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2017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78号公告,决定调整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税率。
2019年1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300欧姆·厘米(Ω · cm);基硼电阻率<2600欧姆·厘米(Ω · cm);碳浓度>1.0×1016(at/cm3);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500μs;施主杂质浓度>0.3×10-9;受主杂质浓度>0.083×10-9。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和商务部2017年第78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美国的公司
1. 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 57%
(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
2. 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57%
(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
3. 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 53.3%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4. 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 53.6%
(MEMC Pasadena, Inc.)
5. 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 57%
6. 其他美国公司 57%
(All Others)
韩国的公司
1. OCI株式会社 4.4%
(OCI Company Ltd.)
2.韩国硅业株式会社 9.5%
(Hankook SiliconCo., Ltd.)
3.韩华化学株式会社 8.9%
(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4.SMP株式会社 88.7%
(SMP Ltd.)
5.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 113.8%
(Woongjin Polysilicon Co., Ltd.)
6.KCC Corp. and Korean Advanced Materials 113.8%
(KAM Corp.)
7. InnovationSilicon Co., Ltd. 113.8%
8. 其他韩国公司 88.7%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0年1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0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商务部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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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 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9年1月18日,应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申请,调 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2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1月20日起对原 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 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 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 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 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 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 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最终反倾销 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2017年11月21日, 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78号公告,决定调整对原产于韩国的进 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税率。 二、调查程序 1 (一) 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8年11月16日,商务部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和 亚洲硅业(青海)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正 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 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 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 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 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 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 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 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 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19年1月18日,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 2 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 查。调查机关随后向美国和韩国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 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并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贸 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 保密版本,并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 查问卷。 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并将上述申请书电子 版本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美国公司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 司、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 任公司、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韩国公司 OCI 株式会社、 韩华化学株式会社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9 年 3 月 6 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 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 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并将上述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 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 3 在规定时间内,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瓦克多 晶硅北美有限公司、6 家申请企业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提交 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给予适当延 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调查机关收到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 有限公司、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 太阳能级硅 有限责任公司、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OCI 株式会社、 韩华化学株式会社和 6 家申请企业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9 年 7 月 22 日,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提交了《太 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 2019 年 7 月 30 日,韩国太阳能产业协会、OCI 株式会 社和韩华化学株式会社提交了《韩国生产商关于多晶硅反倾 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倾销及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 的意见》。 2019 年 9 月 6 日,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提交了 《关于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 的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五)会见有关利害关系方。 2019 年 6 月 25 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瓦克多晶硅北 美有限公司代表,听取其对本案的意见。 2019 年 7 月 2 日和 10 月 24 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韩 华化学株式会社代表,听取其对本案的意见。 4 2019 年 9 月 17 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韩国产业部及 驻华大使馆代表,听取其对本案的意见。 (六)听证会。 2019 年 5 月 15 日,OCI 株式会社提交了《关于召开多 晶硅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听证会的申请书》。 2019 年 8 月 27 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召开对原产 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期终复审案听 证会的通知》。 2019 年 9 月 10 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召开对原产 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期终复审案听 证会的进一步通知》,向利害关系方进一步通知了听证会的 具体程序和听证内容。 2019 年 9 月 18 日,调查机关召开听证会,就本案产业 损害和公共利益相关事项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韩国 产业部及驻华大使馆、美国驻华大使馆、韩国和美国部分涉 案公司、申请人代表、下游用户及相关行业组织等参加了听 证会。会后在规定时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 了发言的书面材料。 (七)实地核查。 为了解国内产业状况,核实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19 年 8 月 28 日至 29 日,调查机关对部分国内生产企业进行了 5 实地核查。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对了申请人提交材料 中的相关信息。 (八)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 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 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九)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19 年 12 月 27 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 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 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和 韩华化学株式会社提交了对披露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裁 定中予以了考虑。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 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 2014 年第 5 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 围一致。具体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 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 6 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 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300 欧姆·厘米 (Ω · cm);基硼电阻率<2600 欧姆·厘米(Ω · cm);碳浓 度>1.0×1016(at/cm3); n 型少数载流子寿命<500μs;施主杂 质浓度>0.3×10-9;受主杂质浓度>0.083×10-9 。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 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 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 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美国。 在规定时限内,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赫姆洛克半 导体运营有限公司、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REC 先 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14 年第 5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 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53.3%—57%, 并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没有进 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主张, 在本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 7 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 倾销。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调查 机关通过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行业公开可获得信 息及数据等方式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 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 关于正常价值,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在答卷中主张 使用其国内销售交易确定正常价值,但以其在倾销调查期内 未处于正常生产模式为由,没有按调查问卷要求填报其生产 成本及相关费用数据。由于上述信息是调查机关审查其国内 销售交易是否可以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必要信息,因此 调查机关无法根据答卷提交的信息确定正常价值。根据《反 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已经获得 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正常价值。调查机关比较分 析了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美国内太阳 能级多晶硅的结构价格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该公司的 正常价值,且已被调查机关核实。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根据 该信息确定正常价值。关于出口价格,调查机关经审查决定 接受该公司主张的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在考虑了 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 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进行比较。经调 查,调查机关认定,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本次复审倾销 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 8 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 任公司、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调查问卷要求填 报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的出口销售交易情况、国内销售交 易情况和生产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其他美国生产商、出口 商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上述公 司没有提供认定其倾销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所需的必要 信息。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 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比较分析调 查中获得的信息基础上,决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及 证据材料作为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在调整 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认定上 述公司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太阳能级多晶 硅存在倾销。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 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 2.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臵产能。 2014 年至 2018 年,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总体大幅 增加,主要原因是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于 2016 年将其 产能投入运营。根据汇总美国公司答卷数据计算,2014 年至 2018 年,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分别为 4.80 万吨、4.80 9 万吨、5.94 万吨、6.83 万吨和 6.68 万吨;产量呈波动态势, 2014 年至 2018 年分别为 4.19 万吨、3.97 万吨、4.49 万吨、 4.92 万吨和 3.95 万吨;闲臵产能(产能减去产量)持续增加, 2014 年至 2018 年分别为 0.61 万吨、0.83 万吨、1.45 万吨、 1.91 万吨和 2.73 万吨,闲臵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由 12.81% 上升至 40.84%。 (2)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需求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行业统计数据显示,美国没有成规模 的光伏电池的硅片生产企业,在硅片领域的需求接近于零。 根据美国公司答卷提交数据,美国国内存在少量太阳能级多 晶硅的市场需求,占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总产能的比例约 10%。上述信息显示,美国国内市场对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需 求有限,对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 产能消化主要依赖美国以外的国际市场。 3.美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 2014 年至 2018 年, 中国自美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数量分别为 2.11 万吨、 1.25 万吨、0.56 万吨、0.87 万吨和 0.75 万吨,占当年中国进 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总数量的 20.63%、11.14%、4.02%、5.49% 和 5.39%。根据美国公司答卷提供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商 品贸易统计数据,2014 年至 2018 年,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 对中国出口数量占其全部出口的比重分别为 26.50%、 10 29.51%、8.21%、7.70%和 13.00%。这表明,在贸易救济措 施的抑制下,中国自美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数量总体大幅 减少。但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仍在继续向中国出口,中国仍 是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重要市场。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消费市场,并且需求 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 23.47 万吨、 27.40 万吨、33.57 万吨、39.93 万吨和 39.85 万吨。根据美国 公司答卷提交的全球需求量数据测算,中国市场的需求量占 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在 90%左右。对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 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 市场。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 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 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闲臵产能较 大,国内市场需求量有限,供过于求,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 高。而中国是全球太阳能级多晶硅第一大消费市场,是美国 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复审倾销调查期间,受 贸易救济措施影响,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出口总体 大幅减少,但仍然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美国出口商仍在采 用这种低价定价策略来消化过剩产能。在中国市场上,太阳 能级多晶硅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 11 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出口商很可 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通过倾销定价方式 向中国出口。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 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韩国。 在规定时限内,OCI 株式会社、韩华化学株式会社提交 了调查问卷答卷。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14 年第 5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韩国的 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2.4%—48.7%。 应国内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 2016 年第 71 号公告,启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并在 2017 年第 78 号公告中 认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倾销幅 度为 4.4%—113.8%。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倾销调查期内,在 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 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申请人向调查机关 提供了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核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数据、行业公开可获得信息及数据等方式核实了申 请人提交的信息。 OCI 株式会社 (1)正常价值。 12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 划分情况。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关于型号划分 的主张。 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在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占 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 5%,符合 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期内,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分别销售给关 联客户和非关联客户。经审查,该公司同类产品销售给关联 客户和非关联客户的价格差异较大,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 格不能够反映国内正常贸易过程。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 关联交易后的公司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 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 生产成本以及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进行了审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生产成本的 情况。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有关生产工序之间副产品生 产和成本核算的相关情况。该公司称,公司将副产品用于生 产被调查产品或其他产品。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此类产品 是生产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中间产品,其成本是被调查 产品和同类产品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 接受该类副产品成本。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其答卷中报告 的成本核算的其他部分,可以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 13 品的生产成本。 调查机关对于复审调查期内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发生 的情况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答卷的财务费用部分填报了手 续费收益、杂收益、资产受赠收益、其他还账准备金、捐款 和杂损失等科目情况。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类费用与涉 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无关,决定不接受此类费用,并重新计 算了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所应分摊的财务费用数据。对 于该公司报告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数据,调查机关决定予 以接受。 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计算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 的成本和费用。依据该成本,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同类产品韩 国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调查。经审查,在复审调查 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国 内销售全部数量的比例超过 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 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同类产品在 韩国国内的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 调查产品的情况。在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销售给非关 联中国用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 决定以其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4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 查机关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正常价值部分。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了信用费用调整。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在信用费用项下填报为正值 的部分。 出口价格部分。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主张 的内陆运输费用、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信用费 用和报关代理费。其中信用费用仅接受填报为正值部分。关 于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调整,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未提 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报告金额就是实际发生的退税金额,且退 税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因此不予接受。 调查机关认定,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 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OCI 株式会社 向中国的出口存在倾销。 韩华化学株式会社未填报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的出 口销售交易情况、国内销售交易情况和生产成本及相关费用 情况。其他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经 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上述公司没有提供认定其倾销调查期 内是否存在倾销所需的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 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 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作 15 为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认定在调整了销售 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上述公司在本 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 于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 2.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臵产能。 2014 年至 2018 年,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产量总 体呈增长趋势。根据韩国公司答卷提交数据,2014 年至 2018 年,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分别为 6.70 万吨、9.35 万吨、 9.55 万吨、8.20 万吨和 8.20 万吨;2014 年至 2018 年产量分 别为 5.80 万吨、6.46 万吨、7.70 万吨、7.90 万吨和 7.10 万 吨;闲臵产能(产能减去产量)呈波动态势,2014 年至 2018 年分别为 0.90 万吨、2.89 万吨、1.85 万吨、0.30 万吨和 1.10 万吨,占其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 13.43%、30.91%、19.37%、 3.66%和 13.41%,多数时间段处于较高水平。 (2)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需求情况。 根据韩国公司答卷提交数据,2014 年至 2018 年,韩国 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需求量分别为 2.24 万吨、2.32 万吨、2.32 万吨、1.12 万吨和 1.12 万吨,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同期, 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需求 量)分别为 4.46 万吨、7.03 万吨、7.23 万吨、7.08 万吨和 16 7.08 万吨,占总产能的比重分比为 66.57%、75.19%、75.71%、 86.34%和 86.34%,呈上升趋势。这表明,韩国国内市场对太 阳能级多晶硅的需求有限,对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的消 化能力明显不足,产能消化主要依赖韩国以外的国际市场。 3.韩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 2014 年至 2018 年, 中国自韩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数量分别为 3.57 万吨、 4.84 万吨、7.01 万吨、7.08 万吨和 5.55 万吨,总体大幅增长。 根据韩国公司答卷提供的韩国贸易协会统计数据,韩国对中 国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重分别为 56.84%、70.00%、 79.37%、86.24%和 82.12%。这表明,中国始终是韩国太阳 能级多晶硅最重要的出口市场。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消费市场,并且需求 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 23.47 万吨、 27.40 万吨、33.57 万吨、39.93 万吨和 39.85 万吨。根据美国 公司答卷提交的全球需求量数据测算,中国市场的需求量占 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在 90%左右。对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 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 场。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 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 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17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产量 总体呈增长趋势,闲臵产能在多数时间段处于较高水平,国 内市场需求量有限且显著萎缩,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高。而 中国是全球太阳能级多晶硅第一大消费市场,且需求量总体 呈上升趋势,是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复 审倾销调查期间,中国始终是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第一大 市场,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进 一步表明韩国出口商仍在采用这种低价定价策略来消化其 主要产能。在中国市场上,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竞争者较多, 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 反倾销措施,韩国出口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 产能,继续通过倾销定价方式涌入中国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 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 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中国同类产品和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 (一) 中国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 2019 年第 2 号公告规定,本次期终复审被 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 2014 年第 5 号公告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18 调查机关在 2014 年第 5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和 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与中国企业生产的太阳能级多 晶硅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韩国 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与中国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在物 理特征及化学性能、原材料、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 包装方式、销售渠道及客户群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与中国企业生产 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是同类产品。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 同意见。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 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是同类产 品。 (二) 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太阳能级多 晶硅产业是指中国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 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6 家国内申请企业提交了中国生产者调查问卷 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公司的产量进行了审查与核实,上述 公司产量占中国总产量比例超过 50%。根据《反倾销条例》 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定上述公司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 审调查的中国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 国国内产业情况。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 19 同意见。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调查机关对损害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 指标进行了调查。 1.表观消费量。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国内市场需求呈 增长趋势。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需求量 分别为 23.47 万吨、27.40 万吨、33.57 万吨、39.30 万吨和 39.67 万吨。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16.73%,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22.54%,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17.08%,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0.93%。 2.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呈增长趋势。 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分别为 11.01 万吨、14.74 万吨、16.10 万吨、17.91 万吨和 18.42 万吨。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33.84%,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9.21%,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11.23%,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2.85%。 3.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总体呈增长趋 势。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分别为 10.69 20 万吨、13.47 万吨、14.80 万吨、17.29 万吨和 16.87 万吨。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26.01%,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9.92%,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16.80%,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2.43%。 4.国内销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总体呈增长趋 势。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分别为 10.33 万吨、13.27 万吨、15.20 万吨、17.16 万吨和 16.81 万吨。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28.57%,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14.47%, 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12.91%,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2.03%。 5.内销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总体呈增 长趋势。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 分别为 134.00 亿元、134.41 亿元、150.89 亿元、185.85 亿元 和 152.83 亿元。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0.31%,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12.26%,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23.17%,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17.76%。 6.内销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总体呈波 动下降趋势。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 价格分别为 12.98 万元/吨、10.12 万元/吨、9.93 万元/吨、10.83 万元/吨和 9.09 万元/吨。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21.98%,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1.94%,2017 年比 2016 年上升 9.09%,2018 21 年比 2017 年下降 16.06%。 7.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总体呈增 长趋势,但波动剧烈。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的税前利润分别为 6.89 亿元、-0.23 亿元、19.46 亿元、41.56 亿元和 17.35 亿元。2015 年出现亏损,2016 年扭亏为盈,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113.61%,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58.25%。 8.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基本稳 定,总体略有下降。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的市场份额分别为 44.00%、48.47%、45.28%、43.66%和 42.38%。2015 年比 2014 年上升 4.46 个百分点,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3.19 个百分点,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1.61 个 百分点,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1.28 个百分点。 9.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处于较低 水平。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分 别为 0.47 万吨、0.48 万吨、0.23 万吨、0.21 万吨和 0.22 万 吨。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1.93%,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51.28%,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7.43%,2018 年比 2017 年增 长 0.67%。 10.投资收益率。 22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总体略 有上升,但波动剧烈。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 1.45%、-0.05%、3.97%、8.27%和 3.02%。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1.49 个百分点,2016 年比 2015 年上升 4.02 个百分点,2017 年比 2016 年上升 4.29 个百分点, 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5.24 个百分点。 11.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 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且波动剧烈。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 51.66 亿元、8.59 亿元、21.78 亿元、35.59 亿元和 44.86 亿元。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83.36%,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153.39%,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63.45%,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26.03%。 12.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基本稳 定。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分别 为 7,961 人、7,744 人、7,880 人、7,845 人和 7,904 人。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2.73%,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1.76%,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0.44%,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0.75%。 13.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呈波动下降 趋势。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分别 23 为 97.04%、91.36%、91.95%、96.56%和 91.60%。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5.68 个百分点,2016 年比 2015 年上升 0.59 个 百分点,2017 年比 2016 年上升 4.60 个百分点,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4.95 个百分点。 14.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总体呈 大幅上升趋势。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 动生产率分别为 13.43 吨/人、17.39 吨/人、18.79 吨/人、22.04 吨/人和 21.35 吨/人。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29.54%,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8.02%,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17.32%,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3.16%。 15.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人均工资总体呈上 升趋势。2014 年至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人均工资 分别为 7,097 元/人/月、7,285 元/人/月、7,228 元/人/月、8,198 元/人/月和 8,802 元/人/月。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2.65%,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0.78%,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13.42%,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7.36%。 16.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 能力受到被调查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 24 相关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 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得益于 2015-2017 年国内市场需求的强 劲增长,国内产业产能、产量、国内销量、销售收入等指标 总体呈增长趋势,期末库存也处于较低水平。但与此同时, 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不稳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总体大幅下降,市场份额有所下降, 税前利润和现金净流量指标波动剧烈,投资收益率波动剧烈 且总体处于较低水平,前期投资难以及时收回成本。在 2018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量、开工率、利润等各项 指标均出现下降,内销价格明显下滑,税前利润大幅减少, 多数企业处于亏损边缘。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处于较 为脆弱的状态,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等相关 因素的冲击和影响。 (二)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 2014 年第 5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 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国内 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本次复审调 查中,未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 调查机关在评估美国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进 口价格时将美国和韩国合并进行考虑。 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原产于美 25 国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在进口数量和变化趋势方面存在显 著差异。此外,两者的贸易方式在 2017 年和 2018 年也存在 很大不同,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主要通过一般贸易方式 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主要通过其他贸易方式进 口。因此,该公司认为两者在中国市场的竞争条件完全不同。 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也提出类似主张,其依据还包 括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价格高于国内同类产品和原产 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价格。 关于进口数量、变化趋势和价格的差异,调查机关认为, 第一,上述差异是市场竞争中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而不 是竞争条件本身,不属于调查机关需要考察的竞争条件的范 畴。第二,本次复审调查要考量的是在终止措施的情况下, 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可能的影响,与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 产品之间存在的上述差异没有必然联系。 关于贸易方式的差异,调查机关认为,通过不同贸易方 式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都在国内的同一 个多晶硅市场上销售,彼此之间相互竞争,贸易方式的差异 并没有改变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瓦克多晶硅北 美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显示,2014 年至 2018 年,中 26 国进口的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合计数量分别为 5.68 万吨、6.09 万吨、7.57 万吨、7.95 万吨和 6.30 万吨,占 据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 24.21%、22.23%、22.56%、20.24% 和 15.88%。这表明尽管实施了反倾销措施,美国和韩国生产 商、出口商仍在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总体呈上 升趋势,市场份额在损害调查期的多数时间段较为稳定,仅 在损害调查期末出现下降,但始终占据着一定的中国国内市 场份额。 2014 年至 2018 年,美国和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合计的 闲臵产能分别为 1.51 万吨、3.72 万吨、3.30 万吨、2.21 万吨 和 3.83 万吨,总体呈增长趋势且增长幅度较大,2018 年比 2014 年增长 2.32 万吨,增幅为 152.73%。两国太阳能级多晶 硅合计的闲臵产能占同期中国需求量的比例分别为 6.45%、 13.58%、9.84%、5.62%和 9.65%,年均比例为 9.03%。 2014 年至 2018 年,美国和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需依赖 出口的合计产能分别为 9.79 万吨、10.47 万吨、13.72 万吨、 13.27 万吨和 9.51 万吨,占两国太阳能级多晶硅总产能的比 例分别为 85.15%、74.00%、88.58%、88.32%和 63.94%。同 期,美国和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出口数量占其全部出 口数量的比例分别为 43.58%、56.51%、50.42%、46.94%和 52.69%,始终处于较高水平。 调查结果表明,美国和韩国的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需求 27 持续下降,具有较大的闲臵产能,同时通过出口消化的产能 比例高,严重依赖国际市场,上述情况使得美国和韩国的太 阳能级多晶硅具有很强的扩大出口能力。中国是全球最大的 太阳能级多晶硅消费市场,也是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被调查 产品的主要出口目标市场,中国市场对美国和韩国的生产 商、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即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美国和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大 量出口被调查产品。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 国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2.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 2014 年第 5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和 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 了压低作用。 在本次复审中,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 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二者可 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竞争 充分,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 施,被调查产品价格可能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产生明显的不 利影响。 在本次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即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美国和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用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 28 口被调查产品,并占据了显著的市场份额,美国和韩国的太 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出口数量总体仍呈增长趋势。如果取 消反倾销措施,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 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 2014 年至 2018 年,原产于美 国和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 2.00 万美 元/吨、1.68 万美元/吨、1.61 万美元/吨、1.57 万美元/吨和 1.39 万美元/吨,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16.10%,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4.33%,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2.53%,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11.59%。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持 续下跌,累积下降 30.83%。 2014 年至 2018 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 分别为 12.98 万元/吨、10.12 万元/吨、9.93 万元/吨、10.83 万元/吨和 9.09 万元/吨。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21.98%,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1.94%,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9.09%,2018 年比 2017 年下降 16.06%。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的内销价格总体上也呈波动下降趋势,期末较期初下 降 29.97%。 损害调查期内,除个别年度外,被调查产品价格与中国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基本相同,均呈下降趋势, 被调查产品价格总体下降 30.83%,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 格总体下降 29.97%。 29 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 产品之间在产品质量、应用领域、客户群体、销售渠道、销 售范围等方面基本相同,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可以 互相替代,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原反倾销调查 中已经认定,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生价格 影响。损害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 晶硅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直接竞争。进口价格 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大体一致,两者之间价 格关联性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呈下降趋势,存在倾销 行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和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 为消化其过剩产能,抢占中国市场份额,可能继续或再度采 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被调查产品在中国 市场的售价可能进一步降低,并可能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 成明显不利影响。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 和销售收入可能出现下降,损害调查期内一直处于不稳定状 态的盈利水平可能进一步下降,甚至可能再度出现亏损以及 财务状况的恶化。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 品可能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国内 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利害关系方评论。 30 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和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 公司在评论意见中的主张包括:第一,关于倾销继续或再度 发生的可能性,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价格 遵循国际市场价格,美国生产商不存在对中国低价倾销进而 损害中国国内产业的意图;第二,关于国内产业状况,国内 产业经济指标表现良好,不存在持续损害;第三,关于被调 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的 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始终处于较低水平,进口价格始终高于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下降是成 本下降的结果,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在损害调查期 内并没有给国内产业造成任何损害。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 出口已转移至其他市场,部分生产设施已关闭且没有新增产 能计划,如终止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不 会显著增加。考虑到中国多晶硅消费量的持续显著增长,加 之国内产业不断提高的竞争力和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 相对有限的进口数量,也不存在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第 四,关于产品可替代性,美国的高品质产品无法被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完全替代,对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继续实施措 施不符合下游利益。 韩国政府、韩国太阳能产业协会、OCI 株式会社和韩华 化学株式会社在评论意见及听证会中的主张包括:第一,关 于倾销继续或再度的可能性,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 31 价格下降是成本下降和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并非由倾销引 起。进口数量的增长是旺盛市场需求的表现,未挤占国内产 业的市场份额;第二,关于国内产业状况,国内产业生产活 跃,发展状况良好,尤其是利润等关键经济指标扭亏为盈并 实现了大规模增长,损害影响已经消除,被调查产品对国内 市场的影响力在逐步减小。以销售价格为代表的经济收益性 指标于 2018 年下半年出现回落,是中国市场特有的“光伏新 政”这一政策环境变化所致,此外原产于欧盟和台湾地区的太 阳能级多晶硅也是影响国内市场的重要因素,这些都与被调 查产品无关。终止反倾销措施后不存在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 性。第三,关于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 的可能性,韩国的多晶硅产能及产量均已进入下降通道,产 能利用率已处于高位,对中国市场的依赖度已降低至期初水 平,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 量不会大量增加。第四,关于产品可替代性及下游需求缺口, 国内产业的产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特别是对生产单晶硅片 的高品质产品的需求,进口产品是满足下游产业需求的必要 补充。 申请人在评论意见及听证会中的主张包括:关于继续或 再度的可能性,韩国公司的论述混淆了降价和倾销这两个概 念,其他因素导致价格下降的主张不能否认倾销的存在。部 分韩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文件、业绩分析报告等证据显示, 32 韩国公司低于成本销售,存在明显的倾销;关于产品可替代 性及下游需求缺口,国内主流多晶硅企业的产品,在品质和 数量上已能满足国内单晶的需求,且国内供应量和需求量的 缺口已显著缩小。 关于倾销继续或再度的可能性,调查机关认为,韩国公 司并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调查机关也并未基于原产 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下降和进口数量增加认定 倾销的存在。如前所述,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美 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仍然存在倾销,中国市场始 终是美国和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重要出口市场,两国的国 内市场需求量有限,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高。在中国市场上, 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 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出口商 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 中国出口。 关于国内产业状况,调查机关认为,对国内产业状况的 审查应包括对所有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一个或多个 因素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指导。国内产业在反倾销措施实 施期间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是正常的,这并不意味 着损害完全消除,更不意味着损害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调 查结果表明,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不稳定,市场份额 有所下降,税前利润和现金净流量指标波动剧烈,投资收益 33 率波动剧烈且总体处于较低水平,前期投资难以及时收回成 本。调查机关注意到 “光伏新政”对多晶硅市场的冲击,以及 自欧盟和台湾地区进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数量的增加, 可能影响了国内产业 2018 年的经济指标,调查机关并未将 该影响归因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但该影响使得国内产业的 不稳定状态进一步加剧,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减弱,更容易受 到进口产品等相关因素的冲击和影响。 关于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调查机关认 为,如前所述,损害调查期内,美国和韩国生产商、出口商 仍在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始终占据着一定的国内市 场份额。由于美国和韩国在损害调查期内太阳能级多晶硅的 产能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且都具有较大产能处于闲臵状 态,国内需求持续下降,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 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大幅增加。其 次,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的成本下降、市场行情等因素造成 的价格下跌以及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可能高于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的事实,并不能否认在终止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的 价格影响。如前所述,被调查产品价格与中国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价格变化趋势基本相同,总体均呈波动下降趋势。如果 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和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为消化其过 剩产能,抢占中国市场份额,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 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售价 34 可能进一步降低,并可能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明显不利 影响。 关于产品可替代性及下游需求缺口,调查机关认为,第 一,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无法替代进口产品;第 二,随着国内产业产能的扩张和释放,国内多晶硅市场的供 需缺口将进一步缩小;第三,反倾销措施的目的不是禁止进 口,被调查产品仍可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对中国出口,通过反 倾销措施维护公平贸易环境,有利于国内产业的恢复和发 展,符合下游企业的长远利益。 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在对于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 张,其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事实上并没有进入中国市场,要求 调查机关认定其不存在倾销。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 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决定不予接受。 韩华化学株式会社在对于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原产 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是原材料价格和市场需求变 化造成的,不存在价格歧视导致的倾销。其还要求调查机关 在对上述因素进行分析并将其排除在价格影响的因素之外。 调查机关认为,关于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的认 定和被调查产品可能的价格影响的认定均不是基于被调查 产品价格下降作出的。该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太阳 35 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倾销进口可能继续 或再度发生,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 或再度发生。 36 附表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项 目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表观消费量(万吨) 23.47 27.40 33.57 39.30 39.67 变化率 - 16.73% 22.54% 17.08% 0.93%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万吨) 5.68 6.09 7.57 7.95 6.30 变化率 - 7.17% 24.35% 5.05% -20.80%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万美元/吨) 2.00 1.68 1.61 1.57 1.39 变化率 - -16.10% -4.33% -2.53% -11.59%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24.21% 22.23% 22.56% 20.24% 15.88% 变化(百分点) - -1.98 0.33 -2.32 -4.36 产能(万吨) 11.01 14.74 16.10 17.91 18.42 变化率 - 33.84% 9.21% 11.23% 2.85% 产量(万吨) 10.69 13.47 14.80 17.29 16.87 变化率 - 26.01% 9.92% 16.80% -2.43% 开工率 97.04% 91.36% 91.95% 96.56% 91.60% 变化(百分点) - -5.68 0.59 4.60 -4.95 销售数量(万吨) 10.33 13.27 15.20 17.16 16.81 变化率 - 28.57% 14.47% 12.91% -2.03% 中国市场份额 44.00% 48.47% 45.28% 43.66% 42.38% 变化(百分点) - 4.46 -3.19 -1.61 -1.28 国内销售收入(亿元) 134.00 134.41 150.89 185.85 152.83 变化率 - 0.31% 12.26% 23.17% -17.76% 国内销售价格(万元/吨) 12.98 10.12 9.93 10.83 9.09 变化率 - -21.98% -1.94% 9.09% -16.06% 税前利润(亿元) 6.89 -0.23 19.46 41.56 17.35 变化率 - -103.34% 8560.87% 113.61% -58.25% 投资收益率 1.45% -0.05% 3.97% 8.27% 3.02% 变化(百分点) - -1.49 4.02 4.29 -5.24 现金流量净额(亿元) 51.66 8.59 21.78 35.59 44.86 变化率 - -83.36% 153.39% 63.45% 26.03% 期末库存(万吨) 0.47 0.48 0.23 0.21 0.22 变化率 - 1.93% -51.28% -7.43% 0.67% 就业人数(人) 7,961 7,744 7,880 7,845 7,904 变化率 -2.73% 1.76% -0.44% 0.75% 人均工资(元/人/月) 7,097 7,285 7,228 8,198 8,802 变化率 2.65% -0.78% 13.42% 7.36%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13.43 17.39 18.79 22.04 21.35 变化率 29.54% 8.02% 17.32% -3.1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