etc., please declare to China Customs.”;中文“请脱帽缓行配合测温”,英文“Temperature monitoring, please take off your hat and walk slowly.”;金属或塑料材质制作,可设置电子触摸屏;立式摆放或醒目位置贴墙、悬挂安装。

(四)填卡台:用于张贴健康申明卡填写式样、进出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Ⅰ、Ⅱ、Ⅲ级口岸必配;进出境至少各配置一个,靠墙摆放在人员卫生检疫等候区(健康申明卡填写式样可张贴在墙面);推荐规格为长150厘米、宽80厘米、高110厘米;要求选取符合卫生、安全、环保等的材质,台面、框架与底座推荐不锈钢材质。标识放置于填卡台桌面;中文“进出境健康申明卡填写处”,英文“Health Declaration”;推荐规格为30cm×8cm;金属或塑料材质制作;横截面应是三角形柱体。

(五)等候线:用于提示进出境人员在此等候卫生检疫的指示线。Ⅰ、Ⅱ、Ⅲ级口岸必配。粘贴在进出境人员卫生检疫等候区与查验区交界处的地面上,与进出境人员查验通道方向垂直,距离红外测温仪镜头10 米以上;黄色,宽度10厘米,长度覆盖所有查验通道。

五、红外测温区和医学巡查区配套设施和标识标牌:

    (一)健康咨询台:用于进出境人员健康咨询,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Ⅰ、Ⅱ、Ⅲ级口岸必配。进出境至少各配置一个,放置在红外测温区。推荐规格为长150厘米、宽80厘米、高110厘米。要求选取符合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的材质,台面、框架与底座均推荐不锈钢材质。标识放置于健康咨询台台面;中文“国际旅行医学咨询”、英文“International Travel Medical Consultation”;推荐规格为30cm×8cm;金属或塑料材质制作;横截面应是三角形柱体。

(二)卫生检疫查验台:用于测温设备、单兵系统、证件读卡器、一键呼叫及语音对讲等设施设备的设置及摆放,同时满足开展医学检查、健康申报、健康咨询等工作。Ⅰ、Ⅱ、Ⅲ级口岸必配。推荐规格:查验台长与宽比例为22:23.5,正面高度为135厘米,面积按口岸分级合理设置。地面与口岸现场大厅地面距离为35厘米,在查验台内部设置两级台阶,单个台阶高度为17厘米,深度为20厘米。便于工作人员在查验台内形成俯视角度,从进出境人群中快速辨识人员,及时开展医学巡查工作。查验台上台面宽30厘米(向桌外延伸10厘米),下台面宽30厘米,上、下台面高度差为30厘米,下台面与查验台地面高度为70厘米。查验台设置在红外测温区,位于查验通道末端的正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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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台标识位于查验台正前方,内容为中文“卫生检疫”、英文“Health Quarantine”,字样前加海关关徽,关徽位于左边,汉字位于右上,英文位于右下。查验台标识背景大小为200cm×110cm。

    (三)标识牌:位于进出境人员查验通道正上方。Ⅰ、Ⅱ、Ⅲ级口岸必配。中文“卫生检疫”、英文“Health Quarantine”,字样前加海关关徽。推荐规格为150cm×50cm。金属或塑料材质制作;也可以采用电子式或灯箱式。

    (四)警示标识:在醒目位置贴墙或悬挂安装;中文“监测区域请勿停留”、英文“No stopping”;推荐规格为35cm×25cm;金属或塑料材质制作。

六、人员查验通道位于人员卫生检疫等候区正后方处,是开展进出境人员体温监测,接受健康申报,核查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它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的场所。Ⅰ、Ⅱ、Ⅲ级口岸均必配。进出境人员查验通道分闸口通道和非闸口通道,通道数量的设立均以进出境人员最长等候时间15分钟、每名进出境人员查验时间15秒为前提,按照15分钟内出境或进出境人员最大流量值,除以常数60计算(即:一条通道15分钟内查验的出境或进境人员数量为60名)。通道标识包括方向指示和黄色一米等候线,金黄色,位于通道地面,各口岸根据需要配置。进出境人员查验通道(闸口通道)宽度80~150厘米,长度不低于18米;通道护栏高度为110厘米;通道护栏的材质要求哑光,光滑,防撞,坚硬,如不锈钢等;通道护栏设置在查验通道的前方及两侧,确保进出境人员查验通道在有效红外测温区内。进出境人员查验通道(非闸口通道)经过通道的步行时间不少于3秒,以确保红外测温仪有效测温距离足够长;在通道的外围须设置能将查验区与其他区隔开的物理屏障(或相关指示标识),确保进出境人员查验通道在有效红外测温区内。

    七、工作人员通道最低配置数量为1条,宽度为80~150厘米,通道护栏的材质要求哑光,光滑,防撞,坚硬的材质,如不锈钢等。Ⅰ、Ⅱ、Ⅲ级口岸均必配。通道标识位于“中国海关”标识后方、工作人员进入通道前的醒目位置;中文“工作人员通道”,英文“Staff Only”;关徽和中英文横向排列,从左至右为海关关徽和“工作人员通道”中英文字样;推荐规格为60cm×40cm;金属或塑料材质制作。

    八、病例转运专用通道用于病例转运、并与其他人员通道不存在交叉污染的专用通道。Ⅰ、Ⅱ、Ⅲ级口岸均必配。最低配置数量为1条,宽度为150厘米。通道标识位于转运通道的地面或者墙面;中文“转运专用通道”,英文“Passage for Transport”;推荐规格为60cm×40cm;如安装在墙面,金属或塑料材质制作。

    九、集装箱车/客车驾驶人员查验通道即为安装了红外测温仪的集装箱车/客车通道。Ⅰ、Ⅱ、Ⅲ级陆路口岸选配。数量的设立以集装箱车/客车最长候检时间10分钟,每辆集装箱车/客车查验时间10秒为前提,按照10分钟内出境或进出境集装箱车/客车最大流量值,除以常数60计算(即:一条通道10分钟内查验的集装箱车/客车数量为60辆)。通道宽度为500厘米、高度550厘米,护栏高110厘米。通道要求路面平整、硬化。通道护栏位于集装箱车/客车查验通道前方两侧,用于全部车辆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如无集装箱车/客车驾驶人员查验通道,驾驶人员须在指定场所接受卫生检疫。

    十、小汽车驾驶人员查验通道即为安装了红外测温仪的小汽车通道。Ⅰ、Ⅱ、Ⅲ级陆路口岸选配。数量的设立以小汽车最长候检时间10分钟,每辆小汽车查验时间10秒为前提,按照10分钟内出境或进出境小汽车最大流量值,除以常数60计算(即:一条通道10分钟内查验的小汽车数量为60辆)。通道宽度为500厘米、高度550厘米,护栏高110厘米。通道要求路面平整、硬化。通道护栏位于小汽车查验通道前方两侧,用于全部车辆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如无小汽车驾驶人员查验通道,驾驶人员须在指定场所接受卫生检疫。

十一、其他车辆驾驶人员查验通道即为安装了红外测温仪的其他车辆通道。Ⅰ、Ⅱ、Ⅲ级陆路口岸选配。数量的设立以其他车辆最长候检时间10分钟,每辆车查验时间10秒为前提,按照10分钟内出境或进出境其他车辆最大流量值,除以常数60计算(即:一条通道10分钟内查验的其他车辆数量为60辆)。通道宽度为500厘米、高度550厘米,护栏高110厘米。通道要求路面平整、硬化。通道护栏位于其他车辆查验通道前方两侧,用于全部车辆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如无其他车辆驾驶人员查验通道,驾驶人员须在指定场所接受卫生检疫。

 

 

 

 

附件5

卫生检疫现场排查处置作业区专业用房设置规范

 

一、口岸进出境旅检现场卫生检疫环节专业用房/区域的设置应与办公区域分开,临近旅检卫生检疫环节现场,根据不同用途而相对独立,满足传染病防控的需要,区域界限明确,且应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相关要求。

二、口岸进出境旅检现场卫生检疫环节专业用房/区域的名称标识粘贴在房门或悬挂在房门边外墙。推荐规格为30cm×15cm。可采用长方形印制,金属、塑料材质制作。

三、口岸进出境旅检现场卫生检疫环节专业用房/区域的警示标识在入口等醒目位置贴墙或悬挂安装。Ⅰ、Ⅱ、Ⅲ级口岸必配。标识中文“工作区域非请勿入”,英文“Staff Only”。推荐规格为35cm×25cm。金属或塑料材质制作。

四、医学排查室(含体温复测室)用于开展体温复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样本采集等的专业用房/区域。Ⅰ、Ⅱ、Ⅲ级口岸均必配。面积要求不低于50平方米。布局及流程应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相关要求。标识中文“医学排查室”、英文“Quarantine Screening”。

五、(负压)临时留验室是用于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采集样本、快速检测、转运前临时隔离以及重大疫情防控期间采取临时性卫生检疫措施的专业用房/区域。Ⅰ级口岸必配,Ⅱ级、Ⅲ级口岸选配。面积按口岸分级合理设置。位置应邻近进出境人员查验通道,便于转移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应根据功能进行适当的分区,设置独立的工作人员通道和转运通道,且病人转运通道应直接连通急救车辆停车位;至少能够同时临时隔离两名病例;具备形成负压梯度的条件,布局及流程应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相关要求。标识中文“(负压)临时留验室”、英文“Temporary Quarantine”。

六、传染病病原体快速检测实验室是用于传染病病原体快速检测的专业用房/区域。Ⅰ、Ⅱ、Ⅲ级口岸均必配。按口岸分级合理规划面积。Ⅰ级、Ⅱ级口岸按照生物安全二级要求进行实验室布局安排,Ⅲ级口岸至少按照生物安全一级要求进行实验室布局安排;布局及流程应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相关要求。可作为功能区内设在(负压)临时留验室。标识中文“传染病病原体快速检测实验室”、英文“Rapid Test”。

七、旅行健康室是用于为进出境人员进行旅行健康咨询的专业用房/区域。Ⅰ、Ⅱ、Ⅲ级口岸均为选配。面积要求不低于30平方米。标识中文“旅行健康室”、英文“Travel Medical Consultation”。

八、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室是用于口岸现场发生突发卫生事件时对进出境人员及其携带物进行应急处置的专业用房/区域。Ⅰ、Ⅱ、Ⅲ级口岸均必配。按口岸分级合理规划面积。布局及流程应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相关要求。标识中文“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室”、英文“Health Emergency”。

九、洗消室是用于对体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样本采集、实验室快速检测、临时隔离留验等检疫过程中所需物品和器械等的清洗、消毒、灭菌及各类感染性废弃物的消毒、灭菌处理的专业用房/区域。Ⅰ、Ⅱ、Ⅲ级口岸均必配。面积要求不低于20平方米。应根据清洗、消毒、灭菌及相应物品和器械存放等功能进行适当的分区;布局及流程应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相关要求;可作为功能区内设在(负压)临时留验室或传染病病原体快速检测实验室。标识中文“洗消室”、英文“Disinfection & Sterilization”。

十、应急物资储备室是用于储备各类生物/核与辐射/化学有害因子安全防护物资及装备、样本采集及运送器材、卫生处理药械等的专业用房/区域。Ⅰ、Ⅱ、Ⅲ级口岸均必配。面积要求不低于50平方米。需安置多个储物架,具有排风、除湿、防鼠等设备。标识中文“应急物资储备室”、英文“Emergency Supplies Sto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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