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0〕10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0-09-11
【生效日期】2020-09-1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20年9月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马来西亚登嘉楼州(Terengganu)发生1起非洲马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马属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马来西亚的马属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马来西亚的马属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加强对来自马来西亚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马来西亚的马属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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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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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 告 2020 年 第 105 号 2020 年 9 月 2 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马来西亚登 嘉楼州(Terengganu)发生 1 起非洲马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 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 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 — 1 — (源于马属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 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马来西亚的马属动物及其产品,一经 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 如发现有来自马来西亚的马属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 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 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 弃。 四、加强对来自马来西亚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马来西亚的马属动物 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 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 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 —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 年 9 月 11 日 — 3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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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    告

 

 

2020年  第105号

 

2020年9月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马来西亚登嘉楼州(Terengganu)发生1起非洲马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马属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马来西亚的马属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马来西亚的马属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加强对来自马来西亚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马来西亚的马属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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