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20年第124号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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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 海关总署2020年第124号公告解读 2020年12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 《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 检验的公告》(2020年第124号),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及其实施条例,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对 “9025199010”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 项下的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0 注意力清集中, l小编米划重点了! XV 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14个10位商品编号 皖 0 备注 中6市 反用护目控 皖ADA70 共保品健务 7900a 病员监护仪 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医疗物资有哪些? 红外测温仪、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 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 用消毒巾、医用消毒剂8类医疗物资。 对医用消毒巾和医用消毒剂有特殊规定么? 商品编号3005901000和3005909000项 下属于危险货物的、商品编号 3808940010项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仍 按出口危险货物或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 监管要求执行。 海关总署2020年第124号公告与第53号公告 有何关联? 2020年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 第53号公告,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 监管,对医用口罩等11类别医疗物资实 施出口商品检验。本次沟关总署发布的, 2020年第124号公告是视疫情发展情况针 对2020年第53号公告进行了动态调整, 确定红外测温仪等8类医疗物资不再实施 出口商品检验,但医用口罩、医用防护 服和呼吸机这三个类别医疗物资仍实施 出口商品检验。 按照海关总署2020年124号公告不再实 按出口商品检验的,是否环积不 2020年第5号、第12号公告? 是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列入《关于 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 都海关总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0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 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0年第12号)的医疗物资,仍按照公 告要求执行。 G 温馨回顾 2020年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國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 相关部委发布的防疫物资出口相关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 督管理局 020国家新场管理局 http://w.mofcomgov.cr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http://ww.customs.gov.cn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 020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 南险数动中周的公 020年第124号(关于部) 医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中中 http://ww.customs.gov.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