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19年1月25日
2013年1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1月28日起5年。2018年4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2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调整原产于美国及部分欧盟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
2018年1月27日,应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对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1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5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
英文名称:
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乙二醇的单丁醚),Diethylene GlycolMonobutyl Ether(二甘醇的单丁醚)。
分子式:
乙二醇的单丁醚:

二甘醇的单丁醚:

化学结构式:
乙二醇的单丁醚:

二甘醇的单丁醚:

物理化学特征:
乙二醇的单丁醚:无色透明液体,微有香味,接触明火、高热和强氧化剂有燃烧的危险。能溶于水、乙醇、丙酮、苯等有机溶剂,低毒。能溶解油脂、天然树脂、硝基纤维素等。
二甘醇的单丁醚:无色透明液体,微有香味,接触明火、高热和强氧化剂有燃烧的危险。能溶于水、乙醇、丙酮、苯等有机溶剂,低毒。能溶解油脂、天然树脂、硝基纤维素等。
主要用途: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是广泛应用于水基涂料中的溶剂,也是硝化纤维素、醇酸树脂和用顺酐改性的酚醛树脂的溶剂。一般用作涂料特别是硝基喷漆,可以防雾、防皱,提高涂膜的光泽性和流动性;也用作金属清洗剂,脱漆剂,脱润滑油剂,汽车引擎洗涤剂,干洗溶剂,环氧树脂溶剂,药物萃取剂,农药分散剂,印刷油墨、切削油和纤维油剂的油分散互溶剂;也用作硝化纤维素、清漆、印刷油墨、图章用印台油墨、油脂和树脂等的溶剂,乳胶漆的稳定剂,飞机涂料的蒸发抑制剂,高温烘烤瓷漆的表面加工改进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30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3年第5号公告和商务部2018年第32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1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28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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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8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3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 原反倾销措施
2013年1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1月28日起5年。2018年4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2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调整原产于美国及部分欧盟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
二、 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7年11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8年1月2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2.立案通知。
2018年1月23日,调查机关通知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驻华代表团已正式收到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18年1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向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美国和欧盟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欧盟驻华代表团、沙索德国公司、沙索索尔文茨德国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8年3月1日,调查机关向外国(地区)企业发放了反倾销外国(地区)生产商调查问卷;向中国生产企业发放了反倾销国内生产者问卷;向中国进口商发放了反倾销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沙索德国公司(Sasol Germany GmbH)、沙索索尔文茨德国公司(Sasol Solvents Germany GmbH)和英力士衍生物拉瓦拉有限公司(INEOS Derivatives Lavéra SAS)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期递交答卷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在规定期间内,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沙索德国公司、沙索索尔文茨德国公司和英力士衍生物拉瓦拉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8年4月16日,英力士衍生物拉瓦拉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请求商务部合并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的函》。
2018年4月23日,申请人提交了《对英力士衍生物拉瓦拉有限公司“请求商务部合并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的评论意见》。
2018年5月23日,英力士衍生物拉瓦拉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申请人对英力士公司合并期终复审调查和期间复审调查请求评论意见的反驳意见》。
2018年11月5日,沙索德国公司和沙索索尔文茨德国公司提交了无损害抗辩意见。
2018年11月16日,申请人提交了对沙索德国公司和沙索索尔文茨德国公司“无损害抗辩意见”的评论和补充评论。
2019年1月7日,英力士衍生物拉瓦拉有限公司提交了《对商务部关于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
英力士衍生物拉瓦拉有限公司要求调查机关在本次调查中为该公司重新计算倾销幅度,并主张为该公司确定适用的反倾销税率是必要和可行的,理由为:一是不会增加调查机关额外的行政负担,二是根据《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允许合并进行期终复审与期间复审。
申请人认为,英力士公司要求调查机关重启已经完成的期间复审,并将其与正在进行的期终复审调查合并审理,其主张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请求调查机关对英力士公司的要求不予考虑。理由为:第一,调查机关于2017年4月12日发起的期间复审已于2018年4月4日正式结束;第二,英力士公司关于合并审理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尚未施行的《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不能作为英力士公司提出请求的法律依据;第三,不论是在WTO规则还是中国法律下,对于已经完成的期间复审,推翻已作出的裁定,重新开启调查没有法律依据;第四,在已完成的期间复审调查中,英力士公司并未参加调查。
对于申请人的评论意见,英力士衍生物拉瓦拉有限公司进一步主张,第一,调查机关2017年4月12日发起的期间复审和2018年1月27日发起的期终复审是两个独立的调查,两者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不同,之前的期间复审是否已正式结束与是否在本次期终复审中合并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的决定无关。第二,无论是《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还是原《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都规定调查机关“通常应在收到期间/中复审申请后6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英力士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提交请求,依照正常法律程序,调查机关在对英力士公司的请求作出决定时《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必然已经生效,因此,英力士公司依据《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请求调查机关在本次期终复审中合并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是适当的。第三,英力士公司没有要求调查机关重启已经完成的调查,因为两者的倾销调查期不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调查。第四,调查机关于2017年4月12日发起的期间复审和2018年1月27日发起的期终复审是两个独立的调查,英力士是否参与了之前的期间复审与调查机关是否在本次期终复审中合并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的决定无关。
调查关机关认为,调查机关于2017年4月12日发起针对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的期间复审,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未参加调查、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于2018年4月4日发布公告调整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该期间复审已结束。根据相关规定,英力士衍生物拉瓦拉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4日公告的期间复审裁决税率适用之日起届满一年方可提出期间复审申请。因此,调查关机关认为英力士衍生物拉瓦拉有限公司提出的期间复审合并期终复审的主张和理由不成立。
英力士衍生物拉瓦拉有限公司在终裁前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第一,之前的期中复审是否已正式结束以及英力士公司是否参加了该期中复审与调查机关是否在本次期终复审中合并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的决定无关。第二,对英力士公司确定适当的倾销幅度符合中国反倾销法律法规及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要求。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此前的期间复审调查刚结束,无论是根据原《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还是根据2018年5月4日起施行的《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期间复审申请都应在原反倾销措施生效后每届满十二个月之日起三十日内方可提出。调查机关也不认为有必要自行发起期间复审。第二,现行公司所适用的43.5%的税率是依据刚结束的期间(中)复审调查得出的。第三,本次期终复审旨在分析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对中国的倾销和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是否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而非调整税率。因此,调查关机关认为英力士衍生物拉瓦拉有限公司提出的期间复审合并期终复审的主张和理由不成立。
(五)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
(六)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18年12月 26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英力士衍生物拉瓦拉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予以了考虑。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5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美国。
本案中,美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美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等方式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对美国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裁决。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3年第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0.6%-14.1%。2017年4月12日,应申请人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中)复审调查。美国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和伊士曼化工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并提交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32号公告中,将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37.5%-75.5%。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美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中)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美国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向中国的出口价格为778.09美元/吨,正常价值为1558.81美元/吨,存在倾销。
2.美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本案中,美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也未提交包括美国产能、产量、消费量和出口数据等美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市场总体情况的数据。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美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美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市场总体情况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申请人根据第三方研究机构出具的《乙二醇丁醚及醋酸酯产业精细化发展及下游高端应用研究报告》,提供了美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市场数据,包括产能、产量、消费量和出口数据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美国市场总体情况数据来源于中立机构公开报告,数据归集方法合理且有证据支持,在调查期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提出不同意见。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决定依据该最佳信息分析美国市场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3年美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能为41.2万吨,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产能一直维持在43万吨,美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能总体保持稳定,略有增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美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量分别为39.7万吨、41万吨、40.9万吨、41.7万吨和39.4万吨,产量总体保持稳定。在此期间内,美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仍存在一定闲置产能(产能-产量),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别为1.5万吨、2万吨、2.1万吨、1.3万吨和3.6万吨,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从2013年的3.64%上升至2017年的8.37%。这表明,美国拥有大量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生产能力,并且闲置产能呈总体上升趋势。
(2)美国市场需求情况。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美国国内市场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需求量分别为18.4万吨、18.7万吨、19.2万吨、19.5万吨和19.8万吨,美国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需求自2014年起持续增加。过剩产能(产能减国内需求量)分别为22.8万吨、24.3万吨、23.8万吨、23.5万吨和23.2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55.34%、56.51%、55.35%、54.65%和53.95%。这表明,美国市场对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需求有限,超过一半的生产能力无法通过国内市场进行消化,需依赖出口。
(3)美国出口情况。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美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总出口量分别为22.97万吨、22.45万吨、26.39万吨、22.26万吨和19.66万吨,占其产量的较大比例,分别为57.85%、54.75%、64.52%、53.38%和49.90%。这表明,自2013年以来美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出口量基本保持稳定,对外出口一直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存在大量的生产能力和一定的闲置产能,国内市场对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主要依赖国际市场。
3.美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美国向中国出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数量分别为4.91万吨、4.59万吨、5.56万吨、5.68万吨和6.08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1.38%、20.43%、21.05%、25.53%和30.92%。这表明,尽管有反倾销措施的限制,美国向中国出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数量依然呈总体上升趋势,且出口占比也总体呈上升趋势。
中国是全球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主要消费市场之一。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中国国内市场需求量分别占全球总需求量的27.8%、27.5%、24.8%、30.0%和30.6%,呈总体增长的趋势。与全球除中国外的其他消费市场相比,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优势。对美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最主要的目标市场之一。在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为获得在中国市场份额并消化美国内过剩产能,美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美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能较大,闲置产能呈总体上升趋势,虽然其国内市场需求自2013年后呈持续增加趋势,但增加幅度很小,基本维持在1-3%之间,而且美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对外出口占产量比例都在50%以上。而中国是全球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最大消费市场,也是美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生产商和出口商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美国向中国出口数量不降反升,且美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表明美国出口商采用倾销策略来消化过剩产能。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出口商很可能依赖于其较大的产能和闲置产能,继续或再度通过倾销定价获取中国市场。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欧盟。
本案中,欧盟的沙索德国公司、沙索索尔文茨德国公司和英力士衍生物拉瓦拉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没有其他欧盟生产商、出口商配合调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3年第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9.3%-18.8%。2017年4月12日,应申请人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中)复审调查。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32号公告中,将原产于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10.8%-43.5%。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中)复审。
英力士衍生物拉瓦拉有限公司提交了答卷,经调查机关审查,其在倾销调查期内存在倾销。
沙索德国公司和沙索索尔文茨德国公司在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中称,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没有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未按调查问卷要求提交倾销调查期内国(地区)内销售、对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地区)出口销售的数据以及欧盟市场的总体情况。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必要信息,未能证明其答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其他欧盟公司也未提交相关答卷。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最佳可获得信息对其倾销情况作出裁决。调查机关依据答卷的英力士衍生物拉瓦拉有限公司的情况,认定其存在倾销。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欧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向中国的出口存在倾销。
2.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英力士衍生物拉瓦拉有限公司、沙索德国公司和沙索索尔文茨德国公司在其调查问卷答卷中未提交包括欧盟产能、产量、消费量和出口数据等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市场总体情况的数据。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市场总体情况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申请人根据第三方研究机构出具的《乙二醇丁醚及醋酸酯产业精细化发展及下游高端应用研究报告》,提供了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市场数据,包括产能、产量、消费量和出口数据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欧盟市场总体情况数据来源于中立机构公开报告,数据归集方法合理且有证据支持,在调查期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提出不同意见。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决定依据该最佳信息分析欧盟市场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产能维持在32万吨,基本保持不变。同期,其产量分别为22万吨、21.6万吨、21.9万吨、22.1万吨和22.2万吨,整体保持稳定。在此期间,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闲置产能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2013-2017年分别为10万吨、10.4万吨、10.1万吨、9.9万吨和9.8万吨,闲置产能占产能的比例始终维持在30%以上。这表明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闲置产能数量较大,有能力扩大对外出口。
(2)欧盟地区市场消费情况。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欧盟市场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需求量分别为17.8万吨、18.1万吨、18.3万吨、18.5万吨和18.8万吨,市场需求比较稳定,每年增幅都在1-2%。过剩产能分别为14.2万吨、13.9万吨、13.7万吨、13.5万吨、13.2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44.38%、43.44%、42.81%、42.19%和41.25%,即调查期内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近一半可用于对外出口。这表明,欧盟市场对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需求有限,对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
(3)欧盟出口情况。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总出口量分别为4.38万吨、3.54万吨、3.63万吨、3.66万吨和3.45万吨,占其产量的比例维持在15%以上,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存在大量的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国内市场对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对国际市场依赖性较强。
3.欧盟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欧盟向中国出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数量分别为8317吨、10714吨、275吨、4320吨和5863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9.00%、30.26%、0.76%、11.80%和16.98%。欧盟向中国出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数量总体呈大幅下降后小幅回升的趋势,出口量从2013年到2017年共减少29.51%,但2017年欧盟对中国的出口量仍占其总出口的16.98%。这表明,在反倾销措施的抑制下,虽然欧盟向中国出口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数量出现减少,但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仍继续向中国出口.
中国是全球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主要消费市场之一。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中国国内市场需求量分别占全球总需求量的27.8%、27.5%、24.8%、30.0%和30.6%,呈总体增长的趋势。与全球除中国外的其他消费市场相比,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优势。对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最主要的目标市场之一。在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为获得其在中国市场份额并消化欧盟地区过剩产能,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能及闲置产能较大,欧盟内市场需求增幅很小,对外出口占产量比例较高,而中国是全球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最大消费市场,也是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倾销调查期内,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及对第三方的低价出口,表明欧盟出口商采用倾销策略来消化过剩产能。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出口商很可能依赖于其较大的产能和闲置产能,继续或再度通过倾销定价获取中国市场。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3号公告规定,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倾销进口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5号公告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13年第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与中国企业生产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与中国生产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品在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中国生产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是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并提交了其合计产量以及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总产量。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以及2017年1-9月,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产量占同期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总产量的比例都超过50%。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提交答卷的中国国内生产者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产量已构成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情况。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13年第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也未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在评估美国和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数量和进口价格时将美国和欧盟合并进行考虑。
(一)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表观消费量。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18.6万吨、18.7万吨、17.1万吨、21.9万吨和16.1万吨。其中2014年比2013年上升0.54%;2015年比2014年下降8.48%;2016年比2015年上升27.91% ;2017年1-9月同比上升1.54%,2013年至2016年累计增长17.69%。损害调查期内,除2015年受国内下游涂料产量增速下滑影响导致需求下降,表观消费量总体呈增长的趋势。
2.产能。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的产能都稳定在6.51-7.96万吨。2017年1-9月,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的产能为4.98-6.08万吨,与上年同期持平。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总体保持不变。
3.产量。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产量分别为4.68-5.72万吨、5.24-6.44万吨、3.66-4.51万吨、6.05-7.51万吨和4.06-4.90万吨。其中2014年比2013年上升11.89%;2015年比2014年下降29.84%;2016年比2015年上升65.73% ;2017年1-9月同比上升2.89%,2013年至2016年累计增长30.11%。损害调查期内,除2015年受国内需求下滑影响导致产量下降,产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4.销量。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量分别为3.58-4.38万吨、3.76-4.61万吨、3.48-4.37万吨、4.95-6.27万吨和3.20-3.94万吨。其中2014年比2013年上升5.00%;2015年比2014年下降6.95%;2016年比2015年上升43.08%;2017年1-9月同比下降2.33%,2013年至2016年累计增长39.80%。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总体呈稳定增长趋势。
5.市场份额。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15.0%-20.0%、15.6%-20.8%、15.9%-21.2%、17.8%-23.8%和16.8%-22.3%。其中2014年比2013年上升0.8个百分点;2015年至2014年上升0.4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上升2.5个百分点;2017年1-9月同比下降0.9个百分点,2013年至2016年累计增长3.7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只略微增长,始终未超过25%,2017年甚至出现下降。
6.内销价格。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10683元/吨、10228元/吨、8677元/吨、7763元/吨和9363元/吨,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2014年比2013年下降4.26%;2015年比2014年下降15.16%;2016年比2015年下降10.53%;2017年1-9月同比增长29.07%,2013年至2016年累计下降27.33%。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呈持续下降趋势。
7.销售收入。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销售收入分别为3.83-4.68亿元、3.89-4.71亿元、3.10-3.79亿元、3.92-4.89亿元和3.07-3.68亿元。2014年比2013年上升0.53%;2015年比2014年下降21.06%;2016年比2015年上升28.00%;2017年1-9月同比上升26.06%,2013年至2016年累计增长1.58%。损害调查期内,除2015年受国内需求下滑影响导致销售收入下降,销售收入基本持平。
2014年销售数量增长5.00%,价格略降,两方面因素导致销售收入与2013年基本持平,销售收入增长0.53%; 2015年销售数量下降6.95%,销售收入下降21.06%;2016年销售数量增长43.08%,但由于价格跌至谷底,销售收入仅增长28.00%;2017年1-9月销售数量同比下降2.33%,受环保限产带动国内化工产品价格普遍上涨影响,销售价格增长29.07%,销售收入增长26.06%。但总体来看,2016年销售数量比2013年累计增长39.80%,销售价格累计下降27.34%,同期累计销售收入仅增长1.58%。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呈下降趋势,受此影响,销售收入没有与销售数量保持同步增长。
8.税前利润。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税前利润分别为2006-2452万元、2909-3533万元、2235-2754万元、2341-2983万元和2279-2808万元。 2014年比2013年上升46.00%;2015年比2014年下降22.03%;2016年比2015年上升5.99%;2017年1-9月同比上升116.70%,2013年至2016年累计增长20.66%。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税前利润率分别为4.5%-6.5%、6.5%-8.5%、6.5%-8.5%、5.5%-7.5%和6.5%-8.5%。
2014年国内同类产品的销量略增,价格略降,两方面因素导致销售收入与2013年基本持平。但因当年主要原材料价格走低,税前利润和利润率比2013年有较大增长。2015年,销量和价格下降的两方面因素导致税前利润下降,但利润率仍基本维持了2014年的水平。2016年销量大幅上升,但由于价格跌至谷底,盈利却未见显著增长,税前利润仅略高于2015年,而利润率反而低于2015年和2014年的水平。2017年1-9月,由于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市场价格回升,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和利润率也明显回升,但利润率与措施实施期间的最高点(2014年)相比仍略有差距。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基本稳定,总体有略微上升趋势,但仍然不稳定,且税前利润率始终在4%-8%区间徘徊,利润水平偏低。
9.投资收益率。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投资收益率分别为5.32%、8.00%、6.69%、5.87%。损害调查期内,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投资收益率先小幅上升后逐渐回落,投资收益率仅略高于同期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整个产业难以从经营活动中获得合理回报。
10.开工率。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的开工率分别为60.0%-65.0%、67.5%-73.5%、46.0%-52.0%、78.5%-84.5%和77.2%-82.2%,损害调查期内,除2015年受国内需求下滑影响开工率锐减,总体呈上升趋势。
11.就业人数。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就业人数分别为20-25、20-25、17-21、18-22和17-21人,其中2014年与2013年持平;2015年比2014年下降16.67%;2016年比2015年增长5.00%;2017年1-9月同比持平,2016年就业人数比2013年累计下降12.50%。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减少。
12.劳动生产率。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劳动生产率分别为1996吨/年/人、2233吨/年/人、1880吨/年/人、3040吨/年/人和2230吨/年/人,其中2014年比2013年增长11.87%;2015年比2014年下降15.79%;2016年比2015年增长61.66%;2017年1-9月同比增长2.91%,2013年至2016年累计增长52.30%。损害调查期内,除2015年劳动生产率有所下降,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劳动生产率总体呈波动上升趋势。
13.人均工资。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分别为:3000-3300元、3258-3583元、3307-3638元、5604-6164元和6242-6866元,其中2014年比2013年增长8.59%;2015年比2014年增长1.52%;2016年比2015年增长69.43%;2017年1-9月同比增长23.39%,2013年至2016年累计增长86.79%。损害调查期内,由于近两年来国内用工成本不断上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略有下降,员工平均工资逐年上涨。
14.期末库存。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期末库存分别为2259-2761吨、5561-6852吨、1318-1611吨、1183-1446吨和1027-1308吨,2014年比2013年上升147.43%;2015年比2014年下降76.93%;2016年比2015年下降9.02%;2017年1-9月同比上升1.16%,2013年至2016年累计下降48.07%。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先增后降,于2014年大幅增加达到峰值,随后逐年回落,总体呈下降趋势。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2718-3322万元、7672-9410万元、9814-12362万元、7367-9226万元和(-1068)-(-1306)万元。2013-2016年期间,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较大,2017年前三季度,现金流转为净流出。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倾销进口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相关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国内产业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除2015年受下游涂料产量增速下滑影响,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市场需求整体增长,产能总体保持稳定,产量、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总体呈上升趋势,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等劳动生产相关指标也整体呈上升趋势。但与此同时,国内产业的盈利状况却并未改善。损害调查期内,即使缴纳了反倾销税的倾销进口产品进口价格仍始终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且倾销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基本未受措施影响,始终大幅高于国内产业的份额。在2016年比2013年销售数量增加39.80%、环保限产带动国内化工产品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下,由于美国和欧盟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国内销售价格持续走低,2016年价格跌至谷底,比2013年下降27.33%,国内产业销售收入也没有与销售数量保持同步增长,2016年比2013年仅增长1.58%,2015年甚至比2014年下降21.06%。国内产业税前利润总体呈略微上升趋势,但未有明显改善,税前利润率始终在4%-8%区间徘徊,利润水平整体偏低。产业就业人数总体减少,开工率波动幅度大,期末库存2014年一度飙升147.43%。投资收益率仅略高于同期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现金净流量自2017年转为净流出,整个产业难以从经营活动中获得合理回报,经营状况非常不稳定。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等相关因素的冲击和影响。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1.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美国和欧盟对中国合计出口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分别为5.74万吨、5.66万吨、5.58万吨、6.12万吨和5.67万吨,占中国市场的份额分别为30.81%、30.19%、32.56%、27.89%和35.19%。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自美国和欧盟进口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呈先小幅下降后大幅上涨趋势,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基本维持稳定,2017年1-9月大幅上升。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美国和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合计过剩产能分别为37.0万吨、38.2万吨、37.5万吨、37.0万吨和36.4万吨,合计过剩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50.5%、50.9%、50.0%、49.3%和48.5%,具有很强的扩大出口能力。同期,美国和欧盟的合计过剩产能是中国需求量的2倍、2倍、2.2倍、1.7倍和1.6倍。
在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美国和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对华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仍然很大,基本保持在40%以上。可以合理预见,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美国和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对华出口量将进一步加大。
前述倾销部分调查结果表明,美国和欧盟仍具有较大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闲置产能,其国内需求基本保持稳定,产能闲置现象突出;美国和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对外出口占其产量比例较高,严重依赖国际市场。中国是全球最大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消费市场,也是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的主要出口目标市场,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需求量占全球的比重从2013年的27.77%上升至2017年的30.55%,累计上升2.8个百分点,对美国和欧盟的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即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美国和欧盟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倾销进口产品。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2.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3第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价格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削减和抑制作用。
原审调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产品外观和包装方式、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市场区域、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未有证据显示上述条件发生了变化。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市场竞争充分,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可能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在本案损害调查期内,即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美国和欧盟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用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倾销进口产品,并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且存在倾销加剧的情况。如取消反倾销措施,美国和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统计,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中国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429美元/吨、1332美元/吨、1128美元/吨、887美元/吨和1032美元/吨。按当年汇率、进口关税和反倾销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分别是10390 元/吨、9664元/吨、8267元/吨、6935 元/吨和8309元/吨。2014年比2013年下降6.99%,2015年比2014年下降14.46%,2016年比2015年下降16.11%。2013-2016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持续下降,2016年比2013年累计下降33.25%。2017年受国内存货减少、美国哈维飓风影响,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大幅上涨,2017年1-9月同比上涨22.32%。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分别为10683元/吨、10228元/吨、8677元/吨、7763元/吨和9363元/吨。2014年比2013年下降4.26%;2015年比2014年下降15.16%;2016年比2015年下降10.53%。2013-2016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2016年比2013年累计下降27.33%。2017年受国内存货减少、美国哈维飓风影响,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大幅上涨,2017年1-9月同比增长29.07%。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倾销进口产品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含反倾销税)比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分别低293元/吨、564元/吨、410元/吨、828元/吨和1054元/吨,差价整体呈逐步扩大趋势。
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市场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价格是竞争的主要手段。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一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呈逐年下降趋势,两者关联度高,即使在缴纳了关税和反倾销税之后,倾销进口产品加权平均进口价格仍始终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2017年1-9月,受环保限产带动国内化工产品价格普遍上涨影响,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均出现上涨,但缴纳了关税和反倾销税后的倾销进口产品进口价格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美国和欧盟的出口商很可能采用倾销手段,进一步降低价格来获得中国市场,消化其大量的产能及闲置产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在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没有证据表明,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同质化、价格是竞争的主要手段的市场竞争状态将会发生改变。目前中国国内产业虽有所发展,但在进口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影响下,国内产业仍处于脆弱状态。调查机关认为,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价格很可能进一步降低、出口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其盈利能力继续下降和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利害关系方评论。
沙索德国公司和沙索索尔文茨德国公司提交评论意见认为:第一,2013年至2016年美国、欧盟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市场份额均大幅下降,被调查产品价格高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第二,主要原材料价格下跌和汇率偏低造成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下跌,其它因素如需求、产品质量、技术、销售渠道、国内厂商自身弱势、国外厂商自身优势等因素而不是被调查产品导致了国内产业财务困难;第三,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盈利状况、投资收益率、现金流、就业与工资、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标表明进口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第四,国内产业关于“未来沙特的进口会导致国内价格下降”的预测没有事实证明,也并未实际发生;第五,进口产品填补了中国国内需求量和供应量的缺口。
国内产业针对上述意见提交评论称:第一,沙索公司刻意回避了2017年的情况,2017年1-9月美国、欧盟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为49.32%,调查期内整体呈上升趋势。关于进口数量,虽然2013-2015年进口量逐年小幅下降,但从2016年起,进口量又开始大幅回升,较2015年增长了近10%,超过了反倾销措施实施的前一年的水平。2017年前三季度较2016年同期增长了38.46%。申请书中提供的详细数据和准确的陈述能够充分说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整体呈增长趋势。关于市场份额,2017年前三季度,美国、欧盟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比之前有了大幅提高。关于“被调查产品价格高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沙索公司对此未作任何陈述,也未提供任何价格数据支持。国内产业申请书中对此有所论述并提供了详细数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即使在缴纳了关税和反倾销税之后,其人民币含税价格仍始终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且差价不断加大,从期初的293元/吨一直上升到期末的1054元/吨。第二,关于主要原材料价格下跌造成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下跌,沙索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国内产业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表明,在2016年至2017年9月期间,美国、欧盟市场的正丁醇价格并未下跌,反而明显上涨;在2016年,美国市场的环氧乙烷价格呈明显上升趋势;欧盟海关的数据也显示,倾销调查期内,欧盟环氧乙烷的价格呈上升趋势。因此,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进口价格下跌是原材料下跌导致的。关于汇率偏低造成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下跌的问题,不可否认汇率会对被调查产品的完税后人民币价格造成影响,但这种影响相对于反倾销税率而言微不足道,即使以2013-2016年平均汇率计算,在进口美元价格基础上,加5.50%的关税,再加9.30%-12.43%的反倾销税,被调查产品的完税后人民币价格仍始终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关于需求、产品质量、技术、销售渠道的影响,沙索公司未提供任何数据支持,并且未说明“美国、欧盟以及其他国家对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需求量大”与“国内产业财务困难”之间的关系。第三,国内产业未曾主张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威胁”,关于国内产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的状况,申请书中有全面、详细的论述和分析。第四,尽管沙特属于亚洲,不涉及美国、欧盟倾销,但其巨大的产能和对华出口能力势必会影响国内产业所面临的竞争和市场环境。并且,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18年1-9月沙特进口量4.46万吨,大量沙特产品已进入中国市场。
调查机关综合考虑各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后认为,第一,关于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国内产业提供的数据表明,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整体呈增长趋势;2017年前三季度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也比之前大幅提高。关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高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沙索公司对此未作任何陈述,也未提供任何价格数据支持。国内产业提供的数据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第二,关于主要原材料价格下跌和汇率偏低造成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下降,沙索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国内产业提供的信息表明,调查期内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呈上升趋势。没有证据证明进口价格下跌是原材料下跌导致的。即使考虑汇率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的完税后人民币价格仍始终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关于需求、产品质量、技术、销售渠道的影响,沙索公司也未提供任何数据支持。尽管美国、欧盟以及其他国家对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需求量大,但沙索公司并未说明其与“国内产业财务困难”之间的关系,也未提供相关证据。第三,关于进口倾销进口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尽管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等劳动生产相关指标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并未改善,国内产业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等相关因素的冲击和影响。损害调查期内,即使缴纳了反倾销税的倾销进口产品进口价格仍始终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且倾销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始终大幅高于国内产业的份额。在2016年比2013年销售数量增加39.80%、环保限产带动国内化工产品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下,受美国和欧盟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国内销售价格持续走低,2016年价格跌至谷底,比2013年下降27.33%,国内产业销售收入也没有与销售数量保持同步增长,2016年比2013年仅增长1.58%,2015年甚至比2014年下降21.06%。国内产业税前利润虽总体呈略微上升趋势,但未有明显改善,税前利润率始终在4%-8%区间徘徊,利润水平整体偏低。产业就业人数总体减少,开工率波动幅度大,期末库存2014年一度飙升147.43%。投资收益率仅略高于同期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现金净流量自2017年转为净流出,整个产业难以从经营活动中获得合理回报。第四,国内产业仍很脆弱,反倾销措施并非禁止进口产品,而是为了使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保护国内产业,稳定国内市场秩序,反而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整个产业的良性发展。
(四)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中国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表: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附表
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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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6年 1-9月 |
2017年 1-9月 |
表观消费量(吨) |
186,349 |
187,349 |
171,467 |
219,320 |
158,761 |
161,201 |
变化率 |
- |
0.54% |
-8.48% |
27.91% |
- |
1.54% |
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吨) |
57,418 |
56,568 |
55,833 |
61,164 |
40,972 |
56,728 |
变化率 |
- |
-1.48% |
-1.30% |
9.55% |
- |
38.46% |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
30.81% |
30.19% |
32.56% |
27.89% |
25.81% |
35.19% |
变化(百分点) |
- |
-0.62 |
2.37 |
-4.67 |
- |
9.38 |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美元/吨) |
1,429 |
1,332 |
1,128 |
887 |
877 |
1,032 |
变化率 |
- |
-6.79% |
-15.32% |
-21.37% |
- |
17.67% |
被调查产品含税价格(人民币/吨) |
10,390 |
9,664 |
8,267 |
6,935 |
6,793 |
8,309 |
变化率 |
- |
-6.99% |
-14.46% |
-16.11% |
- |
22.32% |
产能(吨) |
65140—79616 |
65140—79616 |
65140—79616 |
65140—79616 |
49762—60820 |
49762—60820 |
变化率 |
- |
0.00% |
0.00% |
0.00% |
- |
0.00% |
产量(吨) |
46823—57228 |
52352—64419 |
36594—45148 |
60451—75107 |
39304—48038 |
40584—49047 |
变化率 |
- |
11.89% |
-29.84% |
65.73% |
- |
2.89% |
开工率 |
60%-65% |
67.5%-73.5% |
46%-52% |
78.5%-84.5% |
75%-80% |
77.2%-82.2% |
变化(百分点) |
- |
7.50 |
-21.04 |
32.53 |
- |
2.20 |
国内销售量(吨) |
35809—43767 |
37565—46079 |
34782—43733 |
49496—62718 |
32970—40297 |
32010—39446 |
变化率 |
- |
5.00% |
-6.95% |
43.08% |
- |
-2.33% |
同类产品市场份额 |
15.0%-20.0% |
25.6%-20.8% |
15.9%-21.2% |
17.8%-23.8% |
17.4%-23.2% |
16.8%-22.3% |
变化(百分点) |
- |
1.25 |
-2.35 |
3.88 |
- |
0.33 |
国内销售收入(万元) |
38255—46757 |
38887—47084 |
31048—37948 |
39198—48909 |
23917—29232 |
30749—36805 |
变化率 |
- |
0.53% |
-21.06% |
28.00% |
- |
26.06% |
国内销售价格(元/吨) |
10683 |
10228 |
8677 |
7763 |
7254 |
9363 |
变化率 |
- |
-4.26% |
-15.16% |
-10.53% |
- |
29.07% |
税前利润(万元) |
2006—2452 |
2909—3533 |
2235—2754 |
2341—2983 |
1043—1275 |
2279—2808 |
变化率 |
- |
46.00% |
-22.03% |
5.99% |
- |
116.70% |
税前利润率 |
4.5%-6.5% |
6.5%-8.5% |
6.5%-8.5% |
5.5%-7.5% |
3.5%-5.5% |
6.5%-8.5% |
变化率(百分点) |
- |
2.37 |
-0.09 |
-1.29 |
- |
3.13 |
投资收益率 |
5.32% |
8.00% |
6.69% |
5.87% |
- |
- |
变化率(百分点) |
- |
2.68 |
-1.31 |
-0.82 |
- |
- |
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2718—3322 |
7672—9410 |
9814—12362 |
7367—9226 |
4306—5263 |
(-1068)—(-1306) |
变化率 |
- |
182.82% |
28.67% |
-25.15% |
- |
-123.56% |
期末库存(吨) |
2259—2761 |
5561—6852 |
1318—1611 |
1183—1446 |
1020—1247 |
1027—1308 |
变化率 |
- |
147.43% |
-76.93% |
-9.02% |
- |
1.16% |
就业人数(人) |
20-25 |
20-25 |
17-21 |
18-22 |
17-21 |
17-21 |
变化率 |
- |
0.00% |
-16.67% |
5.00% |
- |
0.00% |
人均工资(元/人/月) |
3000-3300 |
3258-3583 |
3307-3638 |
5604-6164 |
5058—5564 |
6242-6866 |
变化率 |
- |
8.59% |
1.52% |
69.43% |
- |
23.39% |
劳动生产率(吨/人/月) |
1996 |
2233 |
1880 |
3040 |
2167 |
2230 |
变化率 |
- |
11.87% |
-15.79% |
61.66% |
- |
2.9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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