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9年2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8月1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3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2018年6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及措施范围
本案被调查产品及实施措施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和措施范围: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
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产品描述:白羽肉鸡产品为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和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对于鸡翅(翼),可细分为整翅、翅根、翅中、两节翅和翅尖。整翅是指沿肩关节将鸡翅从整鸡上分割下来的部位,也叫全翅,三节翅;翅根是指将整翅从肘关节处切开,靠近根部的部分;翅中是指将整翅从肘关节和腕关节处切开,中间的部分;两节翅是指翅中和翅尖相连的部分,或翅根和翅中相连的部分。鸡杂碎中的鸡膝软骨,是指鸡膝部连接小腿和大腿的软骨。
三、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2月17日起,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初裁后,JBS集团(SEARA ALIMENTOS LTDA、JBS AVES LTDA、AGRICOLA JANDELLE S/A、SEARA COMERCIO DE ALIMENTOS LTDA)、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巴西食品公司(BRF S.A.、SHB COMERCIO E INDUSTRIA DE ALIMENTOS S.A.、COMPANHIA MINUANO DE ALIMENTOS)、Copacol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nsolata、Cooperativa Central Aurora Alimentos、BELLO ALIMENTOS LTDA.、LAR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COOPAVEL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São Salvador Alimentos S/A、RIVELLI ALIMENTOS S/A、GONCALVES & TORTOLA S/A、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PAGRIL、VIBRA AGROINDUSTRIAL S/A、KAEFER AGRO INDUSTRIAL LTDA共14家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价格承诺申请,调查机关对该价格承诺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公司提出的价格承诺可以接受。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接受上述公司的价格承诺申请(附件3),该承诺与本终裁决定同时生效。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上述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的,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终裁裁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2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自未签价格承诺的巴西公司或被认定违反价格承诺的公司进口原产于巴西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2018年6月9日之前及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2月16日进口的原产于巴西的白羽肉鸡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
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限自2019年2月17日起5年。
七、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巴西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八、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7日起执行。
附件:
1.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docx
3.巴西JBS集团等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原产于巴西的白羽肉鸡产品的价格承诺(公开文本).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9年2月15日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3
2018年__月__日
_JBS集团等_公司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提交的关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原产于巴西的白羽肉鸡产品的价格承诺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31条和第33条的规定,_____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提出关于根据2017年8月18日商务部第39号公告发起的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的以下价格承诺(以下简称“本承诺”)。
本承诺自生效日起,_____公司承诺按照不低于第三条和附件一规定的最低进口限价的价格向中国销售被调查产品。
第一条 定义
关联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本承诺中所指的_____公司的关联公司:1.一家公司通过所有权、持有股份或者合同安排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了另外一家公司的经营或者决策,且_____公司是其中一家公司;2.两家公司共同被某一公司以所有权、持有股份或者合同安排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了经营或者决策,且_____公司是其中一家公司;3.两家公司共同以所有权、持有股份或者合同安排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了某一公司的经营或者决策,且_____公司是其中一家公司。
证明信:根据本承诺附件三提供的出口证明文件标准格式准备,应当由_____公司提供给被调查产品的国内进口商并由后者呈递给中国海关主管机关的出口文件。
生效日:第十三条规定的本承诺生效的日期。
附件:附着于本承诺的任何附件,所有附件均构成本承诺的一部分。
终裁:商务部就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做出的最终裁决。
调查:商务部根据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9号发起的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发票价格:向中国海关主管机关呈递的报关使用的发票上写明的被调查产品价格。
最低进口限价(MIP):_____公司根据第三条向中国出售的被调查产品在进口报关时的CIF中国港口条件下的最低价格。
最低转售价格:如果_____公司向其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关联公司首次转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最低价格(不含增值税)等于:(报关时的最低进口限价(MIP)*报关时上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官方平均汇率+关税+合理报关费用(295元/吨) )*1.05。
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英文简称“MOFCOM”)。
被调查产品:第二条详细描述的原产于_____公司的白羽肉鸡产品。
有效期:参见第十三条的界定。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_____公司从事的与本承诺不符的任何行为,包括不作为。
_____公司:_____________(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一家在巴西注册的公司,注册号码为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承诺项下的被调查产品
一、本承诺所述被调查产品系指符合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立案公告(商务部2017年第39号)、反倾销案初裁公告(商务部2018年第46号)中产品范围描述,原产于_____公司的白羽肉鸡产品。
二、该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为:
1. 名称:白羽肉鸡产品。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白羽肉鸡产品为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2.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和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3.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项下。公司理解,中国海关可能对上述税则号进行拆分。对于鸡翅(翼),可细分为整翅、翅根、翅中、两节翅和翅尖。整翅是指沿肩关节将鸡翅从整鸡上分割下来的部位,也叫全翅,三节翅;翅根是指将整翅从肘关节处切开,靠近根部的部分;翅中是指将整翅从肘关节和腕关节处切开,中间的部分;两节翅是指翅中和翅尖相连的部分,或翅根和翅中相连的部分。鸡杂碎中的鸡膝软骨,是指鸡膝部连接小腿和大腿的软骨。
第三条 最低进口限价及最低转售价格
一、_____公司应当保证向中国出口的原产于_____的被调查产品的基于CIF中国港口价格的出口价格不低于附件一规定的以及本条进一步规定的最低进口限价。
二、初始最低进口限价请参见附件一。最低进口限价遵循商务部以价格承诺为目的确定的型号代码标准。本承诺生效后向中国海关主管机关呈递的报关使用的发票对应的CIF中国港口价格不应当低于附件一中的最低进口限价。
三、_____公司的承诺在以下情况下不适用于被调查产品:
1. 被调查产品是通过加工贸易手册进口到中国;
2. 被调查产品进口到保税区或保税仓库。
四、如_____公司向其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关联公司首次转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应当不低于最低转售价格。
第四条 价格调整
一、在承诺有效期内,自2019年下半年起,在每半年的前30个日历日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品企业或协会、巴西出口商或协会)可向商务部提出调整最低进口限价的申请。商务部应当根据申请,按本承诺附件二中的规定,基于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每半年内每月环比变化幅度的合计调整最低进口限价,并将调整后的最低进口限价通知___公司或巴西动物蛋白协会。
二、自商务部发出通知之日起45个日历日后,____公司应当适用调整后的最低进口限价。在此之前,____公司的出口应当继续适用之前半年的最低进口限价。
第五条 出口文件
一、_____公司保证,在本承诺下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应当附有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及附件三中所要求的证明信。除需提供必要通关手续外,_____公司还应当向被调查产品的国内进口商提供由_____公司依据本承诺附件三出具的证明信。
二、_____公司理解,在本承诺有效期内,本承诺项下的被调查产品免征反倾销税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向中国海关提供有效发票和附件三中所要求的证明信。
第六条 监督和报告
一、_____公司同意与此项承诺有关的所有出口的商业发票必须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以千克或吨为单位的出口数量;
(2)产品价格、货币和相关的国际贸易术语; 以及
(3)产品名称,以便海关可以按照第二条和附件一确定的产品类型对产品进行归类。
二、为使商务部监督本承诺的执行和遵守情况,_____公司同意根据本条规定的具体要求向商务部提供关于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信息。
三、自生效日起,_____公司应当每季度向商务部提供过去一个日历季度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数量和价格的信息。销售价格应当按照附件四中表格的形式,以光盘或另一种常用存储设备,或商务部合理要求的其他广泛使用的形式向商务部提供。这些信息应在每日历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交。
四、商务部应当审查_____公司提交的全部信息来确定是否有任何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不符合本承诺的相关规定。
五、如商务部基于客观证据在某一特定情况下有理由怀疑_____公司试图通过以隐瞒产品名称或出口商身份的方式由第三国转运或再出口应当运往中国市场的被调查产品以规避本承诺的适用,_____公司应向商务部提供有关向该第三国销售的信息,该信息应当在商务部提出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应_____公司的申请,商务部可以同意在合理时间内延期提交此类信息。在本款第一句规定的情况之下,商务部有权发起调查,但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_____公司。
第七条 核查
一、在本承诺有效期内,商务部可以在通知_____公司相应意图后的合理时间段内(但应提前不少于30个日历日通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对_____公司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_____公司应全面配合该类核查。商务部应在核查前至少15个日历日向_____公司提供核查问题单。
第八条 保密信息
一、商务部应对_____公司提交的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处理,商务部不能对任何第三方披露这些信息。
第九条 磋商
一、_____公司承诺,将主动或应商务部的要求,就承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或技术等方面的问题与商务部磋商。
第十条 反规避和反吸收
一、_____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保证不从事通过向第三国销售被调查产品并之后通过第三国以隐瞒产品名称或出口商身份的方式转运或再出口被调查产品及其他方式意图避免反倾销措施的任何活动。
二、商务部有权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制止对本承诺的任何本条第一款所描述的行为。_____公司应当在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确定的范围内合理配合上述调查。
三、_____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可对其他国家销售,但是不能就对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销售开具附件三中的证明信。
第十一条 违反承诺
一、下列行为视为违反本承诺:
1. 被调查产品基于CIF中国港口价格的出口价格低于最低进口限价,或中国境内关联公司转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低于最低转售价格。
如中国境内关联公司进口库存半年后因临近保存期限或产品质量问题临时性降价导致转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低于最低转售价格,且每个型号数量每季不得超过当季巴西_____公司向中国关联公司同型号出口量的5%,经商务部调查确认属实后,可以不被视为对本承诺的违反。
2.未按时提交商务部要求的信息;但如果有正当理由,_____公司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延期。_____公司应在商务部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提交信息。
3. 就被调查产品的数量、质量或特性,或就被调查产品的海关分类或原产地或出口商身份故意提供误导性信息。
4. 任何意图规避商务部最终裁决中裁定的倾销幅度的行为,包括仅为规避之目的故意改变_______公司的出口贸易模式的行为。
二、如_______公司出现第十一条第一款中所列违反本承诺的行为,中国海关将按终裁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有权依据以下条款迅速对_______公司是否违反本承诺进行调查。
三、如启动调查,商务部应提前通知_______公司,_______公司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论。_______公司应在调查过程中予以配合,并提供商务部合理要求的信息。
四、在对_______公司违反本承诺的行为进行裁决前,商务部应通知_______公司调查的结论及事实依据。_______公司可在收到调查的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出评论意见。商务部应考虑_______公司的评论意见。同时,应_______公司的申请,商务部应在此期间与_______公司就指控的违反本承诺的行为进行善意的协商。
五、如果商务部认定存在违反承诺的行为,商务部在30个日历日内通知_______公司关于违反承诺的裁决。情况特殊时,商务部可以经合理延期后做出违反承诺的裁决。
六、经调查和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协商后,如果认定_______公司未违反本承诺,本承诺继续执行。如果商务部认定_______公司违反了本承诺,本承诺终止执行。
第十二条 承诺的终止
一、_______公司可以在本承诺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商务部撤回本承诺,终止本承诺。本承诺终止后,商务部依照最终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二、在_______公司自行撤回承诺时,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生效前30日历日通知商务部。从撤回承诺的终止通知生效日至反倾销税开始征收的第一天,_______公司仍然应当承诺遵守最低进口限价,并保证向商务部报告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数量和价格情况。
第十三条 生效和期限
本承诺自2019年2月17日起生效,终止日期为本案最终裁定确定的反倾销措施终止日期,除非依据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前终止。附件一中的初始最低进口限价于本承诺生效时开始执行。
若经复审,商务部认为在反倾销措施到期后需继续延长的,本承诺在反倾销措施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本承诺一式两份,用中文写成,于2018年12月19日签订。
(公司名称) |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 职位:
|
附件清单:
附件一、最低进口限价
附件二、最低进口限价的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法
附件三、_______公司依价格承诺对中国出口证明信标准格式
附件四、价格承诺执行情况汇报表
附件一
最低进口限价
本承诺第三条所确定的最低进口限价(MIP)是指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的每千克CIF中国港口价格。
初始最低进口限价:本承诺生效时即应执行的价格底限,即美元/千克。
描述 |
最低进口限价 美元/千克 |
整鸡(无论鲜或冷的、冻的) |
|
带骨肉(无论鲜或冷的、冻的) |
|
不带骨肉(无论鲜或冷的、冻的) |
|
整翅(无论鲜或冷的、冻的)(指沿肩关节将鸡翅从整鸡上分割下来的部位,也叫全翅,三节翅) |
|
两节翅(无论鲜或冷的、冻的)(指翅中和翅尖相连的部分,或翅根和翅中相连的部分) |
|
翅中(无论鲜或冷的、冻的)(指将整翅从肘关节和腕关节处切开,中间的部分) |
|
翅根(无论鲜或冷的、冻的)(指将整翅从肘关节处切开,靠近根部的部分) |
|
鸡脚/鸡爪(无论鲜或冷的、冻的) |
|
鸡胗 |
|
膝软骨(无论鲜或冷的、冻的)(鸡膝部连接小腿和大腿的软骨) |
|
翅尖(无论鲜或冷的、冻的) |
|
其它鸡杂碎(无论鲜或冷的、冻的),包括鸡爪杆和胸软骨 |
|
附件二
最低进口限价的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法
为了保障本承诺的可执行性,根据本附件的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法,在本承诺的有效期内,承诺的最低进口限价可根据本承诺第四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必要调整。
本承诺最低进口限价的调整条件如下:
(1)最低进口限价应当基于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幅度为每半年内每月CPI与上月相比的变化幅度的合计。
(2)最低进口限价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MIPn = MIPn-1 x(1 +X n-1)
MIPn:调整后的最低进口限价
MIPn-1:调整之前的最低进口限价
X n-1:本次调整之前的半年内每月CPI与上月相比的变化幅度的合计
n: 承诺有效期内的第n个半年
举例:
项目 |
月份1 |
月份2 |
月份 3 |
月份4 |
月份5 |
月份6 |
上月CPI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CPI (上月= 100) |
99.8 |
99.8 |
99.9 |
100.3 |
100.7 |
100.7 |
CPI月度变化 |
-0.20% |
-0.20% |
-0.10% |
0.30% |
0.70% |
0.70% |
调整幅度 |
1.20% |
|||||
如上表所示,如果将上月的CPI设为指数100,那么月份1的CPI指数就是99.8,月份1与上月的CPI相比下降了0.2%(即变化幅度为-0.2%)。同理,我们得出了半年内每个月与上月CPI相比的变化幅度,分别为-0.20%,-0.20%, -0.10%,0.30%,0.70%,0.70%。调整幅度为这半年内每月CPI与上月相比变化幅度的合计,即X n-1=(-0.20%)+(-0.20%)+(-0.10%)+0.30%+0.70%+0.70%=1.20%。假设调整之前的最低进口限价MIPn-1=1000美元/吨,那么调整后的最低进口限价MIPn =1000 x(1 +1.20%)=1012美元/吨。
附件三
_______公司依价格承诺对中国出口证明信标准格式
Certificate for Export under Price Undertaking with MOFCOM
Cargo contents:
Order Confirmation Date |
Invoice Date |
Invoice No. |
Product Co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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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tity |
Contract Terms |
Price in Contract Terms (USD/MT) |
Price in CIF Ter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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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 to the Price Undertaking Agreement proposed by ______(company name) and accepted by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MOFCO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above-mentioned cargo was produced by and/or for ______(company name), and that its 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done in accordance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Price Undertaking.
Signature
---------------------------------------------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Export Manager
附件四
价格承诺执行情况汇报表
(_______公司对中国出口统计)
统计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客户名称 |
合同日期 |
发票日期 |
发票号码 |
数量(吨) |
型号代码 |
CIF价格 (美元/吨) |
中国关联贸易商转售给非关联客户价格(元/吨) |
是否高于最低进口限价或最低转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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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_______公司通过贸易公司对中国出口时,使用贸易公司对中国出口价格。
2、如_______公司通过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贸易公司对中国出口时,报价应为关联贸易公司首次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
_______(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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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各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列表
公司名称 |
反倾销税税率 |
SEARA ALIMENTOS LTDA JBS AVES LTDA AGRICOLA JANDELLE S/A SEARA COMERCIO DE ALIMENTOS LTDA |
17.8% |
BRF S.A. SHB COMERCIO E INDUSTRIA DE ALIMENTOS S.A. COMPANHIA MINUANO DE ALIMENTOS (初裁中为BRF S.A.) |
25.8% |
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
32.4% |
Cooperativa Central Aurora Alimentos |
20.2% |
LAR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
20.2% |
Copacol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nsolata |
20.2% |
COOPAVEL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
20.2% |
São Salvador Alimentos S/A |
20.2% |
RIVELLI ALIMENTOS S/A(初裁中为NOGUEIRA RIVELLI IRMÃOS LTDA.) |
20.2% |
GONCALVES & TORTOLA S/A |
20.2%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PAGRIL(初裁中为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pagril) |
20.2% |
VIBRA AGROINDUSTRIAL S/A(初裁中为 Vibra Agroindustrial S.A.) |
20.2% |
AGROSUL AGROAVICOLA INDUSTRIAL, S. A |
20.2% |
KAEFER AGRO INDUSTRIAL LTDA |
20.2% |
VOSSKO DO BRASIL ALIMENTOS CONGELADOS LTDA |
20.2% |
AVENORTE AVICOLA CIANORTE LTDA. |
20.2% |
ADORO S/A |
20.2% |
BONASA ALIMENTOS SA |
20.2% |
FLAMBOIÃ ALIMENTOS LTDA |
20.2% |
FRIGORIFICO NOVA ARAÇÁ LTDA(初裁中为 FRIGORIFICO NOVA ARAÇÁ LTDA.) |
20.2% |
RIO BRANCO ALIMENTOS S.A.(初裁中为Rio Branco Alimentos S.A. (Pif Paf)) |
20.2% |
ZANCHETTA ALIMENTOS LTDA(初裁中为Zanchetta Alimentos Ltda) |
20.2% |
AGRODANIELI INDÚSTRIA E COMÉRCIO LTDA. (初裁中为Agrodanieli Indústria e Comércio Ltda) |
20.2% |
BELLO ALIMENTOS LTDA. |
20.2% |
COASUL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
20.2% |
COOPERATIVA LANGUIRU LTDA |
20.2% |
All others |
32.4% |
1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巴西的进口
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8月1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3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7年6月28日,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7年8月1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巴西驻华大使馆。
2017年8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巴西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巴西出口商和生产商。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初裁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JBS S.A.、BRF S.A.、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Cooperativa Central Aurora Alimentos 、LAR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Copacol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nsolata、COOPAVEL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São Salvador Alimentos S/A、NOGUEIRA RIVELLI IRMÃOS LTDA.、GONCALVES & TORTOLA S/A、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pagril、Vibra Agroindustrial S.A.、AGROSUL AGROAVICOLA INDUSTRIAL, S. A、KAEFER AGRO INDUSTRIAL LTDA、VOSSKO DO BRASIL ALIMENTOS CONGELADOS LTDA、AVENORTE AVICOLA CIANORTE LTDA.、ADORO S/A、BONASA ALIMENTOS SA 、FLAMBOIÃ ALIMENTOS LTDA、FRIGORÍFICO NOVA ARAÇÁ LTDA.、Rio Branco Alimentos S.A. (Pif Paf)、Zanchetta Alimentos Ltda、Agrodanieli Indústria e Comércio Ltda、BELLO ALIMENTOS LTDA.、COASUL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COOPERATIVA LANGUIRU LTDA、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蚌埠大成食品有限公司、大成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大成食品(大连)有限公司、辽宁大成农牧事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大成农牧(营口)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大成农牧(铁岭)有限公司、兖州安鲜农场食品有限公司、大成营口(农牧)有限公司、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丹东禾丰成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和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华康新新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正大有限公司、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唐山中红三融畜禽有限公司、中红三融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中红三融农牧有限公司、武乡县绿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沁水县恒泰农牧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玖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康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沈阳耘垦农牧业有限公司、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大象农牧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大象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闻喜县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德大有限公司、沈阳市昊明禽业有限公司、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抽样调查。
在规定应诉登记期内,巴西共有26家公司登记应诉。由于登记参加调查的涉案企业较多,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对巴西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
2017年9月13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发放白羽肉鸡反倾销案抽样方案及初步抽样结果的通知》,将抽样方案及初步抽样结果通知巴西各登记应诉公司并公开征求其评论意见。至评论意见提交截止日,无利害关系方对抽样方案及结果提出异议。
2017年9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发放白羽肉鸡反倾销案调查问卷的通知》,决定根据《关于发放白羽肉鸡反倾销案抽样方案及初步抽样结果的通知》中采用的抽样方案抽样:将巴西生产商按登记应诉表报告的出口量大小进行排序,选取出口数量前3位的公司作为答卷公司。最终选取的公司分别是JBS集团、巴西食品公司(BRF S.A.)、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17年9月29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调查机关将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2017年10月16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型号分类的评论意见》。对此,2017年10月17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白羽肉鸡反倾销案调查问卷中有关型号划分问题的澄清通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澄清调查问卷中的型号划分。
在规定期限内,国外应诉公司和国内生产者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延期及再次延期递交答卷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在规定时间内,JBS集团(SEARA ALIMENTOS LTDA、JBS AVES LTDA、AGRICOLA JANDELLE S/A、SEARA COMERCIO DE ALIMENTOS LTDA)、巴西食品公司(BRF S.A.、SHB COMERCIO E INDUSTRIA DE ALIMENTOS S.A.、COMPANHIA MINUANO DE ALIMENTOS)、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丹东禾丰成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大象农牧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大象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闻喜县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申请保密)、山东新和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华康新新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正大有限公司、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唐山中红三融畜禽有限公司、中红三融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中红三融农牧有限公司、武乡县绿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沁水县恒泰农牧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玖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康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沈阳耘垦农牧业有限公司、吉林德大有限公司、沈阳市昊明禽业有限公司、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奕农畜牧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等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针对国外生产商提交的答卷中存在的问题,2018年1月10日,调查机关向巴西食品公司发放了《关于提交白羽肉鸡反倾销案补充问卷的函》。2018年1月18日,调查机关向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发放了《关于提交白羽肉鸡反倾销案补充问卷的函》。2018年1月22日,调查机关向JBS集团发放了《关于提交白羽肉鸡反倾销案补充问卷的函》。在规定时间内,上述三家公司都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补充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在规定及经批准延期的时限内,调查机关收到了三家公司递交的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的答卷。2018年3月16日,调查机关向巴西食品公司发放了《关于提交白羽肉鸡反倾销案第二次补充问卷的函》。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巴西食品公司递交的反倾销调查第二次补充问卷的答卷。2018年3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了JBS集团递交的反倾销调查第二次补充答卷。
申请人于2018年1月19日提交了《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关于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补充修改说明》。根据调查机关要求,申请人于2018年3月12日提交了《关于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数据汇总的情况说明》;2018年3月22日提交了关于《关于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数据汇总的情况说明》的勘误说明;2018年4月10日提交了《巴西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补充的说明》;2018年4月18日提交了《关于不同规格被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1)听证会。
在规定时间内,巴西驻华大使馆和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出召开反倾销案初裁前产业损害和公共利益听证会的申请。2018年1月23日和2月28日,调查机关分别发布了《关于召开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听证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听证会的进一步通知》,向利害关系方通知了听证会的相关事项。
2018年3月7日,调查机关召开听证会,就本案的产业损害和公共利益问题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申请人、巴西驻华大使馆、巴西动物蛋白协会、JBS集团、巴西食品公司、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大风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江苏京海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益生种禽股份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方代表在听证会上发言,并在会后规定时间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发言的书面材料。
2018年5月10日,巴西政府提交了《巴西政府就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作进一步评论》。评论认为调查机关分配给各发言人的时间不公平,妨碍了巴西的辩护陈述,巴西没有机会针对另一方的陈述进行反驳论证。经审查,听证会共有30家国内企业及协会报名参加,调查机关分配给30家国内企业共50分钟发言时间,分配给巴西动物蛋白协会、三家应诉公司和巴西政府共计55分钟发言时间。调查机关在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召开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听证会的进一步通知》中向各利害关系方公布了听证会的发言顺序及发言时间。截至3月7日听证会召开,巴西政府未提交任何关于听证会发言顺序及发言时间的评论意见。听证会规定,在第一轮发言结束后,各利害关系方可以进行补充陈述。听证会当日,考虑到巴西政府在第一轮陈述中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言完毕,调查机关又酌情在补充陈述环节给与了其与申请人同等发言时间,在第二轮发言中,巴西政府在陈述完毕后自行放弃补充发言。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巴西政府在听证会上已经有充分的机会和时间进行陈述辩护,并且未阻碍其于会后提交评论意见。
(2)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7年9月4日,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提交了《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评论》。
2017年9月7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关于对巴西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立案的初步评论意见》。
2017年9月20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关于对巴西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巴西政府提交了《巴西政府就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意见》。
2017年10月16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型号分类的评论意见》。
2017年12月13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关于披露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国内产业经济指标的请示》。
2017年12月15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召开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调查初裁前产业损害和公共利益听证会的申请书》。巴西政府提交了《在对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之前举行公开听证会的申请》。
2017年12月25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关于要求国内产业正确填报商务部白羽肉鸡反倾销调查国内生产商调查问卷的请求》。
2018年1月10日,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会面陈述材料。
2018年1月19日,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的关于产品范围和公共利益的意见书》。
2018年3月5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损害抗辩意见》。巴西政府提交了《巴西政府就巴西输华肉类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意见》。
2018年3月12日,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意见的补充评论》。
2018年4月10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损害抗辩补充意见》。
2018年4月20日,JBS集团提交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商务部公告中公司名称的说明》。
2018年5月10日,巴西政府提交了《巴西政府就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作进一步评论》。
2018年5月21日,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关于相关规格产品的数据补充》。
2018年5月28日,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提交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商务部公告中公司应诉企业名称确认》。
2018年6月1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和巴西食品公司提交了《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应诉企业名称确认》。
2018年6月7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公司名称更正》。
(3)会见有关利害关系方。
2018年1月8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代表,听取其对本案的意见。
5.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8年 3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开展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国内企业实地核查的通知》。2018年3月27日至30日,调查机关对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收集有关证据。核查结束后,2018年4月2日,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材料。2018年 5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开展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国内企业实地核查的通知》。2018年5月29日至31日,调查机关对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和青岛正大有限公司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考查了被核查企业的生产现场,核对了企业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信息。2018年6月11日,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材料。
6.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案件调查参考时间表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18年6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18年6月9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巴西驻华大使馆和本案已知的涉案企业,同时将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供各利害关系方和公众查阅。
(四)延期公告。
2018年8月17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18日。
(五)初裁后调查。
1.初裁后信息披露。
2018年6月8日,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规定,向已知的涉案企业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1)初裁后听证会。
初裁后,2018年7月2日,巴西政府提交了《对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初裁及征收临时反倾销关税的评论意见》。评论认为调查机关从未就公开听证会期间各发言者的时间分配问题征求巴西方面的意见,调查机关单方面决定了每一个利害关系方的发言时间,并打断了巴西政府的发言。巴方认为调查机关在听证会上偏袒中国畜牧业协会,没有给与巴西代表充分辩护的机会,要求重新召开听证会。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巴西政府发言超过既定会议议程,且未当场申请额外发言时间,为避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方的陈述机会,调查机关当然有权打断其发言,且在第二轮发言阶段巴西政府陈述完毕后自行放弃补充发言,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巴西政府的主张。
初裁后,巴西驻华大使馆和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出召开反倾销案初裁后听证会的申请。鉴于有关利害关系方申请,为进一步听取案件相关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召开初裁后听证会,按照各利害关系方申请的时间分配其发言时间。2018年7月11日和7月24日,调查机关分别发布了《关于召开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初裁后听证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初裁后听证会的进一步通知》,向利害关系方通知了听证会的相关事项。
2018年7月26日,调查机关召开初裁后听证会,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国内产业、巴西驻华大使馆、巴西动物蛋白协会、JBS集团、巴西食品公司、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口冻品分会、上海富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九雅堂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安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方代表在听证会上发言,并在会后规定时间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发言的书面材料。会上,经申请,调查机关多次同意延长各利害关系方发言时间。调查机关认为通过两次听证会,巴西政府已经有充足的机会和时间进行陈述。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主张,2018年6月5日调查机关以很快发布初步裁定为由,要求其延期提交第三次损害抗辩概要,没有给与利害关系方为其利益进行辩护的充分机会。对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后听证会上向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确认其已将有关评论意见内容包括在初裁后评论意见,并提交给调查机关,调查机关在终裁中予以了考虑,这种做法未影响其辩护的机会。
(2)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8年6月11日,巴西政府提交了《延长提交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初步裁定评论意见》。
2018年6月14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和巴西食品公司提交了《关于申请延期递交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初步裁定评论意见的函》。
2018年6月15日,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提交了《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案的初裁评论》。
2018年6月16日,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提交了初裁评论意见的延期申请。
2018年6月19日,JBS集团提交了《关于延期提交白羽肉鸡产品初裁评论意见的申请》。申请人提交了《白羽肉鸡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巴西政府提交了《就巴西白羽肉鸡产品实行反倾销措施沟通》
2018年6月21日,JBS集团提交了《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初裁倾销幅度评论意见》和《巴西进口白羽肉鸡反倾销调查初裁损害评论意见》。
2018年6月22日,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提交了《要求调查机关对C.Vale公司提交反倾销调查问卷答卷全面实地核查的申请》。
2018年6月25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和巴西食品公司提交了《巴西肉鸡反倾销补充裁定评论意见》。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提交了《对商务部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发布的初步裁决的抗辩》。
2018年7月2日,巴西政府提交了《对巴西白羽肉鸡案初裁及征收临时反倾销关税的评论意见》。
2018年7月9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应诉企业名称的评论意见》和《关于提请召开白羽肉鸡反倾销调查初裁后公开听证会的申请书》。
2018年7月11日,巴西政府提交了评论意见。
2018年7月30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关于申请延期递交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巴西白羽肉鸡企业进口通关所使用名称情况的函》。
2018年8月7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关于要求提供巴西白羽肉鸡企业进口通关所使用名称情况的答复》。
2018年8月20日,巴西食品公司提交了《关于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商务部口头问题的答复》。
2018年9月3日,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提交了《对商务部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提供的实地核查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议》。巴西食品公司提交了《白羽肉鸡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
3.初裁后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18年6月14日对巴西食品公司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进行了实地核查,2018年6月29日对巴西食品公司在奥地利的关联贸易公司BRF GLOBAL GmbH进行了实地核查,于2018年7月2日对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进行了实地核查,于2018年7月2日至3日对巴西食品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于2018年7月4日至5日对JBS集团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核查小组询问了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上述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各自国家的销售情况以及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对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调查。
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于核查后向被核查公司披露了实地核查的基本事实。
对上述调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和信息以及有关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8年 8月3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开展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国内企业实地核查的通知》。2018年8月7日至10日,调查机关对沈阳耘垦农牧业有限公司、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初裁后实地核查,核对了企业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信息收集有关证据。核查结束后,2018年8月15日,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材料。
4. 公司名称。
2018年10月8日,NOGUEIRA RIVELLI IRMÃOS LTDA.提交了《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调查应诉公司更名的说明》,申请将公司名称从初裁公告中的NOGUEIRA RIVELLI IRMÃOS LTDA.变更为RIVELLI ALIMENTOS S/A,理由是公司更改了其法定名称。2018年11月14日,NOGUEIRA RIVELLI IRMÃOS LTDA.提交了《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调查关于尽快发布更名公告的请求》。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其申请理由适当,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的名称变更申请,由RIVELLI ALIMENTOS S/A继承NOGUEIRA RIVELLI IRMÃOS LTDA.在本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自终裁之日起,以NOGUEIRA RIVELLI IRMÃOS LTDA.名称向中国出口的白羽肉鸡产品,适用本反倾销措施中其他巴西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
2018年11月20日,巴西食品公司和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关于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应诉企业公司名称的再次确认》。2018年11月26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关于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应诉企业公司名称最终确认》,申请将初裁中JBS集团的公司名称SEARA ALIMENTOS LTDA、JBS AVES LTDA、SEARA COMERCIO DE ALIMENTOS LTDA、AGRICOLA JANDELLE S/A变更为SEARA ALIMENTOS LTDA、JBS AVES LTDA、AGRICOLA JANDELLE S/A;BRF S.A. 的公司名称变更为BRF S.A.、SHB COMERCIO E INDUSTRIA DE ALIMENTOS S.A.、UNIAO AVICOLA AGROINDUSTRIAL LTDA、COMPANHIA MINUANO DE ALIMENTOS,理由是增加了生产和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三家生产商名称;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pagril的公司名称变更为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PAGRIL,理由是公司名称由小写字母变为大写字母;Vibra Agroindustrial S.A. 的公司名称变更为VIBRA AGROINDUSTRIAL S/A,理由是公司名称由小写字母变为大写字母,名称末尾缩写由“S.A.”变为“S/A”;FRIGORIFICO NOVA ARAÇÁ LTDA. 的公司名称变更为FRIGORIFICO NOVA ARAÇÁ LTDA,理由是公司名称末尾减少了一个点“.”;Rio Branco Alimentos S.A. (Pif Paf) 的公司名称变更为RIO BRANCO ALIMENTOS S.A. ,理由是公司名称由小写字母变为大写字母,名称末尾减少了“(Pif Paf)”,因为“(Pif Paf)”是公司品牌名称;Zanchetta Alimentos Ltda的公司名称变更为ZANCHETTA ALIMENTOS LTDA,理由是公司名称由小写字母变为大写字母;Agrodanieli Indústria e Comércio Ltda的公司名称变更为AGRODANIELI INDÚSTRIA E COMÉRCIO LTDA. 理由是公司名称由小写字母变为大写字母,名称末尾增加了一个点“.”;2018年11月30日,JBS集团提交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商务部公告中公司名称的说明》,向调查机关确认JBS集团维持初裁中的4家生产商名称SEARA ALIMENTOS LTDA、JBS AVES LTDA、SEARA COMERCIO DE ALIMENTOS LTDA、AGRICOLA JANDELLE S/A。
经审查,JBS集团在答卷中包括了SEARA ALIMENTOS LTDA、JBS AVES LTDA、SEARA COMERCIO DE ALIMENTOS LTDA、AGRICOLA JANDELLE S/A共4家公司的数据,调查机关同意维持初裁中的4家公司SEARA ALIMENTOS LTDA、JBS AVES LTDA、SEARA COMERCIO DE ALIMENTOS LTDA、AGRICOLA JANDELLE S/A统一适用JBS集团的反倾销税率和价格承诺。巴西食品公司在答卷中包括了BRF S.A.、SHB COMERCIO E INDUSTRIA DE ALIMENTOS S.A.、COMPANHIA MINUANO DE ALIMENTOS共3家公司的数据,调查机关同意BRF S.A.、SHB COMERCIO E INDUSTRIA DE ALIMENTOS S.A.、COMPANHIA MINUANO DE ALIMENTOS统一适用巴西食品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对于UNIAO AVICOLA AGROINDUSTRIAL LTDA,因巴西食品公司答卷不含该公司的数据,调查机关决定其不应适用巴西食品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和价格承诺,之后,如果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其可以申请复审确定其反倾销税率。其他更名仅为大小写变更或笔误,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申请。
5. 价格承诺。
2018年7月23日,JBS集团提交了《关于中止白羽肉鸡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建议案》。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提交了《价格承诺申请》。
2018年8月1日,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对巴西生产商申请价格承诺的评论意见》。
2018年8月7日,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提交了《价格承诺最低进口价格》。JBS集团提交了《对申请人评论意见的评论》。
2018年8月24日,JBS集团提交了《关于中止白羽肉鸡反倾销调查价格承诺协议建议案(第一次更新)》
2018年8月29日,巴西政府提交了《关于八家企业申请参加价格承诺的函》。
2018年8月30日,巴西食品公司提交了《关于八家企业申请参加价格承诺的函》。
2018年9月7日,申请人提交了《巴西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巴西生产商申请价格承诺的进一步评论意见》。
2018年9月10日,巴西政府提交了《关于巴西动物蛋白协会希望与商务部进行价格承诺谈判最终的十三家企业的名单》。
2018年9月19日,巴西食品公司提交了《对申请人对巴西生产商申请价格承诺的进一步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2018年9月21日,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提交了《关于巴西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巴西生产商申请价格承诺的进一步评论意见的评议》。
2018年9月27日,JBS集团提交了《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调查就申请人对巴西生产商价格承诺申请进一步评论意见的评议》。
2018年9月29日,Copacol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nsolata提交了价格承诺申请。
2018年10月8日,Cooperativa Central Aurora Alimentos、BELLO ALIMENTOS LTDA.、LAR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COOPAVEL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São Salvador Alimentos S/A、RIVELLI ALIMENTOS S/A、GONCALVES & TORTOLA S/A、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PAGRIL、VIBRA AGROINDUSTRIAL S/A、KAEFER AGRO INDUSTRIAL LTDA共10家公司提交了价格承诺申请。
2018年10月18日,巴西政府提交了评论意见。
2018年12月19日,JBS集团(SEARA ALIMENTOS LTDA、JBS AVES LTDA、AGRICOLA JANDELLE S/A、SEARA COMERCIO DE ALIMENTOS LTDA)、巴西食品公司(BRF S.A.、SHB COMERCIO E INDUSTRIA DE ALIMENTOS S.A.、COMPANHIA MINUANO DE ALIMENTOS)、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Copacol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nsolata、Cooperativa Central Aurora Alimentos、BELLO ALIMENTOS LTDA.、LAR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COOPAVEL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São Salvador Alimentos S/A、RIVELLI ALIMENTOS S/A、GONCALVES & TORTOLA S/A、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PAGRIL、VIBRA AGROINDUSTRIAL S/A、KAEFER AGRO INDUSTRIAL LTDA共14家公司提交了价格承诺申请的最终文本。调查机关对巴西14公司提出的价格承诺申请的最终文本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公司提出的价格承诺可以接受。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接受上述公司的价格承诺申请,该承诺与本终裁决定同时生效。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自上述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终裁裁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6. 终裁前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向巴西驻华大使馆和已知的涉案企业披露并说明了本次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给予了上述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提交评论意见期限前,巴西驻华大使馆及出口商要求延期提交评论意见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延期至2019年1月22日提交评论意见。巴西驻华大使馆及出口商均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终裁中予以了考虑。
巴西驻华大使馆在评论意见中称,由于需要时间对终裁前披露进行翻译等,要求更长评论期。调查机关认为,终裁前披露的大部分事实已在初裁公告、初裁后披露、实地核查披露等文件中向利害关系方提供,终裁前所引用利害关系方的资料此前均在公开信息查阅室对外公开。调查机关已经给予巴方提交终裁前评论意见的延期。巴西驻华大使馆在终裁前评论意见中也未明确提出需要多长时间进行评论,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该主张。关于巴西驻华大使馆要求披露各出口商的倾销幅度计算等,调查机关认为该信息为各出口商的保密信息,未经出口商同意,不宜向其披露。
7. 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初裁后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二、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及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
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产品描述:白羽肉鸡产品为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和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对于鸡翅(翼),可细分为整翅、翅根、翅中、两节翅和翅尖。整翅是指沿肩关节将鸡翅从整鸡上分割下来的部位,也叫全翅,三节翅;翅根是指将整翅从肘关节处切开,靠近根部的部分;翅中是指将整翅从肘关节和腕关节处切开,中间的部分;两节翅是指翅中和翅尖相连的部分,或翅根和翅中相连的部分。鸡杂碎中的鸡膝软骨,是指鸡膝部连接小腿和大腿的软骨。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
初裁中,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将未向中国出口的整鸡、鸡胗(亦称鸡肫)和冷鲜产品从被调查产品范围中排除。巴西动物蛋白协会、巴西食品公司等利害关系方主张,鉴于整鸡的进口关税高、不是中国消费者消费偏好,且巴西国内需求大,而鸡胗由于未获得中国质检总局的授权许可而从未向中国出口,且整鸡和鸡胗与被调查产品的其他产品型号并不相似且无法相互替代,因此要求排除整鸡和鸡胗。JBS集团等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冻产品”与冷鲜产品在物理特征、运输条件、储藏条件和价格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且从未向中国出口,因此要求将冷鲜产品从被调查产品范围中排除。
申请人认为,关于未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产品型号应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中排除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为:首先,未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产品(包括整鸡、鸡肫、冷鲜产品等产品型号)均符合立案公告产品描述,属于本案被调查产品的范围。其次,未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产品与其他被调查产品属于同一类产品,是否对中国出口过该产品型号,不是产品排除的法律标准和依据。具体而言:第一、所有规格型号的产品都是基于“白羽肉鸡”这一对象而进行的屠宰分割,物理分割不会实质性改变白羽肉鸡本身所具有的基本理化特性,所有规格型号的产品在感官、理化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区别,这也应当是判定各规格型号白羽肉鸡产品属于同一类产品的最基本标准。第二、所有规格型号的产品都是在“一体化”的生产流程下获得的,在种鸡品种、饲养方式、饲料、疫苗、屠宰加工、食品安全检测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第三、虽然细分规格的白羽肉鸡产品在外形特征、价格、细分市场方面会存在差异,但它们之间在市场上并不是完全互相独立的,实际消费中也存在市场重叠、具有互换性和竞争性的情况,各细分型号产品的价格之间也是受市场状况的共同影响并互相牵制。第四、规避情形也是本案应予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也符合大多数国家反倾销的实践做法。白羽肉鸡产品本身并不存在明确的分界线,既可以以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对外单独销售,也可以以整鸡或其他组合的形式对外销售,如果将整鸡等产品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其他产品则可以通过整鸡等产品来规避反倾销措施。冷鲜产品与冷冻产品在基本的物理特征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冷鲜产品同样符合立案公告产品描述,属于倾销进口产品,未向中国出口不是产品排除的理由。相关应诉方的主张以实际出口产品界定倾销进口产品,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冷鲜产品和冷冻产品在价格、价格区间上并不会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所有规格型号的白羽肉鸡产品属于“同一类产品”,相关利害关系方主张将整鸡、鸡肫、冷鲜产品等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以及分型号进行法律评估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调查关机关认为,整鸡和鸡胗符合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描述,国内产业可以生产质量相同或类似的整鸡和鸡胗,一旦进口将在国内市场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直接竞争,而且,整鸡和鸡胗与其他白羽肉鸡产品属于生产中不可分离的部分,整鸡和鸡胗与其他白羽肉鸡产品型号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冷鲜产品与“冻产品”仅仅涉及产品运输、储存条件方面的差异,不影响产品的本质特征。某产品型号暂未向中国出口不是排除的理由。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将整鸡、鸡胗和冷鲜产品从被调查产品中排除的主张。
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主张,巴西进口鸡翅产品税则号与其他白羽肉鸡产品不同、价格远高于其他白羽肉鸡产品的平均价格且其变化趋势与其他白羽肉鸡产品相反、由于消费偏好的原因中国国内翅类产品长期供不应求,而且,排除鸡翅产品不会影响贸易救济措施的最终实施效果,因此,公司要求把鸡翅从被调查产品范围中排除。
申请人认为,关于“将鸡翅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的主张同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是不同规格型号的白羽肉鸡产品(包括鸡翅)属于同一类产品,并且鸡翅也符合立案公告产品描述,因此不应当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二是无论是百胜中国以及其他相关应诉企业的答卷,还是国内产业获得的相关进口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说明材料,均能够证明,国内产业也能够生产与巴西进口鸡翅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并且二者产品可以相互替代,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直接竞争。
调查机关认为,鸡翅符合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描述,国内产业可以生产质量相同或类似的鸡翅,进口鸡翅的税则号差异、价格高低或变化趋势差异、国内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差异都不会影响其与国内产品的竞争关系,进而影响措施效果。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公司将鸡翅从被调查产品范围中排除的主张。
初裁后,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将未向中国出口的整鸡、鸡胗(亦称鸡肫)和冷鲜产品从被调查产品范围中排除,但未提出新的观点和证据。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裁决,不接受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主张。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最终认定。
巴西食品公司(BRF S.A. 、SHB COMERCIO E INDUSTRIA DE ALIMENTOS S.A.、COMPANHIA MINUANO DE ALIMENTOS)
1.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公司调查期内同类产品在巴西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两个型号同类产品无国内销售或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销售数量的比例均不足5%,对于这两种型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结构正常价值方法确定正常价值。对于其他型号,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机关初裁决定,依据与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终裁前,公司评论意见称调查机关应采用公司会计记录的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调查机关认为终裁时对无国内销售或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销售数量的比例均不足5%的型号采用结构正常价值的做法符合我国相关规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国内销售情况,发现其均为非关联销售。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各型号产品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作了进一步审查。
关于生产成本,在实地核查前,公司提交了“微小更正”的申请,称其因人为操作原因,漏报了个别SKU码下的生产成本。关于生产成本分摊方法,公司答卷称根据各型号联产品的市场参考价分摊联产品成本,公司在补充答卷中再次强调巴西食品公司在净市场价(ROL)的基础上,减去了若干成本以得到市场参考价。市场参考价是仅与原材料相关的剩余净值。初裁时,因公司补充答卷所提交的市场参考价格、净市场价格与原始答卷所报告的表4-2及表3-4等存在明显不一致之处等原因,调查机关认定,公司的会计记录未能合理反映各型号销售成本,因此未接受公司所报告成本。初裁后,公司提供评论意见称,数据存在差异是因各数据所对应报告期间存在差异等原因所致,且不存在不当提交的问题。
调查机关注意到,公司在补充答卷中强调巴西食品公司在净市场价(ROL)的基础上,减去了若干成本以得到市场参考价。市场参考价是仅与原材料相关的剩余净值。在初裁评论意见中,公司继续强调“将鸡肉各部位的净收入除以鸡肉各部位的销售数量计算市场参考价格。”实地核查时,调查机关发现公司会计系统中确定各型号联产品的市场参考价时,对于鸡爪等部分型号产品,采用上一年度净市场价(ROL)扣除若干成本后的净收入进行一定比例折扣调整后得出该型号产品的市场参考价格,而对于其他型号产品则不进行折扣调整。公司未解释折扣调整的依据,称是公司内部部门会议决定,且无相关会议纪要。终裁前公司评论意见认为其已尽其所能提交了会计记录,应当接受其报告的数据。调查机关认为,公司答卷及补充答卷均未报告其确定部分型号成本时的市场参考价存在折扣调整,公司会计记录的成本分摊方法与公司实地核查前所提供的信息不一致,且公司会计记录方法有意地压低了鸡爪等部分型号产品应分摊的成本。为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不采信公司所报告的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做法,按照各市场销售收入扣除运费和包装费用后的比例分摊调查期各市场及各型号产品成本。
关于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情况,调查机关审查了答卷中的相关数据,决定按照公司主张的销售收入比分摊到各型号产品上。初裁后,公司未提交相关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决定终裁时维持初裁的做法。
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调查机关对公司同类产品在巴西国内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在调查期内,公司大部分型号产品在巴西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超过20%,只有一个型号的比例未超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低于成本销售比例超过20%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低于成本销售比例未超20%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以全部巴西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在巴西没有销售或销售数量过少的型号,调查机关仍决定维持初裁做法,按生产成本和费用加上利润的方法结构正常价值,同时基于前述理由不采用公司所报告的成本数据,而采用调查机关重新分摊计算的成本。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调查期内,公司对中国的出口均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商BRF GLOBAL GmbH转售给非关联公司,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向BRF GLOBAL GmbH的转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初裁后公司未提交评论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终裁时维持初裁的做法。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进行进一步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初裁后,公司评论称,其出口和内销客户类别上存在一些差别,特别是国内客户以零售为主,因此在定价实践上存在差别。调查机关注意到,公司内外销的客户类别存在差异,但并没有证据说明其所称客户类别的不同影响了公司销售流程或成本费用,进而影响到出口和内销的价格可比性。在实地核查时,公司表示,国内销售有两种方式,一是工厂直接运输至客户,另一种是从工厂运输至配送中心后再销售给客户。公司表示,每个渠道的服务成本不同,会影响销售价格。服务成本指物流和税务情况,量大流程短则服务成本低,量小流程长则服务成本高,扣除相关成本后定价一样。实地核查时,公司所出示的价格单也未显示,其对不同客户采取了不同的定价。终裁时公司评论意见进一步称其价格单能反映税收和距离是决定价格的变量。调查机关认为,价格单未按答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且已接受公司主张的运输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决定终裁时不接受公司主张的贸易环节调整。
关于其他调整项目,公司称该项目是因包装差异形成,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初裁时考虑到公司已主张了包装费用差异调整,调查机关暂不接受该调整项目。初裁后,公司进一步主张该差异为不同包装产品的定价差异所导致的,不同于包装费用本身的差异。实地核查时,经核查小组询问,公司才表示,公司每个月都有价格单,列明不同包装产品的定价信息。核查小组提取了公司2017年3月份的价格单。终裁前,公司提交评论称填卷当时超过了倾销调查期,且调查机关在核查前没有明确要求。调查机关认为,调查问卷已明确要求公司提供调查期内及填卷当时所适用的国内交易的所有价格单副本及现行价格单副本,公司未在规定时间按要求提供任何价格单,仅在实地核查时经调查机关询问后才出示,阻碍了调查机关审查不同包装产品的定价信息,调查机关因此不接受该调整主张。
关于仓储费用、运输费用及保险、包装费用、信用费用、佣金、广告费用等调查主张,初裁后,公司未提交评论意见,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裁定,接受其调整的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初裁时,对于公司通过其位于第三国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的交易,调查机关暂根据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计算间接费用并据此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此外,调查机关根据第三国关联贸易商对华出口非被调查产品所实现利润水平,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初裁后,公司提交评论意见称,调查机关没有要求第三国关联贸易商的信息即进行间接费用和利润的调整,经查,调查机关发放的问卷中已要求第三国关联贸易商提交间接费用和利润等,初裁时调查机关均依据第三国关联贸易商所提交的信息,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公司主张。公司还提交评论意见称,对于第三国关联贸易商对华销售的转售交易,调查机关仅应扣除直接销售费用,不应扣除间接费用和利润,否则会造成贸易环节的不同。终裁时,公司主张整个BRF集团只有一个损益表,不应扣除贸易商利润。调查机关注意到,位于第三国关联贸易商和上海的贸易商均编制各自损益表并提交给调查机关。调查机关认为,为进行公平比较的需要,应将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均调整至巴西食品公司出厂水平,因此本案扣除第三国关联贸易商的间接费用和利润可保证出口价格也处于巴西食品公司的出厂水平。其中,关于间接销售费用,公司提出第三国关联贸易商的间接销售费用包括市场开发费用、客户联系费用、销售人员差旅费等,这与其在国内销售发生的间接销售费用性质一致,不应扣除。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没有说明这些间接费用的发生影响了公司对出口定价,进而影响了内销和出口间价格的可比性,因此调查机关终裁时维持初裁做法,对间接销售费用不作调整。关于第三国关联贸易商利润,如公司所述,巴西食品公司执行巴西政府有关联跨国公司之间的定价规则,其在与第三国关联贸易商间时交易考虑了该规则,留有合适利润,因此扣除第三国关联贸易商的利润并不会造成贸易环节的不同。
对于公司主张的从工厂到客户的运输费用、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出厂装卸费、信用费用、报关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提交的数据材料,接受其调整的主张。
另外,公司在中国设置了关联贸易商,第三国关联贸易商以市场价格销售部分被调查产品给非关联客户,非关联客户进口后增加固定金额销售给中国的关联贸易商后,中国关联贸易商再转售给非关联客户。初裁时调查机关在出口价格中对中国关联贸易商的间接费用和通常可实现利润进行了调整。终裁时,公司提出不应扣除相关费用和利润。调查机关认为,对中国关联贸易商进行相关费用和利润调整符合中国相关规定,且公司没有说明相关费用的发生影响了公司对出口的定价,进而影响了内销和出口间价格的可比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做法。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中国关联贸易商提交了微小更正,经审查,该微小更正主要系2017年会计期后事项调整所致,调查机关决定予以接受,并据此重新计算该关联贸易商的间接费用。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公司答卷所报的发票价格即为CIF价格,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裁定,接受该到岸价格数据。
JBS集团(SEARA ALIMENTOS LTDA、JBS AVES LTDA、AGRICOLA JANDELLE S/A、SEARA COMERCIO DE ALIMENTOS LTDA)
公司答卷称,本次调查涉及JBS集团内4家生产商和1家贸易商,4家生产商统一提交答卷,1家贸易商单独提交答卷。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公司的主张,决定将4家生产商视为一个整体确定倾销幅度。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1.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在巴西国内销售的情况。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8个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其中5个型号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3个型号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不足5%。初裁时,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于5个符合数量要求的型号,调查机关暂决定,将与对中国出口销售型号相对应的巴西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其他3个型号,调查机关暂决定采用结构正常价值方法确定其正常价值。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巴西国内销售的关联交易情况。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向非关联客户和关联客户销售同类产品,其中部分型号同类产品的关联销售价格和非关联销售价格差异显著,关联关系影响了价格,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以公司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部分型号同类产品的关联销售价格和非关联销售无显著差异,可以反映巴西国内正常贸易过程,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以公司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和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巴西国内销售产品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数据。
关于生产成本,公司答卷提供了各型号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调查机关初裁时暂未接受公司从生产成本中移除包装费用和内陆运费的主张,而采用公司答卷提供的各型号同类产品生产成本(包括包装费用和内陆运费),作为低成本测试时与发票净额相比较的生产成本(或者结构正常价值使用的生产成本)。初裁后,该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调查机关在初裁测试时没有考虑包装费用和内陆运费差异,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继续采用公司提供的各型号同类产品生产成本,但考虑到同一型号产品包装费用和内陆运费差异的影响,而且公司在巴西内销售交易和成本表格中均已单独列示了相关费用,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前述主张,从生产成本中扣除包装费和内陆运费,与调整了包装费和内陆运费的销售价格相比较进行低成本测试。在终裁披露的评论中,公司主张,在进行低成本测试时,应不接受“其他折扣”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主张。
关于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调查机关在初裁时发现公司未按问卷要求分摊同类产品的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其中,公司在答卷表6-3中提交了各型号产品的分月费用数据,但未按问卷要求分不同市场提供实际费用数据,也未按问卷要求详细解释表6-3中各月费用数据的具体填报过程,包括计算方法、费用分摊方法及有关计算公式。公司在答卷表6-5中提交了调查期内分不同市场的费用数据,但在计算费用占比时是将三个市场实际发生的费用加总后再除以三个市场的合计销售收入得到一个费用分摊比例,且是以销售收入(含销售折扣)非销售收入净额来分摊。因此,初裁中调查机关使用表6-5中的费用金额,根据受益部门、受益产品重新分摊。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调查机关根据表6-5中的费用金额重新分摊费用的方法提出异议,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分摊方法。
初裁前,公司还主张费用中应包括其他经营收支。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答卷未对其他经营收支的具体业务内容进行任何解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内容与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相关,调查机关暂决定不将其他经营收支包括在费用之中。初裁后,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应将其他经营收支包括在费用中,因为:首先,公司财务报表经审计且符合巴西会计准则;其次,其他经营收支与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同为公司损益表中费用科目的组成部分,与公司的生产销售成本直接相关;再次,调查机关通过审查表6-6可发现,公司在分摊其他经营收支时,将与涉案产品相关的其他经营收支分摊到了涉案产品上;此外,公司在补充答卷中已就其他经营收支进行过解释,为使调查机关能够了解该费用的具体内容,公司在初裁后评论中提供了新附件。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财务报表经审计且符合巴西会计准则,其他经营收支也为公司损益表组成部分,均只能说明其他经营收支与公司相关,但公司还生产销售其他产品,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答卷表6-6只是表达了公司的分摊主张,并未对将相应数额分摊至涉案产品的具体原因作出任何解释;而且,在公司原始答卷未就其他经营收支进行任何解释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发放补充问卷再次询问其具体业务内容,但公司在补充答卷中只指出其内容包括两个会计科目(公司申请保密),从公司的回答中仍无法了解其他经营收支的具体业务内容,更无法判断该内容是否与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相关。虽然公司在初裁后评论中提交了新附件,但该附件是在公司原始问卷和补充问卷均未提供该费用具体内容的情况下提交,已构成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交必要信息,而且,经审查,该附件的中文内容非常有限,调查机关仍无法从中了解其他经营收支的具体业务内容,更无法判断其是否与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相关。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披露中维持了初裁的认定,不将其他经营收支包括在费用之中。对此,公司在终裁披露的评论中再次主张,应在费用中包括其他经营收支,主要理由包括调查机关一方面认定其他经营收支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另一方面又完全不考虑公司填报的其他经营收支;调查机关拒绝接受公司在初裁后评论中补充的信息,损害了公司在提供证据和信息时应享有的“充分机会”,调查机关应当考虑在初裁后评论中提交的附件,公司不属于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交必要信息的情况;在填报表6-6时,公司将与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经营收支费用汇总填报在表6-6中,公司提交的表6-6中保留了费用数据来源及计算公式,并在初裁评论中提供了新附件,调查机关没有履行“使自己确信”“信息准确性”的积极义务。调查机关认为,调查问卷明确要求在表格成本部分列明其他经营费用的具体内容,并在给予公司37天答卷时间的基础上又给予了额外延期,但公司仍未按要求提供具体信息。在此情况下,调查机关发出补充问卷,再次询问其反映的具体业务内容,并给予了补充答卷额外的延期。即便如此,公司也只是指出了其对应的会计科目名称,未说明其具体业务内容,无法判断是否与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相关。从公司提供的表6-6中,调查机关不能判断公司是否如评论所述依据相关代码来区分其他费用是否与同类产品相关,更不能从公司提供的表6-6中判断公司是否将与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费用汇总填报在表6-6中。公司提交的表6-6中保留的费用数据来源内容均为英文代码和数字,调查机关不能理解相关内容。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不将其他经营收支包括在费用之中。
关于低成本测试,公司在初裁后评论中主张,初裁低成本测试时仅用构造出的调查期内平均成本与发票价格比较,而未考虑交易发生时的平均成本(本案为月平均成本)。巴西政府在初裁后提交的评论意见中提出类似主张。公司在终裁前评论中再次提出类似主张。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在本案中,公司有5个型号同类产品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经审查,其中四个型号同类产品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内销交易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低于该型号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另外,进行低成本测试时除成本外还需要三项费用数据,但如上所述,初裁前公司答卷表6-3未提供符合问卷要求的各型号产品分月费用数据,造成了调查机关无法分月进行低成本测试。虽然在初裁后,公司在评论意见中提交了更新后的表6-3,但经审查,该更新后的表6-3仍存在上述问题。在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中,公司再次提出该主张。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在表6-3中没有区分市场提供分月费用数据,更没有按调查问卷要求提供详细解释表6-3中各月费用数据的具体填报过程,包括计算方法、费用分摊方法及有关计算公式,调查机关根本无法了解答卷填报的月度费用数据是否是国内费用数据,也无法了解各月数据是如何计算填报的,无法判断是否如评论意见所述未包括间接费用,更无法如评论意见所述调整表格从而得到需要的数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不接受公司相关主张。
终裁中,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填报的生产成本和重新调整后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对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巴西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在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中的5个型号在巴西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其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均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各型号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国内销售数量比例不足5%的其他3个型号,调查机关暂决定按生产成本和费用加上利润的方法结构正常价值。
关于利润率,初裁时调查机关根据调查期内有盈利型号的同类产品确定。初裁后,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采用企业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和销售所有同类产品所获得的实际利润。巴西政府在初裁后提交的评论意见中提出类似主张。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主张的统计所有同类产品盈利内销所计算的利润率,可以反映公司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同类产品的实际盈利状况,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的主张,采用公司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和销售所有同类产品的实际利润计算利润率。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通过两种方式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一是通过巴西境外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二是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第一种销售方式,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决定采用巴西境外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二种销售方式,决定采用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初裁后,公司在初裁后评论中对出口交易适用的汇率进行了调整,公司在实地核查中解释,调整后的汇率与公司财务记录以及财务报表相符,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对出口销售交易汇率的调整,但调查机关发现,公司直接向中国销售的交易所适用的汇率并非实地核查中解释的财务记录汇率,也与公司通过境外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销售的交易所适用的汇率不同,在终裁披露中调查机关按公司通过境外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销售的交易所适用的汇率对其进行了调整。对此,公司在终裁披露的评论中表示,对于公司直接向中国销售的交易所适用的汇率,公司在初裁后按财务系统实际使用的汇率进行了修正,但并非是按月平均汇率进行修正,调查机关应该接受其修正的汇率。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在实地核查时对其在初裁后评论中修正的出口交易汇率作出了明确解释,“原答卷根据交易前一天汇率提交表3-4,初裁后公司发现财务系统的汇率是使用巴西联邦银行的月平均汇率,因此再次进行了调整”。而且,调查机关将前述核查基本事实向公司进行了披露,公司也并未提出任何评论意见。经过前述调查程序,调查机关确信,公司财务系统实际使用的汇率均为月平均汇率,因此对答卷中不是适用该汇率的出口交易进行了汇率调整。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初裁中,就该公司主张的正常价值调整项目,调查机关暂决定接受国内运费(工厂至仓库)、预售仓储费、国内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国内保险费、包装费、信用费用、广告费用、佣金等调整项目。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对于公司主张的“其他折扣”项目,初裁时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在该项目下填报的“其他折扣”具体形式较多,答卷未按问卷要求说明具体折扣制度,也未解释给予折扣的标准和依据,调查机关认为答卷内容并未显示出相关折扣与具体内销交易直接关联,而决定暂不接受该调整项目。初裁后,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填报的其他折扣是向国内客户提供的折扣,并再次重申了其在之前答卷中提交的内容。在实地核查前的微小更正中,公司又再次更新了该项目的填报方法,主张之前提交的数据有扭曲,并按总体分摊的方式重新分摊。公司在终裁披露的评论中再次主张,应接受“其他折扣”调整项目,主要理由包括公司在提供证据和信息时应享有的“充分机会”;调查机关在对该项目信息进行收集和核实时,没有履行“设法使自己确信信息准确性”的积极义务;公司在核查时制作了相关文件包并邮寄给调查机关,在本次评论中附上文件包并进行详细解释。调查机关认为,调查问卷明确要求说明具体折扣制度,给予的其他折扣种类,并解释公司给予折扣的标准和依据及确定折扣的方法。在原始问卷给予37天答卷时间以及额外延期的基础上,公司在答卷中只是简单说明了可能基于什么内容给予折扣,但在表4-2中并未实际填报该项目。对此,调查机关发出补充问卷,并给予了补充答卷延期,公司补充填报了该项目,但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在该项目下填报的具体形式较多,公司仍然未提供原始问卷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折扣”相关支持内容,而且答卷内容也未显示出相关折扣均与具体交易直接关联。公司在实地核查前微小更正环节,又再次更新了该项目的填报方法,主张之前提交的数据有扭曲。关于该调整项目,在调查程序中,调查机关已给与了公司充分的机会提供信息,此后公司在实地核查前又主张之前的调整有扭曲,并再次调整了该项目的填报方法。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前后提供的信息不一致,阻碍了调查机关对其认定。鉴于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不接受该调整项目。
巴西政府在初裁后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应调整公司的结构正常价值,不应包括包装费用和直接销售费用。对此,调查机关需要指出,在初裁以及本终裁中,基于公平比较的考虑,调查机关已对结构正常价值的3个型号产品扣除上述调整项目。
(2)出口价格部分。
初裁中,就该公司主张的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决定接受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内陆保险费、国际运输费、国际运输保险费、信用费用、港口装卸费等调整项目。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关于公司主张的“包装费”项目,初裁时调查机关发现公司答卷主张的填报方法与表3-4实际调整金额差距很大,而根据答卷主张的填报方法对该项目进行调整。初裁后,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同一型号下各具体产品涉及的包装类型及费用有较大差异,调查机关应按照公司在初裁后评论中提交的按内部具体产品重新填报的包装费用进行调整。对此,公司在终裁披露的评论中再次主张,应按照公司在初裁后评论中提交的按内部具体产品重新填报的包装费用进行调整,除之前评论中已提及的理由外,公司还提出以下主要理由:公司在提供证据和信息时应享有的“充分机会”;调查机关未尽到收集和核实证据的积极义务;公司在初裁后评论中提交的包装费用调整应属于合理时间内提交的信息,该项目不构成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调查机关需要指出,调查问卷已经给予公司37天的答卷时间以及额外的延期来提供包装费用调整项目。但调查机关发现,在答卷明确主张按照表6-4填报该调整项目的情况下,公司在表4-2中确实以该标准填报,但却在表3-4中以大大低于表6-4的标准填报该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在合理时间内如实提供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不接受公司主张。
关于“广告”和“佣金”调整项目,公司在答卷阶段并未提交该两项调整项目,在核查前微小更正中提交,但主张这些费用不是直接费用,且与中国出口无关,不应从出口价格中予以扣除。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在内销交易中以相同的填报方法填报了该两项调整项目,公司是按照销售市场和产品范围对相关费用进行了分摊,公司对其填报费用与出口无关的主张不能成立,而且基于公平比较的考虑,调查机关已在内销交易中接受了该两项调整项目,在出口交易中也应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关于“出口检验费”调整项目,公司在调查程序中并未主动填报该项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发现,对于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公司需通过第三方外部实验室对特定物质含量进行检验,并向外部实验室付费。由于公司在出口交易中并未填报该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披露中依据其他公司的单位重量产品检验费标准,对该公司的出口交易进行补充调整。对此,公司在终裁披露的评论中表示,公司未就出口检验事宜向第三方支付过费用,对特定物质的检验是由公司内部的实验室完成,不应对出口检验费用进行调整。调查机关认为,在实地核查中公司明确表示,“出口中国的特殊检验须由外部第三方实验室进行,公司需向外部实验室付费”。而且,调查机关已将该核查基本事实向公司进行了披露,公司也并未提出任何评论意见。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对出口检验费的调整。
对通过公司位于第三国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的交易,初裁时由于公司未按问卷要求单独填报关联贸易公司的表6-5,调查机关根据最佳可获得信息对转售环节的间接费用和利润进行了调整。公司在初裁后评论及听证会后书面材料中主张,不应调整第三国关联贸易公司的间接费用和利润,因为:扣减的做法无法律依据;公司的第三国关联贸易商是一家在开曼注册的纸面公司,无实质性经营机构,公司还在第二次听证会后书面材料中提交了新附件;扣减的做法将损害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扣减的做法与调查机关以往判例不符;调查机关不应根据最佳可获得信息进行调整,即使进行调整,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同,也不应使用其他公司数据进行调整。巴西政府在初裁后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本案中调查机关不存在应用最佳可获得信息的前提条件,因为如公司在初裁后评论所述,公司为关联公司专门填写表6-5没有意义,公司已经提供了整个集团的合并表6-5,还有表6-6。调查机关完全能够通过表6-6提取关联公司自身的费用信息,而关联公司的销售收入信息在表3-4中有详细说明,因此即使公司未单独提供关联公司的表6-5,但调查机关可以没有任何困难地应用上述信息。公司在终裁披露的评论中再次主张,不应在出口价格上调整转售环节间接费用和利润,即使调整也应采用公司之前提交的间接费用与替代“利润率”,而非依据最佳可获得信息作出裁决。公司重复了之前的评论理由,还表示生产商发票与贸易商发票之间设定合理“价差”,主要目的是为了由贸易商支付其承担的各项物流等直接费用。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为进行公平比较的需要,应将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均调整至公司生产商出厂水平,因此本案中对通过公司位于第三国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的交易,扣除第三国关联贸易公司的间接费用和利润可保证出口价格也处于公司生产商的出厂水平。而且,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了解到巴西政府对巴西生产商和其关联跨国公司之间存在定价规则,公司答卷也表示生产商与第三国关联贸易公司间保留了合适利润,因此扣除第三国关联贸易公司的利润不会损害公平比较。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在终裁评论中主张的生产商发票与贸易商发票之间价差的主要目的,与之前答卷中的表述并不一致,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支持公司相关主张。公司在答卷中提及关联贸易公司是在开曼注册的纸面公司等,但调查机关认为,即使是在开曼注册的纸面公司,在开曼没有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也并不表示该关联贸易公司可能存在工作人员在巴西或其他地点开展工作。根据公司答卷,该关联贸易商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系统,实际承担对华出口销售的国际运费等物流费用,且在对华销售中均以该关联贸易商名义开具销售发票。基于调查需要,调查问卷已列出了明确的具体问题,也给与了公司37天的答卷时间,还应公司要求给与了额外延期,但公司仍未按问卷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在原始调查问卷中调查机关明确要求贸易商应独立提交答卷,且要求贸易商应回答原始问卷第六部分的问题9等问题(见原始问卷答卷总体要求及说明6、7),即明确要求贸易商单独提供表6-5至6-8。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按问卷要求单独填报关联贸易商的前述表格,而表格中的具体信息是调查机关了解该关联贸易商的总体、分部门、分产品和分市场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盈利状况以及实际开展具体工作等情况的关键性信息。公司虽然提供了合并的表6-5和表6-6,关联贸易公司也提供了表3-4,但与关联贸易公司应单独提供的表6-5和表6-6至6-8所要求的具体信息有很大差距,调查机关没有办法通过上述答卷信息计算出关联贸易公司应单独提供的表6-5和表6-6至6-8所要求的各项具体信息。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答卷构成了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披露中依据最佳可获得信息对转售环节的间接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关于最佳可获得信息,考虑到公司间实际情况存在不同,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披露中依据公司提交的数据进行调整,而不再依据其他巴西出口商的数据进行调整。公司在初裁后评论中提供的5家巴西国内贸易商的利润率,未能显示出与公司业务有关联,公司答卷表格中提供的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利润率,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调查产品向中国销售的利润率,且为公司本身的实际数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依据公司提交的自身数据进行调整。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1.正常价值。
初裁后,公司就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指出的问题,重新提交了表1-4、1-5、4-1、4-2、5-1、5-4、5-5、5-6、6-2、6-3、6-4、6-5、成本分摊表及6笔国内销售交易的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在调查机关给与两次延期的情况下,仍未按要求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数据和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公司上述更正数据及材料。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公司在巴西国内的销售情况。
(1)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未如实填报国内销售交易。公司在答卷中将鸡毛、鸡血、不可食用内脏等产品作为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进行填报,且数量占总内销数量的主要部分。这些产品与立案公告中被调查产品描述中提到的“可用于人的食用”的定义存在明显不符。
初裁后,巴西政府等利害关系方主张,第一,在立案公告中,被调查产品并没有被描述成仅供人食用的白羽肉鸡产品,只是简单描述为主要供人食用,并未清楚表明不可食用产品应自动从调查范围中排除。第二,白羽肉鸡副产品是属于被调查产品范畴之内的,而其中对副产品有哪些并没有给出具体清晰的定义。第三,调查范围中明确排除了某些产品,但是并没有包括副产品,如鸡毛、鸡血和不可食用内脏。第四,即使被调查产品的定义局限于可食用肉鸡部位,“可食用”的概念在某些方面因文化而异。比如,在巴西和一些国家,如葡萄牙,食用炖鸡的烹饪过程中会添加鸡血,所以在巴西以及一些其他国家,鸡血被认为是可食用的。第五,即使鸡毛、鸡血和不可食用内脏不属于调查范围,多报的这部分产品的类型占所有对中国出口产品数量的比例不到1%。填报更广范围产品也不应构成否定公司所有国内销售和成本的充分原因,而且调查机关也未在补充问卷中就这一点要求任何修改,未给公司进一步解释的机会。
终裁前,巴西政府等利害关系方继续提出上述主张,并称羽毛、内脏、血液等副产品的数据能够被辨识。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在立案公告中,被调查产品明确被描述为“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和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鸡毛、鸡血和不可食用内脏明显不符合该定义。即使由于文化差异,鸡血被某些国家认为可食用,但鸡毛没有国家认为可供人食用。初裁前无任何利害关系方对该定义提出异议,要求调查机关对该定义作澄清。在实地核查中,公司对该定义也表示无异议。公司在清楚、明确被调查产品的定义的情况下,仍将鸡毛、鸡血和不可食用内脏等产品作为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进行了填报,这部分产品数量占巴西国内销售数量的40%以上。且公司的表4-2中大量F型号的产品型号及名称为空白,无法从中识别和区分鸡毛、鸡血和不可食用内脏。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定义清楚、明确,公司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应按照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国内销售交易。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主张不予接受。
(2)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未如实报告外购交易和关联公司数据。公司答卷表1-6显示除生产和销售白羽肉鸡产品外,同时还从其他公司购买白羽肉鸡产品并在调查期内销售了这些产品,其中有一家供货厂商为关联公司,且公司股权持有比例较高。经审查,公司答卷第一部分第3题中却主张关联公司都没有参与白羽肉鸡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且外购交易都未在国内销售答卷中注明。
初裁后,巴西政府主张,公司从未隐瞒其与关联公司的关系,并填报了持股比例,该关联公司向C.Vale公司的销售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的,销售比例也是微不足道的,调查机关只要求提供购买信息,从未要求公司提供转售信息。公司主张,没有关联公司从事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国内销售交易中公司报告的全部都是自产产品,没有外购产品,不存在“注明”问题。
终裁前,巴西政府等利害关系方继续提出上述主张,并称即使调查机关发现关联公司的交易存在任何分类错误,也可轻易对其重新分类使用。此外,还主张调查机关未解释采购并转售的产品必须加入公司正常价值的计算中的理由。
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在国内销售交易中填报了若干笔对该关联公司的交易并标注为非关联交易,公司承认其错误地将该关联公司的交易填报为非关联交易,并承认没有按照答卷要求,将外购交易在表4-2中填报。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有关利害关系方称公司无外购交易的主张与实地核查的情况不符,并且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已认真查看和听取了公司的解释,并进行了现场查验。调查机关在调查问卷中明确要求答卷企业按照表4-2的要求,完整填报公司在巴西国内销售同类产品的每一笔交易的详细情况。公司将关联交易填报为非关联交易,且未如实报告外购交易。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主张不予接受。
(3)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在国内销售答卷及6笔国内销售交易中,公司只提供了商业发票和销售合同,未按答卷要求提供与各调整项目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各种折扣和回扣的证明、运输合同、运输发票、保险合同、仓储合同、银行付款证明等,且未作任何合理解释。
初裁后,公司主张,在调查机关准许的期限内,公司已尽其所能地按要求提供了关于选定的销售交易的全部信息,并将所有提交的文件翻译为中文,并且后续调查机关也未要求公司提供这些信息。
终裁前,巴西政府等利害关系方主张这些文件公司都已及时提前提交,没有影响调查过程。
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在调查问卷要求中,调查机关明确指出,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问卷要求提供被调查产品的6笔国内销售交易的各项证明文件。公司在已延期的原始答卷和补充问卷中都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主张与公司的实际做法不符。初裁后,公司反而根据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指出的问题补交了各项证明文件,调查机关认为两次延期已经给予了公司充分的时间和机会提交上述材料,而公司未尽其所能地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主张不予接受。
(4)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公司填报的数据前后矛盾,无法勾稽,存在多笔异常交易。第一,表4-2中填报的白羽肉鸡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金额与表1-4中的调查期内国内市场数据不一致。第二,表4-2中填报的部分型号的包装费与表6-3-2及表6-4中的数据不一致。第三,表4-2中各型号都存在多笔数量为正,但发票净额为负、出厂价格为负、回扣为负的异常交易。
初裁后,巴西政府主张,公司填报的数据并不存在真正的不一致,调查机关所有发现的不一致都是可以解释的。并且调查机关未就以上问题要求公司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司主张,公司提供的数据不存在前后矛盾,表4-2与表1-4之间存在勾稽关系;表4-2中填报所有型号的包装费都与表6-3-2及表6-4中的数据一致;至于异常交易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例外情形,每笔异常交易都是公司运营中的现实。这些交易通常是指公司库存调整、退换货、红冲发票等情况。
在实地核查中,对于表4-2中的内销金额与表1-4数据不一致,公司承认是由于表1-4未包括超市销售的金额,另有退款项目没有被计入。对于表4-2中填报的部分型号的包装费与成本表(表6-3-2和表6-4)数据不一致,公司解释称,是由于未填报超市销售的包装费、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对于数量为正,回扣为负的交易,公司解释称,是由于公司计算错误造成的。对于数量为正,出厂价格为负的交易,公司解释称,是由于产品变质快过期,公司进行低价处理,由于售价低,导致出厂价格为负。对于数量为正,发票金额为负的交易,公司解释称,是由于超市退货造成,并承认记账方法错误,不应将发票金额记为负值。对于数量为正,价格小于0.1雷亚尔的情形,公司称是零售交易,主要是由于退货引起的。
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核查小组现场抽取了2笔数量最大的退货交易,发现其中一笔退货交易的原交易未报在原始问卷答卷中。
终裁前,巴西政府等利害关系方继续提出上述主张,并称未报告的退货交易不在倾销调查期内发生。
经进一步审查,公司在实地核查中称该笔退货交易已在6月25日评论意见中增加填报,这与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主张明显不符。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应按照答卷要求如实、准确、清晰地填报国内销售情况。公司在原始答卷经延期的情况下,有充分的时间提供必要信息,但仍将前后矛盾、无法勾稽、错误异常的交易进行填报,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主张不予接受。
综上,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
调查机关还对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数据作了进一步审查。
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未按答卷要求提供不同市场的成本费用情况。初裁后,巴西政府主张,公司完全掌握每个市场的销售费用,并适当分摊这些费用。至于调查机关提到的个别费用(出口检验费)只发生在对中国出口,这笔费用仅分配给对中国的出口,而不是分配给国内市场的销售或第三国的出口。因此,巴西政府认为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所采用的分摊方法是错误的、不将公司数据纳入考虑是毫无理由的。终裁前,巴西政府等利害关系方继续提出上述主张。
在实地核查中,公司确认其未按不同市场分摊成本费用的事实。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在答卷的要求中,调查机关明确指出,若公司在不同市场的成本和费用不同,公司应分市场报告产品的成本及费用情况。在原始答卷中,公司声称不同市场的生产成本相同。在补充答卷中,调查机关要求说明不同市场的费用发生情况。公司声称根据销售金额分摊各项费用,但未提供详细数据及证据。调查机关认为,既然公司完全掌握每个市场的费用,并有能力分摊这些费用,公司也承认个别费用(出口检验费)只发生在对中国出口,却未按答卷要求分市场填报费用,后在补充答卷中也未提供分市场的数据。调查机关认为,已经给予公司充分的解释机会。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主张不予接受。
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同一产品的分类在成本和销售表中存在矛盾。初裁后,巴西政府及公司主张,公司仅对一种产品犯了一个小错误,该小错误并非不可纠正,不应当导致公司的数据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拒绝使用。终裁前,巴西政府等利害关系方主张数量不能决定是否相关,能够决定相关性的是其是否会影响正常价值的计算,并且主张调查机关不能根据未被证明存在的错误可能性作出决定。
经进一步审查,公司原始答卷共提交了分型号的10张表6-3,每个型号各有12张分月底稿,每份底稿包含生产和销售数据,公司用公式按型号将分月底稿中的各项成本及费用汇总。调查机关发现,表6-3的120份底稿中都涉及型号填报错误。实地核查中,公司也承认是其填报错误。调查机关认为,这些错误导致表6-3中的部分型号的成本费用数据错误,进一步影响了正常价值的计算。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填报型号错误并非是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的微不足道的小错误,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主张不予接受。
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未提供联产品和副产品的成本分摊计算过程、会计记录及证明文件。初裁后,巴西政府及公司主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已按调查机关要求的格式适当地提交了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实地核查中,公司承认原始答卷中未提交联产品和副产品的处理办法,但在随后的补充问卷中提供了有关数据。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在经一次延期的补充答卷中只是重新提交了各型号产品在表6-3中的生产成本及三项费用,仍未按补充答卷要求提供联产品和副产品的成本分摊详细计算过程、会计记录和证明文件,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不接受公司上述主张。
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未按要求提供管理费用明细、销售费用明细和财务费用明细。初裁后,巴西政府及公司主张,公司在补充问卷中比原始答卷增加了行数,调查机关在补充问卷中并未指明按哪级会计科目填报,调查机关应当给与公司作进一步解释的机会。即使公司提供的信息可能在各方面都不尽完美,也不能成为调查机关拒绝采纳公司提供信息的合法依据。终裁前,公司在评论意见中继续提出调查机关并未说明有关费用存在哪些错误和矛盾,不应仅以不符合调查机关要求的“带公式和说明”就拒绝采纳公司数据。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在答卷的要求中,调查机关明确指出,需详细说明表6-5中各费用明细项目的计算过程与具体分摊方法。公司在原始答卷中未按答卷要求填报表6-6、6-7、6-8各项费用明细,无计算过程,也无具体分摊方法。在补充问卷中,调查机关指出了公司的上述问题并要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但公司在补充答卷中直接引用了表6-5中的数据,仍未按原始问卷和补充问卷要求提供明细、计算过程和分摊方法。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不接受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上述主张。
此外,巴西政府还主张,C.Vale公司是一家旨在促进巴西多个州农业生产的(合作社)组织,成员绝大多数是中小型生产商,调查机关应当为小公司提供任何可行的帮助。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为调查期内巴西向中国出口第三大肉鸡企业,公司利用SAP系统进行财务管理,并且在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给与了公司原始答卷和补充问卷延期,公司也从未向调查机关表达过在提供信息方面遇到困难需要调查机关的帮助。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不接受巴西政府的上述主张。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能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国内销售及成本数据。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按可获得的事实和最佳信息确定公司的正常价值,采用其他巴西公司数据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客户或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出口至中国。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公司销售至非关联贸易商或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初裁后公司未对此提交评论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做法。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因调查机关采用的数据为其他公司被调查产品出厂水平的价格,故不再做调整。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2)出口价格部分。
初裁中,就公司主张的出口价格调整项目,调查机关接受了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内陆保险费、国际运输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信用费用、广告费用、佣金、出口检验费和其他需调整项目。
实地核查前,公司提交了微小更正申请,主张对发货时间、港口装卸费用、信用费用等进行调整。经审查,这些微小更正主要是修改部分重复计算的港口装卸费,由于发货时间调整相应修改的信用费用以及某笔出口交易的本币金额计算错误。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上述微小更正。关于内陆运费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Cooperativa Central Aurora Alimentos、LAR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Copacol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nsolata、COOPAVEL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São Salvador Alimentos S/A、RIVELLI ALIMENTOS S/A(初裁中为NOGUEIRA RIVELLI IRMÃOS LTDA.)、GONCALVES & TORTOLA S/A、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PAGRIL(初裁中为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pagril)、VIBRA AGROINDUSTRIAL S/A(初裁中为Vibra Agroindustrial S.A.)、AGROSUL AGROAVICOLA INDUSTRIAL, S. A、KAEFER AGRO INDUSTRIAL LTDA 、VOSSKO DO BRASIL ALIMENTOS CONGELADOS LTDA、AVENORTE AVICOLA CIANORTE LTDA.、ADORO S/A、BONASA ALIMENTOS SA、FLAMBOIÃ ALIMENTOS LTDA、FRIGORIFICO NOVA ARAÇÁ LTDA(初裁中为FRIGORIFICO NOVA ARAÇÁ LTDA.)、RIO BRANCO ALIMENTOS S.A.(初裁中为Rio Branco Alimentos S.A. (Pif Paf))、ZANCHETTA ALIMENTOS LTDA(初裁中为Zanchetta Alimentos Ltda)、AGRODANIELI INDÚSTRIA E COMÉRCIO LTDA. (初裁中为Agrodanieli Indústria e Comércio Ltda)、BELLO ALIMENTOS LTDA.、COASUL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COOPERATIVA LANGUIRU LTDA
上述公司报名参加调查,提供了相应材料。根据《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不对其进行单独审查,采用JBS集团和巴西食品公司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其倾销幅度。
其他巴西公司
(All Others)
2017年8月18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涉案国驻华大使馆,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登记参加调查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配合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巴西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根据该信息确定其他巴西公司的倾销幅度。
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初裁中,调查机关在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调整至出厂水平进行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每一型号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各型号的倾销幅度。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将各个型号的倾销幅度按出口量加权平均,得出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初裁后,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这种方法进行了两次加权,且计算出倾销额会高于实际倾销额,进而主张应当采用先按各型号出口量为权数计算出加权平均正常价值,计算出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两者比较得出各公司倾销幅度。终裁前,有利害关系方再次提出该主张,调查机关认为,该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计算方法实质上是以各型号产品的出口金额为权数进行两次加权,调查机关初裁时采用以出口量为权数进行加权做法不违反法律要求,最终税率也不超过计算出的倾销幅度。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做法。
(三)倾销幅度。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质量、规格、品种和饲养、生产加工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产品质量。
白羽肉鸡产品质量可以从感官指标、加工精细程度、产品规格、理化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农残、药残、微生物和致病菌检测等)等进行判断。客户通常最关心的是肉鸡产品能否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调查证据显示,国内企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均达到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二者在药残、微生物和致病菌等方面均能得到有效控制。国内企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质量受到消费者广泛认可。证据表明,国内生产加工的白羽肉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质量上没有实质区别,能够互相替代。
2.白羽肉鸡的品种和饲养。
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饲养品种主要有爱拔益(AA)、罗斯(Ross)和科宝(Cobb)三大品种。国内白羽肉鸡祖代种鸡主要从美国引进,在国内繁殖父母代,最终生产出商品代白羽肉鸡。国内的白羽肉鸡饲养品种与被调查产品饲养品种没有实质性区别,且饲养方式基本相同,饲料来源主要是玉米和豆粕。
3.生产加工流程。
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所采用的生产加工流程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加工流程基本相同,一般是将活体白羽肉鸡进行宰杀,浸烫后脱羽去头,然后切肛开膛、摘除内脏进行分类,鸡体再经过冲洗被分割成不同部位并装袋称重,最后经过冷冻处理出产成品。二者在产品质量上无实质区别。
4.产品消费领域和用途。
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在我国市场上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产品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通过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5.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
被调查产品一般通过海运方式进入我国,采用直销等方式在国内各地进行销售。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也是通过直销或分销的形式面向全国销售。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方式、销售地域上具有相同性或重叠性,且部分消费群体互相重合,消费者既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使用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综合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在质量上无实质区别,二者的质量、品种、饲养、生产加工流程、产品消费领域和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因此,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终裁中,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裁定。
(二)国内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在本案中,36家国内生产者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经调查核实,提交答卷的36家国内生产者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35.57%、38.43%、44.75%、45.17%和46.25%。在倾销调查期内,这36家企业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为46.07%。调查机关认为,鉴于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非常分散,分布地域广、企业数量众多、单家企业平均规模较小,提交国内生产者答卷的国内生产者在损害调查期的产量已经占国内同类产品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等利害关系方评论指出,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数据代表性不足,无法代表国内产业。对此,申请人指出,上述36家企业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其生产和财务数据可以反映国内产业的发展状况,这些企业能够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其一,中国白羽肉鸡产业较为分散,除福建、山东、河南、山西、辽宁、河北等主产区之外,四川、江苏、北京、黑龙江和吉林等其他10多个省市也有不同规模的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这36家企业基本覆盖所有主产区,也涉及四川、江苏、北京、黑龙江和吉林等多个省市,能够反映全国以及国内不同产区白羽肉鸡产品的生产经营发展状况。其二,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较多。国内生产企业数量达到上千家,规模差异大,且单家企业平均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仅0.1%-0.2%左右。这36家生产企业既包括了大规模的生产企业,也包括了中小规模的生产企业,而且合计产量已经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可以反映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整体经营状况。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中国畜牧业协会是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的行业组织。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差异大、地域分散,提交答卷的36家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的合计产量占国内白羽肉鸡产品总产量的比例足够高,构成中国同类产品的主要部分,其生产经营情况可以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情况。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提交答卷的国内生产者数据具有代表性,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基础。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者。
JBS集团、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申请人资格存在瑕疵、申请人所代表的国内产量的数据来源不可信;国内产业在2013年到2016年,尤其是2015到2016年,产业相关经济数据均呈积极变化趋势,没有遭受任何损害。因此,缺乏立案的依据。
申请人认为,根据反倾销相关法律规定,有关组织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在本案中,根据有关内部章程和程序,会员单位共同决议,由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产业作为申请人提起本次反倾销调查申请。而且,有关申请人的会员单位及所代表的同类产品的合计产量数据也已经在申请书公开文本中进行了披露,并且合计产量占上述第三方权威机构提供的全国总产量的比例在63%-71%左右,完全符合反倾销法律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法律要件。申请书采用的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数据是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提供的。该机构是农业部“肉鸡生产信息统计监测”项目的承担单位,定期向监测县、企业采集白羽肉鸡生产数据,并按月度、季度和年度向农业部相关部门提供我国肉鸡产业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因此,申请书采用的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数据来源具备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申请书的审查和立案后的调查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两个阶段对于证据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是不同的。反倾销调查是依据立案后调查所得的所有证据进行裁决的,而不是仅仅依据申请书中的证据进行裁决。对于本次案件而言,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已经明确说明,申请书已经包含了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符合立案标准。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中国畜牧业协会是国内白羽肉鸡产业的权威行业组织。中国畜牧业协会根据其内部章程和程序,由协会代表国内产业作为申请人提起本次反倾销调查申请,而且,申请人的会员单位及所代表的同类产品的合计产量超过了国内总产量的50%。申请书采用的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数据是独立研究机构的一直以来的常规统计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申请书初步证据显示国内白羽肉鸡产业虽然某些经济指标呈向好趋势,但产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这些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受到了损害,符合立案标准。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相关利害关系方关于申请人资格存在瑕疵,国内产量来源不可信及缺乏立案依据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申请人资格,初裁后,巴西动物蛋白协会评论认为,申请人不具有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申请的资格。中国畜牧业协会62家会员企业中,只有36家企业回复了调查机关的问卷。商务部称“中国畜牧业协会成员企业代表的总产量超过国内产量的50%”,事实上回复调查机关问卷的36家企业仅代表中国国内产量的40.6%,调查机关应该要求更多中国畜牧业协会的成员强制答卷。另外,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并没有对利害关系方关心的以下问题予以说明:一是关于申请人代表性的会议决议是否提供了符合要求的非保密性概要;二是申请人会员企业对反倾销调查申请支持/反对的意见,支持者的产量是否超过了全部会员产量的50%。
申请人认为,有关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质疑不能成立。首先,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程序毋庸置疑,有关会议决议均符合协会章程规定。其次,申请人作为行业协会,对外代表的是所有62家会员单位,而不是某一家或部分会员单位。会员单位的其中一项义务就是“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就本案而言,会议决议是与会单位一致通过的,没有会员单位表示反对。退一步说,即使有会员单位表示反对,其也有义务执行该项决议。再次,相关应诉方混淆了“申请人主体资格”以及损害分析所对应的“国内产业代表性”两个法律概念。申请人代表的是62家会员单位,其代表的产量也应当是62家会员单位的合计产量。24家生产企业的完整数据是申请人在申请立案阶段合理可获得的用于证明国内产业损害的初步证据,不是为了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36家企业则是立案之后根据调查机关要求而自愿参加配合损害调查的国内生产企业,与立案阶段申请人主体资格没有任何关系。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中国畜牧业协会符合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其一,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其62家会员单位,合计产量超过国内产量的50%。其二,申请人提供的关于代表性的会议决议非保密性概要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合理理解其内容,调查机关未发现申请人提供的关于代表性的会议决议非保密性概要不符合要求。其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符合其内部章程和决策程序。其四,36家答卷公司的数据是立案后调查机关确定国内产业的基础。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有关利害关系方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质疑不成立。
关于国内产业数据的准确性,初裁后,巴西动物蛋白协会、巴西食品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认为,调查机关没有通过实地核查确保国内产业相关数据的准确性,调查机关未对国内产业进行抽样,初裁前仅对36家企业中的4家进行了实地核查。中国白羽肉鸡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差异大、地域分散,调查机关仅对4家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没有发放补充问卷,而且也没有就实地核查的内容和4家企业的相关情况提供核查报告或披露,其他利害关系方无法确信商务部能够通过调查程序确保国内产业提交的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申请人认为,调查机关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时,可以采取问卷、抽样、听证会、实地核查等调查方式进行,采取何种调查方式属于调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界定“国内产业”范围之前,调查机关并没有选择“抽样”,36家企业参与了调查,调查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其数据最终认定这36家企业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巴西应诉方要求“实地核查抽样”观点显然“缩小”了国内产业的范围。是否进行“实地核查抽样”不妨碍调查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对这36家企业依法收集证据,以确保国内产业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并作出损害认定。其次,巴西应诉方所谓调查机关没有披露实地核查内容、没有发放补充问卷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一方面,4家被实地核查的国内生产企业都依法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材料,这些材料已经在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披露。另一方面,以应诉企业提交2次补充答卷来质疑调查机关也应当向国内产业发放补充问卷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国内产业提交的材料在公开信息查阅室都已经公开披露,并且巴西应诉方在初裁后评论意见中也提到了这些材料。调查机关并未减损各利害关系方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权利,巴西应诉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严重不符。
调查机关认为,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时,调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自主决定采取何种调查方式。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采取了问卷调查方式。为核实国内产业提交答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在初裁前对提交答卷的36家国内企业中的4家进行了实地核查,初裁后又对另外3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通过对提交答卷企业产量最大的前7家进行实地核查,足够确信国内产业提交的答卷信息是真实可靠的。在核查前,调查机关对这些企业均发放了调查问题单,并将相关通知放置于公开信息查阅室。核查后,调查机关收到被核查企业提交的核查情况材料,并将其公开版放置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信息查阅室的资料可以供有关利害关系方查阅。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主张与事实不符,调查机关充分保障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知情权。
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国内产业数据具有代表性,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基础。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倾销进口产品数量。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于中国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进行了调查。
调查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分别为19.19万吨、21.68万吨、29.46万吨和48.71万吨,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4年比2013年上升12.97%,2015年比2014年上升35.91%,2016年比2015年上升65.33%,2016年比2013年累计增长153.84%。2017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数量8.38万吨,同比上升2.52%。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
根据申请书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表观消费量分别为969.49万吨、989.19万吨、920.73万吨,955.28万吨和244.36万吨。2014年比2013年增长2.03%,2015年比2014年减少6.92%,2016年比2015年增长3.75%,2017年1-3月同比增长13.27%,2016年比2013年减少1.47%。调查期内,国内表观消费量先升后降,整体比较稳定,略有下降。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1.98%、2.19%、3.20%、5.10%和3.43%。2014年比2013年增长0.21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长1.01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长1.90个百分点,2017年1-3月同比减少0.36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3年增长3.12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持续增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倾销进口产品主要产品规格型号为,带骨鸡块(通常为鸡腿,海关税号02071411)、鸡翅(不含翅尖,海关税号02071421)、鸡爪(海关税号02071422)、鸡杂碎(海关税号02071429)、其他鸡块(即不带骨鸡块,海关税号 02071419)。经调查,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不同规格型号的进口数量大量增加、占中国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呈增长趋势。
1.带骨鸡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带骨鸡块进口数量分别为1.49万吨、1.46万吨、5.78万吨、15.29万吨和2.25万吨,2013年到2016年整体呈上升趋势。根据申请人提供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带骨鸡块表观消费量分别为134.28万吨、141.40万吨、143.37万吨,158.54万吨和38.14万吨,2013年到2016年整体呈上升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带骨鸡块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同规格型号市场份额分别为1.11%、1.03%、4.03%、9.64%和5.89%。2014年比2013年下降0.08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长3.00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长5.61个百分点,2017年1-3月同比增长0.95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3年增长8.53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中带骨鸡块的进口数量大量增加、其占中国国内产业同规格型号的市场份额呈增长趋势。
2.鸡翅(不含翅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鸡翅(不含翅尖)进口数量分别为10.01万吨、12.12万吨、13.81万吨、17.59万吨和3.13万吨,2013年到2016年整体呈上升趋势。根据申请人提供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鸡翅(不含翅尖)表观消费量分别为70.90万吨、79.30万吨、79.50万吨,85.57万吨和18.94万吨,2013年到2016年整体呈上升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鸡翅(不含翅尖)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同规格型号市场份额分别为14.12%、15.29%、17.37%、20.56%和16.53%。2014年比2013年增长1.17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长2.08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长3.19个百分点,2017年1-3月同比减少2.76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3年增长6.44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中鸡翅(不含翅尖)的进口数量大量增加,其占中国国内产业同规格型号的市场份额呈增长趋势。
3.鸡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鸡爪进口数量分别为6.16万吨、6.47万吨、7.88万吨、11.25万吨和2.23万吨,2013年到2016年整体呈上升趋势。根据申请人提供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鸡爪表观消费量分别为63.55万吨、51.28万吨、43.08万吨,45.24万吨和11.09万吨,2013年到2016年整体呈下降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鸡爪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同规格型号市场份额分别为9.69%、12.62%、18.30%、24.87%和20.13%。2014年比2013年增长2.93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长5.68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长6.57个百分点,2017年1-3月同比减少1.07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3年增长15.18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中鸡爪的进口数量大量增加,其占中国国内产业同规格型号的市场份额呈增长趋势。
4.不带骨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不带骨肉进口数量分别为0.51万吨、0.23万吨、0.03万吨、0.90万吨和0.01万吨,2013年到2016年大量增加。根据申请人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不带骨肉表观消费量分别为231.12万吨、246.10万吨、236.18万吨,243.41万吨和65.83万吨,2013年到2016年整体呈上升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不带骨肉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同规格型号市场份额分别为0.22%、0.09%、0.01%、0.37%和0.01%。2014年比2013年下降0.13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下降0.08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长0.36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3年增长0.15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中不带骨肉的进口数量大量增加,其占中国国内产业同规格型号的市场份额整体呈上升趋势。
5.鸡杂碎(含翅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鸡杂碎进口数量分别为1.02万吨、1.40万吨、1.97万吨、3.68万吨和0.77万吨,2013年到2016年大量增加。根据申请人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鸡杂碎表观消费量分别为455.36万吨、456.21万吨、407.89万吨,413.06万吨和107.83万吨。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鸡杂碎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同规格型号市场份额分别为0.22%、0.31%、0.48%、0.89%和0.71%。2014年比2013年增长0.09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长0.17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长0.41个百分点,2017年1-3月同比增长0.09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3年增长0.67个百分点。2013年到2016年,倾销进口产品中鸡杂碎(含翅尖)的进口数量大量增长,其占中国国内产业同规格型号的市场份额呈持续增长趋势。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总的进口数量及其各规格型号的进口数量从2013年到2016年均大量增加。2017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总的进口数量仍呈增长趋势,除鸡翅进口数量略有下降外,其他型号均大量增加。相对数量方面,2013年到2016年,倾销进口产品总体及其各个规格型号较中国国内消费的相对进口数量均整体呈上升趋势。2017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较中国国内消费的相对进口数量略有下降,但具体规格型号中的带骨肉、不带骨肉和鸡杂碎仍呈增长趋势。
初裁后,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认为,倾销进口产品绝对进口数量的增长完全是由于中国因禽流感而禁止从美国进口而造成市场供应短缺所导致。巴西出口增长替代了来源于其他国家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而并非中国生产商的市场份额。根据初裁,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市场份额增长的产品为带骨鸡块(鸡腿)、鸡翅和鸡爪,这三类产品恰恰是满足中国消费者偏好的鸡肉产品,中国国内生产企业无法完全满足供应需求。
国内产业评论认为,巴西应诉方试图将巴西进口数量的增长归因于美国进口数量的减少的主张不能成立。比较分析2013年到2016年自美国和巴西的进口数量显示:(1)带骨鸡块:美国进口减少3.56万吨,巴西进口数量增加13.8万吨;(2)不带骨鸡块:美国的进口数量一直是0,但巴西的进口数量由0.5万吨增加至0.9万吨;(3)鸡翅:调查期内美国几乎不对中国出口,但巴西的进口数量增加7.58万吨;(4)鸡肫:美国进口数量减少0.8万吨,但巴西进口数量一直是0;(5)鸡爪:美国进口数量减少21.6万吨,巴西进口数量才增加5.09万吨;(6)其他鸡杂碎:美国进口数量减少5.46万吨,巴西进口数量也就增加2.66万吨。因此,如果分规格产品进行比较,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大量增加并不能完全归因于美国进口数量的减少,美国进口数量的减少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是在以低价方式持续抢占中国市场份额。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有关利害关系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国内生产企业无法满足带骨鸡块(鸡腿)、鸡翅和鸡爪的国内消费者需求,即使自巴西进口带骨鸡块(鸡腿)、鸡翅和鸡爪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的一定比例,也不能说明国内产业无法满足国内需求。退一步讲,即使国内产业无法完全满足这几个型号的需求,也不能否认自巴西进口绝对数量和占中国市场份额的增长。其次,有关利害关系方未证明巴西对华出口数量增长是美国出口减少所致,国内产业提供的数据则显示两者并不是替代的关系。最后,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主张不能否认巴西对中国出口绝对数量大量增加、占中国市场的份额呈增长趋势的事实。
关于进口数量是否大量增加,初裁后,巴西动物蛋白协会评论认为,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在调查期内未发生大量增加。倾销进口产品市场份额在2016年约为5%,大部分产品无法向中国市场充分供应,2017年1月至3月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仅为3%,自巴西进口占中国同规格产品市场份额的数据缺少依据。调查机关没有考虑损害期间与进口相匹配的国内产业市场份额、中国其他生产商市场份额、其他来源的市场份额的变化情况,以及巴西未出口的产品型号的表观消费量和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的变化。
国内产业评论认为,虽然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最高只有5.1%,但根据国内产业非常分散的实际特点和状况,如提交答卷的36家国内生产企业中,市场份额超过2%的企业只有4家,超过1%不到2%的企业只有7家,剩下25家企业均不到1%。因此倾销进口产品的份额已经足够大,且调查期内不断提高,分产品规格的市场份额则更大。而且市场份额的提高是调查期内绝对进口数量由2016年比2013年大幅增加30万吨、大量增加154%的结果。其次,巴西应诉方对于倾销进口产品分规格型号市场份额更高的质疑不能成立。一方面,基于36家答卷企业的答卷数据估算分规格产品的表观消费量,是国内产业可合理获得的信息。巴西应诉方也没有提供其他可靠的数据来源。另一方面,对于一只白羽肉鸡而言,包括鸡腿、鸡翅等不同部门产品占整鸡的重量比例相对固定,36家填卷企业的销售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客观反映不同规格产品的重量比例。以36家填卷企业的销售结构估算不同规格产品的全国总产量,结合进出口数据进一步推算表观消费量,是客观合理的。退一步说,即使不考虑分规格产品的市场份额,如果分规格产品考察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同类产品销量的比重,也可以证明倾销进口产品的相对进口数量呈大量增加趋势。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对倾销进口数量的分析,初裁中调查机关清楚分析了从2013年到2016年倾销进口产品总的进口及其各规格型号的进口的绝对数量大量增加,倾销进口调查产品总的进口数量及其各规格型号相对于国内市场的市场份额整体呈上升趋势。其次,调查机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同规格同类产品的销售数据有充分的依据,相关数据经过核实,真实可靠,国内产业据此推算表观消费量的方法合理。调查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主要规格型号带骨腿肉、鸡翅(不含翅尖)和鸡爪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增长迅速。最后,有关利害关系方未能说明分析倾销进口产品绝对或相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的同时,分析其他因素的必要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分析其他因素的主张。
在终裁中,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裁定。
(二)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机关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巴西食品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在评论意见中,均要求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影响分析分型号进行比较。调查机关认为,倾销进口产品的五种规格型号在中国市场上既相互竞争,同时又相互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且在市场上价格差异较大,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主张符合实际,调查机关决定对倾销进口产品分规格进行价格影响分析。
在《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的第五部分,调查机关要求巴西答卷公司分不同型号提供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及出口平均价,但三家巴西答卷公司均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分型号的数据,致使调查机关无法根据应诉公司答卷对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分规格型号进行价格影响分析。调查机关认为,中国海关分税号统计的倾销进口产品CIF价格可以适当反映各规格型号的进口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以中国海关进口数据与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进行比较。同时,由于巴西三家答卷公司提供了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进口产品分规格型号对中国出口数据,而这三家公司调查期对华出数量占巴西对华出口总量的60%以上,具有代表性,调查机关决定将倾销调查期内巴西三家答卷公司提供的各规格型号对华出口的加权平均价格与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进行比较,进一步验证价格影响情况。
关于调查机关是否在问卷中要求填报有关分型号出口数据,初裁后,巴西食品公司评论认为,商务部没有在调查问卷第五部分要求巴西公司分不同型号提供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及平均价格。调查机关指出,在2017年10月9日调查机关发放的《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问卷说明及答卷要求”部分,调查机关明确了倾销进口产品的型号划分,并指出“本问卷要求分型号填写的问题或表格均应以上述型号分类为准”。在问卷第五部分第2个问题中,调查机关明确指出,如公司认为倾销进口产品中含有不同型号,要按不同型号分别填报损害调查期的上述信息。巴西食品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
关于对部分型号合并进行损害分析的合理性,初裁后,巴西食品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认为,调查机关没有基于合理的型号划分进行损害分析,将调查问卷相关型号进行合并缺乏合理性。在初裁的产业损害分析中,将问卷中的型号整翅、两节翅、翅中和翅根合并为“鸡翅”一个类别,而将翅尖和鸡杂碎合并为“鸡杂碎”一个类别,但商务部在初步裁定中并未说明将上述部分型号合并的原因。
国内产业评论认为,调查机关对于除翅尖之外的4类鸡翅产品的合并调查是客观的、合理的。第一,调查机关对于倾销进口产品数据的调查并不仅仅针对3家抽样企业,3家抽样企业未提交损害调查期内的进口数据并不影响调查机关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进口数据进行调查。第二,在无法获得整翅、翅中、翅根以及两节翅的实际进口数据的情况下,海关税则号02071421项下的鸡翅合并数据便是调查机关合理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而且,这种方法也是合理的。一方面,从生产企业的角度出发,整翅、翅中、翅根以及两节翅都归在鸡翅大类项下。另一方面,虽然不同规格产品的价格会有所差异,但合并数据并不会对鸡翅部门的整体平均价格造成结构性的不利影响。根据百胜集团之前的发言,翅中与翅根或者两节翅通常是配对进口销售,也就是说这种进口模式主要反映的是整翅的进口。
调查机关指出,首先,将整翅、两节翅、翅中和翅根合并为“鸡翅”一个类别进行价格比较是合理的。这四个具体型号关联性紧密,有一定替代性,在商业和消费上通常被作为一个整体,虽价格有差异,对其以整体平均价格进行比较不会影响比较结果。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也是把这四个具体型号合并在鸡翅(不含翅尖)税号项下,而把翅尖归入鸡杂碎项下。其次,由于三家巴西答卷公司未提供损害调查期分规格型号的数据,在价格比较时,调查机关决定根据海关税则号划分的型号与国内产业同型号同类产品进行比较,不再把鸡翅(不含翅尖)类产品细分为整翅、两节翅、翅中和翅根,而是将其作为一个类别与国内产业同类别产品进行比较,将翅尖和其他鸡杂碎合并为一个类别与国内同类别产品进行比较。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在终裁前披露评论中主张,调查机关未接受巴西答卷企业的未分型号的数据应及时通知巴西答卷企业,并提供进一步补充的机会。调查机关认为,巴西有关利害关系方多次要求分型号进行价格影响分析,调查问卷明确要求答卷企业提供分型号的数据,并给予答卷延期,并明确了不提供信息的后果,但三家巴西答卷公司均不提供,巴西动物蛋白协会要求给予进一步补充机会的主张没有根据。
关于将国内产业的冷鲜产品和冷冻产品与进口冷冻产品进行价格比较的合理性问题,初裁后,巴西食品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认为,商务部的型号划分中将冷鲜产品和冷冻产品均视为相同型号,而事实上冷鲜产品和冷冻产品在海关税则归类中并不属于同一税号,而且二者的价格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将进口的冷鲜产品与国内产业冷鲜产品和冷冻产品的组合进行价格比较不合适。
国内产业认为,应诉方对于“冷鲜产品比冷冻产品贵”的主张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从国内生产企业的实际销售情况来看,同类产品大部分是冷冻产品,仅有少部分是冷鲜产品,冷鲜产品对同类产品的销售影响相对有限。冷鲜产品和冷冻产品在价格区间上并不会存在实质性差异。冷冻产品的价格并不必然低于冷鲜产品的价格,冷冻产品的价格也会高于冷鲜产品的价格。从调查的证据来看,应诉方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如企业A:2016年冰鲜大爪(规格16/18)的平均价格为16.02元/千克,相同规格的冷冻大爪的平均价格为16.23元/千克,比冷鲜产品高1.3%;冰鲜中爪(规格40/50)的平均价格为14.32元/千克,而相同规格的冷冻中爪的平均价格为14.99元/千克,比冷鲜产品高5%;企业B:2015年冰鲜琵琶腿(规格100-120g)的平均价格为13元/千克,相同规格冷冻琵琶腿的平均价格为15元/千克,比冷鲜产品高15%;2016年冰鲜翅中(规格50-60g)的平均价格为32.98元/千克,相同规格冷冻翅中的平均价格为34.63元/千克,比冷鲜产品高5%。冷鲜产品和冷冻产品产品价格不存在明显区别且各有高低。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倾销进口产品在海关税则归类中是否属于同一税号,不影响调查机关将其归为一类,也不是影响价格可比性的理由。冷鲜产品和冷冻产品产品物化特征基本相同。其次,冷鲜产品通常用于短途消费市场,冷冻食品则往往花费更多运费和冷冻费运往远方市场,无证据证明冷鲜产品与冷冻产品价格差异大,影响价格可比性。巴西食品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未提供冷鲜产品与冷冻产品价格差异过大的的任何表面证据,相反国内产业在实地核查和听证会上提出的数据则说明两者互有高低。因此,没有证据表明将冷鲜产品和冷冻产品归为一类进行价格比较不合理。
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统计的倾销进口产品CIF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税率和国内进口商的清关费用,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的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作为比较的基础。其中,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关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则确定的税率计算。关于进口清关费用,本案提交答卷的国内进口商只有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提交了清关费用,调查机关以该公司提交的清关费用作为计算国内进口商的进口港清关费用的依据。调查机关据此对倾销进口产品及各规格型号的进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2536.40美元/吨、2525.20美元/吨、2371.98美元/吨、2147.94美元/吨和2220.53美元/吨。根据不同规格型号所适用的关税税率、平均汇率和进口清关费用调整后的进口价格分别为16679.18元/吨、16633.33元/吨、15860.01元/吨、15316.54元/吨和16356.41元/吨。其中,2014年比2013年下降0.27%,2015年比2014年下降4.65%,2016年比2015年下降3.43%,2017年1-3月同比上升3.56%,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下降1.94%。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呈下降趋势。
1.带骨鸡块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带骨鸡块进口价格分别为11715.44元/ 吨、10521.28元/吨、9988.73元/吨、9626.48元/吨和9702.52元/吨。其中, 2014年比2013年下降10.19%,2015年比2014年下降5.06%,2016年比2015年下降3.63%,2017年1-3月同比上升1.14%,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下降17.18%。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以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分别为12432.37元/吨、12048.31元/吨、11590.65元/吨、11233.36元/吨以及10642.35元/吨。其中,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2014年比2013年下降3.09%,2015年比2014年下降3.80%,2016年比2015年下降3.08%,2017年1-3月同比下降4.35%,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下降14.40%。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带骨鸡块进口价格比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分别低5.77%、12.67%、13.82%、14.30%和8.83%。损害调查期内,带骨鸡块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变化趋势基本相同,均呈总体下降趋势,进口带骨鸡块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2014-2016年,两者价差维持在1520元/吨以上,损害调查期末的2017年1-3月,两者价差缩小,降至939元/吨。
在倾销调查期内,调整到进口清关价格环节的三家巴西公司带骨鸡块加权平均价格为9600.20元/吨,而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出厂价格为11116.69元/吨,进口价格比国内价格低15.80%。
2.鸡翅(不含翅尖)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鸡翅(不含翅尖)进口价格分别为20160.47元/ 吨、19805.61元/吨、20310.89元/吨、21754.99元/吨和22943.86元/吨。其中, 2014年比2013年下降1.76%,2015年比2014年上升2.55%,2016年比2015年上升7.11%,2017年1-3月同比上升10.16%,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上升13.81%。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以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分别为22088.13元/吨、22399.78元/吨、22669.17元/吨、23808.17元/吨以及23348.93元/吨。其中,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2014年比2013年上升1.41%,2015年比2014年上升1.20%,2016年比2015年上升5.02%,2017年1-3月同比下降3.13%,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上升5.71%。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鸡翅(不含翅尖)进口价格比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分别低8.73%、11.58%、10.40%、8.62%和1.73%。损害调查期内,鸡翅(不含翅尖)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变化趋势基本相同,均呈总体上升趋势,进口鸡翅(不含翅尖)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2013-2016年,两者价差维持在1900元/吨以上,损害调查期末的2017年1-3月,两者价差降至405元/吨。
在倾销调查期内,调整到进口清关价格环节的三家巴西公司鸡翅(不含翅尖)加权平均价格为22603.48元/吨,而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出厂价格为23644.81元/吨,进口价格比国内价格低4.61%。
3.鸡爪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鸡爪进口价格分别为13089.75元/ 吨、13379.17元/吨、13985.96元/吨、15195.04元/吨和15947.43元/吨。其中, 2014年比2013年上升2.21%,2015年比2014年上升4.54%,2016年比2015年上升8.64%,2017年1-3月同比上升11.52%,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上升21.83%。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以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分别为14577.43元/吨、14357.50元/吨、14499.14元/吨、15769.60元/吨以及16472.64元/吨。其中,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2014年比2013年下降1.51%,2015年比2014年上升0.99%,2016年比2015年上升8.76%,2017年1-3月同比上升5.65%,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上升13.00%。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鸡爪进口价格比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分别低10.21%、6.81%、3.54%、3.64%和3.19%。损害调查期内,鸡爪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变化趋势基本相同,均呈总体上升趋势,进口鸡爪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损害调查期内,两者价差整体呈缩小趋势,2013年两者价差为1488元/吨,损害调查期末的2017年1-3月,两者价差降至525元/吨。
在倾销调查期内,调整到进口清关价格环节的三家巴西公司鸡爪加权平均价格为14257.77元/吨,而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出厂价格为15978.13元/吨,进口价格比国内价格低12.07%。
4.不带骨肉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不带骨肉进口价格分别为14378.73元/ 吨、14590.73元/吨、15483.21元/吨、12498.55元/吨和12165.90元/吨。其中, 2014年比2013年上升1.47%,2015年比2014年上升6.12%,2016年比2015年下降19.28%,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下降15.39%。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以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分别为12390.57元/吨、11755.80元/吨、9178.75元/吨、10683.78元/吨以及10723.51元/吨。其中,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2014年比2013年下降5.12%,2015年比2014年下降21.92%,2016年比2015年上升16.40%,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下降13.45%。
损害调查期内,不带骨肉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变化趋势基本相同,均呈总体上升趋势,进口不带骨肉价格高于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
在倾销调查期内,调整到进口清关价格环节的三家巴西公司不带骨肉加权平均价格为11944.26元/吨,而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出厂价格为10979.52元/吨,进口价格比国内价格高8.08%。
5.鸡杂碎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鸡杂碎进口价格分别为12601.03元/ 吨、10903.90元/吨、9387.37元/吨、9233.70元/吨和10174.17元/吨。其中, 2014年比2013年下降13.47%,2015年比2014年下降13.91%,2016年比2015年下降1.64%,2017年1-3月同比上升24.58%,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下降19.26%。
国内产业认为,自巴西进口鸡杂碎主要由翅尖组成,而非国内通常意义上的鸡杂碎,因此主张以国内市场翅尖的价格与进口的鸡杂碎进行价格比较。调查机关发现,根据三家巴西应诉公司答卷,倾销调查期内进口鸡杂碎实际仅为翅尖、鸡膝软骨和鸡皮,且三者价格差异明显;在国内市场上,不同品种的鸡杂碎价格差异巨大。调查机关认为,鸡杂碎不同品种之间价格差异巨大,由于海关统计的进口鸡杂碎的具体品种组合不同且无法区分,海关统计数据与国内产业的翅尖、鸡膝软骨和鸡皮等品种单独或组合的价格进行比较都不合适。因此,国内产业提出的以国内市场翅尖的价格与进口的鸡杂碎进行价格比较的主张不合适,调查机关不予接受。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以三家巴西应诉公司所提交答卷中的倾销调查期翅尖、鸡膝软骨和鸡皮各自的加权平均价格与国内产业同时期同品种产品的平均价格进行比较。同上,为保证价格的可比性,调查机关在公司提供的鸡杂碎不同品种CIF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税率和国内进口商的清关费用,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
根据三家巴西应诉公司答卷,倾销调查期内,翅尖、鸡膝软骨和鸡皮的进口价格分别为11031.40元/吨、33913.26元/吨和4117.54元/吨,而国内产业同品种产品出厂价格分别为11610.55元/吨、45680.15元/吨和4627.94元/吨,进口价格比国内价格分别低4.99%,25.76%和11.03%。
关于调查中进一步细分产品规格是否影响了利害关系方抗辩的机会,初裁后,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认为,国内产业2018年5月21日提交了36家中国生产商关于整块去骨腿肉、鸡膝软骨及鸡皮等相关规格产品的数据补充,调查机关接受并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了这些新的产品规格数据,但并未说明对此前定义的产品型号做出了哪些修改,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机会及时了解这些信息并发表评论意见。
国内产业评论认为,整块去骨腿肉、鸡膝软骨以及鸡皮仍属于调查机关确定的11种规格产品,不是新产品规格,巴西应诉方的质疑不能成立。第一,反倾销调查的过程是一个随着调查的进行而逐步确认采取反倾销措施所必需的所有因素都存在的过程。在对11种规格产品的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发现不带骨肉以及鸡杂碎类别中存在影响产品价格可比性的情形,那么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认定,这也与巴西应诉方一直强调的价格应当具有可比性的观点是一致的。第二,事实上,鸡膝软骨和鸡皮等实际出口的巴西产品规格是由巴西动物蛋白协会自己提供的,在其2018年3月5日提交的《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损害抗辩意见书》附件18中,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供了《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根据规定,中国允许巴西进口的鸡杂碎只有四种规格,分别是翅尖、鸡脚骨、鸡膝软骨和鸡皮。也正是基于应诉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通过国内产业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国内产业才在初裁前听证会上明确指出,中国海关统计的鸡杂碎倾销进口产品主要是翅尖,并将进口鸡杂碎与国内产业翅尖产品进行了价格比较。第三,倾销进口不带骨肉为整块腿肉,如果与国内同规格产品进行比较,同样会构成价格削减。此后,国内产业于2018年5月21日向调查机关进一步提交了《关于相关规格产品的数据补充》,请调查机关进一步调查,以保证不同规格产品的价格可比性。巴西应诉方了解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情况,调查机关并未减损巴西应诉方了解情况和抗辩的权利,在初裁前听证会后至初裁3个月的时间里,巴西应诉方也没有对这些情况进行过任何评论或提出反驳意见。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调查机关无意重新划分型号,但为了更准确地分析价格可比性,调查机关可以详细分析已有型号的组成部分,整块去骨腿肉、鸡膝软骨以及鸡皮即为此种情况。其次,有关利害关系方清楚了解这些分类,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的评论意见中曾明确指出这些分类,而巴西三家答卷公司的答卷中也都有相同的分类;再次,与这三种规格型号有关的文件包括巴西动物蛋白协会2018年3月5日抗辩意见、国内产业2018年5月21日相关规格产品的数据补充说明等均及时放置于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阅。因此,各利害关系方有充分的机会对此发表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并未减损巴西应诉方了解情况和抗辩的权利。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巴西政府在终裁前披露评论中主张,调查机关关于鸡杂碎的价格削减认定依据仅为倾销调查期三家巴西答卷公司数据,未要求巴西答卷企业进一步提供翅尖、鸡膝软骨和鸡皮的数据。调查机关认为,首先,由于三家巴西答卷公司均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分型号的数据,致使调查机关无法根据应诉公司答卷对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分规格型号进行价格影响分析,调查机关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倾销进口产品分规格型号的价格;其次,本案倾销调查期为一年,是损害调查期的最后一个日历年度,能更好地反映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再次,三家巴西答卷公司的对华出口量占倾销调查期出口量的绝大部分,可以反映分规格型号的对华出口情况。最后,调查机关在初裁公告中对该型号的价格影响分析即是如此,包括巴西动物蛋白协会在内的巴西有关利害关系方曾对此提出过评论意见,巴西有关利害关系方有充分的机会提出证据,但调查机关并未收到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交补充信息的要求。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中国白羽肉鸡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在中国市场相互竞争,价格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在下游用户采购倾销进口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时,价格是其采购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与倾销进口产品的规格型号对应的国内型号是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市场上同规格型号产品直接竞争。考虑到倾销进口产品及其各规格型号的销售数量的大量增加和在中国市场中较高的市场份额,调查机关初步认为,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产业的价格产生影响。
在损害调查期内,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中的带骨鸡块、鸡翅(不含翅尖)、鸡爪和鸡杂碎(分别为翅尖、鸡膝软骨和鸡皮)的合计进口量分别为18.68万吨、21.45万吨、29.44万吨、47.81万吨和8.38万吨,分别占同期倾销进口产品总进口量的97.34%、98.94%、99.90%、98.15%和99.88%。这四种规格型号的价格变化趋势可以反映倾销进口产品的整体情况。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与倾销进口产品规格相同的国内同类产品带骨鸡块、鸡翅(不含翅尖)、鸡爪、鸡杂碎(仅包括翅尖、鸡膝软骨和鸡皮)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118.45亿元、138.78亿元、156.42亿元、171.55亿元和39.32亿元,占国内产业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2.51%、42.89%、49.5%、48.07%和47.03%。在损害调查期内,这四个规格型号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均达42%以上,占销售收入的重要部分,如果倾销进口产品对这四个规格型号的价格产生影响,将会对整个国内产业产生影响。其次,不同规格产品同作为鸡肉类产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对这四种规格型号价格的不利影响,也会波及到其他规格型号。再次,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和消费习惯,国内同类产品中的带骨鸡块、鸡翅(不含翅尖)、鸡爪、翅尖和鸡膝软骨深受中国消费者的喜爱,与国内市场鸡胸肉等其他同类产品规格型号相比价格更高、国内产业在这些规格型号上获得更多的收入。这些价格较高的规格型号与其他规格型号共同组成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整体,如果这几个规格型号价格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大幅削减,必然会影响整个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
巴西政府在终裁前披露评论中主张,如果不分型号将所有国内同类产品考虑在内,就根本没有价格削减;倾销进口产品的几个规格型号无法影响中国同类产品的整体。调查机关认为,本案中分型号分析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是包括巴西政府在内的多个巴西利害关系方的主张,也符合本案被调查产品不同型号间价格差异大的特点,分型号进行价格影响分析可以确保价格影响的可比性。不分型号进行价格比较的主张没有依据。倾销进口产品对占国内收入重要部分的同类产品规格型号价格造成大幅削减,显然会对整个国内产业造成影响。
在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整体及其各规格型号的数量大量增加,其所占中国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均呈增长趋势。从进口数量上看,从2013年到2016年,倾销进口产品增长了153.84%,倾销进口产品的规格型号带骨鸡块、不带骨鸡块、鸡翅(不含翅尖)、鸡爪、鸡杂碎分别增长了923.00%、77.14%、75.75%、82.66%和261.35%。从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看,从2013年到2016年,倾销进口产品增长了3.12个百分点,倾销进口产品的规格型号带骨鸡块、不带骨鸡块、鸡翅(不含翅尖)、鸡爪、鸡杂碎所占中国同规格型号的市场份额分别增长了8.53个百分点、0.15个百分点、6.44个百分点、15.18个百分点和0.67个百分点。
在损害调查期内,带骨鸡块、鸡翅(不含翅尖)、鸡爪的进口价格与国内同规格型号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变化趋势基本相同,两者具有关联性;进口带骨鸡块、鸡翅(不含翅尖)、鸡爪的人民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对国内同规格型号产品造成了大幅价格削减。
进口鸡杂碎与国内产业统计的鸡杂碎在具体部分上内容不同,且不同部分价格差异明显,海关统计数据无法与国内产业答卷数据进行直接比较。调查机关根据巴西应诉公司答卷中倾销调查期的鸡杂碎出口数据与国内同样产品进行了比较。如上文所述,进口鸡杂碎所包含的翅尖、鸡膝软骨和鸡皮的价格,均低于国内产业同样产品的价格,对国内产业同样产品价格也造成了大幅削减。
对于进口不带骨肉,鉴于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统计产品存在内容上的差异(进口主要为整块的不带骨腿肉,而国内产业统计数据除此外还大量包含了鸡胸及鸡腿碎肉),且其进口量占自巴西总进口量的比例不足2%。调查机关认为,由于两者不匹配,且其占自巴西进口量极小,不会对调查机关认定的价格比较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各规格型号数量持续大量增加,主要规格型号的价格始终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对国内同规格产品价格造成大幅削减。
关于是否必须同时进行价格削减、价格抑制和价格压低分析,未出口型号是否需要进行价格影响分析问题,初裁后,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认为,就价格影响而言,调查机关的分析仅限于价格削减,没有对价格影响项目中的价格压低或价格抑制进行分析。调查机关还应当对未向中国出口的其他倾销进口产品型号进行价格影响分析,这些未出口的型号不可能对中国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造成损害。
国内产业评论认为,首先,采用价格削减的分析方法并不妨碍调查机关对价格影响作出认定,并非反倾销协定中所述的各类影响都必须存在,才能做出倾销进口产品导致实质性损害的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产生价格影响的三种情况是选择性的,只要其中一种情况成立,即可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影响。其次,巴西应诉方主张应对包括倾销进口产品没有实际出口型号在内的所有规格型号产品进行价格削减分析没有根据。第一,即使某些规格型号不对外出口,也不能将其排除在倾销进口产品范围之外,国内同类产品和倾销进口产品的规格型号往往无法一一对应,但这并不影响调查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损害认定。第二,对于价格影响的分析,法律要求的是价格比较应当具有可比性,而不是要求价格削减应当针对所有规格型号做出。第三,存在价格削减的倾销进口产品是否会对其他国内同类产品造成影响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在初裁前听证会上,国内产业已经分析过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价格整体处于下降趋势,并导致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整体也处于下降趋势。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走势基本一致,产品之间的价格具有明显的关联性,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压低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倾销进口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已经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价格削减。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调查机关已经说明倾销进口产品整体及各个规格型号对对应的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大幅削减,无须再同时进行价格压低或价格抑制分析。其次,价格影响分析是考察倾销进口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是对倾销进口的整体对国内市场的整体的影响进行考量。初裁中,调查机关通过分析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已经认定数量占97%以上的倾销进口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大幅削减,个别未出口的型号不影响整体的考量,也不影响价格影响分析的结果。
关于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关联性及影响,初裁后,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认为,调查期后期(2015年至2016年),巴西出口至中国的绝对数量增长的最多,但同时国内价格增长了8%,因此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价格之间并无关联性。调查机关忽略了损害期间调查机关审查的产品型号的市场份额变化,整个损害分析期间,中国生产商的市场份额总是高于进口产品。如2017年第一季度,中国生产商占52%的市场份额,而被调查进口产品则占到了市场份额的3%,中国生产商也是影响国内产业价格和销售的重要因素。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和市场上销售的倾销进口产品质量相同、销售模式和渠道类似,在市场上互相竞争。其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受供需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从产量和需求量看,2016年国内需求量比2015年增长3.75%,而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仅增长2.74%,自其他国家的进口呈下降趋势,需求量增幅大于产量增幅,国内价格上升是正常现象。同时期自巴西进口数量多,不能否认倾销进口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其三,初裁中,调查机关考察整个损害调查期倾销进口价格的变化趋势,通过对整个损害调查期巴西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比较,发现倾销进口产品整体及各规格型号数量大量增加,主要规格型号的价格与国内市场价格趋势一致,且始终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对国内同规格产品价格造成了大幅削减。短时期的倾销进口数量与价格的差异不影响整体的价格变化趋势。其四,从整体上考虑,损害调查期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确实高于进口产品的份额,但从分型号的市场份额看,2016年倾销进口主要产品带骨鸡块、鸡翅(不含翅尖)和鸡爪的市场份额分别达到9.64%、20.56%和24.87%,倾销进口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说明其有能力影响整个市场价格。其五,中国生产者确实是影响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但同一市场相同的竞争条件下,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大幅削减,进而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裁定,倾销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各规格型号数量大量增加,主要规格型号的价格始终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大幅削减。
(四)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数据见附表),证据显示:
1.需求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白羽肉鸡需求量虽略有下降,但整体平稳,2016年后保持增长势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需求量分别为969.49万吨、989.19万吨、920.73万吨、955.28万吨和244.36万吨。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2.03%,2015年比2014年下降6.92%,2016年比2015年增长3.75%,2017年1-3月同比增长13.27%。2016年比2013年下降1.47%。
2.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持续增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产能分别为473.90万吨、515.86万吨、546.02万吨、562.40万吨和146.85万吨。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8.85%,2015年比2014年增长5.85%,2016年比2015年增长3.00%,2017年1-3月同比增长6.22%。2016年比2013年增长18.67%。
3.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持续增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产量分别为330.80万吨、369.66万吨、402.75万吨、413.80万吨和110.07万吨。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11.75%,2015年比2014年增长8.95%,2016年比2015年增长2.74%,2017年1-3月同比增长23.78%。2016年比2013年增长25.09%。
4.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持续增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销售量分别为296.62万吨、341.03万吨、375.43万吨、393.39万吨和98.25万吨。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14.97%,2015年比2014年增长10.09%,2016年比2015年增长4.78%,2017年1-3月同比增长17.22%。2016年比2013年增长32.62%。
5.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持续增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市场份额分别为33.11%、36.84%、42.98%、43.40%和43.60%。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3.72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长6.15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长0.42个百分点,2017年1-3月同比增长2.81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3年增长10.29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先升后降,整体呈下降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销售价格分别为9392.83元/吨、9488.98元/吨、8416.76元/吨、9071.20元/吨和8510.03元/吨。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1.02%,2015年比2014年下降11.30%,2016年比2015年上升7.78%,2017年1-3月同比下降3.64%。2016年比2013年下降3.42%。
7.国内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整体呈增长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国内销售收入分别为278.61亿元、323.61亿元、315.99亿元、356.85亿元和83.61亿元。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16.15%,2015年比2014年下降2.35%,2016年比2015年增长12.93%,2017年1-3月同比增长12.95%。2016年比2013年增长28.08%。
8.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持续为负,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期始终处于亏损状态。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税前利润分别为-24.30亿元、-24.16亿元、-28.06亿元、-6.43亿元和-1.35亿元。2014 年比2013 年亏损减少0.60%,2015年比2014年亏损增加16.16%,2016年比2015年亏损减少77.09%,2017年1-3月亏损同比减少68.17%。2016年比2013年亏损同比减少73.54%。
9.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持续为负。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投资收益率分别为-9.13%、-8.03%、-8.96%、-1.95%和-0.41%。2014 年比2013 年提高1.09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降低0.92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提高7.01个百分点,2017年1-3月同比提高0.91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3年提高7.18个百分点。
10.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整体呈上升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开工率分别为69.80%、71.66%、73.76%、73.58%和74.95%。2014 年比2013 年增加1.86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加2.10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下降0.19个百分点,2017年1-3月同比增加10.64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3年增加3.77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持续增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就业人数分别为91523人、98319人、99160人、104100人和80031人。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7.43%,2015年比2014年增长0.86%,2016年比2015年增长4.98%,2017年1-3月同比减少0.80%。2016年比2013年增长13.74%。
12.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整体呈增长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劳动生产率分别为36.14吨/年/人、37.60吨/年/人、40.62吨/年/人、39.75吨/年/人和13.75吨/年/人。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4.02%,2015年比2014年增长8.03%,2016年比2015年减少2.13%,2017年1-3月同比增长24.78%。2016年比2013年增长9.98%。
13.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整体呈增长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人均工资分别为26005元/年/人、27290元/年/人、28226元/年/人、27351元/年/人和8191元/年/人。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4.94%,2015年比2014年增长3.43%,2016年比2015年下降3.10%,2017年1-3月同比增长8.10%。2016年比2013年增长5.18%。
14.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持续增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期末库存分别为18.81万吨、23.60万吨、31.31万吨、31.81万吨和34.83万吨。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25.43%,2015年比2014年增长32.68%,2016年比2015年增长1.61%,2017年1-3月同比增长10.56%。2016年比2013年增长69.10%。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均为净流出。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58.15亿元、-47.68亿元、-46.56亿元、-28.35亿元和-12.33亿元。虽然流出额呈减少趋势,但均为净流出。
16.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也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7.8%- 32.4%,不属于微量倾销,足以对国内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中国国内产业绝大多数经济因素和指标好转,没有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损害。
初步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白羽肉鸡需求量虽然整体上略有下降,但整体平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和国内销售量整体呈上升趋势, 2013年到2016年累计增幅分别为18.67%、25.09%和32.62%。但国内产业已有产能仍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开工率维持在69%-75%之间。期末库存也呈快速持续增长趋势,2016年比2013年增长69.10%。随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的增长,其国内市场份额总体有所增加,2016年比2013年增加10.29个百分点,2017年1-3月同比增加2.81个百分点。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和劳动生产率呈增长趋势。由于劳动力成本的普遍上升,人均工资总体呈增长趋势,2016年比2013年累计增长5.18%。
初步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及其具体规格型号的进口数量大量增加。倾销进口产品数量2016年比2013年增长153.8%,2017年1-3月同比增长2.5%。倾销进口产品主要规格型号带骨鸡块、鸡翅(不含翅尖)、鸡爪和鸡杂碎的进口价格均低于国内产业倾销进口产品同规格型号的销售价格,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大幅削减。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下降趋势,2016年比2013年下降3.42%,2017年1-3月同比下降3.64%。在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逐年增长,但国内销售收入的增幅却未能与销售数量的增幅保持同步,2016年相比2013年,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增幅为28.08%,低于同期销售数量32.62%的增幅。在损害调查期末的2017年1-3月,尽管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增加17.22%,但由于同期销售价格下降3.64%,导致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增幅仅为12.95%。而且,在2013年到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远低于同期的产品成本。调查数据显示,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成本分别为9630.33元/吨、9651.61元/吨、8684.30元/吨、8799.58元/吨和8220.44元/吨,单位销售成本整体呈下降趋势。同时,投资收益率始终为负值,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均为净流出。受连续数年持续巨额亏损和现金净流出的影响,国内产业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
综上,尽管国内产业的产能、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就业人数和人均工资等指标呈增长或向好趋势,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持续为负值,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亏损金额巨大;销售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均为净流出,期末库存持续增加,开工率较低。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关于国内产业是否遭受实质损害,初裁后,巴西动物蛋白协会评论认为,近期有关信息通常与目前实质损害分析的关联性最大,税前利润、投资回报率和现金流量从2015年至2016年分别增长了7%、7%和39%。国内产业亏损额持续下降,盈利状况持续改善,投资回报率也有所改善且净现金流量下降。负经济指标本身不足以成为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证据,其持续积极上升的趋势不能被理解为 “实际和潜在的下降”。调查机关忽略了近期提交文件中对国内产业高经济指标提出的诸多论点。
国内产业评论认为,巴西应诉方所谓“国内产业没有遭受实质损害”的主张与事实严重不符。“积极”趋势(即未出现绝对下降的情况)对于国内产业而言也可能是负面的。对于本案而言,这些潜在的负面影响包括:第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3年至2016年,整个农产品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在6%-7%左右,但国内同类产品则是亏损的,亏损率为8.59%-1.79%,明显低于国家平均水平。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长期处于亏损已经足以证明国内产业正在遭受损害。第二,虽然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流等指标呈向上趋势,但这些指标均为负值,本身就是损害的具体表现,数值高低、趋势有所改善只能证明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轻重程度不同,而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第三,如同巴西应诉方主张,其他因素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但同样地,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的趋势改善也可能与其他因素有关。如果排除这些积极因素,倾销进口产品的低价倾销行为也已经对国内产业“向上趋势”的经济指标造成了损害。国内产业在初裁前提交的材料说明,如果成本保持不变,意味着国内同类产品每吨将增亏322元。按此估算,2016年亏损额将高达30亿元,比2013年增亏9%,2017年第一季度亏损额将高达3.48亿元,比2016年第一季度增亏18%。税前利润的潜在下降趋势与倾销进口产品的持续“量增价跌”呈同步对应关系。如果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没有受到压低、削减和抑制,国内产业本应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和更大幅度的利润增长。第四,倾销进口产品是在以低价方式抢占中国市场份额。在需求总体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大量增加会挤占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在初裁前听证会上,国内产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下游贸易商会选择低价的倾销进口产品来替代国内同类产品,而国内相关生产企业也被迫与百胜集团终止了合作关系。这些事实和证据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受到抑制具有解释力。因此,国内产业认为,国内产业的生产状况和财务状况正在遭受实质损害,巴西应诉方所坚持的分析方法是机械的、不客观的,不符合世贸组织争端案件的裁决精神,以相关经济指标呈上升趋势得出倾销进口产品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结论是错误的。
终裁前,有利害关系方继续提出国内产业的销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回报率和现金流量等等指标的好转,不应认定存在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调查机关注意到有关利害关系方关注的税前利润等等指标的向好趋势,特别是2015年到2016好转的现象。调查机关在初裁时认定,尽管产能、产量等有关指标呈增长或向好趋势,但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持续为负、亏损金额巨大;销售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远低于同期的产品成本,国内销售收入的增幅未能与销售数量的增幅保持同步,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均为净流出,期末库存持续增加,开工率较低,因而认定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这是调查机关在综合分析了上述国内产业各项经济指标的基础上进行的综合评估,并非以负指标本身作为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证据,这些指标中的一个或几个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其次,虽然有关利害关系方所述的税前利润、投资回报率和现金流量等负的经济指标呈上升趋势,但这些负经济指标的向好趋势,只是说明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程度及其变化情况,不能否认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再次,调查机关充分考虑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关于国内产业损害的抗辩意见并均予以回应,有关利害关系方没有指明哪些论点未被考虑。
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裁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六、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于巴西的白羽肉鸡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持续增长,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分别为19.19万吨、21.68万吨、29.46万吨和48.71万吨,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4年比2013年上升13.0%,2015年比2014年上升35.9%,2016年比2015年上升65%。2017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数量8.38万吨,同比上升2.5%。2016年比2013年累计增长153.8%。如前所述,倾销进口产品各规格型号的进口数量在损害调查期均大量增加。在价格方面,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呈整体下降趋势,2016年比2013年下降了1.94%;倾销进口产品主要规格型号带骨鸡块、鸡翅(不含翅尖)、鸡爪和鸡杂碎的进口价格均低于国内同规格型号产品价格,对国内市场同规格型号产品价格造成大幅削减。
如前所述,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白羽肉鸡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价格是影响销售的重要因素。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总进口量及其各规格型号进口量均大量增加,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倾销进口产品的主要规格型号进口价格均低于国内同规格型号产品价格,且倾销进口产品的各规格型号占国内产业同规格型号产品的市场价格份额较大,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国内产业无法保证合理的销售价格。由于同规格型号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主要部分,受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一直处于低位,库存持续增长,销售收入也明显低于销售数量的增幅,企业长期亏损,国内产业始终处于巨额亏损状态,难以收回投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也始终为负值,国内产业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受到了实质损害。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巴西食品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部分指标呈增长趋势,且多数指标向好,2016年国内产业在毛利润和毛利润率方面均出现近年峰值,因此国内产业没有遭受损害,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国内产业认为,相关利害关系方的分析方法是机械的、不客观的,以相关经济指标呈上升趋势就得出倾销进口产品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结论是错误的。首先,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因此国内产业朝着规模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调查期内产业集中度有所提高,有关经济指标(如产量、销量、市场份额、劳动生产率等)呈上升趋势是非常正常的。这些指标呈上升趋势不代表没有遭受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并没有完全释放,产能利用率维持在70%-75%左右的较低水平。由于大量低价的倾销进口产品替代了部分国内同类产品,导致期末库存2016年比2013年大幅增长了69.10%,所占产量比重也由2013年的5.69%提高至2016年的7.69%,2017年第一季度期末库存比2016年同期进一步增长10.56%。2015年某个向百胜中国供货多年的国内生产商由于百胜中国以巴西进口产品压价,导致双方合作终止。由于巴西进口产品比国产同类产品的价格低,一些国内经销商开始从巴西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并替代部分国产同类产品。这些数据和事实说明,国内产业的生产、销售已经受到了抑制,如果倾销进口产品没有大量低价进入国内市场,国内产业应当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其次,有关经营性指标(如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流等)呈上升趋势不能否定国内产业仍在遭受损害的事实。这些经营性指标均处于负值状态,表明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始终都在遭受损害。而且,这些经营性指标与价格密切相关。由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已经受到了削减、压低和抑制,进而也就抑制了这些经营性指标的进一步上涨,导致国内产业无法扭亏为盈,倾销进口产品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再次,相关利害关系方忽视了市场环境的变化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市场经营状况得到改善。调查期内,至少有三个方面改善了国内市场环境。一是行业自律,并引导舆论降低禽流感等影响食品安全的不当宣传,国内供需秩序有所改善,需求自2016年以来也开始出现恢复性增长;二是对美国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并继续维持了“双反”措施;三是玉米、豆粕等饲料成本在调查期内呈下降趋势。
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善,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有所好转,有关利润指标呈上升趋势并在2016年处于峰值也是正常的。但是,比较价格和成本的变化趋势,可以发现,利润指标的好转主要是因为成本的下降,否则在价格受到压低、削减的情况下,国内产业遭受的亏损将会更加严重。2016年比2013年,同类产品的价格下降3.42%,每吨下降322元,但是成本下降8.63%,每吨下降831元,在成本降幅大于价格降幅的情况下,为每吨同类产品创造了509元的利润空间,假设2016年的成本与2013年持平,意味着同类产品每吨将亏损559元,将比2013年进一步增亏135.42%。2017年第一季度比2016年同期,同类产品的价格下降3.64%,每吨下降322元,但是成本下降7.26%,每吨下降644元,在成本降幅大于价格降幅的情况下,为每吨同类产品创造了322元的利润空间,假设2017年第一季度的成本与2016年同期持平,意味着同类产品每吨应将亏损354元,将比2016年同期进一步增亏984.11%。
在国内行业致力于改善市场环境的背景下,倾销进口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严重削弱了国内行业有关举措的实施效果,大量增加了市场供应,加剧了市场竞争。如果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没有受到压低、削减,国内产业本应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和更大幅度的利润增长,倾销进口产品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因此,结合国内市场的背景状况、在对各经济指标的内在关系进行综合考察,明显可以看出,由于受到价格削减、压低和抑制的负面影响,国内产业多数经济指标的增长已经受到了严重抑制,无法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并且始终处于亏损状况,因此国内产业正在遭受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不能简单机械地分析产业指标的好坏得出是否受到损害的结论,而要结合产业状况,分析指标变化的深层次原因及其相互联系。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行业集中度提高、行业自律和宣传、自美国进口减少、产品成本下降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国内产业多个指标出现向好趋势属于正常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倾销进口产品以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销售,不应以相关指标好转为理由否认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需要指出的是,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大幅削减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倾销进口产品主要规格型号与国内同规格型号产品的价格差逐年缩小,与国内产业的相关指标的变化趋势一致。自巴西进口产品数量和市场份额不断增加,大幅削减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受此影响,在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相关指标虽有好转,但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期末库存增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因此,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关于不存在倾销进口产品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主张不成立。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整鸡、鸡胗以及冷鲜产品是否造成损害,初裁后,巴西动物蛋白协会评论认为,由于损害调查期内巴西没有对中国出口整鸡、鸡胗以及冷鲜产品,这些未出口的产品不可能对中国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造成损害。在损害分析中,特别是对国内产业状况的分析中,调查机关很显然地忽视了整鸡和鸡胗。若这两种型号被调查机关忽视,损害分析则就被扭曲了。国内产业评论认为,巴西应诉方关于“国内产业损害指标包含价格没有受到倾销进口产品影响的产品型号”的质疑没有法律依据。调查机关在考察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应当对国内产业的“整体”调查,而不是简单地侧重于某一部分、部门或份额的国内产业。也就是说,即使倾销进口产品相关规格产品没有对中国市场出口,也不影响调查机关从“整体”的角度进行损害分析和认定。
调查机关认为,整鸡、鸡胗属于生产其他型号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在分析价格影响时,为确保可比性,调查机关分型号进行比较分析。但在整个损害调查中,对国内产业是否遭受实质损害的分析是以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各自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国内同类产品受到的损害亦是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这些型号占国内同类产品整体收入比低。从措施实施效果的角度看,带骨肉、不带骨肉等其他型号产品均是由整鸡切割得来。因此,在损害分析时,国内产业数据均包括这些产品,调查机关并未忽视损害调查期未向中国出口的整鸡、鸡胗以及冷鲜产品。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裁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1.关于禽流感、黄羽肉鸡及其他肉类产品竞争、经济增长放缓等因素的影响。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中国从2013年到2016年间多次爆发禽流感,对中国国内产业产生了消极影响,包括对禽类养殖者、消费者、生产者的影响,而巴西没有爆发禽流感。此外,黄羽肉鸡及其他肉类产品竞争、经济增长放缓等都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影响。
国内产业认为,这些因素对国内市场的需求增长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事实上,本案调查期内,国内市场的需求量虽然有所波动,但总体保持稳定。2016年以来,随着祖代鸡的盲目引进得到控制、国内禽流感等不利影响的逐渐降低,需求开始恢复增长。也就是说,有关利害关系方所提到的这些因素并没有对国内需求增长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相反市场环境是在不断改善的,不存在加剧国内产业损害的不利市场情形。退一步说,如果禽流感、黄羽肉鸡及其他肉类产品的竞争、经济增长放缓会影响并减少白羽肉鸡产品需求,那么,在国内同类产品和倾销进口产品都处在同一个市场并相互竞争的情况下,这些负面影响也应当同时作用于国内同类产品和倾销进口产品,国内产业在遭受损害的同时,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也应当受到不利影响。但事实上,在整个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持续在大量增加。这显然是不正常的,与有关利害关系方所谓其他因素会影响需求减少的观点是互相矛盾的。因此,如果禽流感、黄羽肉鸡及其他肉类产品竞争、经济增长放缓等因素会对国内产业造成不利影响,那么倾销进口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则会加剧市场竞争,加剧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尽管禽流感对国内白羽肉鸡产业以及消费者造成一定的压力或心理影响,但国内白羽肉鸡市场并没有因为曾经爆发禽流感而导致需求减少。同样,黄羽肉鸡及其他肉类产品竞争、经济增长放缓因素也未对国内需求造成实质影响。相反,在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白羽肉鸡市场的需求量虽有小幅下降,但基本保持稳定,且2015年后保持增长势头,2016年比2015年增长3.75%,2017年1-3月同比增长13.27%。因此,调查期内禽流感、黄羽肉鸡及其他肉类产品竞争、经济增长放缓等因素没有对国内产业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初裁后,巴西政府、巴西食品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认为,由于中国禽流感的爆发,中国消费者必然减少对国内产品的需求,减少的需求被转移到没有发生禽流感的巴西进口产品,因此巴西产品进口数量增长。调查机关不能仅仅以国内白羽肉鸡市场没有因为曾经爆发禽流感而导致需求减少为由,拒绝对禽流感爆发对中国国内产业的负面影响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根据美国农业部统计,中国消费者尤其是南方的消费者的饮食特别偏好黄羽鸡。另外,中国中产阶级饮食习惯已经改变,鸭肉和鹅肉被认为比鸡肉更健康。如果存在损害的话,这些也在扮演了重要角色。
国内产业评论认为,第一,禽流感的问题是调查期之前和调查期内长期延续的问题,调查期内禽流感对国内市场、国内产业的负面影响是在不断削弱的,36家答卷企业的产量、销量也都在持续增长,国内需求量在2016年及2017年第一季度也都已经连续反弹。包括百胜集团在内下游用户也没有提出因为禽流感的问题而减少或放弃对国内同类产品的采购。第二,包括黄羽肉鸡在内的其他肉类产品竞争的问题同样是调查期之前和调查期内长期延续的问题。针对其他肉类产品的竞争,巴西应诉方也没有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支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国所有肉类产品自2014年以来是逐年呈下降趋势的,2014年至2017年,产量分别为8707万吨、8625万吨、8538万吨和8431万吨。相反,白羽肉鸡产量在2016年和2017年第一季度呈增长趋势。这些产量数据对比极大地削弱了巴西应诉方的主张。第三,如果禽流感、其他肉类产品竞争以及消费模式的改变会影响并减少白羽肉鸡产品需求,那么,在国内同类产品和倾销进口产品都处在同一个市场并相互竞争的情况下,这些负面影响也应当同时作用于国内同类产品和倾销进口产品,如果国内产业的生产、销售会受到影响,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也应当同时受到不利影响。但事实上,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持续在大量增加。这显然是不正常的,与其所谓禽流感、其他肉类产品竞争以及消费模式的改变会影响需求减少的观点是互相矛盾的。因此,如果禽流感、其他肉类产品竞争以及消费模式的改变会对国内市场需求、国内产业的生产销售造成不利影响,那么倾销进口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则会加剧市场竞争,加剧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这些因素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事实。
调查机关认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和倾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模式和渠道类似,禽流感、其他肉类产品竞争的负面影响会同时作用于国内同类产品和倾销进口产品。禽流感是调查期之前和调查期内长期延续的问题,禽流感影响的是整个禽类市场,而非仅影响中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期内,虽然中国存在禽流感,但国内产业产量和销量呈增长趋势,未发现证据证明由于禽流感的原因中国消费者将对中国国内产品的部分需求转移到对巴西进口产品的需求。因此,调查机关认为,不能因为禽流感、黄羽肉鸡、消费模式等因素否认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2.关于自美国进口祖代鸡减少的影响。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由于中国对美国的禽流感限制措施,自美国进口祖代鸡减少是导致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
国内产业认为,祖代鸡进口减少会对鸡苗供应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否一定会导致国内同类产品供应减少、是否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不能一概而论。比如,2014年以来国内行业主动去产能是在国内产业产能不仅充分而且相对过剩的情况下发生的,是为了改善市场环境而实施的举措;2015年以来因禽流感禁止从美国、法国等进口祖代鸡,也没有造成国内同类产品供应的进一步减少,相反,通过其他国家的引种、国内祖代鸡的培育、强制换羽等措施,2016年和2017年第一季度的产量还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37%和13.33%。祖代鸡进口减少并没有对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供应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退一步说,如果祖代鸡进口减少会导致市场供应紧张,那么市场环境也应当是好转的,有利于价格的恢复上涨。但本案中,由于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压低和削减,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却总体呈下降趋势,国内产业也始终无法扭亏为盈。祖代鸡进口减少如果导致国内同类产品供应量减少,对价格下降是没有解释力的。因此,祖代鸡进口减少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一般情况下,自美国进口祖代鸡减少可能会影响同类产品的供应量。但在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通过从其他国家的引种、祖代鸡培育、强制换羽等措施解决了鸡苗的供应问题。整个调查期看,国内产业的产量呈持续上升趋势,2016年比2013年增长25.09%。自美国进口祖代鸡减少并没有对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供应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初裁后,巴西政府评论认为,国内产业的产量从2013年到2016年提高了25.1%,然而调查机关没有考虑到这个来源变更对财务数据的影响(从美国进口到其他国家进口)。例如,没有衡量上述变化如何影响成本,从而影响国内工业的盈利能力。调查机关还是应该分析达不到理想的利润水平是否是因为从美国进口的祖代种鸡减少而导致成本没有得到应有的下降。调查机关没有适当地分离和区分从美国减少进口祖代种鸡的影响和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评论认为,祖代鸡对国内产业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鸡苗数量的供应影响,二是成本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祖代鸡的引种、国内祖代鸡的培育、强制换羽等措施,祖代鸡进口减少并没有对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供应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2016年和2017年第一季度的产量还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37%和13.33%。祖代鸡在成本方面也没有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不利影响,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成本呈下降趋势,否则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将会进一步加剧。因此,祖代鸡进口减少不是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原因。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有关利害关系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祖代鸡进口来源改变导致倾销进口产品成本上升。其次,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成本呈下降趋势,即使祖代鸡进口来源改变使倾销进口产品成本上升,也没有改变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成本的下降趋势。因此,没有证据表明祖代鸡进口来源的改变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3.关于国内其他生产商的生产经营状况的影响。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中国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由于答卷企业之外的其他生产商与答卷企业之间相互竞争引起的。
国内产业认为,关于国内其他生产商的生产经营状况,有关利害关系方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调查机关对此应不予考虑。单纯从产量来看,如果全国总产量扣除本次36家填卷企业的合计产量数据,其他生产商的合计产量2013年至2016年总体呈下降趋势,减少了16.19%,并不存在因为其他生产商的扩张而加剧了市场竞争、进而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情形。此次填卷的36家生产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已经占到全国总产量的46%左右,其他成百上千的企业占54%左右,平均生产规模更小,抗风险能力更弱,受到的损害也应当更加严重。而且,根据国内产业掌握的情况,调查期内整个中国白羽肉鸡产业都处于亏损状况,其他个别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不会实质性改变整个行业的损害状况。
调查机关认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未提出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在倾销调查期内,答卷的36家生产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已经占到全国总产量的46%以上,即便分散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竞争行为影响到答卷企业,但不足以否定进口产品对答卷企业所代表的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初裁后,巴西食品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认为,作为申请人的中国畜牧业协会共有62家会员,并且其主张代表全部62家会员企业提出反倾销申请。中国畜牧业协会应有义务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提供全部62家会员企业的相关经营数据,而不是有选择的仅仅挑选其中的36家会员企业填写调查问卷答卷。
国内产业评论认为,其他国内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一方面,调查机关在界定国内产业范围之前并没有排除任何国内生产企业,36家答卷企业是调查机关可合理获得的信息。如果调查机关可以调查更多企业数据,那就意味着调查机关需要重新界定国内产业的范围。另一方面,基于合理可获得的证据资料,调查期内其他国内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产量呈下降趋势,因此不存在因为其他生产商的扩张而加剧市场竞争、进而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情形。相反,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增长则会加剧市场竞争,并对国内产业以及其他国内生产企业造成冲击和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在进行产业损害分析时,调查机关向所有国内生产企业公开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将问卷放置于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在规定期限内共有36家企业分别自愿提交了答卷,其中33家属于中国畜牧业协会会员,另外3家不属于会员,不存在选择答卷企业的情况。
4.关于中国白羽肉鸡熟食出口下降的影响。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损害调查期内,中国白羽肉鸡熟食出口下降,造成了国内产业的损害。
国内产业认为,调查期内,虽然熟食产量减少了5万多吨,但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只有0.5%左右,对整个国内产业900万吨以上生产规模的影响非常有限。调查期内,国内各大企业(包括圣农、正大等企业)都在引进设备生产熟食产品,国内熟食销售数量的增长足以填补出口销售数量的减少。而且,整个调查期内国内的需求量总体也是保持稳定的。熟食出口和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是两个独立的市场,熟食出口减少并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上互相竞争,并且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了价格压低和价格削减,并导致国内产业遭受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虽然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熟食产量和出口量有所下降,但由于熟食占国内产业产量的比例非常小、熟食出口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属于不同市场,因此,熟食出口减少不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相关指标的趋势和结论。
初裁后,巴西食品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认为,熟食出口数量的下降必然减少对白羽肉鸡自用部分的数量,并进而影响自用部分的相关经济指标。调查机关应分别评估因熟食产品出口下降导致自用部分经济指标的不佳表现,并且不应将其归因于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
国内产业认为,一方面,巴西应诉方偷换了“国内产业”的概念,熟食出口减少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应当是针对36家答卷企业所代表的国内产业做出,但巴西应诉方并没有进行针对性的抗辩。另一方面,虽然国内产业用于熟食和调理品的自用量在调查期内呈下降趋势,但2016年比2013年减少了3.2万吨,而同期国内销量增加了96.76万吨,说明自用量的减少并没有对国内销售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也远远小于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增量。而且,2016年和2017年第一季度,国内产业的自用量在恢复增长,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4.44%和98.38%。因此,国内产业认为,熟食出口减少、自用量减少不是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原因。
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虽然熟食出口量下降确保可能导致自用量下降,但同期国内销售的增加量远大于熟食出口而导致的自用减少量,且熟食出口占国内产量比例很小,自用量下降并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影响。
调查机关综合分析了上述其他已知因素的影响,认为这些因素不会否认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的因果关系。
经调查,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影响、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需求的减少、消费模式和替代产品的影响,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技术发展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与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七、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表: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数据表
附表:
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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