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单项标准)予以发布,同时就有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单项标准。
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报关企业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单项标准。
三、已经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请按照本公告第一、二条的规定,对照应适用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规范改进。
自2020年9月1日起,海关将按照本公告第一、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海关认证企业开展重新认证。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doc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7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
|
2019年 第229号 |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单项标准)予以发布,同时就有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单项标准。
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报关企业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单项标准。
三、已经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请按照本公告第一、二条的规定,对照应适用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规范改进。
自2020年9月1日起,海关将按照本公告第一、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海关认证企业开展重新认证。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4.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
|||
|
海关总署 |
|
|
— 1 —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4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一般认证—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认证标准 |
达标情况 |
|||||
一、内部控制标准 |
达标 0 |
基本 达标 -1 |
不 达标 -2 |
不 适用 - |
||
(一) 进出口业务控制 |
1.单证控制 |
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人员,在申报前对委托人提供的进出口随附单据、有关证明文件、收发件人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
|
|
|
|
2.单证保管 |
按照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等海关要求,保存快件报关单证、随附单据、有关证明文件等。 |
|
|
|
|
|
(二) 信息系统控制 |
3.信息系统 |
(1)具备全程实时快件物流信息跟踪功能,实现对揽收快件物流状态的实时查询。 |
|
|
|
|
(2)具备风险控制功能,对客户和快件进行风险识别、处置。 |
||||||
(3)具备与海关即时对接的条件。向海关开放相关系统查询使用权限,满足海关管理需求。 |
||||||
4.数据管理 |
信息系统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全程物流信息、风险管理信息等系统数据,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以上。 |
|
|
|
|
|
二、贸易安全标准 |
达标 0 |
基本 达标 -1 |
不 达标 -2 |
不 适用 - |
||
(三) 商业伙伴安全控制措施 |
5.商业伙伴安全 |
对境内和境外合作者在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资料中要求按照海关认证标准优化和完善贸易安全管理。 |
|
|
|
|
(四) 货物安全控制措施 |
6.货物、物品安全 |
(1)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揽收快件验视、复核制度并有效落实,对限制类快件应当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快件不得揽收承运。 |
|
|
|
|
(2)建立快件装卸、分拣、存储、运输全程(关境内)监控制度并有效落实。应海关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
||||||
(3)建立对有违法嫌疑或高风险快件处置制度,发现上述情况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海关报告。 |
||||||
- 1 -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3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高级认证—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认证标准 |
达标情况 |
|||||
一、内部控制标准 |
达标 0 |
基本 达标 -1 |
不 达标 -2 |
不 适用 - |
||
(一) 进出口业务控制 |
1.单证控制 |
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人员,在申报前对委托人提供的进出口随附单据、有关证明文件、收发件人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
|
|
|
|
2.单证保管 |
按照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等海关要求,保存快件报关单证、随附单据、有关证明文件等。 |
|
|
|
|
|
(二) 信息系统控制 |
3.信息系统 |
(1)具备全程实时快件物流信息跟踪功能,实现对揽收快件物流状态的实时查询。 |
|
|
|
|
(2)具备风险控制功能,对客户和快件进行风险识别、分析、筛查、处置并实施分级管理。 |
||||||
(3)具备快件仓储管理功能,能够对快件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的物流状态实施跟踪、查询、控制等。 |
||||||
(4)具备与海关即时对接的条件。向海关开放相关系统查询使用权限,满足海关管理需求。 |
||||||
4.数据管理 |
信息系统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全程物流信息、风险管理信息等系统数据,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以上。
|
|
|
|
|
|
二、贸易安全标准 |
达标 0 |
基本 达标 -1 |
不 达标 -2 |
不 适用 - |
||
(三) 商业伙伴安全控制措施 |
5.商业伙伴安全 |
建立境内和境外合作者的风险分级管理制度,结合海关监管情况及企业内部掌握情况对合作者进行动态评估,要求合作者按照海关认证标准优化和完善贸易安全管理。 |
|
|
|
|
(四) 货物安全控制措施 |
6.货物、物品安全 |
(1)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揽收快件验视、复核制度并有效落实,对限制类快件应当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快件不得揽收承运。 |
|
|
|
|
(2)要求境外合作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快件揽收验视、复核制度,并检查评估其执行落实情况,每年度不少于1次。 |
||||||
(3)建立快件装卸、分拣、存储、运输全程(关境内)监控制度并有效落实。应海关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
||||||
(4)建立对有违法嫌疑或高风险快件处置制度,发现上述情况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海关报告。 |
||||||
- 1 -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2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一般认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认证标准 |
达标情况 |
|||||
一、内部控制标准 |
达标 0 |
基本 达标 -1 |
不 达标 -2 |
不 适用 - |
||
(一) 组织机构控制 |
1.海关业务 培训 |
建立面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以下简称“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的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常态化培训制度并有效落实。 |
|
|
|
|
2.内部组织 架构 |
(1)设置专门业务风险管理部门,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并有效落实。 |
|
|
|
|
|
(2)设置专门客户服务部门,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并有效落实。 |
||||||
(二) 进出口业务控制 |
3.单证控制 |
(1)建立交易电子信息复核制度并有效落实。 |
|
|
|
|
(2)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人员,对向海关传输的电子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合理审查。 |
||||||
4.单证保管 |
按照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等海关要求,保存与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的合作合同(协议)、委托代理协议等资料,以及向海关传输的电子信息,保存时限不低于3年。 |
|
|
|
|
|
(三) 内部审计控制 |
5.质量管理 |
(1)建立商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对通过平台所销售商品的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进行有效防控,及时发布商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
|
|
|
|
(2)建立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 |
||||||
(四) 信息系统控制 |
6.信息系统 |
(1)建立真实、准确、完整并有效控制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信息系统,在资质审核、财务管理、进出口申报、业务风险管理等方面具备可记录、可追溯、可查询、可分析、可预警等功能并有效运行。 |
|
|
|
|
(2)具备境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校验功能并有效运行。 |
||||||
7.数据管理 |
建立知识产权库、价格数据库、历史交易库和企业信息库等后台业务风险管理数据库。应海关要求提供有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 |
|
|
|
|
|
二、贸易安全标准 |
达标 0 |
基本 达标 -1 |
不 达标 -2 |
不 适用 - |
||
(五)商业伙伴安全控制 |
8.商业伙伴安全 |
(1)建立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和其他商业合作伙伴的资质准入制度并有效落实。 |
|
|
|
|
(2)与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和其他商业合作伙伴签订规范的跨境电子商务合同(协议),在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资料中要求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和其他商业合作伙伴,按照海关认证标准优化和完善贸易安全管理。 |
||||||
- 1 -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1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高级认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认证标准 |
达标情况 |
|||||
一、内部控制标准 |
达标 0 |
基本 达标 -1 |
不 达标 -2 |
不 适用 - |
||
(一) 组织机构控制 |
1.海关业务 培训 |
建立面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以下简称“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的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常态化培训制度并有效落实,建立培训效果评估机制。 |
|
|
|
|
2.内部组织 架构 |
(1)设置专门业务风险管理部门,重点围绕商品合规、质量安全、生物安全、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知识产权等开展风险评估与日常监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并有效落实。 |
|
|
|
|
|
(2)设置专门客户服务部门,重点围绕交易规则评估、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开展日常监控和服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并有效落实。 |
||||||
(二) 进出口业务控制 |
3.单证控制 |
(1)建立交易电子信息复核制度并有效落实。 |
|
|
|
|
(2)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人员,对向海关传输的电子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合理审查。 |
||||||
(3)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所积累的数据对商品价格、归类等税收要素、产品质量和交易真实性进行监控。 |
||||||
4.单证保管 |
按照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等海关要求,保存与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的合作合同(协议)、委托代理协议等资料,以及向海关传输的电子信息,保存时限不低于3年。
|
|
|
|
|
|
(三) 内部审计控制 |
5.质量管理 |
(1)建立商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的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进行有效防控,及时发布商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
|
|
|
|
(2)建立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 |
||||||
(四) 信息系统控制 |
6.信息系统 |
(1)建立真实、准确、完整并有效控制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信息系统,在资质审核、财务管理、进出口申报、业务风险管理等方面具备可记录、可追溯、可查询、可分析、可预警等功能并有效运行。 |
|
|
|
|
(2)具备与海关即时对接的条件。满足海关风险防控、定期验核交易数据等管理要求。 |
||||||
(3)具备境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校验功能并有效运行。 |
||||||
7.数据管理 |
建立知识产权库、价格数据库、历史交易库和企业信息库等后台业务风险管理数据库。应海关要求提供有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 |
|
|
|
|
|
二、贸易安全标准 |
达标 0 |
基本 达标 -1 |
不 达标 -2 |
不 适用 - |
||
(五)商业伙伴安全控制 |
8.商业伙伴安全 |
(1)建立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和其他商业合作伙伴的资质准入制度并有效落实。 |
|
|
|
|
(2)与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和其他商业合作伙伴签订规范的跨境电子商务合同(协议),在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资料中要求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和其他商业合作伙伴,按照海关认证标准优化和完善贸易安全管理。 |
||||||
(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违法违规记录等建立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分级管理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进行责任回溯,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不得为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提供平台服务。 |
||||||
(4)建立对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交易行为的监控制度,能够有效识别非正常交易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
||||||
- 1 -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