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19-03-28

  2007年3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1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3月29日起5年。2013年3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3月29日起5年。

  2018年3月28日,应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24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11号公告和2013年第15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壬基酚,也称壬基苯酚

  英文名称:Nonyl Phenol(简称NP)

  化学分子式:C15H24O

  物理特性:壬基酚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和中间体,外观在常温下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略带苯酚气味,不溶于水,溶于丙酮。

  主要用途:壬基酚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也用于抗氧剂、纺织印染助剂、润滑油添加剂、农药乳化剂、树脂改性剂、树脂及橡胶稳定剂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131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7年第11号公告和2013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印度的公司:

  1.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               12.22%

  (SI GROUP-INDIA LIMITED)

  2.其他印度公司                            20.38%

  (All Others)

  台湾地区的公司:

  1.和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6.87%

  (Formosan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

  2.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4.08%

  (China Man-Made Fiber Corporation)

  3.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20.38%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3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9年3月29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商务部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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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 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8 年 3 月 28 日,应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申请,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 2018 年第 24 号 公告,决定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 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 区的进口壬基酚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 大陆壬基酚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 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 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 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7 年 3 月 28 日,商务部发布 2007 年第 11 号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实施最终反倾 销措施,实施期限为 2007 年 3 月 29 日起 5 年。 2013 年 3 月 28 日,商务部发布 2013 年第 15 号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实施最终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 2013 年 3 月 29 日起 5 年。 1 二、调查程序 (一) 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8 年 1 月 5 日,商务部收到江苏凌飞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和常州染料化工厂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大 陆壬基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江苏嘉丰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市吉化北方云雀工贸有限责任公 司对该案申请表示了支持。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 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的倾销可能继续或 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 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 口壬基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 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 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发布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 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立案通知。 2 2018 年 3 月 21 日,调查机关通知印度驻华大使馆,并 通过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通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 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已正式收到中国大陆 壬基酚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18 年 3 月 28 日, 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向印度驻华大使馆,并通过常驻世 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常 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 保密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 申请书中列明的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和生产商。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 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 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并将电子版 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江苏凌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染料 化工厂有限公司、江苏嘉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吉化 北方云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中海油销售(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销售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 终复审调查。 3 (三) 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8 年 4 月 24 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发 放了《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中国大 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和《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同日, 调查机关将上述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 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江苏凌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染料 化工厂有限公司、江苏嘉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吉化 北方云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油销售公司向调查机关提 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四) 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8 年 12 月 7 日,申请人提交了《壬基酚反倾销期终 复审案申请人对中海油销售公司调查问卷答卷相关意见的 评论意见》。 2018 年 12 月 12 日,申请人提交了《壬基酚反倾销措施 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补充的说明》。 2019 年 1 月 11 日,申请人提交了《壬基酚反倾销期终 复审案申请人对中海油销售公司调查问卷答卷相关意见的 补充评论意见》。 (五) 实地核查。 为了解中国大陆产业状况,核实中国大陆生产企业提交 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 4 十条规定,2018 年 11 月 19 日至 11 月 22 日,调查机关对江 苏凌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嘉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进 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上述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 关提交了补充材料。 (六) 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 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 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七) 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19 年 3 月 8 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 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本 案利害关系方没有提出评论意见。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 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 2007 年第 11 号公告和 2013 年第 15 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壬基酚,也称壬基苯酚 英文名称:Nonyl Phenol(简称 NP) 化学分子式:C15H24O 物理特性:壬基酚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和中间体, 5 外观在常温下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略带苯酚气味,不溶于 水,溶于丙酮。 主要用途:壬基酚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也用于抗 氧剂、纺织印染助剂、润滑油添加剂、农药乳化剂、树脂改 性剂、树脂及橡胶稳定剂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1310。 四、 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本案中,印度和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均未登记参 加调查,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 印度和台湾地区壬基酚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印度和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 口商没有配合调查,没有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调查机 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 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因此,根据《反倾 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可获得最佳 信息对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 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印度和台湾地区壬基酚 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进行 了核实。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 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 能性的分析。 6 (一)印度。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7 年第 11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印度的 进口壬基酚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12.22%-20.38%。2013 年 3 月 28 日,商务部发布 2013 年第 15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 印度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措施实施期间, 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或新出口商复审。 根据中国海关数据,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印度被调 查产品没有向中国大陆出口。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 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的壬基酚没有对中国大陆出口。 2.印度壬基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3 年至 2017 年,印度壬基酚产能保持稳定,每年均 为 2.7 万吨。各年产量分别为 1.16 万吨、1.16 万吨、1.13 万 吨、1.13 万吨和 1.08 万吨,呈下降趋势。同期,闲置产能分 别为 1.54 万吨、1.54 万吨、1.57 万吨、1.57 万吨和 1.62 万 吨,呈上升趋势,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始终较高,维持 在 57%-60%之间。 (2)印度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2013 年至 2017 年,印度国内对壬基酚的需求量分别为 1.50 万吨、1.45 万吨、1.40 万吨、1.35 万吨和 1.30 万吨,呈 7 逐年下降趋势。同期,印度壬基酚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 去国内消费量)分别为 1.20 万吨、1.25 万吨、1.30 万吨、1.35 万吨和 1.40 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 44%、46%、48%、 50%和 52%,呈持续上升趋势。这表明,印度国内市场对壬 基酚的需求有限,对其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越来越多 的产能需要依赖印度以外的国际市场。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印度壬基酚存在 大量产能且闲置产能较大,其国内需求逐年下降,对国际市 场的依赖性很强。 3.印度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 的 2004 年和 2005 年,印度对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 1975.2 吨 和 1020.31 吨,分别占其总出口量的 17.48%和 19.96%,但在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 2013 年至 2017 年,印度壬基酚未向中国 大陆出口。这说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前中国大陆是印度壬基 酚的重要出口市场,而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在反倾销措施 的制约下,印度壬基酚无法继续对中国大陆低价出口。 中国大陆是全球壬基酚的主要消费市场之一。2013 至 2017 年,中国大陆壬基酚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 4.8 万吨、4.8 万吨、4.8 万吨、4 万吨和 3.5 万吨,分别占全球总需求量的 24.33%、24.84%、25.12%、22.15%和 20.30%,始终保持在 20%以上,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消费市场。对印度壬基酚 8 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 标市场。在中国大陆壬基酚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 品与中国大陆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 手段之一。在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印度壬基酚已无法继续 对中国大陆低价出口,但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获得在中 国大陆的市场份额并消化其国内过剩产能,印度壬基酚可能 再度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大陆出口。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2013 年至 2017 年,印度壬基酚 产能稳定,产量和需求量持续下降,印度国内市场需求趋于 饱和,闲置产能较大,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在对原 产于印度的进口壬基酚实施反倾销措施之前,中国大陆是印 度壬基酚的重要出口市场,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2013 年至 2017 年印度壬基酚未对中国大陆出口;但中国大陆是全球壬 基酚的第二大消费市场,对印度生产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强 的吸引力,且价格因素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终 止反倾销措施,印度出口商很可能依赖于其较大的产能和闲 置产能,再度以倾销定价方式抢占中国大陆市场。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 度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台湾地区。 1. 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7 年第 11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台湾地 9 区的进口壬基酚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4.08%-20.38%。2013 年 3 月 28 日,商务部发布 2013 年第 15 号公告,决定对原 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措施 实施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 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 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壬基酚向中 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为 1408.61 美元/吨,正常价值为 1545.75 美元/吨,存在倾销。 2. 台湾地区壬基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3 年至 2017 年,台湾地区壬基酚产能保持稳定,每 年均为 6.2 万吨。各年产量分别为 4 万吨、4.1 万吨、3.5 万 吨、3.8 万吨和 3.8 万吨,总体呈下降趋势。同期,闲置产能 分别为 2.2 万吨、2.1 万吨、2.7 万吨、2.4 万吨和 2.4 万吨, 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则从 2013 年的 35%上升到 2017 年 的 39%,这表明台湾地区壬基酚始终存在较大的闲置产能且 总体呈现增长趋势。 (2)台湾地区壬基酚市场需求情况。 2013 年至 2017 年,台湾地区壬基酚需求量分别为 1.03 万吨、0.97 万吨、0.91 万吨、0.91 万吨和 0.84 万吨,呈现持 续下降趋势。同期,台湾地区壬基酚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 10 减去地区内消费量)分别为 5.17 万吨、5.23 万吨、5.29 万吨、 5.29 万吨和 5.36 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 83%、84%、 85%、85%和 86%,均呈持续上升趋势。这表明,台湾地区 市场对壬基酚的需求有限,内部消化能力明显不足,其超过 80%的产能依赖出口,可供出口的能力越来越强。 (3)台湾地区壬基酚出口情况。 2013 年至 2017 年,台湾地区壬基酚的出口量分别为 2.97 万吨、3.13 万吨、2.59 万吨、2.89 万吨和 2.96 万吨,占其当 年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 74%、76%、74%、76%和 78%。这 进一步表明,台湾地区壬基酚严重依赖外部市场,对外出口 一直是其最重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壬基酚 存在巨大的产能且闲置产能较大,地区内需求量总体萎缩, 产能严重依赖外部市场,对外出口是其最重要的销售方式。 3.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 年至 2017 年中国大陆自 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的数量分别为 1498 吨、2648 吨、486 吨、1806 吨和 1676 吨,呈现波动状态,总体为增长趋势。 同期,上述进口量占当年台湾地区壬基酚总出口量的比例分 别为 5.04%、8.46%、1.88%、6.25%和 5.66%。这表明,尽管 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制约,台湾地区壬基酚向中国大陆的出口 数量仍总体上呈现增长趋势。 11 中国大陆是全球壬基酚的主要消费市场之一。2013 年至 2017 年,中国大陆壬基酚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 4.8 万吨、4.8 万吨、4.8 万吨、4 万吨和 3.5 万吨,分别占全球总需求量的 24.33%、24.84%、25.12%、22.15%和 20.30%,始终保持在 20%以上,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消费市场。对台湾地区壬 基酚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 的目标市场,2013 年至 2017 年中国大陆进口壬基酚全部来 自于台湾地区。在中国大陆壬基酚市场上,进口产品与中国 大陆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尽管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制约,2013 年至 2017 年台湾地区壬 基酚向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仍总体上保持增长。如果终止反 倾销措施,为消化其大量过剩产能并抢占在中国大陆市场份 额,台湾地区壬基酚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大陆出口。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台湾地区壬基酚存在巨大产能且 闲置产能较大,台湾地区市场需求不足且呈持续下降趋势, 其超过 80%的产能依赖外部市场,对外出口是其最重要的销 售方式;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 出口壬基酚的数量仍总体呈增长趋势,且在本次复审倾销调 查期内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仍然存在倾销;中国 大陆是全球壬基酚第二大消费市场,也是台湾地区壬基酚出 口的重要目标市场,对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强 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出口商为消化其 12 过剩产能很可能继续以倾销定价方式向中国大陆大量出口 壬基酚。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 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 生。 (三)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 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 再度发生。 五、 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 (一) 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 2018 年第 24 号公告规定,本次期终复审被 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 2007 年第 11 号公告和 2013 年第 15 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 2007 年第 11 号公告和 2013 年第 15 号公告 中认定,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与中国大陆企 业生产的壬基酚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和 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与中国大陆生产的壬基酚在物理和 化学特性、外观和包装、原材料构成、产品用途、生产工艺、 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产于印度 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与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壬基酚是 13 同类产品。 中海油销售公司在《壬基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中国大 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的答卷中称,台湾地区生产的壬基酚在 品质和色度控制上都优于大陆生产的壬基酚且销售价格也 明显高于大陆生产的产品,大陆生产的壬基酚品质达不到中 国大陆高端用户的要求。 对此,中国大陆产业在《壬基酚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 人对中海油销售公司调查问卷答卷相关意见的评论意见》中 表示,大量证据表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在质量、对位壬基 酚含量和纯度等方面品质优良,产品纯度甚至高于原产于台 湾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而且,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大量用 于特种助剂、特种化学品等“高端领域”,与被调查产品之 间存在明显的替代性和竞争关系。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为,第一,各利害关系方均未能提供 关于壬基酚应用领域可划分为高端、中端或者低端的具体划 分标准。第二,中海油销售公司虽主张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 口被调查产品在品质上优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但未提供相 应证明文件。第三,中国大陆答卷企业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 客户反馈、专利证书等证据显示,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质量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能够满足下游用户的要求。因此,调查 机关对中海油销售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 14 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生产的壬基酚是同类产品。 (二) 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大陆壬基酚 产业是指中国大陆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 大陆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江苏凌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染料化工厂 有限公司、江苏嘉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市吉化北方云 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经调查,上述公司产量占中国大陆总产量比例超过 50%。根 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定上述公司构成了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其数据可 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情况。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 此提出不同意见。 六、 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中国大陆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调查机关对损害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 了调查。 1. 需求量。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需求量总体呈下降趋势。 2013 年至 2017 年,中国大陆壬基酚需求量分别为 4.8 万吨、 4.8 万吨、4.8 万吨、4 万吨和 3.5 万吨。2014 年和 2015 年 15 均与 2013 年持平,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16.67%,2017 年 比 2016 年下降 12.50%,2013 年至 2017 年累计下降 27.08%。 2.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总体呈增长 趋势。2013 年至 2017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 为 5.4 万吨、5.4 万吨、7.05 万吨、6.2 万吨和 6.2 万吨。 2014 年与 2013 年持平,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30.56%,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12.06%,2017 年与 2016 年持平,2013 年 至 2017 年累计增长 14.81%。 3.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总体呈下降 趋势。2013 年至 2017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 为 47780 吨、45768 吨、48965 吨、36002 吨和 31522 吨。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4.21%,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6.98%,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26.43%,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12.49%, 2013 年至 2017 年累计下降 34.03%。 4.中国大陆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总体呈下 降趋势。2013 年至 2017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 分别为 27455 吨、23035 吨、26838 吨、22139 吨和 18136 吨。 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16.10%,2015 年比 2014 年增加 16.51%, 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17.51%,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18.08%, 16 2013 年至 2017 年累计下降了 33.94%。 5.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总体呈 下降趋势。2013 年至 2017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 份额分别为 97.32%、96.55%、99.08%、95.57%和 91.49%。 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0.77 个百分点,2015 年比 2014 年增 加 2.53 个百分点,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3.51 个百分点, 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4.08 个百分点,2013 年至 2017 年累 计下降了 5.82 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先降 后升的趋势。2013 年至 2017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 售价格分别为 12759 元/吨、12094 元/吨、10725 元/吨、12259 元/吨和 14549 元/吨。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5.21%,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11.32%,2016 年比 2015 年增加 14.30%, 2017 年比 2016 年增加 18.68%,2013 年至 2017 年累计增长 14.03%。 7.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总体呈 下降趋势。2013 年至 2017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 收入分别为 3.50 亿元、2.79 亿元、2.88 亿元、2.71 亿元和 2.64 亿元。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20.47%、2015 年比 2014 17 年增加 3.32%,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5.71%,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2.78%,2013 年至 2017 年累计下降 24.68%。 8.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呈先降 后升趋势。2013 年至 2017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 利润分别为 2028 万元、1388 万元、841 万元、4123 万元和 3805 万元。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31.57%,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39.41%,2016 年比 2015 年增加 390.36%,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7.70%,2013 年至 2017 年累计增加 87.64%。 9.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呈先 降后升趋势。2013 年至 2017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 资收益率分别为 5.78%、3.60%、2.10%、14.24%和 12.83%。 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2.18 个百分点,2015 年比 2014 年下 降 1.50 个百分点,2016 年比 2015 年增加 12.15 个百分点, 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1.42 个百分点,2013 年至 2017 年累 计增加 7.05 个百分点。 10.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呈持续下 降趋势。2013 年至 2017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 分别为 88.48%、84.76%、69.45%、58.10%和 50.84%。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了 3.73 个百分点,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18 15.30 个百分点,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11.35 个百分点, 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7.26 个百分点,2013 年至 2017 年累 计下降 37.64 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呈 上升趋势。2013 年至 2017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 人数分别为 165 人、169 人、178 人、183 人和 173 人。2014 年比 2013 年增加 2.40%,2015 年比 2014 年增加 5.39%,2016 年比 2015 年增加 2.67%,2017 年比 2016 年减少 5.38%,2013 年至 2017 年累计增加 4.85%。 12.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总体 呈下降趋势。2013 年至 2017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 动生产率分别为 290 吨/年/人、271 吨/年/人、275 吨/年/ 人、197 吨/年/人和 182 吨/年/人。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6.46%,2015 年比 2014 年增加 1.51%,2016 年比 2015 年下 降 28.34%,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7.52%,2013 年至 2017 年累计下降 37.24%。 13.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呈持续 增长趋势。2013 年至 2017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人均 工资分别为 53945 元、60269 元、63037 元、69177 元和 73794 19 元。2014 年比 2013 年增加 11.72%,2015 年比 2014 年增加 4.59%,2016 年比 2015 年增加 9.74%,2017 年比 2016 年增 加 6.67%,2013 年至 2017 年累计增加 36.79%。 14.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总体呈 下降趋势。2013 年至 2017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 库存分别为 2726 吨、2578 吨、3875 吨、2452 吨和 1674 吨。 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5.46%,2015 年比 2014 年增加 50.35%, 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36.73%,2017 年比 2016 年下降 31.71%, 2013 年至 2017 年累计下降 38.58%。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均呈净流出,流出额呈先增后减趋势。2013 年至 2017 年,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14741 万元、-17478 万元、-16840 万元、-4602 万元和-7457 万元。 2014 年比 2013 年现金净流出增加 18.57%,2015 年比 2014 年现金净流出减少 3.65%,2016 年比 2015 年现金净流出减 少 72.67%,2017 年比 2016 年现金净流出增加 62.03%,2013 年至 2017 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均为负值,累计现金净流 出减少 49.41%。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 20 能力受到被调查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产业有关经济因素指标进行了调 查。相关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产业获 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中国大陆产业的产能、税前利 润、投资收益率、就业人数、人均工资等指标总体呈增长趋 势。但与此同时,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不稳定, 中国大陆壬基酚需求量在 2016 年和 2017 年出现下降。损害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呈下降趋势,2013 年至 2017 年累计下降了 33.94%。受此影响,中国大陆产业 销售收入呈总体下降趋势,2013 年至 2017 年累计下降 24.68%,开工率也累计下降了 37.64 个百分点,劳动生产率 持续走低。尽管申请人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总体呈增长趋势, 但波动较大,2014 年税前利润较 2013 年下降 31.57%,2015 年税前利润较 2014 年下降 39.41%。中国大陆产业的现金净 流量指标始终呈现净流出状态,增加了中国大陆产业的经营 压力。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处 于较为脆弱的状态,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等 相关因素的冲击和影响。 (二)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可能影响。 如前所述,本案中,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生产商和 出口商均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所需必要信息,只有申 21 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调查问卷答卷,以及印度和台湾地区 壬基酚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 经过核实的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对如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 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1)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壬基酚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国海关数据显示,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的 2004 年和 2005 年,印度对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数量分别为 1975.2 吨 和 1020.31 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 17.48%和 19.96%, 保持在较高水平,中国大陆是印度壬基酚的重要出口市场之 一。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印度壬基酚在损害调查期内没有向 中国大陆出口。这表明,反倾销措施制约了印度壬基酚对中 国大陆的低价出口。 如前所述,2013 年至 2017 年,印度壬基酚的闲置产能 分别为 1.54 万吨、1.54 万吨、1.57 万吨、1.57 万吨和 1.62 万吨,呈持续增长趋势,2017 年比 2013 年累计增加了 5.19%; 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始终维持在 57%-60%之间。损害 调查期内,印度壬基酚闲置产能占中国大陆需求量的比例分 别分别为 32.08%、32.08%、32.71%、39.25%和 46.29%,同 样呈增长趋势。 2013 年至 2017 年,印度壬基酚需依赖出口的产能(产 能减去国内消费量)分别为 1.20 万吨、1.25 万吨、1.30 万吨、 22 1.35 万吨和 1.40 万吨,呈持续增长趋势,2017 年比 2013 年 累计增加了 16.67%。损害调查期内,印度壬基酚需依赖出口 的产能占同期中国大陆需求量的比例分别为 25%、26.04%、 27.08%、33.75%和 40%,也呈增长趋势。 前述倾销部分调查结果和以上数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 印度仍有较大的壬基酚闲置产能和须依赖出口的产能,具有 较强的出口能力。中国大陆目前是全球第二大壬基酚消费市 场,对印度壬基酚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由于 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制约,印度壬基酚在损害调查期内没有向 中国大陆出口,但如果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壬基酚实施的反 倾销措施,中国大陆仍将是印度壬基酚的主要出口市场。为 消化其过剩产能,印度壬基酚可能再度以低价方式进入中国 大陆市场,其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2)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壬基酚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 能性。 中国海关数据显示,2013 年至 2017 年,原产于台湾地 区进口壬基酚的进口数量分别为 1498 吨、2648 吨、486 吨、 1806 吨和 1676 吨,占中国大陆市场的份额分别为 3.12%、 5.52%、1.01%、4.52%和 4.79%,总体呈增长趋势。 如前所述,2013 年至 2017 年,台湾地区壬基酚的闲置 产能分别为 2.2 万吨、2.1 万吨、2.7 万吨、2.4 万吨和 2.4 万 吨,呈增长趋势;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从 2013 年的 35% 23 上升到 2017 年的 39%。损害调查期内,台湾地区闲置产能 占中国大陆需求量的比例分别为 45.83%、43.75%、56.25%、 60%和 68.57%,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 2013 年至 2017 年,台湾地区壬基酚需依赖出口的产能 (产能减地区内消费量)分别为 5.17 万吨、5.23 万吨、5.29 万吨、5.29 万吨和 5.36 万吨,占其总产能的比例始终维持在 83%-86%之间。损害调查期内,与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相比, 台湾地区壬基酚需依赖出口的产能均超过同期中国大陆市 场的需求量。 前述倾销部分调查结果和上述数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 台湾地区壬基酚产能巨大,且地区内壬基酚需求有限,产能 严重过剩,高度依赖国际市场。中国大陆是全球第二大壬基 酚消费市场,也是台湾地区壬基酚出口的重要目标市场之一, 对台湾地区的壬基酚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在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台湾地区壬基酚的生产商、出口 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如果终止对 原产于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的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壬基酚 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大陆出口,其对中国大陆的出口 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综上,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 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都可能会大量增加。 2.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 24 响。 调查机关在 2007 年第 11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印度和 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构 成了抑制。 在本次复审中,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 类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外观和包装、所使用的原材料、 用途、生产工艺、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 似,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中国大陆壬基酚市 场竞争充分,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终止反 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 生明显的不利影响。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均没 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也没有提交任何评论意见。 (1)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 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如前所述,损害调查期内,受反倾销措施的制约,印度 壬基酚没有向中国大陆出口,但其闲置产能和需依赖出口的 产能较大,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中国大陆是全球第二大壬 基酚消费市场,对印度壬基酚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大的吸 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印度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 有可能再度发生,即印度生产商、出口商可能通过压低销售 价格的方式来再度对中国大陆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以消化 闲置产能,并恢复其在中国大陆的市场份额。 25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壬基酚市场是充分竞 争的市场,在中国大陆壬基酚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 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因素是竞争 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印度壬基酚 对中国大陆可能出现的低价销售行为将对中国大陆壬基酚 市场产生影响,并可能导致中国大陆产业为维持既有市场份 额而被迫降低其同类产品的价格,从而导致其销售收入下降、 盈利能力降低及财务状况恶化,中国大陆产业遭受的损害可 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2)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同类产 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如前所述,损害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壬基酚产能巨大, 且产能过剩严重,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中国大陆是 全球第二大壬基酚消费市场,也是台湾地区壬基酚出口的重 要目标市场之一,对台湾地区的壬基酚生产商、出口商具有 很大的吸引力。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台湾地区壬基 酚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 产品。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 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即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可能继 续通过压低销售价格的方式来对中国大陆大量出口被调查 产品,以消化闲置产能,并在中国大陆获得更多市场份额。 根据中国海关数据,2013 年至 2017 年,原产于台湾地 26 区的进口壬基酚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 1866 美元/吨、1769 美 元/吨、1700 美元/吨、1185 美元/吨和 1409 美元/吨。按当 年汇率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分别是 11561 元/吨、10867 元/吨、10586 元/吨、7869 元/吨和 9506 元/吨。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6.00%,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2.58%,2016 年比 2015 年下降 25.67%,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20.80%。 2013 年至 2017 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 12759 元/吨、12094 元/吨、10725 元/吨、12259 元/吨和 14549 元/吨。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5.21%,2015 年比 2014 年下 降 11.32%,2016 年比 2015 年增长 14.30%,2017 年比 2016 年增长 18.68%。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壬基酚市场是充分竞 争的市场,在中国大陆壬基酚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 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因素是竞争 的主要手段之一。损害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壬 基酚进口价格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大体一 致,均呈先下降后上升趋势,二者之间价格关联性较强。此 外,损害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进口数量 总体在增加,进口价格在 2017 年虽同比出现上升,但仍大 大低于 2013 年的进口价格水平。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 施,台湾地区壬基酚可能继续以低价甚至倾销的价格向中国 大陆大量出口,这将对中国大陆壬基酚市场产生影响,并可 27 能导致中国大陆产业为维持既有市场份额而被迫降低其同 类产品的价格,从而导致其销售收入下降、盈利能力降低及 财务状况恶化,中国大陆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 生。 综上,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 进口壬基酚可能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明显不利影 响,中国大陆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利害关系方评论。 中海油销售公司在《壬基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中国大 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的答卷中主张,第一,中国大陆近三年 每年的壬基酚进口量占中国大陆需求量不到 5%,进口产品 对中国大陆相关产业的影响微乎其微,不构成对大陆相关产 业的损害。第二,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开工 率下降,生产经营不稳定及亏损是由于盲目扩张产能导致市 场严重供过于求造成的,与进口产品无关。 对此,中国大陆产业在《壬基酚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 人对中海油销售公司调查问卷答卷相关意见的补充评论意 见》中表示,关于“损害及因果关系”分析问题,根据世贸 组织上诉机构和专家组的观点,因果分析以及非归因原则和 要求不适用于期终复审调查。中国大陆市场出现阶段性产能 大于需求,恰恰说明中国大陆产业处于脆弱状态,容易受到 被调查产品的损害。此外,即使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 28 份额很小,也并不意味着终止反倾销措施后,被调查产品对 中国大陆的出口量就不会大量增加,中国大陆产业损害就不 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关于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问 题,调查机关经调查认为,第一,本案损害调查期为 2013 年至 2017 年,现有证据显示,2014 年进口产品在中国大陆 的市场份额为 5.52%,中海油销售公司依据其中 3 年的数据 进行分析,得出“进口产品对中国大陆相关产业的影响微乎 其微”的结论未能全面反映整个损害调查期内的情况,且无 证据支持。第二,现有数据显示,在整个损害调查期内,无 论是进口产品的绝对进口数量还是进口产品占中国大陆的 市场份额均总体呈上升趋势。第三,如前所述,调查机关在 对涉案国(地区)产能、闲置产能、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 倾销情况、中国大陆市场状况、中国大陆产业状况、被调查 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可能影响等等进行分析后得出了相 关调查结论。 因此,调查机关对中海油销售公司的相关主 张不予支持。 关于中国大陆产业产能过剩问题,调查机关经调查认为, 第一,2013 年至 2017 年,中国大陆产业的实际产能年均增 长率为 3.51%,且 2016 年产能比 2015 年下降了 12.06%,没 有出现盲目扩张的现象。第二, 2013、2014、2016 和 2017 年,中国大陆壬基酚的总产量均低于总需求量,即使在 2015 29 年总产量比总需求量超出 965 吨,也不存在中海油销售公司 所主张的“严重的供过于求”的状况。第三,造成中国大陆 产业开工率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损害调查期末中国 大陆需求量下降的原因,也有中国大陆产业抗风险能力较弱, 容易受到进口产品影响的因素。如前所述,这种情况下,如 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可能继续或再度以低价方式 对中国大陆大量出口,这将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及中国大陆 产业造成明显不利影响,中国大陆产业可能继续或再度遭受 损害。因此,调查机关对中海油销售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支 持。 (四)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 壬基酚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 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 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 再度发生。 附:壬基酚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数据表 30 附 壬基酚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数据表 项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中国大陆需求量(吨) 48,000 48,000 48,000 40,000 35,000 变化率 - - - -16.67% -12.50% 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吨) 1,498 2,648 486 1,806 1,676 变化率 - 76.75% -81.63% 271.20% -7.18% 被调查产品 CIF 进口价 11,561 10,867 10,586 7,869 9,506 格(人民币/吨) 变化率 - -6.00% -2.58% -25.67% 20.80%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3.12% 5.52% 1.01% 4.52% 4.79% 变化率(百分点) - 2.40 -4.51 3.51 0.27 产量(吨) 47,780 45,768 48,965 36,022 31,522 变化率 - -4.21% 6.98% -26.43% -12.49% 产能(吨) 54,000 54,000 70,500 62,000 62,000 变化率 - - 30.56% -12.06% - 开工率 88.48% 84.76% 69.45% 58.10% 50.84% 变化率(百分点) - -3.73 -15.30 -11.35 -7.26 中国大陆销量(吨) 27,455 23,035 26,838 22,139 18,136 变化率 - -16.10% 16.51% -17.51% -18.08% 中国大陆销售收入(元) 350,297,527 278,596,250 287,840,845 271,415,323 263,858,937 变化率 - -20.47% 3.32% -5.71% -2.78% 内销价格(元/吨) 12,759 12,094 10,725 12,259 14,549 变化率 - -5.21% -11.32% 14.30% 18.68% 自用量(吨) 19,258 23,309 20,723 16,090 13,887 变化率 - 21.04% -11.10% -22.36% -13.69% 市场份额 97.32% 96.55% 99.08% 95.57% 91.49% 变化率(百分点) - -0.77 2.53 -3.51 -4.08 期末库存(吨) 2,726 2,578 3,875 2,452 1,674 变化率 - -5.46% 50.35% -36.73% -31.71% 税前利润(元) 20,280,054 13,876,638 8,407,587 41,227,518 38,054,458 变化率 - -31.57% -39.41% 390.36% -7.70% 投资收益率 5.78% 3.60% 2.10% 14.24% 12.83% 变化率(百分点) - -2.18 -1.50 12.15 -1.42 现金流量净额(元) -147,406,217 -174,777,158 -168,396,333 -46,021,784 -74,569,842 变化率 - -18.57% 3.65% 72.67% -62.03% 就业人数(人) 165 169 178 183 173 变化率 - 2.40% 5.39% 2.67% -5.38% 人均工资(元/年/人) 53,945 60,269 63,037 69,177 73,794 变化率 - 11.72% 4.59% 9.74% 6.67%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290 271 275 197 182 变化率 - -6.46% 1.51% -28.34% -7.52%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