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3月23日起5年。

    2018年3月22日,应国内间苯二酚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和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13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间苯二酚,又称1,3-苯二酚、雷琐辛。英文名称: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

    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呈白色针状结晶体,暴露于空气当中会逐渐变红, 易溶于水、乙醇、乙醚,溶于氯仿、四氯化碳,不溶于苯。

    主要用途:间苯二酚是一种重要的化学合成中间体和精细化工原料,主要用于橡胶黏合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生产。此外,间苯二酚还可用于生产木材黏合剂、阻燃剂和各种医药、农药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1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13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日本的公司:

    1. 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40.5%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2.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40.5%

    (Mitsui Chemicals, Inc.)

    3. 其他日本公司                     40.5%  

    (All Others)

    美国的公司:

    1. 茵蒂斯派克化学公司               30.1% 

    (INDSPEC Chemical Corporation)

    2. 其他美国公司                     30.1%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3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间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19年3月23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裁定

                      

                                                                                                                                                                                                     商务部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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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

间苯二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8年3月22日,应国内间苯二酚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间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13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3月23日起5年。

二、调查程序

(一)        立案及通知。

1.     立案。

2018年1月17日,商务部收到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间苯二酚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对中国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8年3月2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     立案通知。

2018年3月22日,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随后向日本和美国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并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企业。

3.     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并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并将上述申请书电子版本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三)        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7年4月13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并将上述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

在规定期间内,国内间苯二酚生产企业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四)        实地核查。

为了解国内产业状况,核实国内生产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18年11月12日至13日,调查机关对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上述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

(五)        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六)        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19年3月4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相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13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间苯二酚,又称1,3-苯二酚、雷琐辛。英文名称: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

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呈白色针状结晶体,暴露于空气当中会逐渐变红, 易溶于水、乙醇、乙醚,溶于氯仿、四氯化碳,不溶于苯。

主要用途:间苯二酚是一种重要的化学合成中间体和精细化工原料,主要用于橡胶黏合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生产。此外,间苯二酚还可用于生产木材黏合剂、阻燃剂和各种医药、农药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1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日本。

本案中,日本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日本间苯二酚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数据等方式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对日本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裁决。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3年第13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40.5%。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日本的间苯二酚向中国的出口价格为4745.04美元/吨,正常价值为6631.95美元/吨,存在倾销。

2.日本间苯二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调查期内,日本间苯二酚产能保持稳定,维持在30000吨。日本间苯二酚的产量基本保持稳定,2013年至2017年分别为24000吨、24500吨、23000吨、23000吨、24000吨。日本间苯二酚始终存在较大的闲置产能(产能减去产量),2013年至2017年分别为6000吨、5500吨、7000吨、7000吨和6000吨,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维持在18.3%—23.3%之间。                                         

(2)日本间苯二酚市场需求情况。

调查期内,日本间苯二酚国内需求量持续下降。2013年至2017年分别为5700吨、5500吨、5500吨、5200吨和5200吨。日本间苯二酚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消费量)持续上升,2013年至2017年,分别为24300吨、24500吨、24500吨、24800吨和24800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81.0%、81.7%、81.7%、82.7%和82.7%。这表明,日本市场对间苯二酚的需求有限,对日本间苯二酚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

3.日本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 2013年至2017年,中国自日本进口间苯二酚的数量分别为5686.81吨、10438.38吨、5800.23吨、1863.45吨和1752.20吨,占当年中国进口间苯二酚总数量的95.51%、95.64%、89.37%、70.47%和72.36%。这表明,在反倾销措施的抑制下,虽然中国自日本进口间苯二酚数量减少,但日本间苯二酚仍在继续向中国出口,且占中国进口间苯二酚总量的比例最大,中国市场是日本间苯二酚出口的重要的市场。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间苯二酚消费市场,并且需求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3年至2017年,中国间苯二酚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22800吨、26300吨、23000吨、22000吨和24000吨,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始终在39%以上。对日本间苯二酚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间苯二酚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日本间苯二酚闲置产能较大,国内市场需求量持续下降,供过于求,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高。而中国是全球间苯二酚第一大消费市场,且需求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是日本间苯二酚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复审倾销调查期间,日本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日本出口商仍在采用这种低价定价策略来消化过剩产能。在中国市场上,间苯二酚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出口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通过倾销定价方式涌入中国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美国。

本案中,美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美国间苯二酚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数据等方式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对美国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裁决。

  1. 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3年第13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30.1%。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美国的间苯二酚向中国的出口价格为5018.11美元/吨,正常价值为6900.40美元/吨,存在倾销。

2.美国间苯二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调查期内,美国间苯二酚产能保持稳定,维持在25000吨。与此同时,美国间苯二酚产量持续下降,2013年至2017年分别为15000吨、15000吨、13000吨、12000吨和4500吨,2017年比2013年累计下降了70%。美国间苯二酚始终存在较大的闲置产能(产能减去产量)且在调查期内显著增加。2013年至2017年美国间苯二酚闲置产能分别为10000吨、10000吨、12000吨、13000吨和20500吨,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从2013年的40%上升到2017年的82%。

(2)美国间苯二酚市场需求情况。

2013年至2017年,美国间苯二酚国内需求量呈下降趋势。2013年至2017年国内需求量分别为11000吨、11000吨、9000吨、9500吨和8000吨,2017年比2013年累计下降27.27%。与此同时,美国间苯二酚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消费量)呈上升趋势,分别为14000吨、14000吨、16000吨、15500吨和17000吨,2017年比2013年累计上升21.43%,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56%、56%、64%、62%和68%,即调查期内各年美国超过50%的间苯二酚产能可用于对外出口。这表明,美国市场对间苯二酚的需求有限,对美国间苯二酚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

(3)美国间苯二酚出口情况。

2013年至2017年,美国间苯二酚的出口量分别为5916吨、6194吨、5440吨、5226吨和2704吨,占其当年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39.44%、41.29%、41.85%、43.55%和60.09%。调查期内美国间苯二酚的出口数量总体呈现下降趋势,而出口量占据产量比例持续上升,至2017年已高达60.09%,这表明对外出口依然是美国间苯二酚的重要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国内间苯二酚消费量呈下降趋势,闲置产能较大;对外出口是美国间苯二酚的重要销售模式,需通过国际市场消化其过剩产能。

3.美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中国自美国进口间苯二酚数量总体呈现增长趋势,2013年至2017年分别为101.53吨、281.84吨、207.46吨、296.10吨和173.05吨,占当年中国进口间苯二酚数量的比例分别为1.65%、2.58%、3.20%、11.20%和7.15%。这表明,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美国间苯二酚仍继续向中国出口,虽然占中国进口间苯二酚总量的比例在调查期末有所回落,但调查期内总体呈上升趋势。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间苯二酚消费市场,并且需求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3年至2017年,中国间苯二酚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22800吨、26300吨、23000吨、22000吨和24000吨,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始终在39%以上。对美国间苯二酚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间苯二酚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美国间苯二酚产量及需依赖出口的产能较大,国内市场需求稳定,供过于求,对外出口占产量比例总体维持在39%以上,对国际市场比较依赖。而中国是全球间苯二酚第一大消费市场,对美国间苯二酚生产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在复审倾销调查期间,美国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美国出口商仍在采用这种低价定价策略来消化过剩产能。在中国市场上,间苯二酚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出口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通过倾销定价方式涌入中国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中国同类产品和中国间苯二酚产业

(一)    中国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20号公告规定,本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13号公告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13年第13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与中国企业生产的间苯二酚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与中国生产的间苯二酚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外观、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与中国企业生产的间苯二酚是同类产品。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生产的间苯二酚是同类产品。

(二)    中国间苯二酚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间苯二酚产业是指中国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国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公司的产量进行了审查与核实,上述公司产量占中国总产量比例超过5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定上述公司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国内间苯二酚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情况。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间苯二酚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由于相关数据来自申请人一家公司的答卷,为避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调查机关采取区间数据的形式披露国内产业部分经济因素和指标。证据显示:

1. 需求量。

2013年至2017年,中国间苯二酚需求量分别为22800吨、26300吨、23000吨、22000吨和24000吨,2017年比2013年累计上升5.26%。损害调查期内,中国间苯二酚国内市场需求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2.产能。

201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为28700—35900吨,2013年至2017年产能保持持平。

3.产量。

201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为17300—34800吨,2014年比2013年增加5.21%,2015年比2014年减少14.31%,2016年比2015年增加11.20%,2017年比2016年增加33.40%,2017年比2013年累计增加33.73%。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产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4.国内销量。

201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为13100—20500吨,2014年比2013年下降8.07%,2015与2014年基本持平,2016年比2015年上升18.51%,2017年比2016年上升9.25%,2017年比2013年累计增加20.43%。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呈上升趋势。

5.国内销售收入。

201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收入为40400—70600万元,2014年比2013年下降9.88%,2015年比2014年上升2.29%,2016年比2015年上升30.31%,2017年比2016年上升42.85%,2017年比2013年累计上升71.6%。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总体呈上升趋势。

6.内销价格。

201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为29300—42500元/吨,2013年至2015年价格基本保持持平,2016年比2015年上升9.95%,2017年比2016年上升30.76%,2017年比2013年累计上升42.49%。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呈上升趋势。

7.税前利润。

201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为1890—3970万元,2014年为(—4990)—(—2050)万元,2015年为120—2230万元,2016年为15570—17430万元,2017年为29710—32010万元,2017年比2013年累计上升857.76%。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总体呈上升趋势。

8.市场份额。

201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为50.1%—77.2%,2014年为50.1%—77.2%,2015年为63.8%—91.1%,2016年为73.6%—92.2%,2017与2016年基本持平,2017年比2013年累计上升10.55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总体呈上升趋势。

9.期末库存。

201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为1060—1570吨,2014年比2013年上升256.14%,2015年比2014年下降16.13%,2016年比2015年下降75.50%,2017年比2016年上升151.49%,2017年比2013年累计上升84.07%。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生产企业期末库存波动剧烈,且总体呈上升趋势。

10.投资收益率。

201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为3%—8%,2014年为(—2%)—(—6%),2015年为0%—3%,2016年为7%—13%,2017年为8%—14%,2017年比2013年累计上升7.86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上升趋势。

11.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3年国内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5330—7270万元,2014年为(—40300)—(—33720) 万元,2015年为(—15430)—(—12240) 万元,2016年为132030—147110万元,2017年为(—35040)—(—32990) 万元。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波动剧烈,且2014年、2015年和2017年均处于现金净流出状态。

12.就业人数。

201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为70—150人,2014年比2013年上升6.95%,2015年比2014年下降20.50%,2016年比2015年下降10.55%,2017与2016年基本持平,2017年比2013年累计下降23.62%。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

13.开工率。

201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为45.3%—78.5%,2014年为41.6%—75.7%,2015为36.3%—61.4%,2016年为50.1%—80.5%,2017年为77.3%—91.0%,2017年比2013年年累计上升21.26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开工率总体呈上升趋势。

14.劳动生产率。

201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为170—280吨/年/人,2014年与2013年基本持平,2015年比2014年上升7.79%,2016年比2015年上升24.32%,2017年比2016年上升32.83%,2017年比2013年累计上升75.09%。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上升趋势。

15.人均工资。

201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4890—92970元,2014年比2013年下降4.17%,2015年比2014年上升11.70%,2016年比2015年下降6.27%,2017年比2016年上升20.57%,2017年比2013年累计上升20.96%。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总体呈现上涨趋势。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相关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国内产业产能保持稳定,产量、内销价格、国内销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等指标总体呈增长趋势。但与此同时,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不稳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波动剧烈,且在调查期末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国内企业的现金净流量指标波动剧烈,且长期处在净流出状态;就业人数也总体呈下降趋势。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等相关因素的冲击和影响。

(二)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13年第13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也未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在评估日本和美国的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时将日本和美国合并进行考虑。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7年,中国进口的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合计数量分别为 5970.34吨、10720.22吨、6007.69吨、2159.55吨、1925.25吨,占据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26.19%              、40.67%、26.12%、9.82%和8.02%。这表明通过实施反倾销措施,日本和美国生产商、出口商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市场的出口数量和占中国市场的份额均总体呈下降趋势。

2013年至2017年,日本和美国间苯二酚合计的闲置产能分别为16000吨、15500吨、19000吨、20000吨和26500吨,总体呈增长趋势且增长幅度较大,2017年比2013年增长10500吨,增幅为65.63%。两国间苯二酚合计的闲置产能占同期中国需求量的比例分别为70.18%、58.94%、82.61%、90.91%和110.42%,年均比例为82.13%。

2013年至2017年,日本和美国间苯二酚需依赖出口的合计产能分别为38300吨、38500吨、40500吨、40300吨和41800吨,需依赖出口的产能占两国间苯二酚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69.64%、70%、73.64%、73.27%和76%,年均比例约为72.51%。损害调查期内,日本和美国需依赖出口的产能与需依赖出口产能占两国总产能比例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2013年至2017年,两国间苯二酚需依赖出口的合计产能占中国需求量的比例分别为112.65%、113.24%、119.12%、118.53%和112.94%,年平均比例约为117.29%。损害调查期内,两国间苯二酚需依赖出口合计产能始终大于中国需求量。

前述倾销部分调查结果表明,日本和美国仍具有较大的间苯二酚闲置产能,国内需求持续下降,产能闲置现象突出;日本和美国间苯二酚需依赖出口的产能比例高,严重依赖国际市场。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间苯二酚消费市场,也是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的主要出口目标市场,中国市场对日本和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即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日本和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被调查产品。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大幅增加。

2.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3年第13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价格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构成了价格抑制。

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中国间苯二酚市场竞争充分,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价格可能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在本案损害调查期内,即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日本、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用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被调查产品,并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在反倾销措施存在的情况下日本、美国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呈下降趋势,但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日本、美国的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 2013年至2017年,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5385.67美元/吨、5306.08美元/吨、4847.69美元/吨、4673.30美元/吨、4875.31美元/吨,从2013年至2016年持续下降,仅在2017年有小幅回升,2017年比2013年累计下降了9.48%。

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中国间苯二酚市场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存在倾销行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和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为消化其过剩产能,抢占中国市场份额,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售价可能进一步降低,并可能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可能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三)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间苯二酚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间苯二酚的倾销进口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中国间苯二酚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间苯二酚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数据表

1

 


附

 

 

间苯二酚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项目/期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国内需求量(吨)

22,800

26,300

23,000

22,000

24,000

变化率

-

15.35%

-12.55%

-4.35%

9.09%

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吨)

5,970.34

10,720.22

6,007.69

2,159.55

1,925.25

变化率

-

79.56%

-43.96%

-64.05%

-10.85%

被调查产品CIF进口价格(美元/吨)

5,385.67

5,306.08

4,847.69

4,673.30

4,875.31

变化率

-

-1.48%

-8.64%

-3.60%

4.32%

被调查产品人民币进口价格(元/吨)

49,392.94

48,217.56

44,619.08

45,487.55

48,400.20

变化率

-

-2.38%

-7.46%

1.95%

6.40%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26.19%

40.76%

26.12%

9.82%

8.02%

变化率(百分点)

-

14.58

-14.64

-16.30

-1.79

产能(吨)

100.00

(28,700 - 35,9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变化率

-

0.00%

0.00%

0.00%

0.00%

产量(吨)

100.00

(17,300 - 34,800)

105.21

90.15

100.25

133.73

变化率

-

5.21%

-14.31%

11.20%

33.40%

开工率

45.3% - 78.5%

41.6% - 75.7%

36.3% - 61.4%

50.1% - 80.5%

77.3% - 91.0%

变化率(百分点)

-

3.29

-9.49

6.36

21.10

国内销售数量(吨)

100.00

(13,100 - 20,500)

91.93

93.02

110.24

120.43

变化率

-

-8.07%

1.18%

18.51%

9.25%

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

55.6% - 74.5%

50.1% - 77.2%

63.8% - 91.1%

73.6% - 92.2%

80.4% - 99.5%

变化率(百分点)

-

-14.86

9.16

16.13

0.12

国内销售收入(万元)

100.00

(40,400 - 70,600)

90.12

92.19

120.13

171.60

变化率

-

-9.88%

2.29%

30.31%

42.85%

内销价格(元/吨)

100.00

(29,300 -42,500)

98.03

99.11

108.97

142.49

变化率

-

-1.97%

1.10%

9.95%

30.76%

税前利润(万元)

1,890- 3,970

(-4,990) - (-2,050)

120-2,230

15,570-17,430

29,710-32,010

变化率

-

-239.69%

-

8310.29%

82.78%

投资收益率

3% - 8%

(-2%)- (-6%)

0%-3%

7%-13%

8%-14%

变化率(百分点)

-

-10.35

-

8.79

3.51

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5,330 - 7,270

(-40,300) - (-33,720)

(-15,430) - (-12,240)

132,030-147,110

(-35,040) - (-32,990)

变化率

-

-644.62%

-

-

-125.43%

期末库存(吨)

100.00

(1,060-1,570)

356.14

298.68

73.19

184.07

变化率

-

256.14%

-16.13%

-75.50%

151.49%

就业人数(人)

100.00

(70 - 150)

106.95

85.02

76.05

76.38

变化率

-

6.95%

-20.50%

-10.55%

0.43%

人均工资(元/人)

100.00

(74,890 - 92,970)

95.83

107.03

100.32

120.96

变化率

-

-4.17%

11.70%

-6.27%

20.57%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100.00

(170-280)

98.37

106.03

131.82

175.09

变化率

-

-1.63%

7.79%

24.32%

32.8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