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0〕7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0-06-30
【生效日期】2020-07-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在进出口关税方面给予基里巴斯共和国最惠国待遇,对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6月3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相关附件
海关总署关于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问题的公告.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0 年 第 77 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在进出口关税方面给 予基里巴斯共和国最惠国待遇,对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 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 年 6 月 30 日 — 1 — — 2 —
海关总署关于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问题的公告.doc
附件内容预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
|
2020年 第77号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在进出口关税方面给予基里巴斯共和国最惠国待遇,对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特此公告。
|
海关总署 |
|
— 1 —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