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73号
为进一步发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效果,支持海南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国务院决定调整完善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财政部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就离岛免税政策调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将政策适用对象的年龄条件调整为年满16周岁。
(二)增加美容及保健器材、餐具及厨房用品、玩具(含童车)等3类免税商品品种。调整后,免税商品品种扩大至21种,具体商品品种详见附件,其中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三)将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限额调整为人民币8000元,即单价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免税商品,每人每次累计购买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同时适当提高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详见附件)。
此外,免税限额中如有剩余(或未使用),旅客可在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商品时调剂使用,相应扣减应缴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基,即旅客在以“商品零售价格-剩余免税限额”计价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的商品。
二、除以上调整外,离岛免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的有关规定。同时,离岛免税商品须符合检验检疫、中文标签、产品认证、卫生许可、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财 政 部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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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 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商品品种名称 免税购买数量(件) 首饰 5 工艺品 4 手表 4 香水 5 化妆品 8 笔 5 眼镜(含太阳镜) 4 丝巾 4 领带 4 毛织品 4 棉织品 4 服装服饰 5 鞋帽 4 皮带 4 箱包 4 小皮件 4 糖果 8 体育用品 5 美容及保健器材 4 餐具及厨房用品 4 玩具(含童车) 5 注:1 件商品是指具有单一、完整包装及独立标价的商品,但套 装商品按包装内所含商品的实际件数计算。上述商品中,国家规定不 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 20 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第 1 页/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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