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9年1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年1月2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邻二氯苯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8年10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存在倾销,中国邻二氯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存在倾销,国内邻二氯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

  被调查产品名称:邻二氯苯。

  英文名称:Ortho Dichlorobenzene、1,2-Dichlorobenzene、O-Dichlorobenzene等,简称ODCB。

  分子结构:C6H4Cl2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邻二氯苯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通常为无色易挥发的流质液体,不溶于水,溶于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邻二氯苯可用于生产3,4-二氯硝基苯、2,3-二氯硝基苯、氟氯苯胺、2,4-二氯-5-氟苯乙酮等化工产品,进而广泛应用于农药、医药以及染料等众多领域。同时,邻二氯苯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如作染料溶剂、TDI溶剂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911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的公司:

1.株式会社吴羽                            70.4%

(KUREHA CORPORATION)

2. 其他日本公司                           70.4%

(All Others)

印度的公司:                             31.9%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1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9年1月2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日本和印度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9年1月23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商务部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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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 进口邻二氯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 条例》)的规定,2018 年 1 月 23 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 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 (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 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邻二氯苯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 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 《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7 年 12 月 20 日,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称申请人)代表国内邻二氯苯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 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立案 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 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 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 1 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所要求的内 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 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进行反倾销调查。倾销调查期为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邻二氯苯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 通知了日本驻华大使馆和印度驻华大使馆。 2018 年 1 月 23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日本 驻华大使馆和印度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 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 申请书中列明的日本和印度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 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 息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 的非保密概要,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2 (二)初裁前调查。 1.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日本生产商株式会社吴羽,中国国内申 请人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18 年 2 月 13 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反 倾销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反倾销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 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 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 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向日本 生产商以及国内申请人单独发放了问卷通知,并告知日本驻 华大使馆和印度驻华大使馆。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国内申请人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 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日本生产商株式会社吴羽在规 定时间内未提交答卷。 3.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材料。 2018 年 2 月 9 日,株式会社吴羽提交了《关于进口邻二 氯苯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评论意见》。 2018 年 7 月 18 日,申请人提交了《邻二氯苯反倾销案 申请人对株式会社吴羽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2018 年 7 月 26 日,申请人提交了《邻二氯苯反倾销案 申请人对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补充的说明》。 3 4.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至 27 日对国内申请人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考察了被核查企业的生产现场,核对了企业提交材 料中的相关信息。2018 年 7 月 6 日,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 提交了补充修改材料和相关证据。 5. 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 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案件调查参 考时间表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 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18 年 10 月 8 日,调查机关发布 2018 年第 70 号公告, 公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 邻二氯苯存在倾销,国内邻二氯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 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 2018 年 10 月 12 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日本株式会社吴羽、日本驻 华大使馆和印度驻华大使馆,并将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供各利害关系方和公众查阅。 (四)初裁后调查。 1.初裁后信息披露。 根据初裁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决定发布之 4 日起 10 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决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 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决定发布后,调查机关根据《反 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株式会社吴羽、日 本驻华大使馆和印度驻华大使馆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 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 意见的机会。 2.接受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及其他文件。 2018 年 10 月 16 日,本案申请人提交了《邻二氯苯反倾 销案申请人对初步裁定的评述意见》。 3.终裁前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向株式会社吴羽、日本驻华大使馆和印度驻华大使馆 披露并说明本次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 给予上述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 没有利害关系方发表评论意见。 4.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初裁后调查过 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 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 有关公开信息。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 被调查产品名称:邻二氯苯 5 英文名称:Ortho Dichlorobenzene、1,2-Dichlorobenzene、 O-Dichlorobenzene 等,简称 ODCB。 化学分子式:C6H4Cl2 结构式: 物化特性:邻二氯苯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通常为 无色易挥发的流质液体,不溶于水,溶于醇、醚等多数有机 溶剂。 主要用途:邻二氯苯可用于生产 3,4-二氯硝基苯、2, 3-二氯硝基苯、氟氯苯胺、2,4-二氯-5-氟苯乙酮等化工产品, 进而广泛应用于农药、医药以及染料等众多领域。同时,邻 二氯苯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如作染料溶剂、TDI 溶剂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9110 项下。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初步认定。 日本的公司 1.株式会社吴羽 (KUREHA CORPORATION) 2018 年 1 月 23 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 口邻二氯苯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日本驻 华大使馆和印度驻华大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 6 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 阅本案立案公告。株式会社吴羽是申请书中列明的日本生产 商。调查机关在立案当天将立案情况通知了该公司。立案后, 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 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 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 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并通知了株式会社吴羽、 日本驻华大使馆和印度驻华大使馆。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 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株式会社吴羽,也尽最大能 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株式会社 吴羽,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该公司没有提交答卷,调 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 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采用日本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 品向中国以外其他市场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作为确定正常 价值的基础,采用日本被调查产品出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 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确定正 常价值、出口价格、CIF 价格、相关调整项目的方法和计算 过程,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信息。 株式会社吴羽在《关于进口邻二氯苯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的评论意见》中称,申请书中用于计算日本邻二氯苯对第三 国的价格包括了日本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调查机关若 7 要使用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来判断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应 当使用其在评论意见中提供的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 申请人在《邻二氯苯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株式会社吴羽评 论意见的评论意见》中称,倾销调查期内,中国海关税则号 (29039110)项下日本邻二氯苯对华出口量占日本税则号 (2903.91-000)项下对中国出口量的 97%以上,日本该税则 号项下 97%以上的产品均为邻二氯苯,申请人根据该税则号 项下的出口数据计算出的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及倾 销幅度可以合理反映日本邻二氯苯对华出口的倾销幅度。 初裁中,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第一,株式会社吴羽未 提交答卷,没有按照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其被调查产品和同类 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调整项目等必要信息。第二, 公司对于其主张的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数据未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调查机关无法核实其提供的日本海关税则号项下被调 查产品对第三国出口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三,公司提 供数据所涵盖的期间为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与本案倾销调查期不符。因此,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 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书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 反映日本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 核实。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根据申请书提交的信息确定 株式会社吴羽的倾销幅度。 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过进一 8 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2.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2018 年 1 月 23 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 口邻二氯苯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日本驻 华大使馆和印度驻华大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 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 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 20 天 时间登记参加调查,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 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 站上,并通知日本驻华大使馆和印度驻华大使馆。任何利害 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 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 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 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 销幅度。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采用日本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 品向中国以外其他市场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作为确定正常 价值的基础,采用日本被调查产品出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 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确定正 9 常价值、出口价格、CIF 价格、相关调整项目的方法和计算 过程,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信息。 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人提 供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日本对中国出口被调查 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初裁中,调查机关决 定暂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确定其他日本公司的倾销幅度。 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过进一 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印度的公司 2018 年 1 月 23 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 口邻二氯苯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日本驻 华大使馆和印度驻华大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 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 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 20 天 时间登记参加调查,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 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 站上,并通知日本驻华大使馆和印度驻华大使馆。任何利害 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然而,规 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没有收到任何印度公司的答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 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 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 10 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 销幅度。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采用印度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 品向中国以外其他市场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作为确定正常 价值的基础,采用印度被调查产品出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 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确定正 常价值、出口价格、CIF 价格、相关调整项目的方法和计算 过程,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信息。 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书的 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印度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 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确定印度公司的倾销幅度。 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过进一 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虑了 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 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进行比较。在计 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 口价格进行了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11 经计算,各公司裁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日本的公司: 1.株式会社吴羽 70.4% (KUREHA CORPORATION) 2. 其他日本公司 70.4% (All Others) 印度的公司: 31.9%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类产品是与倾销进口 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倾销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与被调查产品的物化 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 和消费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物化特性。 经初步调查,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和被调查产品具有相 同的化学分子式和结构式,产品外观通常为无色易挥发的流 质液体,不溶于水,溶于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与 被调查产品的物化特性基本相同 2.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经初步调查,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和被调查产品均是以 苯和氯气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均为苯氯化法,即苯和氯 12 气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二氯苯氯化液,经过分离、结晶、 除焦工序后制得邻二氯苯。 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与 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基本相同。 3. 产品用途。 经初步调查,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和被调查产品均为有 机化工原料,均可用于生产 3,4-二氯硝基苯、2,3-二氯硝基苯、 氟氯苯胺、间二氯苯等化工产品,进而广泛应用于农药、医 药以及染料等众多领域。且二者均为优良的有机溶剂,可用 作染料溶剂、TDI 溶剂等。 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与 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 4. 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 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 主要通过贸易商销售、直销等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国 内生产的邻二氯苯和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地域基本相同,主要 集中在华东、华南地区。二者的国内客户群体基本相同,下 游用户既购买或使用被调查产品,同时也购买或使用国内生 产的邻二氯苯产品,二者在国内市场上存在竞争。国内生产 的邻二氯苯从产品质量、供应稳定度、到货及时性方面均获 得客户的高度认可,能够满足下游客户的使用要求,与被调 查产品可以替代使用。 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与 13 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基本相同。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国内生产的邻二氯 苯与被调查产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 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 似性和可替代性,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 类产品。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过 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二)国内产业认定。 在本案中,申请人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 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经调查核实,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以及 2017 年 1-9 月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产量的比例均大于 50%, 占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 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江苏 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 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基础。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 提出评论意见。经过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 持初裁的认定。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 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者。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考虑了原 产于日本和印度的邻二氯苯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 14 积评估的适当性。 1.倾销幅度不属于微量。 倾销调查期内,来自日本和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均存 在倾销,倾销幅度均在 2%以上,不属于微量的倾销幅度。 2.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损害调查期内,来自日本和印 度的进口邻二氯苯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均超过 3%, 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 3.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 调查显示,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在物化 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日本 和印度企业均通过直销和代理销售等方式在中国市场上销 售被调查产品,占有国内市场相应的市场份额。各生产商或 销售商均根据国内市场状况或条件,与客户协商确定销售价 格,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定价策略。被调查产品拥有相同的客 户群体,国内下游用户可以自由采购和使用日本和印度的被 调查产品。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被调查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竞 争关系。 4.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 调查显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在物理化 学特性、技术指标、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 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类产品。国内邻 二氯苯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 15 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相互竞争,价格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 因素。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相同或类似, 均通过直销和代理销售等方式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并存在 共同的客户群体。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没 有明显的时间偏好,销售地域均主要集中在华东和华南地区。 据此,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 直接的竞争关系。 综上,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 口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不属于微量,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 不计,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 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 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估是适当的。初裁后, 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过进一步审查,调查 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二)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进 行了调查。 调查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4 年、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 1-9 月,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 分别为 3782 吨、5936 吨、4549 吨和 2601 吨,总体呈上升 趋势,其中 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56.93%。虽然 2016 年和 2017 年 1-9 月同比均有所下降,但与 2014 年相比,2016 年 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增长 20.26%。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 16 中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大幅增加。 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调查,调 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 影响进行了调查。 1.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应在同一贸 易水平上对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 较。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 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 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 用等。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产品 CIF 价格的基 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税率和进口环 节的清关费用,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 后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作为倾销进口价格。其中,汇率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 按上述方法调整后,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 1-9 月倾销进口价格分别为 7681 元/吨、6052 元/吨、5255 元/吨和 5268 元/吨。其中,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21.21%, 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13.16%。虽然 2017 年 1-9 月同比略有 上升,但损害调查期内总体呈下降趋势,累计降幅 31.41%。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审查的基础 17 上,以国内申请企业的同类产品出厂价格作为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价格。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 格分别为 7900-8500 元/吨、6500-7000 元/吨、5300-5700 元/ 吨和 5900-6400 元/吨。其中,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17.68%, 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18.77%,2017 年 1-9 月同比增长 9.61%, 损害调查期内累计下降 25.75%。 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变化趋势相同,即 2014 年至 2016 年总体呈现下降趋势,2017 年 1-9 月虽有所回升,但损害调查期内总体仍为下降趋势, 二者价格基本呈现联动态势。且倾销进口价格累计降幅大于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累计降幅,下降趋势更加明显。初裁 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过进一步审查,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 2.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 调查显示,国内生产的邻二氯苯与倾销进口产品在物化 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 和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类产品。中国邻二氯 苯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国内同类产品与倾销进 口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都能够满足下游客户的使用要求,二 者可以相互替代,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 接竞争关系。此种情况下,价格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 调查显示,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市场对邻二氯苯的需求 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日本和印度作为全球邻二氯苯的主 18 要生产国,加大对中国出口力度,并呈现量增价跌趋势。损 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从 2014 年的 3782 吨 增长至 2016 年的 4549 吨,在 2015 年甚至达到 5936 吨,同 比增长 56.93%。同期,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从 2014 年的 7681 元/吨持续下降到 2016 年 5255 元/吨,降幅 31.58%。由于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与倾销进口产品之间无实质性差别,在倾销 进口产品进口价格不断降低的情况下,国内生产企业为销售 同类产品并获得一定市场份额,被迫通过不断降低产品价格 的方式与倾销进口产品相竞争。 数据显示,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倾销进口产品价 格由 7681 元/吨下降至 5268 元/吨,累计降幅 31.41%。在倾 销进口产品量增价跌的影响下,同期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被迫 从 2014 年 7900-8500 元/吨下降至 2017 年 1-9 月 5900-6400 元/吨,累计降幅 25.75%。 调查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削减,且削减幅度总体呈扩大趋势。 其中,2014 年削减幅度为 219-819 元/吨,2015 年削减幅度 为 448-948 元/吨,2016 年削减幅度为 45-445 元/吨,2017 年 1-9 月削减幅度为 632-1132 元/吨。 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 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大幅的价格削减影响。初 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过进一步审查,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 19 (四)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 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由于相关数 据来自申请人一家公司的答卷,为避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调查机关采取区间数据的形式披露国内产业部分经济因素 和指标。证据显示: 1. 需求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邻二氯苯需求量呈增长趋势。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国内邻二氯苯需求量分别为 24144 吨、 27853 吨、28342 吨和 23150 吨。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了 15.36%,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了 1.76%,2017 年 1-9 月同 比增长 10.07%,2014 年至 2016 年累计增长 17.39%。 2. 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呈增长趋势。 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 15900-19200 吨、19500-22900 吨、23100-27000 吨和 15700-19600 吨。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了 11.11%,2016 年 比 2015 年增长了 25.00%,2017 年 1-9 月产能与 2016 年同期 持平,2014 年至 2016 年累计增长 38.89%。 3. 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总体呈增长趋势。 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 14600-17500 吨、14100-17100 吨、14800-17600 吨和 20 13800-17000 吨。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0.39%,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1.69%,2017 年 1-9 与同比增长 39.65%,2014 年至 2016 年累计增长 1.29%。 4. 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呈先降后 升的趋势。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 内销售量分别为 10200-11300 吨、8900-10100 吨、11500-12600 吨和 7600-8800 吨。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了 5.92%,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了 20.60%,2017 年 1-9 月同比增长了 6.04%, 2014 年至 2016 年累计增长 13.46%。 5. 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 趋势。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 额分别为 61%-70%、50%-59%、60%-69%和 42%-48%。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3.85 个百分点,2016 年比 2015 年增加 3.27 个百分点,2014 年至 2016 年累计下降 0.58 个百分点。2017 年 1-9 月同比下降 4.81 个百分点,为损害调查期内最低水平。 6.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 趋势。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 格分别为 7500-8500 元/吨、6300-7200 元/吨、5100-5900 元/ 吨和 5700-6500 元/吨。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17.68%,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18.77%,2017年 1-9 月同比增长了 16.23%, 21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累计下降 25.75%。 7. 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总体呈下降 趋势。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 入分别为 7950-9350 万元、6300-7650 万元、6100-7500 万元 和 4150-5150 万元。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22.55%,2016 年 比 2015 年下降 2.04%,2017 年 1-9 月同比增长 16.23%,2014 年至 2016 年累计下降 24.13%。 8. 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总体呈下降 趋势,并在损害调查期末出现亏损。2014 年至 2016 年,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 1000-1180 万元、1040-1230 万元和 540-670 万元,其中 2015 年比 2014 年上升 2.30%, 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46.82%,2014 年至 2016 年累计下降 45.60%。2017 年 1-9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现亏损,亏损 额 180-290 万元。 9. 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下 降趋势。2014 年至 2016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 分别为 6.2%-7.0%、7.8%-8.6%和 2.8%-3.6%,其中 2015 年 比 2014 年增长 1.87 个百分点,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5.11 个百分点,2014 年至 2016 年累计下降 3.25 个百分点。2017 年 1-9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为(-1.3%)(- -0.7%)。 22 10. 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 势。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 别为 82%-95%、68%-79%、57%-67%和 75-91%。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8.97 个百分点,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14.48 个 百分点,2014 年至 2016 年累计下降 23.45 个百分点。2017 年 1-9 月虽有所提高,但仍低于 2014 年水平。 11. 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呈持续下降 趋势。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 数分别为 40-45 人、38-43 人、36-41 人和 32-37 人。2015 年 比 2014 年减少 2.38%,2016 年比 2015 年减少 2.44%,2017 年 1-9 月同比减少 7.89%,2014年至 2016年累计减少 4.76%。 12. 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呈持续上 升趋势。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 生产率分别为 365-374 吨/年/人、376-385 吨/年/人、388-398 吨/年/人和 427-439 吨/年/人。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2.04%, 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4.23%,2017 年 1-9 月同比增长 51.62%, 2014 年至 2016 年累计增长 6.36%。 13. 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呈持续增长 趋势。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 23 资分别为 71700-75900 元/年/人、87200-91300 元/年/人、 92400-96200 元/年/人和 86900-90700 元/年/人。2015 年比2014 年增长 22.90%,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3.60%,2017 年 1-9 月同比增长 16.02%,2014 年至 2016 年累计增长 27.32%。 14. 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总体呈下降 趋势。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 存分别为 6800-7200 吨、4900-5300 吨、2900-3300 吨和 6500-7000 吨。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28.76%,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36.29%,2017 年 1-9 月同比增长 42.26%,2014 年至 2016 年累计下降 54.61%。 1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230)-(-180)万元、 600-650 万元、(-1580)-(-990)万元和(-5990)-(-5320) 万元。2015 经营活动现金由净流出转为净流入,2016 年由 2015 的净流入转为净流出,2017 年 1-9 月同比净流出增加 328.59%,2016 年较 2014 年净流出增加 499.36%。 16. 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 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进行了审 24 查,证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为 31.9%-70.4%,不 属于微量倾销,足以对国内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邻二氯苯需求量持续增 长,2014 年至 2016 年累计增幅为 17.39%,2017 年 1-9 月同 比增长 10.07%。为满足不断增长的国内市场需求,国内产业 开始增加投资扩大同类产品产能,与 2014 年相比,2016 年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累计增长 38.89%。损害调查期内, 国内同类产品产量也总体呈现增长趋势。但是,在倾销进口 产品大量低价进口的情况下,2015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 量不仅没有增长,反而同比下降了 5.92%,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的市场份额也同比下降。2016 年,虽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的销量出现增加,但与 2014 年相比,增幅仍小于同期国内 需求量的增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也没有恢复到 2014 年的水平。在市场需求增长的背景下,国内产业已有产 能未得到充分利用,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5 年和 2016 年较上年同比分别下降 8.97 个百分点和 14.48 个百分点。 损害调查期内,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 提高,国内产业的就业人数持续下降,人均工资保持增长趋 势,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然而,由于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 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且持续大幅下降, 国内产业为了与倾销进口产品相竞争从而维持一定市场份 额,被迫降低同类产品价格。2015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比 2014 年下降了 17.68%,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了 18.77%。 25 2017 年 1-9 月,由于原材料成本上升,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 价格有所提高,但仍无法实现合理增长。受此影响,与 2014 年相比,2016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累计降幅 24.13%,虽然销售收入指标在 2017 年 1-9 月有所改善,但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已由正转负,投资收益率也变 为负值。由于国内产业被迫降低价格销售同类产品,国内产 业期末库存在 2015 年和 2016 年有所减少,但是在 2017 年 1-9 月,期末库存再度同比上升 42.26%。国内产业现金流量 指标不断恶化,其中 2014 年与 2016 年为净流出,2017 年 1-9 月净流出额更是同比扩大了 3 倍以上,国内产业面临巨 大的经营压力。 综合分析有关数据后,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损害调 查期内,国内邻二氯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初裁后,没有 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过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 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 六、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 于日本和印度的邻二氯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 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倾销进口产品的影 响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调查显示,损害调查期内,中国邻二氯苯市场是一个竞 争开放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化特 26 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方 面基本相同,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国 内下游用户在决定是否购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时,倾销进口 产品的价格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以大幅低于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入中国市场。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削减幅度分别为 219-819 元/吨、448-948 元/吨、45-445 元/吨和 632-1132 元/ 吨,总体呈扩大趋势。与此同时,2014 年至 2016 年倾销进 口产品的进口数量累计上升了 20.26%,其中,2015 年倾销 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同比增长 56.93%。 损害调查期内,虽然在国内市场需求的拉动下,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和销量有所增长,但由于受到进口 数量大幅增加的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影响,国内产业为 销售同类产品并维持一定市场份额,被迫通过调低同类产品 价格的方式与倾销进口产品相竞争。在倾销进口产品的大量 低价冲击下,与 2014 年相比,2016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 市场份额减少 0.58 个百分点,销售收入降幅 24.13%,税前 利润大幅下降 45.60%。2017 年 1-9 月,在原材料成本上升情 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虽有所回升,但由于倾销进口 产品进口价格持续保持低位,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未 能实现合理幅度的增长,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因此由正转 负,现金净流量指标也持续恶化,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现亏 27 损,国内产业难以收回投资,国内产业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 受到了实质损害。 综上,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 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 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过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 中维持初裁的认定。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 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地区) 进口产品的影响、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 们之间的竞争、消费模式的变化、技术发展、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出口状况、申请人生产技术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与国 内邻二氯苯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裁后, 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过进一步审查,调查 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 七、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和 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存在倾销,国内邻二氯苯产业受到了实 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表:邻二氯苯反倾销案数据表 28 附表 邻二氯苯反倾销案数据表 项 目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6 年 1-9 月 2017 年 1-9 月 全国总产量(吨) 22,000 22,500 23,500 18,000 21,000 变化率 2.27% 4.44% - 16.67% 全国总进口量(吨) 3,983 7,036 5,410 3,468 2,941 变化率 76.67% -23.12% - -15.20%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吨) 3782 5936 4549 3067 2601 变化率 56.93% -23.37% - -15.21%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元/吨) 7681 6052 5255 5229 5268 变化率 -21.21% -13.16% - 0.74% 国内需求量(吨) 24,144 27,853 28,342 21,033 23,150 变化率 15.36% 1.76% - 10.07% 产能(吨) 15900-19200 19500-22900 23100-27000 15700-19600 15700-19600 变化率 11.11% 25.00% - - 产量(吨) 14600-17500 14100-17100 14800-17600 9000-12500 13800-17000 变化率 -0.39% 1.69% - 39.65% 开工率 82%-95% 68%-79% 57%-67% 43%-61% 75%-91% 变化率(百分点) -8.97 -14.48 - 23.02 国内销售量(吨) 10200-11300 8900-10100 11500-12600 6300-7500 7600-8800 变化率 -5.92% 20.60% - 6.04% 国内市场份额 61%-70% 50%-59% 60%-69% 49%-55% 42%-48% 变化率(百分点) -3.85 3.27 - -4.81 国内销售收入(万元) 7950-9350 6300-7650 6100-7500 3550-4350 4150-5150 变化率 -22.55% -2.04% - 16.23% 国内销售价格(元/吨) 7500-8500 6300-7200 5100-5900 5200-5950 5700-6500 变化率 -17.68% -18.77% - 9.61% 税前利润(万元) 1000-1180 1040-1230 540-670 390-520 (-290)-(-180) 变化率 2.30% -46.82% - - 投资收益率 6.2%-7.0% 7.8%-8.6% 2.8%-3.6% 2.7%-3.5% (-1.3%)(- -0.7%) 变化率(百分点) 1.87 -5.11 - - 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230)-(-180) 600-650 (-1580)-(-990) (-1620)-(-1160) (-5990)-(-5320) 变化率 - - - -328.59% 期末库存(吨) 6800-7200 4900-5300 2900-3300 4700-5200 6500-7000 变化率 -28.76% -36.29% - 42.26% 就业人数(人) 40-45 38-43 36-41 34-39 32-37 变化率 -2.38% -2.44% - -7.89% 人均工资(元/年/人) 71700-75900 87200-91300 92400-96200 74400-79800 86900-90700 变化率 22.90% 3.60% - 16.02%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365-374 376-385 388-398 282-295 427-439 变化率 2.04% 4.23% - 51.62%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