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20-5-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年11月1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8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大麦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存在倾销,国内大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
被调查产品名称:大麦。
英文名称:Barley
主要用途:大麦是一种禾谷类作物,系禾本科、大麦属,主要用于酿酒、饲料等生产,也可作为种子,以及直接或通过加工被消费者食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31000和10039000。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伊鲁卡信托 73.6%
(The Iluka Trust)
2.卡尔根诺米尼斯有限公司 73.6%
(Kalgan Nominees Pty. Ltd.)
3.JW & JI麦克唐纳家族合伙 73.6%
(JW & JI Mcdonald & Sons)
4.麦秆田公司 73.6%
(Haycroft Enterprises)
5.其他澳大利亚公司 73.6%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0年5月1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大麦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澳大利亚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20年5月19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商务部
2020年5月18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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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 进口大麦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 条例》)的规定,2018 年 11 月 19 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 机关)发布 2018 年第 89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 进口大麦(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 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大麦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 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 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8 年 10 月 9 日,中国国际商会(以下称申请人)代 表国内大麦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交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 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销 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 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 1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所要求的内容 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 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以 下称损害调查期)。 澳大利亚政府、部分商会和协会提交对终裁披露的评论 意见,对立案程序表示关切。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立案程序 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大麦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 了澳大利亚驻中国大使馆(以下简称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 2018 年 11 月 19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在公告中 列明了立案所依据的相关证据和信息,向澳大利亚驻华大使 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 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澳大利 亚企业。 3.公开信息。 2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 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 息的非保密版本。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 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 的非保密概要,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裁决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澳大利亚 Baby Aan Pty Ltd、澳洲优质 谷物公司(PREMIUM GRAIN HANDLERS PTY LTD)、 GRAIN TRADE AUSTRALIA LTD、澳大利亚谷物生产商商 会( Grain Producers Australia)、粮食种植者有限公司(Grain Growers Limited)、澳大利亚大麦有限公司(Barley Australia Ltd)、澳大利亚谷物出口商委员会(Australia Grain Exporters Council)、谷物产业市场准入论坛(GRAINS INDUSTRY MARKET ACCESS FORUM)、ADM Trading Australia Pty Ltd、Agracom Pty Ltd、AGRIGRAIN PTY LTD、Arrow Commodities Pty Ltd 、澳大利亚粮食出口有限公司 (AUSTRALIAN GRAIN EXPORT PTY LTD)、澳大利亚天 然食品有限公司(AUSTRALIAN NATURAL FOODSTUFF PTY LTD)、BUNGE AGRIBUSINESS AUSTRALIA PTY LTD、Cargill Australia Limited、CBH 谷物有限公司(CBH Grain Pty. Ltd.)、CHS 不罗本私人有限公司(CHS Broadbent 3 Pty Ltd)、CHS 澳大利亚贸易有限公司(CHS Trading Company Australia Pty. Ltd.)、西乐谷物私人有限公司(CL COMMODITIES PTY LTD)、中粮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 COFCO International Australia Pty Ltd )、DEMETER CORMACK PTY LTD、澳大利亚翡翠粮食有限公司(Emerald Grain Australia Pty Ltd)、FLETCHER INTERNATINAL EXPORTS PTY. LTD.、Glencore Agriculture Pty Ltd、粮食趋 势所有权有限公司( Grain Trend Pty Ltd)、GrainCorp Operations Limited、IGH Commodities Pty Ltd、 Independent Grain Handlers Pty Ltd、Itochu Corporation、 Lempriere Grain Pty Ltd、Louis Dreyfus Company Australia、PLUM GROVE PTY LTD 、 Quadra Commodities Pty Ltd 、 RAY INTERNATIONAL PTY LTD、荣鼎贸易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 司(RHODIUM TRADING AUSTRALIA PTY LTD )、 RIORDAN GROUP PTY LTD、Riverina(Australia)Pty Ltd、 罗宾逊谷物贸易公司(Robinson Grain Trading Co Pty Ltd)、 S&G Cotton Co., Ltd 、 澳 大 利 亚 标 商 谷 物 ( Standard Commodities Australia Pty Ltd)、VIVCOURT 商品有限公司、 WA Grain Pty Ltd、Wilmar Gavilon Pty Ltd、Australian Growers Direct Pty Ltd 等公司作为国外生产商或贸易商按立 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莱芜市鲁中啤酒原料 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新谷(上海)贸易 4 有限公司、大连兴泽制麦有限公司、中粮控股贸易(香港) 有限公司、中粮麦芽(大连)有限公司、中粮麦芽(呼伦贝 尔)有限公司、中粮麦芽(江阴)有限公司、安徽安粮国际 发展有限公司、永顺泰(秦皇岛)麦芽有限公司、永顺泰(宝 应)麦芽有限公司、宁波麦芽有限公司、永顺泰(昌乐)麦 芽有限公司、粤海永顺泰(广州)麦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越麦芽有限公司、盐城海越麦芽有限 公司等作为国内进口商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 加调查。中国国际商会作为申请人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 关登记参加调查。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代表澳大利亚政府登 记参加调查。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18 年 12 月 21 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反 倾销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内生产者 或种植者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内进口商、贸易商或下游 用户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 调查机关将本案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任何利害关系 方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并下载调查问卷。调查机关还通知了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并请其通知澳大利亚相关利害关系方。 在法定期限内,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中粮国际澳大利 亚有限公司、GrainCorp Operations Limited、ADM Trading Australia Pty Ltd、澳大利亚谷物贸易商会(GRAIN TRADE 5 AUSTRALIA LTD ) 、 CBH 谷 物 有 限 公 司 、 Glencore Agriculture Pty Ltd(嘉能可农业有限公司)、Cargill Australia Limited、澳大利亚翡翠粮食有限公司、CHS Broadbent Pty Ltd、AUSTRALIAN GRAIN EXPORT PTY LTD、Agracom Pty Ltd、BUNGE AGRIBUSINESS AUSTRALIA PTY LTD、 CL COMMODITIES PTY LTD、Grain Growers Limited、 Quadra Commodities Pty Ltd、Lempriere Grain Pty Ltd、 Standard Commodities Australia Pty Ltd、中国国际商会向调查 机关递交延期答卷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 关同意延期 14 天。 澳大利亚谷物生产商商会(Grain Producers Australia)和 伊滕忠澳大利亚有限公司(Itochu Australia Limited)超过法 定期限后申请延期递交答卷,且未解释说明未能在法定期限 内提交延期申请的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对上述延期申请 不予批准。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伊鲁卡信托、JW & JI 麦克唐纳家 族合伙、卡尔根诺米尼斯有限公司、麦秆田公司、CBH 谷物 有限公司、Glencore Agriculture Pty Ltd、GrainCorp Operations Limited、ADM Trading Australia Pty Ltd、Quadra Commodities Pty Ltd、中粮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澳大利亚翡翠粮食有 限公司、Cargill Australia Limited、BUNGE AGRIBUSINESS AUSTRALIA PTY LTD、西乐谷物私人有限公司、澳大利亚 6 粮食出口有限公司、Agracom Pty Ltd、澳大利亚谷物生产商 商会、CHS 不罗本私人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外生产 商或出口商答卷;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代表澳大利亚政府向 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答卷第七部分的相关 内容;大连兴泽制麦有限公司、永顺泰(秦皇岛)麦芽有限 公司、永顺泰(宝应)麦芽有限公司、宁波麦芽有限公司、 永顺泰(昌乐)麦芽有限公司、粤海永顺泰(广州)麦芽有 限公司、中粮麦芽(大连)有限公司、中粮麦芽(呼伦贝尔) 有限公司、中粮麦芽(江阴)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 公司、新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调查调查机关递交了国 内进口商、贸易商或下游用户答卷。中国国际商会代表国内 大麦产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生产者或种植者答卷。 3.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材料。 2018 年 12 月 5 日,广东粤海永顺泰麦芽有限公司提交 了《永顺泰关于对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倾销调查立案评论 及我司使用澳大麦的情况报告》。 2018 年 12 月 5 日,中国酒业协会提交了《关于对“商务 部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意 见函》。 2018 年 12 月 7 日,GrainCorp Operations Limited 公司提 交了《关于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 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意见》。 7 2018 年 12 月 10 日,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提交了《对原 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启动反倾销调查澳方意见》。 2018 年 12 月 10 日,CBH 谷物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 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倾销案评论意见》。 2019 年 2 月 11 日,澳大利亚谷物贸易商会提交了《澳 大利亚谷物贸易商会关于中国对原产于澳大利亚大麦之反 倾销调查的评论意见》。 2019 年 3 月 5 日,申请人提交了《大麦反倾销案申请人 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立案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2019 年 3 月 7 日,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提交了《澳大利 亚外交贸易部和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进行磋商后澳方书面意见稿》。 4.走访国内产业。 2018 年 12 月 11 至 13 日,调查机关赴江苏大麦主产区 进行走访。调查机关对农场、粮油站、麦芽生产企业、粮食 贸易商、研究机构等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调查,边询 问、边了解、边核实,收集相关信息及证据。 5.终裁前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向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和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并说明 了本次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上述 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8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澳 大 利 亚 驻 华 大 使 馆 , GrainCorp Operations Limited , CBH 谷 物 有 限 公 司 , Glencore Agriculture Pty Ltd,ADM Trading Australia Pty Ltd, Grain Growers Limited,澳大利亚谷物贸易商会(Grain Trade Australia ),谷物产业市场准入论坛 (Grains Industry Market Access Forum),AUSTRALIAN GRAIN EXPORT PTY LTD,澳洲优质谷物公司(PREMIUM GRAIN HANDLERS PTY LTD), CHS 不罗本私人有限公司,澳大利亚谷物生产商商会 (GPA),中国国际商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交了对终裁披露 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终裁中予以了考虑。 澳大利亚政府提交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称,调查机关 没有向每个问卷答复人披露结果。事实上,调查机关在披露 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时,已按照利害关系方预留的联 系方式逐一联系通知。调查机关向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披露 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同时将披露内容送交商务部 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在通知时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与其 联系查询。调查机关已尽最大努力向其通知。 澳大利亚政府提交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称,不能为补 救同一情形而同时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调查 机关认为,同时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不违反中 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 9 调查机关收到部分应诉公司提交的评论。有公司认为, 调查机关没有发布初裁剥夺了公司的初裁、评论、要求听取 意见、提出价格承诺等权利。调查机关认为,在调查中已充 分保障了利害关系方的上述权利。 6.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 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 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 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澳大利亚政府提交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称,利害关系 方没有收到关于其他利害关系方或申请人意见的提醒或通 知。调查机关已经通过公开信息查阅室的方式公开信息,并 在商务部网站动态更新公开信息的目录,各利害关系方可联 系信息查阅室查阅具体内容。 (三)延期公告。 2019 年 11 月 14 日,调查机关发布 2019 年第 49 号公告, 将本案调查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5 月 19 日。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 被调查产品名称:大麦。 英文名称:Barley 10 主要用途:大麦是一种禾谷类作物,系禾本科、大麦属, 主要用于酿酒、饲料等生产,也可作为种子,以及直接或通 过加工被消费者食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31000 和 10039000。 立案后,澳大利亚政府提交评论意见,认为中国不从澳 大利亚进口种用大麦,将种用大麦纳入申请是为扩大国内产 业的定义范围,并影响产品描述。进口被调查产品包括制麦 芽大麦(即酿酒级大麦)、中等质量大麦以及饲料大麦,三 种产品的质量、市场和价格等方面存在差异,申请书没有合 理确定申请调查产品的范围。部分应诉企业提交评论意见 称,酿酒级大麦为高度专业化产品,与其他大麦存在差异, 应当将酿酒级大麦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外。 申请人主张确定某种规格产品是否属于被调查产品,首 先应当判断该规格产品是否符合立案公告产品描述;其次酿 酒级大麦与其他大麦属于同一类产品,不应当被排除在被调 查产品范围之外。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首先,立案公告已明确被调查 产品的范围,有关利害关系方不能仅以产品用途不同为由将 种用大麦和酿酒级大麦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其次, 澳大利亚政府未能就被调查产品在质量、市场和价格等方面 的差异提供证明文件;最后,经调查,酿酒级大麦与饲料大 11 麦在物化特性、种植方法等方面基本相同,同一地块种植的 大麦可用于食用、酿酒、饲料或留作种子,没有证据表明下 游用户在使用时存在明显的分界线。 澳大利亚政府提交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称,进口到中 国的大麦用于消费的列入中国海关税则号 1003.90.20,用于 酿酒和制麦芽的列入中国海关税则号 1003.90.10。经调查, 上述税则号分类与事实不符。 综上,调查机关在终裁中不接受澳大利亚政府的相关主 张。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提交的答卷,以及在调查中 获得的公开出版物数据和统计数据。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最终裁定。 伊鲁卡信托(The Iluka Trust) JW & JI 麦克唐纳家族合伙(JW & JI McDonald & Sons) 卡尔根诺米尼斯有限公司(Kalgan Nominees Pty. Ltd.) 麦秆田公司(Haycroft Enterprises)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在问卷中要求答复“行业和市场状况”部分, 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澳大利亚政府、协会和企业对该 部分问题的答复。调查机关审查了该部分的答卷,在本案中 不进行认定。 12 调查机关在问卷中要求,如公司不生产被调查产品,应 将问卷转交生产商,由生产商和贸易商共同填写答卷,且涉 及的公司应独立提交答卷。规定时间内,伊鲁卡信托, JW & JI 麦克唐纳家族合伙和卡尔根诺米尼斯有限公司与其贸易 商 CBH 谷物有限公司共同向调查机关提交答卷;麦秆田公司 与其贸易商 GrainCorp Operations Limited 共同向调查机 关提交答卷。 调查机关审查了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型号划分情况。伊 鲁卡信托、JW & JI 麦克唐纳家族合伙和麦秆田公司在答卷 中均未回答关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型号划分的问题。卡尔 根诺米尼斯有限公司、CBH 谷物有限公司和 GrainCorp Operations Limited 在答卷中主张将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划 分为啤酒级和饲料级。澳大利亚政府在评论意见中也提出类 似主张。 申请人主张,酿酒级大麦产品与其他大麦产品属于同一 类产品,二者基本物化特征相同,种植方法基本相同,在下 游用途存在交叉使用情形,二者在价格上的差异属于同一类 产品中不同规格产品之间的合理和正常差异。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首先,主张将被调查产品同类 产品划分为啤酒级和饲料级的上述生产商和贸易商均未按 问卷要求说明划分标准和方法;其次,上述生产商和贸易商 在答卷中称,一般而言,大麦的类别在种植者将大麦交由散 13 货装卸商时决定,这是决定大麦将作为麦芽还是饲料销售的 基础。调查机关在上述生产商和贸易商答卷中未发现其主张 的啤酒级大麦和饲料级大麦在种植中是否进行区分及是否 存在成本差别等方面的证据。调查机关认为,没有证据表明 啤酒级大麦和饲料级大麦在生产和成本上存在差别。因此, 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型号划分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上述生产商和贸易商在澳大利亚国内 销售的情况。在问卷中,调查机关要求提供在出口国国内市 场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详细交易信息。 调查机关发现,麦秆田公司在答卷中未提交澳大利亚国 内销售的情况。伊鲁卡信托、卡尔根诺米尼斯有限公司、 JW & JI 麦克唐纳家族合伙提交了各自在澳大利亚国内销售的情 况。其中 JW & JI 麦克唐纳家族合伙的全部同类产品均销售 给贸易商,伊鲁卡信托、卡尔根诺米尼斯有限公司的部分同 类产品销售给贸易商,部分同类产品销售给澳大利亚国内的 最终用户。与上述生产商共同提交答卷的贸易商均未按问卷 要求提交其自上述生产商所采购同类产品的进一步销售的 信息。 经审查,上述生产商和贸易商没有报告被调查产品及同 类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完整交易过程,即没有将不同生产商 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与贸易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 之间的销售相对应。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现有证据没有证 14 明上述生产商和贸易商已在答卷中准确、完整报告了国内销 售信息。 调查机关审查了上述生产商提交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 理和财务费用数据。调查机关发现,麦秆田公司在答卷中仅 填报了部分表格和部分成本数据,未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答 卷。麦秆田公司和 JW & JI 麦克唐纳家族合伙均未按问卷要 求提交财务报告,也未做出任何解释。调查机关认为,麦秆 田公司和 JW & JI 麦克唐纳家族合伙没有按照问卷要求提交 生产成本和费用信息。 伊鲁卡信托和卡尔根诺米尼斯有限公司在答卷中填报, 这两家生产商均按照其大麦种植面积所占比例,将损益表中 的成本和费用项目分摊后计算得出大麦的成本和费用。调查 机关经审查发现,这两家生产商提供的损益表数据为 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6 月财务年度,并非倾销调查期内数据, 答卷也未就此进行任何解释和说明。此外,这两家生产商也 没有按照问卷要求完整提供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明细表中 的相关数据。调查机关认为,伊鲁卡信托和卡尔根诺米尼斯 有限公司没有按照问卷要求提交生产成本和费用信息。 在披露终裁依据的基本事实后,调查机关收到与伊鲁卡 信托、JW & JI 麦克唐纳家族合伙、卡尔根诺米尼斯有限公 司共同提交答卷的 CBH 谷物有限公司提交的评论。评论认 为伊鲁卡信托, JW & JI 麦克唐纳家族合伙和卡尔根诺米尼斯 15 有限公司已经按照调查问卷的要求提供了所有生产成本和 费用信息。经调查,如前所述,调查机关认为上述公司未按 要求提供所有生产成本和费用信息。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现有证据没有证明上述 4 家生产 商已在答卷中准确、完整报告了生产成本和费用信息。 调查机关在《大麦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 卷》中已明确要求,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 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以便调查机关尽快对其答复做出分析 和裁定。而且,调查机关还应请求给予上述生产商和贸易商 长达 14 天的答卷延期。在此情况下,上述生产商和贸易商 的答卷仍然没有提供完整、准确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信息和 生产成本与费用信息。 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向上述生产商和贸易商提醒不 配合调查的后果,包括在调查问卷中已做出明确的要求和提 醒。由于上述生产商和贸易商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认定其 正常价值所必要的国内销售信息和生产成本与费用信息,根 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可获 得事实的基础上认定上述生产商的正常价值。在披露终裁依 据的基本事实后,调查机关收到澳大利亚政府,澳大利亚部 分商会和协会,部分贸易商,与伊鲁卡信托、JW & JI 麦克 唐纳家族合伙、卡尔根诺米尼斯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答卷的 CBH 谷物有限公司提交的评论。评论认为调查机关在没有通 16 知且提供进一步说明机会的前提下,适用可获得事实。调查 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在问卷中已明确说明要求提供信息的内 容,并给予答卷延期,但有关利害关系方没有提供符合要求 的答卷信息。 调查机关查阅了澳大利亚农业部门以及相关机构的网 站、海关的统计数据、公开获得的产业信息、公开的刊物和 研究报告、申请书中的信息,并在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后认为, 全球海关数据库(Global Trade Atlas)统计的澳大利亚对埃 及的出口价格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调查机关决定以该价格 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在披露终裁依据的基本事实后, 调查机关收到澳大利亚政府,澳大利亚部分商会和协会,部 分贸易商,与伊鲁卡信托、JW & JI 麦克唐纳家族合伙、卡 尔根诺米尼斯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答卷的 CBH 谷物有限公司 提交的评论。评论认为调查机关选择的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不 具有代表性。调查机关认为,在选择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时, 调查机关核对了来自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其他独立来源的信 息等,在综合考虑了销售量、出口市场、运输方式等因素后, 选择了对埃及出口价格作为适当的最佳信息。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上述生产商和贸易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 品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在问卷中,调查机关要求提供向中国 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详细交易信息。 17 调查机关发现,上述 4 家生产商在答卷中均未按问卷要 求提交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信息。与上述生产商共同提交答卷 的贸易商均未按问卷要求提交其自上述生产商所采购被调 查产品的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信息。 经审查,上述生产商和贸易商没有报告被调查产品及同 类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完整交易过程,即没有将不同生产商 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与贸易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 之间的销售相对应。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现有证据没有证 明上述生产商和贸易商已在答卷中准确、完整报告了对中国 出口销售信息。 在披露终裁依据的基本事实后,调查机关收到澳大利亚 政府,澳大利亚部分商会和协会,部分贸易商和应诉公司提 交的评论。澳大利亚政府认为,调查机关没有解释确定出口 价格的方法和依据。调查机关认为,在前述裁决内容中,调 查机关已经分析了对中国出口销售的情况和认定。 澳大利亚部分商会和协会、部分贸易商以及应诉公司认 为,调查机关在认定中没有考虑其主张,即已向调查机关强 调:澳大利亚大麦生产者不知悉生产的大麦最终销往何处, 因此无法提供任何出口价格;大麦具有可替代性并大规模地 进行交易;贸易商或者生产商不可能实现对大麦从某个生产 商到最终市场的追踪。上述利害关系方主张,生产商的出口 信息、大麦生产和销售的关联性信息,由于根本不存在,自 18 然无法被提供,进而主张依据贸易商提供的数据计算倾销幅 度。调查机关认为,上述利害关系方的主张明确表明公司没 有报告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完整交易过 程,没有将不同生产商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与贸易 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销售相对应。关于依据贸易商提 供数据计算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在贸易商分析部分做出了分 析和认定。 调查机关在《大麦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 卷》中已明确要求,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 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以便调查机关尽快对其答复做出分析 和裁定。而且,调查机关还应请求给予上述生产商和贸易商 长达 14 天的答卷延期。在此情况下,上述生产商和贸易商 的答卷仍然没有提供完整、准确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销 售信息。 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向上述生产商和贸易商提醒不 配合调查的后果,包括在调查问卷中已做出明确的要求和提 醒。由于上述生产商和贸易商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认定其 出口价格所必要的对中国出口销售信息,根据《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认 定上述生产商的出口价格。调查机关查阅了澳大利亚农业部 门以及相关机构的网站、海关的统计数据、公开获得的产业 信息、公开的刊物和研究报告、申请书中的信息,并在对其 19 进行比较分析后认为,全球海关数据库(Global Trade Atlas) 统计的澳大利亚对中国的出口价格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调 查机关决定以该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价格调整。 调查机关在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时,均采用全球海 关数据库(Global Trade Atlas)统计的澳大利亚海关出口数 据,二者处于同一环节,具有可比性。因此,调查机关不进 行任何价格调整。 4.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在裁决中,调查机关以中国海关统计的倾销调查期内被 调查产品加权平均 CIF 价格作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将其 作为到岸价格。 澳大利亚政府提交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称,调查机关 没有为每个出口商/种植者确定倾销幅度,没有对伊鲁卡信 托、JW & JI 麦克唐纳家族合伙、卡尔根诺米尼斯有限公司、 麦秆田公司倾销幅度做出说明。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已 在裁决中逐个分析了提交答卷的上述各公司的情况,针对存 在的共性问题已在裁决中集中说明,并为上述 4 家公司分别 计算了单独的倾销幅度。 CBH Grain Pty. Ltd. GrainCorp Operation Limited Glencore Agriculture Pty. Ltd 20 澳大利亚翡翠粮食有限公司 中粮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Cargill Australia Limited ADM 贸易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Bunge Agribusiness Australia Pty Ltd CHS 不罗本私人有限公司 澳大利亚粮食出口有限公司 AGRACOM PTY LTD CL COMMODITIES PTY LTD 调查机关审查了 CBH Grain Pty. Ltd 等上述 12 家贸易商 提交的答卷。 首先,关于答卷的完整性。 CBH Grain Pty. Ltd.和 GrainCorp Operation Limited 的答卷显示,倾销调查期内向这 两家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商数量众多,但 这两家公司各自仅分别提交了 3 家生产商和 1 家生产商的共 同答卷。Glencore Agriculture Pty. Ltd 等其余 10 家贸易商则 未提交任何生产商的共同答卷。调查机关已在调查问卷中要 求,如公司不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应将调查问卷转 交生产商,由生产商和贸易商共同填写答卷,且涉及的公司 应独立提交答卷。调查机关认为,上述 12 家贸易商均未按 照调查问卷的要求提供完整答卷。 21 其次,关于公司主张的生产成本。CBH Grain Pty. Ltd. 和 GrainCorp Operation Limited 分别主张采用共同答卷的 3 家生产商和 1 家生产商的生产成本。调查机关发现,向 CBH Grain Pty. Ltd.公司和 GrainCorp Operation Limited 公司供货 的生产商数量众多,提交成本数据的生产商仅是个别生产 商。中粮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和 AGRACOM PTY LTD 公 司分别填报了成本数据,但未提供任何该成本来源及与公司 销售有关的证据。调查机关认为,倾销调查期内,贸易商销 售的大部分产品与提交成本数据的生产商没有直接关系。 再次,关于交易的对应关系。CBH Grain Pty. Ltd 等 12 家贸易商均主张,向公司供应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 商和农场较多。调查机关发现,提交答卷的生产商和贸易商 没有报告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完整交易 过程,即没有将不同生产商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与 贸易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销售相对应,导致调查机关 无法知悉上述贸易商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和在澳大利 亚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分别由哪些生产商生产。同时,调查 机关也无法获取上述贸易商所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 的生产成本数据,无法进行低于成本测试。 最后,关于生产商和贸易商的销售链条和渠道。调查机 关认为,贸易商在销售交易中与生产商发挥的作用存在区 别,贸易商可从多渠道采购。调查机关发现,CBH Grain Pty. 22 Ltd 等 12 家贸易商之间存在交易关系。这些贸易商没有按照 调查问卷要求与向其供货的生产商共同提交答卷,现有证据 无法显示贸易商与特定的生产商之间存在对应的销售和交 易关系,导致调查机关无法获知上述贸易商与不同生产商及 其他贸易商的销售渠道和销售链条组合之间存在的不同交 易和价格歧视的情况。 在披露终裁依据的基本事实后,调查机关收到澳大利亚 部分商会和协会、部分贸易商提交的评论。以上利害关系方 主张,从生产商到最终市场追踪大麦去向是不可能的,鉴于 澳大利亚大麦行业的特殊情况,调查机关应为贸易商确定单 独的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在裁定中已经充分审查了应诉公司 提交的答卷,考虑了提交的评论意见。针对上述主张,调查 机关认为以上利害关系方仅强调销售流程和物流的特殊性, 而没有解释贸易商在销售交易中与生产商发挥的作用存在 区别,忽视了贸易商之间存在交易关系的事实,且上述主张 不能否认提交答卷不符合完整性要求的事实。调查机关考虑 了上述主张,但以上利害关系方无法解释为贸易商确定税率 的合理性与上述事实的关系。调查机关对上述主张不予接 受。 综上,由于 CBH Grain Pty. Ltd 等 12 家贸易商填报的答 卷和信息不完整,导致调查机关无法获知计算倾销幅度所必 需的信息,从而无法为上述 12 家贸易商计算单独的倾销幅 23 度。调查机关决定,CBH Grain Pty. Ltd 等 12 家贸易商适用 其他澳大利亚公司的倾销幅度。 其他澳大利亚公司 2018 年 11 月 19 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 大麦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澳大利亚 驻华大使馆,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任何利害关 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 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 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 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 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并通知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 卷。 LOUIS DREYFUS COMPANY AUSTRALIA PTY LTD 在超过答卷提交截止日期后才提交答卷。RIORDAN GROUP PTY LTD 未提交答卷电子文本。该两家公司的答卷不符合问 卷要求,调查机关决定对其答卷不予审查。此外,经审查, Quadra Commodities Proprietary Limited 在倾销调查期内未向 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上述 3 家公司 适用其他澳大利亚公司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 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 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 24 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决定,根 据伊鲁卡信托、JW & JI 麦克唐纳家族合伙、卡尔根诺米尼 斯有限公司、麦秆田公司的倾销幅度确定其他澳大利亚公司 的倾销幅度。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虑了 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 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同一水平进行比较。在计算倾 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 格进行了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澳大利亚政府、部分商会和协会、部分贸易商提交对终 裁披露的评论意见称,调查机关没有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 进行公平比较。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已在相同贸易水平 上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公平比较。 (三)倾销幅度。 经计算,各公司最终裁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伊鲁卡信托 73.6% (The Iluka Trust) 2.卡尔根诺米尼斯有限公司 73.6% (Kalgan Nominees Pty. Ltd.) 3.JW & JI 麦克唐纳家族合伙 73.6% 25 (JW & JI Mcdonald & Sons) 4.麦秆田公司 73.6% (Haycroft Enterprises) 5.其他澳大利亚公司 73.6% (All Others)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种植 的大麦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种植方法、产品用途、销 售渠道、客户群体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国内种植的大麦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基本相同,均 是禾谷类作物,均系禾本科、大麦属。 国内种植的大麦与被调查产品的种植方法基本相同。种 植基本步骤包括土地准备(耕作)、种子种植、施肥、灌溉、 虫害和疾病管理、收获和销售等。 国内种植的大麦与被调查产品的最终用途基本相同,主 要用于种用、酿酒、饲料等生产,以及直接或通过加工被消 费者食用。 国内种植的大麦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均 通过贸易公司或直接销售给下游用户。 国内种植的大麦与被调查产品在客户群体方面没有实 质差别,均主要包括麦芽企业、饲料加工企业、食品加工企 26 业以及最终消费者等。部分下游客户既采购或使用进口被调 查产品,也采购或使用国内种植的大麦。 基于上述事实,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国内种植的大麦与 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种植方法、最终用途、销售渠道、 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无实质差别,具有相似性和可替 代性。因此,国内种植的大麦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澳大利亚政府及部分应诉企业在评论意见和答卷中称, 申请人没有正确描述大麦,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没有 直接可比品种。中国酒业协会和部分国内制麦芽企业提交评 论称,用国产大麦制成的麦芽存在蛋白质含量偏高、浸出率 低、脆度低、易浑浊等现象。 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没有证据表明国内产业无法 生产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具有相同规格的大麦产品。国内产业 生产的大麦可用于酿酒,也可用于饲料等用途,与进口被调 查产品同时在中国市场上竞争。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如前所述,国内种植的大麦与 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种植方法、最终用途、销售渠道、 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无实质差别。即使两者在个别指 标上存在微小差异,也不妨碍两者均可用于生产麦芽以酿造 啤酒以及作为饲料原料等,两者之间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 性,存在竞争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对澳大利亚政府及部分 应诉企业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7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种植的大麦与被调查产品属 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 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 产者。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 澳大利亚政府、部分商会和协会、部分应诉公司提交评 论称,中国国际商会是中国政府的一个部门,中国国际商会 作为申请人有违常规,调查机关没有确定是否存在启动这次 调查的“例外情况”,申请人不具备代表国内产业申请调查的 资格。 经审查,本案申请人中国国际商会是依法成立的全国 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申请人设立了中国国际商会 农业行业经贸摩擦预警中心,针对农业生产长期从事信息收 集、业务交流、损害预警、政策研究等具体工作,覆盖云南、 江苏、内蒙古、湖北、四川、甘肃、河南、浙江、安徽、新 疆等省(自治区)等中国大麦种植产区。其中,云南、江苏、 内蒙古、四川、甘肃、河南 6 省(自治区)主产区相关组织 共同授权申请人提出调查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国国家统计 局数据,申请人获得授权的上述 6 省(自治区)大麦产量占 28 同期国内大麦总产量的比例大于 50%,申请人可以代表国内 产业提出调查申请。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澳大利亚政府、部分商会和协会、 部分应诉公司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具备代表国内 产业申请调查的资格。 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 卷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依据该答卷提交的中国大麦产业 整体情况进行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调查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 对本案国内产业损害进行了调查。 申请人在答卷中称,其在报告中国大麦产业的整体情况 时,由于相关指标均以年为统计口径,其在答卷中报告了 2014-2018 年中国大麦产业的各年度数据。中国大麦产业整 体情况以年为统计口径。为保证数据的一致性,调查机关按 年度统计数据进行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分析。 (一)倾销进口产品数量。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于中国生 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进行了调查。 1.倾销进口产品绝对数量。 调查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 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4 年自澳大利亚 29 进口大麦 387.71 万吨;2015 年为 436.20 万吨,比 2014 年增 长 12.51%;2016 年为 325.18 万吨,比 2015 年减少 25.45%; 2017 年 648.04 万吨,比 2016 年增长 99.29%;2018 年为 417.84 万吨,比 2017 年减少 35.52%,但与 2014 年相比,仍增加了 30.13 万吨,增幅 7.78%。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 内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大幅增加。 2.倾销进口产品相对数量。 调查机关根据倾销进口数量占中国市场大麦表观消费 量的比例计算得出倾销进口产品在中国国内的市场份额。 2014 年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 53.66%;2015 年为 34.62%,比 2014 年下降 19.04 个百分点;2016 年为 48.13%, 比 2015 年上升 13.51 个百分点;2017 年为 61.57%,比 2016 年上升 13.45 个百分点;2018 年为 49.01%,比 2017 年下降 12.56 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市场 份额呈波动态势,但多数时间维持在较高水平,特别是在 2017 年甚至超过 60%。到 2018 年,倾销进口产品几乎占到 中国市场大麦表观消费量的一半。 调查机关进一步考察了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相对于中国 国内大麦生产的比例。经计算,2014 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与 中国大麦总产量的比例为 214%;2015 年为 234%,比 2014 年上升 20 个百分点;2016 年为 186%,比 2015 年下降 48 个百分点;2017 年为 390%,比 2016 年上升 204 个百分点; 30 2018 年为 244%,比 2017 年下降 146 个百分点,但仍比 2014 年上升 30 个百分点。上述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倾销 进口产品数量大大高于同期中国大麦总产量,且倾销进口产 品数量相对于中国大麦总产量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因 此,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相对于中国国内生产 的数量大幅增加。 澳大利亚政府提交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称,调查机关 点对点年度分析忽略了趋势分析,扭曲了从澳大利亚进口整 体下降的趋势。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已对 2014 年至 2018 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行了客观分析,中国从澳大利亚 进口大麦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均大幅增加。澳大利亚政府 相关主张与事实不符。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 影响进行了调查。 1.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中国海关统计的倾销进口产品 CIF 价格,在考虑汇率、关税、进口增值税及清关费用等因 素后,与国内种植者的大麦销售价格基本处于相同贸易水 平,二者具有可比性。其中,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进口清关费用采用进口 商答卷相关信息。 31 按上述方法调整后,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分别为 2.11 元/公斤、2.12 元/公斤、1.67 元/公斤、1.55 元/公斤和 1.83 元/公斤。2015 年比 2014 年上涨 0.32%,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21.50%,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6.65%,2018 年比 2017 年上涨 17.83%。与 2014 年相比,2018 年下降 13.27%。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 内,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先降后升,但总体呈明显下降趋势。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答卷进行了审查。2014 年、2015 年、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 2.14 元/公斤、2.01 元/公斤、1.96 元/公斤、1.90 元/公斤和 1.97 元/公斤。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6.07%、2016 年比 2015 年 下降 2.49%,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3.06%,2018 年比 2017 年上升 3.68%。与 2014 年相比,2018 年下降 7.94%。数据显 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先降后升,但总 体呈明显下降趋势。 2.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 从全球范围看,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主要的大麦出口国 之一。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澳大利亚各年大麦出口量 约占当年全球总出口量的 18%、18.6%、32.4%、20.3%和 19.7%。作为全球大麦贸易的主要参与者,澳大利亚大麦的 出口价格对国际大麦市场价格具有重要影响。 数据显示,2014 年至 2018 年,澳大利亚生产的大麦用 32 于出口的比例各年分别为 75.83%、68.61%、70.53%、73.10% 和 68.30%,其中中国市场占澳大利亚大麦出口的比例分别为 71.47%、76.45%、60.04%、70.60%、77.12%。可见,澳大利 亚大麦产业是出口导向型产业,其超过三分之二的产量需要 通过出口来消化。中国是其最大的出口目的地,损害调查期 内超过 60%的澳大利亚出口大麦销往中国市场,到调查期末 该比例上升至 77.12%。 如前所述,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理特 性、种植方法、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 相同,二者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国内大麦市场是一个竞争 开放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 相互竞争,价格是重要的影响因素。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 内,倾销进口产品在中国国内的市场份额虽有所波动,但均 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个别年份甚至超过 60%,到损害调查期 末也仍接近 50%。倾销进口产品数量也大大超过同期中国国 内总产量。倾销进口产品在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竞争中处 于优势和主导地位。 损害调查期内,从 2014 年到 2017 年,倾销进口产品价 格从 2.11 元/公斤大幅下降至 1.55 元/公斤,同期倾销进口产 品数量从 387.71 万吨大幅增长到 648.04 万吨,倾销进口产 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从 53.66%增长到 61.57%,增幅近 8 个百分点。在倾销进口产品量增价跌的影响下,国内产业同 33 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从 2.14 元/公斤下降至 1.90 元/公斤,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也从 2014 年的 25.08%下降到 2017 年的 15.78%,降幅近 10 个百分点。虽然受反倾销立案及澳 大利亚国内种植面积下降导致总产量下降等因素影响,2018 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同比出现减少,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同 比出现上升,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和市场份额也有所回 升,但纵观整个损害调查期,与 2014 年相比,2018 年倾销 进口产品的价格仍在大幅下降,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仍在大 幅增加。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总体大幅下降。 经比较,损害调查期内,除 2015 年由于国内需求快速 增长等因素带动导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相对较高外,2014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均低于 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差额分别为 0.03 元/公斤、0.29 元/公斤、0.35 元/公斤和 0.14 元/公斤。证据显示,损害调查 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基 本相同,基本均先降后升、总体呈明显下降趋势,二者价格 呈现联动态势。与损害调查期初相比,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 在调查期末降幅更加明显,较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降幅高 出 5.33 个百分点。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大幅削减。 澳大利亚政府评论称,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没有根据大麦 的类型和贸易水平进行价格比较。CBH 公司也发表评论意见 34 称,调查机关应当区分产品规格进行分析。 申请人提交评论意见称,酿酒级大麦、普通级大麦和饲 料大麦在下游用户上存在交叉,不同的用途不存在明确的分 界线,不同类型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相互竞争,价 格相互影响,分不同规格比较分析不客观。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首先,如前所述,调查机关在进 行价格比较时,已将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价格调整至基本相同的贸易水平,将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是客 观的;其次,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国际上统一而明确的大麦产 品分类标准;最后,也没有证据表明被用于不同用途的大麦 产品存在明确的分界线。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澳大利亚政 府和 CBH 公司的上述相关主张。 (三)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 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数据见附 表)。第三方权威机构对中国大麦种植、产量、成本等各项 经济指标进行统计,该统计数据反映中国大麦产业的经济状 况。在裁决中,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上述数据作为国内产业损 害分析的依据。证据显示: 1. 种植面积。 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大麦种植面积分别为 703.20 万亩,669.90 万亩,642.90 万亩,602.78 万亩和 614.50 35 万亩。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4.74%,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4.03%,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6.24%,2018 年比 2017 年增 长 1.94%。损害调查期内累计下降 12.61%。 2. 产量。 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大麦总产量分别为 181.20 万吨、186.80 万吨、175.20 万吨、166.11 万吨和 171.00 万吨。 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3.09%,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6.21%, 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5.19%,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2.94%。 损害调查期内累计下降 5.63%。 3. 表观消费量。 根据中国国内总产量、海关统计的进口量和出口量,调 查机关计算出大麦表观消费量。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大 麦表观消费量分别为 722.48 万吨、1259.99 万吨、675.69 万 吨、1052.45 万吨和 852.53 万吨。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74.40%,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46.37%,2017 年比 2016 年 增长 55.76%,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19.00%。损害调查期内 累计增长 18.00%。 4. 市场份额。 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分别 为 25.08%、14.83%、25.93%、15.78%和 20.06%。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10.25 个百分点,2016 年比 2015 年上升 11.10 个百分点,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10.15 个百分点,2018 年 36 比 2017 年上升 4.27 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累计下降 5.02 个百分点。 5. 销售价格。 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分别 为 2.14 元/公斤、2.01 元/公斤、1.96 元/公斤、1.90 元/公斤和 1.97 元/公斤。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6.07%,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2.49%,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3.06%,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3.68%。损害调查期内累计下降 7.94%。 6. 每亩生产量。 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平均产量为 257.68 公斤/亩、278.85 公斤/亩、272.52 公斤/亩、275.57 公 斤/亩和 278.28 公斤/亩。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8.22%,2016 比 2015 年下降 2.27%,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1.12%,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0.98%。损害调查期内相对稳定,略有增长。 7. 种植成本。 大麦每亩种植成本包含的要素有种子、农药、肥料、机 械作业费、人工费、土地成本、灌溉费、其他费用等。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种植成本分别为 731.52 元/ 亩、799.91 元/亩、823.09 元/亩、825.48 元/亩和 832.88 元/ 亩。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9.35%,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2.90%,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0.29%,2018 年比 2017 年增 长 0.90%。损害调查期内呈增长趋势。 37 8. 每亩收益。 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平均收益分别为 551.43 元 /亩、560.48 元/亩、534.13 元/亩、523.59 元/亩和 548.20 元/ 亩。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1.64%,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4.70%,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1.97%,2018 年比 2017 年增 长 4.70%。损害调查期内总体呈下降趋势。 9. 每亩利润。 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平均每亩利润分别是-180.09 元、-239.43 元、-288.96 元、-301.89 元和-284.68 元,国内产 业处于亏损状态,而且总体上亏损不断加剧。2015 年比 2014 年增亏 32.95%,2016 年比 2015 年增亏 20.69%,2017 年比 2016 年增亏 4.47%,2018 年较 2017 年减亏 5.70%。 10. 其他指标。 调查机关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筹措 资金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进行了调查。经调 查,国内产业并未对上述指标进行统计。中国有 2.9 亿人口 从事农业生产,中国大麦种植者分布在全国 20 余个省、自 治区和直辖市,非常分散,而且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有其 特殊性,无上述相关指标统计。 调查机关对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也进行了审查, 证据显示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为 73.6%,不属于微量 倾销,足以对国内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38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大麦销售价格和收益是影响中 国大麦种植和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调查机关注意到,由于中国对外出口大麦数量微小,本 次调查将不考虑其影响。损害调查期内,国内表观消费量出 现波动,但总体呈增长趋势,损害调查期内累计增长 18.00%, 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和市场份额均未实现相应增长。 如前所述,倾销进口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竞争中处于主 导地位,价格是影响下游用户做出采购决定的重要因素。损 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倾销进口 产品数量则出现大幅增加。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被 迫降低价格,2018 年较 2014 年累计下降 7.94%。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下降对中国国内种植户种植 大麦的积极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受此影响,国内种植户开始 减少大麦种植面积,全国总种植面积由 2014 年的 703.20 万 亩减少至 2018 年的 614.50 万亩,累计减少 12.61%。虽然损 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每亩生产量相对稳定并略 有增长,但种植面积的下降导致全国总产量总体出现下降, 累计降幅 5.63%。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累计下降了 5.02 个百分点。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下降还导致了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的销售收入由 38.78 亿元下降至 33.69 亿元,累计下降 13.13%,平均每亩收入也由 551.43 元/亩降至 548.20 元/亩, 39 累计下降 0.59%。与此同时,国内产业种植成本不断增长, 每亩平均种植成本从 731.52 元/亩增长至 832.88 元/亩,累计 增长 13.86%。销售收入的减少和种植成本的增加导致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的盈利情况不断恶化,不仅损害调查期内始终处 于亏损状态,而且各年的平均每亩亏损额总体在逐渐扩大。 与 2014 年相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2018 年的平均每亩亏损 额累计扩大了 58.08%。 澳大利亚政府在评论意见中称在 2015 年国内需求量达 到顶点、澳大利亚占进口大麦市场份额降至最低点,同时澳 大利亚大麦进口价格高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情况下,国内 大麦生产也未实现盈利;澳大利亚进口大麦未对中国国内大 麦产业造成损害,审查倾销产品的冲击程度应包括对产业状 况所有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申请人评论称,澳大利亚政府以某个期间分析国内产业 是否受到损害不客观,被调查产品进口增长足以对国内产业 造成进一步冲击,以进口价格高于同期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来 证明进口不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造成负面影响不 客观。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影 响的审查应包括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 标的评估,一个或多个因素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指导。澳 大利亚政府所指出的 1 年的数据无法涵盖整个损害调查期内 40 国内产业的状况。调查机关已在前文对中国国内大麦产业相 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综合评估。 综上所述,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价格下降,种植面积和生产数量也均出现下降,市场份额 减少。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减少,国内产业始终处于 亏损状态,且亏损额总体不断扩大。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 查期内,国内大麦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六、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 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 响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的 2014 年、2016 年、2017 年 和 2018 年,倾销进口产品均以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 格进入中国市场,而且在整个损害调查内倾销进口产品的价 格总体呈下降趋势。与此同时,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 品在中国国内始终占有相当比例的市场份额,最高时超过 60%。2014 年至 2018 年,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也出现大幅 增加,从 387.71 万吨增加到 417.84 万吨,增 加了 30.13 万吨。 此外,倾销进口产品相对于中国国内总产量的比例始终维持 在高位,且总体呈上升趋势,最高时达 390%。 41 国内大麦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理特性、种植方法、产品用途、销售 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二者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 在国内市场相互竞争。价格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倾销进口产 品在中国国内市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主 导地位。 如前所述,倾销进口产品的低价竞争,对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的价格造成了大幅削减。受此影响,损害调查期内,国 内种植户开始减少同类产品种植面积,全国总产量总体出现 下降,累计降幅 5.63%。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也出 现下降,累计降幅 5.02 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 下降还导致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显著下降,累计 降幅 13.13%,平均每亩收入出现下降,累计降幅 0.59%。与 此同时,国内产业种植成本不断增长,累计增幅 13.86%。销 售收入的减少和种植成本的增加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 盈利情况不断恶化,不仅损害调查期内始终处于亏损状态, 而且各年的平均每亩亏损额总体在逐渐扩大。损害调查期末 的平均每亩亏损额较期初扩大了 58.08%。国内产业受到了实 质损害。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的 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42 调查机关对除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 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澳大利亚政府提交评论称,中国对玉米的支持政策使得 玉米价格高企,中国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使得中国农民没 有动力种植大麦,目前的价格政策鼓励中国农民种植小麦而 非大麦。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首先,澳大利亚政府未能就 其相关主张提供支持证据。其次,调查机关经调查发现,中 国的种植户在决定是否种植大麦以及种植多少面积的大麦 时除考虑大麦价格水平外,也会综合考虑其可耕种面积、大 麦与小麦等其他作物之间的轮作关系,以及其综合收益等多 项因素。虽然中国政府的小麦和玉米政策也是其考虑的因素 之一,但这并不能否认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实 质损害。因此,调查机关不支持澳大利亚政府上述相关主张。 澳大利亚政府、部分商会和协会、部分应诉公司等对调 查机关披露的事实提交评论称中国国内产业生产成本不具 有竞争力;中国政府的小麦和玉米政策影响大麦产业;中国 国内用户购买被调查产品而不是国产大麦是出于价格因素 以外的考虑,这些造成损害的其他潜在原因才是审查的关键 部分。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澳大利亚政府提供了南 澳和西澳大麦生产成本信息,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以证实该 信息;本案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 43 产品造成价格削减,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不能以合理的价 格销售;国内产业生产成本是否具有竞争力不能否定进口被 调查产品倾销造成的损害;第二,中国政府的小麦和玉米政 策是中国大麦种植者考虑的因素,但是中国种植者会考虑作 物轮作关系以及综合收益等,中国的小麦和玉米政策并不能 否定被调查产品进口与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 关系;第三,部分国内制麦芽企业除购买被调查产品,还同 时采购国内同类产品,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个别指 标差异不是影响下游用户采购的主要因素,价格是影响国内 下游用户的关键因素。综上,上述相关主张与事实不符。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可能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所有 已知因素。调查机关最终裁定,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地 区)进口产品的影响、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 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消费模式的变化、技术发展、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出口状况、国内产业生产技术以及不可抗力、天气 情况等因素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三)有关利害关系方其他评论意见。 中国酒业协会提交评论意见称,对被调查产品采取反倾 销措施将损害制麦芽行业以及啤酒行业利益,并可能会抬高 玉米价格,增加贸易不确定性等。国内部分下游用户在答卷 中称国产大麦品种多、纯度低,规模化低,管理和收储不统 一,均一性差,杂物多,质量品质差。 44 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国产大麦与进口被调查产品 用途相同,具有相似性。反倾销措施有助于恢复被扭曲的市 场秩序,保护国内大麦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保护广大种植户利益,保护农业安全,有利于维护上下游产 业链的共同健康发展。 调查机关对上述相关主张进行调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表 明,采取反倾销措施将不符合公共利益。 七、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澳大利 亚的进口大麦存在倾销,国内大麦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 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大麦反倾销案数据表 45 附:大麦反倾销案数据表 项目/期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全国总种植面积(万亩) 703.20 669.90 642.90 602.78 614.50 变化率 -4.74% -4.03% -6.24% 1.94% 全国总产量(万吨) 181.20 186.80 175.20 166.11 171.00 变化率 3.09% -6.21% -5.19% 2.94% 全国总进口量(万吨) 541.30 1,073.20 500.49 886.35 681.54 变化率 98.26% -53.36% 77.10% -23.11% 出口量(万吨) 0.012 0.006 0.003 0.006 0.006 变化率 -45.31% -44.54% 76.95% -7.62% 表观消费量(万吨) 722.48 1,259.99 675.69 1,052.45 852.53 变化率 74.40% -46.37% 55.76% -19.00% 被调查产品进口量(万吨) 387.71 436.20 325.18 648.04 417.84 变化率 12.51% -25.45% 99.29% -35.52% 被调查产品进口金额(亿美元) 11.19 12.46 7.00 12.83 10.20 变化率 11.35% -43.84% 83.36% -20.55% 被调查产品进口CIF价格(美元/吨) 288.72 285.75 215.25 198.05 244.05 变化率 -1.03% -24.67% -7.99% 23.23% 倾销进口人民币价格(元/公斤) 2.11 2.12 1.67 1.55 1.83 变化率 0.32% -21.50% -6.65% 17.83% 被调查产品占国内总产量比例 214% 234% 186% 390% 244% 变化率(百分点) - - - -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53.66% 34.62% 48.13% 61.57% 49.01% 变化率(百分点) -19.04 13.51 13.45 -12.56 国产大麦市场份额 25.08% 14.83% 25.93% 15.78% 20.06% 变化率(百分点) -10.25 11.10 -10.15 4.27 销售收入(亿元) 38.78 37.55 34.34 31.56 33.69 变化率 -3.17% -8.54% -8.09% 6.74% 国内销售价格(元/公斤) 2.14 2.01 1.96 1.90 1.97 变化率 -6.07% -2.49% -3.06% 3.68% 国内大麦平均产量(公斤/亩) 257.68 278.85 272.52 275.57 278.28 变化率 8.22% -2.27% 1.12% 0.98% 国内大麦平均收入(元/亩) 551.43 560.48 534.13 523.59 548.20 变化率 1.64% -4.70% -1.97% 4.70% 平均种植成本(元/亩) 731.52 799.91 823.09 825.48 832.88 变化率 9.35% 2.90% 0.29% 0.90% 平均利润(元/亩) -180.09 -239.43 -288.96 -301.89 -284.68 变化率 32.95% 20.69% 4.47% -5.70%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