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2010年9月9日,商务部发布第54号公告,决定调整自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进口丙酮的反倾销税率。

2014年6月6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延长实施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6月8日起5年。

2019年6月7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2010年第54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酮,或称醋酮、木酮)。

英文名称:Acetone,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

分子式:C3H6O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液体,易挥发、易燃,有芳香气味,微毒、可溶于水,能与水、甲醇、乙醇、乙醚、氯仿和吡啶等混溶,能溶解油、脂肪、树脂和橡胶等。

主要用途:丙酮主要用于制造双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异丁基酮等产品,同时可作为有机溶剂,应用于医药、油漆、塑料、火药、树脂、橡胶、照相软片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4110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2010年第54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                                                                                                             7.2%

2.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12.1%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51.6%

新加坡公司   

1.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 )                                                                 6.7%

2.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51.6%

韩国公司  

1.(株)LG化学(LG Chem, Ltd.)                                                                                                                               5.0%

2.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INC.)                                                                               4.3%

3.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51.6%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                                       6.2%

2.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6.5%

3.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51.6%

本次复审调查期间,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继续提交价格承诺。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对自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执行价格承诺,实施期限5年。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自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2008年第40号公告对该公司裁定的倾销幅度(9.4%)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0年6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0年6月8日起执行。

 

附件:1.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2. 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交的关于向中国大陆出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丙酮产品的价格承诺(公开文本).pdf

                                         

 

                             

                                                             商务部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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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 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提交的关于向中国大陆出口原产于 台湾地区的丙酮产品的价格承诺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春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称 “商务部”)提交以下价格承诺(下称“承诺”)。 根据本承诺,在本承诺生效期间,长春公司同意按本承诺确定的承 诺参考价格向中国大陆销售本承诺项下的被调查产品。 第一条 承诺产品范围 一、本承诺所述被调查产品系指符合丙酮反倾销案立案公告(商务 部 2007 年第 12 号)、初裁公告(商务部 2007 年第 95 号)中产品范围 描述,原产于长春公司的丙酮产品。 二、该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为: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 酮,或称醋酮、木酮),英文名称:Acetone,Dimethyl ketone 或 2- Propanone。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41100。 分子式:C3H6O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液体,易挥发、易燃,有芳香 气味,微毒、可溶于水,能与水、甲醇、乙醇、乙醚、氯仿和吡啶等混 溶,能溶解油、脂肪、树脂和橡胶等。 主要用途:丙酮主要用于制造双酚 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 丙酮氰醇、甲基异丁基酮等产品,同时可作为有机溶剂,应用于医药、 油漆、塑料、火药、树脂、橡胶、照相软片等行业。 第二条 承诺参考价格 一、长春公司保证在进口报关时以不低于按附件 I 所确定的承诺参 考价格对中国大陆销售本承诺项下产品。附件 I 中的参考价格为本承诺 2 生效时应执行的价格。承诺参考价格以 CIF 中国大陆港口价格为基础。 二、长春公司应将本承诺规定产品以不低于承诺参考价格对中国大 陆进行销售。如公司在进口报关时低于承诺参考价格进行销售,则视为 违反承诺,经调查核实后,商务部将终止执行本承诺。 第三条 价格调整 一、本承诺签订并实施后,如市场情况出现显著变化,长春公司可 申请依本承诺附件 II 规定的调整依据和方法对承诺参考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商务部可应申请或自行在本承诺有效期内对承诺参考价格进行 必要调整。 二、承诺参考价格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第一次价格调 整不得早于本承诺生效后 30 天。 第四条 出口文件 一、为使承诺产品顺利通关,长春公司在销售本承诺项下产品时除 需提供必要通关手续外,还应依据附件Ⅲ出具证明信,保证出口产品符 合本承诺的规定。 二、中国大陆进口商应向中国大陆海关提供该证明信等相关文件, 办理通关手续。如未能提供该证明信,该进口商应依据商务部 2008 年 第 40 号公告为长春公司确定的倾销幅度(即 9.4%)缴纳反倾销税。 三、如进口商提供虚假证明信,或有其他规避行为时,商务部将对 此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条 监督和报告 一、长春公司承诺对中国大陆下游用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定期向商务部提供有关本承诺项下产品的必要信息,以利于商务部监督 本承诺的实施。 二、自本承诺生效之日起,长春公司应每季度提供一次有关过去三 个月销售数量和价格等资料,并应根据本承诺附件Ⅳ表格中的要求,以 3 光盘或商务部要求的其他形式向商务部提供所需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在 每季度结束后的 20 天之内向商务部提交。 三、如商务部怀疑存在与长春公司有关的本承诺项下产品以规避本 承诺为目的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的第三地转口、再出口或瞒报品 名、出口商身份向中国大陆市场销售,长春公司应向商务部提供有关向 该第三地销售的具体数据,该数据在商务部提出要求后的 15 天内提 供。特殊情况下,经申请同意可延期 15 天提交。 四、为有效监督本承诺的实施,长春公司除提供上述信息外,还应 提供商务部要求的其他与本承诺有关的信息。其他有关信息应在收到商 务部通知之日起 20 天内提交。 五、商务部将审核长春公司提供的信息,确定是否存在与本承诺不 符的进口,并有权对提交的数据的相关证据进行抽样调查。该抽样调查 的要求将以书面形式通知长春公司。 第六条 核查 在本承诺有效期内,商务部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对长春公 司向中国大陆出口本承诺项下产品的销售数据进行实地核查。长春公司 应对该核查积极配合。 第七条 保密 商务部对长春公司提交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处理。除非长春公司书 面通知商务部同意公布其提交的信息,否则在本承诺到期之后或被提前 终止后,均不能披露这些信息。 第八条 磋商 在本承诺实施过程中,长春公司可以就本承诺的执行等问题提出与 商务部磋商的要求。该磋商申请由商务部决定是否接受。 第九条 反规避和反吸收 4 一、商务部有权对所有规避情形进行调查,并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 和制止对本承诺的任何规避行为。长春公司应积极配合该调查。 二、长春公司保证所销售本承诺项下产品不得以任何规避本承诺的 方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三、长春公司保证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的第三地销售的本承 诺项下产品不以规避本承诺为目的再出口、转口或瞒报品名、出口商身 份销售到中国大陆市场。 四、长春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防止规避行为的发生。当 商务部怀疑长春公司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的第三地销售中存在规 避行为时,公司需要提出已经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防止规避行为的证 据。 五、本条所述规避行为包括反倾销意义上的规避行为和吸收行为。 第十条 违反承诺 一、违反承诺,指长春公司存在与本承诺规定不符的行为或其他不 作为、忽略、疏漏和规避行为。 二、下列行为构成对承诺的违反: 1. 出口价格低于承诺参考价格的行为。 2. 未按时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但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向商务 部申请延期,并应在商务部同意的时间内提交。 3. 就本承诺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特性或质量提供了具有误导性的 描述,就海关分类作了具有误导性的声明,或就本案产品的原产地或出 口商身份作了具有误导性的声明,以及其他提供不真实信息的行为。 4. 任何隐藏真实价格的行为。 5. 改变出口贸易模式等削弱反倾销措施救济成果的行为。 6. 不接受本承诺项下被调查产品的实地核查。 7. 其他违反本承诺的行为。 若发现被调查产品进口商的进口申报价格低于承诺参考价格,相关 进口商应按照商务部 2008 年第 40 号公告为长春公司确定的倾销幅度 5 (即 9.4%)缴纳反倾销税。商务部有权对长春公司是否违反价格承诺 展开调查。 三、在对违反本承诺的行为开始调查时,商务部应书面通知长春公 司。长春公司应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做出答辩,并应积极配合商务部的调 查工作。长春公司以及本承诺其他相关方应当将所知道的以及涉及到自 身的违反本承诺的行为告知商务部。 四、经调查,如果商务部裁决长春公司违反本承诺,商务部可依据 有关法律程序终止本承诺的执行。 第十一条 承诺的终止 一、长春公司可以在本承诺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商务部撤 回本承诺,终止本承诺。本承诺终止后,将依照商务部 2008 年第 40 号 公告为长春公司确定的倾销幅度(即 9.4%)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 税。 二、在长春公司自行撤回承诺时,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生效前 30 日历日通知商务部。从撤回承诺的终止通知日至反倾销税开始征收前, 长春公司仍然应当按照承诺参考价格出口被调查产品,并保证向商务部 报告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数量和价格情况。 第十二条 一般规定 一、商务部认为本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如认为继 续执行价格承诺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则可以终止执行 价格承诺,并通知长春公司。 二、附件为本承诺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生效和期限 一、初始承诺自 2008 年 6 月 9 日起生效,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修 订,修订内容于修订日期同日生效,终止日期为本案确定的反倾销措施 终止日期,除非依据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前终止。附件 I 中的 6 承诺参考价格于本承诺生效时开始执行。 若商务部决定发起复审调查,除非长春公司书面通知商务部撤回本 承诺,否则本承诺在复审调查过程中继续有效。若经复审,商务部认为 在反倾销措施到期后需继续延长的,除非长春公司书面通知商务部撤回 本承诺,否则本承诺在反倾销措施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二、本修订承诺一式两份,用中文写成,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签 订。 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7 附件: I.承诺参考价格 II.承诺参考价格的调整依据及调整方法 III.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依价格承诺对中国大陆出口证明信标 准格式 IV.价格承诺执行情况汇报表格 8 附件 I 承诺参考价格 1、定义:本承诺第二条所确定的承诺参考价格是指以美元为计价 单位的每吨 CIF 中国大陆港口价格。 2、承诺参考价格:承诺生效时即应执行的价格底限,即 美元/ 吨。 9 附件 II 承诺参考价格的调整依据及调整方法 为了保障本承诺的可执行性,根据本附件 II 之调整依据和调整方 法,经长春公司申请并经商务部决定,本承诺有效期内可以对承诺参考 价格进行必要调整。商务部应对长春公司提出的调整承诺参考价格的申 请及时予以考虑,并通知长春公司关于本承诺调整或不调整的决定;长 春公司应于收到商务部之通知后 7 天内递交书面评论。 承诺参考价格的调整条件是: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时前 ICIS Pricing 发布的 CFR China Main Port 的平均价格,与正在生效的承诺 参考价格相比较,价格差异超过 美元时,承诺参考价格按照前述 ICIS Pricing 价格差异幅度进行调整。 10 附件 III 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 依价格承诺对中国大陆出口证明信标准格式 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 of Taiwan Certificate for Export under Price Undertaking with MOFCOM Cargo contents: Order Confirmation Date Invoice Date Invoice No. Specification Quantity Contract Terms Price in Contract Undertaking Ref. Price Terms (USD/MT) According to Article 7.4 of the Price Undertaking Agreement (the Agreement ) between 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 and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MOFCO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above- mentioned cargo was manufactured by 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 and that its 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done in accordance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Agreement. Signature --------------------------------------------- Export Manager or Assistant Manager 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 11 附件 IV 价格承诺执行情况汇报表 (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统计) 统计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贸易公司 合同日期 发票日 期 发票号码 数量FOB 价格 本 统 计 期 间 启运港通 CIF 价 名 称 (吨) USD/吨) 平均海运费 关费用及 格 USD/ 其他费用 吨 注: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贸易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时,使 用贸易公司的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 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12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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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 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9 年 6 月 7 日,应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 2019 年第 25 号公告,决定自 2019 年 6 月 8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 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 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 国大陆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 《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8 年 6 月 8 日,商务部发布第 40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 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 实施期限为自 2008 年 6 月 9 日起 5 年。 2010 年 9 月 9 日,商务部发布第 54 号公告,决定调整自韩 国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进口丙酮的反倾销税率。 2014 年 6 月 6 日,商务部发布第 40 号公告,决定延长实施 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 2014 年 6 月 8 日起 5 年。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 1.立案。 2019 年 3 月 29 日,商务部收到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实 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 尔滨石化有限公司等 6 家企业代表中国大陆丙酮产业正式递交的 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燕山分公司支持提起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 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 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 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 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 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 2019 年 6 月 7 日发布公告,决定 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 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立案通知。 2019 年 6 月 4 日,调查机关通知日本、新加坡、韩国驻华大 使馆,并通过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通知台湾、澎湖、金门、 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已正式收到中国大陆 2 丙酮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19 年 6 月 7 日,调查机关 发布立案公告,随后向日本、新加坡、韩国驻华大使馆,并通过 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 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 密版本。同时,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 中列明的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和生产商。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 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 版本。 立案后,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 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 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韩国(株)LG 化学、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 社、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 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惠州忠 信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反 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9 年 7 月 4 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中 国大陆以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 卷》和《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上述调查 3 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 济信息网公布。 在规定时限内,(株)LG 化学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提交答卷 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给予适当延期。至答 卷递交截止日,调查机关收到(株)LG 化学、长春化工(江苏) 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 限公司、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意见。 2019 年 12 月 23 日,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提交了《关于丙 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倾销及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 的意见》。 2020年3月3日,(株)LG化学提交了《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 审产业损害抗辩书》。 2020年3月12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丙酮反倾销期终 复审案申请人对韩国锦湖及LG 相关主张的评论意见》。 2020年5月22日,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交了《关于丙酮反 倾销期终复审披露之评论意见》。 2020年5月25日,(株)LG化学提交了《丙酮期终复审裁决所 依据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 (五)实地核查。 为了解中国大陆产业状况,核实中国大陆生产企业提交材料 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2019 年 12 月 11 日至 13 日,调查机关对长春化工(江苏)有限 4 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 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上述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 关提交了补充材料。 (六)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 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七)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2020 年 5 月 14 日,调查机 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 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对于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调查机关 依法予以了考虑。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 产品,与商务部 2008 年第 40 号公告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 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酮, 或称醋酮、木酮)。 英文名称:Acetone,Dimethyl ketone 或 2-Propanone。 分子式:C3H6O O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液体,易挥发、易燃, 5 有芳香气味,微毒、可溶于水,能与水、甲醇、乙醇、乙醚、氯 仿和吡啶等混溶,能溶解油、脂肪、树脂和橡胶等。 主要用途:丙酮主要用于制造双酚 A、甲基丙烯酸甲酯 (MMA)、丙酮氰醇、甲基异丁基酮等产品,同时可作为有机溶 剂,应用于医药、油漆、塑料、火药、树脂、橡胶、照相软片等 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41100。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日本。 本次复审调查中,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调查问卷答 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 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 的后果,但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调查,未提供调查所 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 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日本的被 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 核对海关统计数据、行业公开可获得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核实。经 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 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8 年第 40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 丙酮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7.2%-51.6%。调查机关在 2014 年第 6 40 号公告中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丙酮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实施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 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日本的丙酮向中国大陆的出口存 在倾销。 2.日本丙酮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4 年至 2018 年,日本丙酮产能保持稳定,每年均为 49 万 吨。同期产量基本稳定,分别为 38 万吨、38 万吨、39 万吨、39 万吨和 39 万吨。闲置产能分别为 11 万吨、11 万吨、10 万吨、10 万吨和 10 万吨,基本稳定。 (2)日本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2014 年至 2018 年,日本国内对丙酮的需求量分别为 39 万吨、 37 万吨、40 万吨、40 万吨和 42 万吨,总体呈小幅增长趋势。同 期,日本丙酮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消费量)分别为 10 万吨、12 万吨、9 万吨、9 万吨和 7 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 为 20.41%、24.49%、18.37%、18.37%和 14.29%。这表明,日本 国内市场对丙酮的需求虽有小幅增长,也不能完全消化其产能, 占其产能一定比例的丙酮需要依赖日本以外的国际市场。 (3)日本出口情况。 根据全球贸易观察统计,2014 年至 2018 年,日本丙酮的总 出口量分别为 2.23 万吨、2.76 万吨、1.84 万吨、2.30 万吨和 1.51 万吨,总出口量占据其产量的一定比例,分别为 5.87%、7.26%、 4.72%、5.90%和 3.87%。数据表明,2014 年以来,日本丙酮的 7 出口数量虽有所下降,平均仍有约 5%的产量通过出口进行消化。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丙酮产业产能稳 定且闲置产能较大,其国内需求虽小幅增长,但不能完全消化其 产能,对国际市场存在一定的依赖性,每年有一定比例的丙酮产 品需通过出口市场进行消化。 3.日本丙酮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的 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陆 自日本进口丙酮的数量分别为 1.35 万吨、1.66 万吨、0.71 万吨、 1.48 万吨和 0.70 万吨,2015 年较 2014 年增长 22.43%,2016 年 较 2015 年下降 57.27%,2017 年较 2016 年增长 109.45%,2018 年较 2017 年下降 52.88%,日本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呈现波 动态势,总体有所下降。同期,日本对中国大陆出口丙酮的数量 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 60.54%、60.14%、43.48%、60.87% 和 46.36%,年均占比超过 50%。这表明中国大陆是日本丙酮主要 的出口市场。 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最主要的消费市场之一。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分别为 158 万吨、171 万吨、184 万吨、 201 万吨和 226 吨,中国大陆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 分别为 25.12%、26.11%、27.26%、28.55%和 30.71%。对日本 丙酮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主要的目 标市场。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 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 8 主要手段之一。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日本丙酮产能和产量基本稳定,国内 需求量虽小幅增长,但不能完全消化其产能,闲置产能较大,对 国际市场有一定的依赖程度。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中国大陆是 日本丙酮的重要出口市场,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虽然日本对中 国大陆出口数量有所下降,但中国大陆市场仍是其主要目标市场, 日本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仍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的第 一大市场,对日本生产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强的吸引力,在中国 大陆丙酮市场,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而且价格因素是市场 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出口商 很可能依赖其较大的产能和闲置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进入 中国大陆市场。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 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新加坡。 本次复审调查中,新加坡的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调查问卷 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 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 的后果,但新加坡的生产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调查,未提供调查 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新加坡 的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 9 核对海关统计数据、行业公开可获得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核实。经 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 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8 年第 40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新加坡的进 口丙酮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6.7%-51.6%。调查机关在 2014 年 第 40 号公告中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丙酮继续实施反倾销 措施。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实施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 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新加坡的丙酮向中国大陆的出口 存在倾销。 2.新加坡丙酮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4 年至 2018 年,新加坡丙酮产能保持稳定,均为 20 万吨。 各年产量分别为 19.5 万吨、19 万吨、17.5 万吨、19.5 万吨和 19 万吨,总体保持稳定。各年平均开工率 94.5%,处于较高水平,闲 置产能较少。 (2)新加坡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2014 年至 2018 年,新加坡国内对丙酮的需求量分别为 4 万 吨、4 万吨、3 万吨、4 万吨和 4 万吨,总体相对稳定。同期,新 加坡丙酮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消费量)分别为 16 万吨、 16 万吨、17 万吨、16 万吨和 16 万吨,占总产能的平均比例达到 81.00%。这表明,新加坡国内市场对丙酮的需求很小,对其产能 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绝大部分产能依赖出口。 10 (3)新加坡出口情况。 根据全球贸易观察统计,2014 年至 2018 年,新加坡丙酮的 总出口量分别为 16.17 万吨、15.87 万吨、15.58 吨、16.64 万吨和 15.70 万吨,总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较大,分别为 82.92%、 83.53%、89.03%、85.33%和 82.63%。数据表明,2014 年以来, 新加坡丙酮的出口数量占其总产量的比例始终处于高位,新加坡 丙酮产量主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是新加坡丙酮最主要 的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新加坡丙酮产能产量 保持稳定,开工率较高,其国内需求对丙酮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 不足,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很强,对外出口是其最主要的销售模 式。 3.新加坡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新加坡 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2014 年至 2018 年,自新加坡 进口丙酮的数量分别为 3.45 万吨、1.00 万吨、2.36 万吨、3.14 万 吨和 1.57 万吨,2015 年较 2014 年下降 71.06%,2016 年较 2015 年增长 136.08%,2017 年较 2016 年增长 33.05%,2018 年较 2017 年下降 50.06%,新加坡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呈波动下降趋势。 数据显示,同期新加坡对中国大陆出口丙酮的数量占其总出口量 的平均比例为 14.40%。这表明中国大陆是新加坡丙酮重要的出口 市场。 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最主要的消费市场之一。2014 年至 2018 11 年,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分别为 158 万吨、171 万吨、184 万吨、 201 万吨和 226 吨,中国大陆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 分别为 25.12%、26.11%、27.26%、28.55%和 30.71%。对新加 坡丙酮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 目标市场。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 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 的主要手段之一。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新加坡丙酮产能稳定,产量和需求量 基本平稳,新加坡国内市场需求较小,对国际市场有很强的依赖 程度。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中国大陆是新加坡丙酮的重要出口 市场,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虽然新加坡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数 量有所下降,但仍在其对外出口中保持一定比例,中国大陆市场 仍是其重要目标市场,新加坡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仍存在倾销。 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的第一大市场,对新加坡生产商、出口商而 言有很强的吸引力,在中国大陆丙酮市场,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 激烈,而且价格因素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终 止反倾销措施,新加坡出口商很可能依赖其较大的产能和较高的 开工率,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新加坡 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韩国。 本次复审调查中,韩国(株)LG 化学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 查问卷答卷,其他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 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12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8 年第 40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 丙酮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8.9%-51.6%。调查机关在 2010 年第 54 号公告中决定,将自韩国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进口丙酮的 反倾销税率调整为 4.3%。调查机关在 2014 年第 40 号公告中决定, 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酮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措施实施期间, 没有实施新出口商复审。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 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酮存在倾 销。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复审调查期内, 韩国被调查产品不存在倾销。 (株)LG 化学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 况。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不区分型号。调 查机关接受公司主张,对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不区分型号。 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 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 5%,符合作为确定 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情况。倾销调查期内, 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均为非关联销售。调查机关依据公司在韩国 国内销售全部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和财务费 用数据。根据公司答卷,公司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和转换成本确 13 认为原材料的生产成本,并将原材料生产成本结转到被调查产品 生产成本。经审查,公司原材料的内部结转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 显著差异,不能合理反映正常市场交易情况,也不能合理反映与 被调查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原材料的 市场价格对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进行调整。 披露后,(株)LG 化学在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机关应使用该 公司原材料的实际成本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成本。经审查,调查 机关认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原材料的内部结转价格合 理反映了正常的市场交易情况。因此,调查机关仍决定根据原材 料的市场价格对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进行调整。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定重新计算被调查产品韩国国内同类产 品成本,并对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的交易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 查。经审查,公司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全部低于成本销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被调查产品 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方法结构正常价值,利润按照公 司在国内市场中生产和销售同一大类产品所产生和实现的实际金 额确定。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 经审查,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均为非关联销售。根据《反倾销 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报告的对中国大陆客 户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 14 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 关于正常价值,由于调查机关在结构正常价值时已经考虑了 各项调整因素,因此不再进行重复调整。 关于出口价格,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的各项调整 数据。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 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株)LG 化学向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 销。 其他韩国公司。 证据表明,除(株)LG 化学外,仍存在其他韩国生产商或 出口商。本案中,韩国其他的生产商、出口商均未提交调查问卷 答卷。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 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韩国其他生 产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调查,未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 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其他韩国公司被调查产品倾销继 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 核对海关统计数据、行业公开可获得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核实。经 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 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 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韩国其他公司的丙酮向中国大陆 的出口存在倾销。 15 2.韩国丙酮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对外出口是韩国消化丙酮大量过剩 产能的重要渠道,中国大陆市场是韩国丙酮出口最主要和无法替 代的目标市场,并提供了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韩国丙酮产能、产 量、需求量等信息。(株)LG 化学在其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交了总 产能、总产量、总消费量等韩国市场总体情况的数据。 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调查 机关认为,(株)LG 化学提交的数据部分来源于公司内部研究数 据,缺乏公信力;申请人提供的数据,由第三方机构所提供,较 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证据更具公信力。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依 据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4 年至 2018 年,韩国丙酮产能持续增长,分别为 64 万吨、 64 万吨、73 万吨、83 万吨和 83 万吨;各年产量也持续增长,分 别为 62 万吨、63 万吨、72 万吨、79 万吨和 80 万吨。各年平均 开工率为 97.00%,处于较高水平,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相对 较小。 (2)市场需求情况。 2014 年至 2018 年,韩国国内对丙酮的需求量分别为 40 万吨、 45 万吨、49 万吨、52 万吨和 49 万吨,总体呈增长趋势。同期, 韩国丙酮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消费量)分别为 24 万吨、 19 万吨、24 万吨、31 万吨和 34 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 37.50%、29.69%、32.88%、37.35%和 40.96%,须依赖出口的产 能占总产能的比例较高。这表明,韩国国内市场对丙酮的需求有 16 限,对其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约 30%的产能需要依赖韩国以外 的国际市场。 (3)出口情况。 2014 年至 2018 年,韩国丙酮的总出口量分别为 22.70 万吨、 19.48 万吨、23.62 万吨、28.74 万吨和 32.84 万吨,总出口量占其 产量的比例较大,分别为 36.61%、30.92%、32.81%、36.38 和 41.05%。数据表明,2014 年以来,韩国丙酮的出口数量总体呈增 长趋势,韩国丙酮约 35%的产量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是 韩国丙酮的重要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丙酮产能、产量 持续增长,开工率较高,国内需求虽有所增长,但增幅明显小于 产量增幅,国内市场对丙酮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约 35%的产量 需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较强,对外出口是 其重要的销售模式。 3.韩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韩国的 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4 年至 2018 年,自韩国进口丙 酮的数量分别为 10.87 万吨、8.05 万吨、15.79 万吨、13.76 万吨 和 14.69 万吨,2015 年较 2014 年下降 25.95%,2016 年较 2015 年增长 96.16%,2017 年较 2016 年下降 12.87%,2018 年较 2017 年增长 6.74%,韩国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呈波动上升趋势。 数据显示,同期韩国对中国大陆出口丙酮的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 比例分别为 47.62%、40.81%、69.22%、46.66%和 44.09%。中国 17 大陆市场占其出口总量的比重超过 40%,这表明中国大陆市场是 韩国丙酮主要的出口市场。 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最主要的消费市场之一。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分别为 158 万吨、171 万吨、184 万吨、 201 万吨和 226 吨,中国大陆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 分别为 25.12%、26.11%、27.26%、28.55%和 30.71%。对韩国 丙酮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 标市场。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 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 主要手段之一。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韩国丙酮产能持续增长,且开工率较 高,产量亦持续增长,而同期需求量虽有所增长,但产量增幅远 大于需求量增幅,韩国国内市场需求无法完全消化其产能,对国 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高;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韩国丙酮对中国大 陆出口仍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的第一大市场,对韩国 生产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强的吸引力;在中国大陆丙酮市场,不 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而且价格因素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 一。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出口商很可能依赖其较大 的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披露后,(株)LG 化学在评论意见中主张,韩国丙酮生产商 在未来几年将扩张丙酮下游产品产能,导致韩国国内丙酮需求量 上涨,消耗韩国国内生产商剩余产能,且韩国对除中国大陆以外 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比例占据出口主要部分,对中国市场的依 赖程度低于对其他国家(地区)市场的依赖程度,因此不存在倾 18 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部分韩国 生产商计划扩大下游产能,同时部分生产商计划扩大丙酮产能, 这无法证明韩国市场的丙酮需求增幅将大于产量增幅,能够完全 消化韩国丙酮的产能,此外,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始终是韩 国丙酮出口的最大目的地,这也说明了中国大陆是韩国重要的目 标市场,对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有极强的吸引力。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 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四)台湾地区。 本次复审调查中,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调查问 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 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 的后果,但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调查,未提供调 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台湾地 区的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 核对海关统计数据、行业公开可获得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核实。经 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 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8 年第 40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台湾地区的 19 进口丙酮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6.2%-51.6%,并对长春人造树脂 厂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价格承诺。调查机关在 2014 年第 40 号公告 中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措 施实施期间,没有实施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 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丙酮向中国大陆的出 口存在倾销。 2.台湾地区丙酮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4 年至 2018 年,台湾地区丙酮产能保持稳定,均为 68 万 吨。各年产量分别为 62 万吨、63 万吨、64 万吨、62 万吨和 62 万吨,变化幅度不大。同期,闲置产能分别为 6 万吨、5 万吨、4 万吨、6 万吨和 6 万吨,基本保持稳定。 (2)台湾地区市场需求情况。 2014 年至 2018 年,台湾地区对丙酮的需求量分别为 37 万吨、 38 万吨、38 万吨、38 万吨和 38 万吨,基本保持稳定。同期,台 湾地区丙酮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需求量)分别为 31 万吨、 30 万吨、30 万吨、30 万吨和 30 万吨,占总产能的平均比例为 44.41%。这表明,台湾地区市场对丙酮的需求有限,对其产能的 消化能力不足,超过 40%的产能需要依赖台湾地区以外的市场。 (3)台湾地区出口情况。 2014 年至 2018 年,台湾地区丙酮的总出口量分别为 25.13 万吨、25.17 万吨、25.95 万吨、24.06 万吨和 24.37 万吨,总出口 量占其产量的比例较大,分别为 40.53%、40.60%、40.55%、38.81% 20 和 39.31%。数据表明,2014 年以来,台湾地区丙酮的出口数量 基本保持稳定,台湾地区丙酮约 40%的产量通过出口进行消化, 对外出口是台湾地区丙酮的重要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丙酮产能、 产量变化幅度不大,本地区需求基本稳定,对丙酮产能的消化能 力不足,对台湾地区以外市场的依赖性很强,对外出口是其重要 的销售模式。 3.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台湾地 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4 年至 2018 年,自台湾地区进 口丙酮的数量分别为 13.21 万吨、17.51 万吨、17.40 万吨、14.86 万吨和 18.46 万吨,2015 年较 2014 年增长 32.61%,2016 年较 2015 年下降 0.67%,2017 年较 2016 年下降 14.57%,2018 年较 2017 年增长 24.22%,台湾地区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呈波动增长趋 势。数据显示,2014 年至 2018 年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丙酮 的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 54.32%、68.30%、67.09%、 60.85%和 76.53%,对中国大陆出口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总体上升, 平均占其出口总量的 65%以上,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丙酮重要的 出口市场。 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最主要的消费市场之一。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分别为 158 万吨、171 万吨、184 万吨、 201 万吨和 226 吨,中国大陆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 分别为 25.12%、26.11%、27.26%、28.55%和 30.71%。对台湾 21 地区丙酮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 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 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 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台湾地区丙酮产能、产量和需求量均 相对稳定,台湾地区市场需求趋于饱和,不能完全消化其产能, 对台湾地区以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一直是台湾地区 丙酮的重要出口市场,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台湾地区丙酮对中 国大陆出口并未减少,且仍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的第 一大市场,对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强的吸引力;在 中国大陆丙酮市场,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而且价格因素是 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 区出口商很可能依赖其较大的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进入中 国大陆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 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 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 再度发生。 五、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丙酮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 2019 年第 25 号公告规定,本次期终复审被调查 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 2008 年第 40 22 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调查机关在 2008 年第 40 号公告 和 2014 年第 40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 湾地区的进口丙酮与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丙酮是同类产品。在本 次复审调查中,没有证据显示,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 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在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 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没有利害关系方对 此提出不同意见。 (株)LG 化学在评论意见中主张,申请人中国大陆同类产品 自用部分应单独评估。对此,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株)LG 化学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在商业市场上销售的丙酮和自 用的丙酮最终用途一样,二者之间存在潜在的相互竞争和影响。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产业自用丙酮与商品市场 的丙酮不存在质量或型号差异,使用用途相同,二者并非完全隔 绝,存在竞争关系。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自用 量占产量的比重分别为 15.06%、17.25%、15.19%、15.22%和 14.62%,占比较小且比重基本稳定。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对中 国大陆同类产品自用部分进行单独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被调 查产品与中国大陆生产的丙酮是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丙酮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大陆丙酮产业是 指中国大陆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大陆产品总 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 23 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实友化工(扬州)有限 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提 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公司提交的 数据进行了审查与核实。 (株)LG 化学在评论意见中主张,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 公司和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由于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出口 商存在关联关系,应从中国大陆产业中予以排除。对此,申请人 在评论意见中主张,上述两家公司均积极参与提起本次反倾销期 终复审调查申请,而且积极、充分地配合本案的调查工作,填写 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配合实地核查,这与本案其他中 国大陆生产者的行为一致。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 定:“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 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该规定并未要求调查机关必须排除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中国大陆生产者。本案中,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 有限公司及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作为在中国大陆境内独立 运营的法人,虽然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但两家公司均支持提起本次反倾销调查申请,并依法参加本 次反倾销复审调查程序,其行为与参与本次调查的其他中国大陆 生产企业并无不同,并共同受到本案调查结果的制约。综上,调 查机关认为,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以及长春化工(江苏) 有限公司可以作为中国大陆生产者向调查机关提交中国大陆生产 者调查问卷答卷。 24 经审查,前述 6 家公司产量占据中国大陆总产量的主要部分。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上述公司构 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其数据可以 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情况。本裁决所依据的中国大陆丙酮产业数据, 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中国生产者。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中国大陆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 期内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 数据详见附表。 1.市场需求量。 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陆丙酮需求量分别为 158 万吨、 171 万吨、184 万吨、201 万吨和 226 万吨。2015 年比 2014 年增 长 8.23%,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7.60%,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9.24%,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12.44%。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 丙酮需求量呈持续上升趋势。 2.产能。 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 52.40 万吨、79.50 万吨、89.00 万吨、90.50 万吨和 90.50 万吨。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51.72%,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11.95%,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1.69%,2018 年和 2017 年持平。损害调查期内,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呈持续增长趋势。 3.产量。 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 50.89 25 万吨、67.68 万吨、74.19 万吨、83.81 万吨和 87.17 万吨。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32.98%,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9.62%,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12.97%,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4.01%。损害调 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呈持续上升趋势。 4.开工率。 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 97.12%、85.13%、83.36%、92.61%和 96.32%。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11.99 个百分点,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1.77 个百分点, 2017 年比 2016 年增加 9.25 个百分点,2018 年比 2017 年增加 3.71 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总体呈 下降趋势。 5.销售量。 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分别为 43.53 万吨、54.89 万吨、62.52 万吨、69.05 万吨和 73.26 万吨。 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26.12%,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13.89%, 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10.45%,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6.11%。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呈持续增长趋势。 6.市场份额。 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为 32.40%、38.93%、40.10%、40.70%和 38.06%。2015 年比 2014 年增加 6.53 个百分点,2016 年比 2015 年增加 1.17 个百分点,2017 年比 2016 年增加 0.60 个百分点,2018 年比 2017 年减少 2.64 个 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先升后 降,总体呈上升趋势。 26 7.销售价格。 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 7121 元/吨、3963 元/吨、4273 元/吨、5200 元/吨和 4379 元/吨。 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44.35%,2016 年比 2015 年上升 7.80%, 2017 年比 2016 年上升 21.70%,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15.79%, 损害调查期末比期初下降 38.51%。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 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波动下降趋势。 8.销售收入。 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 31.00 亿元、21.76 亿元、26.71 亿元、35.90 亿元和 32.08 亿元。 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29.81%、2016 年比 2015 年增加 22.78%, 2017 年比 2016 年增加 34.41%,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10.64%。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呈波动增长趋势。 9.税前利润。 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 亏损 1.11 亿元、亏损 5.65 亿元、亏损 2.39 亿元、亏损 3.34 亿元 和亏损 8.48 亿元。2015 年比 2014 年增亏 408.63%,2016 年比 2015 年减亏 57.67%,2017 年比 2016 年增亏 39.73%,2018 年比 2017 年增亏 153.05%。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 润持续为负,亏损额总体大幅增加。 10.投资收益率。 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 为-2.76%、-12.45%、-6.04%、-7.98%和-19.71%。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9.68 个百分点,2016 年比 2015 年上升 6.41 个百分点,2017 27 年比 2016 年下降 1.94 个百分点,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11.73 个 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始终 为负,且期末比期初扩大 16.95 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 877 人、819 人、795 人、813 人和 834 人。2015 年比 2014 年减 少 6.66%,2016 年比 2015 年减少 2.89%,2017 年比 2016 年增加 2.20%,2018 年比 2017 年增加 2.63%。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 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基本稳定,总体略有下降。 12.劳动生产率。 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 为 580 吨/年/人、827 吨/年/人、933 吨/年/人、1031 吨/年/人和 1045 吨/年/人。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42.48%,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12.89%,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10.54%,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1.34%。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持续 上升。 13.人均工资。 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分别为 3.09 万元/年/人、4.58 万元/年/人、4.48 万元/年/人、4.68 万元/年/ 人和 4.05 万元/年/人。2015 年比 2014 年增加 48.54%,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2.22%,2017 年比 2016 年增加 4.52%,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13.54%。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 呈波动增长趋势。 14.期末库存。 28 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 1.02 万吨、1.87 万吨、1.54 万吨、1.26 万吨和 1.54 万吨。2015 年比 2014 年增加 82.90%,2016 年比 2015 年减少 18.01%,2017 年比 2016 年减少 17.63%,2018 年比 2017 年增加 21.73%。损害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处于较低水平,总体 略有上升。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 流出量分别为 6.59 亿元、8.77 亿元、3.07 亿元、8.12 亿元和 16.57 亿元。2015 年比 2014 年现金净流出增加 33.14%,2016 年比 2015 年现金净流出减少 65.03%,2017 年比 2016 年现金净流出增加 164.92%,2018 年比 2017 年现金净流出增加 103.97%。损害调查 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始终为净流出,流 出额总体呈增长趋势。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 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和(株)LG 化学在评论意见中主张, 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经济指标表现良好,损害影响已消除,终止反 倾销措施不存在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对此,申请人在评论意见 中主张,中国大陆产业获得一定恢复和发展,是反倾销措施效果 的体现,但并不表明终止反倾销措施后,损害不会继续或再度发 生。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部分指标下降或者恶化, 说明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仍然非常不稳定且较为脆弱。 29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产业有关经济因素指标进行了调查。相 关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丙酮市场需求旺盛, 市场需求量 2018 年比 2015 年增长 43%,中国大陆产业获得了一 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产能、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市场份 额、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等指标总体呈增长趋势;就业人数和 期末库存状况相对稳定。但与此同时,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经营 状况仍不稳定。损害调查期内,虽然中国大陆丙酮需求量持续增 长,中国大陆产业产能、产量随之扩张,受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 价格的影响,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量增幅明显小于需求量增幅, 销售价格总体下降且降幅明显,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始终为负, 且均呈现恶化态势,中国大陆产业长期亏损经营。经营现金流量 持续为负,中国大陆产业难以从经营活动中获得合理回报和持续 的现金流入,生产经营状况尚未实现稳定的良性运转。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处于较 为脆弱的状态,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 和影响。 (二)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可能影响。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 2008 年第 40 号公告和 2014 年第 40 号公 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之 间,以及其与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 同。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也 没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在 评估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 和进口价格时,将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合并进行考虑。 30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4 年至 2018 年,日本、新 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合计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分 别为 28.88 万吨、28.22 万吨、36.25 万吨、33.24 万吨和 35.41 万 吨,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分别为 18.28%、16.50%、19.70%、16.54% 和 15.67%。损害调查期内,自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进 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呈波动增长趋势,期末比期初增长 22.61%, 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虽呈波动下降趋势,但平均份额仍超过 17%。 2014 年至 2018 年,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 产能分别为 201 万吨、201 万吨、210 吨、220 万吨和 220 万吨; 产量分别为 181.5 万吨、183 万吨、192.5 万吨、199.5 万吨和 200 万吨;闲置产能分别为 19.5 万吨、18 万吨、17.5 万吨、20.5 万吨 和 20 万吨;需求量分别为 120 万吨、124 万吨、130 万吨、134 万吨和 133 万吨;需依赖出口产能分别为 81 万吨、77 万吨、80 万吨、86 万吨和 87 万吨,合计需依赖出口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 分别为 40.30%、38.31%、38.10%、39.09%和 39.55%,占比较高, 具有较强的扩大出口能力。 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 区的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仍然很大,对 中国出口依赖度高,2014 年至 2018 年分别为 43.74%、43.73%、 56.12%、44.88%和 47.72%。可以合理预见,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 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将进一 步加大。 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和(株)LG 化学在评论意见中主张, 31 韩国丙酮产业产能利用率已处于高位,对出口依赖程度下降,对 中国大陆市场出口依赖程度降低,终止反倾销措施后韩国被调查 产品进口数量不存在进一步大量增加的可能性。对此,申请人在 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本案对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及对中国大 陆产业可能造成影响和损害应进行综合性的累积评估,仅就韩国 被调查产品的相关情况进行单独评估得出的结论不客观。 调查机关注意到了本次反倾销调查期内,韩国丙酮产业开工 率较高,闲置产能较低,且主要生产商表示近期无扩张产能计划 的事实,但同期,韩国丙酮产量增幅远大于需求量增幅,且国内 需求相对有限,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市场是其 重要的目标市场,对韩国丙酮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 的吸引力。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为消化其出口能力,韩国丙酮 对中国大陆市场出口数量存在进一步大量增加的可能性。如前所 述,鉴于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 评估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可能造成的影响时,调查机关将 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合并进行考虑。 调查结果表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产能和产量 呈现同步增长趋势,闲置产能虽然占比不高,但其内部需求量有 限,对外出口数量占其产量比例较高,相当一部分产能需依赖出 口市场,国际市场是其消化产能的重要渠道。中国大陆是全球最 大的丙酮消费市场,2014 年至 2017 年,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分 别为 158 万吨、171 万吨、184 万吨、201 万吨和 226 吨,中国大 陆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分别为 25.12%、26.11%、 27.26%、28.55%和 30.71%,中国大陆市场是日本、新加坡、韩 32 国和台湾地区丙酮的主要出口目标市场,对日本、新加坡、韩国 和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即使采取反倾 销措施,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 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陆市场出口。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 出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2.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 2008 年第 40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 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 构成了抑制。 在本次复审中,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 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外观和包装、所使用的原材料、用途、生 产工艺、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二者可以 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中国大陆丙酮市场竞争充分,价格是 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可 能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在本次复 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交评论意见,未有证据显示上 述条件发生了变化。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数据,2014 年至 2018 年,原产于日本、 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 1089 美元/吨、602 美元/吨、550 美元/吨、719 美元/吨和 618 美元/吨; 按当年汇率、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分别是 7016 元/ 吨、3948 元/吨、3837 元/吨、5092 元/吨和 4301 元/吨。从人民币 进口价格看,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43.72%,2016 年比 2015 年 33 下降 2.83%,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32.70%,2018 年比 2017 年 下降 15.52%,期末比期初累计下降 38.69%。 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 7121 元/吨、3963 元/吨、4273 元/吨、5200 元/吨和 4379 元/吨。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44.35%,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7.80%,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21.70%,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15.79%,期末 比期初累计下降 38.51%。 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在评论意见中主张,韩国产丙酮及申 请人同类产品价格波动是反映国际市场丙酮价格变化的正常结果, 二者并无关联。(株)LG 化学还主张,中国大陆丙酮市场价格在 2015 年的下浮是生产成本下降导致。对此,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 主张,不能仅依据韩国丙酮对华出口价格与丙酮国际市场价格、 中国大陆丙酮市场价格以及国际原油价格的简单比较,就得出其 没有倾销行为的结论。 披露后,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和(株)LG 化学在评论意见 中再次主张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经营状况未得到改善不能归咎于韩 国丙酮产品的进口。 经审查,调查机关注意到原材料价格的变化会影响被调查产 品及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的事实,损害调查期内,国际油价的波 动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波动趋势也 说明了这一点。原材料价格变化不仅会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 产生影响,也会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产生影响。在正常的市场竞 争中,任何一种产品价格的变化都会受到成本变化、市场供求关 系变化、进出口数量变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国际市场价格的 34 变化也是如此。但是,生产成本的下降不能否认被调查产品对中 国大陆同类产品造成的价格影响。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丙酮 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在中国大陆丙酮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 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因素是竞争 的主要手段之一。损害调查期内,虽然被调查产品份额有所下降, 但占中国大陆市场平均份额仍超过 17%。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 总体下降,且存在倾销行为。除个别年度外,被调查产品进口价 格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大体一致,均呈波动下降 趋势,二者之间价格关联性强。在不考虑反倾销税的情况下,调 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均低于同期中国大陆同 类产品销售价格。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日本、新加坡、韩国和 台湾地区的出口商很可能采用倾销手段,进一步降低价格来获得 中国大陆市场,消化其闲置产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将进一步增 加,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在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没有证据表明, 倾销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竞争关系将会发生改变。 目前中国大陆产业虽有所发展,但在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影响下, 中国大陆产业仍处于脆弱状态。调查机关认为,如果取消反倾销 措施,倾销进口产品可能继续以低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向 中国大陆大量出口,出口数量可能持续增加,并对中国大陆产业 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其盈利能力继续下降和 财务状况恶化,中国大陆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综上,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 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明显不 35 利影响。 (三)利害关系方评论。 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株)LG 化学在评论意见中还主 张:原产于泰国和沙特的丙酮是影响中国大陆市场的重要因素; 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有损下游产业利益,不符合中国大陆公共利 益。 对此,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包括韩国在内的 被调查产品的合计进口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均 高于泰国、沙特进口丙酮的占比,其仍是目前以及未来对中国大 陆市场影响很大的外部因素;继续采取措施符合上、下游产业链 的长远和根本利益,符合公共利益。 披露后,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在评论意见中再次主张自泰 国和沙特进口的丙酮产品对中国大陆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关于自泰国、沙特进口丙酮产品的 影响,调查机关注意到,近年来自沙特和泰国的进口丙酮数量有 所增长,但二国合计进口占中国大陆进口总量的比例仍低于包括 韩国在内的被调查产品进口占比,自第三国的进口可能会对中国 大陆同类产品产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不能消除和否定包括韩 国在内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或再度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造成损害的 可能性。关于被调查措施对下游影响的问题,调查机关认为,反 倾销并不反对进口,也不是禁止进口,出口商仍可以公平、合理 的价格出口;反倾销措施是让价格回归到正常、公平的水平,有 利于中国大陆产业的恢复和发展,符合下游企业的长远利益。 (四)调查结论。 36 综上,现有证据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 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 价格造成明显不利影响,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 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 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 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 或再度发生。 附:丙酮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37 附 丙酮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项 目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中国大陆总产量(吨) 1,100,000 1,280,000 1,370,000 1,540,000 1,590,000 变化率 - 16.36% 7.03% 12.41% 3.25% 市场需求量(吨) 1,580,000 1,710,000 1,840,000 2,010,000 2,260,000 变化率 - 8.23% 7.60% 9.24% 12.44%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吨) 288,825 282,199 362,529 332,403 354,112 变化率 - -2.29% 28.47% -8.31% 6.53%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美元/吨) 1,089 602 550 719 618 变化率 - -44.73% -8.70% 30.78% -14.03%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元/吨) 7,015.79 3,948.47 3,836.87 5,091.69 4,301.24 变化率 - -43.72% -2.83% 32.70% -15.52%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18.28% 16.50% 19.70% 16.54% 15.67% 变化率(百分点) - -1.78 3.20 -3.17 -0.87 产能(吨) 524,000 795,000 890,000 905,000 905,000 变化率 - 51.72% 11.95% 1.69% 0.00% 产量(吨) 508,906 676,755 741,876 838,104 871,707 变化率 - 32.98% 9.62% 12.97% 4.01% 开工率 97.12% 85.13% 83.36% 92.61% 96.32% 变化率(百分点) - -11.99 -1.77 9.25 3.71 内销销量(吨) 435,260 548,942 625,180 690,483 732,644 变化率 - 26.12% 13.89% 10.45% 6.11% 自用量(吨) 76,651 116,760 112,671 127,577 127,436 变化率 - 52.33% -3.50% 13.23% -0.11% 中国大陆产业市场份额 32.40% 38.93% 40.10% 40.70% 38.06% 变化率 - 6.53% 1.17% 0.60% -2.64% 内销收入(亿元) 31.00 21.76 26.71 35.90 32.08 变化率 - -29.81% 22.78% 34.41% -10.64% 内销价格(元/吨) 7,121 3,963 4,273 5,200 4,379 变化率 - -44.35% 7.80% 21.70% -15.79% 税前利润(亿元) -1.11 -5.65 -2.39 -3.34 -8.48 变化率 - 亏损增加 409% 亏损减少 58% 亏损增加 40% 亏损增加 153% 投资收益率 -2.76% -12.45% -6.04% -7.98% -19.71% 38 变化率(百分点) - -9.68 市 6.41 -1.94 -11.73 现金流量净额(亿元) -6.59 -8.77 -3.07 -8.12 -16.57 变化率 - 流出增加 33% 流出减少 65% 流出增加 165% 流出增加 104% 期末库存(吨) 10,239 18,728 15,355 12,647 15,396 变化率 - 82.90% -18.01% -17.63% 21.73% 就业人数(人) 877 819 795 813 834 变化率 - -6.66% -2.89% 2.20% 2.63% 人均工资(元/年/人) 30,856 45,834 44,816 46,842 40,501 变化率 - 48.54% -2.22% 4.52% -13.54%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580 827 933 1,031 1,045 变化率 - 42.48% 12.89% 10.54% 1.34%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