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8号,以下简称《通知》)修订如下:

  一、删除《通知》第二条中的两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

  二、将《通知》第三条中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修改为“实行《免税物资清单》管理。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三、删除《通知》第四条中的“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四、删除《通知》第五条中的“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

  五、删除《通知》附件2的第三、四、六、九条。

  六、将《通知》附件2第五条的“各项目主管单位”修改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删除“及年度免税进口额度”。

  七、将《通知》附件2第十条中的“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或擅自超出上年免税进口额度认定的,暂停确定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进口额度”修改为“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认定的,暂停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资格”。

  八、删除《通知》附件2的附3《项目进口额申报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进口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物资,因超出已印发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以及《通知》附件2第六条规定免税进口额度而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修订后的《通知》见附件。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修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3月20日

相关附件

附件的附4: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进口物资确认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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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4: 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 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编号: 申请免税项目执行单位名称: 项目执行单位经办人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陆上特定地区名称: 开采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确认书编号/项目批复号: 申报进口口岸: 项目执行单位有关项目所在地海关: 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名称: 进口货物名称: 进口合同号: 进口货物金额(含 进口货物数量: 币种): 申请免税政策依据: 项目主管单位办理部门的审核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由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印制,如实填报,一次性使用,内容不得更改,复印件无效。如 “进口货物名称”栏不能填写详尽的,应随附盖有项目主管单位办理部门签章的物资清单,本 表和所附清单应加盖骑缝章。 2.本表“开采项目名称”栏,除填写开采项目名称外,还应同时标注该项目为自营项目或中外 合作项目。 3.本表“项目备案确认书编号/项目批复号”栏,应如实填写由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以下文件 名称及文号:自营勘探项目的探矿权证;自营开发项目的备案确认书;中外合作开采项目的核 准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4.本表编号由项目主管单位办理部门按年份、顺序编号。 5.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各项目主管单位留存,第三联由申请免税项目 执行单位留存。 - 1 -
附件的附3: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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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技术指标 备注 一、用于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发的物资设备及零部件 1 90158000 地震仪 2 90158000 地震测井仪 3 90158000 检测仪 4 90158000 地震仪主机 5 90158000 数字检波器 6 90158000 浅层折射仪 接收道数≥96CH 7 90158000 编/译码器、电控箱体 8 90158000 地面采集设备 9 90158000 检波器测试仪 10 85444110 地震电缆 11 90171000 绘图仪 分辨率≥200dpi 12 90148000 测量定位仪、参考站、流动站 13 90158000 测深仪 进口日期截止到 14 90148000 声学定位系统 2018年12月31日 15 90158000 声速仪 16 90148000 综合导航系统 17 90158000 电法仪 18 90158000 电磁仪 19 85261090 地质雷达 20 90158000 重力仪 21 90158000 磁力仪 22 84291190 沙漠推土机 23 89069010 空气船 24 84304119 连续油管钻机设备 25 84304900 连续油管钻井井下配套工具 85021100 85021200 26 85021310 发电机/组(柴油、天然气) 85021320 85023900 27 84118200 燃气轮机 28 84099093 发动机(柴油、天然气) 29 84834090 变矩器 30 90258000 密度仪 进口日期截止到 31 90328900 垂直钻井系统 2017年12月31日 32 84834090 导向马达 33 90318090 随钻测量仪 测量参数≥13个 34 90318090 陀螺测斜仪 35 84834090 旋转导向系统 36 82071990 分支井开窗工具 37 84314310 井下工具(永久封、滑套、坐落短节) 38 84314310 旋转头 压力≥2000Psi 39 84108090 制氮装置的增压机和膜管 40 84314310 分级箍 - 1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技术指标 备注 41 84314310 浮箍 最大承压能力﹥45兆帕 42 84314310 浮鞋 最大承压能力﹥45兆帕 43 73042900 气密封特殊丝扣套管 44 73042900 气密封特殊丝扣油管 45 90328990 测井地面系统 46 90318090 随钻测井仪 47 28444090 放射性源 48 84314310 石油或天然气钻探机用打捞工具 尺寸≥2 3/8" 进口日期截止到 49 85446012 测井电缆 直流电压≥500V 2018年12月31日 测井仪(放射性、成像、地层测试、地层倾 进口日期截止到 50 90158000 角、流动剖面、特殊井眼、井径、卡点指示 2018年12月31日 、地层元素、核磁) 51 90262010 压力传感器 精度≤0.1 52 90262010 录井传感器 工作环境温度:-48℃~60℃ 进口日期截止到 53 84818090 封隔器 耐温≥150℃ 2018年12月31日 54 83071000 连续油管 油管直径≥2 7/8" 55 84314310 石油或天然气钻探机用测试工具 56 84818090 电缆桥塞 90262010 耐温≥175℃,精度≤0.02%满量 57 90262090 电子压力计 程 90268000 最大量程≥2000mS/cm,精度≤ 58 90303990 电导率变送器 0.05%满量程 84162011 59 燃烧器 84162019 60 84798999 注蒸汽泡沫装置 61 84021900 余热回收装置 额定蒸发量≥45t/h 压缩机/组(天然气、空气、凝析油开采注气 排气量≥4000m3/h,排气压力﹥ 62 84148090 、蒸汽) 20MPa,蒸汽不限 63 84137099 离心泵 64 84148020 二氧化碳及气体配套注入设备 84122990 65 执行机构(电动、气动、气液联动、液动) 84123900 66 90318090 分子量测定仪 90268000 90281090 67 监测控制仪表 90282090 90318090 自动化控制系统(SCADA、DCS、ESD、 68 84714991 SIS、FGS、PLC、RTU) 69 84306100 气动夯锤 进口日期截止到 70 84798999 管道对口器 管道直径>28" 2017年12月31日 进口日期截止到 71 84798999 管道封口器 管道直径>12" 2017年12月31日 管 道 直 径 > 12" , 管 道 距 离 ≥ 进口日期截止到 72 84798999 管道清管器 200km 2017年12月31日 73 90278099 非金属检测仪 读测精度≤0.1μs 74 90278099 金属材料探测仪 探测深度≥3000mm - 2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技术指标 备注 分辨率≤0.1μm(测量范围<100μ 75 90318090 测厚仪 m);分辨率≤1μ m(测量范围≥ 100μ m) 门式桥、离地间隙≥440mm、螺 76 87042230 地震勘探沙漠车底盘 旋弹簧悬挂 油、气田用阀门(电磁阀、安全阀、减压阀、 77 8481 调节阀、关断阀、气压传动阀、油压传动阀 耐腐 、止回阀、球阀、排气阀、控制阀、J-T阀) 78 85065000 锂电池 耐高温≥150℃ 79 上述设备、仪器、专用工具的零部件 二、用于制造供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发的设备确需进口的零附件 1.可控震源零附件 80 84834090 变速箱 工程机械用,非车辆用 81 84834090 分动箱 工程机械用,非车辆用 82 84834090 齿轮箱 工程机械用,非车辆用 进口日期截止到 83 84089093 车载柴油发动机 功率≥200HP 2019年12月31日 84 84122910 驱动马达 85 84138100 驱动泵 86 84138100 振动泵 87 84198990 液压冷却器 散热能力≥100KW 88 84212990 高精度滤油器 89 84812010 伺服阀 频率:6-250HZ 90 87085073 驱动桥 静载桥荷≥17t 2.山地钻机、沙漠摩托的零附件 净重<70KG,功率>22HP,非车 91 84079090 汽油发动机 辆用 净重<80KG,功率>18HP,非车 92 84089093 柴油发动机 辆用 93 84144000 空压机 排气压力>0.7MPa 3.地震勘探车、沼泽车的零附件 94 84082010 柴油发动机 100-600HP 传递功率≥300KW,输入扭矩≥ 95 87084060 变速箱 1500NM 96 84834090 分动箱 97 84834090 取力器(箱) 98 87085060 驱动桥 沼泽车用桥及桥荷≥13t的重型桥 4.地面采集设备的零附件 99 85366900 地震电缆插头 100 85366900 检波器插头 101 90159000 高精度检波器芯体 误差指标<2.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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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 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 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十三五”期间继续执行在 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 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免税进口物资是指在我国陆上特定地 区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指勘探和开发,下同)作业的 项目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 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 见附 3 所列《免税物资清单》。 三、“十三五”期间,财政部不再单独印发经确认的开 采项目清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 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 证明文件、《免税物资清单》,于当年内完成对符合政策规定 范围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及其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的认定, 并按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 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格 式详见附 4)。 2015 年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审核认定 的项目,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存续的,在存续期内继续享 - 1 - 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各项目主管单位按本条第一款出具 《确认表》,并应在存续项目有效期结束前及时向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备,明确项目截止时间。 对于“十三五”期间经各项目主管单位确定的项目,项 目执行单位应持《确认表》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 减免税手续,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 定。 四、附 3 所列《免税物资清单》根据执行情况由财政部 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海关对上述 进口物资进行减免税审核确认时,以《免税物资清单》所列 的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税则号列作为参考。 五、在实际进口中,如有《免税物资清单》中未具体列 名但确需进口用于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的 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 税务总局确定。 六、各项目主管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 位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并抄报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在政策执行期 间,对各项目主管单位每年申报的新增自营项目免税执行情 况进行核查,对申报的其他项目组织进行抽查,发现项目主 管单位超出《免税物资清单》范围认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严重违反规定的,取消项目主管单位的免税资格;发现项目 - 2 - 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认定的,暂停该项目 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资格。 七、对符合本规定用于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 的免税进口物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 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 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八、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免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 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有效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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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地域范围 单位:平方公里 所在地区 地域名称 分布地区 面积 塔克拉玛干沙漠 塔里木盆地 337600 古尔班通古特沙漠 准噶尔盆地 48800 库姆塔格沙漠 新疆东部地区 22800 库木库里沙漠 阿尔金山山间盆地 2448 鄯善库姆塔格沙漠 吐鲁番盆地 25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克别勒沙漠 焉耆盆地 674 霍城沙漠 伊犁霍城 485 福海沙漠 艾比湖东南 463 乌苏沙漠 额尔齐斯河南侧 5513 布尔津-哈巴河-吉木乃沙漠 400 巴丹吉林沙漠 6645 腾格里沙漠 6405 乌兰布和沙漠 1485 库布其沙漠 2415 内蒙古自治区 毛乌素沙漠 4815 浑善达克沙地 3210 科尔沁沙地 6345 呼伦贝尔沙地 720 青海省 柴达木盆地沙漠及戈壁荒沙漠 柴达木盆地 68367 西藏自治区 藏北戈壁荒漠区 藏北 600000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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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 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 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修订) 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 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 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陆上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 荒漠(详见附1)和中外合作开采(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经国家 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同 中标区块)。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 漠、戈壁荒漠(详见附1)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 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 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3《开采陆上特定地 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 单》),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 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 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免税 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1 —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实行《免 税物资清单》管理(管理规定见附2)。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 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 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详见附4)。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 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 续。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核 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第 二条规定免税。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沙漠、戈壁荒漠自营项目项下租赁进 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符合本通知 规定的中外合作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 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 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1.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地域范围 2.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 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 3.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4.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 物资确认表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