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20〕11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0-09-21
【生效日期】2020-10-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二、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三、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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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0 年 第 110 号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 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 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 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 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二、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 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三、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 — 1 — 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 年 9 月 21 日 — 2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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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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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第110号 |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二、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三、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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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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