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中国和蒙古国两国海关间的联合监管合作,便利两国贸易往来,促进双边经济发展,两国海关决定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载货清单》数据的传输工作,以电子化单证作为相关承运人向两国海关申报的单据凭证。自2018年12月1日起在中国二连口岸、蒙古国扎门乌德口岸试点启用,2019年1月1日正式开始在中蒙双方口岸传输电子载货清单数据(具体口岸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进一步简化单证,中国海关将从承运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及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中提取相关数据作为《载货清单》的电子申报数据(具体数据项详见附件2)。其中,《载货清单》的“货物价格”数据将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价格信息中提取。

  二、中国海关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及报关单电子数据中提取的电子载货清单数据将作为中蒙海关联合监管交换数据在运输工具离境时向蒙古国海关传输。

  三、部分公路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调整如下:

  (一)《原始舱单数据项》中“商品HS编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

  (二)《预配舱单数据项》中“商品HS编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

  四、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承运人仍需向海关申报纸质版《载货清单》,电子载货清单数据与纸质的《载货清单》并行使用。2019年4月1日起,取消纸质《载货清单》。

  五、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1号于2019年4月1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蒙口岸对照表.docx

            2.中蒙海关载货清单数据元定义.xls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15日     

相关附件

2.中蒙海关载货清单数据元定义.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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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蒙海关载货清单数据元定义
序号 载货清单数据项 中国海关数据元名称 格式 填制条件 数据来源
1 载货清单编号 系统自动生成 an..21 必填 公路舱单系统
2 承运人名称 企业中文/外文名称 an..200 必填 公路运输工具系统
3 运输工具国籍 运输工具国籍 an..2 必填 公路运输工具系统
4 车牌号 国内车牌或国外车牌 an..20 必填 公路运输工具系统
5 拖车号 托架或拖挂车编号 an..17 如有必填,否则不填 公路舱单系统
6 承运车辆进出境许可证号码 批文/许可证编号 an..20 必填 公路运输工具系统
7 集装箱编号 集装箱(器)编号 an..17 如有必填,否则不填 公路舱单系统
8 海关关锁号 集装箱(器)封志号码、类型及施加封志人类型/车辆海关关锁号 an..35 如有必填,否则不填 公路舱单系统
9 装货地点 装货地代码 an..17 必填 公路舱单系统
10 商品HS编码 商品HS编码 n..6 必填 公路舱单系统
11 货物名称及规格 商品项简要描述 an..256 必填 公路舱单系统
12 货物价格 货物价值(统计美元价) n..16,3 必填 H2010系统
13 货物价格币种
14 包装件数 货物总件数 n..8 必填 公路舱单系统
15 包装类型
16 毛重(千克) 货物总毛重 n..11,2 必填 公路舱单系统
17 收货人 收货人名称 an..70 必填 公路舱单系统
18 发货人 发货人名称 an..70 必填 公路舱单系统
备注:
1.载货清单编号规则:第1-2位为国别代码,如中方代码为CN,蒙方代码为MN,第3位B为中蒙监管结果互认试点清单标识,第4-11位为海关关区代码,第12-17位为载货清单发送的日、月、年(以2位数表示),第18-21位为顺序号。
2.运输工具国籍,中方代码为CN,蒙方代码为MN。
3.所有填写数字限定为字符串长度。
4.商品HS编码为6位国际标准HS编码。
1.中蒙口岸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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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蒙口岸对照表

蒙古国口岸名

中国口岸名

扎门乌德

二连浩特

嘎顺苏海图

甘其毛都

西伯库伦

策克

毕其格图

珠恩嘎达布其

哈比日嘎

阿拉哈沙特

巴彦呼舒

额布都格

松贝尔

阿尔山

布尔嘎斯台

老爷庙

布尔干

塔克什肯

杭吉

满都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