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决定对《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以下简称《进口备案证明》)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以下简称《进口批准单》)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共同对赴境外加工光盘启动《进口备案证明》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共同对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启动《进口批准单》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三、新闻出版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并实时将《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进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申领的《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管理货物目录详见附件。
五、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七、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8年《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管理货物目录.doc
2.2018年《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管理货物目录.doc
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
2018年10月18日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2
2018年《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
管理货物目录
序号 |
海关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
备注 |
1 |
8523292890 |
其他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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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8523292990 |
已录制的其他磁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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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523299090 |
其他磁性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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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8523491090 |
其他仅用于重放声音信息的已录制光学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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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8523499090 |
其他已录制光学媒体 |
|
6 |
8523801190 |
其他已录制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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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8523809990 |
其他媒体 |
磁性、光学或半导体媒体除外 |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1
2018年《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
管理货物目录
序号 |
海关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
备注 |
1 |
8523499030 |
其他赴境外加工并返回境内的已录制光盘 |
根据原8523499000拆分 |
2 |
8523801120 |
赴境外加工并返回境内的已录制唱片 |
根据原8523801100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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