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0〕13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0-12-30
【生效日期】2020-12-30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的监管,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运输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二、海关在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仔、珠江口外桂山岛、香港以东大三门岛,设有小型船舶海关中途监管站(以下简称“中途监管站”),负责小型船舶中途监管。

  三、除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大铲湾的小型船舶外,其余小型船舶进出境时,应当接受指定中途监管站的中途监管和登临检查。

  (一)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水域的小型船舶,由大铲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二)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磨刀门水道的小型船舶,由湾仔中途监管站负责;

  (三)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磨刀门水道以西,广东、广西、海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由桂山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四)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以东,广东、福建及以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由大三门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五)来往于澳门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大铲湾的小型船舶,由湾仔中途监管站负责。

  四、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者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和公用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五、小型船舶不得同船装载进出口货物与非进出口货物。

  六、中途监管站可对进境小型船舶所载货物、舱室施加封志,必要时可派员随小型船舶监管至目的港,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便利。

  七、小型船舶其他进出境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以及相关水运运输工具监管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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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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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0 年 第 139 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 简称“小型船舶”)的监管,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运输部或者其授权部 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 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二、海关在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仔、珠江口外桂山岛、香 港以东大三门岛,设有小型船舶海关中途监管站(以下简称“中 途监管站”),负责小型船舶中途监管。 — 1 — 三、除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大铲 湾的小型船舶外,其余小型船舶进出境时,应当接受指定中途监 管站的中途监管和登临检查。 (一)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水域的小型船舶,由大铲岛 中途监管站负责; (二)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磨刀门水道的小型船舶,由湾仔 中途监管站负责; (三)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磨刀门水道以西,广东、 广西、海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由桂山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四)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以东,广东、福建及以北 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由大三门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五)来往于澳门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大铲 湾的小型船舶,由湾仔中途监管站负责。 四、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者添装船用燃料、 物料和公用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五、小型船舶不得同船装载进出口货物与非进出口货物。 六、中途监管站可对进境小型船舶所载货物、舱室施加封志, 必要时可派员随小型船舶监管至目的港,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 人应当提供便利。 七、小型船舶其他进出境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以及相关水运运输工具监管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 —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 年 12 月 30 日 — 3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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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0年  第139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的监管,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运输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二、海关在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仔、珠江口外桂山岛、香港以东大三门岛,设有小型船舶海关中途监管站(以下简称“中途监管站”),负责小型船舶中途监管。

三、除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大铲湾的小型船舶外,其余小型船舶进出境时,应当接受指定中途监管站的中途监管和登临检查。

(一)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水域的小型船舶,由大铲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二)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磨刀门水道的小型船舶,由湾仔中途监管站负责;

(三)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磨刀门水道以西,广东、广西、海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由桂山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四)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以东,广东、福建及以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由大三门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五)来往于澳门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大铲湾的小型船舶,由湾仔中途监管站负责。

四、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者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和公用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五、小型船舶不得同船装载进出口货物与非进出口货物。

六、中途监管站可对进境小型船舶所载货物、舱室施加封志,必要时可派员随小型船舶监管至目的港,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便利。

七、小型船舶其他进出境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以及相关水运运输工具监管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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