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6]64号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为加强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政策目标

  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旨在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降低农林产品生产成本。

  二、免税品种范围

  (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下简称种子种苗):

  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

  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和水产种(苗)。

  (二)野生动植物种源。

  (三)警用工作犬及其精液和胚胎。

  三、免税申请条件

  (一)种子种苗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免税货品清单内,即属于附件1第一至第三部分所列货品。

  2.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免税进口的种子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俱乐部、高尔夫球场、足球场等消费场所或运动场所的建设和服务。

  (二)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免税货品清单内,即属于附件1第四部分所列货品。

  2.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进口单位应是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

  (三)免税进口工作犬相关货品应为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和胚胎。

  四、免税政策操作流程

  (一)种子种苗和野生动植物种源操作流程。

  申请免税进口第二条(一)、(二)项下货品的进口单位,应向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以下称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免税进口需求。产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年度免税进口建议,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在附件1所列免税货品清单范围内,核定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产业主管部门在年度免税进口计划内为进口单位进行有关单据的标注工作。进口单位在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的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具体流程及要求如下:

  1.进口单位提出进口需求。

  符合第三条(一)、(二)规定的进口单位,应按照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向其提出年度免税进口需求,说明需要免税进口的品种、数量、最终用途等必要情况。其中,以科研为目的,申请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的,应说明科研项目简况,并在科研项目结束后60日内,向产业主管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成果。

  2.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进口建议。

  产业主管部门不迟于当年11月30日,结合产业发展规划、进口单位免税进口需求以及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在附件1所列免税货品清单范围内,向财政部提出今后年度免税进口建议,并抄送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产业主管部门应在免税进口建议中,对建议数量的增减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其中以育种或繁殖为目的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建议数量应以确保野生动植物存活和种群繁衍的合理需要为限。

  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免税进口建议,应涵盖其主管的全部免税进口货品,可以包括连续数个年度免税进口数量,并按照附件2格式报送。

  3.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产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免税进口建议进行审核,在附件1所列免税货品清单范围内,核定年度免税进口品种和数量。核定的年度免税进口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核定数量的40%。

  经核定的年度免税进口计划在公历年度当年内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除特殊情况外,已经核定的年度免税进口计划原则上不予追加。

  4.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确认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品种和数量。

  产业主管部门在对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种子苗木(种用)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出)口审批的同时,应分别按照附件3、4、5表格,标注确认进口单位所进口的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所核定的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并对可转让和销售的种子种源(仅限于附件1第1~3项,第9~11项,第16~30项,第44~47项货品)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在“最终用途”栏内标注“可转让和销售”。

  对于每个免税品种,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确认的免税数量合计,不得超出对该品种核定的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数量。

  在当年免税进口计划印发之日前,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中已列名的品种,产业主管部门在对进口审批的同时,可以在上一年度核定的免税进口计划数量的40%以内,标注确认免税进口品种和数量,并对可转让和销售的种子种源(仅限于附件1第1~3项,第9~11项,第16~30项,第44~47项货品)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在“最终用途”栏内标注“可转让和销售”。

  5.进口单位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

  进口单位应在附件3、4、5表格明确的有效期内,严格按照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确认的免税品种、数量、最终用途,按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未经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确认免税的进口货品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工作犬相关货品操作流程。

  申请免税进口第二条(三)项下货品且符合第三条(三)项规定的进口单位,凭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有关工作犬和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属于免税品种范围的说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免税政策监管

  种子种源在免税进口后,由产业主管部门和工作犬相关货品的主管部门加强管理。产业主管部门和工作犬相关货品的主管部门应确保进口单位和免税进口种子种源的最终用途符合第三条规定。

  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除产业主管部门按第四条相关规定已标注“可转让和销售”的以外,未经合理种植试验、培育、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产业主管部门应在本通知印发后2个月内另行制定出台“合理种植试验、培育、养殖或饲养”的标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对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从2017年起,产业主管部门每年不迟于1月31日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免税进口计划执行率较低的品种,进行分析说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按照附件6、7格式提供,同时抄送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将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超出核定免税进口计划以及超过上一年度核定免税计划数量40%标注确认免税进口品种和数量的产业主管部门,一经核实,财政部将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有关情况函告产业主管部门,请其限期整改。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及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文件有效期

  本通知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从印发之日起,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15年进口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执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5〕38号)予以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4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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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20XX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20**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 20**年实际进口情况 税务总局核定的品种和数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实际进口数量 进口完成率(计 货品简化 税则 货品具体 进口单位 进口单位 实际进口总 实际总免税 货品最终 序号 单位 数量 (数量单位对 算公式:第9列/ 备注 名称 号列 名称 名称 类别注1 额(万元) 额(万元) 用途注2 应第3列) 第4列) 注1:“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之一。 注2:“科研、育种、繁殖”之一。
附件6 20XX年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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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国家濒管办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确认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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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国家濒管办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确认表 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编号: 进口单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进口口岸 进口代理单位 出口国家 进口物种 拉丁学名 数量 单位 最终用途 总外汇额 折合人民币 (美元) 数额(元) 确认意见: 进口单位进口上述野生动植物活体的品种和数量,符合财政部、海关 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年度免税文件(具体文件号)的有关规定。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联,国家濒管办、海关、进口单位各执一联。机打出具,字迹清楚, 涂改、手写无效。
附件4 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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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 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编号: 进口单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进口口岸 进口代理单位 出口国家 进口物种 拉丁学名 类别 数量 单位 最终用途 总外汇额 折合人民币 (美元) 数额(元) 确认意见: 进口单位进口上述种子(或种苗、种球、穗条)的品种和数量,符合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年度免税文件(具体文件号)的有关规 定。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 注:本表一式四联,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国家林业局许可办、海关、进口单位各 执一联。机打出具,字迹清楚,涂改、手写无效。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xl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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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审批编号: 进(出)口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进(出)口口岸 进(出)口国家 国外供种单位 (地区) 进(出)口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货物(品种)名称 使用(种 拉丁学名 类别 单位 数量 最终用途 备注 植)地区 中文名称 或英文名 称 折合人民 币 总外汇额(美元) 数额 (元) 确认意见:进口单位进口上述种子种源的品种 和数量,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 审批机关 局年度免税文件(具体文件号)的有关规定。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涉及草种进口的,因草种进口审批已下放至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机关一栏无需 加盖公章。此表对应 (填写省级草种进口审批单单号)方为有效。 注:本表一式五联,审核机关、检疫部门、审批机关、海关、进口单位各执一联。机打出具,字迹清楚,涂改、手 写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附件2 20XX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建议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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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XX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建议表 当年已标注 序 号 货品简化名称 规格 单 位 年度数量 备注 确认数量
附件1 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货品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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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货品清单 序号 货品简化名称 一、种子(苗) 1 无根插枝及接穗 2 水果、干果种子(苗) 3 菌种 4 松、杉、柏类种子 5 桉、相思类种子 6 蔷薇、木兰类种子 7 桦、樟树种子 8 棕榈、漆、槭种子 9 种用薯类 10 豆类种子 11 瓜类种子 12 咖啡种子 13 茶种 14 蚕种 15 桑苗 16 麦类种子 17 玉米种子 18 水稻种子 19 其他谷物种子 20 种用花生 21 麻类种子 22 种用油菜子 23 种用向日葵籽 24 棉花种子 25 郁金香种球 26 百合种球 27 唐菖蒲种球 28 种用芝麻 29 其他油料种子 30 甜菜种子 31 紫苜蓿子 32 三叶草子 33 羊茅子 34 早熟禾子 35 黑麦草种子 36 梯牧草种子 37 柱花草种子 38 狗牙根种子 39 苏丹草种子 40 结缕草种子 41 绿肥种子 序号 货品简化名称 42 草坪种子 43 其他饲草、饲料植物种子 44 花卉种子(苗、球、茎) 45 蔬菜类 46 其他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47 其他种植用根、茎、苗、牙等繁殖材料 48 药材类种子(苗) 49 甘蔗种苗 50 天然橡胶种子 51 烟草种子 二、种畜(禽) 52 改良种用的马 53 改良种用的牛 54 改良种用的猪 55 改良种用的绵羊 56 改良种用的山羊 57 改良种用的兔 58 改良种用的鸡 59 改良种用的火鸡 60 改良种用的其他家禽 61 改良种用的其他活动物 62 种用禽蛋 63 牛的精液 64 动物精液(牛精液除外) 65 种用动物胚胎 66 其他遗传物质 三、鱼种(苗) 67 鳟鱼鱼苗 68 鳗鱼鱼苗 69 鲤鱼鱼苗 70 其他鱼苗及其卵或受精卵或发眼卵 71 龙虾种苗 72 大螯虾种苗 73 小虾、对虾种苗 74 蟹种苗 75 其他甲壳动物种苗或卵 76 牡蛎(蚝)种苗 77 扇贝(包括海扇)种苗 78 贻贝种苗 79 墨鱼及鱿鱼种苗 80 蜗牛及螺种苗 81 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种苗 82 经济藻类种苗及其配子或孢子 四、种用野生动植物 兽类 83 有袋类 84 灵长类 序号 货品简化名称 85 鲸类 86 大型蝠类 87 熊类 88 浣熊类 89 鼬类 90 犬狐类 91 灵猫类 92 狮虎豹类 93 猫类 94 海豹类(包括海狮、海狗、海象) 95 海牛类 96 鹿类 97 野牛类 98 羚羊类 99 野羊类 100 野驼类(包括原驼、骆马) 101 象类 102 斑马类 103 貘类 104 犀牛类 105 大型啮齿类 106 野马 107 河马 鸟类 108 鸵鸟类 109 鹈鹕类 110 企鹅类 111 鹳鹤类 112 火烈鸟类 113 雁鸭类 114 鹰隼类 115 猫头鹰类 116 雉鸡类 117 鸥类 118 鸽鸠类 119 鹦鹉类 120 犀鸟类 121 雀鸟类 爬行类 122 龟鳖类 123 鳄类 124 蜥蜴类 125 蛇类 两栖类 126 蛙蟾类 127 鲵螈类 鱼类 序号 货品简化名称 128 观赏鱼类 129 鲟类 130 鳗类 131 鲨类 昆虫类 132 蝴蝶类 133 观赏昆虫类 134 贝类 135 珊瑚类 植物 136 兰花类 137 参类 138 苏铁类 139 仙人掌类 140 仙客来类 141 樟类 142 木棉类 143 红豆杉类 144 大戟类 145 蚌壳蕨类 146 骨碎补类 147 菊类 148 杨柳类 149 棕榈类 150 百合类 151 山茶类 152 槭树类 153 桑类 154 石松类 155 壳斗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