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6月28日起5年。

2018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8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6月28日起对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甲苯胺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甲苯胺

英文名称:Toluidine

分子式: C7H9N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油状液体或无色片状结晶,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稀酸。甲苯胺有邻甲苯胺(o-Toluidine)、间甲苯胺(m-Toluidine)、对甲苯胺(p-Toluidine)三种异构体。

主要用途: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在分析化学中除作溶剂外也用作矿物折射指数的浸渍液。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14300。该税则号项下甲苯胺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1. 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19.6%

(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2.其他欧盟公司                             36.9%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6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19年6月28日起执行。

 

 

附: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商务部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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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 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8 年 6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 发布 2018 年第 48 号公告,决定自 2018 年 6 月 28 日起对原产于 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 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甲苯胺产业造成的损害 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 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 原反倾销措施 2013 年 6 月 27 日,商务部发布 2013 年第 44 号公告,决定对 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 2013 年 6 月 28 日起 5 年。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8 年 3 月 26 日,商务部收到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山东 彩客东奥化学有限公司和湖北可赛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甲苯胺 1 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 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 生,对中国甲苯胺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 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 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8年6月2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 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产业 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18 年 6 月 27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向欧盟驻华代表 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 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 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 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 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 务部网站上。 2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淮河化工有限 公司、山东彩客东奥化学有限公司和湖北可赛化工有限公司登记 参加本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8 年 7 月 24 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 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 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上述调查问卷电子版本 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 调查机关同时将上述调查问卷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和复制。 在规定时限内,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 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在规定 的答卷递交截止期内,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淮河化工有 限公司、山东彩客东奥化学有限公司和湖北可赛化工有限公司向 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2019 年 1 月 31 日,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 补充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8 年 11 月 12 日,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 了《就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期终复审案件朗盛德国有限责任 公司请求中国商务部终止本案反倾销措施的意见书》。 3 2019 年 2 月 28 日,国内某下游企业(企业名称申请保密) 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材料,表达了国内甲苯胺供应变化对下游影 响的担忧。 2019 年 4 月 2 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甲苯胺反倾销 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朗盛等相关利害关系方抗辩意见的评论意 见》。 (五)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9 年 1 月 8 日-11 日,调查机关赴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和湖北可赛化工有限公司 进行了实地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六)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 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 (七)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产 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19 年 5 月 15 日,调查 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 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相关利害关系方 提出评论意见。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 4 与商务部 2013 年第 44 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甲苯胺 英文名称:Toluidine 分子式: C7H9N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油状液体或无色片 状结晶,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稀酸。甲苯胺有邻甲苯胺 (o-Toluidine)、间甲苯胺(m-Toluidine)、对甲苯胺(p-Toluidine)三种 异构体。 主要用途: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 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在分析化学中除作溶剂外也用作矿物折射指 数的浸渍液。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14300。 该税则号项下甲苯胺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 内。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倾销调查情况。 1.原审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13 年第 44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甲苯胺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19.6%- 36.9%。 2.复审调查期内的倾销调查情况。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倾销调查期内,由于欧盟向中国出口甲 苯胺的数量几乎为零,故申请人无法测算其倾销幅度。 5 本次复审调查中,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 调查问卷答卷,主张其在本次倾销调查期内未对中国出口被调查 产品。其他欧盟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 答卷。 调查机关同时调查核对了中国海关数据。根据中国海关统计, 本次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内,没有欧盟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 品。综合考虑各利害关系方提交证据及中国海关数据,调查机关 认定,倾销调查期内,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未对中国出口甲苯胺, 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没有对中国出口。 (二)被调查产品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申请人主张,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欧盟甲苯胺逐渐 退出中国市场,而中国是全球甲苯胺最大消费市场,对欧盟厂商 具有极大吸引力,其很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抢占中国市场。 对此,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主张,欧盟甲苯 胺不存在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其现有产能和产量完全被欧盟内 市场以及中国以外的第三国出口市场消化。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依据独立第三方出具的报告提供了 2013 年 -2017 年欧盟甲苯胺的产能、产量、闲置产能,以及闲置产能占总 产能的比例。 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主张,欧盟地区只有该 公司和另一家公司生产甲苯胺,只有该公司对外销售甲苯胺。朗 6 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内部会计系统提供了其总结的欧盟甲 苯胺的产能、产量、开工率、闲置产能、需求量及出口能力等数 据信息。 对此,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认为,原审调查中的信息显示, 欧盟甲苯胺厂商除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外,还包括巴斯夫德国 公司,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欧盟甲苯胺产能等信息依据 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公司自身的内部会计系统,非独立第三方提供 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请求调查机关对其不 予采信。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原审调查和本次复审调查中朗 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信息,欧盟存在至少两家甲苯胺生产 商。由于本次调查中,除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其他欧盟生 产商、出口商未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确认除朗盛德国有限责 任公司外的其他欧盟生产商的产能、产量、开工率等信息。朗盛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仅根据其内部会计系统估算了欧盟甲苯胺产业 情况,而申请人依据独立第三方出具的报告提供了欧盟甲苯胺产 业情况,后者较前者更具公信力,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以申请人 提供的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 数据显示,2013 年-2017 年,欧盟甲苯胺的产能为 80000 吨; 同期产量分别为 57000 吨、56000 吨、57000 吨、55000 吨和 56000 吨;闲置产能(产能减产量)分别为 23000 吨、24000 吨、23000 吨、25000 吨和 24000 吨,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 28.8%、 7 30.0%、28.8%、31.3%和 30.0%。由此可见,作为全球主要的甲苯 胺生产国(地区),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欧盟甲苯胺产能稳定, 产量基本持平,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始终较高,接近 30%。 2.市场需求情况。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依据独立第三方出具的报告提供了 2013 年 -2017 年欧盟地区内对甲苯胺的需求量。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在 答卷和评论意见中分别提供了欧盟地区内对甲苯胺的需求量信息。 经调查,调查机关发现,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在答卷和评论意 见中提供的欧盟内需求量并不一致,且未说明不一致的原因。鉴 于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是依据独立第三方出具的报告,因此,调查 机关决定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 数据显示,2013 年-2017 年,欧盟市场对甲苯胺的需求量分别 为 22000 吨、22000 吨、21000 吨、20000 吨和 20000 吨,同期欧 盟甲苯胺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欧盟内需求量)分别为 58000 吨、58000 吨、59000 吨、60000 吨和 60000 吨,占总产能的比例 分别为 72.5%、72.5%、73.8%、75%和 75%。这表明,欧盟市场 对甲苯胺的需求相对有限,对欧盟甲苯胺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 超过三分之二的产能必须依赖出口。 3.出口情况。 根据欧盟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3 年-2017 年,欧盟甲苯胺的 出口量分别为 39300 吨、37329 吨、39904 吨、38866 吨和 39973 吨。同期,出口量占欧盟甲苯胺产量的比例分别为 68.9%、66.7%、 8 70.0%、70.7%和 71.4%。这表明,2013 年以来,欧盟甲苯胺的出 口数量保持稳定,近 70%的甲苯胺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仍 是欧盟甲苯胺的重要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欧盟甲苯胺存在较大 的产能和闲置产能,欧盟内市场对甲苯胺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 对外出口是其主要销售模式,欧盟甲苯胺对国际市场依赖性较强。 (三)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竞争情况。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了中国海关统计的税则号 29214300 自 欧盟进口数据。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主张,中国 海关税则号 29214300 项下除被调查产品甲苯胺外,还存在其他非 被调查产品,申请人提供的进口数据不能完全反映中国自欧盟进 口甲苯胺的准确数量,该进口数量有可能大于实际进口数量。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本案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甲苯胺,包括邻甲苯胺、间甲苯胺和对甲苯胺三种异构体。其中, 间甲苯胺和对甲苯胺在中国海关的税则号归为 2921430001,邻甲 苯胺在中国海关的税则号归为 2921430020。中国海关税则号 29214300 项下还包括其他 10 类产品,均不属于被调查产品。调查 机关调查核实了中国海关税则号 2921430001 和 2921430020 项下 自欧盟进口情况。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除 2015 年和 2017 年中国未自欧盟进 口甲苯胺外,2013 年、2014 年和 2016 年,中国自欧盟进口甲苯 胺的数量分别为 2398 吨、1217 吨和 202 吨,占当年中国进口甲苯 9 胺总数量的比例分别为 97.4%、90.5%和 46.7%。这表明,在存在 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虽然有所下降,甚至 在部分年度没有进口,但是在中国进口的甲苯胺中,被调查产品 所占比例始终较大,2013 年和 2014 年超过 90%,2016 年仍接近 50%,整个损害调查期内占比超过 80%。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中国是全球甲苯胺最大的消费市场, 2013 年-2017 年,中国甲苯胺的需求量分别为 80000 吨、83800 吨、 84100 吨、81900 吨和 83000 吨,总体呈增长趋势,对欧盟甲苯胺 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是其无法放弃的目标市场。对此,朗盛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主张,申请人主张的需求量在部 分年度内未将出口量考虑在内,不具有参考价值。 调 查 机 关 调 查 核 实 了 中 国 海 关 税 则 号 2921430001 和 2921430020 项下中国对外出口甲苯胺情况,并据此重新计算了中 国甲苯胺市场的需求量。数据显示,2013 年-2017 年,中国甲苯胺 市场需求量分别为 78220 吨、83451 吨和 83524 吨、81721 吨和 81617 吨,分别占全球总需求量的 53.7%、56.4%、56.6%、56.8% 和 56.1%,始终为全球第一大甲苯胺消费市场。 申请人主张,中国市场较其他国家(地区)市场更具吸引力, 更易成为欧盟低价倾销的目标市场。 对此,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其已与中 国以外的美国、印度和日本等第三国市场建立了稳定上升的合作 关系,2013 年以来其对中国减少的出口量已被第三国消化,基本 10 没有剩余甲苯胺对中国出口。由于欧盟甲苯胺的内耗(包括自用 和内销)和出口结构已在 2013 年以后基本调整完毕,即使停止反 倾销措施,欧盟也不会对中国市场大幅度增加进口。 对此,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2013 年以来,欧盟对第一 大出口市场美国的甲苯胺出口数量基本稳定,没有大的变化,预 计未来美国难以消化更多的欧盟甲苯胺过剩产能和出口量;韩国 和印度为欧盟甲苯胺第二、三大出口市场,自 2015 年以来,中国 国内甲苯胺市场价格明显高于韩国、印度国内甲苯胺市场价格, 中国市场较韩国、印度市场的价格更具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 措施,欧盟对韩国、印度出口甲苯胺数量很可能转移到中国市场; 欧盟甲苯胺对外出口市场分散,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朗盛公司 可能向市场容量和价格更具吸引力的中国市场出口更多甲苯胺, 以减少其人力、财力和物流等方面的成本和负担。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注意到了 2013 年-2017 年, 欧盟对外出口甲苯胺市场极其分散,其中美国、韩国、印度、日 本为其前四大出口市场,对美国出口数量基本稳定,对韩国、印 度出口小幅上升,对日本出口数量先升后降,对中国出口则大幅 减少。如前所述,欧盟地区存在包括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在内 的至少两家甲苯胺生产商,虽然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就其除中 国以外的主要第三国市场的市场容量和商业关系进行了说明,但 由于其提供的信息不完整,调查机关不能得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 施,使得市场商业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欧盟不会再度向中国 11 大量出口甲苯胺的结论。此外,如前所述,欧盟甲苯胺闲置产能 占总产能的比例始终较高,接近 30%,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闲 置产能极有可能转化为实际的出口能力。而中国一直是甲苯胺的 全球第一大消费市场,对欧盟甲苯胺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 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甲苯胺市场上,进口 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因素 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欧盟甲苯 胺对中国出口数量呈下降趋势,但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消化 其过剩产能,欧盟甲苯胺可能再度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2013 年-2017 年,欧盟甲苯胺产能和产 量稳定,欧盟内市场需求相对有限,欧盟甲苯胺对国际市场依赖 性较强,而中国是全球第一大甲苯胺消费市场,对欧盟生产商、 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且价格因素是生产竞争的主要手段之 一。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欧盟甲苯胺对中国出口呈下降 趋势。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甲苯胺很可能依赖其较大的闲 置产能,再度以倾销定价方式大量涌入中国市场。 (四)调查结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 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 2013 年第 44 号公告中曾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 12 口甲苯胺与中国国内生产的甲苯胺是同类产品。在本次复审调查 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也未有证据显示,原产 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与中国国内生产的甲苯胺在物理特征和化学 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发生了 显著变化。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 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甲苯胺与被调查产品是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 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 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彩客东奥化学有限公 司和湖北可赛化工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国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经 调查,上述公司产量占中国总产量的比例超过 50%。根据《反倾 销条例》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定上述三家公司构成了本次反倾 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国内甲苯胺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国 内产业情况。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 中国国内甲苯胺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由于相 关数据来自国内产业的答卷,为避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调查 机关采取区间数据的形式披露国内产业部分经济因素和指标。具 13 体数据详见附表。 1.表观消费量。 2013 年-2017 年,中国甲苯胺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 78220 吨、 83451 吨、83524 吨、81721 吨和 81617 吨。损害调查期内,中国 甲苯胺表观消费量呈现先升后降态势,累计增长了 4.3%,总体呈 上升趋势。 2.产能。 2013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为 52000-86000 吨。2014 年较 2013 年增长 4.2%,2015 年较 2014 年增长 13.5%,2016 年较 2015 年增长 20.2%,2017 年产能与 2016 年相同。损害调查期内,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呈增长趋势。 3.产量。 2013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为 43000-77000 吨。2014 年较 2013 年增长 5.2%,2015 年较 2014 年增长 14.1%,2016 年较 2015 年下降 12.4%,2017 年较 2016 年下降 1.3%。损害调查期内,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累计增长 3.7%,总体呈现小幅增长。 4.中国市场销量。 2013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为 33000-67000 吨。2014 年较 2013 年增长 3.9%,2015 年较 2014 年增长 11.4%,2016 年较 2015 年下降 11.5%,2017 年较 2016 年下降 0.3%。损害调查期内,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累计增长 2.1%,总体呈现小幅增长,与产 量增长趋势基本一致。 14 5.市场份额。 2013 年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占中国甲苯胺市场的份额为 70%-80%。2014 年较 2013 年下降 2.6 个百分点,2015 年较 2014 年增长 11.1 个百分点,2016 年较 2015 年下降 7.5 个百分点,2017 年较 2016 年下降 2.3 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占中国甲苯胺市场的份额累计下降 1.3 个百分点,总体呈下降趋 势。 6.销售收入。 2013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收入为 61000-94000 万元。2014 年较 2013 年增加 2.3%,2015 年较 2014 年下降 15.0%, 2016 年较 2015 年下降 5.7%,2017 年较 2016 年增长 6.1%。损害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收入累计下降 13.0%,总 体呈现下降趋势。 7.销售价格。 2013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为 9600 元/吨 -15800 元/吨。2014 年较 2013 年下降 1.5%,2015 年较 2014 年下 降 23.7%,2016 年较 2015 年增长 6.6%,2017 年较 2016 年增长 6.4%。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累 计下降 14.8%,总体呈下降趋势。 8.税前利润。 2013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为 3900 万元-7800 万 元。2014 年较 2013 年增长 42.0%,2015 年较 2014 年下降 30.4%, 15 2016 年较 2015 年增长 77.3%,2017 年较 2016 年下降 10.2%。损 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波动较大,总体呈增 长趋势。 9.投资收益率。 2013 年-2017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 10%-20%、15%-30%、10%-20%、10%-20%和 8%-15%。2014 年 较 2013 年增长 5.6 个百分点,2015 年较 2014 年下降 10.1 个百分 点,2016 年较 2015 年增长 3.3 个百分点,2017 年较 2016 年下降 5 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累计下 降 6.1 个百分点,总体呈下降趋势。 10.开工率。 2013 年-2017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分别为 52%-91%、 53%-92%、54%-93%、31%-70%和 30%-69%。2014 年较 2013 年 增长 0.7 个百分点,2015 年较 2014 年增长 0.4 个百分点,2016 年 较 2015 年下降 23.2 个百分点,2017 年较 2016 年下降 0.8 个百分 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累计下降 27.1 个 百分点,总体呈下降趋势。 11.就业人数。 2013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为 100-170 人。2014 年 较 2013 年增长 27.8%,2015 年较 2014 年增长 55.1%,2016 年与 2015 年基本持平,2017 年较 2016 年增长 28.4%。损害调查期内,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累计增长 155.7%,呈增长趋势。 16 12.劳动生产率。 2013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为 310 吨/年/人-640 吨/年/人。2014 年较 2013 年下降 17.7%,2015 年较 2014 年下降 26.5%,2016 年较2015年下降 12.8%,2017年较2016 年下降 23.1%。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累计下降 59.5%, 呈下降趋势。 13.人均工资。 2013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 31000 元/ 年/人-53000 元/年/人。2014 年较 2013 年增长 26.8%,2015 年较 2014 年增长 26.4%,2016 年较 2015 年下降 7.8%,2017 年较 2016 年下降 40.1%。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员平均 工资累计下降 11.5%,总体呈下降趋势。 14.期末库存。 2013 年,国内产业期末库存为 460 吨-790 吨。2014 年较 2013 年增长 99.3%,2015 年较 2014 年增长 32.5%,2016 年较 2015 年 下降 66.0%,2017 年较 2016 年增长 77.9%。损害调查期内,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累计增长 59.5%,总体呈增加趋势。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3 年,国内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 2100 万元-4300 万 元。2014 年较 2013 年现金净流入增加 268.7%,2015 年较 2014 年现金净流入减少 20.0%,2016 年较 2015 年现金净流入减少 81.2%, 2017 年较 2016 年现金净流入增加 217.7%。损害调查期内,虽然 17 国内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均呈净流入,累计增加 75.8%,但波 动幅度较大。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 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相关 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国内产业获得一定程度的 恢复和发展,产量累计增长 3.7%,国内销量累计增加 2.1%,与中 国市场需求累计增长 4.3%的涨幅基本持平,税前利润、现金流量 净额等指标总体呈增长趋势。但是由于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 销售价格随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持续下降,损害调查期内累 计下降 14.8%,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同期累计下降 13.0%,投资收益率呈总体下降趋势,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 然不稳定。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和人均工资下降明显,期 末库存呈总体增长趋势,现金流量净额虽为净流入状态,但并不 稳定,变化幅度加大,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巨大的投资 难以得到有效回收。这些因素和指标说明国内产业的销售收入和 盈利能力仍然不稳定,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容易受到其他因 素的干扰。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甲苯胺产业仍然 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等相 关因素的冲击和影响。 18 (二)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前的 2011 年和 2012 年,自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分别为 9645 吨和 5738 吨, 占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 16.1%和 8.2%,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中 国曾经是欧盟甲苯胺的重要出口市场之一。反倾销措施实施后,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虽然有所减少,但是在中国进口的甲苯胺中, 被调查产品所占比例仍然较大,2013 年和 2014 年分别占比 97.4% 和 90.5%,2015 年无出口,2016 年占比仍接近 50%。这表明欧盟 生产商、出口商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的行为因 为反倾销措施的存在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如前所述,欧盟仍具有较大的甲苯胺闲置产能,对国际市场 依赖性较强。2013 年-2017 年,欧盟甲苯胺的闲置产能分别为 23000 吨、24000 吨、23000 吨、25000 吨和 24000 吨,闲置产能占总产 能的比例分别为 28.8%、30.0%、28.8%、31.3%和 30.0%,闲置产 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始终较高,接近 30%。而中国是全球甲苯胺的 最主要消费市场之一,需求量基本保持在 80000 吨左右,占全球 市场需求量比重始终稳定在 53%以上,对欧盟的生产商、出口商 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而出口销售一直是欧盟甲苯胺生产商的主要 销售方式。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存在,欧盟甲苯胺在本次复审损害 调查期内减少了对中国出口,但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仍然 是欧盟甲苯胺的主要出口市场,为消化其过剩产能,欧盟甲苯胺 19 可能再度以低价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 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大幅增加。 2.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 2013 年第 44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产生了削减作用。 原审调查认定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物理化学特性、 产品类别构成、产品用途、市场区域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 产品质量相当,生产技术不存在实质区别,价格之间存在相互竞 争,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 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交评论意见,未有证 据显示上述条件发生了变化。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本案损害调查期内,除未向中国出 口被调查产品的 2015 年和 2017 年外,2013 年、2014 年和 2016 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 2006.5 美 元/吨、1957.0 美元/吨和 1430.3 美元/吨,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 其中,2014 年较 2013 年下降 2.5%, 2016 年较 2013 年下降 28.7%。 调查机关调查核实了同期中国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数据。数据 显示,2013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 9600 元/吨-15800 元/吨。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1.5%,2016 年比 2013 年下降 19.9%。 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中国甲苯胺市场属于充分竞 争的市场,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损害调查期内,被 20 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同期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价格也呈现下降趋势,二者变化幅度基本一致,价格关联性较 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的生产商、出口商为消化其过剩 产能,抢占中国市场份额,可能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 口被调查产品,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售价可能进一步降低, 并可能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 被调查产品可能仍将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三)利害关系方评论。 1.关于其他因素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在评论意见中提出,申请人的相关经 济因素和指标的下降与被调查产品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申请人 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再度遭受实质性损害,也是来自进口被调 查产品以外因素的影响。 对此,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指出,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混淆了 原审调查与期终复审的性质与概念,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调查机关认为,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内容是,如果终止对原 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 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调查机关审查的是如果终止针对 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此外,关于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国内甲苯胺产业受到环 保问题以及部分申请人企业投产期调整等因素的影响,经审查, 21 调查机关认为,上述因素确实可能会对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能否定终止反倾销措施后,被调查产 品倾销和对国内甲苯胺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2.关于反倾销措施影响下游产业利益。 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主张,甲苯胺下游产业 的利益和重要性远远大于甲苯胺制造产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国内某下游企业在评论意 见中主张,国内甲苯胺企业供应不稳定,价格大幅上涨,制约中 国除草剂产业发展。 对此,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公共利益的范围并不简单 等同于上、下游利益的平衡,不应只是上、下游产值、利税、就 业人数多少和大小的简单比较,还应包括对受损企业合法利益的 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产业链安全、公平贸易环境、市场秩序等 方面的内容。与原审调查期相比,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甲 苯胺供应量增加,产品质量大幅提升,可以满足下游行业需求。 本案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甲苯胺价格呈下降近 15%,即使今后采 取反倾销措施,也不会因此出现价格明显上涨的情况。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不是要禁止被调 查产品进口,而是为了纠正倾销进口产品所造成的不公平贸易行 为,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关于国内下游企业主张的甲 苯胺价格上涨影响下游原材料成本的问题,经核实,虽然本案损 害调查期内个别年份受环保因素影响国内甲苯胺价格出现上涨, 22 但从整个损害调查期看,国内甲苯胺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累计 下降 14.8%。此外,本案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甲苯胺产量累计增长 3.7%,与需求量增长幅度基本一致,说明国内甲苯胺供应量基本 稳定,并未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在综合考虑中国甲苯胺产业利 益、上下游产业利益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后,调查机关认为,朗盛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内某下游企业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四)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 进口甲苯胺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 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 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表:甲苯胺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23 附表: 甲苯胺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项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国内需求量(吨) 78,220 83,451 83,524 81,721 81,617 变化率 - 6.7% 0.1% -2.2% -0.1%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吨) 2,398 1,217 * 202 * 变化率 - -49.2% - - -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美元/吨) 2,006.5 1,957.0 * 1,430.3 * 变化率 - -2.5% - - -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3.07% 1.46% * 0.25% * 变化率 - -1.6% - - - 产量(吨) 100 105.2 119.9 105.0 103.7 (4,3000-7,7000) 变化率 - 5.2% 14.1% -12.4% -1.3% 产能(吨) 100 104.2 118.3 142.3 142.3 (5,2000-8,6000) 变化率 - 4.2% 13.5% 20.2% 0.0% 开工率 52%-91% 51%-92% 50%-93% 45%-70%% 46%-69% 变化率(百分点) - 0.7 0.4 -23.2 -0.8 国内销量(吨) 100 103.9 115.8 102.4 102.2 (3,3000-6,7000) 变化率 - 3.9% 11.4% -11.5% -0.3% 出口销量(吨) 100 171.7 76.8 121.2 118.4 (200-350) 变化率 - 171.7% -55.3% 57.9% -2.3% 自用量(吨) 100 74.3 220.7 226.1 120.2 (800-1,800) 变化率 - -25.7% 197.0% 2.5% -46.9%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 70%-80% 67%-77% 77%-87% 70%-80% 68%-78% 变化率(百分点) -2.6 11.1 -7.5 -2.3 国内销售收入(万元) 100 102.3 87.0 82.0 87.0 (61,000-94,000) 变化率 - 2.3% -15.0% -5.7% 6.1% 国内销售价格(元/吨) 100 98.5 75.1 80.1 85.2 (9,600-15,800) 变化率 - -1.5% -23.7% 6.6% 6.4% 税前利润(万元) 100 142.0 98.8 175.2 157.3 (3,900-7,800) 变化率 - 42.0% -30.4% 77.3% -10.2% 投资收益率 10%-20% 15%-30% 10%-20% 10%-20% 8%-15% 变化率(百分点) - 5.6 -10.1 3.3 -5.0 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100 368.72 295.0 55.3 175.8 24 (2,100-4,300) 变化率 - 268.7% -20.0% -81.2% 217.7% 期末库存(吨) 100 199.3 264.0 89.7 159.5 (460-790) 变化率 - 99.3% 32.5% -66.0% 77.9% 就业人数(人) 100 127.8 198.3 199.1 255.6 (100-170) 变化率 - 27.8% 55.1% 0.4% 28.4% 人均工资(元/年/人) 100 126.8 160.2 147.7 88.5 (31,000-53,000) 变化率 - 26.8% 26.3% -7.8% -40.1%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100 82.3 60.5 52.7 40.5 (310-640) 变化率 - -17.7% -26.5% -12.8% -23.1%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