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经国务院核准,《议定书》中原产地规则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修改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新加坡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加坡之间的《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货物:
(一)在中国或者新加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中国或者新加坡完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中国或者新加坡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属于本办法附件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加坡原产货物,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协定税率。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在中国或新加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中国或者新加坡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在中国或者新加坡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中国或者新加坡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四)在中国或者新加坡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收集或者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从中国或者新加坡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开采或者提取的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外的矿物或者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中国或者新加坡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只要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中国或者新加坡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中国或者新加坡注册或者有权悬挂中国或者新加坡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中国或者新加坡注册或者有权悬挂中国或者新加坡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制造上述第(七)项所述产品获得的产品;
(九)在中国或者新加坡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复,仅适于弃置或者回收部分原材料,或者仅适于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在中国或者新加坡完全采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产品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
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非中国或者新加坡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价值;生产商在中国或者新加坡获得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不包括将该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或者任何其他费用。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最早可以确定的在中国或者新加坡境内为该材料支付的价格计算。
本条规定中货物离岸价格(FOB)和非原产材料价格的计算应当符合《WTO估价协定》及公认会计原则。
第六条 原产于中国或者新加坡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另一方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中国或者新加坡的原产材料。
第七条 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非原产材料未能满足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是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价格未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FOB)10%的,该货物应视为原产货物。
第八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藏过程中完好无损而进行的处理;
(二)包装的拆解和组装;
(三)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除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层;
(四)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五)简单的上漆及磨光处理;
(六)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漂白、抛光及上光;
(七)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工序;
(八)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九)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 (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十一)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等简单包装处理;
(十二)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等用于区别的标记;
(十三)对货物进行简单混合,无论其是否为不同种类的货物;
(十四)把货物零部件组装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拆解成零部件等简单操作;
(十五)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处理;
(十六)第(一)项至第(十五)项中的两项以上处理的组合;
(十七)屠宰动物。
第九条 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包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应当单独归类的,其原产地单独认定。
包装与其所装货物按照《税则》一并归类的,包装的原产地应当按照所装货物的原产地确定。
第十条 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材料,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一并征收关税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一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性质相同,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货物或者材料,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货物或者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
第十二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下列材料或者物品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另有规定者除外:
(一)在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动力及燃料、厂房及设备、机器及工具;
(二)未物化在货物内的材料;
(三)未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材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中国或者新加坡直接运输至另一方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新加坡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中国或者新加坡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另一方,不论在运输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二)该货物在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三)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下,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规定进行申报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产地申报为新加坡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3)。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就进口货物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规定办理,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放行后向海关申请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依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税款退还或者解除税款担保手续:
(一)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二)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规定申报。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原产于中国的货物,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并提交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所需资料,证明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证书签证要求。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十八条 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货物,每批离岸价格(FOB)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同时按照《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要求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进行书面声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申明适用协定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申报不符的;
(四)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收到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交的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信息,或者新加坡主管机构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五)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新加坡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者在货物装运后3天内签发;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2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并由出口商署名和盖章;
(三)证书上的授权机构印章与新加坡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相符;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
第二十二条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
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四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新加坡授权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该副本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_日期_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新加坡,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书面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补充信息;
(二)书面要求新加坡境内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
(三)要求新加坡主管机构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四)与新加坡海关商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水产养殖”是指对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对包括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水生植物在内的水生生物的养殖。通过有序蓄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掠食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加以干预,以提高产量。
“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等实际上已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中国或者新加坡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养殖、提取、采集、收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者装配。
“植物”,是指所有的植物,包括果实、花、蔬菜、树木、海藻、真菌及活植物。
“动物”,是指所有的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爬行动物、细菌及病毒。
“《WTO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一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简单”,是指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者装配的机械、仪器、设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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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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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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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第205号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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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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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
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新加坡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加坡之间的《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货物:
(一)在中国或者新加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中国或者新加坡完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中国或者新加坡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属于本办法附件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加坡原产货物,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协定税率。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在中国或新加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中国或者新加坡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在中国或者新加坡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中国或者新加坡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四)在中国或者新加坡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收集或者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从中国或者新加坡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开采或者提取的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外的矿物或者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中国或者新加坡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只要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中国或者新加坡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中国或者新加坡注册或者有权悬挂中国或者新加坡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中国或者新加坡注册或者有权悬挂中国或者新加坡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制造上述第(七)项所述产品获得的产品;
(九)在中国或者新加坡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复,仅适于弃置或者回收部分原材料,或者仅适于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在中国或者新加坡完全采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产品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区域价值成分= |
货物离岸价格(FOB) –非原产材料价格 |
x 100% |
货物离岸价格(FOB) |
其中:
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非中国或者新加坡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价值;生产商在中国或者新加坡获得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不包括将该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或者任何其他费用。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最早可以确定的在中国或者新加坡境内为该材料支付的价格计算。
本条规定中货物离岸价格(FOB)和非原产材料价格的计算应当符合《WTO估价协定》及公认会计原则。
第六条 原产于中国或者新加坡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另一方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中国或者新加坡的原产材料。
第七条 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非原产材料未能满足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是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价格未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FOB)10%的,该货物应视为原产货物。
第八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藏过程中完好无损而进行的处理;
(二)包装的拆解和组装;
(三)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除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层;
(四)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五)简单的上漆及磨光处理;
(六)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漂白、抛光及上光;
(七)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工序;
(八)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九)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 (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十一)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等简单包装处理;
(十二)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等用于区别的标记;
(十三)对货物进行简单混合,无论其是否为不同种类的货物;
(十四)把货物零部件组装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拆解成零部件等简单操作;
(十五)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处理;
(十六)第(一)项至第(十五)项中的两项以上处理的组合;
(十七)屠宰动物。
第九条 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包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应当单独归类的,其原产地单独认定。
包装与其所装货物按照《税则》一并归类的,包装的原产地应当按照所装货物的原产地确定。
第十条 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材料,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一并征收关税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一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性质相同,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货物或者材料,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货物或者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
第十二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下列材料或者物品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另有规定者除外:
(一)在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动力及燃料、厂房及设备、机器及工具;
(二)未物化在货物内的材料;
(三)未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材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中国或者新加坡直接运输至另一方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新加坡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中国或者新加坡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另一方,不论在运输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二)该货物在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三)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下,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规定进行申报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产地申报为新加坡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3)。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就进口货物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规定办理,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放行后向海关申请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依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税款退还或者解除税款担保手续:
(一)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二)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规定申报。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原产于中国的货物,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并提交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所需资料,证明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证书签证要求。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十八条 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货物,每批离岸价格(FOB)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同时按照《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要求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进行书面声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申明适用协定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申报不符的;
(四)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收到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交的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信息,或者新加坡主管机构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五)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新加坡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者在货物装运后3天内签发;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2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并由出口商署名和盖章;
(三)证书上的授权机构印章与新加坡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相符;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
第二十二条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
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四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新加坡授权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该副本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_日期_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新加坡,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书面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补充信息;
(二)书面要求新加坡境内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
(三)要求新加坡主管机构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四)与新加坡海关商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水产养殖”是指对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对包括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水生植物在内的水生生物的养殖。通过有序蓄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掠食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加以干预,以提高产量。
“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等实际上已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中国或者新加坡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养殖、提取、采集、收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者装配。
“植物”,是指所有的植物,包括果实、花、蔬菜、树木、海藻、真菌及活植物。
“动物”,是指所有的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爬行动物、细菌及病毒。
“《WTO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一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简单”,是指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者装配的机械、仪器、设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新加坡原产地证书(样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4.中国原产地证书格式(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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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国原产地证书格式(样本)
1.货物启运自 (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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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号码: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 优惠税率 原产地证书 (申请表格和证书合一) 签发国______________ (填制方法详见证书背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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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货物运输至 (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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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离港日期 船舶/飞机等的名称 卸货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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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官方使用
.................................................................. 进口国官方机构的授权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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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项目号码 |
6.唛头及包装号码 |
7. 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包括数量以及进口国的HS编码) |
8. 原产地标准(详见背页说明)
|
9.毛重或其它计量单位及FOB价格 |
10.发票号码及日期
|
|
11.由出口商申报 兹申明上述填报资料及说明正确无误,所有货物产自
(XX国家) 且符合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该货物出口至
(XX进口国)
地点、日期及签名 |
12.证明 根据实际监管,兹证明出口商的申报正确。
地点、日期、签名及签证机构印章 |
|||||
背页说明
第一栏:应填写中国出口商的法人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二栏:应填写新加坡收货人的法人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三栏:应填写运输方式、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及卸货口岸。
第四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必须在相应栏目标注(√ )。
第五栏:应填写项目号码。
第六栏:应填写唛头及包装号码。
第七栏:应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细列明每种货物的商品描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识别。商品描述应与发票所述及《协调制度》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斜杠结束号)。第七栏的每种货物应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编码。
第八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第八栏中标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出口商申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
填入第八栏 |
(1)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在出口方完全获得的产品 |
“P” |
(2)区域价值成分≥40%的产品 |
“RVC” |
(3)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 |
“PSR” |
第九栏: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惯例填写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数量等,以准确反
映其数量。FOB价格应在此栏中注明。
第十栏:应填写发票号码及开发票的日期。
第十一栏:本栏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名并填写日期。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第十二栏:本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
China’s Certificate of Origin:
Original (Cop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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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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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oods consigned from (Exporter's business name, |
CHINA-SINGAPORE FREE TRADE ARE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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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ress, coun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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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ERENTIAL TARIF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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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TIFICATE OF ORIG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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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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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oods consigned to (Consignee's name, ad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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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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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 in 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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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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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Notes Overlea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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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 know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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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For Official 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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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arture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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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erential Treatment Given Under CHINA- SINGAP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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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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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sel's name/Aircraft e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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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erential Treatment Not Given (Plea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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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reas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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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 of Dischar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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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ature of Authorised Signatory of the Import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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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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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Item |
6. Marks and |
7. Number and type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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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Origin criterion |
9. Gross |
10. Number 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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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ber |
numbers on |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
(see Notes |
weight or |
date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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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kages |
goods (including quantity |
overleaf) |
other quantity |
invoic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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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re appropriate and H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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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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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ber of the import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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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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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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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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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Certific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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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
It is hereby certified, on the basis of contr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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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ails and statement are correct; that all the goods |
carried out, that the declaration by t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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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re produced 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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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er is corre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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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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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origin require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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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fied for these goods in the China-Singap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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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for the goo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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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ed 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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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ing Coun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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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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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ce and date, signature of |
Place and date, signature and stamp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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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sed signatory |
certifying author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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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LEAF INSTRUCTION
Box 1: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 address (including country) of the exporter in China.
Box 2: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 address (including country) of the consignee in Singapore.
Box 3:Complete the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nd specify the departure date, transport vehicle, port of discharge.
Box 4:The customs authorities of the importing country must indicate (√ ) in the relevant boxes whether or not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is accorded.
Box 5:State the item number.
Box 6:State the shipping marks and numbers on the packages.
Box 7:Number and type of packages shall be specified. Provide a full description of each good. The description should be sufficiently detailed to enable the products to be identified by the Customs Officers examining them and relate it to the invoice description and to the HS description of the good. If goods are not packed, state “in bulk”. When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is finished, add “***” (three stars) or “ \ ” (finishing slash). For each good described in Box 7, identify the HS tariff classification to six digits.
Box 8: If the goods qualify under the Rules of Origin, the exporter must indicate in Box 8 of this form the origin criteria on the basis of which he claims that his goods qualify for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in the manner shown in the following table:
The origin criteria on the basis of which the exporter claims that his goods qualify for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
Insert in Box 8 |
(a)Products wholly obtained in the exporting Party as defined in China-Singapore FTA Rules of Origin |
“P” |
(b)Region value content ≧ 40% |
“RVC” |
(c)Products satisfied the Products Specific Rules |
“PSR” |
Box 9:Gross weight in Kilos should be shown here. Other units of measurement e.g. volume or number of items which would indicate exact quantities may be used when customary; the FOB value shall be indicated here.
Box 10:Invoice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should be shown here.
Box 11:The field must be completed, signed and dated by the exporter. Insert the place, date of signature.
Box 12:The field must be completed, signed, dated and stamped by the authorised person of the certifying authority.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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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本人___________(姓名及职务)为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人(不适用的部分请划去),兹声明编号为____________的报关单所列第______项货物原产自新加坡, 且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本人申请对上述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并申请缴纳保证金后放行货物。本人承诺在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补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签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1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2
新加坡原产地证书(样本)
1.出口商(名称及地址)
|
优惠原产地证书
证书号码:
未经授权不得对本证书内容进行增改 |
2.收货人(名称、地址及国家)
|
|
3.启运日期 |
8. 出口商声明 兹申明本证书上的内容及说明正确无误。 签名: 姓名: 职称: 日期: 签章 |
4. 船舶名称/飞机航班号码 |
|
5. 卸货口岸 |
|
6. 最终目的地国 |
|
7. 货物原产国 |
|
9 .唛头及编号 10 . 包装号码及种类 11. 数量及单位 商品描述
(必要时包括品牌) |
|
12. 主管机构证明
兹证明, 上述资料足以证明上述货物原产于第7栏所述的国家。 |
|
新加坡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填制说明
序号 |
描述 |
所需信息 |
1 |
出口商 |
新加坡出口商的中央注册号、姓名和地址。中央注册号是新加坡海关向进出口企业签发的唯一编号。 |
2 |
收货人 |
中国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 |
3 |
启运日期 |
船舶或飞机的离港日期。 |
4 |
船舶名称/飞机航班号 |
船舶的名称或飞机的航班号码。 |
5 |
卸货口岸 |
货物卸载的最终目的港。如货物经过转运, 航线的其他详细信息应在第10栏中列出, 或作为本证书的附页。 |
6 |
最终目的国 |
中国应为货物的最终目的国。 |
7 |
货物的原产国 |
货物的原产国应为新加坡。 |
8 |
出口商声明 |
出口商应在此栏中签名。 |
9 |
唛头及编号 |
货物的唛头及编号, 必要时可作为附页。 |
10 |
货物包装号码及种类; 商品描述
|
应在此栏中报明以下信息: 出口货物的商品描述,应和发票所列产品的商品描述相一致。准确的商品描述将有助于最终目的国海关加快货物通关。 每项货物的《协调制度》6位数子目。 每项货物的相应原产地标准。 发票的编号和日期。根据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第21条(第三方发票)的规定, 由驻在非缔约方的公司或者在出口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商开具。 |
11 |
数量及单位 |
货物的数量及其计量单位(如件、公斤等) 。 |
12 |
主管机构证明 |
出口方授权机构的签章。 |
|
证书编号 |
出口方授权机构对所签发的每一份证书的唯一编号。 |
Singapor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EXPLANATORY NOTES TO THE FORMAT OF PREFERENTI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SINGAPORE
Box No. |
Description |
Type of Information Required |
1 |
Exporter |
The Central Registration Number,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exporter in Singapore. The Central Registration Number is a unique number issued by Singapore Customs to companies which intend to import or export. |
2 |
Consignee |
The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importer in China. |
3 |
Departure Date |
The departure date when the vessel/aircraft left port/airport. |
4 |
Vessel’s Name/Flight No. |
The vessel’s name or the aircraft flight number. |
5 |
Port of Discharge |
The final port in which the goods will be discharged. Where goods are transshipped, the additional details of the route may be declared in box 10 or in a separate attachment to this Certificate. |
6 |
Country of Final Destination |
The country of final destination will be China. |
7 |
Country of Origin of Goods |
The country of origin must be Singapore. |
8 |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
The exporter will sign in this box. |
9 |
Marks & Numbers |
The marks and numbers of the goods, to be attached in separate sheet, where necessary. |
10 |
Number &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will be declared in this box: The description of the products exported. This should be identical to the description of the products contained in the invoice. An accurate description will help the Customs Authority of the country of destination to clear your products quickly. The 6-digit HS subheading for each product. The relevant origin criterion for each product.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issued either by a company located in a non-Party or by an exporter in the exporting Party for the account of the said company, 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21 (Third Party Invoicing) in Chapter 4 (Rules of Origin). |
11 |
Quantity & Unit |
The quantity and its unit of measurement (such as pieces, kg) of the goods. |
12 |
Certification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
Seal or stamp of the authorised body of the exporting Party. |
|
Certificate Reference Number |
A unique number will be assigned to each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authorised body of the exporting Party. |
1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1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导言:
就《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第六条(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而言,满足下列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应当视为中国或者新加坡的原产产品。
如果产品的生产涉及缔约双方,则产品的原产资格应当赋予在其境内最后发生满足下列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缔约一方。
一、唯一标准
下列产品特定标准为判定下列产品原产资格的唯一标准。对于这些产品,在申领按附件4(原产地证书格式)所列格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时,有关出口商只能采用下列产品特定标准: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描述 |
原产地标准 |
1 |
1517.90 |
人造黄油;本章各种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但品目1516的食用油、脂及其分离品除外: - 其他 |
从缔约任一方完全获得的油、脂制得 |
2 |
2105.00 |
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2105.00 |
3 |
5103.20 |
羊毛及动物细毛的其他废料,但不包括回收纤维 |
从缔约任一方饲养的绵羊、羔羊或其他动物获得 |
4 |
5103.30 |
动物粗毛废料 |
从缔约任一方饲养的绵羊、羔羊或其他动物获得,但不包括回收纤维 |
5 |
5104.00 |
羊毛及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 |
从缔约任一方饲养的绵羊、羔羊或其他动物获得 |
6 |
5105.31 |
已梳喀什米尔山羊细毛 |
从缔约任一方饲养的绵羊、羔羊或其他动物获得 |
7 |
5105.39 |
其他已梳动物细毛 |
从缔约任一方饲养的绵羊、羔羊或其他动物获得 |
8 |
5105.40 |
已梳动物粗毛 |
从缔约任一方饲养的绵羊、羔羊或其他动物获得 |
9 |
7101.21 |
- 养殖珍珠: -- 未加工 |
在出口方境内完全获得 |
二、选择性标准
对于下列产品,在申领按附件4(原产地证书格式)所列格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时,出口商既可采用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普通规则,也可采用下列选择性规则。
(一)税则归类改变。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描述 |
原产地标准 |
10 |
1604.11 |
鲑鱼,整条或切块,但未绞碎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1604.11 |
11 |
1604.12 |
鲱鱼,整条或切块,但未绞碎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1604.12 |
12 |
1604.13 |
- 鱼,整条或切块,但未绞碎: -- 沙丁鱼、黍鲱鱼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1604.13 |
13 |
1604.15 |
- 鱼,整条或切块,但未绞碎: -- 鲭鱼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1604.15 |
14 |
1604.16 |
- 鱼,整条或切块,但未绞碎: -- 醍鱼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1604.16 |
15 |
1604.17 |
- 鱼,整条或切块,但未绞碎: -- 鳗鱼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1604.17 |
16 |
1604.18 |
-- 鲨鱼翅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1604.18 |
17 |
1604.19 |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1604.19 |
18 |
1604.20 |
-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鱼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1604.20 |
19 |
2707.30 |
- 粗二甲苯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707.30 |
20 |
2707.40 |
- 萘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707.40 |
21 |
2707.50 |
- 其他芳烃混合物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707.50 |
22 |
2707.99 |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707.99 |
23 |
2710.12 |
- 轻油及其制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710.12 |
24 |
2710.19 |
煤油馏分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710.19 |
25 |
2710.99 |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710.99 |
26 |
2711.12 |
-- 丙烷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711.12 |
27 |
2711.13 |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711.13 |
28 |
2711.14 |
- 乙烯、丙烯、丁烯及丁二烯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711.14 |
29 |
2711.19 |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711.19 |
30 |
2711.29 |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711.29 |
31 |
2712.90 |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712.90 |
32 |
2713.20 |
- 石油沥青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713.20 |
33 |
2713.90 |
- 其他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残渣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713.90 |
34 |
2714.10 |
- 沥青页岩、油页岩及焦油砂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714.10 |
35 |
2714.90 |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714.90 |
36 |
2715.00 |
以天然沥青(地沥青)、石油沥青、矿物焦油或矿物焦油沥青为基本成分的沥青混合物(例如,沥青胶黏剂、稀释沥青)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715.00 |
37 |
2901.21 |
- 乙烯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901.21 |
38 |
2902.30 |
- 1-丁烯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902.30 |
39 |
2902.43 |
- 对二甲苯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902.43 |
40 |
2902.70 |
- 异丙基苯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2902.70 |
41 |
3006.10 |
- 无菌外科肠线、类似的无菌缝合材料(包括外科或牙科用无菌可吸收缝线)及外伤创口闭合用的无菌粘合胶布;无菌昆布及无菌昆布塞条;外科或牙科用无菌吸收性止血材料;外科或牙科用无菌抗粘连阻隔材料,不论是否可吸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006.10 |
42 |
3402.13 |
-- 非离子型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402.13 |
43 |
3824.84 |
-- 含艾氏剂(ISO)、毒杀芬(ISO)、氯丹(ISO)、十氯酮(ISO)、DDT(ISO)[滴滴涕(INN)、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狄氏剂(ISO,INN)、硫丹(ISO)、异狄氏剂(ISO)、七氯(ISO)或灭蚁灵(ISO)的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824.84 |
44 |
3824.85 |
-- 含1,2,3,4,5,6-六氯环己烷〔六六六(ISO)〕,包括林丹(ISO,INN)的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824.85 |
45 |
3824.86 |
-- 含五氯苯(ISO)或六氯苯(ISO)的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824.86 |
46 |
3824.87 |
-- 含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全氟辛基磺胺或全氟辛基磺酰氯的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824.87 |
47 |
3824.88 |
-- 含四、五、六、七或八溴联苯醚的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824.88 |
48 |
3824.91 |
-- 主要由(5-乙基-2-甲基-2氧代-1,3,2-二氧磷杂环己-5-基)甲基--膦酸二甲酯和双[(5-乙基-2-甲基-2氧代-1,3,2-二氧磷杂环己-5-基)甲基]甲基膦酸酯(阻燃剂FRC-1)组成的混合物及制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824.91 |
49 |
3824.99 |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824.99 |
50 |
3901.30 |
- 乙烯-乙酸乙烯脂共聚物3901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01.30 ,前提是原产成分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50%及以上 |
51 |
3901.40 |
- 乙烯-α-烯烃共聚物,比重小于0.94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01.40 ,前提是原产成分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50%及以上 |
52 |
3901.90 |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01.90 ,前提是原产成分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50%及以上 |
53 |
3902.10 |
- 聚丙烯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02.10 ,前提是原产成分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50%及以上 |
54 |
3902.30 |
- 丙烯共聚物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02.30 ,前提是原产成分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50%及以上 |
55 |
3902.90 |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02.90 ,前提是原产成分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50%及以上 |
56 |
3903.20 |
- 苯乙烯-丙烯晴(SAN)共聚物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03.20 ,前提是原产成分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50%及以上 |
57 |
3903.30 |
- 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ABS)共聚物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03.30 ,前提是原产成分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50%及以上 |
58 |
3907.10 |
- 聚缩醛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07.10 ,前提是原产成分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50%及以上 |
59 |
3907.20 |
- 其他聚醚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07.20 ,前提是原产成分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50%及以上 |
60 |
3907.30 |
- 环氧树脂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07.30 ,前提是原产成分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50%及以上 |
61 |
3907.40 |
- 聚碳酸酯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07.40 ,前提是原产成分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50%及以上 |
62 |
3907.50 |
- 醇酸树脂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07.50 ,前提是原产成分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50%及以上 |
63 |
3907.61 |
- 粘数在78毫升/克或以上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07.61 ,前提是原产成分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50%及以上 |
64 |
3907.69 |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07.69 ,前提是原产成分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50%及以上 |
65 |
3907.91 |
- 其他聚酯;不饱和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07.91 ,前提是原产成分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50%及以上 |
66 |
3907.99 |
- 其他聚酯;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07.99 ,前提是原产成分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50%及以上 |
67 |
3908.10 |
- 聚酰胺 -6, -11, -12, -6,6,-6,9,-6,10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08.10 ,前提是原产成分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50%及以上 |
68 |
3908.90 |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08.90 ,前提是原产成分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50%及以上 |
69 |
3916.10 |
塑料制的单丝(截面直径超过1毫米)、条、杆、型材及异型材,不论是否经表面加工,但未经其他加工: - 乙烯聚合物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16.10 |
70 |
3916.20 |
塑料制的单丝(截面直径超过1毫米)、条、杆、型材及异型材,不论是否经表面加工,但未经其他加工: - 氯乙烯聚合物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16.20 |
71 |
3916.90 |
塑料制的单丝(截面直径超过1毫米)、条、杆、型材及异型材,不论是否经表面加工,但未经其他加工: - 其他塑料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16.90 |
72 |
3917.10 |
- 硬化蛋白或纤维素材料制人造肠衣(香肠用肠衣)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17.10 |
73 |
3917.21 |
- 硬管: -- 乙烯聚合物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17.21 |
74 |
3917.22 |
- 硬管: -- 丙烯聚合物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17.22 |
75 |
3917.23 |
- 硬管: -- 氯乙烯聚合物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17.23 |
76 |
3917.29 |
- 硬管: -- 其他塑料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17.29 |
77 |
3917.31 |
- 其他管: -- 软管,最小爆破压力为27.6兆帕斯卡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17.31 |
78 |
3917.32 |
- 其他管: -- 其他未装有附件的管子,未经加强也未与其他材料合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17.32 |
79 |
3917.33 |
- 其他管: -- 其他装有附件的管子,未经加强也未与其他材料合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17.33 |
80 |
3917.39 |
- 其他管: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17.39 |
81 |
3917.40 |
- 管子附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17.40 |
82 |
3919.10 |
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带、扁条及其他扁平形状材料,不论是否成卷: - 成卷,宽度不超过20厘米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19.10 |
83 |
3919.90 |
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带、扁条及其他扁平形状材料,不论是否成卷: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19.90 |
84 |
3920.10 |
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条,未用其他材料强化、层压、支撑或用类似方法合制: - 乙烯聚合物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0.10 |
85 |
3920.20 |
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条,未用其他材料强化、层压、支撑或用类似方法合制: - 丙烯聚合物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0.20 |
86 |
3920.30 |
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条,未用其他材料强化、层压、支撑或用类似方法合制: - 苯乙烯聚合物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0.30 |
87 |
3920.43 |
- 氯乙烯聚合物制: -- 按重量计增塑剂含量不小于6%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0.43 |
88 |
3920.49 |
- 氯乙烯聚合物制: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0.49 |
89 |
3920.51 |
- 丙烯酸聚合物制: --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0.51 |
90 |
3920.59 |
- 丙烯酸聚合物制: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0.59 |
91 |
3920.61 |
- 聚碳酸酯、醇酸树脂、聚烯丙酯或其他聚酯制: -- 聚碳酸酯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0.61 |
92 |
3920.62 |
- 聚碳酸酯、醇酸树脂、聚烯丙酯或其他聚酯制: --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0.62 |
93 |
3920.63 |
- 聚碳酸酯、醇酸树脂、聚烯丙酯或其他聚酯制: -- 不饱和聚酯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0.63 |
94 |
3920.69 |
- 聚碳酸酯、醇酸树脂、聚烯丙酯或其他聚酯制: -- 其他聚酯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0.69 |
95 |
3920.71 |
- 纤维素及其化学衍生物制: -- 再生纤维素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0.71 |
96 |
3920.73 |
- 纤维素及其化学衍生物制: -- 乙酸纤维素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0.73 |
97 |
3920.79 |
- 纤维素及其化学衍生物制: -- 其他纤维素衍生物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0.79 |
98 |
3920.91 |
- 其他塑料制: -- 聚乙烯醇缩丁醛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0.91 |
99 |
3920.92 |
- 其他塑料制: -- 聚酰胺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0.92 |
100 |
3920.93 |
- 其他塑料制: -- 氨基树脂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0.93 |
101 |
3920.94 |
- 其他塑料制: -- 酚醛树脂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0.94 |
102 |
3920.99 |
- 其他塑料制: -- 其他塑料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0.99 |
103 |
3921.11 |
- 泡沫塑料制: -- 苯乙烯聚合物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1.11 |
104 |
3921.12 |
- 泡沫塑料制: -- 氯乙烯聚合物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1.12 |
105 |
3921.13 |
- 泡沫塑料制: -- 氨脂聚合物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1.13 |
106 |
3921.14 |
- 泡沫塑料制: -- 再生纤维素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1.14 |
107 |
3921.19 |
- 泡沫塑料制: -- 其他塑料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1.19 |
108 |
3921.90 |
其他塑料制板、片、膜、箔及扁条: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1.90 |
109 |
3922.10 |
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盥洗盆、坐浴盆、便盆、马桶坐圈及盖、抽水箱及类似卫生洁具: - 浴缸、淋浴盘、洗涤槽及盥洗盆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2.10 |
110 |
3922.20 |
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盥洗盆、坐浴盆、便盆、马桶坐圈及盖、抽水箱及类似卫生洁具: - 马桶坐圈及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2.20 |
111 |
3922.90 |
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盥洗盆、坐浴盆、便盆、马桶坐圈及盖、抽水箱及类似卫生洁具: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2.90 |
112 |
3925.10 |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建筑用塑料制品: - 囤、柜、罐、桶及类似容器,容积超过300升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5.10 |
113 |
3925.20 |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建筑用塑料制品: - 门、窗及其框架、门槛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5.20 |
114 |
3925.30 |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建筑用塑料制品: - 窗板、百叶窗(包括威尼斯式百叶窗)或类似制品及其零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5.30 |
115 |
3925.90 |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建筑用塑料制品: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5.90 |
116 |
4002.19 |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002.19 |
117 |
4103.90 |
其他生皮(鲜的、盐渍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二)或(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103.90 |
118 |
4201.00 |
各种材料制成的鞍具及挽具(包括缰绳、挽绳、护膝垫、口套、鞍褥、马褡裢、狗外套及类似品),适合各种动物用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201.00 |
119 |
4202.11 |
以皮革、再生皮革或漆皮作面的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文包、书包及类似容器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202.11 |
120 |
4202.12 |
以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文包、书包及类似容器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202.12 |
121 |
4202.19 |
其他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文包、书包及类似容器(例如,以钢纸或纸板作面)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202.19 |
122 |
4202.21 |
以皮革、再生皮革或漆皮作面的手提包,无论是否有背带,包括无把手的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202.21 |
123 |
4202.22 |
以塑料片或纺织材料作面的手提包,无论是否有背带,包括无把手的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202.22 |
124 |
4202.29 |
以其他材料作面的手提包,无论是否有背带,包括无把手的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202.29 |
125 |
4202.31 |
以皮革、再生皮革或漆皮作面的物品(指通常置于口袋或手提包内的物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202.31 |
126 |
4202.32 |
以塑料片或纺织材料作面的物品(指通常置于口袋或手提包内的物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202.32 |
127 |
4202.39 |
以其他材料作面的通常置于口袋或手提包内的物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202.39 |
128 |
4202.91 |
以皮革、再生皮革或漆皮作面工具包、刀叉餐具盒及其他容器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202.91 |
129 |
4202.92 |
以塑料片或纺织材料作面工具包、刀叉餐具盒及其他容器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202.92 |
130 |
4202.99 |
以其他材料作面的工具包、刀叉餐具盒及容器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202.99 |
131 |
4203.10 |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203.10 |
132 |
4203.21 |
专供运动用的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手套,包括连指或露指的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203.21 |
133 |
4203.29 |
其他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手套,包括连指或露指的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203.29 |
134 |
4203.30 |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腰带及子弹带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203.30 |
135 |
4203.40 |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其他衣着附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203.40 |
136 |
4205.00 |
皮革或再生皮革的其他制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205.00 |
137 |
4206.00 |
肠线(蚕胶丝除外)、肠膜、膀胱或筋腱制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206.00 |
138 |
4301.10 |
整张水貂生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301.10 |
139 |
4301.30 |
下列羔羊的整张生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及类似羔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301.30 |
140 |
4301.60 |
整张狐生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301.60 |
141 |
4301.80 |
整张的其他生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301.80 |
142 |
4301.90 |
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301.90 |
143 |
4302.11 |
已鞣未缝制的整张水貂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302.11 |
144 |
4302.19 |
已鞣未缝制的其他整张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302.19 |
145 |
4302.20 |
已鞣未缝制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302.20 |
146 |
4302.30 |
已鞣已缝制的整张毛皮及其块、片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302.30 |
147 |
4303.10 |
毛皮制衣服及衣着附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303.10 |
148 |
4303.90 |
毛皮制其他制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303.90 |
149 |
4304.00 |
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4304.00 |
150 |
6401.10 |
- 装有金属防护鞋头的鞋靴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1.10,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51 |
6401.92 |
- 其他鞋靴: -- 过踝但未到膝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1.92,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52 |
6401.99 |
- 其他鞋靴: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1.99,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53 |
6402.12 |
- 运动鞋靴: -- 滑雪靴、越野滑雪鞋靴及滑雪板靴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2.12,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54 |
6402.19 |
- 运动鞋靴: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2.19,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55 |
6402.20 |
- 用栓塞方法将鞋面条带装配在鞋底上的鞋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2.20,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56 |
6402.91 |
- 其他鞋靴: -- 短统靴(过踝)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2.91,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57 |
6402.99 |
- 其他鞋靴: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2.99,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58 |
6403.12 |
- 运动鞋靴: -- 滑雪靴、越野滑雪鞋靴及滑雪板靴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3.12,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59 |
6403.19 |
- 运动鞋靴: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3.19,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60 |
6403.20 |
- 皮革制外底,由交叉于脚背并绕大脚趾的皮革条带构成鞋面的鞋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3.20,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61 |
6403.40 |
- 装有金属防护鞋头的其他鞋靴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3.40,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62 |
6403.51 |
- 皮革制外底的其他鞋靴:短统靴(过踝)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3.51,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63 |
6403.59 |
- 皮革制外底的其他鞋靴: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3.59,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64 |
6403.91 |
- 其他鞋靴: -- 短统靴(过踝)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3.91,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65 |
6403.99 |
- 其他鞋靴: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3.99,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66 |
6404.11 |
- 橡胶或塑料制外底的鞋靴:运动鞋靴;网球鞋、篮球鞋、体操鞋、训练鞋及类似鞋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4.11,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67 |
6404.19 |
- 橡胶或塑料制外底的鞋靴: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4.19,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68 |
6404.20 |
-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的鞋靴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4.20,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69 |
6405.10 |
-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鞋面的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5.10,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70 |
6405.20 |
- 纺织材料制鞋面的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5.20,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71 |
6405.90 |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5.90,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72 |
6406.10 |
鞋面及其零件,但硬衬除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6.10,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73 |
6406.20 |
橡胶或塑料制的外底及鞋跟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6.20,但从品目6406改变至此的除外 |
174 |
6406.90 |
其他材料制鞋靴零件(不包括鞋面,外底及鞋跟)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406.90 |
175 |
7218.10 |
- 锭状及其他初级形状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7218.10 |
176 |
7218.91 |
- 其他: -- 矩形截面的(正方形除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7218.91 |
177 |
7218.99 |
- 其他: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7218.99 |
178 |
7221.00 |
不规则盘卷的不锈钢热轧条、杆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7221.00 |
179 |
7222.11 |
- 条杆,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 圆形截面的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7222.11 |
180 |
7222.19 |
- 条杆,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 其他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7222.19 |
181 |
7222.20 |
- 条、杆,除冷成型或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7222.20 |
182 |
7222.30 |
- 其他条、杆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7222.30 |
183 |
7222.40 |
- 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7222.40 |
(二)纺织材料及纺织品的加工工序标准——赋予非原产材料原产资格必须经过的加工工序[1] 。
1. 纤维及纱线
从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经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或编织工序制得:
—— 蚕丝
—— 羊毛、动物细毛/粗毛
—— 棉纤维
—— 植物纺织纤维
—— 合成或人造纤维长丝/化学纤维长丝
—— 合成或人造纤维短纤/化学纤维短纤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描述 |
|
|
棉花 |
184 |
5204.11 |
非零售用棉制缝纫线(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185 |
5204.19 |
其他非零售棉制缝纫线 |
186 |
5204.20 |
零售用棉制缝纫线 |
187 |
5205.11 |
非零售未精梳纯棉单纱(缝纫线除外),单纱细度≥714.29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188 |
5205.12 |
非零售未精梳纯棉单纱(缝纫线除外),232.56分特≤单纱细度<714.29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189 |
5205.13 |
非零售未精梳纯棉单纱(缝纫线除外),192.31分特≤单纱细度<232.56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190 |
5205.14 |
非零售未精梳纯棉单纱(缝纫线除外),125分特≤单纱细度<192.31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191 |
5205.15 |
非零售未精梳纯棉单纱(缝纫线除外),单纱细度< 125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192 |
5205.21 |
非零售精梳纯棉单纱(缝纫线除外),单纱细度≥714.29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193 |
5205.22 |
非零售精梳纯棉单纱(缝纫线除外),232.56分特≤单纱细度<714.29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194 |
5205.23 |
非零售精梳纯棉单纱(缝纫线除外),192.31分特≤单纱细度<232.56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195 |
5205.24 |
非零售精梳纯棉单纱(缝纫线除外),125分特≤单纱细度<192.31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196 |
5205.26 |
非零售精梳纯棉单纱(缝纫线除外),106.38分特≤单纱细度<125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197 |
5205.27 |
非零售精梳纯棉单纱(缝纫线除外),83.33分特≤单纱细度<106.38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198 |
5205.28 |
非零售精梳纯棉单纱(缝纫线除外),单纱细度<83.33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199 |
5205.31 |
非零售未精梳纯棉多股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每根单纱细度≥714.29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00 |
5205.32 |
非零售未精梳纯棉多股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232.56分特≤每根单纱细度<714.29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01 |
5205.33 |
非零售未精梳纯棉多股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192.31分特≤每根单纱细度<232.56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02 |
5205.34 |
非零售未精梳纯棉多股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125分特≤每根单纱细度<192.31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03 |
5205.35 |
非零售未精梳纯棉多股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每根单纱细度< 125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04 |
5205.41 |
非零售精梳纯棉多股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每根单纱细度≥714.29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05 |
5205.42 |
非零售精梳纯棉多股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232.56分特≤每根单纱细度<714.29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06 |
5205.43 |
非零售精梳纯棉多股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192.31分特≤每根单纱细度<232.56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07 |
5205.44 |
非零售精梳纯棉多股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125分特≤每根单纱细度<192.31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08 |
5205.46 |
非零售精梳纯棉多股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106.38分特≤每根单纱细度 <125分特之间,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09 |
5205.47 |
非零售精梳纯棉多股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在83.33分特≤每根单纱细度<106.38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10 |
5205.48 |
非零售精梳纯棉多股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每根单纱细度<83.33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11 |
5206.11 |
非零售未精梳混纺棉单纱(缝纫线除外),单纱细度≥714.29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12 |
5206.12 |
非零售未精梳混纺棉单纱(缝纫线除外),单纱细度232.56分特≥714.29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13 |
5206.13 |
非零售未精梳混纺棉单纱(缝纫线除外),192.31分特≤单纱细度<232.56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14 |
5206.14 |
非零售未精梳混纺棉单纱(缝纫线除外),125分特≤单纱细度<192.31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15 |
5206.15 |
非零售未精梳混纺棉单纱(缝纫线除外),单纱细度<125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16 |
5206.21 |
非零售精梳混纺棉单纱(缝纫线除外),单纱细度≥714.29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17 |
5206.22 |
非零售精梳混纺棉单纱(缝纫线除外),232.56分特≤单纱细度<714.29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18 |
5206.23 |
非零售精梳混纺棉单纱(缝纫线除外),192.31分特≤单纱细度<232.56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19 |
5206.24 |
非零售精梳混纺棉单纱(缝纫线除外),125分特≤单纱细度<192.31分特之间,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20 |
5206.25 |
非零售精梳混纺棉单纱(缝纫线除外),单纱细度为<125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21 |
5206.31 |
非零售未精梳混纺棉多股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每根单纱细度≥714.29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22 |
5206.32 |
非零售未精梳混纺棉多股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232.56分特≤每根单纱细度<714.29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23 |
5206.33 |
非零售未精梳混纺棉多股单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192.31分特≤每根单纱细度<232.56分特之间,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24 |
5206.34 |
非零售未精梳混纺棉多股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125分特≤每根单纱细度<192.31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25 |
5206.35 |
非零售未精梳混纺棉多股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每根单纱细度< 125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26 |
5206.41 |
非零售精梳混纺棉多股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每根单纱细度≥714.29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27 |
5206.42 |
非零售精梳混纺棉多股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232.56分特≤每根单纱细度<714.29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28 |
5206.43 |
非零售精梳混纺棉多股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192.31分特≤每根单纱细度<232.56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29 |
5206.44 |
非零售精梳混纺棉多股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125分特≤每根单纱细度<192.31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30 |
5206.45 |
非零售精梳混纺棉多股纱线或缆线(缝纫线除外),每根单纱细度<125分特,按重量计含棉量<85% |
231 |
5207.10 |
供零售用纯棉纱线(按重量计含棉量≥ 85%,缝纫线除外) |
232 |
5207.90 |
供零售用混纺棉纱线(按重量计含棉量<85%,缝纫线除外) |
2. 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从以下材料制得:
—— 聚合物(未纺)
—— 纤维(未纺)
—— 纱线(织物)
—— 未经加工的或未漂白的织物(整理加工织物)
经过以下任一加工工序:
—— 针刺/旋转粘合/化学粘合;
—— 纺织或编织;
—— 钩编、填料或裁绒;或者
—— 染色或印花及整理;浸染、涂层、覆盖或层压。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描述 |
|
第五十二章 |
棉花 |
233 |
5208.11 |
未漂白全棉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34 |
5208.12 |
未漂白全棉平纹机织物,100克<每平方米重量≤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35 |
5208.13 |
未漂白全棉三、四线斜纹布,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36 |
5208.19 |
未漂白其他全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37 |
5208.21 |
漂白全棉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38 |
5208.22 |
漂白全棉平纹机织物,100克<每平方米重量≤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39 |
5208.23 |
漂白全棉三、四线斜纹布,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40 |
5208.29 |
漂白其他全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41 |
5208.41 |
色织全棉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42 |
5208.42 |
色织全棉平纹机织物,100克<每平方米重量≤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43 |
5208.43 |
色织全棉三、四线斜纹布,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44 |
5208.49 |
色织的其他全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45 |
5209.11 |
未漂白全棉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46 |
5209.12 |
未漂白全棉三、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47 |
5209.19 |
未漂白其他全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48 |
5209.21 |
漂白全棉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49 |
5209.22 |
漂白全棉三、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50 |
5209.29 |
漂白其他全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51 |
5209.41 |
色织全棉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52 |
5209.42 |
色织全棉粗斜纹布(劳动布),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53 |
5209.43 |
色织全棉三、四线斜纹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54 |
5209.49 |
色织的其他全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
255 |
5210.11 |
未漂白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平纹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含平细布 |
256 |
5210.19 |
其他未漂白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 |
257 |
5210.21 |
漂白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平纹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 |
258 |
5210.29 |
其他漂白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 |
259 |
5210.41 |
色织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 |
260 |
5210.49 |
色织主要或仅与其他化学纤维混纺的棉布,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 |
261 |
5211.11 |
未漂白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 |
262 |
5211.12 |
未漂白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三线或四线斜纹棉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 |
263 |
5211.19 |
其他未漂白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 |
264 |
5211.20 |
漂白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 |
265 |
5211.41 |
色织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平纹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 |
266 |
5211.42 |
色织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粗斜纹棉布,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 |
267 |
5211.43 |
色织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三线或四线斜纹棉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粗斜纹除外,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 |
268 |
5211.49 |
其他色织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 |
269 |
5212.11 |
未漂白的其他混纺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
270 |
5212.12 |
漂白的其他混纺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
271 |
5212.14 |
色织其他混纺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不超过200克 |
272 |
5212.21 |
未漂白的其他混纺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
273 |
5212.22 |
漂白的其他混纺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
274 |
5212.24 |
色织其他混纺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
275 |
6001.10 |
针织或钩编的“长毛绒”织物 |
276 |
6001.21 |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毛圈绒头织物 |
277 |
6001.22 |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毛圈绒头织物 |
278 |
6001.29 |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毛圈绒头织物 |
279 |
6002.40 |
宽度不超过30厘米的针织或钩编的织物,按重量计弹性纱线含量在5%及以上,但不含橡胶线,但税目60.01的货品除外 |
280 |
6002.90 |
宽度不超过30厘米的针织或钩编的其他织物,按重量计弹性纱线或橡胶线含量在5%及以上,但税目60.01的货品除外 |
281 |
6003.10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宽度不超过30厘米针织或钩编的织物,但税目60.01或60.02的货品除外 |
282 |
6003.20 |
棉制宽度不超过30厘米针织或钩编的织物,但税目60.01或60.02的货品除外 |
283 |
6003.30 |
合成纤维制宽度不超过30厘米针织或钩编的织物,但税目60.01或60.02的货品除外 |
284 |
6003.40 |
人造纤维制宽度不超过30厘米针织或钩编的织物,但税目60.01或60.02的货品除外 |
285 |
6003.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宽度不超过30厘米针织或钩编的织物,但税目60.01或60.02的货品除外 |
286 |
6004.10 |
宽度超过30厘米的针织或钩编的织物,按重量计弹性纱线含量在5%及以上且不含橡胶线,但税目60.01的货品除外 |
287 |
6004.90 |
宽度超过30厘米的针织或钩编的织物,按重量计弹性纱线或橡胶线含量在5%及以上,但税目60.01的货品除外 |
288 |
6005.21 |
未漂白或漂白棉制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 |
289 |
6005.22 |
染色棉制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 |
290 |
6005.23 |
色织棉制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 |
291 |
6005.24 |
印花棉制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 |
292 |
6005.35 |
未漂白或漂白合成纤维制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 |
293 |
6005.36 |
未漂白或漂白合成纤维制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 |
294 |
6005.37 |
染色合成纤维制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 |
295 |
6005.38 |
色织合成纤维制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色织合成纤维制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 |
296 |
6005.41 |
未漂白或漂白人造纤维制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色织合成纤维制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 |
297 |
6005.42 |
染色人造纤维制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未漂白或漂白人造纤维制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 |
298 |
6005.43 |
色织人造纤维制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染色人造纤维制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 |
299 |
6005.44 |
印花人造纤维制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色织人造纤维制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 |
300 |
6005.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印花人造纤维制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 |
301 |
6006.10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其他纺织材料制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 |
302 |
6006.31 |
未漂白或漂白合成纤维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羊毛或动物细毛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 |
303 |
6006.32 |
染色合成纤维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未漂白或漂白合成纤维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 |
304 |
6006.33 |
色织合成纤维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染色合成纤维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 |
305 |
6006.34 |
印花合成纤维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色织合成纤维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 |
306 |
6006.41 |
漂白或未漂白人造纤维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印花合成纤维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 |
307 |
6006.42 |
染色人造纤维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漂白或未漂白人造纤维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 |
308 |
6006.43 |
色织人造纤维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染色人造纤维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 |
309 |
6006.44 |
印花人造纤维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色织人造纤维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 |
310 |
6006.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印花人造纤维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 |
3.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制成的其他纺织品
用下列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缝制工序制成的成品(服装及帐篷),以及结合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制成的成品(制成的纺织品):
—— 未经加工或未漂白的织物
—— 经整理的织物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描述 |
|
第六十一章 |
针织及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
311 |
6101.20 |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男式大衣、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等,但税目61.03的货品除外 |
312 |
6101.30 |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目61.03的货品除外 |
313 |
6101.90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的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目61.03的货品除外 |
314 |
6102.10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目61.04的货品除外 |
315 |
6102.20 |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目61.04的货品除外 |
316 |
6102.30 |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目61.04的货品除外 |
317 |
6102.90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目61.04的货品除外 |
318 |
6103.10 |
针织或钩编的男式西服套装 |
319 |
6103.22 |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男式便服套装 |
320 |
6103.23 |
合成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男式便服套装 |
321 |
6103.29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的男式便服套装 |
322 |
6103.3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针织或钩编男式上衣 |
323 |
6103.32 |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男式上衣 |
324 |
6103.33 |
合成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男式上衣 |
325 |
6103.39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的男式上衣 |
326 |
6103.4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针织或钩编的男式裤子和短裤 |
327 |
6103.42 |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男式裤子和短裤 |
328 |
6103.43 |
合成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男式裤子和短裤 |
329 |
6103.49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的男式裤子和短裤 |
330 |
6104.13 |
合成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西服套装 |
331 |
6104.19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西服套装 |
332 |
6104.22 |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便装 |
333 |
6104.23 |
合成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便装 |
334 |
6104.29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便装 |
335 |
6104.3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针织女式或钩编的上衣 |
336 |
6104.32 |
棉制针织女式或钩编的上衣 |
337 |
6104.33 |
合成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上衣 |
338 |
6104.39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上衣 |
339 |
6104.4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连衣裙 |
340 |
6104.42 |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连衣裙 |
341 |
6104.43 |
合成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连衣裙 |
342 |
6104.44 |
人造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连衣裙 |
343 |
6104.49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连衣裙 |
344 |
6104.5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裙子及裙裤 |
345 |
6104.52 |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裙子及裙裤 |
346 |
6104.53 |
合成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裙子及裙裤 |
347 |
6104.59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裙子及裙裤 |
348 |
6104.6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裤子和短裤 |
349 |
6104.62 |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裤子和短裤 |
350 |
6104.63 |
合成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裤子和短裤 |
351 |
6104.69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裤子和短裤 |
352 |
6105.10 |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
353 |
6105.20 |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
354 |
6105.90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
355 |
6106.10 |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
356 |
6106.20 |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
357 |
6106.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
358 |
6107.11 |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男内裤及三角裤 |
359 |
6107.12 |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男内裤及三角裤 |
360 |
6107.19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的男内裤及三角裤 |
361 |
6107.21 |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男长睡衣及睡衣裤 |
362 |
6107.22 |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男长睡衣及睡衣裤 |
363 |
6107.29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的男长睡衣及睡衣裤 |
364 |
6107.91 |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男浴衣、晨衣等 |
365 |
6107.99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后钩编的男浴衣、晨衣等 |
366 |
6108.11 |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长衬裙及衬裙 |
367 |
6108.19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女式长衬裙及衬裙 |
368 |
6108.21 |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三角裤及短衬裤 |
369 |
6108.22 |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女三角裤及短衬裤 |
370 |
6108.29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女三角裤及短衬裤 |
371 |
6108.31 |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睡衣及睡衣裤 |
372 |
6108.32 |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女睡衣及睡衣裤 |
373 |
6108.39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女睡衣及睡衣裤 |
374 |
6108.91 |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浴衣、晨衣 |
375 |
6108.92 |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女浴衣、晨衣 |
376 |
6108.99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女浴衣、晨衣 |
377 |
6109.10 |
棉制针织或钩编T恤衫、汗衫及其他背心 |
378 |
6109.90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T恤衫、汗衫及其他背心 |
379 |
6110.11 |
羊毛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开襟衫、背心及类似品 |
380 |
6110.12 |
喀什米尔山羊细毛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开襟衫、背心及类似品 |
381 |
6110.19 |
其他动物细毛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开襟衫、背心及类似品 |
382 |
6110.20 |
棉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开襟衫、背心及类似品 |
383 |
6110.30 |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开襟衫、背心及类似品 |
384 |
6110.90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开襟衫、背心及类似品 |
385 |
6111.20 |
棉制针织或钩编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 |
386 |
6111.30 |
合成纤维制针织或钩编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 |
387 |
6111.90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 |
388 |
6112.11 |
棉制针织或钩编运动套装 |
389 |
6112.12 |
合成纤维制针织或钩编运动套装 |
390 |
6112.19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运动套装 |
391 |
6112.20 |
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滑雪服 |
392 |
6112.31 |
合成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男式游泳服 |
393 |
6112.39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男式游泳服 |
394 |
6112.41 |
合成纤维制针织或钩编女式游泳服 |
395 |
6112.49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女式游泳服 |
396 |
6113.00 |
用税目59.03、59.06或59.07的针织物或钩编织物制成的服装 |
397 |
6114.20 |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其他服装 |
398 |
6114.30 |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其他服装 |
399 |
6114.90 |
其他纺织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其他服装 |
400 |
6115.10 |
循序减压袜类(例如,用以治疗静脉曲张的长统袜 |
401 |
6115.21 |
每根单丝细度在67分特以下合成纤维制针织或钩编连裤袜及紧身裤袜 |
402 |
6115.22 |
每根单丝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合成纤维制针织或钩编连裤袜及紧身裤袜 |
403 |
6115.29 |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连裤袜及紧身裤袜 |
404 |
6115.30 |
每根单丝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女式长统袜及中统袜 |
405 |
6115.94 |
羊毛或其他动物细毛制针织或钩编其他袜类 |
406 |
6115.95 |
棉制针织或钩编其他袜类 |
407 |
6115.96 |
合成纤维制针织或钩编其他袜类 |
408 |
6115.99 |
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其他袜类 |
409 |
6116.10 |
用塑料或橡胶浸渍、涂布或包覆的针织或钩编的手套 |
410 |
6116.9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针织或钩编的手套 |
411 |
6116.92 |
棉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的手套 |
412 |
6116.93 |
合成纤维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的手套 |
413 |
6116.99 |
其他纺织材料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的手套 |
414 |
6117.10 |
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披巾、头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 |
415 |
6117.80 |
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其他衣着附件 |
416 |
6117.90 |
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服装或衣着附件的零件 |
417 |
6201.1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男式大衣、雨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及类似品 |
418 |
6201.12 |
棉制男式大衣、雨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及类似品 |
419 |
6201.13 |
化学纤维制男式大衣、雨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及类似品 |
420 |
6201.19 |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式大衣、雨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及类似品 |
421 |
6201.9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男式防寒上衣及类似品 |
422 |
6201.92 |
棉制男式防寒上衣及类似品 |
423 |
6201.93 |
化学纤维制男式防寒上衣及类似品 |
424 |
6201.99 |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式防寒上衣及类似品 |
425 |
6202.1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女式大衣、雨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及类似品,但税目62.04的货品除外 |
426 |
6202.12 |
棉制女式大衣、雨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及类似品,但税目62.04的货品除外 |
427 |
6202.13 |
化学纤维制女式大衣、雨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及类似品,但税目62.04的货品除外 |
428 |
6202.19 |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式大衣、雨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及类似品,但税目62.04的货品除外 |
429 |
6202.9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女式防寒上衣及类似品,但税目62.04的货品除外 |
430 |
6202.92 |
棉制女式防寒上衣及类似品,但税目62.04的货品除外 |
431 |
6202.93 |
化学纤维制女式防寒上衣及类似品,但税目62.04的货品除外 |
432 |
6202.99 |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式防寒上衣及类似品,但税目62.04的货品除外 |
433 |
6203.1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男式西服套装 |
434 |
6203.12 |
合成纤维制男式西服套装 |
435 |
6203.19 |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式西服套装 |
436 |
6203.22 |
棉制男式便服套装 |
437 |
6203.23 |
合成纤维制男式便服套装 |
438 |
6203.29 |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式便服套装 |
439 |
6203.3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男式上衣 |
440 |
6203.32 |
棉制男式上衣 |
441 |
6203.33 |
合成纤维制男式上衣 |
442 |
6203.39 |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式上衣 |
443 |
6203.4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男式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 |
444 |
6203.42 |
棉制男式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 |
445 |
6203.43 |
合成纤维制男式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 |
446 |
6203.49 |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式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 |
447 |
6204.1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女式西服套装 |
448 |
6204.12 |
棉制女式西服套装 |
449 |
6204.13 |
合成纤维制女式西服套装 |
450 |
6204.19 |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式西服套装 |
451 |
6204.2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女式便服套装 |
452 |
6204.22 |
棉制女式便服套装 |
453 |
6204.23 |
合成纤维制女式便服套装 |
454 |
6204.29 |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式便服套装 |
455 |
6204.3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女式上衣 |
456 |
6204.32 |
棉制女式上衣 |
457 |
6204.33 |
合成纤维制女式上衣 |
458 |
6204.39 |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式上衣 |
459 |
6204.4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女式连衣裙 |
460 |
6204.42 |
棉制女式连衣裙 |
461 |
6204.43 |
合成纤维制女式连衣裙 |
462 |
6204.44 |
人造纤维制女式连衣裙 |
463 |
6204.49 |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式连衣裙 |
464 |
6204.5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女式裙子及裙裤 |
465 |
6204.52 |
棉制女式裙子及裙裤 |
466 |
6204.53 |
合成纤维制女式裙子及裙裤 |
467 |
6204.59 |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式裙子及裙裤 |
468 |
6204.6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女式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 |
469 |
6204.62 |
棉制女式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 |
470 |
6204.63 |
合成纤维制女式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 |
471 |
6204.69 |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式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 |
472 |
6205.20 |
棉制男衬衫 |
473 |
6205.30 |
化学纤维制男衬衫 |
474 |
6205.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衬衫 |
475 |
6206.10 |
丝及绢丝制女衬衫 |
476 |
6206.20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女衬衫 |
477 |
6206.30 |
棉制女衬衫 |
478 |
6206.40 |
化学纤维制女衬衫 |
479 |
6206.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衬衫 |
480 |
6207.11 |
棉制男式内裤及三角裤 |
481 |
6207.19 |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式内裤及三角裤 |
482 |
6207.21 |
棉制男式长睡衣及睡衣裤 |
483 |
6207.22 |
化学纤维制男式长睡衣及睡衣裤 |
484 |
6207.29 |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式长睡衣及睡衣裤 |
485 |
6207.91 |
棉制男式背心及其他内衣、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
486 |
6207.99 |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式背心及其他内衣、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
487 |
6208.11 |
化学纤维制长衬裙及衬裙 |
488 |
6208.19 |
其他纺织材料制长衬裙及衬裙 |
489 |
6208.21 |
棉制女式睡衣及睡衣裤 |
490 |
6208.22 |
化学纤维制女式睡衣及睡衣裤 |
491 |
6208.29 |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式睡衣及睡衣裤 |
492 |
6208.91 |
棉制女式背心及其他内衣、三角裤、短衬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
493 |
6208.92 |
化学纤维制女式背心及其他内衣、三角裤、短衬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
494 |
6208.99 |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式背他心及其内衣、三角裤、短衬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
495 |
6209.20 |
棉制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 |
496 |
6209.30 |
合成纤维制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 |
497 |
6209.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 |
498 |
6210.10 |
用税目56.02或56.03的织物制成的服装 |
499 |
6210.20 |
子目6201.11至6201.19所列类型的其他服装 |
500 |
6210.30 |
子目6202.11至6202.19所列类型的其他服装 |
501 |
6210.40 |
用税目59.03、59.06或59.07的织物制成的其他男式服装 |
502 |
6210.50 |
用税目59.03、59.06或59.07的织物制成的其他女式服装 |
503 |
6211.11 |
纺织材料制男式游泳服 |
504 |
6211.12 |
纺织材料制女式游泳服 |
505 |
6211.20 |
纺织材料制滑雪服 |
506 |
6211.32 |
棉制其他男式服装 |
507 |
6211.33 |
化学纤维制其他男式服装 |
508 |
6211.39 |
其他纺织材料制其他男式服装 |
509 |
6211.49 |
其他纺织材料制其他女式服装 |
510 |
6211.42 |
棉制其他女式服装 |
511 |
6211.43 |
化学纤维制其他女式服装 |
512 |
6212.10 |
纺织材料制胸罩及其零件 |
513 |
6212.20 |
纺织材料制束腰带及腹带及其零件 |
514 |
6212.30 |
纺织材料制束腰胸衣及其零件 |
515 |
6212.90 |
纺织材料制紧身衣、吊裤带及类似品及其零件 |
516 |
6213.20 |
棉制手帕 |
517 |
6213.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手帕 |
518 |
6214.10 |
丝及绢丝制披巾、领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 |
519 |
6214.20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披巾、领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 |
520 |
6214.30 |
合成纤维制披巾、领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 |
521 |
6214.40 |
人造纤维制披巾、领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 |
522 |
6214.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披巾、领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 |
523 |
6215.10 |
丝及绢丝制领带及领结 |
524 |
6215.20 |
化学纤维制领带及领结 |
525 |
6215.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领带及领结 |
526 |
6216.00 |
纺织材料制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
527 |
6217.10 |
纺织材料制其他衣着附件 |
528 |
6217.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服装或衣着附件 |
529 |
6301.10 |
电暖毯 |
530 |
6301.20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的毯子(电暖毯除外)及旅行毯 |
531 |
6301.30 |
棉制的毯子(电暖毯除外)及旅行毯 |
532 |
6301.40 |
合成纤维制的毯子(电暖毯除外)及旅行毯 |
533 |
6301.90 |
其他毯子及旅行毯 |
534 |
6302.10 |
针织或钩编的床上用织物制品 |
535 |
6302.21 |
棉制印花的非针织或钩编的床上用织物制品 |
536 |
6302.22 |
化学纤维制印花的非针织或钩编的床上用织物制品 |
537 |
6302.29 |
其他纺织材料制印花的非针织或钩编的床上用织物制品 |
538 |
6302.31 |
其他棉制床上用织物制品 |
539 |
6302.32 |
其他化学纤维制床上用织物制品 |
540 |
6302.39 |
其他纺织材料制床上用织物制品 |
541 |
6302.40 |
针织或钩编的餐桌用织物制品 |
542 |
6302.51 |
棉制非针织的餐桌用织物制品 |
543 |
6302.53 |
化学纤维制非针织的餐桌用织物制品 |
544 |
6302.59 |
其他纺织材料制非针织的餐桌用织物制品 |
545 |
6302.60 |
盥洗及厨房用棉制毛巾织物或类似的毛圈织物的制品 |
546 |
6302.91 |
棉制其他盥洗及厨房织物制品 |
547 |
6302.93 |
化学纤维制其他盥洗及厨房织物制品 |
548 |
6302.99 |
其他纺织材料制盥洗及厨房织物制品 |
549 |
6303.12 |
合成纤维制针织的窗帘(包括帷帘)及帐幔;帘帷或床帷 |
550 |
6303.19 |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的窗帘(包括帷帘)及帐幔;帘帷或床帷 |
551 |
6303.91 |
棉制非针织的窗帘(包括帷帘)及帐幔;帘帷或床帷 |
552 |
6303.92 |
合成纤维制非针织的窗帘(包括帷帘)及帐幔;帘帷或床帷 |
553 |
6303.99 |
其他纺织材料制非针织的窗帘(包括帷帘)及帐幔;帘帷或床帷 |
554 |
6304.11 |
针织或钩编的床罩 |
555 |
6304.19 |
其他非针织或钩编的床罩 |
556 |
6304.20 |
针织或钩编的其他装饰用织物制品,但税目94.04的货品除外 |
557 |
6304.91 |
针织或钩编的其他装饰用织物制品,但税目94.04的货品除外 |
558 |
6304.92 |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棉制其他装饰用织物制品,但税目94.04的货品除外 |
559 |
6304.93 |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合成纤维制其他装饰用织物制品,但税目94.04的货品除外 |
560 |
6304.99 |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其他纺织材料制装饰用织物制品,但税目94.04的货品除外 |
561 |
6305.10 |
黄麻或税目53.03的其他韧皮纺织纤维制货物包装用袋 |
562 |
6305.20 |
棉制货物包装用袋 |
563 |
6305.32 |
化学纤维制的散装货物储运软袋 |
564 |
6305.33 |
其他聚乙烯、聚丙烯扁条或类似材料制货物包装用袋 |
565 |
6305.39 |
其他化学纤维制货物包装袋 |
566 |
6305.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货物包装袋 |
567 |
6306.12 |
合成纤维制油苫布、天篷及遮阳篷 |
568 |
6306.19 |
其他纺织材料制油苫布、天篷及遮阳篷 |
569 |
6306.22 |
合成纤维制帐篷 |
570 |
6306.29 |
其他纺织材料制帐篷 |
571 |
6306.30 |
风帆 |
572 |
6306.40 |
充气褥垫 |
573 |
6306.90 |
纺织材料制其他野营用品 |
574 |
6307.10 |
纺织材料制擦地布、擦碗布、抹布及类似擦拭用布 |
575 |
6307.20 |
纺织材料制救生衣及安全带 |
576 |
6307.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成品,包括服装裁剪样 |
577 |
6308.00 |
由机织物及纱线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物品,不论是否带附件,用以制作小地毯、装饰毯、绣花台布、餐巾或类似的纺织物品 |
578 |
6309.00 |
旧衣物 |
579 |
9619.00* |
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 |
*9619.00的原产地规则是适用PSR或增值标准40%是因税则转版而成。
4. 适用税号3907.10,3907.50,3907.61,3907.69 及3907.91的化学反应标准。
如果化学反应发生在缔约一方或双方的领土上,则化学反应产生的产品应具备原产资格。
“化学反应”是包括生物化学的过程,其通过断裂分子内键、形成新的分子内键或改变分子中原子的空间排列导致分子具有新的结构。
根据本定义,以下不被认为是化学反应:
(1) 溶于水或其他溶剂;
(2) 消除溶剂包括溶剂水;或
(3) 加入或除去结晶水。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描述 |
580 |
3907.10 |
- 聚丙烯 |
581 |
3907.50 |
- 醇酸树脂 |
582 |
3907.61 |
- 粘数在78毫升/克或以上 |
583 |
3907.69 |
- 其他 |
584 |
3907.91 |
- 其他聚酯;不饱和 |
1
[1] 如果产品仅由本附件所列的加工工序制得,则该应具备原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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