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6]48号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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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ex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1 ex 33030000 香水及花露水 15% 2 ex 33041000 唇用化妆品 15% 3 ex 33042000 眼用化妆品 15% 4 ex 33043000 指(趾)甲化妆品 15% 5 ex 33049100 粉,不论是否压紧 15% 6 ex 33049900 其他美容化妆品 15% 备注: 1.“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2.仅对上表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商品征收消费税。 第 1 页,共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