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13-07-31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美国诉中国对原产于美国取向性硅电钢征收的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3年6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再调查。取向性硅电钢(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和72261100。

调查机关在案件原审调查中各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建议,对原反倾销措施和原反补贴措施所依据的部分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重新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再调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再调查裁定

经过重新审查,商务部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性硅电钢,又称为取向电工钢、冷轧取向硅钢。

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取向性硅电钢是一种合金钢平板轧材,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取向性硅电钢是电力工业行业不可缺少的一种软磁材料,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2251100和72261100。

三、调整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提出调整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AK钢铁有限公司                      7.8%

(AK Steel Corporation) 

2.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19.9%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13.8%

自2013年8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取向性硅电钢时,应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调整反补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调整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如下:

1.AK钢铁有限公司                      3.4%

(AK Steel Corporation)  

2.阿勒格尼技术公司3.4%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3.4%

自2013年8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取向性硅电钢时,应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裁决及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反倾销及反补贴再调查的裁定.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7月31日

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反倾销及反补贴再调查的裁定.docx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

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反倾销及反补贴再调查的裁定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美国诉中国对原产于美国取向性硅电钢征收的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以下称DS414案)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3年6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载调查。取向性硅电钢(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和72261100。

调查机关在案件原审调查中各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建议,对原反倾销措施和原反补贴措施所依据的部分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重新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原反倾销措施和原反补贴措施。

2010年4月1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1号公告,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10年4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为期5年。

(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2010年9月15日,美国就取向性硅电钢案最终措施启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2012年11月16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了DS414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以下称争端裁决报告)。

2013年5月3日,世界贸易组织仲裁员裁定该案合理执行期为8个月零15天,自争端裁决报告通过之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

(三)启动再调查公告。

2013年6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重新审查。同日,调查机关就重新审查相关事宜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本案的相关利害关系方,将公告在商务部官方网站上公布,并将相关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查阅。

(四)申请书公开版的重新递交和审查。

6月14日,调查机关致函国内产业,要求其重新递交该案申请书的公开版本。申请人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重新递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公开版的内容进行了审查。7月12日,调查机关将申请书公开版提供给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给予其10天的评论期。同日,调查机关将申请书公开版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查阅。

7月22日,美国政府和AK钢铁有限公司就申请书公开版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将该评论意见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并在重新审查过程中依法予以考虑。

(五)倾销及倾销幅度的重新审查。

调查机关在案件原审调查中各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建议,对案件原审调查的部分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重新审查。

(六)补贴及补贴金额的重新审查。

调查机关在案件原审调查中各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建议,对案件原审调查的部分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重新审查。

(七)再调查裁定前的信息披露和评论。

2013年7月8日,调查机关将取向性硅电钢再调查裁决倾销幅度及从价补贴率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进行了披露,并给予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美国政府和AK钢铁有限公司提出延期递交评论意见的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适当的延期。7月22日,美国政府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在裁定中,调查机关对美国政府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的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美国政府的评论意见对调查机关在本次重新审查中采取的非充分程序表达关注。认为调查机关没有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使之了解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中已经获得的信息和证据,同时,调查机关对披露和申请书公开版设定的评论期限不足以让有关各方对重新审查情况进行翻译、分析和评论。此外,美方要求调查机关向所有被调查公司完整披露用于确定倾销幅度的计算内容,以及作为计算基础的数据,包括对上述公司提供数据所做的修改情况。

调查机关认为,在启动再调查公告中,已经明确调查机关将重新审查反倾销原审调查和反补贴原审调查中已经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并作出裁定,不再接受新的证据。该公告内容足以使美国政府和应诉公司了解调查机关重新审查的证据基础。对于申请书公开版本和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调查机关均进行了披露,并给予美国政府和应诉公司14天的评论期,已经使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有充分的时间对披露进行评论。

关于美国政府要求的调查机关应向所有应诉公司完整披露用于确定倾销幅度的计算内容。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终裁前,已将应诉公司倾销幅度所依据的基本事实进行披露。本次重新审查,是根据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建议,对原反倾销措施和原反补贴措施所依据的部分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重新审查,并未涉及对两家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进行调整的问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建议中,也未涉及应诉公司倾销幅度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问题。因此,这一问题不在此次重新审查范围之内。

(八)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原审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9年6月1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151号)和《关于参加取向电工钢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152号)。2009年6月22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 调查机关共收到7份参加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和5份参加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其中申请参加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有:两家美国生产商--AK钢铁有限公司、阿勒格尼技术公司;两家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一家瑞士出口商(代理俄罗斯生产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两家国内进口商--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参加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有:美国政府;两家美国生产商--AK钢铁有限公司、阿勒格尼技术公司;两家国内进口商--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其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6月22日,调查机关成立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 (商调查函[2009]188号)。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23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和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0份,分别是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2份;美国生产商AK钢铁有限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递交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瑞士出口商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递交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3份;国内进口商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递交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3份。

应调查机关要求,2009年9月16日,美国生产商AK钢铁有限公司、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和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瑞士出口商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补充证据材料5份。

4.发放和收回补充问题单。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09年9月14日,调查机关向上述已递交本案调查问卷答卷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国内进口商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补充问题单》。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了五家企业提交的问题单答卷,这些企业分别为:美国生产商AK钢铁有限公司、阿勒格尼技术公司,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国内进口商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09年6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取向电工钢产业反倾销反补贴陈述会的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22日发出《关于召开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190号)。2009年6月30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国内产业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6月22日,调查机关收到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瑞士出口商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以下简称《立案评论意见》)。

2009年9月16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申请人对〈立案评论意见〉的评论》)。

7.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9月1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265号)。2009年9月调查机关赴本案申请人之一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提交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时,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反补贴案实地核查后提交材料》。

8.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9年12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99号公告,公布了该案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同时,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9.终裁前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意见。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反补贴案〈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2009年99号)的书面评论(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以下简称《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和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对〈我国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作出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俄罗斯初裁评论意见》)。其他利害关系方未提交对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2010年1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2009年99号)的书面评论(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申请人对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的评论》)和《申请人对〈关于对〈我国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做出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申请人对俄罗斯初裁评论意见的评论》)。2010年1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2009年99号)的书面评论(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补充材料》(以下简称《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补充材料》)。

(2)终裁前实地核查。

2010年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终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3号)。2010年1月至2月,调查机关分别赴本案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并走访了下游生产企业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0.信息公开和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保密理由和提供的非保密概要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利害关系方的保密申请。

本案调查期内,2008年5月之前,国内生产者仅有武钢一家,2008年5月开始,国内生产者有武钢和宝钢两家。由于武钢和宝钢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且与国外生产者也存在竞争关系,其向调查机关申请对其相关数据进行保密。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其保密申请。考虑到如披露两家合计数据,可导致两家国内生产者相互推算出对方数据,进而泄露保密信息,因此调查机关在裁定中对国内生产者要求保密的内容进行了保密处理,仅披露了相关数据的相对数值。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和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2010年3月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披露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66号),向本案已知利害关系方和美国政府披露《关于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商调查函[2010]67号),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010年3月15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政府提交的《美国政府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评论》(简称《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和《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晶粒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请求召开公开听证会的申请》(以下简称《听证会申请》)、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提交的《对于〈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美国阿勒格尼对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以下简称《俄方对信息披露的评论》)。2010年3月22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关于新利佩茨克、维兹钢铁〈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申请人对〈俄方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申请人对〈美国阿勒格尼对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的评论》和《申请人对〈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

2010年3月18日,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出《关于答复美国政府请求召开取向性硅电钢反补贴调查公开听证会有关问题的函》(商调查函[2010]78号)(以下简称《关于答复〈听证会申请〉的函》)。

2010年3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政府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的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请求召开公开听证会的申请》,美国政府请求于2010年3月29日就取向性硅电钢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向调查机关进行意见陈述。

2010年3月29日,调查机关召开意见陈述会,听取美国政府意见陈述。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终裁前披露中有关产业损害调查的意见陈述会议发言材料》。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九)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重新审查。

2013年7月4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反倾销和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反补贴产业损害裁定前信息披露的通知》(商调查函[2013]327号),向本案已知利害关系方和美国政府披露《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反倾销和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反补贴产业损害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013年7月10日,美国驻华大使馆代表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长提交评论时限的书面申请。经研究,调查机关决定将美国政府提交书面评论的时限延长至7月18日。

2013年7月17日,调查机关发布通知,出于保证利害关系方享有同等待遇的考虑,决定将两家美国应诉企业的评论时限延长至7月22日。

在上述经批准延长的时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3份对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分别来自美国政府、AK钢铁有限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二、被调查产品

由于争端裁决报告并未涉及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认定,因此,本次重新审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和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取向电工钢,又称为冷轧取向硅钢。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取向电工钢是一种合金钢平板轧材,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取向电工钢是电力工业行业不可缺少的一种软磁材料,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和72261100。

三、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反补贴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和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1.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基本相同,含硅量、含碳量、磁性指标、规格相同,厚度均不超过0.56毫米;两者的包装形式均为成片或成卷包装。

2.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与被调查产品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包括:经由炼铁、炼钢和热轧工序后,形成热轧卷原料,然后进行酸洗、轧制、退火、平整,经分卷剪切,然后包装入库;主要原材料均为热轧钢卷。

3.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4.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均包括直供销售和代理销售等方式;两者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根据本案下游用户提交的用户报告等证据证明,两者物理特征等方面相同、相互之间直接竞争并可相互替代。

《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提出,阿勒格尼技术公司生产中国国内不能生产的高质量的M2和M3规格的取向性硅电钢产品,其产品磁性比中国国内生产的产品磁性更稳定。由于中国国内无法生产部分高质量牌号产品或产量不足,从而导致中国国内用户购买国外产品。

《申请人对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的评论》指出,申请人已提交证据证明M2、M3属于普通的取向性硅电钢产品。中国国内产业具备生产与M2、M3对应牌号的产品的能力。

调查机关对上述问题进一步进行调查。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所提到的M2、M3等产品属于一般取向性硅电钢,并不属于高等级产品,中国国内产业能够生产并销售此类产品。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在其随后递交的《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补充材料》中表示,本案调查期内,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未向中国出口其此前所提出的中国国内无法生产的M2、M3等产品。

综上所述,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产品与被调查产品之间基本的物理特征没有区别,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因此,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本案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100%,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本案裁决依据的中国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两家中国国内生产者。

四、调查期的确定

本次重新审查的调查期,与原审调查所确定的调查期一致,即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五、倾销和倾销幅度

经重新审查,各美国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如下:

(一)倾销。

AK钢铁有限公司

(AK Steel Corporation)

由于争端裁决报告均未影响到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原反倾销措施所依据的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调查机关决定在本次重新审查中,维持在原审调查中对该公司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并在此基础上维持对应诉公司倾销幅度结果的认定。

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Allegheny LudlumCorporation)

由于争端裁决报告均未影响到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原反倾销措施所依据的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调查机关决定在本次重新审查中,维持在原审调查中对该公司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并在此基础上维持对应诉公司倾销幅度结果的认定。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申请书中未列明的,同时未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也未提交答卷的美国公司,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及价格调整方面的数据。因此决定采用应诉公司的平均倾销幅度来确定其他未知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由于只有两家应诉公司,如果采用应诉公司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来确定,将会暴露两家应诉公司的保密信息,因此,调查机关采用两家应诉公司倾销幅度的简单平均值来确定其他未知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

(二)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AK钢铁有限公司                      7.8%

(AK Steel Corporation) 

2.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19.9%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13.8%

六、补贴和补贴金额

经重新审查,调查机关对各补贴项目作如下认定:

(一)政府购买货物项目。

1.财政资助的认定。

由于争端裁决报告均未影响到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对该补贴项目财政资助的认定,调查机关决定在本次重新审查中,维持在原审调查中对该项目财政资助的认定,即在本项目中,不论是供应合同还是施工合同,都构成财政资助。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美国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来指令承包商(私营机构)履行购买钢铁产品的职能,构成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由于争端裁决报告均未影响到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对该补贴项目专向性的认定,调查机关决定在本次重新审查中,维持在原审调查中对该项目专向性认定的结论,即美国的相关法律关于政府购买美国产钢铁及制成品的规定具有专向性。其不但具有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而具有的专向性,也具有法律明确规定某些产业获得补贴的专向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由于争端裁决报告均未影响到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对应诉企业适用可获得事实作出补贴利益认定的权利,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本次重新审查中,维持在原审调查中对该项目补贴利益确定的方法,即由于应诉公司对调查没有给予应有的配合,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来确定本项目的利益。

调查机关认为,使用可获得事实的方法来确定补贴利益,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事实基础来确定美国政府直接或间接购买应诉公司产品的金额。而这一事实基础应来源于原审调查过程中各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提交的,调查机关记录在案的证据资料,以及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的。由于争端裁决报告均未影响到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对间接补贴的调查方法,为确定政府购买货物项下的补贴利益,调查机关既需要查明政府直接购买应诉公司所有产品的情况,也需要查明在施工合同中,受购买美国货法所约束的相关工程的承包商(私营机构)履行购买应诉公司所有产品的情况。

调查机关对记录在案的证据资料进行了重新审查,确认了以下事实:

第一、就被调查产品而言,两家应诉方提供的客户名单显示,其未向政府实体销售任何被调查产品。但是,由于两家应诉企业拒绝向调查机关提供所要求的详细的内销数量和金额等数据,调查机关无法查明受购买美国货法所约束的相关工程的承包商(私营机构)购买应诉公司被调查产品的情况。第二、就应诉公司生产的其他产品而言,AK钢铁有限公司仅提交了客户清单,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没有提供任何信息。由于两家应诉企业拒绝向调查机关提供所要求的详细的内销数量和金额等数据,调查机关无法查明受购买美国货法所约束的相关工程的承包商(私营机构)购买应诉公司其他产品的情况。

上述信息对于政府购买货物项下补贴利益的确定具有关键作用。而由于应诉公司没有配合调查,未在合理时间提供调查机关要求的信息,阻碍了调查机关的调查。由于两家应诉公司在本项目的调查中未给予应有的配合,使调查机关难以查明该项目下应诉公司国内销售,特别是美国政府或受美国相关法律约束的政府工程承包商购买应诉公司所有产品的全面和真实的情况。

为了寻找认定应诉公司在该项目下补贴利益的最佳信息来源,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该项目涉及的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美国政府的答卷内容:《购买美国货法》规定美国境内的工程合同只能使用国内工程材料,限制采购不属于国内最终产品的供应品供美国境内使用;《机场和航空促进法案》要求向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提供的所有承包商必须保证合同的各最终产品为国产最终产品,产地不明的组件将被认为自美国境外开采、生产或制造;《地面运输援助法案》规定,除非经豁免,否则,获得州运输部门所授予之使用联邦助建公路资金的公路施工或维修项目的承包商,必须使用产于美国的钢铁;宾夕法尼亚州《钢铁产品购买法案》也规定,除非有特殊豁免规定,否则该法案要求政府必须采购国产钢铁产品。

上述规定的共同点,无疑是美国的相关法案都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必须使用美国本地产品,且主要用于公路建设、公共交通、水路和机场项目等基础设施建设因此,调查机关有理由认为,在该项目项下,无论是供应合同中政府直接购买应诉公司产品,还是在施工合同中,受购买美国货法所约束的相关工程的承包商(私营机构)履行购买应诉公司产品,应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

AK钢铁有限公司在原始答卷中提交的 2008年经审计的公司财报的第5页提供了该公司产品在三个市场领域的销售收入比例,具体包括:汽车制造32 %、基础设施和制造业29 %,以及经销商和转售商39%。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将AK钢铁有限公司国内销售年收入的29%作为该项目下政府购买货物的比例与案件记录中其它相关事实相比是最适当的。AK钢铁有限公司曾在该案原审调查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商务部应将补贴计算限于AK钢铁有限公司对美国所销售的设施和制造业部分,即其美国销售额的29%。即使这样,对该项目的补贴计算仍然远远高估了可能来自政府购买货物项目的利益,因为调查机关将AK钢铁在基础设施和制造业市场的销售的产品推定为全部销售了政府部门或政府工程承包商。而实际上AK钢铁有限公司产品对基础设施和制造业的销售中仅有一小部分可能会被销售给政府工程的承包商。调查机关认为,由于AK钢铁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调查中未给予应有的配合,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调查机关要求的信息和数据,使上述主张缺乏任何证据支持,因此对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在本次重新审查中,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这一观点。同时,调查机关不否认在其他领域存在的政府购买货物情况,但调查机关在本次重新审查中无意继续追究此问题。

对于阿勒格尼技术公司,该公司没有提交非被调查产品的内销客户清单,甚至无法确认该公司是否有非被调查产品对政府的直接销售。由于该公司未配合调查,未在合理时间提供调查机关要求的信息和数据,使调查机关难以查明该公司国内销售的真实情况,特别是政府购买货物的真实情况。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年度报告和其它材料,没有发现该公司提交过任何反映其对基础设施和制造业或类似行业的分类销售信息。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与AK钢铁有限公司有类似的情况,既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也生产和销售其他产品,因此,将AK钢铁有限公司国内销售年收入的29%作为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在该项目下政府购买货物的比例是适当的。

由于争端裁决报告均未影响到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对美国市场价格低于应诉公司被推定国内销售价格的14.4%的认定,调查机关在本次调查中维持该认定。

调查机关确定各应诉公司国内销售额的29%乘以14.4%为本项目项下的利益金额,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出各应诉公司在该项目下获得的补贴金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

AK钢铁有限公司  3.456%

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3.379%

(二)俄亥俄州“钢铁发展行动”项目

1.财政资助的认定。

由于争端裁决报告均未影响到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对该补贴项目财政资助的认定,调查机关决定在本次重新审查中,维持在原审调查中对该项目财政资助的认定的结论,即俄亥俄州政府在“钢铁发展行动”项下,为AK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拨款、贷款,构成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由于争端裁决报告均未影响到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对该补贴项目专向性的认定,调查机关决定在本次重新审查中,维持在原审调查中对该项目专向性认定的结论,即AK钢铁有限公司获得的拨款和两笔贷款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由于争端裁决报告均未影响到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对该补贴项目补贴利益的确定,调查机关决定在本次重新审查中,维持在原审调查中对该项目补贴利益确定的结论:AK钢铁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下获得的补贴金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为0.047%。

(三)印第安纳州一揽子激励措施项目

1.财政资助的认定。

由于争端裁决报告均未影响到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对该补贴项目财政资助的认定,调查机关决定在本次重新审查中,维持在原审调查中对该项目财政资助的认定的结论,即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印第安纳州地方政府放弃了原本应征收的税收的行为属于为AK钢铁有限公司提供了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由于争端裁决报告均未影响到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对该补贴项目专向性的认定,调查机关决定在本次重新审查中,维持在原审调查中对该项目专向性认定的结论,即印第安纳州地方政府通过应缴税的税收增值收益债券的方式,放弃应缴税收向AK钢铁有限公司提供财政资助的这一补贴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由于争端裁决报告均未影响到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对该补贴项目补贴利益的确定,调查机关决定在本次重新审查中,维持在原审调查中对该项目补贴利益确定的结论:接受AK钢铁有限公司主张的调查期内在该项目下的实际的受益金额,以其除以其总销售额,得到该项目下AK钢铁有限公司所获得的补贴金额占其总销售额的比率为:0.03%。

综上,各公司所获得的补贴金额占其总销售额的比率分别为:

AK钢铁有限公司  3.533%

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3.379%

经计算,从价补贴率分别为:

AK钢铁有限公司    3.4%

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3.4%

申请书未列明的、调查期内可能存在的其他美国取向性硅电钢生产商或出口商申请书中未列明的,同时未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也未提交答卷的美国公司,调查机关无法查明这些生产商生产销售被调查产品和接受补贴的情况。在本案中,调查机关认定的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项目均为美国政府通过法律规定为钢铁行业提供的补贴。因此,调查机关推定,这些美国公司与本案应诉公司存在类似的接受补贴的情况,并决定使用两家应诉公司的简单平均补贴率来确定其他未知美国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如下:

其他美国公司:3.4%

对于其他项目,调查机关作如下裁定:

撤销立案调查的补贴项目

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良和现代化法案项下的补贴

1981年经济复苏税务法案项下的补贴

1986年税务改革法案项下的补贴

1984年钢铁进口限制法案项下的补贴

印第安那州政府提供钢铁工业咨询服务

钢铁产业的煤炭补贴

宾夕法尼亚州2003经济刺激计划

宾夕法尼亚州可替代能源基金所提供的资助

低价向美国钢铁行业提供电力

低价向美国钢铁行业提供天然气

对美国国内钢铁行业的特别环保豁免项下的补贴

应诉公司均未使用的项目

持续性倾销及补贴补偿法案项下的补贴

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项目项下的补贴

钢铁及金属行动计划项下的补贴

1984年清洁煤炭技术计划项下的补贴

“未来工业—钢铁”计划项下的补贴

对钢铁行业的特别担保贷款项下的补贴

钢铁行业紧急贷款担保法案项下的补贴

养老保险担保项下的补贴

根据《反补贴条例》不具有专向性的项目

养老保险担保项下的补贴

肯塔基州提供一揽子税收激励措施项目

七、产业损害和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反补贴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低于正常价值在中国国内销售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来自美国的受到美国政府补贴支持的被调查产品的补贴金额不属于微量补贴,并且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均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根据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经调查,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特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销售渠道、销售价格变化趋势基本相同,在中国国内市场上基本同时出现,产品质量相当,符合客户要求,具有可替代性,存在相互竞争关系,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基于对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以及生产能力、出口能力的调查(具体分析参见本裁决下文相关部分内容),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均具有产生损害的持续性和可能性。

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瑞士出口商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立案评论意见》中对累积评估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意见一:

《立案评论意见》主张,本案不符合累积评估的适用标准,其理由为:第一,从产品替代性的角度而言,原产于美国的取向性硅电钢产品和原产于俄罗斯的产品不具有替代性;第二,俄罗斯的取向性硅电钢产品和美国产品对国内产业损害的持续性和可能性不同。

《申请人对〈立案评论意见〉的评论》认为:第一,取向性硅电钢产品的使用性能主要为电磁性能。为追求更好的电磁性能,各取向性硅电钢生产企业均从炼钢成分、各种工艺及设备进行不断改进和提高,其目的均是提高取向性硅电钢最终产品的电磁性能,因此尽管各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可能会有所区别,但这并不能表明最终的产品特性发生变化,而从俄罗斯与美国进口被调查产品最终的电磁性能表明,两者基本一致,使用用户大多相同,同样适用于中国国内中型电力变压器及各种配电变压器,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上是相互直接竞争的,产品具有可替代性。第二,就对国内产业损害的持续性和可能性而言,俄罗斯向中国出口取向性硅电钢产品数量远大于美国,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更大。

调查机关认为:来自俄罗斯和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产品虽然在具体的生产装置及工艺上略有差异,但两者物理特性基本一致,最终产品的电磁性能基本相同,相互具有可替代性。从调查数据来看,本案调查期内来自于俄罗斯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远高于美国,对中国国内产业影响较大;俄罗斯生产企业具有较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且对中国的出口占其出口总量比例较大,对中国国内市场依存程度较高,各个牌号的产品均有继续大量对华出口的可能性。《立案评论意见》所主张的“俄罗斯企业不可能也没有能力继续或扩大对中国的出口”的说法不成立。来自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具有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持续性和可能性。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来自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与来自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替代性,两者均具有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持续性和可能性。

意见二:

《立案评论意见》对来自俄罗斯进口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竞争关系提出异议,认为来自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以较高电磁性能产品为主,是中国国内需求的有益补充,未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构成竞争关系。

《申请人对〈立案评论意见〉的评论》认为:俄罗斯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具有同质性,与国内同类产品构成竞争。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生产企业经过努力,产品的电磁性能水平不断提高,其中相当于俄罗斯进口被调查产品电磁性能水平的产品已占较大比例,与俄罗斯进口被调查产品可以相互替代,两者具有竞争关系。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显示,中国国内产业在本案调查期内生产并销售具有较高电磁性能的取向性硅电钢产品,较高电磁性能产品占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和销售数量的比重较大。

考虑上述意见和理由,调查机关认定,来自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定,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季度来自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83836.87吨、84600.39吨、135900.00吨和19400.00吨。2007年比2006年增长0.91%;2008年比2007年增长60.64%,增长幅度比2007年上升59.73个百分点;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继续大幅增长,比上年同期增长23.57%。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

2.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来自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2007年比2006年下降3.35个百分点,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5.56个百分点和1.17个百分点。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季度来自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被调查产品进口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25913.08元/吨、26683.58元/吨、31371.75元/吨和26672.64元/吨。2007年、2008年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2.97%和17.57%,2009年1季度比上年同期下降1.25%。

2.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证据显示,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季度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6.66%、上升14.53%和下降30.25%。

(四)被调查产品进口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如上所述,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均先升后降,变化趋势保持一致。2007年和2008年,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幅度接近,但2008年,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口挤占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丧失的5.65个百分点市场份额中5.56个百分点市场份额为被调查产品所占据。为避免市场份额的进一步下降,2009年1季度,在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1.25%的情况下,国内产业更大幅度地调低同类产品价格。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影响。

实地核查期间,国内生产者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外生产者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被调查产品合同一份,合同相关条款证明2009年1季度俄罗斯生产者采取了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定价策略;国内生产者还提交了其与下游用户的议价过程文件,证明2009年1季度自美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定价,迫使国内产业调低价格。调查机关认为,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销售和定价上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价格对下游客户的采购决定具有显著影响,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试图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定价。

经核实的国内生产者提供的数据显示,调查期内,自2007年开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成本持续上升,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分别同比上涨8.81%、63.76%和49.54%,200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下降7% 。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数据也显示,被调查产品单位成本自2007年开始持续上涨。

2008年国内生产者宝钢新建产能投产,调查机关分析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并经核实的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成本的相关数据,结果显示:

调查机关不排除宝钢新投产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成本变化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但2008年,国内产业和武钢的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均出现下降,毛利率分别下降13.01个百分点和10.04个百分点,说明即便剔除2008年宝钢新投产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成本的影响因素,武钢仍出现了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和毛利率下降的现象。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成本略低于武钢同类产品单位成本,表明2008年宝钢新增产能并未使2009年1季度国内同类产品单位成本增加。

此外,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国内取向性硅电钢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市场并未出现供大于求的情况,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成本上涨主要是由原材料、燃料动力、劳动工资水平等生产者不可控因素造成的,调查机关有理由相信,在一个正常竞争的市场,上述成本刚性上涨压力可以向下游产品进行传导。

2006年至2007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保持稳定,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有所下降,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上涨了2.97%和6.66%。

2008年,受成本上涨推动,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上涨17.57%和14.53%。但由于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增长,较2007年增加60.64%,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上升5.56个百分点,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下降5.65个百分点,为避免失去更多的市场份额,在单位成本上涨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虽上涨14.53%,但仍无法消化成本,价格成本差较2007年下降7%。

2009年1季度,在成本继续上升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出现下降,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成本持续上升,国内产业不得不进一步降低价格,以维持市场份额。在国内产业更大幅度地调低同类产品价格后,国内产业才赢回部分2008年丧失的市场份额,但仍未达到国内产业2007年所占有的市场份额水平。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上具有关联性。调查期内,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大幅增加,挤占了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迫使国内产业不得不在价格上与其竞争,因此无法消化上涨的成本,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下降7%。2009年1季度,在成本继续上涨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不升反降,国内产业被迫更大幅度调低同类产品价格,才赢回部分市场份额,但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达30.25%,造成价格成本差较上年同期下降75%。据此,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抑制和压低作用,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受到抑制,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被压低。

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瑞士出口商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立案评论意见》中认为,来自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没有抑制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提交的《俄罗斯初裁评论意见》中认为,被调查产品价格主要受中国国内生产商主导,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没有也不可能受到进口产品价格的抑制。《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提出,调查机关未提供国内同类产品和进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比较,因此无法得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在调查期内抑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的结论。同时,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还提出,其公司在调查期内提高售价,进口价格高于中国国内生产商价格,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不应为中国取向性硅电钢的压价负责。

《申请人对〈立案评论意见〉的评论》提出:首先,2008年底及2009年初,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市场价格下降,主要由于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激增,导致国内市场供大于求,价格急剧下降,从而使得国内产业取向性硅电钢产能严重放空、减产,库存激增。其次,应诉方在其立案评论意见中承认“进口产品的价格是跟随国内价格进行调整的”。事实上,2008年从俄罗斯进口的取向性硅电钢产品的定价策略是跟随国内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采取低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同期价格进行销售。再次,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大量低价冲击,使得中国国内产业的销售受到严重影响,在国际原材料价格大幅度高涨的情况下,产品价格始终处于受抑制的状态。《申请人对俄罗斯初裁评论意见的评论》中提出: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已表明被调查产品通过采取紧盯中国国内主要厂商产品价格的方式,在价格上采取低于国内主要厂商产品价格销售的策略。

《申请人对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的评论》中指出: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并在上述比较基础上,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行了论证和分析。同时,申请人指出,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仅基于其一家公司的进口价格所提出的评论意见不符合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实践作法。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调查机关是就来自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其次,调查机关依据调查获取的证据,认定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大增,挤占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迫使国内产品同类产品价格无法消化上涨的成本,价格成本差下降,2009年1季度,在成本继续上涨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试图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定价,其进口价格不升反降,国内产业被迫更大幅度调低同类产品价格,才赢回部分市场份额,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造成价格成本差大幅下降。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价格先升后降,所占国内市场份额有所上升,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等指标影响较大。特别是2008年以来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增以及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下降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抑制和压低,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受到抑制,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被压低。。

(五)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八条、《反补贴条例》第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七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六条等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影响中国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

1.调查期内,中国国内需求量的增长带动产能的增长,但产量未得到应有的增长,开工率下降,产能、产量的增长并未给中国国内产业带来相应的规模效应和收益利润。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需求量逐年增长,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分别比上年同期增加22.80%、18.09%和12.46%。为适应不断扩大的中国国内市场需要,中国国内产业在此期间通过技术改造、扩建等手段,扩大产能。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逐年增长,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35.33%、53.67%和80.13%。同时,随着技术改造和扩建项目的陆续竣工,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有所增长,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36.76%、23.91%和55.23%,但增长幅度均低于同期产能增长幅度。

2008年和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大幅增加,挤压中国国内产业。2008年,虽然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有所增长,但增长幅度比2007年增长幅度下降12.85个百分点,低于同期产能增长幅度29.76个百分点,并比同期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增长幅度低36.73个百分点。

由于产量未得到相应的增长,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在2007年比2006年增长1.06个百分点之后,2008年比2007年大幅下降19.61个百分点,2009年1季度比上年同期继续下降12.53个百分点。而且,在被调查产品持续大量不公平进口的冲击下,产能和产量的增长并未给中国国内产业带来相应的规模效应和收益利润,200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率较2007年下降9.24个百分点, 2009年1季度,税前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下降81.51%,利润水平不断恶化。

《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提出,被调查产品进口量的增长并不是像申请人主张的那样是导致供求关系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价格的主要原因。有关数据显示,中国国内产业产能和国内需求量增长幅度差别较大,由此导致市场供求关系的改变,从而影响国内市场的价格。

对此,《申请人对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的评论》提出,虽然供求关系会对价格产生影响,但直接决定供求关系的不是产能和需求,而是产销量和需求。初裁有关数据显示,在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的冲击下,虽然中国国内需求量的增长带动了产能的增长,但产销量均未得到应有的增长。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由于被调查产品大量不公平进口的冲击,中国国内产业的正常生产和销售均受到抑制,销售价格下降。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所主张的产能和需求的差异引起供需关系变化对价格影响的观点缺乏依据。

2.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正常销售受到抑制,库存大幅增加,销量的增长并未给中国国内产业带来相应的利润。

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45.49%、5.04%和14.83%。但是,由于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度增长,比上年增长60.64%,比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当期销售数量的增长幅度高出55.60个百分点,使得200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增长幅度大幅下降,比2007年增长幅度下降40.45个百分点,并明显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和国内需求量的增长幅度,中国国内产业的正常销售受到极大抑制。2009年1季度,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增长幅度仍远低于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长幅度。2007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比上年减少49.01%,由于销售受阻,2008年和2009年1季度期末库存大幅上升,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839.02%和978.81%。

3.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先增后减。

由于中国国内市场需求的大幅增长,2007年和200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55.18%和20.31%。但是,2007年和200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增长幅度小于单位销售成本增长的幅度,销售数量的增长幅度明显低于同期产量和国内需求量的增长幅度。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大幅增加,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增长均受到抑制,并由此导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未能获得应有的增长,2008年增长幅度较2007年增长幅度下降34.87个百分点。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继续大幅增加、进口价格下降,受此影响,中国国内产业降低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19.91%。

4.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先增后降。

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2007年和200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均受到抑制,销售收入未能获得应有的增长,进而导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增长受到了一定的抑制,2008年增长幅度比2007年增长幅度下降50.85个百分点,税前利润率下降9.24个百分点。2009年1季度,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出现下滑。受此影响,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开始由增长变为下降,比上年同期下降81.51%。

5.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呈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由于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未能获得应有的增长并有所下降,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增长受到抑制并出现下降,导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呈下降趋势,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季度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3.25个百分点、下降8.83个百分点和下降8.63个百分点。

6.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先升后降,调查期末虽有回升,但仍低于前期水平。

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大幅增长,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受到抑制,200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在2007年增长7.97个百分点之后出现下降,比上年下降5.65个百分点,而同期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市场的份额比2007年上升5.56个百分点。2009年1季度,受被调查产品大量不公平进口影响,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下滑,利润水平恶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持国内市场份额和企业的运转,中国国内产业在降低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销售,市场份额略有回升,但仅比上年同期增长1.04个百分点,仍未恢复到2007年的水平。

7.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先增后减。

2007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现金净流量比上年增长95%,2008年受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增的影响,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未能获得应有的增长,税前利润增长受到抑制,现金净流量出现下降,比2007年下降6.12%。

8.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增长,调查期末增幅大幅回落。

调查期内,随着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的增长,中国国内产业就业人数相应有所上升,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17.09%和73.03%。但是,由于中国国内产业经营状况的恶化,2009年1季度中国国内产业就业人数的增长幅度呈现快速回落,比上年同期增长15.85%,比2008年增长幅度回落57.18个百分点。

9.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

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季度,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11.68%、下降19.66%和提高33.98%。

10.中国国内产业人均工资先增后降。

2007年和2008年,中国国内产业人均工资分别比上年增长27.00%和49.13%。2009年1季度,随着中国国内产业经营状况的不断恶化,中国国内产业人均工资比上年同期下降32.29%,处于较低水平。

11.中国国内产业的投融资影响受到不利影响。

由于被调查产品大量不公平进口的冲击,中国国内产业各项财务指标的恶化,部分已经竣工达产项目未能充分发挥产能,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及运营能力不断下降,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融资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数据显示,调查期内,为了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增长,2006年到2007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销量有所增长,市场份额、就业人数、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均呈不同程度上升。但是,由于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同时来自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受到美国政府的补贴支持,从2008年开始,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对中国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及贸易秩序产生严重影响,减少了中国国内产业的正常贸易机会,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销量增长受到抑制,开工率大幅下降,库存大幅增加,税前利润率、投资收益率恶化,现金净流量下降,特别是2009年1季度,受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继续大幅增加、进口价格降低的持续影响,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销售收入减少,税前利润锐减,就业人数增幅大幅回落,人均工资下降,投融资能力受到不利影响,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六)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中国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显示,被调查国家具有巨大的出口能力,2008年以来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急剧增加,而且对中国的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较大,接近50%,比2007年占比增加9.70个百分点,其出口对中国国内市场的依存程度较高。与此同时,被调查国家平均生产能力比2007年增加6.72%,产量增加7.88%,开工率上升1.01个百分点,而被调查国家国内市场的销售量下降9.68%。

现有证据表明,被调查国家出口能力、生产能力强,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数量持续大幅增长,且对中国的出口占其出口总量比例较大,而在被调查国家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却有所下降;与此同时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需求呈继续增长的趋势,被调查国家对中国国内市场的依存程度较高,具有向中国进一步不公平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八、因果关系

(一)由于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同时来自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受到美国政府的补贴支持,导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市场需求逐年增长,为中国国内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贸易环境。但是,自2008年开始,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增加,由于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同时来自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受到美国政府的补贴支持,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受到严重影响。2008年和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长幅度分别比中国国内需求量增长幅度高出42.55个百分点、11.11个百分点,比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增长幅度分别高出55.60个百分点、8.74个百分点;同期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5.56个百分点和1.17个百分点。在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口的冲击下,国内产业生产销售受到严重影响,开工率大幅下降,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19.61个百分点和12.53个百分点;期末库存大幅上升。

调查期内,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同时来自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受到美国政府的补贴支持。2008年,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口,挤占了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为与被调查产品的不公平进口价格竞争,无法消化成本上涨,价格成本差比2007年下降7%;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在成本上升的情况下进口价格不升反降,同时进口数量继续增加,国内产业为维持市场份额,不得不在单位成本比上年同期上升的情况下,大幅调低销售价格,虽然在调低价格后国内产业赢回了2008年丢失的部分市场份额,但造成价格成本差比上年同期下降75%。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自2008年开始持续下降,造成国内产业盈利能力急剧下滑,200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率下降9.24个百分点,投资收益率下降8.83个百分点,现金净流量下降;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减少19.91%,税前利润锐减81.51%,投资收益率下降8.63个百分点,处于极低水平,同时国内产业就业人数增幅大幅回落,人均工资水平大幅降低,投融资能力降低。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由于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同时来自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同时受到美国政府的补贴支持,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不公平进口造成了中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中国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调查。

1.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需求情况和消费模式的变化。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逐年增长,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分别比上年同期增加22.80%、18.09%和12.46%。金融危机并未影响中国国内产业需求连续稳定增长的形势。同时,中国国内没有限制使用取向性硅电钢的政策变化,也未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等消费模式变化导致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市场的萎缩。

《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提出:“调查机关未深入分析2008年10月爆发的经济危机对国内市场所产生的影响”。

《申请人对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的评论》指出: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已注意到该因素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并结合国内表观消费量对此进行了分析。

调查机关对此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分析。调查显示,中国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包括国内电网建设在内的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加大,带动了输变电行业发展,国内装机容量快速增长,从而带动了国内变压器产量的增长,最终拉动了取向性硅电钢需求的增长。我国取向性硅电钢需求量保持了连续稳定增长的趋势。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非由金融危机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需求和消费模式产生的影响所造成。

2.中国国内产业经营管理的变化。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健全,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非由经营管理不善因素所造成。

3.国内外竞争状况和技术进步。

中国国内产业经过多年来不断的技术改进和提高,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不断得到完善和优化,在产品质量上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与被调查产品在产品性能、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上基本相同。国内外的正当竞争并未导致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技术状况未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

4.贸易政策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没有限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贸易行为的政策。贸易政策未对中国国内产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5.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2006年、2007年、2008年、2008年1季度和2009年1季度,除被调查产品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对中国出口取向性硅电钢的数量分别为169845.72吨、183348.51吨、213516.69吨、50744.04吨和54205.83吨,进口价格分别为25468.25元、28700.92元、30999.34元、28921.35元和32359.02元。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2008年以来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持续上升,而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取向性硅电钢产品的进口数量在总进口量中占比不断下降。从进口价格看,2008年,被调查产品和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取向性硅电钢产品进口价格接近,但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减少的5.65个百分点市场份额中,被调查产品获取了5.56个百分点,其他国家(地区)进口取向性硅电钢产品获取了0.09个百分点;2009年1季度,其他国家(地区)进口取向性硅电钢产品价格显著高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且价格同比呈增长趋势,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减少,同期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同比呈下降趋势,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增加。因此,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取向性硅电钢产品进口不能打断被调查产品进口与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6.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情况。

调查数据显示,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仅在2008年有少量同类产品出口,仅占其总销量的0.03%。

7.不可抗力情况。

调查期内,没有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意外影响。

综上所述,调查期内,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同时来自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受到美国政府的补贴支持,被调查产品大量不公平进口与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有关因素的调查表明,这些因素不能打断调查机关的上述因果关系认定。

九、关于损害调查的其他事项

(一)关于听证会申请有关事项。

调查机关在2010年3月15日收到美国政府递交的《听证会申请》,并于2010年3月18日就该申请发出《关于答复〈听证会申请〉的函》,给予了美国政府书面答复意见。

调查机关在《关于答复〈听证会申请〉的函》中指出,在取向性硅电钢反补贴案调查期间,调查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美国政府和应诉企业充分的、合理的磋商和评论机会,并予以考虑。2010年3月5日,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披露了取向性硅电钢反倾销案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了提交评论意见的机会。根据调查机关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美国政府可以合理预期案件进展情况。调查机关组织并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具体依据《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有关程序规定进行。调查机关关于召开听证会的有关规定是公开、透明的,美国政府可以准确获知有关听证会的程序规定。根据《反补贴条例》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在合理时间内向调查机关提供必要信息。美国政府在熟知有关规定和调查进程的情况下,并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召开听证会的申请,而在本案即将终裁并已收到产业损害调查终裁前披露信息之际提请召开听证会,致使调查机关在程序上无法在合理时间内组织并召开听证会以满足美国政府的请求。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美国政府关于召开听证会陈述意见的申请不予接受。调查机关同时提出,鉴于美国政府有就取向性硅电钢反补贴案有关问题进行口头意见陈述的请求,调查机关将进一步给予美国政府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调查机关提出,美国政府可于10日内派代表向调查机关口头陈述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同时递交书面陈述意见。

美国政府在收到调查机关《关于答复〈听证会申请〉的函》之后,于2010年3月19日向调查机关提交《对原产于美国的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请求召开公开听证会的申请》,请求于2010年3月29日就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向调查机关进行意见陈述。

2010年3月29日,调查机关召开意见陈述会,听取美国政府对于取向性硅电钢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的意见陈述。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终裁前披露中有关产业损害调查的意见陈述会议发言材料》。

(二)关于信息披露评论意见有关事项。

2010年3月15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美国阿勒格尼对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和《俄方对信息披露的评论》。本案申请人对以上评论意见提交了评论。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和美国政府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1.《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

(1)价格影响。

(1)美国政府提出: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的说法带有误导性并不够准确。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提出: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两者变化趋势基本一致的结论与事实基本相符。美国政府强调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2009年1季度比2006年上升,但是美国政府却没有提到进口价格2009年1季度比2008年下降这一事实。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调查机关关于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的调查结论是在对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分别进行同比分析后得出的。2006年至2009年1季度,两者均呈现先升后降,变化趋势基本一致。美国政府有选择的对2009年1季度的季度数据与2006年的年度数据进行比较,以得出调查结论缺乏依据的说法,缺乏客观性。基于对美国政府意见的考虑,调查机关进一步明确了关于价格变化趋势的描述。具体参见裁决相关内容。

(2)美国政府提出:关于国内产品不断调低价格的结论缺乏充分证据。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提出: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行了详细分析,国内价格出现下降,国内产业不能获得确定的价格水平。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基于对美国政府意见的考虑,调查机关对相关表述内容进一步予以明确。具体参见裁决相关内容。

(3)美国政府提出:“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采取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定价策略”的结论存在误导性,是基于申请人提交的俄罗斯生产商定价策略的证据,无法证明美国产品实际价格低于国内产品。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提出: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两者价格的高低并不妨碍调查机关根据事实作出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结论。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实地核查中,国内生产者提交了国外生产者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被调查产品合同一份,合同相关条款证明2009年1季度俄罗斯生产者采取了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定价策略;国内生产者还提交了其与下游用户的议价过程文件,证明2009年1季度美国生产者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定价,迫使国内产业调低价格。基于上述证据,调查机关认定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试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定价。

(4)美国政府提出:调查机关没有对实际价格进行任何对比。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提出: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行了详细的比较。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压低和抑制。

调查机关认为,裁决中对价格变化进行了分析对比,认定了价格抑制和压低,并未就具体价格水平进行对比,也未就价格削减进行认定。具体参见裁决相关内容。

(5)美国政府提出:被调查产品在2008年以低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销售的现象没有持续到2009年1季度。2009年1季度,进口价格高于国内价格。国内销售收入、人均工资和利润率的下滑却出现在2009年1季度。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提出: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价格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在整个调查期内某个阶段下降幅度的对比不起决定性作用。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调查机关并未得出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低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结论。经调查,2008年以来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增以及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下降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严重的压低和抑制,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受到抑制,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被压低。具体参见裁决相关内容。

(6)美国政府提出:调查机关没有分析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是否存在明显的降价现象,缺乏与实际销售价格有关的任何论证依据。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提出:调查机关根据调查所获得的事实,对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并得出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的结论。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调查机关已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作出详细分析。具体参见裁决相关内容。

(2)因果关系。

(1)美国政府提出:2006年至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长,但中国国内产业的产量、销量、收入和税前利润呈上升势头。由此看来,“由于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的冲击,中国国内产业的正常生产和销售均受到抑制,销售价格下降”的结论,就调查期中的大部分时间段而言,存在明显错误。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提出:受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的影响,中国国内产业的生产和销售都受到严重影响,有关指标出现恶化,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调查机关在裁决中已详细分析了中国国内产业产量、销量、销售收入虽有所增长,但增幅回落的事实,而且详细分析了以上增长并未给中国国内产业带来相应的规模效应和收益利润的事实。

(2)美国政府提出:没有发现调查期内相关的价格变动与被调查产品或中国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变化之间存在任何明显的联系。因此,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和数量导致了中国产业业绩的变化的说法缺乏充分证据。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提出:美国政府的以上分析存在对调查机关的误导。考虑到同期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分别增长22.8%、18.09%和12.46%,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变化情况对比可以看出,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冲击,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没有能够实现应有的增加反而下降。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调查机关在裁决中对市场份额变化情况和所受影响作出了详细分析。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挤占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无法消化成本上涨;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被迫随被调查产品调低价格后,赢回了部分市场份额,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大幅下滑。

(3)美国政府提出:中国国内产业遇到的任何问题很可能源自与中国国内产业对需求的错误评估和由此导致的产能提高,以及库存的剧增,而非匀速增长的进口被调查产品。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提出: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和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首先,美国政府以上意见是基于“很可能”的推断得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对于产能增长的情况,调查机关在裁决中已详细分析,中国国内需求量的增长带动产能的增长,但产能与国内需求量之间仍存在差距,产量未得到应有的增长,开工率下降,产能、产量的增长并未给中国国内产业带来相应的规模效应和收益利润。由于销售受阻,2008年和2009年1季度期末库存大幅上升,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839.02%和978.81%。产能的变化与库存的变化并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2007年在产能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比上年减少49.01%。正是由于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度增长,使得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增长幅度大幅下降,中国国内产业的正常销售受到极大抑制,从而导致库存大幅增加。再次,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并非匀速增长,调查机关在裁决中已详细分析,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增加,2008年和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长幅度分别比中国国内需求量增长幅度高出42.55个百分点、11.11个百分点,比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增长幅度分别高出55.60个百分点、8.74个百分点。在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口的冲击下,国内产业生产销售受到严重影响。

对于需求、产能、产量、库存之间的相互关系,调查机关进一步分析如下:

调查期内,国内取向性硅电钢市场需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和产量均持续保持增长,在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基本保持稳定的2007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出现下降,而自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大幅增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也相应开始大幅增加,从上述情况看,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变化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库存变化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由于自2008年开始,被调查产品进口开始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开始大幅增长,调查机关着重考察了自2008年开始,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上升之间的关系。调查机关认为,在一个正常发展的市场,排除其他因素干扰,市场竞争者可以依据其所占市场份额合理预期其在市场需求增长时所应获取的销量增长,并据此安排其生产销售。调查机关以2007年国内取向性硅电钢市场份额情况作为市场竞争者合理预期的基础,计算出2008年至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被调查产品和其他来源进口产品预期可以获取的市场销量。

2008年至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增长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其实际产量超出了其应当获得市场销量的部分;二是其预期销量未能转化为实际销量的部分。由于本案中国内产业为国内所有生产者,其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对象只有进口产品,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预期销量未能转化为实际销量的部分实际上是与进口产品竞争所造成,即进口产品进口量超过了其预期销量,因此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未能实现其预期销量,其库存出现增长。

通过分别比较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预期销量、实际销量、库存增长量、被调查产品和其他来源进口产品的进口量及预期销量,调查机关发现,2008年至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超过预期销量造成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增加量的45-55%,被调查产品进口量超过其预期销量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增加量的41-51%,其他来源进口产品进口量超过其预期销量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增加量不超过2%。因此,被调查产品进口是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增加和其他进口造成的影响不能打破上述因果关系。

2.《美国阿勒格尼对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

(1)阿勒格尼技术公司提出,基于披露的中国国内产业数据,国内产业没有因为进口原因受到损害。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美国阿勒格尼对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的评论》提出:根据信息披露的中国国内产业数据分析,国内产业销售价格下滑,税前利润、人均工资、开工率大幅下降。申请人对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对税前利润、市场份额、库存量等指标的分析结论提出了具体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机关在裁决中对中国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详细评估。有关数据显示,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不公平进口造成了中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2)阿勒格尼技术公司提出:尽管2009年1季度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降,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进口定价策略是降低售价至比国内产业更低水平,由此导致国内低价抛售。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美国阿勒格尼对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的评论》提出: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进行了详细分析。由于受到被调查产品低价销售的挤压,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

调查机关已详细分析,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不公平进口,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压低和抑制,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受到抑制,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被压低。具体见裁决相应部分。

3.《俄方对信息披露的评论》。

(1)俄方提出:美国和俄罗斯进口产品以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不具有可替代性,对国内产业损害的持续性和可能性不同,不符合累积评估的适用标准。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俄方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指出,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具有可替代性,俄方“从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损害的持续性和可能性不同的角度而言,本案不应使用累积评估”的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调查机关在裁决中已对俄方以上意见进行了详细分析。具体参见裁决相关内容。

(2)俄方提出:俄罗斯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对中国国内市场需求的有益补充,并未挤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中国国内产业各项数据良好,而且中国国内市场价格出现垄断性增长,中国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指控不成立。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俄方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指出,被调查产品进口量的激增,对国内产业价格、库存等造成不利影响。申请人再次提出,被调查产品采取低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销售的定价策略,同时进口量大幅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国内销售价格受到抑制,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价格先升后降,所占国内市场份额有所上升,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等指标影响较大。特别是2008年以来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增以及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下降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的压低和抑制,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受到抑制,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被压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不公平进口造成了中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三)关于重新审查信息披露评论有关事项。

在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对重新审查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中,调查机关注意到,阿勒格尼技术公司仅表示同意美国政府和AK钢铁有限公司的评论意见,并未提出其自身的评论意见。以下,调查机关就美国政府和AK钢铁有限公司评论意见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应。

(1)关于“低价”及“低价策略”的认定。

美国政府和AK钢铁有限公司在评论意见中均主张调查机关认定了被调查产品价格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而认为调查机关进行价格水平比较的方法不合理,且未披露低价依据的相关事实。

调查机关在重新裁定中并未就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进行比较,也未作出任何“低价”或者价格削减的认定。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大幅增加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抑制和压低作用,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受到抑制,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被压低。具体而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大幅增加,使国内产业面临两难困境:如果国内产业维持其应有的价格水平,则会丧失市场份额;如果国内产业希望避免丧失市场份额,就必须调低价格。调查机关在重新裁决的价格影响分析部分已经充分说明了上述状况,并在信息披露中予以了详细披露。美国政府和AK钢铁有限公司并未就调查机关的上述分析及其依据的事实进行评论,而是错误地臆断调查机关作出了“低价”的认定。美国政府评论意见中引用的信息披露中有关“低价”的表述,是申请人的相关主张,而非调查机关的认定结论。

美国政府和AK钢铁有限公司还提及信息披露中有关“低价策略”的表述,认为与调查机关“未提出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低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结论”相矛盾。

调查机关需要重申的是,关于“低价策略”的表述是对实地核查中获取相应证据的客观描述,这些证据说明了被调查产品低于国内同类产品定价的意图而非结果,显示了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销售和定价上的充分竞争性,也体现了价格对下游用户采购决策的影响。调查机关并未如美方所主张的将“低价策略”作为比较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水平高低的证据,也并未做出任何有关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水平高低的结论。

(2)关于2009年1季度价格变化趋势。

美国政府和AK钢铁有限公司在评论意见中提出,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1.25%,国内产品同类产品价格下降30.25%,说明两者价格之间缺乏相关性。

调查机关认为,重新裁决价格影响分析部分全面分析了2008年和2009年1季度的情况,在综合考虑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的对应变化情况以及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平均价格对应变化情况的基础上,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大幅增加,使国内产业面临两难困境:如果国内产业维持其应有的价格水平,则会丧失市场份额;如果国内产业希望避免丧失市场份额,就必须调低价格。调查机关获取的证据完全支持这一认定。

与2006年和2007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基本保持稳定不同,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增加,其占有的国内市场份额增加了5.56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在成本上升的情况下,力图维持其相应的价格水平,结果丧失了5.65个百分点的市场份额,国内产业丧失的市场份额几乎全部为被调查产品所占有。与此同时,由于受到被调查产品挤占市场份额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毛利率较上年下降了13.01个百分点。由此可见,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不公平进口造成了200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丧失、盈利能力下降。

2009年1季度,吸取了2008年丧失市场份额的教训,国内产业被迫降低价格以避免进一步丢失市场份额。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同比下降30.25%的情况下,国内产业赢回了其在2008年丧失的部分市场份额,但仍未能恢复到其在被调查产品尚未大量进口的2007年的市场份额水平。尽管国内产业通过调低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赢回了部分市场份额,但其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大幅下降75%,盈利能力进一步恶化。

如上所述,从平均价格变化趋势来看,2006年至2008年,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变化趋势一致且变化幅度接近,说明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竞争。这种竞争在2008年更加激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增加,挤占了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最终扰乱了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模式,国内产业在2009年1季度不得不大幅调低价格以避免市场份额的进一步丧失。通过全面而非孤立地分析2008年和2009年1季度情况,上述证据完全支持调查机关的判断,即在被调查产品自2008年开始大量进口的影响下,国内产业面临着市场份额丧失和盈利能力下降,而如果国内产业希望维持其市场份额,则只能通过降低价格和忍受进一步的盈利能力下降。

调查机关认为,全面考虑2008年和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的对应变化情况以及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平均价格的对应变化情况,较单独对比2009年1季度的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幅度更为合理。首先,若非进行价格水平高低的比较,年度变化较季度变化更具稳定性和合理性,更能排除不同季度之间的偶发状况可能带来的异常影响,这也是调查机关在进行变化趋势对比时更倾向于使用年度数据的原因,2009年1季度仅一个季度的价格数据难以准确反映全年的情况,更无法否定2008年全年的情况。其次,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通过降低价格赢回市场份额时,难以判断何等降价幅度足以赢回市场份额,2009年1季度的事实也证明,即便国内产业如此大幅度降低价格,也未能完全赢回其2008年丧失的市场份额。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2008年全年的情况更能全面和明显地反映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充分支持了调查机关有关价格影响和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认定。与此同时,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仍未完全赢回其2008年丧失的市场份额,且盈利能力进一步恶化的事实,也与调查机关的因果关系认定结论完全相符。即便不排除2009年1季度宝钢新增产量以及美方评论所称的“过度生产”对国内产业价格变化产生部分影响的可能性,也不能据此完全否定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价格产生的影响。

(3)关于非价格因素在采购决定中的作用。

美国政府在评论意见中提出,除价格以外的其他因素,如质量、产品范围、可获得性,可能影响购买决策,导致市场份额变化。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美国政府的上述主张仅限于简单猜测,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次,在原始调查阶段,相关利害关系方就提出过类似抗辩主张,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就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替代性和竞争性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在同类产品认定部分进行了分析和认定。

为回应美国政府上述主张,调查机关再次说明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阿勒格尼技术公司曾提出过其部分产品型号与国内产品的可替代性问题,此后又声明其主张的产品型号并未在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在其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中明确表示其生产或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及其他国家(地区)的同类产品存在较强的可替代性和竞争关系。

提交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的利害关系方曾主张,激光刻痕、低铁损值等高端产品仅有美国、日本等国可以生产。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进行实地核查过程中,实地考查了其激光刻痕生产线,调取了其产品目录、产品检测报告、销售发票等证据,证明国内产业确实生产和销售激光刻痕和低铁损值的取向性硅电钢产品。国内产业还提供了下游用户的使用评价报告,证明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质量相当,具有竞争性和可替代性。

对比国内进口商和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购买量前十位的客户名单,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下游用户重合度在50%左右。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被调查产品销售合同和国内产业与下游客户的议价文件也证明,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直接竞争,且价格是下游客户采购决策的重要因素。

(4)关于国内产业产能产量增加问题。

美国政府在其评论意见中提出,调查机关未能解释国内产业产能和产量增长超过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市场需求的原因,认为调查机关的相关结论属于主观臆断。

本案中,2008年之前,国内生产者仅有武钢一家,2008年下半年开始,国内产业由武钢和宝钢两家国内生产者组成。由于武钢和宝钢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且与国外生产者也存在竞争关系,其向调查机关申请对其相关数据进行保密。调查机关接受了其保密申请,考虑到披露上述两家国内生产者合计数据可能导致两家国内生产者相互推算出对方数据,进而泄露保密信息,因此在裁决中调查机关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保密处理,仅披露了相对数值。

基于国内产业提供的保密信息,经比较国内取向性硅电钢需求量、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和产量,调查机关认定了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能产量随国内市场需求增长而增长,但并未超过同期市场需求。调查机关的上述认定是基于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和事实,而非美国政府主张的“主观臆断”。

调查机关在信息披露和裁决中以百分比形式披露了国内取向性硅电钢需求量、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的变化情况,美国政府评论中将基于不同基数的变化幅度直接对比,从而得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增加超出市场需求增加的结论,存在明显错误。以2007年和2008年为例,按照美国政府忽略基数不同,直接对比增长幅度的做法,2008年国内取向性硅电钢需求量增长18.09%,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增长23.91%,高于需求增长幅度5.82百分点。但实际情况是2007年国内取向性硅电钢需求量为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的近两倍,因此2008年国内取向性硅电钢需求量同比增长18.09%,大致相当于以2007年国内产业产量为基础增长了36%左右,远高于2008年国内产业产量增幅23.91%。这也解释了为何在200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销量均实现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仍丧失了5.65个百分点的市场份额,而被调查产品获取5.56个百分点市场份额,说明国内产业既未超出国内需求增长,也未超过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长。

美国政府还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国内产业超出需求增长水平的产能产量增长,导致了2009年1季度国内价格的下跌。

调查机关认为,如上所述,包括2009年1季度的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产能产量增长从未超出同期国内市场需求,因此美国政府上述主张的前提并不存在。而且美国政府忽略了部分案件事实。

首先,美国政府完全忽略了2008年的情况。200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增加数量远低于需求增加数量,同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增加数量也低于其产量增加数量,由此造成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的大幅增加。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的增加,主要是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大幅增加,挤占了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造成了国内产业已经生产的同类产品无法销售。

其次,美国政府忽略了调查机关对于2009年1季度价格影响的明确认定。调查机关认为,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通过调低同类产品价格避免了市场份额的进一步丧失,同时赢回了其在2008年丢失的部分市场份额。也就是说,国内产业只有降低价格才能赢回2008年丧失的市场份额,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是国内产业避免进一步丧失市场份额的需要,而非仅由所谓的“生产过量”造成。

第三,2008年的价格影响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在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共15个月期间内,2008年占到整个期间的80%。因此,尽管同时考虑了2008年和2009年1季度的情况,调查机关认为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品同类产品价格的负面影响更具证明力。

综上,即便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不是造成国内产业不利影响的唯一原因,也不能因此完全排除其对于国内产业的影响。在整体考虑2008年和2009年1季度的情况后,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进口对上述期间国内产业遭受不利影响负有显著责任。

(5)关于对库存增加的分析。

美国政府在评论意见中批评调查机关没有充分理由证明2007年可以作为分析库存增加的合理基础。

调查机关基于以下理由决定将2007年作为分析库存增加问题的基础:

首先,自2008年开始,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开始持续大幅增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也开始增加,2007年作为最接近2008年的年份,是最具同期可比性和代表性的年份。

其次,2007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并未出现大幅增加,国内产业尚未显现不利状况,可以视为处于正常市场状况的年份,参与市场竞争各方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可以作为合理预期的基础。

第三,美国政府在评论意见中简单揣测国内用户在采购取向性硅电钢需求上可能发生变化,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如前所述,调查机关获取的证据既未显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明显的型号、质量或用途差异,也未显示自美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以至于影响调查机关累积评估自美国和俄罗斯进口产品影响的适当性。

美国政府在评论意见中还认为调查机关合并分析2008年和2009年1季度数据的做法与习惯做法相矛盾。

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的上述指责忽视了如下因素:

首先,与习惯做法或典型做法不同并不意味着不具合理性。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并未就具体问题规定具体处理方法,也未要求调查机关须采用典型做法,调查机关只需采用合理方法即可。

其次,合理的分析方法需要依据分析对象的特性而确定。在分析如销量、价格等因素时,调查机关采取了分年度或分季度同比分析的方法,因为销量、价格仅反映当期情况而不影响后续期间。但与上述因素不同,库存累积是一个延续的过程,如2008年年底的库存不会在2009年年初瞬间消失,2008年12月31日的库存即2009年1月1日的库存。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分析自2008年开始持续增加的库存问题,合并考虑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的库存情况更为合理。

第三,即便如美国政府主张将2008年和2009年1季度的库存分别考虑,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增加数量超过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增加数量,国内产业丧失的市场份额几乎全部由被调查产品挤占。在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共15个月期间内,2008年占到整个期间的80%,调查机关有理由认为,2008年的情况对于损害和因果关系认定更具证明力。而且,虽然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增加所产生的影响不如2008年显著,但调查证据也并不支持美国政府有关“被调查产品进口并未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增加”的主张。

(6)关于其他进口和国内产业自身竞争问题。

美国政府和AK钢铁有限公司在评论意见中提出,被调查产品并未造成国内产业损害,其他来源的进口产品以及国内产业内的相互竞争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的相关事实并不支持美方上述主张。调查期内,供应国内取向性硅电钢市场的只有被调查产品、其他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为更好地分析美方主张的可能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相关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应对比分析被调查产品进口、其他来源进口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同期变化情况。三者中变化更为显著的一方显然将产生相对更加重要的影响。

从市场份额变化情况来看,200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同比减少5.65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同比增加5.56个百分点,其他进口市场份额同比增加0.09个百分点;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同比增加1.04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同比增加1.17个百分点,其他进口市场份额同比减少2.21个百分点。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2008年还是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均是相对而言产生更加重要影响的因素。200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减少,被调查产品几乎获取了国内产业丢失的全部市场份额。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均出现增加,其他进口的市场份额减少,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增加的市场份额少于被调查产品增加的市场份额。需要强调的是,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增加并不能说明被调查产品已不对国内产业产生不利影响,国内产业为避免市场份额进一步丧失而不得不调低价格,才赢回了2008年丧失的部分市场份额,而被调查产品却获取了更多的市场份额。上述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的对比说明,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遭受的不利影响负有显著责任,且其造成的影响明显大于国内产业自身或其他进口产品。

从销量增长幅度看,200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同比增加5.07%,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同比增加60.64%,其他来源进口量同比增加16.45%;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同比增加14.83%,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同比增加23.57%,其他来源进口量同比增加6.82%。

上述数据再次验证了调查机关通过分析市场份额变化情况所得出的结论。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被调查产品和其他进口的销量均出现增长,但被调查产品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两者,说明被调查产品造成的影响明显大于国内产业自身或其他进口产品。

调查机关意识到在直接对比基于不同基数的变化幅度时必须保持谨慎。但调查机关认为上述销量增长幅度对比得出的结论是合理的。首先,销量增长幅度的对比结果是对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的印证,而市场份额的变化情况不存在因基数不同产生扭曲的风险。其次,在更为重要的2008年全年,被调查产品进口增加的数量分别远高于国内产业销量增加量和其他来源进口增加量,也说明当期销量增长幅度的对比结果真实反映了销量增加量的情况。第三,调查机关注意到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增加有所放缓,但这需要与同期国内产业大幅调低价格以赢回2008年丢失的市场份额的情况一并考虑。因此,调查机关认为,上述关于销量增加幅度的对比结果能够有效印证对于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的分析。

调查机关也注意到2008年和2009年1季度情况的差异。2008年,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更加清晰和明显,而且,在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共15个月期间内,2008年占到整个期间的80%;即便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的影响不如2008年明显,但通过上述分析也可以看出,被调查产品仍对国内产业遭受的不利影响负有显著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调查机关区分了不同因素对国内产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认为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遭受的不利影响负有显著责任,即便国内产业自身或其他进口也对国内产业产生了负面影响,但不足以据此否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负面影响。美国政府和AK钢铁有限公司的相关主张并未否定或削弱调查机关的上述分析和结论。

宝钢新投产并未造成美方所主张的问题,调查机关的上述分析已将宝钢新增的销量作为国内产业的一部分纳入了考虑,即便宝钢新投产增加了国内产业对市场的供给,但相对国内产业和其他进口,被调查产品依然实现了更高的增长幅度并获取了更多的市场份额,因此被调查产品产生了更大的影响。

国内产业新增产能也并未造成美方主张的问题。国内产业新增产能是为了满足国内市场的长期需求。只有当这些产能实际转化为产量并进行销售才有可能对国内市场产生影响。而上述关于销量和市场份额的对比结果显示,尽管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国内产业销量实现了一定增长,而同期被调查产品的销量和市场份额增长都显著高于国内产业。

其他进口产品也未造成美方主张的问题。尽管其他进口在绝对数量上大于被调查产品,但2008年被调查产品获取的市场份额增长远高于其他进口产品,2009年1季度,在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增长时其他进口的市场份额下降。因此,被调查产品造成的负面影响明显大于其他进口。

(7)关于对申请书非保密概要的评论意见。

AK钢铁有限公司在对申请书非保密概要的评论中提出,申请人产能产量信息在公开媒体上可以获得,因此不应在申请书中予以保密。

调查机关认为,AK钢铁有限公司援引的申请人网站或公开媒体上有关产能产量的数据均为概数,而非精确数据。申请人有权申请在申请书中对上述数据进行保密处理。

十、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维持该案原审调查的结论,即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存在倾销及补贴,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重新审查,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及从价补贴率如下:

倾销幅度:

1.AK钢铁有限公司                      7.8%

(AK Steel Corporation) 

2.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19.9%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13.8%

从价补贴率:

1.AK钢铁有限公司                      3.4%

(AK Steel Corporation)

2.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3.4%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3.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