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5〕38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自2015年5月10日起取消了农业部“农业种子种源进口免税审批”和国家林业局“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审核”事项。为使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计划政策在执行中符合国发〔2015〕27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5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5〕9号)执行方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5月10日及以后,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调整后的表格,在对动植物苗种进(出)口、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的同时,标注确认所进口的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财关税〔2015〕9号文件规定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对可转让和销售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在 “最终用途”栏内标注“可转让和销售”。
调整后的表格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具体名称及格式详见附件1、2、3。进口单位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严格按照免税品种、数量、最终用途向海关申报进口种子种源。
二、进口单位取得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签发的上述机打表格并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海关可受理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上述进口单位进口的符合免税范围的种子种源,已经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在2015年12月31日前,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口种子种源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4)向海关提出退税申请,海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后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逾期未提出退税申请的,不予退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2.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
3.国家濒管办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确认表
4.进口种子种源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4日
相关附件
附件4 进口种子种源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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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进口种子种源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编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四位流水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海关企业代码 种子种源进口时间 年 月 日 该纳税人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种子种源,取得海关报关单(报关单号: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________________)、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凭证号:_______________), 用缴款书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 ¥ 元。 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经审核,该纳税人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尚未申报抵扣。 其他需要说 明的事项 审核意见: 复核意见: 局长意见: 审核人: 复核人: 局领导: (局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并盖章确认。
附件3 国家濒管办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确认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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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国家濒管办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确认表 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编号: 进口单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进口口岸 代理单位 出口国家 进口物种 拉丁学名 数量 单位 最终用途 总外汇额 人民币数额 (美元) (元) 确认意见: 进口单位进口上述野生动植物活体的品种和数量,符合财关税〔2015〕 9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国家濒管办、海关、进口单位各一份。
附件2 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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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 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编号: 进口单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进口口岸 代理单位 出口国家 进口物种 拉丁学名 类别 数量 单位 最终用途 总外汇额 人民币数额 (美元) (元) 确认意见: 进口单位进口上述种子(或种苗、种球、穗条)的品种和数量,符合 财关税〔2015〕9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 注:本表一式四份,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国家林业局许可办、海关、进口单位各一份。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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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审批编号: 进(出)口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进(出)口口岸 进(出)口国家 国外供种单位 (地区) 进(出)口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货物(品种)名称 使用(种 拉丁学名 类别 单位 数量 最终用途 备注 植)地区 中文名称 或英文名 称 折合人民 总外汇额(美元) 币(元) 确认意见:进口单位进口上述种子种源的品种和 数量,符合财关税〔201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审批机关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 注:本表一式四联,审核机关、检疫部门、审批机关、海关等单位各执一联,机打出具,字迹清楚,涂改、手写无 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