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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1、缅甸 2、老挝 3、阿富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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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 列化学品的,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附件: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共和 公共和 W 商 务 华 号 安 名 商 部 安 部 共和国 产 监 成 网y 天 安 面 中 总 家 总 海 全监管总局 药品监 赢 配 二〇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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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 2007年第58号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 (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商务 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规定》附件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进行调 整,增列阿富汗为特定国家(地区)。 现将调整后的《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 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向阿富汗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