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对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通知如下:

    一、将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均通过本通知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通知。

    二、在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终止该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四、如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附件:将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一览表.docx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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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将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

反倾销措施一览表

 

序号

措施类型

产品名称

涉案国别

和地区

案件原审终裁

商务部公告号

措施起始日期

措施到期日期

1

反倾销措施

聚酰胺-6,6切片

美国、意大利、法国、台湾地区

2009年

第79号

2009年

10月13日

2020年

10月13日

2

反倾销措施

己二酸

韩国、欧盟、美国

2009年

第78号

2009年

11月2日

2020年

11月2日

3

反倾销措施

甲基丙烯酸甲酯

新加坡、泰国、日本

2015年

第60号

2015年

12月1日

2020年

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