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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号公告政策解读-_-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8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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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每月申报 调整为最长可按季度申报 定的自条行(全业可以部个场汉场法天为票场 海关总署进一步放宽内第征说时限,由每月 申报,调整为最长可按季度申报,而且允许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内 |申报,大大减少了加资企业办理内销手续的 次数,这必然极大地节约了企业办理内销业 务的成本,同时,这一政策也必将大大提高 企业办理内铺业务的整体效率,对企业开拓 国内市场销路,波过疫情负面影明的难关, 继续健康发展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 适用企业 合条体按月办理内领申模学照手续的E球 册联网企业、区外非联网监管的一般信用及 以上企业、相关加工贸易改革试点企业。 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含义 贸易票中正是符合条件的加工 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架一 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1+ 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的限办理时果的变 2007年1月8日,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1 我不不自施有,最是《最子合 |:中国城中1中互设世际利联动限站 申报手续。 2013年12月16日,根据《海关总署2013年 第7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区外非联网监管 的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内 销集中纳税手续,按规定提供相应担保,并 应在货物内销的当月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 2019年12月26日,根据《海关总署20 第21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统一区外加工 贸易企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申报时限, 符合条件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 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内销情况进行 保险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 2020年月1日海关总0年 号公告有限可在 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手续。 重要提醒: 区外非联网监管的一限信用及以 要享受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申报纳税 南海关办理内集中纳税手续,并接 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海关特珠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 适用企业 区内一级信网及以上企业:企业 |建立符台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 “分送集报”的会义 “分送集报”即“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是复制和推广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创新制 度,指允许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与境内区外 企业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核放单办 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 张华中联网大类本 关手续。 白+ 分送集报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变更 2008年5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总署 令169号),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 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2014年8月20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复制 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 工作的通知》,区内企业应当将自卡口确认 放行之日起规定时间内的核放单,集中向主 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 办理: 2020年7月1日,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 7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最迟可在季度结束 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形手续,也可按照现行 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重要提雕: 特深监管区域法出区货物如涉及许可证 件管理的,企业应在备案环节向主 文相应的许可证件;如涉及税款征 企业应在备案环节提文相当于货 最时:%保险上有能文品 行金融机构保函。 重点提示 要求,集中的现申报日期不得起过 手册有效期或限册核销截止日期。 2、申报时间: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 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 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3、区内区外适用不同点:对符合条件的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最识可在 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最退可在李 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也可按 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的税。 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含义 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 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 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领纳税手续。 I 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变更十 2007年1月8日,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1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E账册联网企业应在 货物内销的当月内向海关办理内销集中纳税 申报手续。 2013年12月16日,根据海关总署2013年 第7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区外非联网监管 的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内 销集中纳税手续,按规定提供相应担保,并 应在货物内销的当月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 2019年12月26日,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 第21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统一区外加工 贸易企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申报时限, 符合条件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 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内销情况进行 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 2020年7月1日,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 7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最迟可在季度结束 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重要提醒: 区外非联网监管的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 要享受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申报纳税,需 先向海关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并按 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 适用企业 特殊监管区域内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企业 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 “分送集报”的含义 “分送集报”即“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是复制和推广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创新制 度,指允许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与境内区外 企业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核放单办 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 以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等方式集中办理报 关手续。 L 分送集报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变更 2008年5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总署 令169号),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 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 2014年8月20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复制 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 工作的通知》,区内企业应当将自卡口确认 放行之日起规定时间内的核放单,集中向主 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 办理。 2020年7月1日,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 7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最还可在学度结京 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也可按照现行 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F重要提服: 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区货物如涉及许可证 件管理的,企业应在备案环节向主管海 关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如涉及税款征 收的,企业应在备案环节提交相当干货 物税款的全额保证金、银行保函或非银 行金融机构保函。 重点提示: 中要求:集中纳税申报日期不得超过 册有效期或限开核销就止日期。 2、申报时间: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 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 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3、区内区外适用不同点:对符合条件的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最退可在 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最退可在季 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也可按 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续 2019年12月26日,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 第21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统一区外加工 贸易企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申报时限, 符合条件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 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内销情况进行 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 2020年7月1日,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 7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最退可在季度结束 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重要提醒: 区外非联网监管的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 要享受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申报纳税,需 先向海关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并按 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 适用企业 特殊监管区域内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企业 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 统。 “分送集报”的含义 “分送集报”即“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是复制和推广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创新制 度,指允许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与境内区外 |企业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核放单办 |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 以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等方式集中办理报 关手续。 分送集报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变更 2008年5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总署 令169号),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 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2014年8月20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复制 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 工作的通知》,区内企业应当将自卡口确认 放行之日起规定时间内的核放单,集中向主 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 办理。 2020年7月1日,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 7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最退可在季度结束 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也可按照现行 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重要提醒: 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区货物如涉及许可证 件管理的,企业应在备案环节向主管海 关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如涉及税款征 收的,企业应在备案环节提交相当于货 物税款的全额保证金、银行保函或非银 行金融机构保函。 重点提示: 1、申请要求:集中纳税申报日期不得超过 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 2、申报时间: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 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 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3、区内区外适用不同点:对符合条件的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最迟可在 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最迟可在季 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也可按 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适用企业 特殊监管区域内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企业 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 统。 “分送集报”的含义 “分送集报”即“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是复制和推广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创新制 度,指允许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与境内区外 企业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核放单办 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 以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等方式集中办理报 关手续。 分送集报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变更 2008年5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总署 令169号),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 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2014年8月20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复制 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 工作的通知》,区内企业应当将自卡口确认 放行之日起规定时间内的核放单,集中向主 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 办理。 2020年7月1日,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 7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最迟可在季度结束 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也可按照现行 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重要提醒: 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区货物如涉及许可证 件管理的,企业应在备案环节向主管海 关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如涉及税款征 收的,企业应在备案环节提交相当于货 物税款的全额保证金、银行保函或非银 行金融机构保函。 重点提示: 11、申请要求:集中纳税申报日期不得超过 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 2、申报时间: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 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 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3、区内区外适用不同点:对符合条件的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最迟可在 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最迟可在季 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也可按 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中报管理办法》 令169号),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 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2014年8月20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复制 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 工作的通知》,区内企业应当将自卡口确认 放行之日起规定时间内的核放单,集中向主 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 办理。 2020年7月1日,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 7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最迟可在季度结束 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也可按照现行 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重要提醒: 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区货物如涉及许可证 件管理的,企业应在备案环节向主管海 关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如涉及税款征 收的,企业应在备案环节提交相当于货 物税款的全额保证金、银行保函或非银 行金融机构保函。 重点提示: 1、申请要求:集中纳税申报日期不得超过 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 2、申报时间: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 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 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3、区内区外适用不同点:对符合条件的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最迟可在 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最迟可在季 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也可按 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手册有效期或开时技销戴止日期。 2、申报时间: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 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 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3、区内区外适用不同点:对符合条件的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资易企业,识可在 季度洁京后15天内完成申提纳明手续,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最退可在季 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也可按 理汉行规定进行中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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