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8月1日起

海关进出口货物将实行整合申报

报关单、报检单合并为一张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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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申报项目录入指南 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前 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行为,提高报关质量,加快通 关速度,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等相关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综 合统计司组织编写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录入指 南(初稿)》(以下简称《录入指南》),用于指导报关 企业录入电子报关单数据。 本《录入指南》共分表头项目说明、表体项目说明、 表头折叠项目说明、表体折叠项目说明、集装箱项目说明、 随附单证项目说明等 6 章,其中表头项目、表体项目、集 装箱项目、随附单证项目为基本申报项目 76 个,表头折叠 项目和表体折叠项目为检务申报项目 29 个,共 105 个录入 项目。 本《录入指南》对 105 个录入项目(勾选项除外)逐 一进行了解释说明,每个录入项目包括项目类型、录入要 求、编码规则和项目沿革等描述。其中项目类型包括填制 类型、触发条件和数据类型,填制类型分:必填项、有条 件必填项、选填项、系统返填项、项目组;录入要求包括 项目定义、具体要求、录入方式和注意事项,录入方式分: 手工录入、下拉列表等;编码规则包括项目结构和调用参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数表;项目沿革包括原报关项目名称、原报检项目名称和 调整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和能力所限,编辑整理工作疏漏在所难 免,敬请谅解。上述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以 法规条文为准。另外,目前信息化系统也还在优化完善过 程中,为满足广大用户先睹为快需求,现将初稿提供给大 家参考,如有与信息化系统不一致的,应以信息化系统为 准,我们也会持续跟进,陆续发布更新版本。 《录入指南》编写组 2018 年 7 月 29 日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目 录 第一章 表头项目说明 ................................................................................................................... 6 1.1 申报地海关 .............................................................................................................................. 6 1.2 申报状态 .................................................................................................................................. 7 1.3 统一编号 .................................................................................................................................. 7 1.4 预录入编号 .............................................................................................................................. 8 1.5 海关编号 ................................................................................................................................. 8 1.6 进出境关别 .............................................................................................................................. 9 1.7 备案号 .................................................................................................................................... 10 1.8 合同协议号 ............................................................................................................................ 14 1.9 进出口日期 ............................................................................................................................ 15 1.10 申报日期 .............................................................................................................................. 16 1.11 境内收发货人 ..................................................................................................................... 17 1.12 境外收发货人 ..................................................................................................................... 18 1.13 消费使用/生产销售单位 .................................................................................................... 19 1.14 申报单位 .............................................................................................................................. 21 1.15 运输方式 ............................................................................................................................. 22 1.16 运输工具名称 ..................................................................................................................... 25 1.17 航次号 ................................................................................................................................. 28 1.18 提运单号 ............................................................................................................................. 30 1.19 监管方式 .............................................................................................................................. 33 1.20 征免性质 .............................................................................................................................. 35 1.21 许可证号 .............................................................................................................................. 36 1.22 启运/运抵国(地区) ........................................................................................................ 37 1.23 经停/指运港 ....................................................................................................................... 39 1.24 成交方式 .............................................................................................................................. 41 1.25 运费标志 .............................................................................................................................. 42 1.26 运费/率 .............................................................................................................................. 43 1.27 运费币制 .............................................................................................................................. 44 1.28 保险费标志 .......................................................................................................................... 45 1.29 保险费/率 .......................................................................................................................... 46 1.30 保险费币制 .......................................................................................................................... 47 1.31 杂费标志 .............................................................................................................................. 48 1.32 杂费/率 .............................................................................................................................. 49 1.33 杂费币制 .............................................................................................................................. 50 1.34 件数 ...................................................................................................................................... 52 1.35 包装种类(其他包装) ...................................................................................................... 53 1.36 毛重 ...................................................................................................................................... 54 1.37 净重 ..................................................................................................................................... 55 1.38 贸易国别(地区) ............................................................................................................. 56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39 集装箱数 .............................................................................................................................. 57 1.40 随附单证 .............................................................................................................................. 57 1.41 入境/离境口岸 .................................................................................................................... 57 1.42 货物存放地点 ...................................................................................................................... 59 1.43 启运港 .................................................................................................................................. 60 1.44 报关单类型 ......................................................................................................................... 61 1.45 备注 ...................................................................................................................................... 62 1.46 特殊关系确认 ...................................................................................................................... 67 1.47 价格影响确认 ...................................................................................................................... 69 1.48 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 .............................................................................. 70 1.49 标记唛码 ............................................................................................................................. 72 第二章 表体项目说明 ................................................................................................................. 73 2.1 商品编号 ................................................................................................................................ 73 2.2 检验检疫名称 ........................................................................................................................ 74 2.3 商品名称 ............................................................................................................................... 75 2.4 规格型号 ................................................................................................................................ 76 2.5 成交数量 ............................................................................................................................... 78 2.6 成交计量单位 ....................................................................................................................... 78 2.7 单价 ........................................................................................................................................ 79 2.8 总价 ....................................................................................................................................... 80 2.9 币制 ........................................................................................................................................ 81 2.10 法定第一数量 ..................................................................................................................... 82 2.11 法定第一计量单位 .............................................................................................................. 84 2.12 最终目的国(地区) .......................................................................................................... 85 2.13 法定第二数量 ..................................................................................................................... 86 2.14 法定第二计量单位 .............................................................................................................. 87 2.15 原产国(地区) ................................................................................................................. 87 2.16 加工成品单耗版本号 .......................................................................................................... 88 2.17 货号 ..................................................................................................................................... 89 2.18 原产地区 ............................................................................................................................. 90 2.19 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 91 2.20 征免方式 ............................................................................................................................. 93 第三章 表头折叠项目说明 ......................................................................................................... 94 3.1 检验检疫受理机关 ................................................................................................................ 94 3.2 企业资质类别 ....................................................................................................................... 95 3.3 企业资质编号 ....................................................................................................................... 97 3.4 领证机关 ............................................................................................................................... 98 3.5 口岸检验检疫机关 ............................................................................................................... 99 3.6 启运日期 ............................................................................................................................. 100 3.7 B/L 号 ................................................................................................................................... 101 3.8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 ......................................................................................................... 102 3.9 关联号码及理由 ................................................................................................................. 103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3.10 使用单位联系人 ............................................................................................................... 103 3.11 使用单位联系电话 ............................................................................................................ 104 3.12 原箱运输 ........................................................................................................................... 105 3.13 特殊业务标识 ................................................................................................................... 105 3.14 所需单证 ........................................................................................................................... 106 3.15 检验检疫签证申报要素 ................................................................................................... 107 第四章 表体折叠项目说明 ....................................................................................................... 108 4.1 检验检疫货物规格 .............................................................................................................. 108 4.2 产品资质(产品许可/审批/备案) .................................................................................. 111 4.3 货物属性 ............................................................................................................................. 115 4.4 用途 ..................................................................................................................................... 117 4.5 危险货物信息 ..................................................................................................................... 117 第五章 集装箱项目说明 ........................................................................................................... 120 5.1 集装箱号 ............................................................................................................................. 120 5.2 集装箱规格 ......................................................................................................................... 121 5.3 自重(KG) .......................................................................................................................... 121 5.4 拼箱标识 .............................................................................................................................. 122 5.5 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 ......................................................................................................... 123 第六章 随附单证项目说明 ....................................................................................................... 124 6.1 随附单证代码 ..................................................................................................................... 124 6.2 随附单证编号 ..................................................................................................................... 125 6.3 关联报关单 ......................................................................................................................... 130 6.4 关联备案 ............................................................................................................................. 131 6.5 保税/监管场地 ................................................................................................................... 132 6.6 场地代码 ............................................................................................................................. 133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一章 表头项目说明 1.1 申报地海关 1.1.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1.2 录入要求 根据报关人员在货物进出口时的自主选择,填报海关 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的名称及代码。录入时 可根据下拉菜单选择或按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录入 相应的海关名称及代码。例如:选择“广州机场”为申报 地海关时,下拉菜单时可选择“5141 广州机场”或录入 “5141”。 注意事项:申报地海关的关别代码后两位不能为 “00”。 1.1.3 编码规则 申报地海关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前两位采用直属 海关关别代码,后两位为隶属海关或海关监管场所的代码。 参数引用《关区代码表》。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1.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申报地海关”,录入要求无 变化。 1.2 申报状态 1.2.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系统返填项,显示报关单的申报状态 (保存、结关、已申报、海关入库成功、退单、审结、放 行)。 1.2.2 录入要求 无 1.3 统一编号 1.3.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系统返填项,单据暂存成功后系统产生 的流水号,便于查询使用。 该项目为字符型。 1.3.2 录入要求 无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4 预录入编号 1.4.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系统返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4.2 录入要求 无 1.4.3 编码规则 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 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 18 位,其中第 1-4 位为接受申 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 码),第 5-8 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 9 位为进出口标 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 口,“E”为出口),后 9 位为顺序编号。 1.5 海关编号 1.5.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系统返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5.2 录入要求 无 1.5.3 编码规则 本栏目为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 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海关编号为 18 位,其中第 1-4 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 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 5-8 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 9 位为进出口标志 (“1”为进口,“0”为出口),后 9 位为顺序编号。 1.6 进出境关别 1.6.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6.2 录入要求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 《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例如:货 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为“广州机场”时,录入 “5141”。 -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注意事项: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 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 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 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 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 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 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 及代码。 1.6.3 编码规则 进出境关别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前两位采用直属 海关关别代码,后两位为隶属海关或海关监管场所的代码。 参数引用《关区代码表》。 1.6.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进/出口口岸”,现更名为 “进出境关别”,录入要求无变化。 1.7 备案号 1.7.1 项目类型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7.2 录入要求 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 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核确 认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 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注意事项: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 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 《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 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 异地口岸报关的,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 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填报总册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 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 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对加工贸易设备、使用账册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内减免税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 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 册》编号。 2.涉及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的报关单,填报《征免 税证明》编号。 3.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 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 物进口或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1.7.3 编码规则 备案号为 12 位字符,结构如下: 1.第 1 位为备案或审批文件的标记。 A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料件 B 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 -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C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 D 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 E 加工贸易电子帐册 G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异地报关手册 F 加工贸易异地报关手册 H 出口加工区电子账册 J 保税仓库记账式电子账册 K 保税仓库备案式电子账册 Y 原产地证书 Z 《征免税证明》 Q 汽车零部件电子账册 2.第 2-5 位为核发《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 等海关关区代码。 3.第 6 位为年份最后一位,出口加工区设备电子账册 第 6 位为“D”。 -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4.第 7 位区分不同类型分别定义: (1) 保税仓库电子账册(K、J)第 7 位为保税仓库类 型代码。 (2) 《加工贸易手册》第 7 位为企业经济类别代码。 (3) 深加工结转分册第 7 位为“H”,用于出口加工区 深加工结转分册。 (4)《征免税证明》第 7 位为归档标志。 5.第 8-12 位数为顺序码。 1.7.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备案号”。 1.8 合同协议号 1.8.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8.2 录入要求 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未发 生商业性交易的免予填报。 -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注意事项: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32 位字符。 1.8.3 编码规则 自由文本。 1.8.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合同协议号”和原报检项目 的“合同号”,现合并为“合同协议号”,录入要求无变 化。 1.9 进出口日期 1.9.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9.2 录入要求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 期。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 日期,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 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进口日期为人工录入,入库后系统自动返填;出口日 期在申报时免于填报,入库后系统自动返填。 -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9.3 编码规则 本栏目为 8 位数字,顺序为年(4 位)、月(2 位)、 日(2 位),格式为“YYYYMMDD”。 1.9.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进出口日期”和原报检项目 的“到货发货日期”,现合并为“进出口日期”。录入要 求无变化。 1.10 申报日期 1.10.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系统返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10.2 录入要求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 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 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 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申报后系统自动返填。 1.10.3 编码规则 -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申报日期为 8 位数字,顺序为年(4 位)、月(2 位)、 日(2 位)。 1.10.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申报日期”和原报检项目的 “报检日期”,现合并为“申报日期”。录入要求无变化。 1.11 境内收发货人 1.11.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11.2 录入要求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 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 18 位法人 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的 10 位海关代码或者 10 位检验检疫 编码。进口填“境内收货人”,出口填“境内发货人”。 人工录入企业代码/编码后,系统自动返填企业中文名称。 注意事项: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 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 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 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 18 位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3.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 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 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1.11.3 编码规则 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 位海关代码/10 位检验检 疫编码/名称为代码返填项。 1.11.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海关与原报检项目的“收发货人”,现改 名为 “境内收发货人”。 1.12 境外收发货人 1.12.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12.2 录入要求 -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 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 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名称一般填报英文 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 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 名称及编码填报“NO” 注意事项: 对于 AEO 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 AEO 编 码,填报样式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填报(如 新加坡 AEO 企业填报样式为:SG123456789012,韩国 AEO 企业填报样式为 KR1234567,具体见相关公告要求);非互 认国家(地区)AEO 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于填报。 1.12.3 编码规则 编码引用《国别地区代码表》。 1.12.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收发货人(外文)”。 1.13 消费使用/生产销售单位 1.13.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该项目为字符型。 1.13.2 录入要求 进口填报消费使用单位,出口填报生产销售单位。编 码可以选择填报 18 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 位海关代码或 10 位检验检疫编码之一。无 18 位法人和 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目 填报“NO”;未取得 10 位检验检疫编码的,空置 10 位检 验检疫编码栏目,不填写内容。人工录入企业代码后,系 统可返填企业中文名称。 注意事项: 1.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 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2.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 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3.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 简称《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保税监 -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 单位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 型)填报 中心内企业名称)。 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 报区域内经营企业(“加工单位”或“仓库”)。 5.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或使用以及出口货物在 境内的生产或销售的对象为自然人的,填报身份证号、护 照号、台胞证号等有效证件号码及姓名。 1.13.3 编码规则 自由文本。 1.13.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消费使用/生产销售单位代码” 和原报检项目的“使用人/生产加工单位代码”,现合并为 “消费使用/生产销售单位代码”。 1.14 申报单位 1.14.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系统返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14.2 录入要求 -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自理报关的,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委托代 理报关的,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 注意事项:该项目内容系统返填,不可修改。 1.14.3 编码规则 系统返填。 1.14.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报检项目的“申报单位”。 1.15 运输方式 1.15.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15.2 录入要求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 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 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 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 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 的运输方式。 注意事项: -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 填报。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 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 的运输工具填报。 (3)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外)销售的进出 境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等,填报“其他运输”(代码 9)。 (4)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填报“旅客携带” (代码L)。 (5)以固定设施(包括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 运输货物的,填报“固定设施运输”(代码 G)。 2.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 填报“非保税区”(代码 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 (代码 7)。 (3)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 填报“监管仓库”(代码 1)。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或转加工贸易货物,填报 “保税仓库”(代码 8)。 -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 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代码 W)。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内运往 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代码 X)。 (7)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非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 “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 Y)。 (8)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 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与境内(区外) (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 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 Z)。 (9)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填报 “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 H)。 (10)经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 试验区)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往境内区外或从境内经二线 指定申报通道进入综合试验区的货物,以及综合试验区内 按选择性征收关税申报的货物,填报“综合试验区”(代 码 T)。 (1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流转、调拨货物,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货物,以及其 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 9)。 1.15.3 编码规则 编码引用《运输方式代码表》。 1.15.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和原报检项目的“运输方式”,现合 并为“运输方式”。 1.16 运输工具名称 1.16.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 工具有具体名称或编号时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16.2 录入要求 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填报内 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 内容一致。 注意事项: 1.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 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 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 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 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启用公路舱单后,免 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旅客 携带、管道、驮畜等。 2.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进口。 ①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 位转关申 报单预录入号(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 船名。 ②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 位转关申 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③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 位转关申 报单预录入号(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④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 入号(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 ⑤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 前报关货物填报“@”+13 位载货清单号。 (2)出口。 ①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 入号(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 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 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 4 位关区代码+“TRAIN”);境内 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 4 位关区代码+“TRUCK”)。 ②铁路运输:填报“@”+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 (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 单转关的,填报“@”。 ③航空运输:填报“@”+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 (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 单转关的,填报“@”。 ④其他运输方式:填报“@”+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 号(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 3.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 单填报“集中申报”。 -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4.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5.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32 位字符。 1.16.3 编码规则 自由文本。 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 内容一致。 1.16.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和原报检项目的“运输工具名称”, 合并为“运输工具名称”。 1.17 航次号 1.17.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 工具有具体航次号时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17.2 录入要求 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航次号。填报内容应 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 一致。 注意事项: -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 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运输车辆的 8 位进出境日期〔顺序为年(4 位)、月(2 位)、日(2 位),下同〕。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 (3)铁路运输: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邮件运输:填报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2.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①水路运输: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 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②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③铁路运输:“@”+8 位进境日期。 ④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⑤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2)出口。 -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①水路运输: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中转货物:境内 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 6 位 启运日期〔顺序为年(2 位)、月(2 位)、日(2 位)〕。 ②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免予填报。 ③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④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3.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1.17.3 编码规则 自由文本。 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 内容一致。 1.17.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航次号”与原报检项目的“运输工 具号码”,现合并为“航次号”。 1.18 提运单号 1.18.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18.2 录入要求 -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 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 时,应分单填报。 注意事项: 1.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 理报关手续的。 (1)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 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公 路舱单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 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2.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①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 填报。 ②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 免予填报。 -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③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 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④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⑤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 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口。 ①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 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 车辆的车牌号。 ②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 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3.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 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 位) 月(2 位)日(2 位)年(4 位)月(2 位)日(2 位)〕。 4.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1.18.3 编码规则 自由文本。 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 内容一致。 1.18.4 项目沿革 -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提运单号”和原报检项目的 “提货单号”,现合并为“提运单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1.19 监管方式 1.19.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19.2 录入要求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 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 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根据实际对外贸易 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 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注意事项: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 求如下: 1.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 5000 美元以下,78 种以内的 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低 值辅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 上的监管方式填报。 -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 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填制进口报关单, 填报“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 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分别填制进、 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成品减免”或“进料 成品减免”,进口报关单按照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3.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 报“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进口 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 或“进料料件退换”;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 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 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 出”、“来料边角料复出”、“进料料件复出”、“进料 边角料复出”。 4.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填制进口报关 单,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5.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 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填报“料件销毁”;销毁处置货 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填报“边角料销毁”。 -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填报为“进 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 1.19.3 编码规则 监管方式代码由 4 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 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 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 参数引用《监管方式代码表》。 1.19.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监管方式”和原报检项目的 “贸易方式”,现合并为“监管方式”,录入要求无变化。 1.20 征免性质 1.20.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20.2 录入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 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 免税证明》的,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 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录入时可根据下拉菜单选择征免性质或按海关规定的 《征免性质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征免性质代码。例如:一 般征税的货物,下拉菜单时可选择“101-一般征税”或录 入“101”,栏目自动生成“一般征税”。 注意事项: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按照海关核发的《加 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特殊情 况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一般征 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2.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代码 299)。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免予填报。 1.20.3 编码规则 参数引用《征免性质代码表》。 1.20.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征免性质”。 1.21 许可证号 1.21.1 项目类型 -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21.2 录入要求 填报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 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 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 (边境小额贸易)的编号。 注意事项: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该 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20 位字符。 1.21.3 编码规则 年-XX-顺序号。 1.21.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许可证号”,录入要求无变 化。 1.22 启运/运抵国(地区) 1.22.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该项目为字符型。 1.22.2 录入要求 启运国(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 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 (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 (地区)。例如:申报进口货物的启运国为美国时,根据 下拉菜单选择填报“USA 美国”,也可在本栏录入中文“美 国”。 运抵国(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 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 (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 (地区)。例如:申报出口货物的运抵国为马来西亚时, 根据下拉菜单选择填报代码为“MYS 马来西亚”,也可在本 栏录入中文“马来西亚”。 注意事项: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 出口货物,应在启运国(地区)项目中填报进口货物的装 货港所在国(地区),在运抵国(地区)项目中填报出口 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 -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 (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 运抵国(地区)填报在本栏。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或“CHN”。 1.22.3 编码规则 启运/运抵国(地区)代码由 3 位英文字母构成。例如: 美国代码为“USA 美国”。 参数引用《国别(地区)代码表》。 1.22.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启运/运抵国(地区)”和原 报检项目的“启运/输往国家(地区)”,现合并为“启运 /运抵国(地区)”。 1.23 经停/指运港 1.23.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23.2 录入要求 -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经停港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进口货 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出口货 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注意事项: 1.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 的目的港作为指运港填报。 2.经停/指运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名称及代码 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例如:若来自或 去往的柬埔寨港口在《港口代码表》无港口名称和对应代 码,则填报“柬埔寨”或代码“KHM000”。 3.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或代码 “CHN000”。 4.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 6 位字符型。 1.23.3 编码规则 一般港口代码由 3 位英文字母和 3 位数字组成,例如: 缅甸仰光的港口代码为“MMR018”;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 保税监管场所的代码由 6 位数字组成,例如:珠海保税区 货场的港口代码为“994802”。 参数引用《港口代码表》。 -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23.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装货/指运港”和原报检项目 的“经停/到达口岸”,现合并为“经停/指运港”。 1.24 成交方式 1.24.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24.2 录入要求 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 《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例如: 该货物的成交方式为 CIF,下拉菜单时可选择“1-CIF”或 录入“1”,栏目自动生成“CIF”。 注意事项: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录入 CIF,出口 录入 FOB。 1.24.3 编码规则 参数引用《成交方式代码表》。 1.24.4 项目沿革 -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成交方式”,录入要求无变 化。 1.25 运费标志 1.25.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运费标志”、“运费/率” 和“运费币制”共同填报。 该项目为字符型。 1.25.2 录入要求 运费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 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 用。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 “运费标志”为“运费”项下第一栏。 当按照运费率申报时,“运费标志”栏选择填报“1- 率”;当按照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申报时,“运费标志” 栏选择填报“2-单价”;按照运费总价申报时,“运费标 志”栏选择填报“3-总价”。 1.25.3 编码规则 “1-率”/“2-单价”/“3-总价”。 -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25.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运费标记”,录入要求无变 化。 1.26 运费/率 1.26.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运费标志”、“运费/率” 和“运费币制”共同填报。 该项目为数值型。 1.26.2 录入要求 运费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 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 用。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 “运费/率”为“运费”项下第二栏。 当“运费标志”为“1-率”,在本栏填报运费率;当 “运费标志”为“2-单价”,在本栏填报运费单价;当 “运费标志”为“3-总价”,在本栏填报运费总价。 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19 位,19 位中小数点后最多支持 录入 5 位。 -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26.3 编码规则 数值。 1.26.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运费/率”,录入要求无变 化。 1.27 运费币制 1.27.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运费标志”、“运费/率” 和“运费币制”共同填报。 该项目为字符型。 1.27.2 录入要求 运费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 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 用。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 “运费币制”为“运费”项下第三栏。 当“运费标志”栏为 “1-率”,本栏免予录入;当 “运费标志”为“2-单价”或“3-总价”,本栏按海关规 定的《货币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币种代码。 -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27.3 编码规则 运费币制代码由 3 位英文字母构成。例如:美元代码 为“USD 美元”。 参数引用《货币代码表》。 1.27.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运费币制”。 1.28 保险费标志 1.28.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保险费标志”、“保险费/ 率”和“保险费币制”共同填报。 该项目为字符型。 1.28.2 录入要求 保险费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 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 费用。保险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 报。 “保险费标志”为“保险费”项下第一栏。 -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当按照保险费率申报时,“保险费标志”栏选择填报 “1-率”;按照保险费总价申报时,“保险费标志”栏选 择填报“3-总价”。 1.28.3 编码规则 “1-率”/“3-总价”。 1.28.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保险费标记”,录入要求无 变化。 1.29 保险费/率 1.29.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保险费标志”、“保险费/ 率”和“保险费币制”共同填报。 该项目为数值型。 1.29.2 录入要求 保险费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 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 费用。保险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 报。 “保险费/率”为“保险费”项下第二栏。 -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当“保险费标志”为“1-率”,在本栏填报保险费率; 当“保险费标志”为“3-总价”,在本栏填报保险费总价。 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19 位,19 位中小数点后最多支持 录入 5 位。 1.29.3 编码规则 数值。 1.29.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保险费/率”,录入要求无 变化。 1.30 保险费币制 1.30.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保险费标志”、“保险费/ 率”和“保险费币制”共同填报。 该项目为字符型。 1.30.2 录入要求 保险费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 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 费用。保险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 报。 -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保险费币制”为“保险费”项下第三栏。 当“保险费标志”为“3-总价”,本栏按海关规定的 《货币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币种代码;当“保险费标志” 为“1-率”,本栏无需填报。 1.30.3 编码规则 保险费币制代码由 3 位英文字母构成。例如:美元代 码为“USD 美元”。 参数引用《货币代码表》。 1.30.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保险费币制”。 1.31 杂费标志 1.31.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杂费标志”、“杂费/率” 和“杂费币制”共同填报。 该项目为字符型。 1.31.2 录入要求 -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杂费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 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杂费标志”为“杂费”项下第一栏。 当按照杂费率申报时,“杂费标志”栏选择填报“1- 率”;当按照杂费总价申报时,“杂费标志”栏选择填报 “3-杂费总价”。 1.31.3 编码规则 “1-率”/“杂费标志”。 1.31.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杂费标记”,录入要求无变 化。 1.32 杂费/率 1.32.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杂费标志”、“杂费/率” 和“杂费币制”共同填报。 该项目为数值型。 1.32.2 录入要求 -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杂费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 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杂费/率”为“杂费”项下第二栏。 当“杂费标志”为“1-率”,在本栏填报杂费率;当 “杂费标志”为“3-杂费总价”,在本栏填报杂费总价。 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19 位,19 位中小数点后最多支持 录入 5 位。 注意事项: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 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1.32.3 编码规则 数值。 1.32.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杂费/率”,录入要求无变 化。 1.33 杂费币制 1.33.1 项目类型 -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杂费标志”、“杂费/率” 和“杂费币制”共同填报。 该项目为字符型。 1.33.2 录入要求 杂费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 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杂费币制”为“杂费”项下第三栏。 当“杂费标志”为“3-杂费总价”,本栏按海关规定 的《货币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币种代码;当“杂费标志” 为“1-率”,本栏无需填报。 1.33.3 编码规则 保险费币制代码由 3 位英文字母构成。例如:美元代 码为“USD 美元”。 参数引用《货币代码表》。 1.33.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杂费币制”。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34 件数 1.34.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数值型。 1.34.2 录入要求 填报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按运输包装计); 不得填报为零,散装货物和裸装货物填报为“1”。运输包 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 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9 位整数数字。 注意事项: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1.34.3 编码规则 数值。 1.34.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件数”,录入要求无变化。 -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35 包装种类(其他包装) 1.35.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35.2 录入要求 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进出口 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 其中,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 装,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填报运输包装 对应的 2 位包装种类代码或中文名称。例如:使用再生木 托作为运输包装的,在本栏填报中文“再生木托”或代码 “92”。 若还有其他包装,则在“其他包装”栏目中,按照海 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勾选包装材料种类。例如: 其他包装中含有天然木质托盘的,在本栏勾选“93 天然木 托”。“其他包装”为选填项,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 料进境时必须填报。 1.35.3 编码规则 参数引用《包装种类代码表》。 -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35.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包装种类”和原报检项目的 “包装种类(含辅助包装种类)”,现合并为“包装种类 (其他包装)”。 1.36 毛重 1.36.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数值型。 1.36.2 录入要求 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 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该项目整数部分最多支持录入 14 位数字,小数部分最 多支持录入 5 位数字。 注意事项:报关单毛重栏目不得为空;毛重应大于或 等于 1,不得为“0”。 1.36.3 编码规则 数值。 1.36.4 项目沿革 -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毛重”,录入要求无变化。 1.37 净重 1.37.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数值型。 1.37.2 录入要求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 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 报为“1”。 该项目整数部分最多支持录入 14 位数字,小数部分最 多支持录入 5 位数字。 注意事项: 报关单净重栏目不得为空;净重应大于或等于 1,不得 为“0”。 1.37.3 编码规则 数值。 1.37.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净重”,录入要求无变化。 -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38 贸易国别(地区) 1.38.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38.2 录入要求 发生商业性交易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进口填 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 注意事项: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 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1.38.3 编码规则 贸易国别(地区)代码由 3 位英文字母构成。例如: 美国代码为“USA 美国”。 参数引用《国别(地区)代码表》。 1.38.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贸易国(地区)”和原报检 项目的“贸易国别”,现合并为“贸易国别(地区)”。 -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39 集装箱数 1.39.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系统返填项。 该项目为数值型。 1.39.2 录入要求 填报集装箱信息后,系统自动返填。 1.40 随附单证 1.40.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系统返填项。 1.40.2 录入要求 填报随附单证信息后,系统自动返填。 1.41 入境/离境口岸 1.41.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41.2 录入要求 入境口岸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 进境货物从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 -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 最终卸离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 进入境内的第一个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境的,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 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 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离境口岸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 装运出境货物的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 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 货物最初离境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 货物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 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出境的,填报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 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出境的货物,填 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注意事项:入境/离境口岸类型包括港口、码头、机场、 机场货运通道、边境口岸、火车站、车辆装卸点、车检场、 陆路港、坐落在口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 1.41.3 编码规则 入境/离境口岸代码由 6 位数字组成。例如:北京口岸 代码“110001 北京”。 -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参数引用《国内口岸编码表》。 1.41.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入境/离境口岸”,录入要求 无变化。 1.42 货物存放地点 1.42.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42.2 录入要求 填报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 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 仓库等。 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100 位字符。 1.42.3 编码规则 自由文本。 1.42.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存放地点”,现改名为“货 物存放地点”,录入要求无变化。 -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43 启运港 1.43.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43.2 录入要求 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填报相 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 注意事项: 1.未在《港口代码表》列明的,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 及代码。 2.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至境内 区外的,填报《港口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 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及代码,未在《港口代码表》中列明 的,填报“未列出的特殊监管区”及代码。 3.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境内”。 1.43.3 编码规则 一般港口代码由 3 位英文字母和 3 位数字组成,例如: 缅甸仰光的港口代码为“MMR018”;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 -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保税监管场所的代码由 6 位数字组成,例如:珠海保税区 货场的港口代码为“994802”。 参数引用《港口代码表》。 1.43.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启运口岸”。 1.44 报关单类型 1.44.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44.2 录入要求 有纸报关通过下拉菜单选择“0-有纸报关”,有纸带 清单报关选择“L-有纸带清单报关”,无纸带清单报关选 择“D-无纸带清单报”,通关无纸化选择“M-通关无纸 化”。 特殊说明: 1.有纸报关指没有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填 报用,报关单不传输随附单据。 -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有纸带清单报关指没有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 报关带有清单的集中申报报关单用,报关单不传输随附单 据。 3.无纸带清单报关指没有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 报关带有清单的集中申报报关单用,报关单上传输随附单 据(后改为“M-通关无纸化”)。 4.通关无纸化指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填报 用,报关单上传输随附单据。 1.44.3 编码规则 类型代码。 1.44.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报关单类型”,录入要求无 变化。 1.45 备注 1.45.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45.2 录入要求 -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有以下情况的需按照填制规范的要求录入相关信息: 1.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 在本栏填报进出口企业名称。 2.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在本栏填报“ ”。 3.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 报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 型)填报本中心 的国内地区代码),若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 在本栏填报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4.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在本栏填报海关加 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5.当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货物”(2600)和“展览 品”(2700)时,填报要求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 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在本栏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 例如:暂进六,暂出九; -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本栏填报 8 位 数字型的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日期,需注意的是期限应 在货物进出境之日起 6 个月内。例如:20180815 前复运进 境,20181020 前复运出境; (3)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向海关申请对有关货 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的,在本栏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 号。例如: ,其中英文为大写字 母;无此项目的,无需填报。 上述内容依次填报,项目间用“/”分隔,前后均不加 空格。 (4)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货物复运进境或者复运 出境的: 货物办理过延期的,根据《管理办法》在本栏填报 《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的海关回执编号。例如: ,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无此项目的, 无需填报。 6.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在本栏填报“跨境电子 商务”。 -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7.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在本栏填报“加工贸易副产 品内销”。 8.服务外包货物进口,在本栏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 口货物”。 9.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在本栏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 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对于同一报关单 下有多项商品的,如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 则在本栏填报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 +“@”。 10.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 按照《预裁定决定书》在本栏填报,格式为:“预裁定+ 《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 为 R-2-0100-2018-0001,则填报为“预裁定 R-2-0100-2018-0001”。 11.含归类行政裁定报关单,在本栏填报归类行政裁定 编号,格式为:“c”+四位数字编号。例如 c0001。 12.已经在进入特殊监管区时完成检验的货物,在出区 入境申报时,在本栏填报“预检验”字样,同时在“关联 报检单”栏填报实施预检验的报关单号。 -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3.进口直接退运的货物,在本栏填报“直接退运”字 样。 14.企业提供 ATA 单证册的货物,在本栏填报“ATA 单 证册”字样。 15.进出口不含动物源性低风险的生物制品,在本栏填 报“不含动物源性”字样。 16.货物自境外进入境内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仓库的, 在本栏填报“保税入库”或者“境外入区”字样。 17.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采用分送集报方 式进出的货物,在本栏填报“分送集报”字样。 18.军事装备出入境的,在本栏填报“军品”或“军事 装备”字样。 19.申报商品的 HS 为 3821000000、3002300000 的,填 报要求为:属于培养基的,在本栏填报“培养基”字样; 属于化学试剂的,在本栏填报“化学试剂”字样;不含动 物源性成分的,在本栏填报“不含动物源性”字样。 20.属于修理物品的,在本栏填报“修理物品”字样。 -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1.属于下列情况的,在本栏填报“压力容器”、“成 套设备”、“食品添加剂”、“成品退换”、“旧机电产 品”等字样。 22.HS 为 2903890020(入境六溴环十二烷),用途为 “其他(99)”的,在本栏填报具体用途。 23.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 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255 位字符。 1.45.3 编码规则 自由文本。 1.45.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原报检 项目的“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现合并为“备注”。 1.46 特殊关系确认 1.46.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46.2 录入要求 -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 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应在下拉菜单中选 择 “1-是”,反之则选择“0-否”: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3.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6.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 5%以 上(含 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 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 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注意事项: -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 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2.点击“其他事项确认”按钮打开本项目。 1.46.3 编码规则 “1-是”/“0-否”。 1.46.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特殊关系确认”,录入要求 无变化。 1.47 价格影响确认 1.47.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47.2 录入要求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 否可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 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 产生影响,在下拉菜单中选择“0-否”,反之则选择“1- 是”: -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 货物的成交价格。 2.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 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 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注意事项: 1.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 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2.点击“其他事项确认”按钮打开本项目。 1.47.3 编码规则 “1-是”/“0-否”。 1.47.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价格影响确认”,录入要求 无变化。 1.48 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 1.48.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该项目为字符型。 1.48.2 录入要求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填报确认买 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 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 付价格中。通过下拉菜单方式选择填报。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 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并且 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选择“1-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 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但纳 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选 择“1-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 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纳税义务人根据 《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与进口货物无关的,选择“0-否”。 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 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 应付价格中的,选择“0-否”。 -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注意事项: 1.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 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2.点击“其他事项确认”按钮打开本项目。 1.48.3 编码规则 “1-是”/“0-否”。 1.48.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录入要求无变化。 1.49 标记唛码 1.49.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1.49.2 录入要求 填报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无标记唛 码的填报“N/M”。 该项目最多录入 400 位字符。 1.49.3 编码规则 -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自由文本。 1.49.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原报检 项目的“标记唛码”,现合并为“标记唛码”。 第二章 表体项目说明 2.1 商品编号 2.1.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2.1.2 录入要求 填报由 10 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 8 位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 目录》确定的编码;9、10 位为监管附加编号。 2.1.3 编码规则 参数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2.1.4 项目沿革 -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 “商品编号” 和原报检项目的 “货物 HS 编码”,现合并为 10 位“商品编号”。 2.2 检验检疫名称 2.2.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申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 境商品目录内货物和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实施检验 检疫的情况时为必填。 该项目为字符型。 2.2.2 录入要求 涉检商品需在 “检验检疫编码列表”中选择对应的检 验检疫名称,非涉检编码可根据需要选择是否选择。 例如:申报进口商品“活龙虾”,需在“商品编号” 栏录入 “0306329000” 10 位数编号,并填写申报要素之 后,再在“检验检疫编码列表”栏“活、鲜或冷的带壳或 去壳鳌龙虾(鳌龙虾属)(活鳌虾)”、“活、鲜或冷的 带壳或去壳龙虾(鳌龙虾属)(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养殖 鳌龙虾(鳌龙虾属))”和“活、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龙 虾(鳌龙虾属)(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野生鳌龙虾(鳌龙 虾属))” 中,选择相应的检验检疫名称。 注意事项: -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法检目录内和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需实施检验检 疫的货物必须填报,除此之外的情况可不填报。 2.2.3 编码规则 “检验检疫编码列表”选择检验检疫名称。 2.2.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货物名称”。 2.3 商品名称 2.3.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2.3.2 录入要求 1.商品名称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 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 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 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对商品名称的要求进行填报。 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255 位字符。 -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3.3 编码规则 自由文本。 2.3.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 “商品名称” 和原报检项目的 “货物名称”,现合并为“商品名称”。 2.4 规格型号 2.4.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2.4.2 录入要求 1.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 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2.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 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对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3.品牌类型。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可选择“无品 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 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如实填报。其 -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 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 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 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4.出口享惠情况。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 目。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 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 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 惠关税”如实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免于填报该申报项。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字符型,最多支持录入 255 位。 2.4.3 编码规则 自由文本。 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 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 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对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2.4.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 “规格型号”。 -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5 成交数量 2.5.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数值型。 2.5.2 录入要求 填报货物实际成交的数量。 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19 位,19 位中小数点后最多支持 录入 5 位。 2.5.3 编码规则 数值。 2.5.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申报数量”,现改名为“成 交数量”,录入要求无变化。 2.6 成交计量单位 2.6.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2.6.2 录入要求 -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通过下拉菜单选择货物实际成交所用的计量单位。例 如:成交单位为“台”,则通过下拉菜单选择“001 台”。 注意事项: 1.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 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 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其报验 状态的计量单位。 2.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 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2.6.3 编码规则 参数引用《计量单位代码表》。 2.6.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成交单位”,现改名为“成 交计量单位”,录入要求无变化。 2.7 单价 2.7.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数值型。 -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7.2 录入要求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单位货值。 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19 位数字,19 位中小数点后最多 支持录入 4 位。 注意事项: 录入成交数量、成交单位、总价后,单价会自动生成。 例如:某进口商品,录入成交数量 1000,成交单位为 千克(代码 035),总价 10000,单价则会自动生成 10。 2.7.3 编码规则 数值。 2.7.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单价”和原报检项目的“单 价”,录入要求无变化。 2.8 总价 2.8.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数值型。 -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8.2 录入要求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19 位,19 位中小数点后最多支持 录入 2 位。 注意事项: 录入成交数量、成交单位、单价后,总价会自动生成。 例如:某进口商品,录入成交数量 1000,成交单位为千克 (代码 035),单价 10,总价则会自动生成 10000。 2.8.3 编码规则 数值。 2.8.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总价”和原报检项目的“货 物总值”,录入要求无变化。 2.9 币制 2.9.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9.2 录入要求 根据进出口贸易合同和发票中的币种,对照海关规定 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 《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 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 录入时可在本栏下拉菜单中选择币制或按《货币代码 表》录入相应的币制代码。 2.9.3 编码规则 参数引用《货币代码表》。 注意事项:原报关《货币代码表》和原报检《货币代 码表》采用 3 位数字,新修订的《货币代码表》采用 3 位 字母。例如:币制为美元,“币制”应录入“USD”而非原 报关代码“502”或原报检代码“840”。 2.9.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币制”和原报检项目的“币 种”,现合并为“币制”。 2.10 法定第一数量 2.10.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该项目为数值型。 2.10.2 录入要求 进出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中确定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对应的法定第一数量。 1.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按数量填报,特殊情况 下填报要求如下:①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 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 装氧气及类似品等。②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 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 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药品及类似品等。③ 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 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④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 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⑤采 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化妆品,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 填报。 2.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 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3.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 品,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应按完整 品归类的,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4.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折算成标准状 况(即摄氏零度及 1 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进行填报。 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19 位数字,19 位中小数点后最多 支持录入 5 位。 2.10.3 编码规则 数值。 2.10.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 “法定第一数量” 和原报检项 目的“HS 标准量”,现合并为“法定第一数量”,录入要 求没有变化。 2.11 法定第一计量单位 2.11.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系统返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2.11.2 录入要求 进出口货物按海关通关系统《商品综合分类表》中确 定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自动返填计量单位。 -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12 最终目的国(地区) 2.12.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2.12.2 录入要求 最终目的国(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 码表》选择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 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注意事项: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 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 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分 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 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 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2.12.3 编码规则 -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最终目的国(地区)代码由 3 位英文字母构成。例如: 美国代码为“USA 美国”。 参数引用《国别(地区)代码表》。 2.12.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最终目的国(地区)”,录 入要求无变化。 2.13 法定第二数量 2.13.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条件必填项。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 位的必填。 该项目为数值型。 2.13.2 录入要求 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 位填报对应的数量。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无需录入。 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19 位数字,19 位中小数点后最多 支持录入 5 位。 2.13.3 编码规则 数值。 2.13.4 项目沿革 -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法定第二数量”,录入要求 无变化。 2.14 法定第二计量单位 2.11.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系统返填项。 2.11.2 录入要求 进出口货物按海关通关系统《商品综合分类表》中确 定的法定第二计量单位,自动返填计量单位。 2.15 原产国(地区) 2.15.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2.15.2 录入要求 原产国(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 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 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 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 -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 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例如:某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为“美国”,可在本栏下 拉菜单中选择“USA 美国”或录入“USA”,栏目自动生成 “USA 美国”。 注意事项: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 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 定的,填报“ZZZ 国(地)别不详”。 2.15.3 编码规则 原产国(地区)代码由 3 位英文字母构成。例如:美 国代码为“USA 美国”。 参数引用《国别(地区)代码表》。 2.15.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原产国(地区)”和原报检 项目的“原产国”,现合并为“原产国(地区)”。 2.16 加工成品单耗版本号 2.16.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系统返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 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16.2 录入要求 申报加工贸易货物出口报关单时,系统返填与《加工 贸易手册》中备案成品单耗一致的版本号。 2.16.3 编码规则 无。 2.16.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加工成品单耗版本号”,录 入要求无变化。 2.17 货号 2.17.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2.17.2 录入要求 申报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时,根据《加工贸易 手册》中备案的料件、成品货号填报本栏目。 该项目最长支持录入 30 位字符。 2.17.3 编码规则 - 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无。 2.17.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货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2.18 原产地区 2.18.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2.18.2 录入要求 入境货物填写在原产国(地区)内的生产区域,如州、 省等。例如:申报原产于美国纽约的樱桃,在本栏录入 “840097 美国纽约”。 2.18.3 编码规则 原产地区代码由 6 位数字组成,前 3 位为国别代码, 后 3 位为地区代码。 参数引用《原产地区代码表》。 2.18.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原产地区”,录入要求无变 化。 -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19 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2.19.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2.19.2 录入要求 进口填报“境内目的地代码”和“目的地代码”,出 口填报“境内货源地代码”和“产地代码”。 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 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 地区。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 地。 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 内地区名称及代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 码表》选择填报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无下属区 县级行政区的,可选择填报地市级行政区。 注意事项: 1.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 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 -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 物的单位所在地。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 型)与境外之 间的进出境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 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 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 及代码。 4.进口货物需同时在“境内目的地代码”和“目的地 代码”两个栏目录入相应的国内地区和县级行政区名称及 代码;出口货物需同时在“境内货源地代码”和“产地代 码”两个栏目录入相应的国内地区和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 码。 例如:某批货物的境内目的地是广州市花都区。 在“境内目的地代码”栏下拉菜单选择“44019 广州其 他”,或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录入“44019”, 栏目自动生成“44019 广州其他”。 同时“目的地代码”栏下拉菜单选择“440100 广东省 广州市”,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录 入“440114”,栏目自动生成“广州市花都区”。 2.19.3 编码规则 -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代码由 5 位数字组成,目的地 /产地代码由 6 位数字组成。 参数引用《国内地区代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区划代码表》。 2.19.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境内目的/境内货源地”和原报 检项目的“目的地/产地”,现合并为“境内目的地/境内 货源地”。 2.20 征免方式 2.20.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2.20.2 录入要求 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 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 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 注意事项: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根据《加工贸易手册》 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 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填报“全免”。 -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20.3 编码规则 参数引用《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 2.20.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征免方式”,录入要求无变 化。 第三章 表头折叠项目说明 3.1 检验检疫受理机关 3.1.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申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 出境商品目录内货物和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实施检 验检疫的情况时为必填。 该项目为字符型。 3.1.2 录入要求 根据海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关代码表》中相应检验 检疫机关的名称及代码,填报提交报关单和随附单据的检 验检疫机关。 录入时可根据下拉菜单选择或根据《检验检疫机关代 码表》录入相应的海关名称或代码。例如:企业提交申报 - 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的检验检疫受理机关为“大连机关本部”时,可录入 “211900”或“大连机关本部”。 3.1.3 编码规则 参数引用《检验检疫机关代码表》。 3.1.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报检机关”,录入要求无变 化。 3.2 企业资质类别 3.2.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申报法检目录内的商品 且根据进出口货物种类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相关 企业须取得必要资质的情况时为必填。 该项目为字符型。 3.2.2 录入要求 按进出口货物种类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须在 本栏选择填报货物的生产商/进出口商/代理商必须取得的 资质类别。多个资质的须全部填写。包括: 1.进口食品、食品原料类填写: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 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 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进口水产品填写: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水产品储存冷库备案; 3.进口肉类填写:进口肉类储存冷库备案、进口食品 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肉类 收货人备案; 4.进口化妆品填写: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5.进口水果填写:进境水果境外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 6.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填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 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 7.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进口企业备案、进口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8.进口可用作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固 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号及名 称,两者须对应准确; 9.其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申请、进出境 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申请、进境栽培介质使用单位注册、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进口代理及使用单位备案、进境动物及 动物产品国外生产单位注册、进境粮食加工储存单位注册、 境外医疗器械捐赠机构登记、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进 - 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口棉花境外供货商登记注册、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 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 3.2.3 编码规则 参数引用《企业资质类别代码》。 3.2.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企业资质类别代码”,录入 要求无变化。 3.3 企业资质编号 3.3.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申报法检目录内的商品 且根据进出口货物种类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相关 企业须取得必要资质的情况时为必填。 该项目为字符型。 3.3.2 录入要求 按进出口货物种类及相关要求,须在本栏填报货物生 产商/进出口商/代理商必须取得的资质对应的注册/备案编 号。多个资质的须全部填写。该项目支持最多录入 40 位字 符。 - 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注意事项:企业如持有海关要求的合格保证、标签标 识及其他证明声明材料,在填报编辑企业资质信息栏时,需 勾选栏目最下方红色标示的企业承诺事项。 3.3.3 编码规则 自由文本。 3.3.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企业资质编号”,录入要求 无变化。 3.4 领证机关 3.4.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申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 出境商品目录内货物和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实施检 验检疫的情况时为必填。 该项目为字符型。 3.4.2 录入要求 根据海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关代码表》中相应检验 检疫机关的名称及代码,填报领取证单的检验检疫机关。 录入时可根据下拉菜单选择或根据《检验检疫机关代 码表》录入相应的海关名称或代码。例如:企业提交申报 -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的检验检疫受理机关为“大连机关本部”时,可录入 “211900”或“大连机关本部”。 3.4.3 编码规则 参数引用《检验检疫机关代码表》。 3.4.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领证地”,录入要求无变化。 3.5 口岸检验检疫机关 3.5.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申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 出境商品目录内货物和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实施检 验检疫的情况时为必填。 该项目为字符型。 3.5.2 录入要求 根据海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关代码表》中相应检验 检疫机关的名称及代码,填报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入境填 报入境第一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关。运往陆港或入境转 关货物,选择陆港或指运地对应的机关。出境填报货物离 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关。运往陆港或出境转关货物,选择 陆港或启运地对应的机关。 -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录入时可根据下拉菜单选择或根据《检验检疫机关代 码表》录入相应的海关名称或代码。例如:企业提交申报 的检验检疫受理机关为“大连机关本部”时,可录入 “211900”或“大连机关本部”。 3.5.3 编码规则 参数引用《检验检疫机关代码表》。 3.5.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口岸机构”,录入要求无变 化。 3.6 启运日期 3.6.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申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 出境商品目录内货物和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实施检 验检疫的情况时为必填。 该项目为字符型。 3.6.2 录入要求 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 3.6.3 编码规则 -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本栏目为 8 位数字,顺序为年(4 位)、月(2 位)、 日(2 位),格式为“YYYYMMDD”。 3.6.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启运日期”,录入要求无变 化。 3.7 B/L 号 3.7.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申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 出境商品目录内货物和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实施检 验检疫的情况时为必填。 该项目为字符型。 3.7.2 录入要求 填报入境货物的承运人开出的提单/运单号的总单号或 直单号。该项目不可为空,如空时系统自动提取提运单号 返填。 3.7.3 编码规则 自由文本。 3.7.4 项目沿革 -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原报检“提货单”与原报关“提运单”项目意义一致, 合并为“提运单号”后,原报检“提/运单号”改名为 “B/L 号码”。 3.8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 3.8.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申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 出境商品目录内货物和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实施检 验检疫的情况时为必填。 该项目为字符型。 3.8.2 录入要求 根据海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关代码表》中相应检验 检疫机关的名称及代码,需要在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 在本栏填写对应的检验检疫机关。 录入时可根据下拉菜单选择或根据《检验检疫机关代 码表》录入相应的海关名称或代码。例如:企业提交申报 的检验检疫受理机关为“大连机关本部”时,可录入 “211900”或“大连机关本部”。 3.8.3 编码规则 参数引用《检验检疫机关代码表》。 -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3.8.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目的地机构”,现改名为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录入要求无变化。 3.9 关联号码及理由 3.9.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不涉及检验检疫的,免予填报。 该项目为字符型。 3.9.2 录入要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联报关单时,在本栏中填报相 关关联报关单号码,并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关联报关单的关 联理由。 3.9.3 编码规则 参数引用《关联理由代码表》。 3.9.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关联报检号、关联理由”, 现改名为“关联号码及理由”,录入要求无变化。 3.10 使用单位联系人 3.10.1 项目类型 -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3.10.2 录入要求 填报进境涉检货物销售、使用单位的联系人名字;该 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20 位字符。 3.10.3 编码规则 自由文本。 3.10.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使用单位联系人”,录入要 求无变化。 3.11 使用单位联系电话 3.11.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为数值型。 3.11.2 录入要求 填报进境涉检货物销售、使用单位的联系人的电话。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数值型,最多支持录入 20 位。 3.11.3 编码规则 - 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数值。 3.11.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使用单位联系电话”,录入 要求无变化。 3.12 原箱运输 3.12.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3.12.2 录入要求 申报使用集装箱运输的涉检货物, 根据是否原集装箱 原箱运输,勾选“是”或“否”。 3.12.3 编码规则 “是”/“否”。 3.12.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原箱运输”,录入要求无变 化。 3.13 特殊业务标识 3.13.1 项目类型 - 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3.13.2 录入要求 属于国际赛事、特殊进出军工物资、国际援助物资、 国际会议、直通放行、外交礼遇、转关等特殊业务,根据 实际情况勾选。 注意事项:不属于以上情况的无需勾选; 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10 位字符。 3.13.3 编码规则 国际赛事、特殊进出军工物资、国际援助物资、国际 会议、直通放行、外交礼遇、转关等特殊业务。 3.13.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特殊业务标识”,录入要求 无变化。 3.14 所需单证 3.14.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3.14.2 录入要求 进出口企业申请出具检验检疫证单时,应根据相关要 求,在“所需单证”项下的“检验检疫签证申报要素”中, 勾选申请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类型,如有需要同时填写收 发货人和商品英文名称。 注意事项:申请多个的可多选;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500 位字符。 3.14.3、编码规则 无。 3.14.4、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所需单证”,录入要求无变 化。 3.15 检验检疫签证申报要素 3.15.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项目组。 3.15.2 录入要求 填报“所需单证”项下“检验检疫签证申报要素”时, 在确认境内收发货人名称(外文)、境外收发货人名称 (中文)、境外收发货人地址、卸毕日期和商品英文名称 -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后,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勾选申请单证类型, 确认申请单证正本数和申请单证副本数后保存数据。 注意事项:请根据需要填写境内收发货人名称(外 文)、境外收发货人名称(中文)、境外收发货人地址、 卸毕日期和商品英文名称等字段信息;该项目最多支持录 入 4000 位字符。 3.15.3 编码规则 无。 3.15.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所需单证”,录入要求无变 化。 第四章 表体折叠项目说明 4.1 检验检疫货物规格 4.1.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项目组。 4.1.2 录入要求 - 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申报涉检商品时,在“检验检疫货物规格”项下,填 报“成分/原料/组分”、“产品有效期”、“产品保质 期”、“境外生产企业”、“货物规格”、“货物型号”、 “货物品牌”、“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和 “生产单 位代码”等栏目。 填报要求: 1.“成分/原料/组分”栏:填报货物含有的成份、货 物原料或化学品组份。如特殊物品、化妆品、其他检疫物 等所含的关注成分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具体成分、食品农产 品的原料等。 。 2.“产品有效期”栏:有质量保证期的填写质量保证 的截止日期。 3.“产品保质期”栏:有质量保证期的填写质量保证 的天数。天数按照生产日期计算。 4.“境外生产企业”栏:填写入境货物的国外生产厂 商名称;默认为境外发货人。 5.“货物规格”栏:输入货物的规格。 6.“货物型号”栏:填写本项报关货物的所有型号。 多个型号的,以“;”分隔。 - 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7.“货物品牌”栏:填写货物的品牌名称,品牌以合 同或装箱单为准,需要录入中英文品牌的,录入方式为 “中文品牌/英文品牌”。 8.“生产日期”栏:填写货物生产加工的日期,如 2017-08-01(半角符号)。 9.“生产批次”栏:填写本批货物的生产批号,多个 生产批号的,以“;”分隔。 10.“生产单位代码”栏: 填写本批货物生产单位在海关的备案登记编号。市场 采购时,填写组货单位的备案登记编号,组货单位无法备 案登记的,填写特殊报关单位编号。空箱无法获知生产单 位时,填写特殊报关单位编号。 产地为境外的货物、伴侣动物、观赏或演艺动物、无 偿援助和对外承包工程、样品、保税区和加工区货物等, 如无备案登记编号的可填写特殊报关单位编号。 注意事项: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2000 位字符。 4.1.3.编码规则 无。 4.1.4 项目沿革 -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货物规格”。 4.2 产品资质(产品许可/审批/备案) 4.2.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项目组。申报法检目录内的商品且根据 进出口货物种类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相关产品须 取得必要资质的情况时为必填。 该项目为字符型。 4.2.2 录入要求 对国家实施进出口许可/审批/备案等管理的进出境货 物,填写本项货物必须取得的许可/审批/备案名称、编号, 需要核销的须填写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 1.“许可证类别”栏: 进出口货物取得了许可、审批或备案等资质时,应在 “产品资质”项下的“许可证类别”中填报对应的许可、 审批或备案证件类别和名称。 注意事项:同一商品涉及多个许可、审批或备案证件 类别的,须全部录入相应的证件类别。 (1)特殊物品填写: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进口整车填写:免于强制性认证特殊用途进口汽 车监测处理程序车辆一致性证书; (3)入境民用商品验证填写:强制性产品(CCC)认 证证书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入境需审批的动植物产品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 许可证; (5)进口废物原料填写: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 书; (6)进口旧机电填写:进口旧机电境外预检验证书; (7)进口化妆品填写:进口化妆品产品备案; (8)进口预包装食品请填写: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 案; (9)实施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填写:进口食 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其他:如进出口商品免验、汽车预审备案、进口化妆 品产品套装备案、出口产品型式试验、出库玩具质量许可 (注册登记)、水果冻肉预检验证书、输美日用陶瓷生产 厂认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等均应在此勾选并填写相 关证书名称、编号,需要核销的如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 -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疫审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 证证书等,同时填写核销数量和核销明细序号。 2.“许可证编号”栏: 进出口货物取得了许可、审批或备案等资质时,应在 “产品资质”项下的“许可证编号”栏中填报对应的许可、 审批或备案证件编号。 注意事项:同一商品有多个许可、审批或备案证件号 码时,须全部录入。 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20 位字符(原指南写的是 40 位, 但系统里实际录入最多只能录入 20 位字符)。 3.“核销货物序号”栏: 进出口货物取得了许可、审批或备案等资质时,应在 “产品资质”项下的“核销货物序号”栏中填报被核销文 件中对应货物的序号。 注意事项: 特殊物品审批单支持导入。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 2 位字符型。 4.“核销数量”栏: -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进出口货物取得了许可、审批或备案等资质时,应在 “产品资质”项下的“产品许可/审批/备案核销数量”中, 填报被核销文件中对应货物的本次实际进出口数(重)量。 注意事项: 特殊物品审批单支持导入。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字符型,最多支持录入 20 位。 5.“许可证 VIN 信息”栏: 申报进口已获 3C 认证的机动车辆时,填报机动车车辆 识别代码,包括:VIN 序号、车辆识别代码(VIN)、单价、 底盘(车架号)、发动机号或电机号、发票所列数量、品 名(英文名称)、品名(中文名称)、提运单日期、型号 (英文)、质量保质期等 11 项内容。 注意事项: 1.车辆识别代码(VIN)一般与机动车的底盘(车架号) 相同。 2.支持 VIN 码信息导入。 4.2.3 编码规则 按要求填报。 4.2.4 项目沿革 - 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该项目源自原报检申报项目“产品资质”,删除“核 销明细余量”、“核销后余量”两项,其他项录入要求无 变化。 4.3 货物属性 4.3.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申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 出境商品目录内货物和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实施检 验检疫的情况时为必填。 该项目为字符型。 4.3.2 录入要求 根据进出口货物的 HS 编码和货物的实际情况,按照海 关规定的《货物属性代码表》,在本栏下拉菜单中勾选货 物属性的对应代码。有多种属性的要同时选择。 注意事项: 1.入境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必须在入境民用商品认 证(11 目录内、12 目录外、13 无需办理 3C 认证)中勾选 对应项; - 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食品、化妆品是否预包装、是否首次进口,必须在 食品及化妆品(14 预包装、15 非预包装、18 首次进口)中 勾选对应项; 3.凡符合原质检总局 2004 年第 62 号令规定含转基因 成分须申报的,必须在转基因(16 转基因产品、17 非转基 因产品)中勾选对应项; 4.“成套设备”“旧机电”产品,必须在货物属性 (18 首次进出口、19 正常、20 废品、21 旧品、22 成套设 备)中勾选对应项; 5.特殊物品、化学试剂,必须在特殊物品(25-28ABCD 级特殊物品、29V/W 非特殊物品)中勾选对应项; 6.木材(含原木)板材是否带皮,必须在是否带皮木 材(23 带皮木材/板材、24 不带皮木材/板材)中勾选对应 项。 4.3.3 编码规则 参数引用《货物属性代码表》。 4.3.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货物属性”,录入要求无变化。 - 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4.4 用途 4.4.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申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 出境商品目录内货物和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实施检 验检疫的情况时为必填。 该项目为字符型。 4.4.2 录入要求 根据进出境货物的使用范围或目的,按照海关规定的 《货物用途代码表》在本栏下拉菜单中填报。例如:进口 货物为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HS2934999001)时,用于工 业时,应在本栏选择“工业用途”;用于食品添加剂时, 应在本栏选择“食品添加剂”。 4.4.3 编码规则 参数引用《货物用途代码表》。 4.4.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用途”,录入要求无变化。 4.5 危险货物信息 4.5.1 项目类型 - 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该申报项目为项目组。申报商品编号涉及危险品的情 况时为必填。 4.5.2 录入要求 危险货物填写 UN 编码、危险货物名称、危包类别及包 装规格。 1.“非危险化学品”栏: 对危险化学品和普通化学品共用一个 HS 编码的进口商 品,企业申报的商品不是《危险化学品目录》内商品,也 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在“非危险化学品”栏选“是”。 2.“UN 编码”栏: 进出口货物为危险货物的,须按照《关于危险货物运 输的建议书》,在“UN 编码”栏中填写危险货物对应的 UN 编码。 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20 位字符。 3.“危险货物名称”栏: 进出口货物为危险货物的,须在 “危险货物名称”栏 中,填写危险货物的实际名称。 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80 位字符。 4.“危包类别”栏: - 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进出口货物为危险货物的,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包 装类别划分方法》,在“危险货物信息”项下的“危包类 别”中,勾选危险货物的包装类别。 危险货物包装根据其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种包 装类别: 一类:盛装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货物; 二类:盛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货物; 三类:盛装具有较小危险性的货物。 5.“危包规格”栏: 进出口货物为危险货物的,须根据危险货物包装规格 实际情况,按照海关规定填报危险货物的包装规格。 4.5.3 编码规则 参数引用《危包规格代码表》。 4.5.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危险货物和包装信息”项, 现改名为“危险货物信息”项,录入要求无变化。 - 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五章 集装箱项目说明 5.1 集装箱号 5.1.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申报使用集装箱装载进 出口货物的情况时为必填。 该项目为字符型。 5.1.2 录入要求 使用集装箱装载进出口货物时,需填报集装箱体信息, 包括集装箱号、集装箱规格和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集装 箱号根据集装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进行填报。一份 报关单有多个集装箱的,则在本栏分别录入集装箱号。 注意事项:该项目应为 11 位字符。 5.1.3 编码规则 集装箱号码规则。 5.1.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和原报检项目的“集装箱号”,现合 并为“集装箱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 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5.2 集装箱规格 5.2.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申报使用集装箱装载进 出口货物的情况时为必填。 该项目为字符型。 5.2.2 录入要求 使用集装箱装载进出口商品的,在填报集装箱号后, 在本栏按照《集装箱规格代码表》选择填报集装箱规格。 例如:装载商品的集装箱规格为“普通 2*标准箱(L)”, 在本栏下拉菜单选择“11 普通 2*标准箱(L)” 5.2.3 编码规则 参数引用《集装箱规格代码表》。 5.2.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集装箱规格”和原报检项目 的“集装箱号码(含集装箱规格)”,现合并为“集装箱 规格”。 5.3 自重(KG) 5.3.1 项目类型 -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为数值型。 5.3.2 录入要求 录入集装箱箱体重量(千克)。 注意事项:该项目支持最多录入 18 位字符。 5.3.3 编码规则 数值。 5.3.4 项目沿革 新增项目。 5.4 拼箱标识 5.4.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申报使用集装箱装载进 出口货物的情况时为必填。 该项目为字符型。 5.4.2 录入要求 进出口货物装运集装箱为拼箱时,在本栏下拉菜单中 选择“是”或“否”。 5.4.3 编码规则 -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是”/“否”。 5.4.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集装箱拼箱标识”,录入要 求无变化。 5.5 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 5.5.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申报使用集装箱装载进 出口货物的情况时为必填。 该项目为字符型。 5.5.2 录入要求 集装箱信息商品项号关系栏体现集装箱和货物对应关 系,填报时在本栏下拉菜单中选择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 项号,同一个集装箱对应多个商品项号的,应根据实际情 况多选填报。该项目应在完成货物表体部分后填报。 5.5.3 编码规则 填写商品项号,多个时用逗号分隔。 5.5.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新增项目。 -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六章 随附单证项目说明 6.1 随附单证代码 6.1.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监管证件有要求时必填。 该项目为字符型。 6.1.2 录入要求 除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 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 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 境小额贸易)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按 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 注意事项: 1.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 报“c”。 2.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申请适用 优惠税率的,有关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 - 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场所以及内销时,“随附单证代码”栏按照上述一般贸易 要求填报。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 CEPA 或 者澳门 CEPA 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随附单证代码”栏按 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 3.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免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小 金额进口货物“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 6.1.3 编码规则 参数引用《监管证件代码表》。 6.1.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随附单证代码”,录入要求 无变化。 6.2 随附单证编号 6.2.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监管证件有要求时必填。 该项目为字符型。 6.2.2 录入要求 - 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除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 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 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 境小额贸易)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填 报证件编号。 注意事项: 1.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海 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2.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 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无原 产地声明模式),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 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 或者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有原产地声明模 式),“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C”(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或“D”(凭原产地声明申 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 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如下: - 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01”为“亚太贸易协定”; “02”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 CEPA); “04”为“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 CEPA); “06”为“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07”为“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08”为“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10”为“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11”为“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12”为“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13”为“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14”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15”为“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16”为“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 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7”为“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18”为“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19”为“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20”为“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申请适用 优惠税率的,有关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 场所以及内销时,已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电 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按照上述一般贸 易要求填报;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 关单,“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和“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物人或者其代理人填报原产地证据 文件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号码。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 CEPA 或者澳门 CEPA 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按照上述一般贸易填 报要求填制报关单。 - 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报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 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报关单上的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项 目编号应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同一批次进口货物 可以在同一报关单中申报,不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序号不 填报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 3.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免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小 金额进口货物“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协定编号 >XJE00000”,“单证对应关系表”享惠报关单项号按实际 填报,对应单证项号与享惠报关单项号相同。 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32 位字符。 6.2.3 编码规则 按要求填报。 6.2.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随附单证编号”,录入要求 无变化。 - 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6.3 关联报关单 6.3.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6.3.2 录入要求 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 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 报关单”栏。 注意事项:保税间流转、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 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 “关联报关单”栏。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先 填制出口报关单,再填制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 填报在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应先办理进口报关, 并将进口(转入)报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的 “关联报关单”栏。 该项目最多支持录入 18 位字符。 6.3.3 编码规则 - 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填写海关编号。 6.3.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关联报关单”,录入要求无 变化。 6.4 关联备案 6.4.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6.4.2 录入要求 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 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 案”栏。 注意事项: 保税间流转货物、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 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关联备案”栏填报 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 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关联备案”栏填报 与其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征免 税证明》的编号。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 CEPA 或 者澳门 CEPA 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 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填报在 “关联备案”栏。 该项目支持最多录入 12 位字符。 6.4.3 编码规则 无。 6.4.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关联备案”,录入要求无变 化。 6.5 保税/监管场地 6.5.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6.5.2 录入要求 -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地”栏目 填报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 型)填报本中 心的国内地区代码),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 转的,在本栏目填报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该项目支持最多录入 32 位字符。 6.5.3 编码规则 无。 6.5.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保税/监管场所”,录入要求 无变化。 6.6 场地代码 6.6.1 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 该项目为字符型。 6.6.2 录入要求 按照进出口货物海关实际监管点,根据海关规定的 《海关货场代码表》准确填报本栏目。该项目适用于特殊 业务要求。 - 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注意事项: 1.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进出口货物海关实际 监管点场所如实填写。 2.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如企业在某直属海关(黄埔海 关)申报、在外关区(非黄埔海关)实际监管验放的报关 单,填报“5298”。 3.加工贸易形式报关单,参照原报关单填写。 4.除上述类型报关单,填写“5299”。 该项目支持最多录入 4 位字符。 6.6.3 编码规则 参数引用《海关货场代码表》。 6.6.4 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申报项目的“货场代码”,录入要求无变 化。 -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