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0〕8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0-07-06
【生效日期】2020-07-06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20年7月3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以色列北部区(Hazafon)发生1起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以色列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以色列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以色列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以色列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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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以色列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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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 告 2020 年 第 82 号 2020 年 7 月 3 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以色列北 部区(Hazafon)发生 1 起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 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以色列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 (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 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以色列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入境。 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 如发现有来自以色列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 — 1 — 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 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以色列的绵羊、山 羊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 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 年 7 月 6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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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    告

 

 

 

2020年  第82号

 

2020年7月3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以色列北部区(Hazafon)发生1起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以色列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以色列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以色列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以色列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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