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58号 
【发布日期】2013-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百特国际有限公司(Baxter International Inc.,以下简称百特)收购瑞典金宝公司(Gambro AB,以下简称金宝)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2年12月31日,商务部收到百特收购金宝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2013年3月12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4月10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对持续肾脏替代治疗商品(以下简称CRRT系列商品)中的CRRT监测仪、CRRT透析器和CRRT血路管三种商品市场和血液透析系列商品中的血透透析器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7月9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截止时间为9月7日。 

  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下游客户广泛征求了意见,了解了相关商品情况、行业特征、市场营销状况,听取了业内关于该交易对市场竞争影响的意见。 

  二、竞争分析

  商务部按照《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审查,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其在CRRT系列商品市场和血透透析器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一)交易概况。

收购方百特于1931年在美国注册成立,是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治疗血友病、免疫系统紊乱疾病、传染疾病、肾科疾病、创伤和其他慢性及重症病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被收购方金宝于1942年在瑞典注册成立,是一家跨国医疗技术公司,主要从事肾脏和肝脏透析、骨髓瘤肾治疗、水处理系统以及其他慢性和重症患者的体外疗法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通过本次交易,百特将间接收购金宝的全部股权,交易完成后,金宝将成为百特的全资子公司。 

  (二)相关市场。

交易双方在CRRT系列商品和血液透析系列商品上存在横向业务重叠。 CRRT系列商品又称床旁血滤设备,通常适用于医院重症监护病房中有生命危险的急性肾脏功能损伤患者,CRRT系列商品包括CRRT监测仪、CRRT透析器、CRRT血路管、CRRT导管、CRRT液剂。血液透析设备主要用于治疗急性常规肾损伤以及慢性肾病,血液透析系列商品包括血透监测仪、血透透析器、血透血路管、血透导管和血透液剂。商务部考察了CRRT系列商品和血液透析系列商品在价格、治疗侧重点、适用对象等需求方面的因素,同时也考虑了这两类商品的技术特征、商品提供所需知识产权及转产的难易程度等供给方面的因素,确认CRRT系列商品和血液透析系列商品分别构成独立的系列相关商品市场,其中重点审查了CRRT系列商品中的CRRT监测仪市场、CRRT透析器市场和CRRT血路管市场,以及血透透析器市场。

商务部考察了CRRT系列商品和血透系列商品在关税、运输成本、进出口情况及贸易现状等方面的因素,认为需要从全球范围分析本项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同时考察了此交易可能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的影响。

(三)竞争评估。

商务部依据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控制力、市场进入等因素,对CRRT监测仪、CRRT血路管、CRRT透析器和血透透析器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评估。

1、交易导致CRRT系列商品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无论是在全球还是中国境内,交易前,CRRT系列商品市场集中度已经很高。在全球CRRT监测仪、CRRT血路管和CRRT透析器市场,交易前市场集中度指数(HHI)分别为3612、3162和2908;交易后HHI指数分别为4410、3798和4108,市场集中度指数增量(ΔHHI)分别达到798、636和1200。在中国境内CRRT监测仪、CRRT血路管和CRRT透析器市场,交易前HHI指数分别为2738、3702和4506;交易后HHI指数分别为3942、7158和6426,集中度增量(ΔHHI)分别达到1204、3456和1920。

2、交易使收购方在CRRT系列商品市场拥有支配地位。交易前,集中双方在CRRT系列商品市场互为主要竞争者。2012年,在全球范围内,集中双方在CRRT监测仪市场的合计份额为64%(百特7%、金宝57%),在CRRT血路管市场的合计份额为59%(百特6%、金宝53%),在CRRT透析器市场的合计份额为62%(百特12%、金宝50%);在中国境内,集中双方在CRRT监测仪市场的合计份额为57%(百特14%、金宝43%),在CRRT血路管市场的合计份额为84%(百特36%、金宝48%),在CRRT透析器市场的合计份额为79%(百特15%、金宝64%)。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均较小,对市场竞争影响有限。本交易消除了CRRT系列商品市场中的主要竞争者,使百特拥有较强的市场控制力,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3、交易增加了中国血透透析器市场企业间相互协调、限制竞争的可能性。2012年,在中国血透透析器市场上,尼普洛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尼普洛)的市场份额为26%,金宝为19%,百特为3%。交易前,百特的血透透析器产品由尼普洛代工生产。交易后,百特将拥有金宝既有的血透透析器生产能力和销售网络,与尼普洛一起成为中国血透透析器市场的两个主要竞争者,两者市场份额合计达到48%。百特与尼普洛签署的代工协议中包含生产成本、生产数量等竞争性信息,两者之间代工关系的存续便于双方相互协调,限制市场竞争。

商务部调查认为,CRRT系列商品和血液透析系列商品市场进入存在一定障碍。首先,进入血透系列商品或CRRT系列商品市场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成本,包括较高的生产、研发资本投入和构建销售网络。其次,拥有相应的专利和知识产权是进入该市场并保持生存的重要条件。另外,各国对上述商品均有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相关商品需要达到一定的技术质量标准才能获得相应资质。在中国境内从事相关业务需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

三、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在初步审查阶段,申报方向商务部表示该项集中可能存在竞争问题,并提交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在进一步审查阶段,商务部向申报方指出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并要求申报方根据商务部指出的竞争问题,对其提出的解决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过多轮商谈,2013年6月20日,集中双方向商务部提交了最终解决方案。经评估,商务部认为,该方案能够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四、审查决定

审查认为,百特收购金宝对CRRT系列商品市场和血透系列商品中的血透透析器市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百特和金宝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百特剥离其全球的CRRT业务,包括确保剥离业务存活性和竞争力所需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二)2016年3月31日前,百特在中国境内终止尼普洛代工生产协议(本决定公布时已经存在的客户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项下的供应义务除外)。

(三)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照本公告办理外,《百特国际有限公司拟议收购金宝公司交易的救济承诺》(见附件)对百特具有同样法律约束力。百特应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委托监督受托人对其履行本决定项下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百特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商务部书面报告业务剥离义务履行情况;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每日历年度结束后45天内,向商务部书面报告尼普洛代工生产协议逐步终止义务履行情况。

为履行上述义务,交易双方应当在监督受托人确定后,尽快提交履行上述义务的详细操作方案,报商务部批准后实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百特国际有限公司拟议收购金宝公司交易的救济承诺.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8月8日

 

 

相关附件

百特国际有限公司拟议收购金宝公司交易的救济承诺.doc
附件内容预览

 

附  件

美国百特国际有限公司拟收购瑞典金宝公司的交易救济承诺方案

目录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剥离业务

第三章相关承诺

第四章买方

第五章在中国范围内终止尼普洛代工生产协议的承诺

第六章受托人

第七章条件的复审/终止

第八章条件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商务部规定,美国百特国际有限公司(Baxter International Inc.,以下简称百特)就百特拟收购瑞典金宝公司(Gambro AB,以下简称金宝)的交易(“本交易”),向商务部提议如下救济承诺方案(以下简称救济方案)。

第一章定义

以下词语在本救济方案中具有以下含义:

关联企业:百特控制的企业。

百特:根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成立的美国百特国际有限公司(Baxter International Inc.),其注册地址为One Baxter Parkway, Deerfield, Illinois 60015, U.S.A. (美国伊利诺伊州迪尔费尔德)。

交割:将剥离业务的法定所有权转让给买方。

CRRT:持续性肾脏替代治疗(英文为 “Continuous Renal Replacement Therapy”)。

条件:商务部就百特拟收购金宝的交易公告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

决定:商务部就百特拟收购金宝的交易做出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剥离业务:第二章定义的百特的CRRT业务。

剥离受托人:一个或一个以上独立于交易双方的自然人或法人,经商务部批准由百特委托,并获得百特的排他性剥离受托人授权委托协议。

剥离受托人委托协议:百特授予剥离受托人向买方出售剥离业务的排他性委托协议。

生效日:决定做出之日。

首个剥离期:百特收购金宝交易的交割日起六个月,经申请,可延长至九个月。

保持业务独立管理人:百特为剥离业务指定的、在监督受托人监督之下管理日常业务的人。

主要人员:维持剥离业务存活性和竞争性所必需的人员。

监督受托人:一个或一个以上独立于交易双方的自然人或法人,经商务部批准并由百特委托,承担监督百特遵守决定规定的条件和义务的职责。

尼普洛:日本尼普洛株式会社(英文名为“Nipro Corporation”),一家依据日本法律成立的公司。

尼普洛代工生产协议:由百特医疗用品公司(英文名为“Baxter Healthcare Corporation”)与尼普洛签署的自2013年4月1日起生效的《供应商产成品购买协议》。

双方:百特和金宝。

人员:剥离业务目前雇佣的所有专属人员。

买方:根据第四章规定的标准,商务部批准收购剥离业务的实体。

终止:在中国境内(就本救济承诺方案而言,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尼普洛代工生产协议在其3年期限到期时终止。

终止日:2016年3月31日。

受托人:监督受托人和/或剥离受托人。

受托人剥离期:首个剥离期结束后六个月。

第二章剥离业务

  1.    剥离业务为百特全球的CRRT业务。
  2.    按照买方选择,剥离业务包括以下部分:

(1)有形资产:

剥离业务使用或持有的所有CRRT产品、零部件、物料、材料及其他存货,以及安放在任何客户或其他监测仪用户处的由百特所有的监测仪。

(2)无形资产:

百特持有的(除下文第三点提及的专利外)专门用于CRRT产品在全球的开发、生产和/或销售的所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包括:

  •    Accusol、Monosol、Aquarius、Aqualine、Aquamax、Aquaspike、Aquaset、Aquastream和Aquasmart以及Aquadrain、Aqua Plus和 Aqua+的商标;
  •    百特于2009年从爱德华生命科学公司(以下简称爱德华)取得的专利,以及百特在收购爱德华之前持有的专门用于CRRT的专利;
  •    不可撤销的、永久性的免费许可,在CRRT领域内,使用百特最初设计用于腹膜透析液的、但由于范围宽泛还在液剂和出售液剂的包装袋(也称作容器)方面涵盖Accusol的专利;
  •    有关百特CRRT业务的版权,包括信息手册和网站内容;
  •    液剂Accusol、Monosol和乳酸盐的生产专有技术,以及取得相关生产批准的专有技术。该等相关专有技术包含在设计历史文档、技术文档、图纸、产品规格、生产流程描述、验证文件、包装规格和质量管控标准内;
  •    与更新Accusol配方项目有关的文件,即在开发项目期间产生的所有相关数据。百特还将根据买方的意愿,提供与剥离的Accusol拟议项目的转让有关的所有合理技术援助,以便于买方可以成功的、无延迟地继续拟议产品的开发;

(3)许可、批准和授权:

  •    转让(如果在法律上不可能,则提供适当的途径使用)百特持有的有关剥离业务的所有当前和未决的CE标志,包括有关剥离业务的当前和未决的CE标志的所有百特可以取得的相关卷宗,并在必要时,就任何必要的监管申报和必要的授权,向买方提供合理协助;
  •    转让(如果在法律上不可能,则提供适当的途径使用)百特持有的、任何政府机构签发的、对于生产和/或销售剥离业务产品所必须的所有许可、批准及授权,包括当前或未决授权的所有百特可以取得的相关卷宗,并且在必要时,在向买方转让剥离业务的相关许可、批准及授权方面,向买方提供合理协助,就任何必要的监管申报和必要的授权,向买方提供合理协助;

(4)合同、协议、租约、承诺和谅解:

  •    百特将尽最大努力,使买方能与日机装(Nikkiso)达成从日机装购买Aquarius监测仪(及附属产品如零部件)的协议,如无法达成这些安排,百特已准备好与买方签订背靠背供应协议,以保证买方能在合理的成本加成基础上获得该等监测仪;
  •    百特将尽最大努力,使买方能与贝尔克公司(Bellco S.r.l.)和明泰科公司(Minntech)达成购买透析器的协议,与Haemotronic公司(Haemotronic S.r.l.)达成购买血路管和附属产品(如废液袋、接合器、注射器等)的协议,与Medical Components公司达成购买导管的协议,以及达成其他关于剥离业务的任何关键的供应协议。如无法达成这些安排,百特已准备好与买方签订背靠背供应协议,以保证买方能在合理的成本加成基础上获得这些产品;
  •    百特将转让给买方分销协议或分销协议中有关CRRT的部分。如无法达成这些安排,百特已准备好与买方签订背靠背分销协议,在合理的成本加成基础上为买方分销产品;

(5)客户、信贷和其他记录:

百特与客户签订的关于剥离业务产品的现有合同(在经过客户同意后转让),以及百特的CRRT客户名单和与CRRT产品有关的客户记录。如果客户不同意这一转让,百特将与买方达成背靠背安排,在合理的成本加成基础上,由买方向百特供货,确保百特可以履行其剩余的义务;

(6)以下人员(包括主要人员):

目前从事剥离业务的人员,包括(i)专属CRRT生产的技师/工程师,(ii)研发/监管人员,和(iii)营销和销售人员。截至2013年4月,这些人员包括亚太区的约30名员工、欧盟和瑞士的17名员工,以及拉丁美洲的4名员工。除非当地法律有禁止规定,百特会确保这些员工转聘至买方。

  1.    剥离业务不包括:
  •    任何研发设施;
  •    任何生产性资产;
  •    百特CRRT业务部门的常驻美国的全球主管(一位营销员工)
  1.    为了帮助剥离业务顺利过渡,百特承诺,根据买方意愿,在一段过渡期内,安排百特或关联企业提供以下产品或服务:
  •    百特已准备好按照与买方商定的合理成本加成的基础,按照良好的行业惯例,与买方签订Accusol和Monosol液剂和乳酸盐的委托生产协议;
  •    百特已准备好根据一个过渡服务协议,按合理报酬向买方提供某些过渡服务。根据买方的选择,该等服务包括(i)人力资源功能(例如人力资源支持、薪水册、养老金管理);(ii)财务功能(例如银行业务、供应商付款、信贷、增值税、财政、税务、内部审计、法定会计);(iii)信息技术(例如电子邮件、企业管理软件、服务支持、服务器托管、电信等);(iv)销售和客户支持功能(例如客户服务支持、零部件订货处、客户支持服务帮助台、库存管理等);以及(v)其他行政功能(例如保险、法律和出口合规、差旅服务等)。
  1.    为了实现剥离,百特承诺在首个剥离期内与买方签订出售剥离业务的买卖协议。如百特未能在首个剥离期结束前签订该协议,百特应授予剥离受托人排他性的委托,以在受托人剥离期内出售剥离业务。

第三章相关承诺

维持存活性、可销售性和竞争性

  1.    自生效日起直至交割为止,百特应根据良好业务惯例,维持剥离业务的经济存活性、可销售性和竞争性,并尽可能地把剥离业务失去竞争潜质的任何风险降至最低。具体来说,百特承诺:

(a)不自行采取可能对剥离业务的价值、管理或竞争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或者可能改变剥离业务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范围或行业或商业战略或投资政策的任何行为;

(b)按照当前及延续的业务计划,为剥离业务的发展提供充足资源;

(c)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包括适当的激励计划(基于行业惯例),以鼓励所有主要人员留在剥离业务内。

双方保持独立的义务

  1.    百特承诺,自生效日起至交割为止,保持剥离业务与其保留业务的分离,并确保剥离业务的主要人员——包括保持业务独立管理人——没有参与任何保留业务,反之亦然。百特还应确保人员不向剥离业务以外的任何个人报告。
  2.    在交割之前,百特应协助监督受托人确保剥离业务作为与百特保留业务分离的一个单独的和可销售的实体予以管理。百特应任命在监督受托人监督下的负责管理剥离业务及保持业务独立管理人。保持业务独立管理人应独立地管理剥离业务,并符合业务的最大利益,以确保其持续经济存活性、可销售性、竞争性及与双方所保留业务的独立性。

绝缘防范

  1.    百特应落实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其在生效日后,不会取得有关剥离业务的任何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商业信息或其他任何具有保密或专有性质的信息。特别是,应在不损害剥离业务存活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分离剥离业务在中心信息技术网络的参与。百特可取得有关出售剥离业务合理所需的或法律要求向百特披露的信息。
  2. 相应地,百特应确保在其收购金宝之后,剥离业务不会取得有关金宝的CRRT业务的任何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商业信息或其他任何具有保密或专有性质的信息。

禁止诱聘条款

  1. 百特承诺,在符合常规限制的前提下,在交割后两年内,不诱聘(并促使关联企业不诱聘)与剥离业务一起转让的主要人员。

尽职调查

  1. 为了使潜在买方能对剥离业务进行合理尽职调查,在符合常规保密性保护的前提下,根据剥离程序所处的阶段,百特应:

(a)向潜在买方提供有关剥离业务的充足信息;

(b)向潜在买方提供有关人员的充足信息,允许他们合理接触人员。

报告

  1. 百特应在生效日后每个月结束后十天内(或在商务部另行要求的期限内),向商务部和监督受托人书面报告有关剥离业务潜在买方和与该潜在买方谈判的情况。
  2. 百特应提供其他商务部或监督受托人要求的任何信息和更新内容。

第四章买方

  1. 为确保有效竞争的迅速恢复,以获得商务部的批准,买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买方必须独立于双方;

(b)买方必须具有财务资源、可靠专长与动机以维持并发展剥离业务,具有活力的、积极的竞争力量,能够与双方及其他竞争者展开竞争;以及

(c)根据商务部掌握的信息,买方不会造成明显的竞争问题,特别是买方须合理期待可就对剥离业务的收购获得相关主管机构的所有必要批准(有关买方的上述标准以下称为“买方要求”)。

  1. 百特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协议应以商务部对买方身份和与买方的买卖协议条款的批准为前提条件,并且如果在商务部批准之前就已经达成买卖协议,买卖协议应允许对其条款(包括剥离业务范围)的修改。当百特已与某潜在买方达成买卖协议,百特应向商务部提交该协议。
  2. 百特必须能够向商务部证明,并且商务部应核实,买方符合买方要求并且剥离业务将以符合条件的方式出售。如果剥离业务在出售后的存活性和竞争性不受影响(将拟定买方纳入考虑),商务部可以批准排除某一项或多项资产或者部分人员出售剥离业务。

第五章在中国境内终止尼普洛代工生产协议的承诺

  1. 百特承诺在终止日之前,在中国境内全面终止尼普洛代工生产协议(“尼普洛承诺”),但需要满足现有的客户合同或其它法律或法规项下之供应义务除外。

就该尼普洛承诺而言:

1)           “现有的客户合同”指的是在商务部决定公布时已经存在的①百特与百特的第三方经销商之间的,②以及该等第三方经销商与医院客户之间的,关于供应百特血透透析器的合同;并且

2)           “法律或法规项下的供应义务”指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省级或市级招标的中标方按照中标价供应具体产品的法律义务。

  1. 为避免疑义,在终止日后,百特将终止从尼普洛购买用于在中国销售的血透透析器,但需要满足现有的客户合同或其它法律或法规项下之供应义务除外。但是,该承诺并不禁止百特:

1)                 继续从尼普洛或其关联方接收,在终止日之前百特根据尼普洛代工生产协议已向尼普洛下订单订购的用于在中国销售的尼普洛产品,直至该订单得以履行,订单应在终止日后尽快履行完毕;及

2)                 在中国继续销售在该尼普洛承诺范围内获得的产品,该产品应在终止日后尽快销售完毕。

  1. 任何百特在2016年3月之后对尼普洛代工生产协议进行的更新,或未来与尼普洛或其关联方签订的血透透析器供应协议,会明确将中国境内市场排除在该协议的适用范围之外。

第六章受托人

  1. 百特应委任一名监督受托人对条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如果百特在首个剥离期结束前一个月仍未能签订买卖协议,或者届时如果商务部否决了百特提议的所有潜在买方,百特应委任一名剥离受托人履行条件中规定的剥离受托人职责。剥离受托人的委任应在受托人剥离期开始时生效。
  2. 受托人应独立于双方,具备必要的资质履行其委托协议,例如投资银行、顾问或者审计师,且当时不存在以后也不会有利益冲突。受托人由百特支付薪酬,该支付不应妨碍受托人独立和有效地履行其委托协议。 

第七章条件的复审/终止

  1. 经百特请求并出示合理理由,并且监督受托人提供报告后,商务部可以在适当情况下:

(1)同意延长条件中预定的时限,或

(2)在特殊情况下,豁免、变更或替换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承诺。

  1. 如百特请求延长某时限,应至少在该时限届满前一个月向商务部提出请求,并出示合理理由。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百特才有权在任何时限的最后一个月内提出延期请求。

第八章条件的实施

  1. 委任监督委托人

百特应委任一名或多名独立的监督委托人。委任监督委托人的程序和条款已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和本救济方案中列明。监督委托人应负责监督百特遵守条件的情况。

  1. 剥离承诺

监督委托人应在其接受委任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交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说明其将如何监督百特遵守条件的要求。

工作方案的准确范围和具体条款应经商务部审查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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