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19号
【发布时间】2013-04-18
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2012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5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59110。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3年4月18日起,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3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3年4月18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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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
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2年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7年4月17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30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11年10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64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2年4月18日到期。根据《反倾销条例》,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12年2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三)立案前通知。
2012年4月11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日本驻华使馆。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案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符合产业代表性要求,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2012年4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五)复审内容。
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日本驻华使馆。同时,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出口商。利害关系方可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有关申请书公开文本。
在规定时间内,无利害关系方就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调查机关在本次期终复审立案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在规定期限内,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登记应诉。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和大福制纸株式会社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文件,表示不参加本次期终复审调查。
(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收集证据。
由于申请书中列明的全部两家已知生产商和出口商已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次复审调查,调查机关未再向其发放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中国海关数据等,了解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调查机关在本次复审立案公告中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召开听证会。
(2)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3年3月15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倾销部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论意见。
2. 损害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12年4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2]123号)。截至2012年5月8日调查活动登记期结束,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递交了应诉登记申请。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来函表示不参加此次复审案件的调查活动。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2年4月26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成立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2]147号),成立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12年5月10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2]153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2]154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2]155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国内申请企业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未收到《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2年6月4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召开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同日发布《关于召开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2]198号)。
2012年6月11日,调查机关召开了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企业陈述申请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
(5)实地核查。
2012年9月25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2]380号)。2012年10月,调查机关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上述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实地核查补充、修改材料》。
(6)召开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
2012年9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召开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2]385号)。
2012年10月18日,调查机关召开本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本案申请企业、部分下游企业和中国电子元件协会代表就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品质量、市场供应等方面的意见陈述。
本案申请企业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造成的损害将再度发生,同时表示,希望在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发展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
肇庆伯鸿电子有限公司等部分下游企业认为,调查期内,国内电解电容器纸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稳定,在产品性能和质量上与被调查进口产品基本可以相互替代,能够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希望通过此次调查,在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电解电容器纸产业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创新水平,促进与下游企业的共同和谐发展。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代表和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等部分下游企业代表提出,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的质量在某些规格和品种上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部分规格和品种只能使用进口被调查产品,无法相互替代。同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加大了下游企业的成本压力,对下游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获得多项技术发明专利,多次获得全国科学大会奖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国内产业与欧洲造纸研究院等国外科研机构保持长期的技术合作,不仅是我国电解电容器纸重要的研制与生产基地,也是世界电解电容器用纸的重要研制与生产基地。全国造纸工业化标准技术委员会出具的技术评审材料和认证、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国轻工总会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以及国内大型电解电容器品牌生产企业和国外中高端电解电容器生产企业出具的认证证书和采购证明文件等证据表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质量完全符合国内外标准和客户要求,部分下游企业指定使用的少量特殊规格的产品,国内产业也可生产,可以相互替代。同时,电解电容器纸占下游企业成本的比例约为5%左右,对下游企业的成本影响较小,不会对下游行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
(7)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2年6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2012年10月24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代表发言稿》。
(8)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均已按规定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9)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裁定前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三、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
本次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电解电容器纸,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5911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
(二)调查范围。
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
四、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同类产品的认定。
商务部2007年4月17日第30号公告发布的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原审案件最终裁定中认定,“国内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相同,生产工艺和采用的原料相同,用途相同且相互可替代,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国内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商务部2012年4月18日第15号公告发布的本次复审调查立案公告中认定,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被调查产品范围一致。
在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原审案件调查期内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在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变化。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本次复审的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国内申请企业电解电容器纸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国内申请企业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五、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六、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本次复审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即书面通知申请书上列明的已知日本生产商和出口商以及日本驻华使馆有关立案事宜,并将复审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本案立案公告,调查机关已提醒利害关系方不配合调查的结果。
调查机关注意到,本案日本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以及日本被调查产品出口能力、国内消费、对中国出口等方面的数据和证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决。本案申请书中的有关数据和证据来源于中国海关统计和第三方机构研究报告等渠道。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一)倾销调查期内倾销情况。
调查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1.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内继续存在倾销。
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0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5%至40.83%。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生产商、出口商未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本次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2007年至2011年,日本电解电容器纸产能始终保持在11,500吨水平,占全球总产能的40%以上;各年产量分别为10,000吨、9,000吨、9,500吨、10,000吨、10,000吨,占全球总产量的比例也超过40%;各年闲置产能分别为1,500吨、2,500吨、2,000吨、1,500吨、1,500吨,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为13.04%-21.74%。可见,日本具有电解电容器纸的大量产能,且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是全球主要的电解电容器纸生产国家之一;同时,日本国内存在较大闲置产能,如果释放,日本电解电容器纸产量将出现大幅增加。
(2)日本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2007年至2011年,全球电解电容器纸需求量由16,900吨增加到22,600吨,增幅为33.73%,而同期日本国内电解电容器纸需求量由6,000吨萎缩到5,000吨,降幅为16.67%。日本国内市场需求量占全球总需求量的比例从35.5%下降到22.12%。占日本国内总产量的比例从60%下降到50%。以上数据说明,虽然全球电解电容器纸总需求量在不断增长,但日本国内市场需求已经饱和,消费增长乏力,供过于求的问题日益突出。
(3)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2007年至2011年,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可供出口产能(即产能减去国内需求量)占同期产能的比例分别为47.83%、52.17%、56.52%、52.17%、56.52%,总体呈上升趋势。这表明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具有较强的出口需求和出口能力,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向国外市场大量出口电解电容器纸,已成为日本生产商消化其产能的一个主要渠道。
3.对中国出口情况。
(1)对中国出口数量。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 2007年至2011年,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出口数量分别为2,452.85吨、2,240.97吨、1,640.08吨、2,375.26吨、1,983.70吨。与2007年相比,2011年中国自日本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数量下降19.13%,同期中国自全球的进口数量下降27.13%。中国自日本进口量占自全球总进口量的比例从2007年的60.57%上升到2011年的67.23%。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7年至2011年,中国国内市场对电解电容器纸的需求量分别为8,200吨、8,600吨、9,700吨、14,300吨、14,800吨,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电解电容器纸消费国。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虽然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对华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其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在上升,日本仍然是中国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最大来源国;中国国内市场需求增长迅速,日本电解电容器纸生产商可能继续对华大量出口,以保持其在华市场份额并消化过剩产能。
(2)对中国出口价格。
2007年至2011年,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出口价格呈上升趋势,2011年较2007年上涨69.81%,同期中国总进口价格上涨58.93%。但前述倾销调查的结果表明,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
综合上述分析,自2007年以来,日本依然是全球电解电容器纸的主要生产国,保持着电解电容器纸的大量产能,但日本国内市场需求趋于饱和并呈总体下降趋势,其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正在不断加深,且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中国国内电解电容器纸市场需求旺盛并呈持续增长态势,中国市场仍是日本电解电容器纸的主要目标市场之一。在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出口仍存在倾销,如取消措施,为保持其市场份额,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可能继续以倾销的方式对中国大量出口。
(三)倾销调查结论。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在倾销调查期内对华出口存在倾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七、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一)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四、五、六、七条规定,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国内申请企业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其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的保密申请,在裁决中,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只披露相对数据。证据显示: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的表观消费量呈逐年增长趋势。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8238.89吨、8642.51吨、9721.02吨、14250.27吨和14770.07吨。
2008年比2007年增长4.90%,2009年比2008年增长12.48%,2010年比2009年增长46.59%,2011年比2010年增长3.65%。
2.产能。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生产能力呈增长趋势。2009年与2008年和2007年持平,2010年比2009年增长19.05%,2011年与2010年持平。
3.产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呈总体上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下降3.59%,2009年比2008年增长42.91%,2010年比2009年增长63.83%,2011年比2010年增长3.05%。
4.开工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总体呈现上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减少1.80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提高20.69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增长25.92个百分点,2011年比2010年增长2.89个百分点。
5.销售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呈上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增长2.09%,2009年比2008年增长63.73%,2010年比2009年增长41.01%,2011年比2010年上升6.86%。
6.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总体呈现上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下降1.08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上升17.8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下降2.17个百分点,2011年比2010年上升1.70个百分点。
7.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下降2.78%,2009年比2008年上升2.81%,2010年比2009年上升3.12%,2011年比2010年下降1.33%。
8.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总体呈现上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下降0.75%,2009年比2008年增长68.33%,2010年比2009年增长45.42%,2011年比2010年上升5.44%。
9.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呈增长趋势。2008年比2007年增长152.78%,2009年比2008年增长91.28%,2010年比2009年增长63.32%,2011年比2010年增长7.34%。
10.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呈现先升后降趋势。2008年比2007年上升8.93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上升1.72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上升7.8个百分点,2011年比2010年下降0.87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总体呈增加趋势。2008年比2007年减少6.77%,2009年比2008年增加13.25%,2010年比2009年增加27.92%,2011年比2010年减少7.08%。
12.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呈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上升3.41%,2009年比2008年上升26.17%,2010年比2009年上升28.07%,2011年比2010年上升10.90%。
13.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人均工资呈总体上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下降13.85%,2009年比2008年上升31.84%,2010年比2009年上升10.55%,2011年比2010年上升18.00%。
14.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出现波动。2008年比2007年下降22.93%,2009年比2008年下降5.54%,2010年比2009年上升131.10%,2011年比2010年上升39.35%。
15.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现金净流量呈现先降后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下降7.07%,2009年比2008年下降40.06%,2010年比2009年上升281.96%,2011年比2010下降6.52%。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积极投入大量资金扩大产能,改造生产工艺、进行产品开发和技术升级,税前利润不断增加,但投资收益率后期有所下降,对资金回收和下一步投融资活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由于实施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受到一定的遏制。在中国电解电容器纸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陆续新建和扩建了一批生产装置,国内产业的产能、产量都呈增长态势,2011年产能比2007年增加19.05%,2011年产量比2007年增加132.60%,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价格、市场份额、开工率、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人均工资等经济指标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好转。与2007年相比,2011年销售量增长151.87%,销售收入增长156.13%,销售价格上升1.69%,市场份额提高16.25个百分点,开工率提高47.70个百分点,投资收益率提高17.58个百分点,人均工资增加48.17%。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同时,调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良好发展状况是在反倾销措施的有效实施下,伴随着被调查产品逐步的量减价增,尤其是在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逐步下降的情况下,国内产业才逐步恢复和发展起来的。2007年和2008年,反倾销措施实施初期,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不降反升,2007年比2006年增加19.48%,2008年比2007年虽然有所下降,但仍比2006年增加9.16%。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虽然有所上升,但在整个调查期内仍处于较低水平,2007年为6.10万元/吨,2008年为6.42万元/吨。在此情况下,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指标如税前利润率、投资收益率等指标虽然获得了改善,但并没有恢复到合理的水平,甚至低于原审调查期时的水平,且部分经济指标还出现下滑趋势。与2007年相比,200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下降3.59%,市场份额下降1.08个百分点,销售价格下降2.78%,销售收入下降1.01%,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减少7.07%,,开工率保持较低水平,且下降1.8个百分比,人均工资下降13.85%,就业人数下降6.77%。这说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并不稳定。2009年到2011年,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开始持续下降,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进一步上升,2011年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下降至13.43%, 销售价格上升至8.80万元/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经济指标得到了进一步的恢复,尤其是通过扩大市场份额,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快速上升,产能获得了极大的释放,产量、销售量和税前利润快速上升,实现了规模化效益。因此,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的恢复是建立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被调查产品逐步量减价增的基础上,同时,中国国内产业为新建和扩建而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处于发展的重要阶段,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二)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1.国内电解电容器纸市场状况。
电解电容器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用作电解液的吸附载体,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同时起到隔离两极箔的作用。电解电容器则广泛应用于通讯电子、汽车电子、家用电器、工业领域、军事及航空航天等电子设备领域。近年来,随着电子工业的快速发展,中国逐步成为全球电解电容器的重要生产基地。电解电容器行业的飞速发展及产品应用领域的迅速拓宽直接拉动了国内电解电容器纸的需求增长。2007年至2011年,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市场需求持续增长,表观消费量由2007年的8238.89吨上升至2011年的14770.07吨,年均增长幅度达15.71%,2012年中国电解电容器纸表观消费量预计达16000吨,成为全球最大的电解电容器纸消费市场。
同时,中国对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实施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得到一定遏制,改善了中国电解电容器纸的市场环境,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有所改善,得到了恢复和发展。随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新建和扩建产能陆续投产,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总产能也将相应稳定增长,2012年达到15000吨。届时,中国电解电容器纸的供应将完全能够满足中国市场需求。
2.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加的可能性。
日本生产商/出口商没有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也没有递交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也未收到日本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意见。申请书提供了日本电解电容器纸的产能、产量、表观消费量、出口能力、出口比例和出口市场状况等数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加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7年到2011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2452.85吨、2240.97吨、1640.08吨、2375.26吨和1983.70吨,2008年比2007年下降了8.64%,2009年比2008年下降了26.81%,2010年有较大幅度反弹,比2009年上升了44.83%,2011年比2010年下降了16.48%。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分别为29.77%、25.93%、16.87%、16.67%和13.43%。2008年比2007年减少了3.84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减少了9.06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减少了0.20个百分点,2011年比2010年减少了3.24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电解电容器纸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分别为60.57%、56.44%、60.10%、71.10%和67.23%。2008年比2007年下降了4.13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上升了3.66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上升了11个百分点,2011年虽然比2010年下降了3.87个百分点,但仍比2007年上升了6.66个百分点。上述证据表明,2007年至2011年,原产于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虽然总体呈下降趋势,但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上升且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日本是中国电解电容器纸的主要进口来源国。
据本案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调查期内,日本电解电容器纸产能保持相对稳定。2007年至2011年日本电解电容器纸生产能力均为11500吨。2007年至2011年,日本电解电容器纸产量总体呈先降后升趋势,分别为10000吨、9000吨、9500吨、10000吨和10000吨。调查期内,日本电解电容器纸闲置产能总体先增后降趋势。2007年到2011年闲置产能分别为1500吨、2500吨、2000吨、1500吨和1500吨,日本电解电容器纸闲置产能较大。
调查期内,日本电解电容器纸表观消费量呈下降趋势,2007年至2011年分别为6000吨、5500吨、5000吨、5500吨和5000吨。2007年至2011年,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可供出口的能力呈增长趋势, 分别为5500吨、6000吨、6500吨、6000吨和6500吨,占其同期产能的比例分别为47.83%、52.17%、56.52%、52.17%和56.52%。上述数据表明,在调查期内,日本电解电容器纸产业出口能力占其产能的比例在50%左右,具有很强的出口能力。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7年至2011年,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出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分别为4000吨、3500吨、4500吨、4500吨和5000吨,2007年至2011年,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出口数量占其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40.00%、38.89%、47.37%、45.00%和50.00%。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仍是日本电解电容器纸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方式。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提供的数据,2007年至2011年,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出口数量呈下降趋势,分别为2452.85吨、2240.97吨、1640.08吨、2375.26吨和1983.70吨。2007年至2011年,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40.00%、38.89%、47.37%、45.00%和50.00%。上述数据表明,2007年至2011年,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出口数量虽然呈下降趋势,但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很大,且呈上升趋势。中国是日本电解电容器纸的主要出口国家。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日本电解电容器纸产业有较大的闲置产能,及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也较高,中国是其主要的出口国家。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日本对中国出口电解电容器纸的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三)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影响的可能性。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呈上升趋势。2007年至2011年,原产于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完关税后人民币价格分别为60985.40元/吨、64153.53元/吨、79870.43元/吨、85722.64元/吨和87963.63元/吨。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呈持续下降趋势,2011年比2007年减少16.34%,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呈上升趋势,2011年比2007年增加了16.25%,被调查产品所减少的市场份额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增加的市场份额基本相当。
在被调查进口产品进口价格逐年上升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虽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上涨幅度较小,2011年比2007年仅上涨1.69%,但国内产业在获得更多市场份额的情况下,通过有效释放产能、降低销售成本获得了规模化效益。因此,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价格虽然仅上涨1.69%,但是产量上升了150%,销售量增长152%,开工率增长48个百分点,税前利润率提高了16.92个百分点。同时,日本电解电容器纸产业有较大的闲置产能,及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也较高,中国是其主要的出口国家。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被调查产品有可能大量进入中国市场,被调查产品价格有可能进一步下降,造成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有可能进一步下降, 产销状况可能恶化,开工率出现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存在进一步下降的可能性。
(四)未来产业状况。
调查期内,在中国表观消费量总体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国内产业产能、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开工率、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经济指标都在总体上保持了增长趋势。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经营状况同时也表明,中国国内产业处在成长期和发展的重要阶段,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对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和市场环境反应敏感,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可能大幅增长,进口价格可能进一步下滑,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届时,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将进一步受到打压,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也将可能下降,产销状况恶化,市场份额下降,企业盈利空间可能出现缩减,再次出现严重亏损。
目前,中国国内产业为新建和扩建而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处于发展的重要阶段,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的下滑可能会对产业投资的回收和下一步投融资活动形成阻碍,减弱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国内部分企业停产或倒闭。
(五)产业损害调查结论。
1.调查期内,由于实施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得到一定遏制,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有所改善,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得到了初步恢复和发展。
2.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仍然很脆弱。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对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变化反应敏感,国内产业容易受到被调查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3.日本电解电容器纸闲置产能较大,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而中国是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对外出口的主要市场。中国市场需求的增长对日本来说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4.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向中国的出口价格有可能大幅下降,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有可能进一步下降,对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八、复审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调查机关裁定如下:
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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