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20〕11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0-09-21
【生效日期】2020-10-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二、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三、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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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0 年 第 110 号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 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 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 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 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二、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 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三、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 — 1 — 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 年 9 月 21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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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0年  第110号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二、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三、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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