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20年 第39 号
2015年8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2年。2018年7月10日,经过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9年9月27日,应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本次复审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
被调查产品名称:光纤预制棒;英文名称:Optical Fiber Preform或Fiber Preform。
具体描述:光纤预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光导纤维。制造出来的光导纤维用于各类光缆结构进行光信号传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0022010。该税则号下进口产品直径小于60毫米的除外。
根据此次复审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相关反倾销税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存在倾销。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0年9月26日起,将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
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17.0%
(Shin-Etsu Chemical Co., Ltd.)
株式会社藤仓 14.4%
(Fujikura Ltd.)
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31.2%
(Sumitomo Electric Industries, Ltd.)
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31.2%
(Furukawa Electric Co., Ltd.)
其他日本公司 31.2%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0年9月2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光纤预制棒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0年9月26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的裁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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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 光纤预制棒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 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的 规定,2019 年 9 月 27 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 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以下称 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 间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在复审调查期内的倾销及倾销 幅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 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作 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15 年 8 月 19 日,调查机关发布 2015 年第 25 号公告, 决定自当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实施 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 2 年。其中日本公司所适用的反 倾销税率为 8.0%-9.1%,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 17.4%-41.7%。 2018 年 7 月 10 日,经过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发布 2018 年第 57 号公告,决定自 2018 年 7 月 11 日起对原产于 1 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 限 5 年。 (二)复审申请。 2019 年 8 月 9 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光 纤预制棒产业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 期间原产于日本的光纤预制棒倾销幅度进一步加大,超过 了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 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 复审。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倾销及倾销幅度 期间复审规则》相关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的资格、申 请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继续按照原措施形式 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三)立案前通知。 2019 年 8 月 20 日,调查机关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 间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并向其转交了 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在规定时间 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评论意见。 (四)立案。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及 2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规定的立案条件。 2019 年 9 月 27 日,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 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 销幅度的期间复审。当日,调查机关就复审立案事宜通知 了日本国驻华大使馆、申请书列明的日本公司及申请人, 并通过商务部网站和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 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 (五)问卷调查。 2019 年 9 月 27 日,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网站随附立案 公告发布了调查问卷。 在规定时间内,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信越(江阴) 光棒商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藤仓、藤仓(中国)有限公 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 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 关收到了上述四家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 2020 年 6 月 16 日,调查机关向株式会社藤仓及藤仓 (中国)有限公司发放了书面问题单。在规定时间内,株 式会社藤仓及藤仓(中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 递交对问题单的答复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 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2020 年 7 月 8 日,调查机关收到株 式会社藤仓及藤仓(中国)有限公司对问题单的答复。 (六)立案后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3 2019 年 10 月 17 日,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提交了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期间复审及 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 2020 年 6 月 28 日,申请人提交了《国内产业对日本住 友有关光纤预制棒期间复审审查及被调查产品范围意见的 评论意见》。 (七)裁定前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2020 年 9 月 8 日,调 查机关向相关利害关系方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倾销幅度所依 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 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评论意见。 (八)公开信息。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的规 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 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 摘抄、复印。 二、被调查产品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调查产品范围是原产于日 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具体描述与商务部 2015 年第 25 号公 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 被调查产品名称:光纤预制棒;英文名称: Optical Fiber Preform 或 Fiber Preform。 4 具体描述:光纤预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 造光导纤维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光导纤维。制造出来的光导纤 维用于各类光缆结构进行光信号传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0022010。 该税则号下进口产品直径小于 60 毫米的除外。 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在评论意见中主张 G.654.E 光纤 预制棒主要用于长距离主干传输线路,与普通光纤预制棒 不同,中国国内产业不掌握 G.654.E 光纤预制棒核心制造技 术且无法量产,要求将该型号产品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 外,并认为来自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未对中国市场造成 损害或损害威胁。 对此,申请人提交评论认为 G.654.E 光纤预制棒符合被 调查产品范围描述,国内产业已掌握成熟制造技术并实现 量产和大批量供货。同时反倾销期间复审调查既不涉及产 品范围调整,也不涉及损害,因此不同意将 G.654.E 光纤预 制棒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外。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国内产业拥有生产 G.654.E 光 纤预制棒的技术及量产能力,且该型号产品主要物理化学 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用途、销售渠道及客户群体等 方面与其他型号产品基本相同,未超出本次被调查产品的 范围描述,不应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外。同时,期间复 5 审审查范围是倾销及倾销幅度,因此损害问题不在本案审 查范围内。 三、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及到岸价格。 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Shin-Etsu Chemical Co., 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 进行了审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分 为若干型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关于产品型 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日本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 产品的情况。经审查,复审调查期内,公司同类产品的国 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 5%,符 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公司若干型号产品 在日本国内有销售,但其中部分型号对中国无出口,公司 对中国有出口的型号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 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 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 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的 6 交易情况。复审调查期内公司的同类产品全部直接销售给 非关联客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于在 日本国内有销售交易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型号在日 本国内的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在日本国 内无销售交易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生产成本加合理 费用、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公司答卷提交的生产成本、销售、管理、 财务费用及利润数据进行了审查。 关于原材料成本,表 6-1 显示公司若干原材料从关联供 货商采购。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答卷填报的自关联 供货商采购的原材料价格与日本国内公开市场价格存在显 著差异,不能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调查机关 决定以通过合理渠道获得的日本国内公开市场交易中的原 材料价格为基础对生产成本进行调整。 关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经审查,调查 机关认为公司主张的费用计算方法能够合理反映公司被调 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费用情况。调查机关决 定接受公司答卷填报的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调整和重新计算后的生产成本和费 用数据,对公司在日本有销售的同类产品是否低于成本销 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此类型号同类产品 在日本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其日本国内全部销售数 7 量的比例未超过 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决定以此类型号同类产品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 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关于利润率,公司答卷中填报的利润率为调查期内公 司全部产品的利润率,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调查期内公司生 产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利润率,并据此对公司在日本 无销售的若干型号产品的结构正常价值进行了计算。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 情况。复审调查期内,公司通过三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 查产品。一是直接销售给中国的非关联客户;二是先销售 给位于中国境外的非关联贸易商,公司答卷显示该部分被 调查产品最终转售给中国境内的非关联用户;三是通过位 于中国境内的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的关联用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前两种销售 渠道,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或非关联 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三种渠道, 中国关联下游用户对被调查产品进行了加工,未按进口时 的状态转售,但公司答卷未提交中国关联下游用户深加工 的情况和转售价格。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该关联用户转 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决定依据可获得事实在合理基础 上推定出口价格。 8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 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对于结构正常价值的若干型号产品,由于调查机关在 结构正常价值时已经考虑了各项调整因素,因此不再进行 重复调整。 对于在日本国内有销售的型号产品,经审查,调查机 关决定接受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信用 费用、样品费用、其他费用等调整项目。 (2)出口价格部分。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主张的售前仓储费 用、国际运输费用、信用费用、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样 品费用、销售手续费、其他销售费用)等调整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经审查,对公司以非 CIF 方式进行的交易,调查机关 根据答卷进行了调整,换算成 CIF 价格。 株式会社藤仓(Fujikura 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 进行了审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分 为若干型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关于产品型 9 号划分的主张。 公司答卷称其在复审倾销调查期内未在国内销售被调 查产品同类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 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费 用、利润结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和 财务费用数据。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主张的生产成 本计算方法,能够合理反映公司相关型号被调查产品生产 情况。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填报的生产成本数据。关于 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公司在财务费用中报告了部分项 目支出,但没有证据证明该项目支出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 和销售有关。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计算费用时不考虑 该项目支出,并据此重新计算了各型号被调查产品的财务 费用。 关于利润,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填报的利润情况。 由于公司在日本国内未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调查机 关不能获得其在日本国内生产和销售光纤预制棒的实际利 润数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其他日本企业在日本国 内市场中生产和销售光纤预制棒所实现的金额来计算该公 司被调查产品的利润。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 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通过两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 10 查产品。一是通过中国境内关联贸易商直接销售给中国的 非关联客户;二是通过中国境内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的 关联用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第一 种渠道,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关联贸易商销售给非关联客 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二种渠道,中 国关联下游用户对被调查产品进行了加工,未按进口时的 状态转售,但公司答卷未提交中国关联下游用户深加工的 情况和转售价格。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该关联用户转售 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决定依据可获得事实在合理基础上 推定出口价格。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 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在计算正常价值时,考虑到直接销售费用对价格可比 性的影响,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公司提交的出口销售直接费 用为基础,剔除国内销售未发生项目,对正常价值进行调 整。 (2)出口价格部分。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输费、 国际运输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信用费用、售后仓储 费、报关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境内关联贸易商进口被调查 11 产品缴纳的反倾销税、境内关联贸易商进口和转售的费用 等调整主张。 关于该公司填报的境内关联贸易商进口和转售产生的 利润,调查机关认为,该关联贸易商销售被调查产品部门 的利润率不能真实反映贸易公司转售光纤预制棒的利润情 况。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关联贸易商公司整体在调查期的 利润率来确定扣减的利润额。 4.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 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到岸价格数据。 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Sumitomo Electric Industries, Ltd.)、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Furukawa Electric Co., Ltd.)及其他日本公司 2019 年 9 月 27 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 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并将立 案公告及调查问卷登载于调查机关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 方均可在调查机关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并下载本案调 查问卷。在规定时间内,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古河电 气工业株式会社及其他日本公司未提交答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 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 12 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 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 定其倾销幅度。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 认为申请书中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日本对中 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调查 机关决定,根据申请书提交的信息确定住友电气工业株式 会社、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及其他日本公司的倾销幅度。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公司 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 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 格和正常价值调整至相同水平进行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 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 行了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五、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 预制棒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17.0% (Shin-Etsu Chemical Co., Ltd.) 株式会社藤仓 14.4% 13 (Fujikura Ltd.) 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31.2% (Sumitomo Electric Industries, Ltd.) 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31.2% (Furukawa Electric Co., Ltd.) 其他日本公司 31.2% (All others)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