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2015]8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3项香港原产商品和4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 .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5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 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5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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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2015 年下半年已完成 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序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号 (%) (%) 1 84145930 离心通风机 10 0 2 84198100 加工热饮料或烹煮、 加热食品用的机器设 10 0 备 3 84213929 其他工业用除尘器 5 0 4 84213990 其他气体的过滤、净 5 0 化机器及装置 注:表中商品名称为简称,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以 2015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规定的商品范围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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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2015 年下半年已完成 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序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号 (%) (%) 1 29031300 三氯甲烷 10 0 2 56012100 化妆棉 10 0 3 90214000 助听器 4 0 注:表中商品名称为简称,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以 2015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规定的商品范围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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