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文件
 海    关     总    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 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 《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通知》(环发[1999]278 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简称《名录》,见附件)。 

  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于2000年1月 31日前将本企业已签定的有关《名录》中所列物质的进出口业务合同 报送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并于2000年3月31日之前将其合同履行完毕。 

  从2000年4月1日起,除四氯化碳禁止进口外,对《名录》中其他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特此通知。 

 

  附: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   关  总    署
二000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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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 单位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备注 四氯化碳 千克 2903.1400 禁止进口 三氯氟甲烷 CFC-11 千克 2903.4100 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氯二氟甲烷 2903.4200 千克 CFC-12 配额许可证管理 2903.4300 三氯三氟乙烷 千克 CFC-113 配额许可证管理 2903.4400.10 二氯四氟乙烷 CFC-114、115 千克 配额许可证管理 氯三氟甲烷 千克 2903.4510 CFC-13 配额许可证管理 澳氯二氟甲烷 千克 Halon-1211 2903.4600.10 配额许可证管理 澳三氟甲烷 千克 2903.4600.10 Halon-1301 配额许可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