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0〕9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0-08-13
【生效日期】2020-09-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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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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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0 年 第 92 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 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 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 “跨境电商 B2B 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 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 12 个直属海 关开展跨境电商 B2B 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 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5 号执行。 本公告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1 —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 年 8 月 13 日 — 2 —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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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0年  第9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9 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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