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决定对《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以下简称《进口备案证明》)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以下简称《进口批准单》)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共同对赴境外加工光盘启动《进口备案证明》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共同对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启动《进口批准单》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三、新闻出版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并实时将《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进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申领的《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管理货物目录详见附件。

  五、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七、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8年《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管理货物目录.doc

            2.2018年《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管理货物目录.doc

  

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

  2018年10月18日

相关附件

2.2018年《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管理货物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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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8年《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

管理货物目录

 

序号

海关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备注

1

8523292890

其他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2

8523292990

已录制的其他磁带

 

3

8523299090

其他磁性媒体

 

4

8523491090

其他仅用于重放声音信息的已录制光学媒体

 

5

8523499090

其他已录制光学媒体

 

6

8523801190

其他已录制唱片

 

7

8523809990

其他媒体

磁性、光学或半导体媒体除外

 

 

1.2018年《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管理货物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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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8年《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

管理货物目录

 

 

序号

海关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备注

1

8523499030

其他赴境外加工并返回境内的已录制光盘

根据原8523499000拆分

2

8523801120

赴境外加工并返回境内的已录制唱片

根据原8523801100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